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_吴宗宪
社区矫正比较研究:新视角与新境界——简评吴宗宪教授的《社区矫正比较研究》
社区矫正比较研究:新视角与新境界——简评吴宗宪教授的《社区矫正比较研究》刘炯【摘要】The comparative study will broaden the world vision i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will be helpful for our country to take the bes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This has no exception in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field.But needless to say,at present the existing comparative study has mach problems,fou example,"the study is too macro,only translation and no analysis,to assume sth.as a matter of course,to seek quick success and instant benefits".And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by professor Wu Zhongxian,overcomes the above problems with the necessary alert,is the model in the field of comparative stud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recent years.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the combination,and points out the benign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realizing ways of the comparative study.%比较研究有助于拓宽我国法治建设的视野,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博采众长,这在社区矫正领域亦不例外。
浅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浅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实施一系列刑罚和教育措施,并通过社区力量监督其行为,促使其实现社会适应性的过程。
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一些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备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应用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心理和行为特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偏少,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二、社区资源的差异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借助社区力量和资源,但是不同社区之间资源的配置存在极大的差异性。
一些社区资源丰富,人员配备齐备,矫正工作开展良好,而另一些社区则缺乏相关的资源,这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造成不小的影响。
三、矫正方式不够多样化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多样化的矫正方式选择。
但是,现实中往往受到应用技巧、资源限制等因素影响,矫正方式单一,违反了矫正目的和原则,很难起到有效的作用。
四、监管设施不完善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监管设施不完善。
有些社区的监管力量过小,对于未成年人的巡视力度不够,难以对其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加之缺乏必要的人员配备,限制了矫正效果的提高。
五、有效性评估比较困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中需要对其效果进行评估,但是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评估的指标系统不完备,难以全面衡量矫正效果。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差异性的存在,矫正效果可能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六、矫正人员缺少专业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需要考验矫正人员的专业性和高度责任感。
但是,一些矫正人员缺乏专业性和责任感,这种问题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矫正效果。
以上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相关问题,实践者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过程中加以解决,促进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各种方式和措施引导和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端正行为,纠正错误思想,重建良好的道德和价值观。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不仅关乎每个未成年人的未来,也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以下是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包括改进的方法和措施。
首先,需要改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
这些机构应该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设施,以便未成年人可以得到有效的教育和康复。
在这些机构中,应该设置教育、心理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部门,以满足未成年人的各种需求。
此外,确保机构的管理和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多元化。
未成年人矫正并不仅仅是关于惩罚,更应该是一种全方位的矫治方式。
因此,除了传统的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应该引入更多的创新方法和措施。
比如,可以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文化艺术培训、运动训练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自我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教育和在线平台等手段,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广泛的教育资源和知识。
第三,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与家庭的互动与合作。
家庭是一个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教育的影响不可忽视。
因此,在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时,应该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其中,与家庭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合作。
可以通过家访、家长会、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向家长传授正确的教育方法和技巧,帮助他们更好地照顾和教育未成年人。
同时,对于一些有较严重问题的家庭,可以提供更多的家庭辅导和支持服务。
第四,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与学校教育的衔接。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学习场所,也是进行社会矫治的重要环节。
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应该与学校教育更好地衔接起来,形成合力。
可以开设社区矫正班或特殊班级,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定制化的教育和培训。
同时,通过与学校教育机构合作,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机会,帮助未成年人改变行为和思维模式,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能力。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前言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的未来,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安全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然而,在当今社会中,随着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但是,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
第一方面: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当前,大多数社区矫正机构的设施比较简陋,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
要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
首先,应该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设施标准,保证其设施的健康、安全和人性化。
其次,要加强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方面:加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各种心理因素引起的。
为了实现未成年人的社会融入和发展,需要加强他们的心理矫正。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对于不同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和矫正。
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需要从不同的心理角度进行分析和矫正。
