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天津商业用电收费标准
天津商业用电收费标准天津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合理确定商业用户用电的收费标准,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电费。
商业用户的基本电费按照用电量和电压等级进行计费。
不同电压等级的商业用户基本电费标准不同,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电价执行。
基本电费是商业用户每个月应缴纳的最低电费,是商业用户用电成本的基础。
二、力率标准。
商业用户的力率标准是指商业用户在使用电能时,电气设备对电能的有效利用程度。
商业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如果力率低于一定标准,将会被加收力率低功率因数费。
力率标准的制定旨在鼓励商业用户提高用电设备的效率,减少无效功率的损失。
三、谐波电流标准。
商业用户在使用电能时,如果电流中存在谐波,将会对电网和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因此,商业用户在使用电能时,需要符合规定的谐波电流标准,确保电能的质量和稳定供应。
四、计费方式。
商业用户的用电计费方式一般分为单一计费和分时计费两种。
单一计费是指商业用户按照用电量进行计费,适用于用电负荷稳定的商业用户。
分时计费是指商业用户根据不同时间段的用电量进行计费,旨在引导商业用户在用电高峰期减少用电,平稳用电负荷。
五、阶梯电价。
商业用户的阶梯电价是指商业用户在达到一定用电量后,超出部分的电费按照不同的阶梯电价进行计费。
阶梯电价的制定旨在鼓励商业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
六、电费结算。
商业用户的电费结算一般按照月结算,商业用户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电费。
在结算电费时,商业用户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确保电费的准确性和及时缴纳。
七、电费政策。
天津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还包括一些电费政策,如电费补贴、用电优惠等。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商业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同时减轻商业用户的用电成本。
总之,天津市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是为了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商业用户在使用电能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电费,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用电规定,提高用电效率,减少对电网的影响。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50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50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了规范收费管理,现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你局劳动安全检测检验费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合并为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
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锅炉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3]第36号)、市劳动局《天津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验所收费标准(试行)》(津劳财字[1990]34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中的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元)││├──┼─────────┼─────┼─────┼─────────────────┤│一│电梯││││├──┼─────────┼─────┼─────┼─────────────────┤│ 1 │国产电梯│台│ 350 │货梯减收15%,群控梯每台加收30%,五││││││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10元,客货两用││││││梯按客梯标准收费。
│├──┼─────────┼─────┼─────┼─────────────────┤│2 │进口电梯│台│ 420 │同上│├──┼─────────┼─────┼─────┼─────────────────┤│ 3 │简易载货升降机│台│ 100 ││├──┼─────────┼─────┼─────┼─────────────────┤│ 4 │施工升降机│台│250 │龙门架│├──┼─────────┼─────┼─────┼─────────────────┤│二│起重机械││││├──┼─────────┼─────┼─────┼─────────────────┤│1 │桥(门)式起重机(│台│ 350 │5吨以下减收20%(含5吨,下同),1吨│││含装卸桥)│││以下减收30%,0.5吨以下减收50%,10 ││││││吨以上加收20%,20吨以上加收30%,50││││││吨以上加收50% │├──┼─────────┼─────┼─────┼─────────────────┤│ 2 │流动式起重机(含汽│台│ 350 │15-20吨加收20%(含20吨),20吨以上│││车、轮胎、履带式起│││加收40%│││重机)││││├──┼─────────┼─────┼─────┼─────────────────┤│3 │塔式起重机(含门座│台│ 450 │下回转式减收10%,水平变辐式:60吨.│││式起重机)│││米以下(含60吨)加收20%,60吨.米以││││││上加收30%(不含60吨.米),100吨.米││││││以上加收40%(不含100吨.米),200吨││││││.米以上加收50%(不含200吨.米)│├──┼─────────┼─────┼─────┼─────────────────┤│三│电梯、起重机复检收│台││各种起重机械一次检验不合格,复检按│││费│││项收费,收费标准每项20元,复检收费││││││累计不超过初检收费标准的5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8•【字号】津发改价管〔2015〕308号•【施行日期】2015.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308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现就调整我市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
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二、工商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04分钱。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件。
三、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四、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协商确定电价。
五、以上价格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2.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3.天津市居民电价表2015年4月18日附件1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2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居民生活2.2分、大工业用电2.9分、一般工商业3.9分。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0.1分,其余类别用电1.5分。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市先后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推进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
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清理规范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部门、转供电经营者对转供电政策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影响了清理规范工作进度。
为进一步扩大清理规范效果,确保国家降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费用负担,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析转供电清理规范方式。
根据国家政策,鼓励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供。
