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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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1、凡医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出具诊断证明书。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出具证明书必须请求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能生效。
2、凡在医院门诊就诊患者,医师要根据病情,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
3、除严重创伤及肝炎等慢性疾病可以适当放宽病假时间外,一般病假不能超过一周。
4、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必须签全名,字迹清楚,逐项填写内容、日期。日期应与门诊病历记录相符,涂改无效。
5、诊断证明书必须当天开出并盖章,逾期不予盖章。如有弄虚作假现象,门诊办公室有权追查医师责任。
6、各临床科室医师只能为本科病种的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非本科病种的诊断证明书应由相关科室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