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民事诉讼责任法律适用探析.
民事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
民事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民事恶意诉讼是指通过篡改、伪造、掩盖证据等手段,故意虚构或者歪曲事实,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正,也给被诉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精神和生活上的损失。
因此,在民事恶意诉讼中,被诉方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
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需要包括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在实际损失方面,被诉方通常因此需要承担一系列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旅行费、专业鉴定费等,这些费用会直接影响被诉方的经济状况。
同时,恶意诉讼可能会导致被诉方与朋友、家庭之间的关系受到影响,也可能会影响被诉方的工作、社会地位以及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这些方面的损失必须得到充分的考虑,在赔偿标准上应有所体现。
另外,在精神损害方面,被诉方在经历恶意诉讼后往往会受到严重的心理创伤,包括焦虑、失眠、抑郁等。
这些后遗症有时会延续很长一段时间,对被诉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考虑恶意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被诉方的精神损害。
在适用具体赔偿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证人出庭费用等,如果被诉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也要在损失范畴内考虑。
2.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身体损伤、失能、饮食和康复费用等,以及因为此事被法律追究而受到的蒙冤之名,它是被告必须撤回恶意诉讼的结果。
3.精神创伤:包括隐私侵犯、侮辱、诽谤、威胁或欺凌等行为对被告造成的精神伤害赔偿,其中包括对人格利益、尊严、自尊心、自信心、宗教信仰和世俗的权利等个人利益造成的侵害。
总之,在民事恶意诉讼的案件中,被诉方应该得到应有的赔偿。
但是,应该强调的是,赔偿的多少应该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同时也要考虑到恶意诉讼的性质和恶劣程度,以便对恶意诉讼者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和警示效果,增强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此外,在申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时,被诉方应该遵循以下几点:1.持有恶意诉讼的证据。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是指某些人或者组织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发动诉讼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起诉,法律滥用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被诉方的合法利益,也成为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秩序建设,非常不利。
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我国恶意诉讼侵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
首先,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其中,《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裁。
”此条规定,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制裁。
而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界定也越来越明确:包括恶意起诉,违法滥诉,滥用法律程序,多次起诉、上诉同一纠纷,诉讼请求事实不存在或没有法律依据等恶劣行为。
其次,我国《民诉法》对于激励取得诉讼胜利方维权情况的产生了相应的制约。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如果其败诉方请求赔偿其因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恶意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其因此导致的全部费用。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制约恶意起诉的当事人,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规制了恶意诉讼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恶意起诉,构成侵权行为的,被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滥用程序,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这些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初具雏形,将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起到约束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需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全面评估综合权衡,判断恶意诉讼的成因,防止误伤或者有意放过真正的恶意诉讼者。
总之,依据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逐渐完善,可有效维护法律、及公平正义。
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与救济途径
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与救济途径恶意诉讼是指以违背公共利益、实施不正当诉讼行为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恶意诉讼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也会滥用司法资源,并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案例,探讨相关问题,并介绍救济途径。
案例分析:李某与张某是邻居多年,两人之间本无矛盾。
然而,近期李某被张某频繁以恶意之诉将其起诉至法庭,造成了严重的个人损害。
其中,李某被迫支付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李某对于这种恶意诉讼行为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奈。
案例分析一:损害范围及恶意诉讼行为的主要特征恶意诉讼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目的:恶意诉讼主要是出于违法目的,如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财产等,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
2. 多次起诉:恶意诉讼往往不仅一次性提起,而是多次反复提起同样或类似的诉讼请求,目的是耗费被告的时间和精力。
3. 滥用诉讼程序:恶意诉讼行为往往以滥用诉讼程序为手段,利用各种法律漏洞和程序规定,制造困扰和麻烦。
4. 造成个人损害:恶意诉讼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害,还会对其生活、工作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给个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案例分析二:恶意诉讼个人损害索赔的方式对于个人损害,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索赔:1. 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索赔。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恶意起诉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恶意起诉人有足够的财产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参与行政处罚:受害者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恶意起诉人的违法行为,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将对恶意起诉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4. 公开曝光:受害者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将恶意起诉人的行为公之于众,揭露其不法行为,以达到警示作用。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地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频发,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现状、成因及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现状1. 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损害他人利益等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虚假事实的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达到其他不良目的的行为。
2. 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严重。