比如说,针对小偷、盗窃等行为,需要进行物质欲望的控制和道德教育,而针对暴力犯罪等行为,则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心理治疗和心理辅导。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
对于每一个犯罪未成年人,需要进行详细的心理评估,以确定其心理问题的具体性质和程度,并据此进行精准的心理矫正。
第三方面:加强家庭和社会教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庭和社会教育的缺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加强家庭教育与和睦家庭建设。
家长在未成年人犯罪和社区矫正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需要加强家庭教育的建设。
加强家庭和睦建设,通过家庭教育的方式,培养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和人文素质。
2.加强社会教育与心理疏导服务。
加强社会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社会心理健康的宣传普及,同时,为矫正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开设心理疏导服务。
第四方面: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完善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是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前提和保障。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论文导读:如果对这些未成年犯一律采取剥夺自由的监禁。
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的诸多缺陷。
是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制度。
未成年矫正对象基本处于无序的管理状态。
刑罚执行,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矫正对象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总体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从2000年至2008年,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
如果对这些未成年犯一律采取剥夺自由的监禁,会给未成年犯的心理和生理带来严重伤害,妨碍其正常人格的形成。
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的诸多缺陷,是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制度,更容易达到促使其悔改、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但是,由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狱刑的一种方式,在当前还处在实践摸索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遇到的法律制约问题尤为突出,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03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列入了司法行政工作六大改革任务之一。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05年将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扩大到了18个省(区、市)。
至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在我国全面展开。
从社区矫正实施的情况看,我国多数地区并未对未成年人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没有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应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
从司法部回收的社区矫正问卷调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管理者认为对青少年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论文写作,刑罚执行。
从全国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更是空白。
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吴宗宪
【期刊名称】《甘肃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6(0)6
【摘要】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在管理体制、人员配备与机构设置、工作职能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为此,应当进行相应的改革:在领导体制方面,实行垂直化管理;努力增加编制,优化机构设置;按照不同思路或者模式确定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能.
【总页数】7页(P115-121)
【作者】吴宗宪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论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并管模式
2.论我国社区矫正基层管理机构的创新——基于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调研
3.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大理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证调研为视角
4.关于如何在机构改革完成后打造一流水路交通基层执法队伍的思考
5.关于如何在机构改革完成后打造一流水路交通基层执法队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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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会工作者 、学校 、相关监 护人 等。
社 区矫正机关 的教育 和管理 ,但 由于未成 实施在未 成年犯身上 ,没有考 虑未成年犯
2.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 制度概述
年人的身心发展处 于初期阶段 ,不能对善 身心 发展状况 ,仍对他们进行 强制惩罚措
青少 年处 于青春发育 阶段 ,生理和 心 恶彻底认 识 ,极 容易 受外界 影响 ,对 社会 施,违背 了我 国对 未成年犯 进行保 护的原
二 、我 国 未 成 年 犯 适 用 社 区 矫
一 、 未成 年犯 社 区矫正 概述
强对未成年罪犯 的权利保护 。比如 ,针对 正的 现状 评析
未成年人一般 逮捕 不使用器械 ;案件不公
开审理 ;还新增 了未成年 的社 会调查报告 1.法律法规 以及配套 制度的不完善
1.社 区 矫正 的 涵 义界 定
制度 、犯 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 未成年犯适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未 成年 人保 护法 》
社 区矫正 为一种 非监 禁的刑 罚强 制 用社 区矫正不对其 进行监禁 ,有利于对未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 民
执行 措施 ,各 国的社 区矫正 概 念各 有 不 成年犯权 利保护 ,促使 其顺 利回归社会。 共 和 国预防未成 年人 犯罪 法》《中华 人 民
节依法实 行法律监督 。”同时 ,协助 主体 为 中 ;制定 出适 合未成年犯成长健 康发展 的 但 实 践 中 无 法 真 的做 到 分 别 实 施 。 实 践
民间组织 、志愿者 、村委会或 者居 委会 、社 矫 正措施 等 。虽然 未成 年犯较 容易 接受 中,地方机关仍 把适用成年犯 的惩罚措施
同。西 方某些 国家将 社 区矫正 比作社 区
第十三章 社区矫正机构与人员[11页]
• (3)江苏省在全省县(市、区)大力推行的
第三节社区矫正相关机构
一、其他刑事司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 (二)检察机关 (三)审判机关 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
第四节 社区矫正工作者
• 一、社区矫正工作者概述
• 二、社区矫正官一般而言,社区矫正官应当 具有下列特征:
• (1)公务员。 • (2)执法者。 • (3)领导者。
• 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 (一)定义和特点 •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是指直接对社区服刑人员
开展有关工作的机构。
•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主要特点是: • 1、直接性 • 2、多样性 • (二)主要类别 • 1、司法所 • 2、相关工作机构 • (1)上海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 • (2)北京市的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和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刑事执行法学
主编 吴宗宪 副主编 王利荣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吴宗宪 王利荣 翟中东 冯卫国 刘 强 阴建峰
现代刑事法学
系列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十三章 社区矫正机构与人员
• 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 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自2003年 7月10日发布两院两部《通知》开始的国家 层面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我国建立了相应 的社区矫正机构;这个时期的社区矫正机构, 体现了中国社区矫正初创时期的特点。随着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中 国社区矫正机构的发展进入了新的时期,应 当在总结已有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正 规的社区矫正机构体系。
第一节社区矫正机构概述
