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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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绥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5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市本级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4日绥化市市本级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的和意义通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供需平衡原则;有保有压原则;持续利用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指标配置(一)适用范围。

绥化市本级行政辖区范围内计划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除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期一年。

本计划年度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指标配置。

2021年度绥化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293公顷以内。

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业用地15公顷;工矿仓储用地90公顷;住宅用地50公顷,其中:棚户区改造用地28公顷、商品房用地2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8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公顷;特殊用地3公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绥政办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9〕21号按照《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棚改〔2019〕14号)要求,为全力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力争在2019年12月底前做到“两明显、两明确”,即棚改逾期未回迁安置项目数明显减少、棚改逾期未回迁安置居民户数明显减少,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目明确具体整改措施,明确在2020年底前逐项目、逐户完成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整改工作,把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推进难及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摆上日程、扎实推进。

二、整治任务(一)市本级列入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存在逾期未回迁安置的项目6个,共有92户未回迁安置,其中丽景华城项目未回迁12户、绿都景苑项目未回迁9户、六禾新城项目未回迁1户、祥瑞新城三期项目未回迁24户、鸿嘉花园二期项目未回迁28户、铁路世纪城项目未回迁18户,企业如不能按时完成回迁安置工作,将由政府接盘筹集安置房源对被征收人进行异地选房安置,力争到2019年12月底全部回迁安置完毕。

(二)到2020年末,完成市区内遗留项目223户滞迁户征收工作,主要集中在丽景华城32户、凤凰城6户、鑫鹤茗城11户、希望家园9户、丽水雅居45户、盛泰广场1户、西湖御园7户、宝泰雅居94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办规〔2020〕3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办规〔2020〕3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办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棚改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加快推进市本级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通过货币化安置,切实改善市本级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实施范围城市规划区域内,具备平台选房和货币补偿条件的棚改地块、城中村、城镇危房和全国重点镇棚户区等符合国家政策的有关地块。

三、货币化安置原则房屋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存量商品房、二手房、政府新建房源安置。

开发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房源,折价优惠,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按市场化原则公平交易。

四、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包含货币补偿和购买存量商品房、购买二手房和政府新建房源安置四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和被征收地段周边商品房平均价格,出具评估报告。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附属物价格、搬迁费、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三个月)。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附属物价格、搬迁费、奖励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1•【字号】绥政办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0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绥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建设有序进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建设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月”活动。

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活动主题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通过宣传发动,学习教育,查摆问题,集中整治,树立典型,问题曝光,进一步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与法制意识,增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自觉性,使我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安全防护能力有较大提高,确保全年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本次活动主题是:保质量、治隐患、防事故,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一)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加强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开发区工程,招商引资工程项目的监管,严厉查处个别施工单位曲解政府对招商引资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搞“特区”,规避监管,无视生产安全,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绥政办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4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改革总体目标围绕落实省、市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以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确权登记为前提和基础,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到2020年底,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为建设“生金长银”的“都城地”提供自然资源保障,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准确把握改革工作重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重点主要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和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规制度、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等。

三、进一步强化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一)强化责任意识,保障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主体责任,按照重点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入位,积极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改革有序推进;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改革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及时报告进展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分别负责的,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别抓好落实;配合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分担,积极配合。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9.30施行日期2013.09.30文号绥政办发[2013]6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民生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彻底解决农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办事梗阻问题,构筑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农村民生服务平台,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农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职责定位(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创新农村社会救助管理机制,实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并初审,县级低保管理机构复核审批的二级管理体制,取消村级审核,将其职能转变为协助管理和服务,彻底杜绝基层办事梗阻、拖延、勒卡等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和民生工作准确、公平、高效、诚信进行。

