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商业银行之外汇业务 (二)

第十一章 商業銀行之外匯業務 (二) .....進口外匯業務

【前言】進口外匯業務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1) 信用狀:開狀與修改(Sight or Usance L/C)
(2) 進口託收業務:D/A、D/P
第一節 信用狀之申請、開發及修改:
1. 事先申請額度:俗稱「進口開狀額度」,對於即期、遠期信用狀給予之額度範圍須分別說明
- 進口開狀是銀行依客戶之申請,而對進口商(受益人)所開立的擔保信函,雖未直接給予
資金融通,但銀行所承擔的責任不減,屬銀行之短期授信業務
- 新公司的進口額度申請不易
2. 進口商填寫申請書,於額度內請求銀行依申請書內容所述開發信用狀給指定受益人
- Documents、Terms and conditions、Special instructions...等等
3. 銀行收取相關費用後,依要求的方式發送 (Full Cable、Brief Cable、Airmail)
- 保證金之繳交
- 開狀手續費有:a 開狀費用 b郵電費 c信用狀提及之其他費用
4. 通知銀行之選定:
- 以信用狀之規定為主
- 若無指定者再由開狀銀行代為選定
5. 信用狀一經發送,若欲修改內容者,Applicant必須至原開狀銀行申請信用狀修改一事;
而原開狀銀行依申請發送「信用狀修改書」(L/C Amendment)時,必須經原通知銀行請其通知
受益人修改一事。
- 信用狀修改時銀行另行收取「信用狀修改費用」+ 郵電費

第二節 進口到單之處理
(1) 當押匯銀行將信用狀規定之相關單據寄至開狀銀行時,對開狀銀行而言稱為「進口到單」,
「進口到單」的程序簡略如下述:
1. 登錄 4. 贖單
2. 審單 5. 交單
3. 通知 6. 到期還款(for Usance L/C only)

(2) Applicant (進口商)之贖單程序:
Applicant (進口商)接獲銀行寄出之「進口到單通知書」後,準備辦理贖單程序;
亦指將單據取回的程序。因信用狀為即期或遠期有所不同:
1. Sight L/C時之贖單程序:
Applicant 支付:
- 結匯本金(本次單據金額扣除保證金之金額)+ 墊款息 + Banking Charges
墊款息:a. 押匯日至實際的贖單日止(授權付款的信用狀)
b. 到單通知書上之日期至實際的贖單日(到單付款的信用狀)
=> 匯出本次單據金額給受益人
2. Usance L/C時之贖單程序:
- Applicant 暫時無須支付本金,於到期時再行結匯繳交;但依各銀行給予
Applicant之授信條件不同,有時須補增「保證金」、或加增「定期存款設質」、
或加收「本票」做為債權之保障。
※ 銀行在Usance L/C中所承擔的

風險比Sight L/C來得高,因此上述要求是為了
保障銀行授信之安全性。

=> 若該信用狀要求開狀銀行先行承兌,開狀銀行將依委託於承兌後將承兌日、
到期日通知押匯銀行;而承兌費用由Applicant or Beneficiary支付,則依信用狀
規定收取。
(3) 交單:
Applicant完成上述贖單程序,銀行在運送單據上背書簽名後,將整份單據交給Applicant
以辦理提貨。

(4) 到期還款:(針對Usance L/C而言)
1. Seller's Usance L/C:賣方遠期信用狀
- Applicant 到期償還結匯本金(本次單據金額扣除保證金之金額)即可
- 因為利息依信用狀規定為賣方所負擔,因此對買方Applicant而言,無須支付
任何的利息支出。
=> 匯出本次單據金額給受益人
2. Buyer's Usance L/C:買方遠期信用狀
- Applicant 到期償還結匯本金 + 墊款息 (包括L/C中60days的利息)
- 墊款息:押匯日至實際還款日止(授權付款的信用狀)
=> 匯出本次單據金額+利息給受益人

第三節 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
當進口商(Applicant)向較近之國家或地區進口貨物、或其他因素致使進口之貨物已至海關,而相關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時,進口商為把握銷售時機、節省倉儲費用等因素,可利用
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的方式,尋求開狀銀行的協助,事先完成提貨事宜。
- 運送提單:1.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B/L) 一式3份正本
2. 空運提單(Airway Bill;AWB) 一式2份正本

(1) 擔保提貨 Shipping Guarantee;Delivery against Letter of Guarantee:for海運only
- 銀行依進口商(Applicant)的申請,開立一份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Guarantee),由銀行向
船公司保證該批貨物為此進口商(Applicant)所有,並對所提領貨物負無限責任。進口商
(Applicant)以這份銀行開發的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Guarantee)向船公司提示,取得船公
司的信任與同意,允許進口商事先完成提貨事宜。
【流程】

(2) 副提單背書 Endorsement: for 空運or海運
- 「副」提單:並不是指副本、影本的提單,而是指進口商先行收到由出口商寄來的另一
份正本提單(即指海運提單中的是第2份或第3份正本B/L;或空運提單
中的第2份正本AWB)。為了與經由開狀銀行贖單時取得的提單區分開來,
因此稱為「副」提單。
- 副提單背書:若為了方便進口商提貨之便,於信用狀開狀時即可規定出口商必須先將一
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進口商

。待貨物運達而單據尚於途中時,進口商
即可持上述副提單向銀行申請,請其於該份提單背書後,憑以向船公司/航
空公司事先辦理提貨事宜。而銀行所為之該項背書,稱為「副提單背書」。
* 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必須是該銀行(通常為開狀銀行);而銀行背書的意思即是將提
單收貨人的身份轉讓給進口商之意,如此一來進口商方得以辦理提貨。銀行對提單的
背書轉讓行為,一般是在進口商完成贖單程序時才作,如今在進口商的申請下提早為
背書轉讓。
【流程】

【要點說明】:
1. 辦理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時,銀行將要求進口商先行辦理贖單程序,以降低承辦風險。
2. 辦理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後,進口商不得以任何單據瑕疵或理由主張拒付,必須無條件接受單據。
3. 辦理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之提單收貨人必須為銀行本身,銀行方能接受辦理。
4. 辦理擔保提貨時,銀行向船公司擔保的責任是:進口商所提領貨物的數量,而價格未定。因此於單據到達銀行後,應立即將第1份正本提單(B/L)背書後寄至船公司,換回擔保提貨書,以解除銀行「擔保提貨」的責任。=>這個程序一定要作。
5. 銀行辦理擔保提貨時,對於航線較遠之進口案件,除非有必要之理由,否則不得辦理。

第四節 進口託收
(1) 單據 Documents:
a. 財務單據 (Financial documents)
b. 商業單據 (Commercial documents)
(2) 依附上之單據區分,託收Collection可分為:
1. 光票託收 (Clean Bill Collection):僅附上a. 單據
2. 跟單託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附上b. 單據、或a+b 單據

(3) 依付款期限分為:D/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單
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兌交單
【流程】說明D/P付款交單 及D/A承兌交單

第五節 進口到單瑕疵單據的處理
(1)【流程】
(2) 開狀銀行發送拒付通知Unpaid Advice:
1. 須以電傳方式通知押匯銀行拒付之意旨 2. 開狀銀行須以自身的立場發出拒付通知
3. 須於單據接獲日起算7個營業日內行拒付之通知,否則失去拒付權利
4. 通知拒付時須主動告之單據之去向,因單據在位償付前,其所有權在受益人之一方
受益人有權要求退回全套單據
5. 一經拒付,在未獲得押匯銀行同意前,不得讓進口商辦理結匯提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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