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分析
《就业促进法》案例解析
《就业促进法》案例解析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案例:小王是某高校一名理工类的女硕士研究生,现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颇受领导赏识和同事好评。
但想起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感慨万千。
她曾经去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
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
“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
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
再有在待遇方面规定女生硕士与本单位本科男生一样标准,等等。
解析:其实,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
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口号,太过原则和笼统,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广大女性面对性别歧视束手无策。
而《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昂立相貌歧视事件【案件回放】: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的家庭的秋子2006年7月毕业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
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秋子在位于郑州市的华北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
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秋子接到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浙江省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面是促进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就可以适用劳动合 同法 , 这样 , 农 民工就可以在劳动合同关系方面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得 到平等保护 。 ( ) 业 促 进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20 3就 0 8年 1月 1 日, 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以下简称《 《 ( 就业促 进法》 的施行 , ) 标志着我国的就业促进工作迈入 了法 制化轨道 。该 法第二章 “ 策支持 ” 2 政 第 0条 明确规 定 ,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 建立健全城乡劳 动者平等就业 的制度 , 引导农业 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就业 ”该法第三章“ , 公平就业” 3 条规定 ,农村劳 第 l “ 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 不
基金项 目: 中华 全 国供 销 合 作 总 社 20 08年度 合 作 经 济 及 相 关 领 域 研究 课 题 ( X S80 C) 高等 学 校 省 级 优 秀青 年 人 才 基 金 项 目 G Z 03 Z ;
(01Q 49 2 1 S RW0 ) 作者简介 : 邵朱励 (9 3一) 女 , 17 , 安徽蚌埠人 , 副教授 , 士。 硕
有刻 意强 调 “ ” “ 公 ” 而且 把 国家 机关 、 业 单 公 与 非 , 事 位、 社会 团体也包括在内。 _ 因此 , 2 只要农 民工与用人
保 护
( ) 法 中 的相 关 规 定 。在 我 国 , 等 就 业 权 的 1宪 平
法律依据首先来 自宪法上的劳动权和平等权。 …我国 历次宪法都确认 和保 护公 民的劳动权 ,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4 第 2条第 1 款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 国公 民有 劳 动 的权 利 和 义务 。 同 时 , 国宪 法 还确 认 ” 我 了公 民的平等权 ,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3 第 3 条第 2 款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 , “ ” 我 国公 民应当平等享有劳动就业 的权利 , 且应当得 到同 等的保护 , 这是我国宪法的应有之义。 () 2 劳动法及劳动合 同法 中的相关规定。在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实施 以前 , 劳动关系主要 是靠 19 95年 1 lE实施 的《 月 t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法》 以下简称《 ( 劳动法》 调整 的。该法第 3条规定 : ) “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 的权利。 ”但 是, 在平等就业权 的 保护对象上 , 劳动法》 《 的适用范围较窄 , 根据《 劳动部 关 于 贯彻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法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中的规定 , 公务员和 比照实行公务员 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 以及农村劳动者 ( 乡镇
就业促进法_解读
《就业促进法》解读谭劲(西北兵器工业管理局,陕西西安710054)摘要关键词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计9章69条,制定了针对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该法规定了很多的大政方针,涉及宏观性的、政策性的措施,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全社会去共同改善就业环境。
就业促进法;就业环境;机制;方针就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就业促进法的制定使就业工作有法可依,依法保障,充分体现和涵盖了国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和不充分就业,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的目的、政策和措施,对实现依法保障就业,依法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
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
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亟待提高。
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
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制定《就业促进法》的必要性西部财会62本栏目由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支持开办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
简述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
