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
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各级医师根据病情对患者的治疗、病假、体育、劳动、军训、入学、退学、复学等提出建议所采取的书面形式。
因此,各级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掌握,不循私情。
为防止诊断证明书中出现的漏洞和失误,特拟定本制度。
一、诊断证明书必须包括两个部分,即诊断和建议。
仅开诊断而无建议者无效,不予盖章。
二、有关治疗、病假、体育保健科者,由临床医师负责开具,加盖门诊诊断公章。
有关入学、退学、复学、军训和改变体育类别者,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处理意见后保健科医师开具证明,加盖保健科公章。
不盖章者无效。
三、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但是,若因专科停诊或在值班时间内可由其他科医师代诊,而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可在签名栏的医师二字前写代诊或值班二字,以作识别,不应推托不管。
四、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五、凡开出诊断证明书时,均须在病历上或病历本上写明病情及诊断证明的内容,在诊断证明书上扼要写明病情,以资备考。
六、急性病的病假一般3日。
较大的手术后和较重的疾病可开假1—4周。
在疾病康复过程中可开半日工作一段时间。
开长期半休或全休时必须有足够的根据。
七、下列情况,须接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2、因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司法部门办案时,科室应积极配合,尽量提供方便。
如: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案复印件或摘抄件以及特殊检查材料(光片)等。
九、调换工种和提前退休,由患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办理。
有关医师可根据病情开具诊断证明书。
十、在开具诊断证明书上弄虚作假、伪造病情、拉拢关系、以权谋私、偷盖公章者,按市卫生局医德医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罚。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引言概述: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是在员工生病需要请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书,它们不仅是员工请假的依据,也是公司管理健康状况的重要参考。
因此,建立健全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对于公司和员工都至关重要。
一、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发放管理1.1 确认病情真实性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员工请假的必备文件,公司应该要求员工提供病历和医生诊断证实病情真实性。
1.2 规范发放流程制定明确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发放流程,包括员工提交申请、公司审核、医生出具诊断证明等环节,确保流程规范有序。
1.3 保护员工隐私在处理疾病诊断证明书时,公司要严格保护员工的隐私权,避免泄露个人病情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二、病假证明书的发放管理2.1 确认病假事由员工请病假时,公司应该要求员工提供病假事由,确保请假理由合法合规。
2.2 规范病假审批流程建立病假审批流程,包括员工提交请假申请、主管审批、人事部门备案等环节,确保请假流程规范。
2.3 确保病假真实性公司应该要求员工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书,以确保病假的真实性,避免滥用病假。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保存管理3.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公司应该建立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归档、保存、查阅等环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2 定期清理档案定期清理过期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避免档案混乱和堆积。
3.3 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方便查阅和管理。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使用规定4.1 明确使用范围公司应该明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使用范围,避免滥用和误用。
4.2 限制使用次数设定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使用次数限制,防止员工频繁请假。
4.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使用。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违规处理5.1 设立违规处理机制公司应该设立明确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门诊诊断证明书制度范本
门诊诊断证明书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诊诊断证明书是证明患者就诊过程、诊断结果和治疗建议的重要文件,适用于患者就诊、保险理赔、请假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门诊诊断证明书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并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出具与管理第四条医师出具门诊诊断证明书时,应确保诊断准确、依据充分,并与病历记录相一致。
第五条门诊诊断证明书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时间、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内容,并应规范填写,字迹清晰。
第六条门诊诊断证明书应由出具医师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门诊诊断证明书一经出具,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如确需更正,应由原出具医师签字,并注明更正原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对出具、使用、保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三、使用与责任第九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门诊诊断证明书,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门诊诊断证明书作为患者就诊、保险理赔、请假等事项的依据,应真实、合法、有效。
如出现虚假、违法等情况,由出具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医师出具门诊诊断证明书时,应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权益。
四、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门诊诊断证明书出具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医师,医疗机构应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因门诊诊断证明书违规出具导致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注:本门诊诊断证明书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门诊诊断证明书及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和使用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医疗机构的门诊诊断证明书的书写、使用、管理。
第二章门诊诊断证明书的内容与要求第三条诊断证明书的定义门诊诊断证明书是由医疗机构为患者供给的,对其健康状态进行诊断,确认其疾病、健康情形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信息内容要求1.诊断证明书应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诊断证明书应明确诊断结果、病情描述及医生的签名和工作单位;3.诊断证明书应精准,必要时可附上相关检查报告、医嘱和处方等支持文件;4.诊断证明书应依照标准格式进行书写,字迹清楚,避开涂改和错漏。
第五条诊断证明书的书写要求1.诊断证明书应采纳正式的印刷格式,确保内容完整、精准;2.诊断证明书应用标准化的医学术语和描述,避开使用模糊、不精准的词语;3.诊断证明书应适时完成并供给应患者,不得拖延或拒绝供给。