其表现形式多样,如虚假合同纠纷、恶意债务追讨等。
这些行为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证据规则、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故意提起恶意诉讼。
3. 司法资源有限:司法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查,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1)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健全完善的证据制度,提高虚假诉讼的认定难度。
(2)调整诉讼费用:对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增加诉讼费用,提高其诉讼成本。
(3)明确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应适当减轻举证责任。
2. 加强司法监督:(1)严格审查起诉资格:对起诉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虚假起诉。
(2)加大处罚力度:对经查实的恶意诉讼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诚信档案系统,对多次涉及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3.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纠纷涉及法律问题时,法律适用成为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本文将探讨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析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二、法律适用原则1. 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原则是指法律适用以法律文本为基础,法律的规定对于纠纷的裁判具有绝对效力。
在运用法律适用原则时,首先需要寻找与纠纷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法定主义原则保护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效力,但也有可能导致法律的僵化和对特殊情况的不适应。
2.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且平等的基础上约定法律适用关系。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的自愿约定可以灵活适应各种情况,但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3. 国际公法原则国际公法原则适用于跨国纠纷中,特别是涉及国际关系的事务。
根据国际法原则,当事国之间的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具有法律效力。
在跨国纠纷中,国际公法的原则被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4. 民族法律原则民族法律原则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民族具有特殊法律传统和习俗的情况下,应尊重该地区或民族的法律规定。
这种原则体现了对多元文化、多元法律体系的尊重和包容。
三、法律适用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法律直接适用于纠纷,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强制性。
例如,在契约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合同法对纠纷进行裁决。
2. 类推适用法类推适用法是指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分析,确定类似情况适用的法律。
当法律无法明确适用于特定情况时,具有类似性质的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这种方法强调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类型适用法类型适用法是指根据纠纷性质或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法律类型。
例如,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根据婚姻法和家庭法的规定来解决纠纷。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适用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国籍的买家A在国际贸易中与某国籍的卖家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以C国法律为适用法。
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
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恶意诉讼是⼀项扰乱法庭秩序,侵害他⼈权利的⾏为,如果认定是恶意诉讼的,⼈民法院应当驳回请求。
恶意诉讼是需要受到法律惩罚的,那么,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当事⼈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式侵害他⼈合法权益的,⼈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的分析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些⼈利⽤审判权威和法律程序的强制⼒谋取⾮法利益、侵害他⼈的合法权益,⼈们将此统称为“恶意诉讼”。
在我国以往的民事诉讼法及民事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规制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从⽽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其不能进⾏有效的遏制。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多种多样,其中案例中提到借款纠纷则是恶意诉讼的重灾区,恶意诉讼有⼀下⼏点特征:第⼀,⾏为⼈主观上应为恶意,意图通过诉讼程序或者执⾏程序实现不正当的⽬的。
第⼆,⾏为⼈在形式上是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法定程序进⾏诉讼活动。
其三,恶意诉讼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的合法权益。
新民诉法对恶意诉讼的反制1、恶意诉讼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财物的⾏为如何适⽤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恶意诉讼只要当⼿段⾏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其⾏为依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五⼗六条规定了第三⼈撤销之诉制度,以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四⼗⼆条确⽴的案外⼈申请再审制度。
如果案外第三⼈的合法权益利益受到侵害,第三⼈可以通过这两种⽅式维护⾃⾝的合法权益。
3、向⼈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旦遇到虚假诉讼的错误判决侵害⾃⾝合法权益,应及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抗诉程序,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探究
科教论坛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29卷第19期(总第447期)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探究吴 恩1,万芯宇2(1.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2.浙江财经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得到救济。
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功利主义思想的蔓延,在民事诉讼中开始出现一种恶意扰乱司法程序的情形,即恶意诉讼。
现如今,我国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大致处于模糊阶段,目前的立法难以阻止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甚至恶意诉讼的行为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愈演愈烈。
为了防止诉讼程序被扰乱,保障相对人的利益,从恶意诉讼的概念出发,系统地阐述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适用的法律、产生的原因。
通过案例分析及与虚假诉讼的对比归纳恶意诉讼产生的后果,针对这些后果,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恶意诉讼;诚信原则;虚假诉讼;案例分析;对策[中图分类号]D925;D923 [文献标识码]A1 何为恶意诉讼1.1 基本概念恶意诉讼作为一种实质上的侵权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基于不正当利益和不合法目的,诉讼行为人不正当进行民事诉讼,甚至于滥用其他诉讼权利,假借诉讼的法律形式以达到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使其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1.2 构成要件1.2.1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笔者看来,民事上的“恶意”与刑法的“故意”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或侵害他人利益结果的发生,但依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再者,“恶意”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当事人起诉的原因究竟是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呢?这是甄别该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重要标准之一。