的权利” 和其他劳动权利; l 第 2条规定, 劳动者 就业 , 因民族 、 “ 不 种 族、 性别、 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都 明确体现 出就业权利平等的现 , 代法律精神 。另外 , 0 7年 8月 3 20 0日通过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就业 促进法》 3 明确规定 了平等就业权 :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 第 条 “ 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 , 不因 民族、 种族 、 性别、 宗教信仰等不 同 而 受 歧 视 。 ” 二 、农 民 工 平 等 就 业 权 缺 损 的 表 现 及 原 因 ( ) 民工平等 就业权 缺损 的表现 一 农 1 就业 机会不平等 . 就 业 门 槛 高 。 些 地 方对 企 业 使 用 农 民 工 进 行 行 政 审 批 , 市场 一 在 准入上 设置较 高门槛 , 规定了种类繁多的限制性条件 , 性规 定农民 硬 工 的 比例 , 限制 或 排斥 农 民 工 。 自由择业权受侵 害。 农民工的专业技能知识的相对缺乏 , 别是 特 农 民工相对 一般城 镇职工掌握信 息少、 经济条件差, 劳动力供大 于求 的态势 ,导致 农民工不得 不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 况下被 迫就 业, 劳动协 议的达 成非出于本 人的真实意愿 。
一
但 我 布, 平等就业权在我 国已成为 了一项法律规律的制度 。 首先 , 中国人 大 农 民工 来 说 是 福 音 。 农 民工 平 等 就 业 问题 仍 然 严 峻 , 们 还 需 要 《 并借鉴其他 国家一 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一种基本 针对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 表 达 。 次 ,劳 动 法 》 3条 规 定 ,劳 动 者 享 有 平 等 就 业 和 选 择 职 业 其 《 第 “ 些 好 的做 法 , 以从 以 下几 个 方 面 对 我 国 公 民平 等 就 业 权 的 保 障 加 以 可 完善。
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一讲
就业服务
一、就业服务概述
(一)就业服务的概念 (二)就业服务的作用 (三)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二、公共就业服务概述
(一)公共就业服务的产生、发展和概念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 系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四)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状况 (略) (五)按照”新三化”要求建设公共就业服务 体系
(二)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立主要特点
二、《就业促进法》关于公平就业 的规定
(一)《就业促进法》关于就业歧视立法的背景 (二)《就业促进法》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总体规 定 (三)《就业促进法》关于公平就业的具体规定
1.关于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2.禁止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实施就业歧 视行为 3.关于妇女就业平等权的保障 4.关于少数民族就业平等权的保障 5.关于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保障 6.关于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7.关于进城就业的农业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 保障
三 、公共就业服务的支持和保障
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五、《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免费 服务内容
第二讲 就业管理
一、人力资源市场 二、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管理 三、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与监管 四、失业预警制度 五、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制度
《就业促进法》
石河子市就业培训中心 讲师 马颖
第三章、我国法律中关于平等就业 和反就业歧视的规定
(一)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内容
1.《宪法》关于就业平等权的规定 2.《劳动法》规定就业平等权,禁止就业歧视 3.《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平等就业权的规定 4.《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5.《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保护残疾 人平等就业权
论进城务工人员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
我 国相关法律对平等就业权的规定
所谓平等就 业权 , 是指就业前劳动者在 就业机会 均等 的 动者 同等 获得 政府的资金支持 、 业培训服 务、 就 就 免费就 业信息 , 条件下 ,以相同的录用标准和平等 的身份相互竞 争实现就业 , 他们要想获得 与城市劳动者 同等 的就业机会 , 往要付 出更高 往 或就业 后劳 动者 以平 等的身 份享有就 业保 障、 遇 、 待 服务等 权 的成本 。 益的权利 , 每个劳动 者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和就业保 障的权 利 , 因民族 、 不 种族、 性别等因素的不 同而 受到歧视和不 公正待
一
种, 是平等权在 劳动领域的进一 步延伸和 具体化 。《 国人 民 元户籍制度 的格局下 , 地户 口的居 民比外来进城务 工人 员高 中 本
共和国宪法》 第 3 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在法 律面前 等 的等级身份 制度造 成 了农村 劳动力 与城镇劳动力 在就 业准 3 “
3 规 定 , 劳 动 者 享 有 平 等 就 业 和 选 择 职 业 的 权 利 和 其 他 劳 动 劳动 者 有 很大 差 距 , 便 形 成 了 目前 我 国城 市 劳 动 力 市 场 上 特 条 “ 这
权利 ” 第 1 , 2条规定 : 劳动者就业 , “ 不因 民族 、 种族 、 性别 、 宗教 有 的歧视现象——户籍歧视 。 2 劳动力市场 的二元制 。 () 二元结 信仰 不 同而受歧 视 ” ,都 明确 体现出就业权利 平等 的现 代法律 构 的劳动力市场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直接产 物。我 国城市 中 精神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就业促进法》 3 明确规定 了平等就 存在 两种劳动 力市场 , 《 第 条 一个是属 于城市职 工的“ 首属劳动 力市 业权 :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 自主择业 的权利 。劳动者就 场 ( “ 高级劳动力市场) , ”一个是属 于进 城务工人 员的“ 次属 劳动 业 , 因民族 、 不 种族、 性别 、 宗教信仰等不 同而受歧视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6•【文号】劳社部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机关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0 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继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之后,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及重点内容,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切实加强宣传普及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促进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制定《就业促进法》,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所确定的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市场就业、平等就业和统筹就业的基本制度,宣传国家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使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保障公民就业权的法理分析——以政府促进就业为视角
保 障公 民就 业权 的法理分 析