(二)基本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黑编〔2009〕208号)规定,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任务和职责共13项:(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2)五保户供养服务;(3)农村医疗救助服务;(4)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服务;(5)农村住房、取暖、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服务;(6)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优待资金的发放,医疗待遇和解决住房困难等服务;(7)救灾救济事务;(8)指导孤残儿童监护、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福利;(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服务;(10)农村剩余劳动力统计培训、转移及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农业生产保险宣传普及;(11)就业服务;(12)劳动保障宣传咨询等服务;(13)农村养老保险经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绥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全省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黑建建〔202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牢牢守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清查范围和重点(一)清查范围。

绥化市城镇建成区内(含城关镇、建制镇)所有既有房屋和在建建筑。

(二)清查重点。

1.未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8.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9.未依法取得消防及相关生产经营手续,或者存在前述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及相关生产经营手续,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绥政办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绥政办发〔201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绥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业经201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绥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1〕89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条件全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遵循如下原则,即临时救急救难与常规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助相结合,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全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基本条件是:突发性事件、临时性困难导致的施救家庭基本生活困难,虽经自身努力、司法裁决、保险补偿和其它社会救助,家庭基本生活仍面临暂时性困难。

其救助可划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应急型临时救助两类,支出型临时救助以扣除家庭因医疗、教育等方面刚性支出后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财产地域规定的财产标准或符合规定的财产状况为基本条件;应急型临时救助主要以火灾、城市水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大病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资料损失程度或收入减少程度为基本条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绥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6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2.23”道外区陶瓷小区连廊杂物火灾和“2.25”南岗区征跃小区楼梯间杂物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巩固2019年以来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成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按照《全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绥建函〔2019〕137号,简称《2019年方案》)和《关于开展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的通知》(绥消安发〔2020〕5号,简称《2020年通知》)整治内容和责任分工,彻底清理我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隐患,全力改善我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内容对2019年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继续整改未整改完毕的遗留隐患和近年来出现的新增隐患。

三、工作步骤2021年3月22日至6月2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2日至3月31日)。

市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结合本地实际,印发属地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专班;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组织街道、社区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开展宣传动员。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绥政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1〕45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坚决纠正和有效遏制城市规划区内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绥化宜居水平,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加强城市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依法集中清理拆除影响城市建设、居住环境、市容、交通、安全的违规占道、违法建筑等行为,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拆除范围重点依法清理拆除市规划区范围内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容貌的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等行为。

(一)结合小区升级改造,对居住小区内的灭籍未灭迹建筑、旧锅炉房(含废弃的储煤池、烟囱等)、动迁改造应拆未拆的建筑、私搭乱建临时用房等建筑进行拆除,净化小区庭院,美化居民生活环境。

(二)重点依法拆除市规划区内77条主次干道街路两侧沿线占压红线、绿化带等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307处违法建筑和主次干道人行道内、绿地内、灯杆、沿街楼体等的牌匾广告,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三)结合规范道路管理秩序,依法清理和拆除市规划区内692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用于占道经营的设施、违法设置的立柱式、路牌式广告等各种设施,优化城市空间环境,恢复道路通行功能,确保道路通畅。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绥政办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绥政办发〔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情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管理。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必须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行政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一律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

凡在市区内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准备预售的,必须在5月20日前,到建设银行绥化各分行营业部(各地无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开户银行),开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储账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实行监管。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开发企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预售商品房。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要按上述要求存储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

如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开发企业要抓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5)工程施工合同;(6)商品房预售方案。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绥政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3月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低矮陈旧的平房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有限定的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涉建方面法律法规,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必须严格依据公用民用建筑规范、消防安全及抗震防雷等相应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及条件第五条凡拟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资质,必须具有与拟改造项目相配套的充裕建设资金。

坚决杜绝无资质或借资质进行开发改造,绝不允许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开发改造。

第六条报建程序、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

(一)市规划局先行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意见,直接受理开发企业改造申请,报市政府决定。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绥政办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2004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

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绥化市区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绥化市区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绥化市区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绥政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绥化市区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实施意见(绥政办发〔2013〕26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市区廉租住房出租出售工作,有效解决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2013年3月末前已分配的,市区所辖大有、紫来、爱路、吉泰四个办事处已分配的廉租住房,按照自愿原则实行租售并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以筹集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