• 一、试点工作期间的社区矫正机构 • 二、法律确认以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 广义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分为两大类: • 1、社区矫正执行机构 • 2、社区矫正相关机构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与日俱增,但是,未成年犯毕竟是年轻人,是国家未来的力量,如何更好的帮助他们进行社区矫正,对于我们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分析未成年犯社区制度的基本理论着手,其次论述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相应的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策建议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基本理论概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一般是指将那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相互协助,在提供的合理期限内,矫正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未成年犯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缺陷,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撑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但是却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当然更没有特别提及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因此,我国必须及时进行社区矫正立法,当然这项立法工作必须以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基础,尤其是关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立法,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点。
(二)人员配备不足,缺乏专业人员目前,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各地区社区矫正的矫正工作人员主要是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禁、劳教场所、公安等部门抽调的民警和从社会上招募的缺乏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
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队伍,所以上述人员也是未成年犯矫正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没有专业的知识背景,通常是通过短期培训甚至是不经过培训直接上岗的,他们缺乏专业的法律、心理、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起不到良好的作用。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模式研究
2004(2)
78.田国秀社会工作个案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意义与运用[期刊论文]-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5)
7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 2003
62.陈晓敏社区矫正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以上海市××社区矫正对象个案为例[期刊论文]-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5)
63.刘强社区矫正与人文关怀[期刊论文]-社会 2004(1)
64.丁亚秋社区矫正实施意义及缓刑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期刊论文]-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2009
5.王顺安.Wang Shun'an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期刊论文]-法学杂志2005(4)
6.张传伟社区矫正机构"1+X"模式及其经济分析[期刊论文]-山东社会科学2009(10)
7.吴志宏.WU Zhi-hong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期刊论文]-社会科学家2010(2)
8.徐莉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2009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模式研究
作者:许芸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被引用次数:4次
1.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 2003
2.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 2004
26.刘强中外社区矫正之区别及思考[期刊论文]-中国司法 2004(4)
27.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期刊论文]-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28.王志亮.王俊莉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期刊论文]-中国司法 2004(12)
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完善
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完善【摘要】社区矫正在我国起步较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更是处于探索阶段。
实践中存在的立法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已经妨碍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意在对这些现实问题进行归纳,并从健全相关立法、完善矫正内容等角度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推动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完善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调查显示,未成年犯中实施过一次犯罪行为的占43.1%,实施过不止一次的占41.5%,实施过很多次的占15.4%。
1 由此可见,未成年犯正呈现出高累犯率和高再犯率的态势。
因此,如何对未成年犯实行有效的社区矫正,避免监禁刑的交叉感染,让未成年犯在接受刑罚的同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问题1、立法状况。
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
2003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山东、北京、上海等6 个省市率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09 年9 月,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自此,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社区矫正第一次被写入刑法。
社区矫正被赋予法律意义的同时也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同年,“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33 条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做出了总纲式规定,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上述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只是宏观的指导性原则,实际工作仍然没有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尽管《办法》提出要对未成年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列明了八款执行规定,但没有明确如何适用、怎样执行以及具体程序措施等问题,这就使得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在实践中面临很尴尬的境地。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摘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旨在建立更完善的社区矫正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社会支持和帮助网络,以及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更有效的矫正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未来发展方向应重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通过这些改进,我们能够为未成年人的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助其走向积极健康的生活道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心理矫正、专业水平、社会支持、监督机制、发展方向、未来、重要性、合作、保护、成长、努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社区矫正和教育,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纠正其不良行为,预防其再次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犯罪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家庭结构的变化、教育体制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呈现出多发、复杂的态势。
而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机制不够完善、心理矫正工作不够到位、社区矫正人员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等。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迫在眉睫。
