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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机关事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管节能〔2015〕57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切实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共机构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

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建设节约型、绿色化公共机构为主线,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能源资源,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公共机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与节能工作相结合,大力实施节能改造,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要与节约型机关建设相结合,加强办公用房、各类资产、办公用品的节约集约使用,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要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践行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制定实施《规划》,是巩固和扩大“十一五”节能工作成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确保完成“十二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坚持把节能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措施,狠抓落实,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规划》落到实处,为推动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十二五”节能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节能回顾“十一五”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举措,围绕“十一五”期间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22%的目标,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鲁经信资字[2013]56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11.04【实施日期】2013.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信资字〔2013〕569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办: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加快建立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3年11月4日山东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完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要求,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

主要包括:一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

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

交易 原 则




自愿交易原则


能 单位 节能 内 生 动 力 完 善 节 能 工 作 长 效 机 制 根

易主 体 自 愿 开展 节 能量交 易 交 易 双 方 以 外 的 单 位 和 个人 不 得干 预 交 易 行 为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工 作


关 于明 确 资顴税 纳税 人 的 问 理

法 备矿
的通 知 》
鲁地税 地字






第 营
拥 有 开采权 的企业 委 托矿产 品 外包 开 采
三 聿 第八 条 中
对农 村 免征 增 值税


消 费税

包 方 只负 责开 采 委 托 企 业拥 有 开 采 权 的
开采 的 矿 石仅 供应 委 托企 业

内 完成 的 节 能 量 并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二是
方式

买 卖 双 方 根据 实 际 需 要 协 商 确 定 交 易 量
节 能服 务 公 司 或 用 能 单 位 通 过 实 施

并 参 照 国 家 节 能 技 术 改 造财 政 奖 励资 金 确 定 的 奖
节 能技 术 改造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而 形 成 的 节 能 量 不 包 括 扩大 生 产 能 力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等途 径 产


业 税 的 乡 村 企业
联 合体 企业

私 营 企 业 和 个体

结算 价格 只 包含 开

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8〕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经贸委、节能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精神,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节能产品实行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以及扩大节能产品市场,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清单(含优先采购产品和强制采购产品)已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以文件形式确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上公布。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4篇)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4篇)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节约用电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电费支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节约用电工作,制定以下节约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电工作,规范用电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个人的用电行为管理。

第三条节约用电应坚持以节能为导向,强化管理,综合施策,从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后期维护等不同层面推进,全面提高用电效率。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电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节约用电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电行为和用电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护用电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发和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提供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节能产品。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节能的认知和意识,推动节能理念在社会上的普及。

第二章用电行为管理第八条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用电计划,明确用电目标和时间节点,实行科学用电。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用电时间,避免高峰时段集中用电,平稳用电。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机构应对用电设备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用电。

第十一条个人用电行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盗用电、乱拉电线,不私拉乱接电源,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二)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产品,不破坏电器线路,不私拉乱接电源,确保用电安全。

(三)不乱丢废弃电器产品,合理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用电设备进行非法活动,如盗窃、妨碍正常通信等,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设置节能设备和用电提示,倡导公众合理用电,提升用电意识。

第三章用电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鲁经贸循字[2008]26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06.12【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64号)各市经贸委(经委)、节能办: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制度,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要求,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制订了《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清洁生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综合评估和确认。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负责组织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会同县(市、区)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企业相关环境保护指标进行审查。

山东(2009—2011年)省经贸委,省节能办太阳能光伏发展规划

山东(2009—2011年)省经贸委,省节能办太阳能光伏发展规划
熟技术,创建一批示范样板工程。到 2011 年,建成 5-10 个新能源利用量占能 源消费总量 10%以上的示范县。 5、重点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太阳能和地热能在建筑领域得到规模化应用, 沼气在农村得到大面积推广,风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形成一定规模,机械、 电子、新材料等新能源配套产业蓬勃发展。到 2011 年,新能源在城市建筑普及 应用率达到 30%以上。 三、发展重点 围绕建设新能源产业强省,实施新能源产业“2223 工程”,即重点打造两大 太阳能产业基地,拉长两大太阳能产业链,建设两大风能产业带,拓展三大新 能源领域,开创新能源产业新局面。 (一)打造两大太阳能产业基地 重点培植济南、德州两大太阳能产业基地,鼓励发展淄博、东营、潍坊、 威海等特色太阳能产业集群,形成优势互补、产业集聚、布局合理的太阳能产 业新格局。 1、以力诺集团、桑乐公司、华艺集团为龙头,打造济南太阳能产业基地。 重点发展太阳能集热器、硅片、电池片、光伏发电等产品,形成以济南高新区 为核心,集研发和生产两大功能的产业集聚区。研发区以力诺集团、桑乐公司 技术中心以及省能源研究所和山大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为主体,跟踪国 际前沿技术,重点 研发太阳能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生产区重点发展 太阳能光热利用产业、光伏发电产业和相关配套产业。 2、以皇明集团、亿家能公 司为依托,打造中国太阳谷产业基地。重点发 展高效太阳能真空集热管、高温集热金属管、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灯具等产 品,积极研发太阳能热发电关键核心技术,形成集产学研于一体的太阳能产业 集群。重点建设皇明太阳能光热产品制造物流中心、太阳能研发检测中心、太 阳能科普教育中心和太阳能观光旅游中心。 3、积极发展淄博、东营、潍坊、威海等特色太阳能产业集群。 (二)拉长两大太阳能产业链 围绕太阳能光热、光伏两大产业,延伸产业链,加快推广成熟适用光热产 品,大力研发光伏技术产品,实现光热、光伏产业协调发展。 1、提升太阳能光热产业水平。加快太阳能光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步伐,大 力推广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型太 阳能热水系统组件,扩大光热应用领域。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创新,积极研发 光热发电和系统集成技术,重点发展热管型集热器、平板型集热器、内置金属 流道玻璃真空集热管、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和光热发电反射镜自动跟踪装置等 产品。围绕太阳能光热利用配套,引导发展贮热水箱保温发泡原材料、密封圈、 水箱内胆用不锈钢板、电气元件和法兰盘等太阳能热水器配套产品。支持力诺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6•【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能源(以下简称用能)以及从事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能源,主要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热力、焦炭、煤气、成品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