1.2.2 行为要件:行为人缺乏合法诉由,起诉行为已立案受理。
行为人缺乏合法诉由也是判断诉讼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重要标准。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黄勇胜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
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恶意诉讼规制在现代社会,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是法律所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一些别有居心的人为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恶意串通利用诉讼机制侵害他人利益。
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还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为有效规制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这个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但该规定之不足也不容忽视。
一、恶意诉讼概述所谓恶意,即是指为法律或道德不相容的内心意思,此意思或具有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之目的,或为追求他人利益遭受损害之事实的发生。
恶意诉讼即是行为人在其非法目的的驱动下,恶意串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为其他诉讼活动,通过诉讼程序使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恶意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行为。
具体而言,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要件,这些事实仅为形式上的要件,公民在符合这些要件的情况下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受理时仅审查这些要件是否齐全,而不审查这些要件本身是否是真实的和合法的。
恶意诉讼行为有什么,什么是恶意诉讼行为以及原因
恶意诉讼⾏为有什么,什么是恶意诉讼⾏为以及原因⼤家都知道,法律是维护我们⾃⾝权利最好的武器,但是,当有⼈利⽤法律武器,来达到⾃⼰的私语或者邪念,那是万万不能被容忍的,恶意诉讼就是那样⼀个典型。
关于恶意诉讼,这⾥我们要说的是恶意诉讼⾏为有什么?什么是恶意诉讼⾏为?导致恶意诉讼滋⽣的原因有哪些?⼀:什么是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遭受损害的⾏为。
⼆:恶意诉讼⾏为有什么1:恶意诉讼对司法制度和社会安定带来的影响是显⽽易见的,司法机构,特别是法院若对此处理不当,势必会造成公众对诉讼的不信任感和对社会的抵触情绪。
就个⼈⽽⾔,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以牺牲对⽅的利益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为,因⽽对对⽅当事⼈⽽⾔,司法机关是否能正确处理案件对其⾄关重要,稍有不慎便会侵害到其个⼈利益。
2:同时,恶意诉讼⼜具有很⼤的隐蔽性,从形式上看,这类诉讼⾏为往往都符合程序法的⼀切要求,主体资格、事实理由也往往具备程序法要求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为达到⽬的,在起诉之前就会为案件今后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铺垫,因此,在诉讼初期很难判断其为恶意诉讼,即使是在案件审理开始之后,案件的审理者也很容易被恶意当事⼈的精⼼策划所迷惑。
三:导致恶意诉讼滋⽣的原因既有意识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不⾜。
1、多年来法制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得“依法治国”的观念已逐渐深⼊⼈⼼,⼈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官、律师、当事⼈的⽂化素质和知识⽔准也得到较快提⾼,⽽且⼤多数中国⼈以往根深蒂固的惧讼⼼理有了极⼤改善。
2、当前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缺乏对诚实信⽤的⾜够重视。
3、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这成为恶意诉讼屡次发⽣的客观原因。
4、对恶意诉讼当事⼈惩罚措施不明确也是恶意诉讼⽇渐泛滥的原因之⼀。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恶意诉讼⾏为有什么,什么是恶意诉讼⾏为以及原因的相关知识。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以不正当目的、恶意地提起诉讼,干扰司法正常运作,损害他人权益或诋毁他人声誉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侵犯了被诉讼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高效运行。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有多条关于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诉讼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干扰诉讼秩序的,可以予以制止。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包括警示、调解、责令改正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毁灭证据等方式妨害审判活动的,应当给予制裁。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制裁,以保护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以虚假诉讼或者其他恶意手段提起诉讼,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恶意手段干扰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了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并维护司法的公正和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判断要点和处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恶意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2.规定了司法机关如何酌情减轻恶意诉讼当事人的责任,如要求恶意诉讼当事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合理费用、向被诉讼方公开赔礼道歉等。
3.规定了被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包括要求恶意诉讼当事人向其赔偿损失、撤销恶意诉讼等。
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恶意诉讼是当事⼈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利益或者加重他⼈负担,从⽽使⼰⽅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为。
那么恶意诉讼的认定及表现形式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解答!恶意诉讼可以从构成要件⽅⾯进⾏界定:⼀.主观要件:违背诚实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公民和法⼈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项基本原则。
诉讼主体起诉的动因是维护⾃⾝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为是否违背诚实信⽤原则的标准,也是鉴别该诉讼⾏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标准。
⼆.⾏为要件:缺乏正当诉由。
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诉由。
如(1)⽆诉权⽽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诉讼;(2)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双⽅并⽆实质争议但为达到⾮法⽬的⽽故意提起诉讼;(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为,以达到拖延履⾏债务的⽬的⽽提起的诉讼。
三.结果要件:构成对权⼒、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的法院和法官来实现侵犯他⼈合法权益的⽬的,⼀⽅⾯,既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另⼀⽅⾯,恶意诉讼为实现实体法上的⾮法利益,⼜通过滥⽤诉讼程序来实现其⾮法⽬的,不仅具有实体上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还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范性和违法惩罚性。
也就是说,⾏为⼈必须是恶意地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地实施了起诉、抗辩或其他诉讼⾏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
前者是指⽆诉权⽽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民事责任的⾏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个正当的诉权,但是起诉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法⽬的的不当诉讼⾏为,属于滥⽤诉权。