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加强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排查,提出转供电改为直接供电需具备的条件。
对能实现直供的,尽快开展一户一表改造。
不能实现直供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规范。
具体的规范方式,由转供电经营者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其他方式。
对于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在移交电网和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之前,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电价执行的方式。
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收取上获利。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整理版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目前,我国有明确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省市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方用电量大,靠近负荷中心;经济发达,用户承受能力强;对环境要求高,煤改气启动早力度大;政府意识超前,便于接受新鲜事物,这些特点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优点十分匹配,进一步催化了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诞生。
目录一、国家政策 (4)二、地方政策 (6)1、北京 (6)2、天津 (7)3、河北 (10)4、山东 (12)5、江苏 (13)6、上海 (16)7、浙江 (17)8、福建 (20)9、广东 (21)10、湖北 (23)11、湖南 (25)12、河南 (26)13、陕西 (27)14、山西 (28)15、四川 (29)16、广西 (30)17、江西 (32)18、海南 (34)三、暂无明确政策地区 (35)一、国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产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天津用电阶梯收费标准
天津用电阶梯收费标准天津市用电阶梯收费标准是根据用户用电量的不同而设立的一种电价政策,旨在鼓励节约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天津市用电阶梯收费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满足不同居民和企业的用电需求。
以下是天津市用电阶梯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居民用电阶梯收费标准。
1. 家庭居民用电阶梯收费标准。
(1)基本电费,家庭居民每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及以下的部分,按照0.538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2)阶梯电费,家庭居民每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以上至4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616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3)超阶梯电费,家庭居民每月用电量超过4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874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2. 农村居民用电阶梯收费标准。
(1)基本电费,农村居民每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及以下的部分,按照0.538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2)阶梯电费,农村居民每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以上至4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616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3)超阶梯电费,农村居民每月用电量超过4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874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二、工商业用电阶梯收费标准。
1. 工业用电阶梯收费标准。
(1)基本电费,工业用户每月用电量在500千瓦时及以下的部分,按照0.538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2)阶梯电费,工业用户每月用电量在500千瓦时以上至20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616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3)超阶梯电费,工业用户每月用电量超过20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874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2. 商业用电阶梯收费标准。
(1)基本电费,商业用户每月用电量在300千瓦时及以下的部分,按照0.538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2)阶梯电费,商业用户每月用电量在300千瓦时以上至10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616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3)超阶梯电费,商业用户每月用电量超过10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874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1]12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25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274号)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
1 / 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收费标准能源种类及费用标准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收费标准能源种类及费用标准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收费标准能源种类及费用标准东区电力电网销售电价表注此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千瓦时用电类别0.90以上0.89-0.800.79-0.700.69-0.600.60以下基本电价380伏受电,三班制0.80730.81230.81730.82230.827317元/千伏安/月380伏受电,一班制0.81730.82230.82730.83230.837310千伏,35千伏受电,三班制0.71130.71630.72130.74630.771310千伏,35千伏受电,一班制0.73130.73630.74130.76630.7913施工用电0.9003大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0.8193小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0.8393?居民用电0.49?注合同用电负荷在100千伏安/月以下的小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2,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工业用电分类电压等级尖峰高峰非峰谷低谷基本电价不满1KV1.37531.25030.81730.406317元/千伏安/月1-10KV1.09480.99530.69630.415335KV及以上1.09260.99330.69430.4133大型商业办公照明??1.25730.81930.4023注1高峰时期尖峰价格按当年公布文件执行2奖惩因数功率因数自0.90每下降0.01则加收基本电费和峰,谷,平电费的 1.5‰;?西区电力分类电价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 度? 电? 