只有通过建立更完善的社区矫正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社会支持和帮助网络、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1.2 问题现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纠正错误,规范行为。
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和改进。
由于社区矫正机制不够完善,未成年犯罪者的矫正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些未成年犯罪者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引导和监督,容易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导致矫正工作的失败。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社区服务”、“公共利益劳动”、“社会服务令”、“强制工作”等,“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得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有利于公共的安全和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英国的社区刑罚措施主要有缓刑(包括暂缓监禁、缓刑监督令和有条件的解除指控)和假释的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将缓刑与社区服务令结合起来的混合令、宵禁令、禁入令和电子监控等。
同时有着比较完备的非监禁刑执行机制。
英国各地都设有介于政府机关与民间组织之间的非政府组织——保护观察局,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从以上社区矫正比较先进国家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各发达国家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如此。
多数发达国家都有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甚至是专门的法律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特别规定;自上而下都有专门的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系列的规范化的制度。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现状之检视在我国的法律中,明文规定了以社区矫正为主要执行方式的刑或刑罚行方式,其中可以用社区矫正方式执行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短期徒刑、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必须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使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包括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
我国各试点的实际操作来看,社区矫正主要用于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制度构建和具体实施上,已经有了一套比较有特色、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落实、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项权利的措施上,我国与其它国家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散见于若干部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而且我国社区矫正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立法层次较低,部门性、地方性规范文件法律适用的普遍性较差。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摘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逐年升高,传统的监禁刑矫正方式得弊端已经在逐渐暴露出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也为了符合世界各国行刑大趋势的发展,各国开始了以社区矫正为主流的非监禁刑罚的研究与转化。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模式,在中国已经开展开来,也成了学者争先探讨的问题。
本文联系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的现状,并结合中国现行刑事政策,提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区矫正模式的发展构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作为非监禁刑罚中的佼佼者——社区矫正也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就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构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的现状2002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率先在全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
2005年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就广泛开展。
此外,辽宁、吉林、福建、江西、云南、宁夏等一些未被列入试点范围的省、自治区也自己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和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2006年10月的统计数字,在第一批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的18个省、市、自治区中,其范围已发展到85个地市、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乡镇)展开,北京、上海、江苏在全辖区范围内展开。
在18个试点省市自治区中,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0,083名,其中缓刑32,882人,假释5,783人,剥夺政治权利8,074人,暂予监外执行1,768人,管制1,576人。
时隔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也迅速开展起来。
但是按照全国范围的比例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在起步阶段,而且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也逐渐暴露出不少弊端。
(一)对执行对象规定过于简化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全面特殊的保护。
论社区矫正官
论社区矫正官,霉墅圆圈~Judicia....1AdministrationattheLocalLeve论社区矫正官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北京100875)●文...…J■■■●●■■■■—●●■■■●—●■■■■●—■●■■■■●●■■■■—●■■_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类型的工作同时,司法助理员也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居于领导地位人员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方面的工!的执法人员.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国很多地方进作.这些依法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般被统称为行了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目前已经形成的共识,社区矫正工f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尝试,使司法助理员与矫正社会工作者是一个总的概念,其中具体包括不同种类的工作人员,例如,街道,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在这些工作人员中,司法助理员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给他们确立恰当名称,对他们实行科学管理,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本文探讨司法助理员的恰当名称和科学管理问题.一,基本定位和现有名称根据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着社区矫正的主要管理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人员,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他们通常被称为"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根据中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具权威性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这意味着,街道,乡镇司法所的正式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他们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一起,构成了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司法助理员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法人员.首先,他们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代表国家,组织,领导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而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要在司法助理员的组织,领导下,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其次,他们是执法者.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司法助理员是代表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执法者,而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则是辅助工作人员,他们在司法助理员的组织领导下,从事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特别是帮困扶助性质的工作.