第三章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第六条诊断证明书的登记与编号1.医疗机构应为每份诊断证明书进行登记,并为其调配唯一的编号,以便管理和追溯;2.登记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医疗机构、医生姓名、诊断日期等,应妥当保存,便利后续查询。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的保管1.医疗机构应对诊断证明书进行妥当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2.诊断证明书应依照相关保密要求进行存储和传输,不得任意外借或转让。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的审核与核验1.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审核机制,确保诊断结果和病情描述精准无误;2.诊断证明书签字和印章应经过核验,确认医生身份和真实性。
第九条诊断证明书的归档与保存1.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归档和保存工作;2.诊断证明书的归档应依照时间次序进行,实行加密存储措施,确保安全牢靠;3.诊断证明书的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过期后应按规定进行销毁。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及写作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及写作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已成为一种必需的文件,用途广泛。
例如:社保报销、办理婚姻、入学、就业、公共交通优惠等等。
因此,对证明书的制度化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医院内部的管理制度医院作为证明书的开具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证明书的开具程序,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首先,医院需要建立证明书开具的流程制度。
这个流程制度应该包括证明书的开具申请方式、证明书的办理时间、证明书的收费情况、证明书的保管期等等。
其次,医院还要建立好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该承担的职责。
例如,诊断医师要负责证明书的诊断、开具和签字;医务科要管理证明书的申请、核对和审核。
等等。
最后,医院应该建立好证明书的统计分析制度,记录证明书的开具量、种类、问题反馈等等。
方便对后续的管理和考核。
2、社会管理制度除了医院内部的管理制度外,社会管理制度也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证明书的审核机构、证明书的使用范围,证明书的真伪鉴别等等。
首先,政府需要设置证明书的审核机构。
这里所说的审核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社会机构。
它的作用就是确保证明书符合法律法规和真实性。
审核机构可以通过检查医院的证明书开具制度是否规范、核实证明书的真实性等方式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可以制定证明书的使用范围。
根据不同的证明类型,政府可以设定不同的办理地点、领取方式和使用期限等。
最后,政府还需要制定证明书的真伪鉴别方法。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假证、伪造等情况的发生。
政府在制度中可以规定证明书的防伪特征和验真方式,警示和提醒广大群众。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写作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写作,不仅要准确、规范,还要简短明了。
这样既可以省时省力,又能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
下面从四个方面讲述,如何撰写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1、证明书的格式要规范一份规范的证明书必须符合一定的格式。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文章一):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
(文章二):骨折,诊断证明书(文章一):诊断证明规定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门诊部2xx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三、管理内容1.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指患者因疾病就诊时,由医师出具的用于证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医疗文书。
2. 医师在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诊断证明内容与患者的实际病情相符。
3.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分为通用诊断证明和专用诊断证明两类。
通用诊断证明适用于所有门诊疾病,专用诊断证明适用于特定疾病或特殊情况下的诊断证明。
4. 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院方注册。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地点不符的诊断证明。
5. 患者住院期间不得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
特殊情况需要出具的,应当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并在患者出院后及时补开。
6.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使用院方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患者如需复印或复制诊断证明,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7.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为患者就诊之日起一年内。
过期诊断证明无效。
8.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监督管理1. 本制度由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并成立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对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所有。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开具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疾病作出的诊断结论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应遵循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病情。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开具第五条执业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诊疗权限。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及医师姓名;3. 病情诊断(包括主要疾病、并发症等);4. 诊疗建议或注意事项;5. 医疗机构名称、诊断证明书编号及开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由执业医师亲自书写并签名,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存,一份留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诊断证明书的规范开具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开具的登记制度,对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执业医师依法给予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具诊断证明书的;2. 伪造、变造、篡改诊断证明书的;3. 违反规定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诊断证明书的。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一、引言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疗机构出具的一种重要证明文件,对于患者的就医、报销、司法诉讼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诊断证明书的管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信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证明书内容1. 诊断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2)出具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执业许可证编号、医疗机构代码等;(3)诊断结果,包括疾病名称、病情描述、诊断日期等;(4)医生签名和执业证号,确保签署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具备相应的资质;(5)相关附件,如检查报告、化验单、影像资料等;(6)医疗机构盖章,确保证明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和文体应统一,遵循科学、规范、简洁的原则。