— —
以政府促进就业为视角
万高隆
( 中共 江 西省委 党校 ,江西 南 昌 300) 303
摘
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 出: 就业是民生之本。《 就业促进法》 第一次明确 了政府在促进就业 中
的法律责任 , 确立政府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它从政策支持 、 公平就业、 就业服务和管理、 职业教育和培训、 就 业援 助 以及 监督 检 查等方 面 突 出 了政 府 在就 业促进 中的法律 责任 。
影响 。
一
力对等 的职责。 就业是生存之本 , 政府有责任为公 民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 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 ( ) 二 权利与救济的外在反映 迄今为止 , 人类经历了“ 三代人权” 的发展 。 第 代人权主要指政治 自由和权利 , 这些消极权利的 实现以国家不作为( 不侵权 ) 为基本条件 ; 第二代人
( ) 三 社会 主 义 法的公 平正 义价值 的集 中体 现
者 的就业权 以及进城就业 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 业权。 并且规定了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 的司法救济
途径。 后 , 今 国家法 律 、 规应 当进 一 步 明确 就业 歧 法
现代和谐社会与古代和谐社会 的根本 区别在 于以人与人之间平等为起点进行制度设计 , 公平地 分配权利和义务 , 公平地承担法律责任, 并且 以“ 个 人权利” 为核心构建整个社会运行机制 。在权利与 “
行 为帮助 公 民实 现就业 权 。 没有 救济 就 没有权 利 。要 有效 地保 护人 权 , 国
神, 权力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也由 自然秩序 、 神转移 到 了人 。 劳 秀斯 和 霍布 斯 提 出君 主契 约 论 , 格 即主
就业促进法解读解析
就业促进法解读解析《就业促进法》解读解析同志们: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是基于中国国情着力于解决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问题~规范和指导走有中国特色就业促进道路的工作总纲,是中国就业工作由政策时代迈向法制时代的重要标志。
这部法律的颁行实施将有利地推动我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作一简要汇报:一、《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基本思路,一,立法背景就业促进法立法背景主要有三点:一是政治背景。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先后提出了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的大事,把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
二是政策背景。
1998年确立了基本生活与再就业政策,2002年确立了积极地就业政策框架~由保生活为主转到以促就业为主的轨道,2005年进一步丰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对原政策进行了延伸、扩展、调整和充实~积极地就业政策有利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三是实践背景。
从近几年的就业工作实践来看~需要立法~我们要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三是~人力资源市场不规范,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六是~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必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从2005年年初开展,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0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对草案,送审稿,先后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劳动就业促
进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
该法于2007年1月1日
颁布,旨在促进劳动就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劳动就业;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加强劳动力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解决。
根据该法,政府应制定促进劳动就业的政策、计划和措施,并提供劳动就业服务。
用人单位应公开招聘、平等就业,并保障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权益。
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平等就业和公平报酬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劳动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推动劳动力市场的良性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面是促进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3•【分类】其他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8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把稳就业放在“六稳”之首,今年首次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
开展《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稳就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专门对做好《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部署,紧扣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督促和支持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把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将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担任组长,社会委主任委员何毅亭任副组长,11位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委委员,以及12位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5月6日,检查组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论述,传达学习栗战书委员长批示精神,听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17个部门汇报。
5月至6月,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广东、云南、内蒙古、江西、山东、甘肃等6个省(区)开展实地检查,与33位五级人大代表深入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领导:很荣幸有机会跟人大的领导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既高兴又紧张,题目虽然叫解读,但确实只是我多年从事就业工作,先于大家学习的一点体会跟各位领导汇报,不对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
我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讲:一、《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施行,开启了就业促进工作的新时代,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促进法》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虽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我国的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城镇新增就业每年平均近千万人。