除了司法助理员这个名称之外,对于作为执法者的司法助理员,人们还使用了别的名称.例如,"司法所工作人员"④,"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官员"等②.这些名称的使用,造成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中最重要的那部分人员的称谓混乱的现象,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名称.二,确立"社区矫正官"名称的必要性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者确定合理的名称时,可以考虑把"社区矫正官"作为这样一个恰当的名称.社区矫正官就是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迄今为止,社区矫正官是一个学术概念,有关规定中并①司法部2004年5月9日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12条.②昊宗宪:《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种类与名称》,《中国司法》,2005年第l2期./—————JudicialAdministrat—ionattheLocalLevel冒墅嘲/未使用这样的概念.从有关规定来看,担任"社区矫正官"职能的有关人员的正式名称,是"司法助理员".例如,司法部1981年11月18El印发的《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对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等作出了规定,规定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有5项.国务院1989年6月17El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El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司法部1996年6月24El发布的《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对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承担的职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不过,在学术研究中,已经有很多人在使用"社区矫正官"的名称③,倡导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例如,陈和华(2006年)提出,"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由社区矫正官为核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非常必要.应该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内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④"后来(2011年),陈和华发表文章,进一步论述了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的问题:"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这一制度针对社区矫正的特点,以社区矫正官为核心,广泛动员其他社会资源参与社正矫正,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和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⑤"其他研究者也表示了主张设立社区矫正官的看法.例如,董邦俊,王振(2007年)认为,社区矫正的队伍包括社区矫正官,专业矫正人员和志愿者三部分,"社区矫正官是社区矫正机构中的执法人员,是'不穿警服的警察',享有专属执法权.主要来源为监狱警察和基层司法人员.⑥"又如,李文华(2008年)认为,在社区矫正中,应当"设立以社区矫正官为执行主体,社会志愿者为工作主体的二元主体结构"⑦.再如,张传伟(2011年)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应采用'1+x'模式.在'1+x'模式下,'1'指矫正官,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的刑罚执行,行政管理等工作.'X'指除矫正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应由社会组织担任,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服务性工作.⑧"从多方面来看,确立"社区矫正官"的职业名称,是很有必要的:\《一}"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不适应中国社区矫正工作艚况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司法助理员"的名称已经不适应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首先,"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性.社区矫正被看成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是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旨在依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刑事司法工作,由刑事l侦查,刑事起诉,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等四个主要环节组l成,而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助理员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就是刑事执法工作,而不是其他刑事司法工作的"辅助工作",因此,将从事这类执法工l作的工作人员称为"司法助理员",是不恰当的,"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与他们所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性质不相吻合.j其次,"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独立性.根据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职权划分,司法行政机关是l其中从事刑事执行工作的独立部门,作为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助理员,独立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是正规的,具有完全的刑事司法执法资格的刑事司法人员,而不1是其他类型的刑事司法人员的"助理人员",不是其他类型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助手".因此,"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与他们所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独立性质不相吻合.\(二)"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不适应他们承担的I作情况首先,从司法助理员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根据两院两部《通知》的规定和社区矫正实践,司法助理员是完成社区矫正任务的主要力量,他们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超过其他刑事l司法机关,他们要"牵头组织"其他刑事司法机关和其他组织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真正的"主力",而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助理"人员是指1"协助主要负责人办事的"人员⑨,司法助理员就是协助别f人开展司法工作的人员.这种理解显然与司法助理员在社区J矫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相吻合.因此,司法助理员是一个1不恰当的名称.③有些文献曾经使用了"社区矫正官员"的名称.不过,现在看来,这个名称不像一个典型的职业名称,而且,其中的"官员"又似乎突出了"官"的含义.因此,改为"社区矫正官"似乎更加简洁明了,也更加规范准确.④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⑤陈和华:《关于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官制度的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l期.⑥董邦俊,王振:《社区矫正的制度化构想》,《政法学刊》,2007年第4期.⑦李文华:《论社区矫正的主体》,《青海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⑧张传伟:《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1+X'模式》,《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82页..,,璺圆垦?JudicialAdministrationattheLocalLevel其次,从司法助理员担任的具体工作职能来看,社区矫正应当是主要职能之一.尽管司法助理员承担着多项工作,但是,从这些工作的重要性和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来看,社区矫正可能会是他们所承担的最重要的工作,是他们最过硬的执法业务.司法部1996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承担8项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问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2003年7月10日发布的两院两部《通知》规定,"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目前的乡镇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至少承担着9项工作职能.在这9项职能中,只有社区矫正工作是具有真正独立性的,有明确严格的"硬性要求"的,确实属于刑事司法工作组成部分的"执法工作"的业务;而其他职能或者不具有独立性(例如,上述的第一项职能),或者具有很大的"弹性"(例如,上述的第五项,第八项职能),或者不属于刑事司法工作(例如,上述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职能).