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账户资料双改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8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十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2)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8)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6)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3)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61)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4)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70)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3)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2)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6)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9)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4)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7)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101附录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4)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9)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6)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7)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2)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3)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4)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5)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7)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8)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9)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30)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1)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2)附录17境内就业证明 (132)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中证协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38号)各证券公司:为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立活动,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制定了《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立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为客户开立账户适用本规范,但证券公司代理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应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本规范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客户、确认客户身份并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本规范所称网上开户,是指客户凭有效的数字证书登录证券公司网上开户系统、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银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一)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
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五)银行为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1067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9分,每题1分)1. 下列关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监管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基金管理人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B.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风险准备金,以增强管理人风险防范能力,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C.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D.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答案:B解析:B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2. 关于QDII基金的募集认购,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B. QDII基金份额可以采用除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认购,例如美元等C.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产品特点确定QDII基金份额面值的大小D.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答案:D解析:QDII基金有如下几点独特之处:①发售QDII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QDII基金份额面值的大小;③QDII基金份额除可以用人民币认购外,也可以用美元或其他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认购。
3. 封闭式基金披露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频率是()。
A.至少每周一次B.至少每周两次C.至少每个开放日一次D.至少每月一次答案:A解析: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更好服务资本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投资者账户管理,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准修订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构建了以投资者为核心的多层次证券账户体系,在现有沪深A、B股等证券账户基础上,为投资者设立一码通账户,作为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以及证券资产的总账户,现有证券账户作为投资者用于投资交易的子账户,并在一码通账户与子账户之间建立关联关系。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结算为每个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现有证券账户作为子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场所或用于投资特定证券品种的证券持有及变动的具体情况。
投资者仍使用现有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买卖,投资交易习惯不受影响。
二、同一投资者不同证券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之后,实现了投资者信息的集中存储与管理,降低了开户成本,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更加便捷,有利于投资者管理其持有的所有证券资产,便于办理不同证券账户之间因为退市、转板等原因引起的证券划转等业务。
三、对于新开户投资者,在其首次开户时,中国结算依据其提交的一码通及相应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一并为其开立一码通账户和相应的证券账户,建立并确认关联关系。
四、对于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未书面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中国结算将根据账户实名制原则,经托管证券公司确认,为身份信息三要素(投资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相同的投资者设立一码通账户,并建立与各子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为配合新修订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实施,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将于十一期间同步上线。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过渡期(约一个月左右),届时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现有账户业务系统停止对外服务,业务办理切换至统一账户平台,但申报账户业务仍使用沪、深现有数据接口。
第二阶段,统一账户平台采用新数据接口接受账户业务申报。
为确保统一账户平台第一阶段平稳切换,现将过渡期内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账户业务安排1、过渡期内业务受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9:00-16:00。
工作日受理的业务申请,办理日为当日;非工作日受理的业务申请,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
2、过渡期内,统一账户平台暂不向投资者反馈一码通账户号码;暂不支持投资者通过申报一码通账户号码申请办理账户业务;暂不支持投资者查询证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3、过渡期内,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账户关键信息变更业务时,须先通过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查询到投资者名下所有证券账户,要求投资者对证券账户是否为本人开立及使用进行确认(注销账户、休眠账户、冒开账户、不合格账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自动配号产生的沪深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沪市F97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无需确认)。