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式提起民事诉讼的⾏为,是民事恶意诉讼最常见的形式。
恶意诉讼案例
恶意诉讼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恶意诉讼案例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明知无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以达到某种目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下面将介绍一个恶意诉讼案例,以便大家了解并警惕这种行为的发生。
某公司因为一起商业纠纷,将对方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公司的一名高管明显表现出不屑和轻视的态度,甚至在庭审中公开嘲讽对方公司的诉讼理由。
然而,最终法庭判决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对方公司竟然获得了胜诉。
这一判决让原告公司感到震惊和愤怒,他们开始怀疑对方公司是以某种不正当手段达到了这个结果。
在调查过程中,原告公司发现对方公司在诉讼前不久,曾经进行了一系列的资金调整和人事变动,这些变动似乎都与诉讼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原告公司开始怀疑对方公司是故意制造了一场商业纠纷,并以此为借口来进行内部整顿和资产转移。
这样一来,原告公司不仅损失了诉讼案件中的利益,还面临着对方公司可能会继续利用法律手段来对其进行打压的风险。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恶意诉讼的危害性。
恶意诉讼不仅仅是一场法律纠纷,更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同时,恶意诉讼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破坏了法治环境和商业信誉。
针对恶意诉讼,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提高司法部门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
同时,企业和个人在面对恶意诉讼时,也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对商业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避免与恶意诉讼相关的风险,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恶意诉讼是一种严重的法律乱象,需要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来加以遏制。
希望通过对这个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大家对恶意诉讼问题的关注,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奋斗。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No. 07, 2020Serial No ・1692020年第07期(总第169期)理 论观 察Theoretic Observation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杜敏捷(南京财经大学,南京210023)摘要: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有些人内心受利益的 驱使,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以诉讼为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今民事领域的恶意诉 讼频发,手段方式多样化,法院难以识别,从而可能导致使法院误判的严重后果。
因此,本文首先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法律定性,继而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产生原因,最后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恶意诉讼;危害;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7 — 0107 — 03一、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民事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最初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学 界至今对于恶意诉讼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如 何对恶意诉讼进行定义是个难题。
有的学者认为 滥用诉权的行为是恶意诉讼,有的学者认为为了 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 是恶意诉讼,也有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当事 人在民事领域中,由当事人提起的、违背法律目的 诉讼行为。
但如何判断“恶意”是一个很难的问题,首先 我们不能把恶意认为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恶意是 通过行为人行使诉讼权利所表现出来的,虽然恶 意是一个很模糊的词,但恶意和过错有些类似,如 果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对过错的定义,即恶意认为 是加害人主观上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 意和过失。
恶意当然是包括故意的,那么它是否包 括过失呢,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 应当或者能够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 免,依照过失的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轻微过 失。
本文认为判断恶意应当综合当事人基于自身 的法律知识、判断和合理理由来判断,表现在当事 人是否知道自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为了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执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推知其具 有恶意,可以判断为恶意。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增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危害以及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危害(一)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或对他人的损害,通过恶意编造、虚构诉讼材料等手段提起的没有合理事实根据或合法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危害1. 损害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使被诉方在无端遭受法律纠纷的同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其他正当诉讼的进行。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证据制度、加强法院对诉讼的审查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证据规则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
2. 监管机制缺失: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措施。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 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 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审查:对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
3. 完善赔偿制度:对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途径。
(二)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1.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和调查。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虚假事实、错误法律适用等手段恶意提起诉讼或者采取滥用程序、滥用权利等方式滋扰对方当事人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即败诉方应当负担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承担原则,如果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没有合理事实和理由,且导致对方当事人承担了过多的诉讼费用,法院可以酌情减轻败诉方的诉讼费用负担,从而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保护被诉权人权益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诉权人认为诉讼请求确无合理依据,又具备恶意诉讼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申请。