因此,根据他们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能,将他们称为"社区矫正官",是恰当的.l三)"司法助理贯"的名称不适应未来的发展趋势"司法助理员"的名称不适应他们所承担的具体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从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在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中,必将形成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并立,甚至在规模上超过监禁矫正的格局.@"基于这样的发展趋势,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有一个与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职业名称,而"司法助理员"显然不是这样一种名称.因此,需要给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新的职业名称."社区矫正官"可能是一种较为合适的职业名称.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司法助理员担任的很多职能,在未来有可能发生变化.例如,有的职能可以由政府其他部门或者其他社会团体承担(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职能,安置帮教职能等就是如此),有的职能可以实行行业自律(法律服务职能就是如此,在未来,法律服务可能由合格的律师担任,而在国际社会中,律师是一种普遍实行行业自律的职业)等.总体而言,在司法助理员所承担的具体职能中,社区矫正职能会大大加强,而其他职能有可能通过别的途径实现或者被弱化.既然在未来司法助理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会大大加强,成为他们的主要职能,那么,就可以从社区矫正工作出发给他们命名.(四}"社区矫正宦"的名称显示T这类人员的性质和身从字面意思来看,"社区矫正官"就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官员.这种显而易见的理解,表明了社区矫正官的性质和身份.从性质上来看,他们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这有利于将他们与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区分开来.从身份上来看,他们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官员",在中国的语境中,"官员"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一般人所讲的"官",就是指"属于政府的或公家的"意思⑩,"官员"就是政府工作人员或者公家的公职人员.因此,"官员"是身份将他们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区分开来,例如, 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虽然也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但是,他们不是"官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当然,应当注意的是,使用"社区矫正官"的名称,并不意味着要助长这类人员的"官本位"思想或者作风.不管是什么级别的社区矫正官,都要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都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不是凌驾于其他人员(特别是社区服刑人员)身上"做官当老爷".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基层司法所的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根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10年12月,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达46818人,其中84%的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此外,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计10500人@.三,社区矫正官的基本特征社区矫正官的基本特征是指社区矫正官区别于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要特点.根据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实践和思考,我国社区矫正官应当具有下列基本特征:{一)执法者社区矫正官是从事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的执法者.这类人员担负具体的执行非监禁刑罚的职能,负责办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法律手续,负责监督和控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⑩吴宗宪:《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前景》,《法治论丛》,2007年第1期.⑩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02页.@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社区矫正工作简报》,2010年第l2期.行为,落实法律规定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惩罚.{二)公务员————————Judic—ialAd—ministrationattheL—ocalLe—velO圊萤圆膨社区矫正官是从事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执法者,社区矫正官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首先,这是保障执法工作权威性的需要.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刑罚的工作,让社区矫正官具有公务员身份,有利于树立社区矫正官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有利于他{f-lJz~利开展刑罚执法工作.其次,这是保障执法工作稳定性的需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区矫正官全身心地投人工作,需要他们心无旁骛地钻研业务,如果国家不能保证他们的工资福利,就不可能使他们全力以赴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就会影响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稳定性.再次,这是符合中国社会化实际情况的做法.社区矫正工作是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刑事司法工作中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的必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从事与社区矫正类似的其他刑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是公务员,例如, 公安警察,监狱工作者,法院执行人员等,都是公务员,因此,作为履行类似工作职能的社区矫正官,也应当是公务员.最后,这是符合国际社会普遍情况的做法.让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是国际社会普遍的做法.例如,联合国《东京规则》第15条第3款规定,"为了获得和留住合格的专业工作人员,应使之享有适当的公务员地位,与其工作性质相称的适当薪金和福利,并应有充分的机会在专业和事业上得到发展."从很多国家的情况来看, 社区矫正执法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f三}领导者社区矫正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中,社区矫正官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他们组织,指挥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例如,他们要组织,指挥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开展相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四,社区矫正官的主要职能社区矫正官的主要职能是指社区矫正官在社区矫正中担负的主要工作任务.可以把社区矫正官承担的工作职能划分如下@:第一,管理职能.这是指社区矫正官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活动方面的职能.社区矫正官要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包括接受,评估,考核,审批,有关活动的安排等.通过办理这些法律手续,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第二,惩罚职能.这是指社区矫正官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的使其感到不适和痛苦方面的职能.从性质上讲,社区矫正是执行刑罚的活动,因此,社区矫正官具有依法惩罚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法律规定的对罪犯的惩罚的职能,通过这种职能,实现社会正义,体现社会公平.第三,改造职能.这是指社区矫正官利用多种方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积极变化方面的职能.通过这样的活动,使社区服刑人员改恶从善,不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第四,帮助职能.这是指社区矫正官利用多种资源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方面的职能.第五,保护职能.这是指社区矫正官通过管理和监控社区服刑人员而保护社会的职能.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官要负责监督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所具有的不同人身危险性,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控的活动,以便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安全,特别是要注意保护那些自我保护能力和防卫能力都很低的犯罪被害人的安全,避免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使犯罪被害人再次遭受犯罪人的侵害.五,社区矫正官的管理社区矫正官的任职资格是指人们担任社区矫正官的最低限度的个人条件.对于什么样的人员可以担任社区矫正官的问题,人们已经进行了一些探讨.例如,廖斌(2005年)认为,"作为政府公务员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具备如下资格:具有在大学社会科学如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人类学,法学等专业的学习经历,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矫正工作者应当具有社会个案工作之经验1年以上;接受矫正机关的培训;无违法犯罪记录,操行良好.