三、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程序1. 出具程序(1)医生面对面诊断后,如确需开具诊断证明书,应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2)针对疑难、复杂病例的诊断,医生需要寻求专家会诊意见后方可开具;(3)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尽量避免在诊断证明书中披露敏感个人信息。
2. 管理程序(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2)严格控制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权限,确保只有具备合格资质的医生才能开具证明书;(3)设立专门的质检部门或岗位,负责对诊断证明书的内容、格式进行抽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4)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医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以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四、诊断证明书的使用1. 在患者就医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患者就诊的依据,确保患者享受到相应的医保政策和待遇;2. 在工作单位和社会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请假、休假、调岗、工伤认定等事项的证明材料;3. 在司法诉讼方面,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鉴定证据,用于法庭审理;4. 患者对于自己的诊断证明书有权要求医生给予详细解释,并可以申请复印留存备查。
五、诊断证明书的保存和保密1. 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证明书保存制度,对于诊断证明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2. 已存档的诊断证明书应加强保密措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3. 未存档的诊断证明书应在患者离院前进行妥善保管,避免信息的泄露和篡改。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编写、审核、批准、发放、保管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证明患者就诊过程、诊断结果和治疗建议的重要医疗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诊断证明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情况。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岗位,负责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的出具第五条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客观、准确地作出诊断,并签署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时间、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
诊断证明书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审核批准。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审核岗位,对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及时发放给患者。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归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制度,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归档保管。
归档应当及时,确保诊断证明书的顺序、完整。
归档后的诊断证明书不得随意查阅、复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借阅制度。
借阅诊断证明书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并登记借阅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借阅时间。
借阅期间,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诊断证明书,不得涂改、损坏。
借阅期满,借阅人应当及时归还诊断证明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责任追究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患者就诊过程中重要的医疗文件,对于患者病情的诊断、治疗以及后续的康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使用和管理。
三、诊断证明书的定义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书是指由本院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出具的,证明患者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的医疗文件。
四、诊断证明书的出具1. 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应当由本院执业医师亲自诊查患者,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按照医疗规范和程序出具。
2.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确保诊断准确、依据充分,不得出具与患者实际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书。
3.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就诊日期、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等信息。
4.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医疗术语,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五、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本院医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私自转让、泄露或用于非法用途。
2. 患者在取得诊断证明书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或篡改。
3. 患者在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时,应当向本院医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使用。
4. 患者在使用诊断证明书时,应当遵循其规定用途,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六、诊断证明书的监督和责任1. 本院医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
2. 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遵循医疗规范和程序,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负法律责任。
3.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出具虚假、错误诊断证明书的医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8.1医疗机构应制定诊断证明书管理应急处理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8.2在发生诊断证明书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件影响。
19.患者服务与满意度调查
19.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咨询平台,为患者提供关于诊断证明书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十二、持续改进
12.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12.2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十三、责任追究
13.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诊断证明书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2对因诊断证明书管理不善导致的患者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其他需要使用诊断证明书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