但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劳动力资源最丰富、人口就业压力也最大的国家,我国就业问题的基本矛盾还远未得到根本解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仍在持续,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明显加大,局部地区供求矛盾尖锐。
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及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基本内容:《就业促进法》共九章六十九条。
内容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概括讲就是: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法律明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
改“自主择业”为“自主就业”的意义在于一是更能体现和尊重劳动者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二是更能显示就业方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就业促进法讲解
就业----民生之本“就业是民生之本”,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的和谐发展,民生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民生主题”第一次作为独立的章节写进报告,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对民生问题的极大关注,就业工作也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
对我们从事就业工作的同志来讲,既带来了机遇,也面临着挑战。
按照局党委的安排,下面我就《就业促进法》和相关就业政策作一个解读,与大家共同学习。
就业促进法解读及贯彻实施就业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对劳动者来说,就业是他们赖以生存、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
因此,就业是基本的人权,是民生之本。
从经济学角度看,就业关系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就业关系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因而也是安国之策。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之一,就业工作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我国有13亿多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
我国就业所面临的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同时出现、相互交织的“三碰头”局面,决定了就业问题之复杂、就业任务之艰巨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未有过的。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就业压力,要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就业工作力度,特别是需要通过法制化手段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的首部基本法律(95年劳动法作了一些规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颁布实施,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五个方面讲:为什么要制定《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有什么特点、《就业促进法》有哪些亮点、《就业促进法》规定了什么、如何贯彻《就业促进法》)一、为什么要制定《就业促进法》?(一)制定《就业促进法》的四大背景:一是充分就业,政府宏观调控四大指标之一; (一是GDP,即国内生产总值。
浅谈平等就业权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浅谈平等就业权浅谈平等就业权一、平等就业权的概念平等就业权是指就业机会上平等的权利。
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平等就业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而在现实生活中,与之对应的就业歧视问题时有发生。
二、就业歧视的概念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三、就业歧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①根据歧视因素不同,可以将就业歧视行为分为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体健康及残疾歧视、地域歧视等;②根据歧视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就业歧视行为分为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
而后者更有利于法院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判定,有利于在不同类型的就业歧视案件中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劳动者的宗教、性别、民族、年龄等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且没有正当理由,对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使其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与别人不平等的待遇,包括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对待和就业后所享有的待遇,如工资待遇,接受培训等。
间接歧视是指表面上看起来公正公平的规则,在实际情形中使某一些人由于其年龄、性别、民族等某个因素处于比其他劳动者不利的地位,并影响到其寻求就业和就业后的待遇,除非这些规则有法律规定。
其相对于直接歧视更具有隐蔽性,又称隐性歧视。
关于公平就业的立法反思
月 ,中国政 法大学在全 国十大 城市 做 了一 次关 于 中国就
业歧视现状的调查报告 ,得出的数据为我们了解当前中 国就业歧视现状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情况。此次调查共发
p0m m adp ed gl 0e l e n mt n br y c a r m 1 m n ia p rJ niI 0p 0n m l mc e f m li e p0 n e y m at p tg y , il rbe alc gl t m te p b c 廿ni . 0 i r I 1 mets edtr8hh m n 8igosa p a0 0ju c t 趼d n raht ud ’aetn T z I o n ia e c u a s 0d, r p el f 锄 nos 0iy js = o e e l y n o e p b c I 8 h s e , 印poc a 0 gaate ai h a gt T p v iel0m n atw 伽l e yd6 ee 1 m n dsr n i l e击 0 f ur e s 咖 JI h . oi ∞ e _ r 1 et c es dc 丑 e n mp y et i i 砒 0 a ds c n0 n b c li s m fr r y , h a p ld 0 c mi n J p
fr m 1 m n r pc 1mu sfnl nr, n c ae u s nadmaae et0 m l i ntfr ee p0 cl i— p y e tl ei p,I lⅡ oe adi r s p i 工 ngm n £e p0 n u i tr r£ t g d ie 0 f s ag 0 l e ne s o l y g s l b t e i c 0 l zn 曲tf r m l m n. e ’I p0 et si 0 e y
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略论
…
……Biblioteka . .譬堡筹 ...
