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天津工伤定级细则
天津工伤定级细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天津市制定了一套工伤定级细则,以便对工伤事故进行评定和赔偿。
下面将介绍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将工伤事故分为轻微伤、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五个等级。
具体的定级标准如下:1. 轻微伤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发生不适、轻微损伤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但对劳动者生活没有明显影响的伤害。
轻微伤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15%至20%。
2. 一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1级的伤害。
1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40%至50%。
3. 二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2级的伤害。
2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55%至65%。
4. 三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3级的伤害。
3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70%至80%。
5. 四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4级的伤害。
4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85%至100%。
此外,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1. 对于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后果和紧急救助措施的有效性,可以提高伤残等级。
2. 对于患有特殊病症或有重大丧失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事故对其生活影响的程度提高伤残等级。
3. 对于因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和精神双重伤害的劳动者,可以综合评估其伤残等级。
总之,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的制定旨在依据劳动者受伤程度的严重程度来评定工伤事故的定级和赔偿标准,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
2024年,天津市将出台最新的退休政策标准,以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
的需求,确保他们晚年生活的质量。
以下是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
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养老金调整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24年天津市退休人员的
养老金将按照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率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对困难退
休人员将给予额外的帮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 医疗保障
天津市将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包括扩大医保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慢性病管理服务等措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在生病
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减轻经济负担。
3. 助残扶贫
天津市将继续实施助残扶贫政策,针对残疾退休人员提供专项补贴
和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改善生活质量。
4. 文体娱乐
为了丰富退休人员的生活,天津市将组织各类文体娱乐活动,如书
画展览、音乐会、健身操等,让他们在退休生活中享受快乐和乐趣。
5. 心理健康
天津市将重视退休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平台,提供心理援助和辅导,帮助他们解决退休后可能出现的孤独、失落等问题。
总的来说,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将围绕着保障退休人员的经济生活、医疗保障、文体娱乐和心理健康等方面展开,力求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服务。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广大退休人员,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天津-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276元的,调整到1276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执行日期:2009-1-1。
天津市职工工伤等级
天津市职工工伤等级
天津市职工工伤等级主要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工伤、二级工伤、三级工伤、四级工伤和五级工伤。
一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致残、职工死亡等情况,经医疗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或逝世的。
二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重度伤残,经医疗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二级伤残的。
三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中度伤残,经医疗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伤残的。
四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度伤残,经医疗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四级伤残的。
五级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病情恶化或导致职工死亡等情况,但未达到一至四级伤残或逝世的。
根据《天津市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等级的确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或逝世证明进行认定。
同时,根据工伤等级的不同,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
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一级工伤的职工可以获得最高的赔偿金额和优待待遇,而五级工伤的职工则相对较低。
此外,根据工伤等级的高低,职工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获得不同形式的经
济补偿、康复医疗等服务。
总之,天津市职工工伤等级的区分主要是根据工伤程度的不同来确定的。
不同等级的工伤有不同的治疗和赔偿方式,以保障职工的权益。
2024天津退休金调整方案
2024天津退休金调整方案
2024年,天津市对退休金进行了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
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下面是对该方案的详细阐述。
首先,天津市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情况,对退休金的基本支付
标准进行了适度提高。
根据退休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物价上涨情况以及
经济增长预测等因素,确定了适宜的调整幅度。
这一举措旨在确保退休人
员的退休金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提高退休人员的生
活水平。
其次,在调整退休金标准的同时,天津市还加大了对特殊困难退休人
员的关怀和扶助力度。
根据特殊困难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分类施策,根据每位特殊困难退休人员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补贴和福利待遇。
这
一做法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对于特殊困难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
支持。
此外,天津市还推行了退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鼓励退休人员
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充分利用个人账户累计的养老金积累。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退休人员
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提升其自我价值感和社会参与度。
2024年天津市退休金调整方案还针对因病致贫的退休人员进行了特
殊的政策安排。
对于因病致贫的退休人员,天津市将提供医疗救助、临时
救济等相关福利措施,以帮助这部分人群尽快摆脱贫困,改善生活状况。
退休金调整方案实施后,天津市还加强了对退休金领取和管理的监督
和安排。
通过完善的退休金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退休金的发
放和使用符合规范和公平原则,有效防止退休金的滥用和挪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7〕4号)和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天津市2017年增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作方案》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50元提高到11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10元提高到111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一)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30元提高到69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发照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天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天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文件,以下是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伤残鉴定的范围。
工伤伤残鉴定适用于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劳动者。
伤残鉴定范围涵盖了各种不同程度的伤残,包括一级至十级。
二、伤残鉴定的标准。
1. 一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至10%。
2. 二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1%至20%。
3. 三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1%至30%。
4. 四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1%至40%。
5. 五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1%至50%。
6. 六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51%至60%。
7. 七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61%至70%。
8. 八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71%至80%。
9. 九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81%至90%。
10. 十级伤残,指劳动者的职业病或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91%至100%。
三、伤残鉴定的程序。
1. 申请,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2. 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将劳动者的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 鉴定,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4. 结果,鉴定结果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告知劳动者及所在单位。
四、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1. 劳动者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并发布了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注释和法律名词解释,以便泛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运用。
二、工伤赔偿标准内容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天津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因工致残伤残津贴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2506元以下210元/月一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263元/月一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342元/月一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421元/月一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500元/月二级2506元以下158元/月二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98元/月二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57元/月二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315元/月二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374元/月三级2506元以下126元/月三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05元/月三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52元/月三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99元/月四级2506元以下105元/月四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32元/月四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71元/月四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10元/月四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49元/月五级2506元以下84元/月五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05元/月五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36元/月五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99元/月六级2506元以下63元/月六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79元/月六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02元/月六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126元/月六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49元/月2. 因工致死一次性抚恤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一次性抚恤金: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无5181元以下36万元无5181元以上至12189元48万元无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60万元无26498元以上72万元1人5181元以下43.2万元1人5181元以上至12189元57.6万元1人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72万元1人26498元以上86.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下50.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上至12189元67.2万元2人及以上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84万元2人及以上26498元以上100.8万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生活费标准---1人2506元以下530元/月1人2506元以上至3759元664元/月1人3759元以上至5882元849元/月1人5882元以上1061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下796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上至3759元996元/月2人及以上3759元以上至5882元1274元/月2人及以上5882元以上1595元/月三、注释1. 工伤: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待遇,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经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以下称“两类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