所有账户均确认为本人开立及使用的,请投资者填写“《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转挂业务)”(见附件一),在“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子账户号码”一栏中填写所确认的所有证券账户(无需填写一码通账户号码),并签字确认;投资者无法确认所有账户均确认为本人开立及使用的,关键信息变更业务暂不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结算银行资格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员安排,资金汇划系统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技术及通信设施等;(三)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五)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六)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七)企业法人的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八)与十家以上结算参与人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关系的声明(声明格式见附件3);(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办理流程》解读
《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办理流程》解读近日中登发布《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并要求自2012年8月3日起实施,下面结合业务做一下简单的解读。
一、基金账号状态是“正常”状态下才能办理账号资料变更业务,这点恒生柜台也会有相应的前端控制;基金账户资料信息划分为关键信息和非关键信息。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提供两种基金账户开立方式——注册方式和配号方式。
●注册方式:投资者可持有其已有的上海、深圳人民币普通证券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在销售代理人处申请注册为上海、深圳类基金账户,注册成功后开立的基金账户为98/99+普通证券账户/普通基金账户。
●配号方式:尚无或未提供上海、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在销售代理人处直接申请配发上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并同时注册成为上海、深圳类基金账户。
通过配号方式登记公司会校验客户是否存在中登场外基金账户,如果存在则返回该基金账号;若不存在,则配发99F8、9805开头的沪市、深市场外基金账户,同时注册成为上海、深圳类基金账户。
说明:恒生系统场外基金账户开户,98深市TA和99沪市TA开户会自动申报场内股东账户。
如果客户在中登开立过场内基金账户,但是在柜台只下挂普通股票时,基金账户开户时申报的主股东账号是普通股票账户则开户失败,失败信息“证券账号与原注册证券账户不匹配”;若客户场内基金账户已在柜台下挂,则基金账户开户申报场内基金账户为主股东,开户成功。
建议营业部在开立中登TA基金账户时先中登查询一下客户是否存在场内基金账户,如存在基金账户开户时不要申报主股东,以免影响客户委托。
之前存在一些营业部因此基金账户开户失败,造成客户认购中信产品失败。
附图:三、基金账户资料非关键信息变更●投资者变更非关键信息,必须由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中登TA系统申报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
●柜台操作可以通过一站式其它信息修改同步中登TA四、基金账户资料关键信息变更(一)以注册方式开立的基金账户变更关键信息●通过中登股东资料修改方式,股东资料变更成功后,登记公司会自动变更基金账户关键信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规范H股“全流通”的登记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有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功能(包括额度内供股和公开配售)因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后续待技术系统条件具备后按程序推出,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31日附件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H股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股票市场流通(以下简称H股“全流通”)相关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H股“全流通”业务涉及的跨境转登记、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名义持有人服务等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国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条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H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H股上市公司)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后,将无质押、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性状态的H股“全流通”股份转登记至香港股份登记机构,成为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流通的股份。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各证券公司:为便利客户证券交易,防范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中的技术风险,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遵循创新试点相关流程,提出了第三方存管中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案并经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后启动了试点工作。
该项试点引起业内的普遍关注,2010年,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呼声,我会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进行了专业评价,认为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行业内施行具备可行性。
我会在总结两家公司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公司开展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操作指南》(附件1,以下称《操作指南》),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证券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谨慎选择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
在实施过程中,不应以该服务方式作为营销手段招揽客户。
二、证券公司应同时向住所地证监局和我会备案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实施方案,并经住所地证监局核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三、证券公司在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时,同一客户签约银行数量不得超过5家;应严禁辅助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限制主辅资金账户间的非交易目的转账;并加强合规管理,严格执行反洗钱监控,防范操作风险。
四、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并与客户签署单客户多银行服务协议,充分揭示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安排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安排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根据证券账户整合工作计划,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将于十一期间上线。
自10月1日起,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现有账户业务系统将停止对外服务。
现将有关业务和技术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安排统一账户平台将分为两个阶段切换上线:第一阶段为十一国庆长假期间,10月1日-2日,统一账户平台完成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存量账户数据迁移以及系统上线。
10月6日将组织全市场进行通关测试。
自10月8日起,进入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账户类数据将由统一账户平台生成,开户代理机构仍使用沪、深市场现有数据接口申报账户业务。
第二阶段,自今年11月份起,中国结算将组织开户代理机构分批完成统一账户平台新数据接口切换。
为配合第二阶段切换,中国结算计划从10月份起组织开展统一账户平台新数据接口的仿真测试及全网测试。
为做好上述两个阶段的上线切换,请开户代理机构配合做好以下事项:(1)在9月29日前,对通过沪市PROP远程电子化方式和深市开户代理机构网上管理系统申报的业务进行清理,终止无法办理的业务。
(2)请配合做好10月6日的通关测试(方案详见附件2)。
(3)请各开户代理机构在通关测试过程中通过新版开户代理机构网站系统逐项核实开户代理机构及网点信息,包括机构的名称、权限和代码,网点名称和代码(统一账户平台代码、原沪深网点代码)等关键信息,并向我公司报送信息核实确认书(见通关测试方案的附件二)。
如核查中有不准确的项目,需及时与中国结算联系进行更正(联系人:张洋************;吴越************),否则将影响开户代理机构或网点正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考前点题卷二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考前点题卷二[单选题]1.下列关于合规总监工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江南博哥))。
A.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并由合规部门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B.合规总监应当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C.合规总监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D.证券公司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参考答案:A[单选题]2.营业部直接与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等接触的岗位及涉及信息系统技术安全的岗位必须实行()。