@"社区矫正官的任职资格,要根据法律规定,工作需要和有关因素来确定.首先,社区矫正官的任职资格要符合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官是公务员,他们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吴宗宪:《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种类与名称》,《中国司法》,2005年第l2期. @廖斌:《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初论》,《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霉画匿圈,JudicialAdministOnattheLocalLeve(二(四件;(七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社区矫正官的任职资格要适应工作需要.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来看,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者,社区矫正官担负着多种职能,他们不仅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大量的日常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等工作,还要组织领导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了做好这些工作,就必须对社区矫正官有较高的任职资格要求.因此,理想的社区矫正官,除了身心健康之外,还需要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法律事务,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具有较好的管理能力等.再次,社区矫正官的任职资格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确定社区矫正官的任职资格时,要考虑地区差异.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各地有很大的地区差异,这些差异不仅表现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也表现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社区矫正官的来源等方面.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难以招募到符合理想条件的社区矫正官,而且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也不很复杂,管理和改造的工作难度相对而言较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社区矫正官的任职资格可以降低一些.例如,社区矫正官的文化程度可以低一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达到大专程度的人可以担任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官的招录和培训,是保证得到合格的社区矫正官和提高社区矫正官的工作能力的重要方面.社区矫正官的招录就是指招收和录用符合任职资格的社区矫正官的工作. 社区矫正官的培训是指培养和训练社区矫正官胜任社区矫正事务的工作.在社区矫正官的招录中,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确保录取合格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官.在社区矫正官的培训中,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包括初任培训(正式任职前进行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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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摘要:由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心特点,需要对他们实行特殊的社区矫正制度。
对此,应当恰当作出刑事判决、发展专门工作队伍、恰当开展矫正工作、努力避免消极标定。
这些方面应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发展方向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65(2012)04-0096-06一、引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社区服刑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们应当是指不满18周岁的社区服刑人员。
①由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正处在从儿童向成人的过渡阶段,也处在心理逐渐走向独立和生理快速发育的人生阶段,因而呈现出一些与成人不同的特点,包括社会经验不足而独立意识较强、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而容易发生行为冲动、认识能力较弱而逆反心理较强、容易结成小群体等。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这些特点,要求对他们实行特殊的社区矫正制度。
我国一些地方在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对这些探索进行了规范,在发展科学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方面,做出了重要努力。
本文在这些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未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有的合理发展方向。
二、恰当作出刑事判决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第一步,就是收稿日期:2012-05-02作者简介:吴宗宪(1963-),男,甘肃永登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执行法学、犯罪学。
做出恰当的刑事判决。
对那些适合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判处非监禁刑,从而为社区矫正的进行提供必要的基础。
如果审判机关量刑不当,将那些适合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判处了监禁刑,那么,就无从对他们开展社区矫正。
为了恰当作出刑事判决,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首先,应该恰当开展审前调查,为准确判决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为达此目的,未成年犯罪审判机构应当委托合适的机构,开展有效的审前调查工作,深入系统地了解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有关情况(包括犯罪的有关情况)、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情况、未成年犯罪人周围的情况以及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情况,[1]从而帮助法官准确判断案情,为作出恰当判决奠定必要的基础。
其次,应该恰当判处非监禁刑。
对于正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在其实施犯罪之后究竟判处监禁刑,还是判处非监禁刑,有巨大的差异。
这种差异会严重影响他们以后的人生道路,甚至有可能导致他们在以后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人生发展轨迹。
为了促使692012年7月第4期总第124期山东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Jul.,2012No.4Ser.No.124①鉴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行为等方面问题的连续性,在分析和研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时,有必要适当扩展其年龄范围。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可以考虑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上限扩展到20岁出头。
在有的文献中,使用“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概念,将其年龄上限扩展到25岁。
参见金碧华.社区矫正末期青少年对象心理矫正工作个案研究[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28.未成年犯罪人在以后较为顺利、健康地成长,应当尽可能判处非监禁刑。
对于处于可以判处监禁刑也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状态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备相关条件,原则上都应当判处非监禁刑。
对于从事未成年犯罪审判的法官而言,应当确立“判处非监禁刑为原则、判处监禁刑为例外”的原则。
凡是适合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都应当判处非监禁刑。
为了鼓励法官对适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应当确立这样的制度:对于适合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要判处监禁刑,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阐述判处监禁刑的具体理由。
通过确立这样的原则和制度,最大限度地对那些适合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使他们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将他们变成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再次,应该恰当确定服刑义务。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禁止令制度,是对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发展,对于完善我国非监禁刑制度,特别是对于改善我国的一些非监禁刑缺乏惩罚性的状况等都具有重要价值。