价基本电价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220千伏以下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电价0.49000.48000.48000.88930.87430.8593三,大工业电价0.68530.66530.65530.650325.517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分类电压等级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大工业1-10KV1.06490.97080.68530.415835KV-110KV1.03460.94330.66530.4013110KV-220KV1.02360.93330.65530.3913220KV及以上1.01370.92430.65030.3883备注大工业用户基本电价标准,按最大需量为25.5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为17元/千伏安/月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KV——1.34330.88930.45731-10KV——1.31980.87430.448835KV及以上——1.29730.85930.4423南港工业区电力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220千伏以下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5930.84430.8293二,大工业用电0.65530.63530.62530.620325.517峰谷分时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电价高峰平段低谷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不满1千伏1.44461.3133?0.8593?0.4273? 1.41881.2898?0.8443?0.4188? 1.39401.26730.82930.4123?二,大工业1-10千伏1.03490.9408?0.6553?0.3858? 1.00460.9133?0.6353?0.3713? 0.99360.9033?0.6253?0.3613? 0.98370.8943?0.6203?0.3583?热力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的发式,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0.8MPA的蒸气.如用户需要的蒸气压力超过0.8MPA,收费标准另议.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水.部分区域可提供50度热水以上的洗浴用地热水.用热户交纳下列费用计量热力费用户每月按照用量交纳计量热力费,其标准是注此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用热方式热力标准生产,商业,办公用蒸气204元/吨非居民采暖9.35元/平方米/月非居民采暖基本热价标准为21元/KW·月,计量热价标准为60元/吉焦用户热费计算公式为基本热价×换热器容量+计量热价×用热量备注?居民采暖月采暖价格按天津市标准执行注1,用户蒸气用量低于合同量40%时,按40%计费;2,开发区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下一年度3月31日地热水价格用户类型地热水价格标准居民5.40行政,事业单位8.20工业交通企业7.80商业,金融,建筑业8.60经营服务业10.40特种行业29.80注地热水用户行业范围参照自来水用户所界定的范围执行南港工业区热力注此标准自2012年5月起执行蒸汽类别收费标准1,低压蒸汽218元/吨2,中压蒸汽251元/吨自来水开发区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入户压力0.2MPA以上,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临时用水押金施工范围内,临时用水户占用的供水水设施,应交纳押金,停止使用后,设施完好无损押金退回,其标准是1000元/个.计量水费用户每月按计量表指数交纳计量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其标准是开发区单位元/立方米用户类型计量水费其中污水处理费居民3.900.82工业交通企业7.851.20行政,事业单位商业,金融,建筑业经营服务业7.851.20特种行业22.251.20南港工业区单位元/立方米用户类型和管委会津开批[2000]351号文件执行.其标准是房屋类型普通住宅燃气采暖高档公寓,别墅公建项目收费标准28元/平方米31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按工程定额计量燃气费用户每月按照实际用气量交纳计量燃气费,其标准是单位元/立方米气源类别热值用户类型计量燃气费符合国家二类天然气标准31.4兆焦/立方米工业用户3.05元/立方米天然气居民用户2.2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2.75元/立方米二,能源价格优惠政策产业扶植政策为鼓励和支持科技研发型企业的发展,落实我区对高科技企业的产业优惠扶植政策,对高科技孵化器内从事研发型机构和企业的电力价格按小型商业用户政策对待,免收基本电费,这类科技孵化器的界定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蓝领公寓优惠政策对我区蓝领公寓用于打工族居住的公寓,其电力计量价格和自来水价格按居民对待;其电量电容部分,免收基本电费.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使用的水,电,气,热等能源费用按居民标准收取.物业企业用于小区公用部位,设施的运行,维护,养护等消耗的水,电,气,热等能源费用按居民标准收取.三,收费方法和罚则1,用户要按开发区能源申请程序,到开发区控股公司和西区办公室办理能源申报手续,并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于使用能源前向开发区能源供应单位提交正式用能申请及有关技术文件.供用双方签订供应合同并履行各自义务.2,贴费等一次性费用,由用户在订立供用合同时,采取支票方式一次交齐,计量费等按月交纳的费用,由供应单位对用户通过转帐的方式结清;工程费按施工合同规定结算方式结算.3,用户拖期交费,按应缴额每日罚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拖期超过30天加倍缴纳滞纳金,拖期超过60天停止能源供应.4,用户需要增加能源供应量要办理增容手续,并交纳增容费用.注1以上内容如有调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以上内容最后更新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3如有问题请联系开发区物价局,我们将尽快给您答复本规定解释权为开发区物价局联系单位开发区物价局电话022-******** 12358Email **************.cn。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实施细则
天津市电力公司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274 号)精神,结合天津市供电业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电力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分公司和供电有限公司。
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用途与适用范围1、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号),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为满足部分电力客户高可靠性用电的需求,合理补偿供电企业为提高此类客户的供电可靠性而付出的供电成本,特向客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2、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适用范围包括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或增加供电回路达到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的电力客户(不含居民客户、农业生产客户及小区新装业务),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容量的确定对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每一回路客户本期所需最大用电容量确定收费。
四、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1、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与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收费标准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收取。
2、根据目前实际客户外部工程的建设情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原则上按照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标准收取。
特殊情况按照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标准收取的,应当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并经公司营销部审批。
3、对用户采取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混合供电的,按各线路长度加权平均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公式如下:高可靠性供电费=(架空线路长度/供电线路总长度)×架空收费标准×供电容量+(地下电缆长度/供电线路总长度) ×架空收费标准×1.5×供电容量其中:供电线路总长度=架空线路长度+地下电缆长度4、对10 千伏公建项目,除按原收费标准收取公建建设费外,对第二路及以上回路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发改价格[2006]1228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北电网有关省(区、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5分钱、天津市1.02分钱、河北北部电网0.10分钱、河北南部电网1.28分钱、山西省1.6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0.89分钱。