A.双人负责制B.轮换岗位制C.责任追究制D.岗位责任制参考答案:A[单选题]3.证券公司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务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A.20%B.10%C.5%D.15%参考答案:A[单选题]4.依照《证券法》,以下对股票买卖限制的规定,哪项是错误的?() A.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B.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C.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D.任何人在成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之前原已持有的股票,可以继续持有,不受买卖限制参考答案:D[单选题]5.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根据最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我公司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及相关业务安排如下:一、《指南》修订内容(一)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命名规则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为此将《指南》原第二章的第二节与第三节内容合为一节,并修订第1.2条、第1.10条、第2.2.4条、第2.4.4条、第2.11.4条、第2.11.5条。
(二)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要求因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而不再以委托人名义开户,所以对部分不再适用的业务要求予以删除。
为此修订第1.7条、第3.3.4条,并删除原指南中第2.2.5条、第2.2.6条、第3.1.4条、附录12、附录13。
此外,为统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要求,删除关于托管人结算模式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由产品管理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信用账户号码的要求,统一由证券公司受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业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CA证书使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适用)》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CA证书使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中债字[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CA证书使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适用)》的通知(中债字〔2013〕94号)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提高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业务处理效率,优化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安全认证机制,我公司现增加新的CA证书安全认证模式,即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使用自身CA证书为受托资产办理业务。
为明确我公司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防范风险,我公司制定了《CA证书使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适用)》,现予发布。
现就协议签署及CA证书使用流程通知如下: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使用自身CA证书为受托资产办理业务;也可使用受托资产账户CA证书办理业务。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如需使用自身CA证书为受托资产办理业务,须一并提交《CA证书使用申请表》与协议签字页,我公司核对代理关系无误后予以办理。
三、目前,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使用自身CA证书仅能为受托资产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办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业务仍须使用受托资产账户CA证书。
联系电话:************,88170123传真:************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部邮政编码:100033特此通知。
附件:1.CA证书使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适用)2.CA证书使用申请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CA 证书使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适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甲方(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乙方(资产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丙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 号邮编:100033鉴于:1.甲方受托管理的资产需要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结算活动;2.甲方委托乙方为受托资产账户与丙方债券系统联网,办理受托资产账户的相关业务;3.甲方与丙方债券系统联网,查询受托资产账户的相关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结算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结算规则》实施之日起,货银对付改革进入模拟运行期。
模拟运行期不少于6个月,在此期间,中国结算根据真实交易结算数据,每日日终将当日按规定需要打标识(“可售交收锁定”或“待处置交收锁定”)的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发送给开展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人。
请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准确接收模拟运行期打标识数据,并据此优化自身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做好货银对付改革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二、《结算规则》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中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的规定暂不实施。
具体实施时间,中国结算将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20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以及根据委托为前述规定以外的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的第五十三条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2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发布日期:2008年10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7日)废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07.03•【文号】中债字〔2019〕108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债字〔2019〕108号各结算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作为企业债券总登记托管机构,对债券发行总额进行总登记托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登记托管服务。
参照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的相关办法,公司对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从银行间市场向交易所市场转托管处理流程(一)开立甲、乙类债券账户的投资人直接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对开立丙类债券账户投资人,向其结算代理人申请转托管,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转托管指令。
(二)录入转托管指令时,"转出方债券账户"填写转出方申请人在甲方的债券账号;如转入方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转入方债券账号应输A0119000002;转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转入方债券账号应输A0120000002."申请人在转出方债券账号(二级账号)"一栏为空,"申请人在转入方债券账号(二级账号)"一栏输入申请人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号,如转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还需在证券账号后加席位号,席位号与证券账号间用空格或"*"分开。
(三)转托管指令录入成功后系统自动完成转托管过户,生成"债券交割单(转托管)";如账务处理失败,则生成"债券交割失败通知(转托管)".申请人或其结算代理人可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输出相关单据,结算代理人应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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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账户资料双改业务
办理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结算发字[2018]1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8.01.29
【实施日期】2018.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账户资料双改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8〕1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个人及普通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资料关键信息双改业务的(以下简称“双改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拟将上述业务的办理方式由现行原件寄送调整为在线提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根据《关于换签<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使用协议书>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171号)要求完成协议换签的证券公司,我公司将为其开通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资料双改办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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