二、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两类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两类工伤职工以外的其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其中对在职5至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两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2月17日。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二条本市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统一政策,分散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
第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第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5%。
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二)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5%;(三)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0%;(四)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45%。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各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有关单位:为更好落实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康复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康复支付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81号)(以下简称“两通知”),现对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工伤保险康复治疗实际需求,在两通知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对部分康复项目进一步修订,形成《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在门诊或住院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时,符合《目录》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目录》不设增付,据实按照不高于最高支付标准全额支付;“备注”中涉及使用期限或使用频率相关要求的,工伤保险可根据实际治疗需求进行支付。
三、本通知于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2022年12月15日废止。
各有关单位应妥善做好新老《目录》的衔接工作,并做好信息化系统的对接,确保工伤康复待遇支付。
附件:《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目录》2017年12月11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1.18•【字号】津劳局[2004]361号•【施行日期】200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顺利实施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意见:一、各类用人单位自2004年1月起(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保险实施第一年,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实等原因出现未按时缴费或者间断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
二、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参照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按照其工资总额的0.5%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组织与派入单位应当在派遣协议中对派遣职工工伤保险事宜进行约定,派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从其约定。
三、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用人单位没有为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现用人单位负担。
四、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五、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其他伤害事故涉及民事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公共服务目录清单管理(一)公布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
每年一季度面向社会公布全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凡列入清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条件和承诺的时限规范办理,推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二、精简规范证明手续和流程(二)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全市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收流动人员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内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按时限要求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者协商其所在单位退回补充相应材料。
(三)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
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要求,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在《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尚未完成修订之前,为确保工伤职工准时享受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2023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2023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鉴定的级别分别增加1-3个月本人工资,详细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的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2023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详细标准如下:(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至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2023年1月1日起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9年9月9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2024年天津市退休政策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并促进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2024年的退休政策最新标准,包括退休年龄、养老金计算以及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等方面内容。
一、退休年龄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24年天津市参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将继续逐步延长。
具体退休年龄标准如下:1. 企事业单位职工:男性退休年龄由现行的60周岁逐年延长,2024年为62周岁;女性退休年龄由现行的55周岁逐年延长,2024年为57周岁。
2. 延长工作年限:2024年起,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来说,超过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每延长工作一年,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累计增加不超过10个百分点。
3. 其他人员:根据不同群体的特殊情况,存在一些特例情况,例如特定工种、体力劳动者等,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提前退休。
二、养老金计算2024年天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将按照个人缴费和参保年限综合计算,并根据平均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养老金=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养老金比例×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总和其中,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是指退休前12个月个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养老金比例根据参保时的不同年份有所不同,预计2024年的养老金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退休人员福利待遇退休人员除了享受基本养老金外,还可以获得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障、住房补贴、优待证等:1. 医疗保障: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统筹医保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的补偿。
2. 住房补贴:退休人员可根据个人所在地的住房情况,获得一定比例的住房补贴,以缓解居住压力。
3. 优待证:退休人员可以办理退休优待证,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娱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就业创业扶持为了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和创业,天津市将提供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37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7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和我市“一制三化”改革部署要求,为切实提升工伤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现就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下放市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市人社局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事项,以及原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伤残等级再次鉴定除外)全部下放,由区人社局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已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的,仍按原管辖规定执行;已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本次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的各类鉴定(除伤残等级再次鉴定外)由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切实减少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协同办理的要求,切实减证便民,凡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一律取消;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或者已经在上一个环节提交的,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重复提交。
取消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身份证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取消工伤待遇办理需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市、区两级人社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抄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结论,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认定和鉴定信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为规范本市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政府令第50号)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伤认定管辖(一)管辖划分1.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工伤认定工作:(1)患职业病的职工;(2)登记注册在本市的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具体范围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另行公布);(3)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滨海新区区属单位上述人员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当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的其他情形。
2.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登记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3.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建设项目坐落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二)指定管辖。
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案件应当由本市其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当事人拒不按照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应当由外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不便于协商移送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天津十级工伤标准
天津十级工伤标准根据《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十级工伤标准如下:第一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基本工资的60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第二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达到一级2/3以上但不满3/4的,按其基本工资的50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第三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达到二级2/3以上但不满3/4的,按其基本工资的45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第四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达到三级2/3以上但不满3/4的,按其基本工资的40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第五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达到一级1/2以上但不满2/3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5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第六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达到一级1/3以上但不满1/2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第七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达到一级1/4以上但不满1/3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5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第八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达到一级1/6以上但不满1/4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第九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达到一级1/10以上但不满1/6的,按其基本工资的15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第十级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程度达到一级1/10以下的,按其基本工资的10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每级工伤的标准中,基本工资的计算标准基于伤残发生前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此外,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的伤残,工伤保险费用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标准。
最后,工伤保险金的支付由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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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
员工伤待遇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7.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一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2012年继续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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