山东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现行上网电价低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1.09分钱,高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八。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河北南部电网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山西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京津唐电网0.3354元、河北南部电网0.335元、山西省0.2604元、内蒙古西部电网0.2509元、山东省 0.3399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2.17•【字号】津价费[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57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执行2006年天津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申请》(津质监局计财[2005]7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我市2005年度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后,社会和企业反映较为平稳,根据市政府批准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总体方案要求,同意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为了完善并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规定,按照不新增加备注条目、不改变收费条件、不改变收费水平的原则,对你局申报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遗漏的有关备注说明部分予以明确和规范(详见附件1备注部分)。
三、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不得擅自减少检定项目和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四、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计量检定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检定收费、只收费不检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到相关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规范燃气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商[2006]201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规范燃气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规范燃气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商〔2006〕201号)
市燃气集团公司、有关燃气经营服务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燃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规范管道天然气、煤制气服务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燃气服务收费项目
为理顺燃气销售价格结构,鉴于已将属于供气企业成本构成的零位户管理费、过户手续费、维修费、恢复用气挂表、燃气表故障用气费和燃气表校验费共六项收费直接进入成本,并计入价格等实际情况,取消供气企业原向管道天然气、煤制气用户收取的以上六项服务收费项目。
二、放开涉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服务价格
将燃气热水器和燃气灶具的安装、拆除、迁移、更换等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其服务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以协议方式确认双方权益。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我局《关于调整天津市燃气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573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结束——。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电力中长期交易有序开展,现就做好天津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组织安排(一)年度交易规模2022年,天津地区电力市场化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总规模暂定为300亿千瓦时左右,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当期交易电量总规模的30%,年度区外机组交易电量总规模上限为90亿千瓦时。
燃气机组电量入市交易暂按同台竞价考虑。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区内电量份额。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与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执行相同的交易规则和区内外电量比例。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暂不予考核。
(二)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为经准入并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直接交易用户及零售用户,下同)。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参与市场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包括新装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6号)各区域电监局,河南、四川、云南、贵州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电监价财[2012]4号)的要求,电监会拟于近期组织开展部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对东北送华北,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贵州、云南送广东等跨省跨区线路(以下简称四条线路)2011年电能交易的上网(送电)价格、输电价格、电能计量、线损、受电价格、电费结算及相关交易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四条线路电能交易的总体情况。
包括:1、交易组织、计划和电量。
交易的组织者、参与主体、组织方式、电量来源、年度交易计划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年度实际交易电量、年利用小时数)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2、电价电量电费情况。
线路(项目)的电价、电量、线损率、年输电电费收入、年运行成本及分项成本等,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及变化原因。
(二)四条线路送端价格及相关情况。
包括:1、送出电量。
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名称、年送出电量计划、交易合同、电量类型(政府计划、挂牌交易等等)、年送出电量,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电量,与上一年度对比,送出电量的变化情况及说明。
2、送出价格。
(1)参与送出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等;(2)送端电网所在省当年平均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购电价、销售电价;(3)在送端结算关口计量点的价格(按电量来源列出电价、电量)。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津价费[2005]8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津价费〔2005〕87号)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为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列入本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收费公示的方式。