衄
我 国 公 民 平 等 就 业 权 保 障 略 论
宁 立成
【 摘 要】 笔者分析 了 目前我 国公 民平等就 业权保障状 况 , 出了存在 的 问题 , 指 追溯 了问题产 生的原 因, 出 了相 提 公 民 保 障
应 的 解 决措 施 。
【 关键词 】 平等就 业权
【 中图分类号 】2 1 【 F 4 . 文献标识码 】 【 4 A 文章编号 】0 6 2 2 (0 8 0 — 0 7 0 10 — 0 5 2 O )8 0 8 — 3 【 基金项 目】 文 系江西省社会科 学规 划重点项 目“ 本 反就业歧视 法律问题研 究” 阶段性成 果,项 目编号 :6 X0 ) ( 0 F 1。 【 作者 简介 】 宁立成 , 南昌大学立 法研 究中心研 究 员, 昌大学法 律学 系副教授 , 南 法学博 士, 主要 研 究方向为 宪法
学、 法理 学 、 政 法 学 ( 西 南 昌 行 江 30) ) 3(1。 3
平 等 权是 一 项最 基 本 的 人权 ,平 等 就业 权 是 平 等权 的一 种 , 平 等权 在劳 动领 域 的延 伸 和具 体化 . 平 等权 是 是 和劳 动就 业权 的结合 。 具体 来说 , 等就 业 权是 指在 就业 平 的机 会 、 位等 方 面 , 地 每个 求 职者 和 劳动 者 都享 有 平 等 的 权利 , 能 因 为性别 、 不 民族 、 种族 、 宗教 信 仰等 与工作 内在 需要没 有直接联 系的原 因而遭到不 合理 的区别对 待 。 20 0 7年 8月 3 0日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围就业 促进 法 》 第 3 明确规 定 了平 等就 业权 :劳动 者 依法 享 有平 等就 条 “ 业 和 自主择 业 的权 利 。劳 动 者 就业 , 因 民族 、 族 、 不 种 性 别、 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虽然我围包括《 ” 就业促进 法》 内的法 律 对公 民平 等 就业 权有 所 规定 。 是 对其 保 在 但 障却存 在一 些 问题 。 因此 , 了解 我 国公 民平等 就业 权受 侵 害的现 状 , 析 我 国公 民平 等就 业权 受 侵 害 的原 因 . 究 分 探 完 善我 国公 民平 等就 业权 的保 障途 径很 有必 要 。 我 国公 民平等 就 业权 受侵 害 的现 状 及特 点 现 阶段 我 国 ,公 民平 等 就业 权 受侵 害 的情形 较 为 常
中国与印度农民工就业情况对比
中国与印度农民工就业情况对比中国与印度农民工平等就业情况对比一、概念界定1、农民工定义:“农民工”又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己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他服务行业为生的一类人群。
他们在农村甚至还保留着承包耕地,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已是非农业收入。
2、平等就业定义:平等就业权是在就业中体现平等,对劳动者的生存做出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并不是要求劳动者之间的工作、待遇没有差别,而是要保障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够站在平等的起点上并拥有同样的规则,并据此获得相当的劳动成果。
二、中国农民工就业状况分析1、中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理论分析: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既有着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作为实践背景,同时也存在着平等保护诸种理由作为理论基础。
从理论上讲,保护农民工平等工作权是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中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分析:我国关于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法》中。
我国《劳动法》第1条将其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指定本法。
”《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自然保护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其具体的保护规定总结如下:(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成立、变更与解除的每个环节都涉及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而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合同往往是法律上解决劳动纠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所在。
因此,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具体来讲,在内容和形式上,劳动合同应当符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宪法》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2)《工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3)《就业促进法》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4、我国农民工就业现状分析:总的来讲,农民工遭遇的就业待遇歧视主要表现在工资待遇歧视和工作环境歧视两方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就业促进法》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分析
作者:汪晏伊
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6期
一、平等就业权的概念
关于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学界的学者们一般将其解读为禁止就业歧视,或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相对狭隘。
因为一方面,权利的平等应该体现于权利从生成到实现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平等又是一个含义十分宽泛的概念。
因此,在进行理论研究前,应先对“平等就业权”这个基础性的概念进行界定。
(1)从平等的内涵来分析
1.就业形式上的平等:首先平等就业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指公民不分其性别、种族、血统、年龄、宗教、信仰等,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与其他相关的就业权利,包括平等的待遇、职业培训、晋升和工作条件的权利等。
2.就业实质上的平等:该项权利强调应消除先决条件的不平等因素对个人就业的不正常影响,为每个成员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环境。
强调不同情况应不同对待,允许对弱势群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2)从平等的指涉领域——过程视角分析
1.就业起点的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起点平等则意味着每一个劳动者都有自由竞争某一个岗位的同等机会和权利,所有岗位都对所有劳动者平等开放。
起点平等还体现在社会竞争的外部条件以及社会主体自身发展条件的获得上。
2.就业过程的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过程平等意味着有关就业的各种规则的制定要体现平等的理念和原则,其实施过程要平等。
尤其是正式规则,即一定的法的体系要平等。
因此就业正式规则的平等(不少学者称之为制度性就业平等行为)问题,是典型的、最有代表性的就业平等问题。
3.就业结果的平等权:就业结果平等即指因就业而产生的利益在分配上的平等,主要指就业待遇的平等,包括薪酬的支付,就业条件或就业安全保护,以及公共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等。