4.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诊断证明书开具、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医疗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3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伪造、涂改、转借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6.2通过内部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医务人员对诊断证明书法律、法规和规定知识的掌握。
17.跨部门协作
17.1在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如信息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7.2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9.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诊断证明书开具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和作用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休息建议等信息的文字凭据。
它是患者就诊过程的记录,也是患者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依据。
三、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1.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且具备相应的执业范围和资格。
2. 医生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完成门诊病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的初步诊断或印象名称必须规范,符合国际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与病历记录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检查结果相符合,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
3. 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医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4. 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院公章,并由出具证明书的医生签名。
5.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四、诊断证明书的适用范围1. 患者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可以出具病休证明书。
病休证明书应注明休息起始日期、预计休息结束日期和休息原因。
2. 患者因疾病需要特殊治疗的,可以出具治疗建议证明书。
治疗建议证明书应注明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
3. 患者因疾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保险索赔等,可以出具相关证明书。
相关证明书应注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等。
五、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保密1. 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对诊断证明书进行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外借、复制或者泄露患者信息。
2. 医生对因出具诊断证明书而掌握的患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 患者有权查询、复印自己的诊断证明书。
患者查询、复印诊断证明书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六、诊断证明书的修订和撤销1. 如果医生发现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应当在发现后及时修订。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诊治疾病及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医疗文件,每名医师应以科学、严肃、求实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开具《诊断证明书》。
(一)门诊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1、凡要求开具诊断证明时,需持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介绍信要求:
(1)交通肇事纠纷需持交通队介绍信。
(2)各刑事案件纠纷需持辖区派出所、检察院、法院介绍信。
(3)属于工伤需持单位介绍信。
(4)办理病退证明者,企业单位需持劳动本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需持本单位人事部门签发的病退表格。
(5)残疾鉴定需持残联介绍信或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本单位介绍信。
3、经门诊办公室审核,在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并确定挂号科室。
4、各科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接诊医师检查后实事求是地开具诊断证明(要求自然项目齐全,描写病情使用医学术语,诊断明确,签字清楚),然后嘱患者到咨询台
盖章,咨询台做好用章的登记。
5、未确诊的疾病均需先检查,待明确诊断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
(二)住院患者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凡住院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为病人开具出院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存留病历归档,另一份交患者。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
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诊断书管理制度_诊断书管理制度范文诊断书管理制度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诊断证明书的领取与保管:(一)诊断证明书由本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临床岗位的医师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领取人要妥善保管加盖印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领取加盖医务部印章的诊断证明书时,由医务部专人登记起止编号、领取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三)医务部必须执行完善的登记制度,登记本长期保存,不得遗失。
(四)医务干事负责诊断证明书的领取登记工作。
二、诊断证明书的开具与要求:(一)、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对国家、单位、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二)、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在岗临床医生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诊断证明。
(三)、医师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不准跨专业开诊断证明书。
(四)、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要调取原始住院病历或提供原始门诊病历,核实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对诊断难度大的或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计划生育、残疾医疗鉴定、学生休学或免予体育课程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
(七)、因病情确实需要配备轮椅、围腰、拐杖、假肢、助听器等劳保用品范畴者,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建议证明。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管理制度目的: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开具门诊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书。
范围:适用于全院各临床科室。