二、出售方式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政府与购买人共有产权。

采取如下份额购买:(一)政府占有产权份额的5%、购买人占有95%。

购买人一次性交付廉租住房出售总价95%的,优惠5000元, 5年内不计租金。

另外5%的房款在办理产权证照时一次性缴齐。

(二)政府占有产权份额的70%、购买人占有30%。

购买人一次性交付廉租住房出售总价的30%,政府占有的70%产权份额可平均分四年购得。

即每年在合同规定日期内交付政府占有70%产权份额的四分之一,购买人所占产权份额随之相应增长,直至购得全部产权份额后可办理产权证照。

同时,须按当年廉租住房租赁租金除去购得产权份额后,缴纳应缴部分租金。

三、出租出售价格(一)廉租住房出租租金收取标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2009至2010年入住的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8元; 2011至2013年入住的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收取1.0元,每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

(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入住时间分为:1. 2009年入住的廉租住房出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80-1000元。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3]1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3]1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30施行日期2013.03.30文号绥政发[2013]11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3〕11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30日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绥化市区低保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令第1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坚持租售并举、自愿选择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政府以出资新建、配建、改建、购买和社会捐赠等途径建设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绥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

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市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实施部门。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9〕4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9〕4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9〕4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绥化市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公租房租赁补贴,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市城区内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变更和退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绥化市住建局为城区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本办法实施。

绥化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城区内租赁补贴发放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北林区建设局负责。

各社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复审工作。

市、区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协审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家和省、市财政状况,组织实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绥政办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0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及时掌握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全面提高政府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依据《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8〕86号)和《绥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二、严格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范围、程序和方式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

凡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绥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有伤亡或有影响的事件,各地、各部门都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报送市政府。

(一)报送范围。

1.自然灾害类。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防汛抗旱等。

2.事故灾难类。

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饮水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绥政办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09〕49号)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工作方案为解决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定不移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党的惠民政策。

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主动工作、快捷服务、按类型分步实施,争取在短时期内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

二、实施步骤(一)调查和预处理阶段(2009年7月-9月底前)。

1、调查核实有关情况(2009年7月底前)。

根据调查掌握的部分住宅小区(楼盘)的底数,结合平时信访、产权登记等业务工作中积累的情况,分类梳理统计。

以住宅小区(楼盘)为单位分送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登记造册、逐件(宗)制定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2009年8月底前)。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问题的每个建设项目,以住宅小区(楼盘)为单位登记造册,逐件(宗)分类确定解决方案,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详细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处理原则、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将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同时,督办开发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配合业主办证。

3、预约办证(2009年9月底前)。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城区二次供水综合整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29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城区二次供水综合整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29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城区二次供水综合整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城区二次供水综合整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29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城区二次供水综合整治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6日绥化城区二次供水综合整治管理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进一步解决二次供水改造工作推进缓慢问题。

按照《绥化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相关要求,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完善价格机制,形成统一的二次供水设施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一体化运营的新模式,建立由城市供水单位统建统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及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消除城镇供水二次污染隐患,切实维护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二、总体安排按照我市二次供水总体规划设计,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对市本级城区供水管网辐射范围内的所有小区进行二次供水接收改造,共需接收改造建设泵站95个,在新建和已改造完成的30个泵站基础上,再接收改造建设泵站65个(即2020年完成15个,2021年完成25个,2022年完成25个)。

争取二次供水接收改造工作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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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绥政办发[2009]49号
【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49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
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工作方案
为解决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定不移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党的惠民政策。

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主动工作、快捷服务、按类型分步实施,争取在短时期内解决部分住宅小区商品房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和预处理阶段(2009年7月-9月底前)。

1、调查核实有关情况(2009年7月底前)。

根据调查掌握的部分住宅小区(楼盘)的底数,结合平时信访、产权登记等业务工作中积累的情况,分类梳理统计。

以住宅小区(楼盘)为单位分送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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