通过这一规定,被诉权人可以及时申请法院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制止,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对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恶意诉讼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制止他人讨债或者索要费用为手段,采用虚构或者借题发挥等方式,对他人提起诉讼”的敲诈勒索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我国司法机关对恶意诉讼行为也非常重视,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恶意诉讼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一方面,司法机关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提起虚假诉讼的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虚假诉讼案件处理的规定,对于故意帮助未成年人提起虚假诉讼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加强了对滥用诉讼程序、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审查和查处力度,对于涉及恶意诉讼的行为,法院适用程序可以进行抗辩、调查取证等措施,避免恶意诉讼的继续进行。
我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制恶意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仍然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对恶意诉讼的界定有一定的主观性,诉讼程序复杂等。
对我国恶意民事诉讼的反思
对我国恶意民事诉讼的反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成效明显,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而法律自身的漏洞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条件,这部分人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编造、杜撰争议事实,有意地制造本不应该发生的恶意民事诉讼。
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不仅直接了侵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妨害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侵害了民事诉讼中相对人的民事权益,浪费了人民法院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动摇了人们对国家司法的信任,降低了人们对公力救济的合理期待。
基于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性以及其在我国频发之现状,应引起高度重视,着力采取多种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恶意诉讼这个词没有出现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但恶意民事诉讼自古已有之。
目前对恶意诉讼的定义也有多种,本文所称恶意诉讼是指,是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被告或第三人的利益,以达到非法的目的的行为。
恶意民事诉讼之“恶意”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合法权益受损;第二,当事人不在乎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第三,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取诉讼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产生的原因1、民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在诉讼活动中缺乏应有的抗辩能力。
如不注意保存合同及签订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或者对印章使用保管不善,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印章被盗用。
2.个别法官未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办案。
个别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或者在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时没有按照法定方式送达,打一面官司,缺席判决等。
3.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不力对恶意诉讼如何处罚,我国现有法律尚未规定,以至于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制裁不力。
三、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1、法律本身固有的缺陷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使恶意民事诉讼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恶意民事诉讼私法赔偿的专门立法,使得恶意民事诉讼受害人在因恶意民事诉讼而遭受损害时不能依法获得合理、有效的赔偿。
2006-12-18 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构建
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构建——“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85期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演讲人: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信息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评议人:钱卫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所长、中央财经大学、社科院法学所兼职教授主持人:吴春岐、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2006年12月18日周一晚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我们非常熟悉的张新宝老师,张老师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1987)(师从中国民法先生佟柔老师),1991年—1993年赴美国锡拉秋兹大学(雪城大学)进修美国侵权行为法,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
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访问研究。
1986年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任《法学研究》编辑、副编审和编审(研究员),任国家法官学院和多所法学院兼职(客座)教授。
曾获得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
同时,今天我们也邀请到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所长钱卫清律师担任本次报告的评议人,钱律师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做过很长时间的高级法官,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被律师界称之为学者型的律师。
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老师开始精彩的报告!主讲人: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大家来到这里听讲座可能经过了一番思想斗争,楼下正在进行着一场热烈的演讲,据说把测谎仪都搬到教室里面来了,这是证据法论坛的一场“盛宴”,看来到这里听讲座的同学都是坚定的革命分子。
恶意民事诉讼应纳入妨害司法罪
恶意民事诉讼应纳入妨害司法罪
谢志强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将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
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并以此作为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支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
【总页数】1页(P94)
【作者】谢志强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5284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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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责任法律适用探析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通过合法形式提起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恶意诉讼可以从构成要件方面进行界定:1.主观要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公民和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诉讼主体起诉的动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也是鉴别该诉讼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标准。
2.行为要件:缺乏正当诉由。
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诉由。
如(1)无诉权而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诉讼;(2)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双方并无实质争议但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提起诉讼;(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行为,以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