第三条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在节能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制止、检举浪费能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当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工业集中的地区,应当以电镀、铸造、锻造、热处理等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解析(doc 12页)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解析(doc 12页)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解析(doc 12页)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对高耗能行业进行调整改造。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高耗能行业项目区域限批或者企业限批。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有利于节能的产业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6.26•【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即国发[1986]4号文),已翻印发给你们。

根据文件规定,省经委拟定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希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8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我省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3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4条省政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节能的省长、专员、市长、县长主持,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分管节能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成员固定,以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

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审定节能法规、规划,听取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省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经委。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节能工作。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和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督促地区、部门和企业改进节能管理,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节能竞赛;负责节能奖惩;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山东节约能源条例(20189月修订版)

山东节约能源条例(20189月修订版)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9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民节能行动方案,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山东省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山东省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山东省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鲁经贸协字[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山东省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经贸协字〔2008〕24号)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现将《2008年山东省节能降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2008年山东省节能降耗工作要点为扎实推进2008年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确保顺利实现年度目标,制订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以《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东省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为抓手,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技术,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加大力度,继续开展节能减排攻坚年活动,推动全省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新突破,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省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5%;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6%;万元GDP取水同比下降7%;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同比下降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0%;全省验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00家以上。

三、重点工作(一)加强源头控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1、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规定,完善能评制度,开展能评检查,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2、落实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对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必须淘汰同等能耗量的落后产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鲁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精神,加快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低碳根基,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年均增长6%左右,报废机动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50万辆,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

到203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亿吨,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鲁节能资字[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紧急通知(鲁节能资字〔2009〕7号2009年2月11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抗旱双保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6号),进一步加强全社会节水工作,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节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目前,我省正遭遇严重干旱,人畜饮水、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据气象部门测算,降雨偏少的局面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如果水资源短缺的现状得不到有效缓解,工农业生产将受到重大损失,直接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高效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高度重视节水工作,把握主动,超前谋划,一手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手抓节约高效用水,增强做好节水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千方百计做好节水工作,为支持全省抗旱、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调整结构,积极构建节水型社会节约用水的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大力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做好节水工作,要注重做好“三个结合”,即节水型社会建设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要大力发展资源消耗少、用水效率高的产业,限制和压缩高耗水、高污染产业,实现节约用水,科学用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5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9日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能耗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及煤炭指标。

第四条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能耗指标收储第六条收储范围(一)省级统筹的能源消费指标。

(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有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

(三)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设区市调减的能源消费指标。

(四)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煤炭指标以及发展核电等新能源、“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

(五)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鲁财建[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7〕55号)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省教育厅:根据省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推动社会节能,我省决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

根据《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

第三条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补贴资金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省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和教育厅所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六条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总投资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补贴资金申报条件:1、具备安装日产20吨以上热水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2、足额落实太阳能集热系统建设资金;3、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在30℃以上。

其中,宾馆应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申请使用补贴资金的前两年须连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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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
【发文日期】2009-09-27
【实施时间】2009-09-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
为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认时间
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9〕88)号)中的确认时间调整为:企业于1月底前按照市、县(区)有关规定,逐级递交确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2月底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暂定为每年一批,受理企业在上一年度购置的符合《目录》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

二、不予确认的几种情况
有几种情况,不予确认:
1、申报设备不符合国家《目录》的,包括:
①申报的设备不在《目录》规定的应用领域的;
②性能参数达不到《目录》要求的标准的;
③申报的设备名称不属于《目录》设备名称范围内的;
④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完全符合,设备名称与《目录》名称明显不一致的。

2、发票的名称跟申报的设备名称不相符的。

3、发票填写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楚的。

4、发票日期不在确认年份的。

2010年批次只确认2009年度企业购买和使用的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发票日期须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

请各市经贸委(节能办)按以上要求和鲁经贸循字〔2009〕88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好本区域2009年度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确认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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