定义: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1.开具病假医嘱和疾病诊断证明等是医师的责任与义务,患病休假、就诊后索取疾病诊断证明是病人的基本权利。
2.医师给病人开具病假医嘱和决定病假期限应根据其所患疾病的性质和程度决定,临床诊断原则上也应主要参考本院的检查化验结果,确有必要病休者方可开病假单。
门诊病人病假期间,一般控制在一周以内;特殊病种例外(人工流产手术后),一般控制在两周以内。
不得一次性开很长时间的病假,可待病人复诊复查后再酌情而定。
3.病假由当班医师开出,接诊医师在门诊病历上开出病假医嘱,并填写一张本院专制的病假单,签名交给病人并交代盖章。
非当班医师原则上不得开病假单.严禁滥开病假、事后补开病假及伪造病情骗取病假,违者后果自负。
4.病假医嘱与病假单必须经过门诊办公室审查并到一楼导诊台加盖病假专用章方能生效。
5.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必须使用本院专制的《疾病诊断证明》,由接诊医师填写并签名盖章,病人持此《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就医资料到门诊办公室办理审签手续。
6.疾病诊断证明单上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疾病名称必须符合国际疾病编码(ICD-10)标准。
7.医师对诊断不明确的疾病不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对儿科疾病不得出具疾病诊断证明。
疾病诊断证明上不得附加劳动力鉴定、治疗医嘱、费用预算或康复建议等与疾病诊断无关的表述。
8.病人办理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疾病诊断证明,须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经我院检查与明确诊断后,由相关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开具疾病诊断并签名盖章。
9.病人办理疾病诊断证明时原则上要求患者本人到场,儿童患者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10.接诊医师和接待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保护性医疗原则,尊重患者人格,保护病人隐私。
2023年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2023年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2023年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
医院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医师应当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认真负责地出具诊断证明书。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的出具第四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第五条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并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等资料,做出客观、准确的诊断。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诊断依据;(三)诊断结果;(四)治疗建议;(五)出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当使用规范、清晰的文字,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达。
第八条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确保以下条件:(一)诊断证明书内容真实、准确;(二)诊断依据充分;(三)符合诊疗规范。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第九条诊断证明书由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第十条诊断证明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伪造、销毁。
第十一条诊断证明书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填写《诊断证明书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一)患者基本信息;(二)诊断依据;(三)诊断结果;(四)出具日期;(五)医师签名。
第十三条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后,应及时将登记表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师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书,造成患者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师违反本制度,造成医疗机构名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门诊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诊断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门诊诊断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门诊部门的门诊诊断证明管理。
三、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为门诊诊断证明的管理机构,负责门诊诊断证明的统一管理。
四、诊断证明的种类门诊诊断证明分为以下几种:确诊证明、诊断证书、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等。
五、诊断证明的开具1. 开具门诊诊断证明应符合医疗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假开具,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开具门诊诊断证明需要患者提供明确的病情描述和诊疗记录,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进行开具。
3. 医生在开具门诊诊断证明时,应当认真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病情描述,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4. 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其开具门诊诊断证明,医生不得拒绝。
六、诊断证明的存档和管理1. 门诊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存档室,对所有开具的门诊诊断证明进行归档存储,并建立电子档案备份。
2. 存档室应定期清理过期证明,保留有效期的证明不少于5年以上。
3. 存档室应设置监控摄像,防止门诊诊断证明被盗窃或篡改。
4. 对门诊诊断证明的查阅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批,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虚假开具、篡改、销毁门诊诊断证明的医生,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理。
2. 对于泄露患者隐私的医务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对于患者恶意索取门诊诊断证明的,医院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报警处理。
八、其他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2. 本制度有关解释权归医院负责。
以上即为门诊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敬请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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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1、凡医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出具诊断证明书。
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出具证明书必须请求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能生效。
2、凡在医院门诊就诊患者,医师要根据病情,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
3、除严重创伤及肝炎等慢性疾病可以适当放宽病假时间外,一般病假不能超过一周。
4、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必须签全名,字迹清楚,逐项填写内容、日期。
日期应与门诊病历记录相符,涂改无效。
5、诊断证明书必须当天开出并盖章,逾期不予盖章。
如有弄虚作假现象,门诊办公室有权追查医师责任。
6、各临床科室医师只能为本科病种的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非本科病种的诊断证明书应由相关科室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