二、《就业促进法》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进步之处
《就业促进法》以“倡导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为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立法对当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的积极回应,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营造了大环境。
1.保护农民工形式上的平等就业权
纵观《就业促进法》不少条款,勾勒出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大轮廓,换句话说它将平等就业权作为一项原则固定下来。
该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别、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8条在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章作为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其中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
2.保护农民工实质上的平等就业权
实质的平等权要求法律保护因“不合理因素”而导致就业地位处于弱势的劳动者。
《就业促进法》中不少条文针对农民工立项,如第31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3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通过政府的统筹安排可以避免农民工外出打工时的盲目流性,也有利于为其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50条专门提出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这为农民工转移创造了条件。
3.在就业起点平等权上保护农民工平等就业权
要实现平等就业权,首先要求起点的平等。
起点的平等一方面要求所有职业和岗位都对所有劳动者平等开放,同时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另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受教育培训的权利要平等。
《就业促进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这项规定保障了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制度,包括平等的就业起点,同时本身也体现了对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
为保障就业机会的平等,《就业促进法》作了特别规定,第31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
三、《就业促进法》在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上的障碍分析
1.对于重要法律概念界定的欠缺,不利于法律保障
法律概念的准确、规范与表述的严谨程度是法律明确化和专业性程度的标志之一。
就就业领域而言,对于平等就业以及相关概念的清晰界定也就成为《就业促进法》平等就业保障功能
得以发挥的前提条件之一。
然而,在《就业促进法》中,对于“平等就业”的界定却存在着界定不清、范围狭小的缺陷。
从《就业促进法》条文来看,所谓“平等就业”实际仅限于反就业歧视和对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两个方面。
然而,平等就业还应包含其他内容。
如就业机会的平等、就业待遇的平等等内容。
另外该法31条对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的保障界定为: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反对对农村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障碍。
同样,前文也探讨过,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是不止包括这两方面的。
由此可见,《就业促进法》对于平等就业的理解比较狭隘。
2.在保障就业平等方面,操作性及实用性不强
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就是实现法律对平等就业保障功能的必要条件。
然而《就业促进法》有关平等就业的条文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部分法律条文表述过于原则
《就业促进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再如第22条等,这些规定无疑是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重要措施,但其内容因缺少具体制度的支撑而变成了一种宣示性的表述。
在实践中所能发挥作用必将大打折扣。
其二:部分条款在操作性上明显不足
《就业促进法》第5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这缺乏对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详细规定。
虽然《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并鼓励各类机构提供相关的培训.但需注意这仅仅是一种“鼓励”的态度,培训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类机构自愿性的援助。
其三:关于实施就业歧视的权利救济,实用性不强
《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缺少有关就业歧视举证责任的特殊性规定。
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各国有关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都对就业歧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做了特殊规定。
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就业促进法》现有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提起就业歧视诉讼,他必须举证证明,否则他将会败诉。
显然,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时很难找到相关证据,让他们承担的举证责任等于宣告他们败诉。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效的法律救济。
”
3.在保障平等就业上,部分法律责任缺位或处罚力度不足
为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要求具备严密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
然而在《就业促进法》保障平等就业中,在规范主体的义务的同时,却没有对违反这种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法律规范自身的逻辑结构不完整。
第2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31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但是,对于实施了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该法中并未明确规定。
这种法律责任缺失的状态无疑将降低就业公平保障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利于法律规范的实施。
(作者简介:汪晏伊(1987-),女,苏州吴江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