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荡萍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5]34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原材料工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8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砖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砖瓦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制砖厂和农村立窑、土窑业户,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砖瓦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业主、经营地址、生产能力、经营方式、生产周期、市场价格以及供电来源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砖瓦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赣地税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9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局对我省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一并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铃股票认购申请表发行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赣税发〔1994〕35号)2.《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34号)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赣税发〔1994〕284号)4.《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赣税函发〔1994〕14号)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04号)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391号)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塘至鹰潭电缆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1997〕051号)8.《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赣建房字〔2000〕042号)9.《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符合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免征营业税条件项目名单的通知》(赣建房〔2002〕28号)1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10号)1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赣财法〔2003〕20号)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53号)1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5〕92号)1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二、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件)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229号)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发〔1995〕282号)3.《江西省科学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办法>及<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6〕231号)4.《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科发市字〔1997〕213号)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赣地税函〔1998〕118号)6.《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子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文字〔1999〕128号)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65号)8.《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财务公司从江西柘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租赁资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0〕57号)9.《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消防部队系统工程免税的复函》(赣地税函〔2000〕87号)10.《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赣财文字〔2000〕144号)1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军队工程建安营业税问题的函复》(赣地税函〔2000〕84号)1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网络租赁费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赣地税函〔2004〕27号)三、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6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2.《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3点、第五第、第六条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4〕013号)第五点“分成收入”、第七点4.《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发〔1994〕024号)第一点5.《关于金融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征收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053号)第一条中"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人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05•【字号】赣国税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若干意见(赣国税发[2004]25号)为了认真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税,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功能完善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服务观念。
开展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是国税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国税机关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是每一个国税干部的法定义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教育广大国税干部树立公仆意识和正确的权力观,增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将纳税服务的各项措施贯彻到本职工作中。
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要努力实现纳税服务观念五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执法的内涵,坚持以人为本,税务管理由监督打击型向服务管理型管理转变;二是要淡化权力意识,增强服务意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三是要讲求服务质量和效率,由过去对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向基本行政行为规范转变;四是要从片面追求形式的误区中解脱出来,由注重形式向形式、内容、效果相统一转变;五是要充分认识到提供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由有偿服务向无偿服务转变。
二、创新服务形式。
优化纳税服务,要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服务与管理的关系。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简化办税程序,从质量、效率的角度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办税手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赣国税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0号2006年1月13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2.部分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3.税收减免文书(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强化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9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95号2006年3月28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备案类减免税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等明确规定采用征前减免外,一般情况下均采用征后减免、逐年审批的办法。
二、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由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或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由审批国税机关使用正式文件批复,建立相关登记台账,并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上报工作。
三、对纳税人采用征后减免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样表见附件),申请日期应在次年5月30日前。
县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属于上报上级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减免税,应按规定时限呈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国税机关。
四、需要呈报上级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减免税,县级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后,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直接转报审批机关。
五、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征后减免的,统一采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批复。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略)——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赣地税发[2002]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106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适应新的税务管理和“两权”监督工作的需要,省局修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减免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规范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集体审批、政务公开,内部审计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营业税减免税。
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服务意识,对符合政策的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减免税。
二、本办法实施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6]038号检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仍分别按省建设厅、省地税局赣建房字[2000]42号和省地税局赣地税发[2000]65号、赣地税发[2000]77号检发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22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省局对2010年11月30日前,由省局制定发布(含以省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
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各设区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赣财法[2003]16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具体政策不够明确,不利于基层实施。
为统一口径,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下同)、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对提供管道工程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管道煤气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缆车、观光车比照索道执行。
三、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销售通信设备(俗称“捆绑销售”)应按规定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对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比照福利彩票发行销售营业税政策执行。
五、关于各级政府所属“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土地的政策适用问题:为了实现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确保国有土地的增值收入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纷纷成立“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能就是代行政府国有土地一级市场运作,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反映出两种方式:一是只行代理职权,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起“中介”作用,“土地储备中心”掌握了政府全部拟开发的土地的信息,有的还允许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三通(六通)-平”,将“生地”变成“熟地”。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赣地税发[2005]15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5.12.31【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55号2005年12月31日)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各项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登记机关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凡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7号令)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3-13【大中小】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号:赣地税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3-13执行日期:2006-4-1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管理,建立地方税收减免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第二条依法行政的原则。
地方税减免的执行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
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章办事,另一方面又要用好、用足、用活减免税政策。
第三条集体审批的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制度,确保减免税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效率及时的原则。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
对资料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五条程序规范的原则。
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资料要规范统一,地税机关审批(申报)减免税的程序要规范,资料统计和归集管理要规范。
第六条权责统一的原则。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地方税收减免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地方税税款的,属于地方税减免税的范围。
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八条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按照税种具体划分如下:、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他涉及营业税减免的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
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关于减征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5﹞209号
【发文日期】2005-09-30
【实施时间】2005-09-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洪地税
文﹝2004﹞217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减征税款应用于发展生产。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
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企业所得税,特定企业,免征税款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5﹞282号
【发文日期】2005-12-28
【实施时间】2005-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省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报江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赣地税直发[2005]49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966817.11元。
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11•【字号】赣地税发[2004]90号•【施行日期】200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90号2004年6月11日)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在我省境内的所有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
以上所称单位是指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新时空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等等。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电信业,是指利用各种电传设备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及相关业务,包括通信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具体包括:基础电信业务。
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递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
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赣国税发[2004]29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29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国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具体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此前省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江西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资格申请表(略)2.按纸样格式(略)3.废旧物资仓库台账(略)4.废旧物资销售资金台账(略)5.废旧物资收购资金台账(略)6.废旧物资进、销、存统计表(略)二○○四年十二月三日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堵塞废旧物资购销业务中的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经过高温溶炼或加入催化剂等化学物品的加工不属于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仅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第五条经国税机关登记管理的享有免税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购入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经营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赣国税发[2004]1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113号2004年4月22日)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所取得的预收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的规定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预计利润率幅度,设区市市区为10%-20%,县(市)城区及以下地区为8%-15%。
具体执行利润率标准,由各设区市局根据当地房地产行业的经营利润水平在幅度内确定,实际执行的预计利润率报省国税局备案。
执行利润率低于或高于所列利润率幅度标准的,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当期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预售款收入×预计利润率×适用税率第四条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赣国税发[2004]13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130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省局制订了《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从事批零兼营或批发业务,拥有固定摊位、门店100个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各类综合市场或专业市场。
第三条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应缴增值税劳务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四条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位、门店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位或门店,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业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六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七条纳税人应亮证经营,并依法保管及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赣地税发[2007]13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1.13
【实施日期】2007.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13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一次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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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的
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3]10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3.17
【实施日期】2003.03.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饲料
行业征免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赣国税函[2003]101号2003年3月17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贯彻《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2]106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未经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的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今年6月底之前必须统一办理年检,以后每两年年检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5.27
•【文号】国税函[2004]680号
•【施行日期】2004.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
在该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4]5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2.16
【实施日期】2004.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50号2004年2月16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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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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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荡萍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
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企业所得税,特定企业,免征税款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5﹞279号
【发文日期】2005-12-28
【实施时间】2005-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省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报江西荡萍钨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赣地税直发[2005]48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荡萍钨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4184281.76元。
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生产。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