各收费单位采取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等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示。
四、制作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应按照便于动态管理、长期置放、清楚美观、方便群众阅读的要求,尽量做到整齐划一。
设立制作收费公示栏所发生的费用由收费单位负担,不得向收费对象收取。
五、各收费单位应该加强收费公示栏的管理和维护,凡因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应及时更新收费公示栏的相关内容。
收费公示栏损坏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六、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职责分工。
实行垂直管理及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直属的收费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其它收费单位,按照区、县行政区域管辖的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2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2号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现就我市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上网电价(一)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01分钱。
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后标准见附件1。
(二)同步调整后的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为每千瓦时0.3514元。
(三)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疏导电价矛盾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用于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具体是:(一)我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13分钱,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价格见附件2、3。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三)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四)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以上价格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274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274号)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本市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不含居民住宅、农业生产),除供电容量最大的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收费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见附件。
对用户采取架空线和地下电缆混合供电的,按各线路长度加权平均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系指用户投资建设本级电压电源接入上级电压变电站出口的工程。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
发改价格[2008]1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南方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60分钱、广西自治区3.39分钱、云南省3.50分钱、贵州省1.89分钱、海南省2.44分钱。
贵州省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电量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15元提高到0.333元。
(三)三峡电站送广东省电量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11元和0.409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792元、广西自治区0.4107元、云南省0.3053元、贵州省0.3094元、海南省0.4118元。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五)云南省鲁布革、以礼河、西洱河、大寨、六郎洞、绿水河等水电厂试行丰枯电价,枯水期(12月至次年4月)、平水期(5月和11月)上网电价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上浮1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如下:一、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
二、电费标准(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一)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0.60元。
(二)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0.80元。
(三)其它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1.0元。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以上规定和价格自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6月9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电力价格检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津价检[2000]1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0.03.17
【实施日期】200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关于
开展全市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0]116号)
各区、县物价局、供电分公司、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电力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近几年来整顿电价的成果,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特急计价检(2000)21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力价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5月1日以来,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规章及
各类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8年1月1日)。
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越权、违规的行为,各级电力企业、转供电企业以及“三电办”、农村营业所(电管站)等单位。
这次电力价格检查的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自立名目随电价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等;
(二)继续随电价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保证金等;
(三)高于政府定价或擅自定价收取电价(费)及价外加价的;
(四)利用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费)的;
(五)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六)未按国家的上网电价执行的;
(七)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八)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九)农村电价中高于政府定价,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的;
(十)在农村和城市电网工程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