对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而容易发生行为冲动的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在判处非监禁刑的同时,禁止他们从事某些活动、进入某些区域或者场所、接触某些人员等尤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可以有效约束未成年犯罪人的行为,阻止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
因此,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自身的情况和审前调查的情况,恰当确定禁止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矫正期间从事的事项和内容,从而合理地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循的服刑义务。
三、发展专门工作队伍鉴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应当重视发展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让那些真正懂得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特点、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社区矫正官、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从事这方面的社区矫正工作,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效果。
为此,应当在每个司法所中至少确定一名合格的专职社区矫正官,侧重从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具体负责所管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
对于社区矫正官,应当为其确立一些必要的任职资格。
笔者考虑,主要从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官,应当具备这样一些任职资格:(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侧重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
例如,具有教育学、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本科学历。
这些学历可以使社区矫正官具备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的多方面知识,为他们顺利开展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
(2)处在恰当的年龄阶段。
侧重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官,应当处在恰当的年龄阶段。
例如,25岁以上,45岁以下。
恰当的年龄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保证他们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融洽相处。
心理学研究发现,人们之间融洽相处的重要基础,是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心理相容性,而心理相容性的主要内容,就是年龄等方面的相似性。
如果社区矫正官在年龄方面与他们的工作对象相似,那么,他们的人生经历、相关知识、言语表达等,也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些都有利于社区矫正官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融洽相处。
如果社区矫正官的年龄过大,那么,他们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就可能存在“代沟”,他们之间存在的多方面差异,可能会妨害他们之间进行有效的交流。
其次,有利于预防他们受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负面影响。
如果侧重从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官的年龄太小,也不利于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这是因为,一些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多方面的不良思想观念、不良行为习惯等,如果社区矫正官年龄太小,虽然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更为相近甚至相同,但是,由于他们自身的社会经验、认识能力、控制能力都不足,很有可能在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接触的过程中受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负面影响,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影响下堕落变坏,甚至被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完全“拉下水”。
因此,需要认真研究从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官的适宜年龄段问题。
(3)具有良好的性格特征。
侧重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官,应当具有开朗、平和、友善、宽容等良好的性格特征,这些性格特征有利于他们恰当认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他们恰当处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问79吴宗宪: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题。
(4)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
一般而言,大多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容易与人交往,社区矫正官只要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就可以与他们融洽相处。
不过,也应当看到,少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可能存在性格等方面的问题,例如,性格内向、孤僻,缺乏言语沟通愿望或者能力等,要想顺利地与具有这类问题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交往,社区矫正官必须具有特别的人际交往能力,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较为容易地与具有怪癖性格等问题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打交道,才能顺利地对这样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因此,侧重从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官,应当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
(5)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一些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具有不同程度、不同种类的心理、行为、学习等方面的问题,要恰当、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区矫正官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因此,在选择侧重从事未成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官时,应当考虑他们是否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优先考虑让那些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社区矫正官侧重从事这方面的社区矫正工作。
同时,在选择侧重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过程中,也应当参照上述对社区矫正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尽可能选择那些适合的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侧重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通过以上方面的努力,逐步建立适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的专门队伍,让最适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从而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四、恰当开展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更主要是一类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发展更加合理的制度。
(一)科学组建矫正小组通过建立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而言,更需要科学组建矫正小组,为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人员保证。
为了科学组建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的矫正小组,应当让那些适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的人员组成矫正小组。
首先,应当选择适合的社区矫正官。
为了顺利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选择符合上述任职资格的社区矫正官,担任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的组长。
其次,应当选择适合的矫正社会工作者。
应当选择那些具有便于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工作的条件的矫正社会工作者,作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官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工作。
再次,应当选择适合的社区矫正志愿者。
应当选择那些具有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作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的成员,使他们能够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协助和支持社区矫正官、矫正社会工作者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