3.结果要件:构成对权力、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力的法院和法官来实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一方面,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另一方面,恶意诉讼为实现实体法上的非法利益,又通过滥用诉讼程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不仅具有实体上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还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范性和违法惩罚性。
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恶意地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地实施了起诉、抗辩或其他诉讼行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
前者是指无诉权而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起诉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的不当诉讼行为,属于滥用诉权。
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民事恶意诉讼最常见的形式。
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有: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规避破产风险;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2.滥用诉权,是指有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
通常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1)滥用反诉权;(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5)滥用申请先予执行权、回避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及刑事法律适用1.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法律适用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提到恶意诉讼这个概念,也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实质性的、具体性的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恶意诉讼不受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制。
恰恰相反,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有充足的依据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侵权惩戒。
一般侵权行为理论要求行为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这一违法行为给行为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
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理论及前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恶意诉讼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1)恶意诉讼行为。
认定恶意诉讼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恶意诉讼行为主体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因其恶意而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损害后果。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成立,仍需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
但应该注意,这种损害不应该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害,还应该包括依据现在证据足以认定的名誉、精神等其他利益损害,这些损害的认定仍应依据现有民事法律规范。
(3)因果关系。
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提起的恶意诉讼造成的。
因此,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只要依照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一般人认为在同样的情况下会发生同样的预期结果即可,而不要求有因必有果的必然因果关系。
2.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刑事法律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诉讼欺诈罪,但涉及对虚假诉讼进行惩处的罪名较多,包括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变造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复》主张以虚假诉讼方法行为的伪造性来认定虚假诉讼整体行为的性质,排除了其他伪造性行为(如伪造公民个人签名)进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尽管《答复》不等同于法律,但是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就虚假诉讼行为形成的公诉口径,对整个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而,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行为仍很少被定性为诈骗及相关犯罪,而更多的是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定罪处罚的。
当然,如果涉及虚假诉讼的行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诈骗罪定罪处罚。
我国恶意诉讼的现行程序法律适用古罗马法就非常重视对诉讼程序中发现的恶意诉讼进行惩戒。
根据皇帝宪法令,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他方作"诬告宣誓",如果原告不肯宣誓,其诉权即行作废;如果被告不肯宣誓,则等于自认。
被告也可以对原告提起"诬告诉",原告如果败诉,就处以其请求权的1/10作为罚金;如果其起诉是由于受贿,则一经查实,就被判处4倍的罚金。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2条规定,以拖延诉讼方式,或者以滥诉方式进行诉讼者,得科以100法郎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要求的损害赔偿。
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从信义,诚实地进行民事诉讼",第384条第2款又规定:"在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驳回控诉的情况下,认为控诉人提起控诉,仅以拖延诉讼的终结为目的时,告诉法院可命其交纳作为提起控诉手续费而交纳金额的10倍以下的现金。
"可见,各国诉讼法都不同程度地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立法惩戒。
1.我国现行程序立法对恶意诉讼的惩戒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条文对恶意诉讼仍有明显的惩戒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2.有关恶意诉讼的程序法律适用有人主张把恶意诉讼放在立案时进行处理,这是不现实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起诉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法院就应该立案。
并且,在起诉时绝大多数原告还是从维护自己的权益出发的,并不是恶意诉讼。
法院没有必要在受理案件时进行过于严格的审查而延长诉讼期间,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严格的把握。
因此,应当对撤诉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
当事人发动恶意诉讼后,发现其不正当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或已经实现,往往提出撤诉申请,以规避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对滥诉者撤诉申请的审查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撤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在对方当事人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鉴于在先的起诉能否成立对在后的赔偿请求有事实上的关联,如果经审理能够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驳回滥诉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经审理不能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则应当允许在先起诉人撤回起诉,同时驳回请求人的赔偿请求。
当然,出于对处分权利的尊重,经法院释明,对方当事人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仍仅作抗辩而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法院应该准许撤诉,而不应该依职权继续审理。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
发现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辛元刚陈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