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0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_0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是温州实施金融改革试验区以来的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果,也是目前国内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无上位立法的背景下,结合过去一年金改取得的民间融资管理经验,首创了大额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实行民间融资管理机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
但从内容上看,它没能彻底解决我国金融行政管理体制与非法集资界定的冲突及民间融资利率上限规定的难题。
建议设立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增设涉温地区登记备案制度,并将民间融资利率上限与温州市经济水平相结合。
标签: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备案民间融资利率一、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的立法现状2012年3月国务院将温州设为首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一,并且确定了金改的十二项任务,其中明确将“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列为十二项任务之首。
①浙江省政府对应出台12条实施细则,在上述背景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得以立项,并于2012年11月制定完成,并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其列入了浙江省2013年度立法二类计划立法项目,从而使其具备了提交人大会议投票表决的资格。
条例(草案)在体例篇章上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7条。
②如果条例草案顺利通过人大投票表决,届时,在无国家级和省级民间融资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就将形成以《条例》为专门、直接依据,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国12条)、《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2011年8月)、《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12条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为间接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
据温州市官方统计,全市现有民间资金8000多亿至1万亿左右,并且每年以14%的速度递增,大体相当于温州市2012年全年GDP的2.7倍之多。
民间借贷阳光化必须运用法律手段
民间借贷阳光化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投融贷专家提醒;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缺乏,致使绝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游走在“灰色地带”。
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定时炸弹”近日,温州市金融办公布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按规划,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这虽然是一部允许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地方性法规,但考虑到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的地位及当地民间借贷的代表性,可以预见,纷扰多时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将很快正式走上台面。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十分“抠门”,许多民营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必要的资本,被迫向民间金融机构寻求帮助,民间借贷由此而兴隆起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态势。
然而,与蓬勃发展的民间借贷不相适应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严重缺乏,致使绝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游走在“灰色地带”。
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定时炸弹”。
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民间借贷公司的设立不规范,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和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借贷利率水平大大高于央行规定的利率标准上限,使得许多民间借贷变相成为“高利贷”;信用体系滞后,民间借贷行为多依赖于亲缘、地缘等民间信用,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
另外,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体制外金融市场,它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央行等政府机构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因而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
因此,尽快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使民间借贷阳光化、正规化就显得格外紧迫和必要。
此次温州规范民间借贷的管理条例和细则中,针对上述问题大多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比如要求“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
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作者: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5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政府委托,我对《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必要性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金融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
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民间融资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密切相关,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
因此,开展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已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2012年4月,夏宝龙书记在温州金改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温州民间融资立法工作。
2012年9月,我省正式启动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
草案最早基础稿由温州市政府为主起草。
温州市在理论和专项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制度建设需求、立项论证评审、阶段性成果论证评审等各种意见征求会,广泛征集主管部门、融资参与主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草案初稿提交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收到文稿后,迅速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此项目,并邀请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相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同步参与,多次召集省级相关部门和经济学界、法学界、资产管理机构等参与讨论和论证,两次征求14个省级部门和各市金融办的意见,数次闭门集中修改文稿,于4月底正式向省政府提交草案送审稿。
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快速启动相应程序,赴温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专家意见,按立法要求再次书面征求省级有关单位以及设区的市特别是温州市政府的意见,组织召开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向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沟通,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需的经费,专项用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
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二)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使用不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投资的;(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四)利用定向集合资金进行股票、期货等投机性投资;(五)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四)利用自身平台,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五)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者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资金撮合业务;(二)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三)违规收取费用;(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民间借贷第九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包括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情形。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培训课件(ppt 21页)
骗等犯罪行为。
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具体区别
2.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采取向不特定的公众募资的方式,以
及募资对象是否超过200人从而达到了公开募集地步。对此,有部分股权众筹为了回
避该问题,而利用众筹平台对投资人采取了实名认证等方式,并在这些认证后的投
资人中进行募资,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从而回避非法集资等问题。但这种
金融活动的生命在于企业规模扩张冲动和社会资金投资冲动之间的相互需求。 一方面,现代工商业及金融业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社会 资金,通过资源互补实现企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 资金,具有天生的投资增值需求。上述两种冲动的相互满足除通过银行吸储贷 款实现之外,还可以通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实现。由于集资活动天生具有投 资者先支付对价后收取回报的信用性,以及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 对称性,所以集资活动在组织上述两种冲动对接的过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决 于其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 是否在足够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 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 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 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 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 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 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 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 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
放的功能 , 大力开发旅游市场 , 从原 有的经济功能转 变到改善生 则》 、 《 关 于加强和改进 民间融资管理 的若干 意见 ( 试行 ) 》 等为 间 活品质 , 提 高生活质量 , 为当地 居民和社 区发展提供 新的增长模 接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 。 据温 州市官方统计 , 全市 现有 民间资金 式 。实现文化旅游市场 突破 , 并对旅游者进行 细分 , 专业设置旅 8 0 0 0多亿至 1万亿左右 , 并 且每年 以 1 4 %的速度递增 , 大体相 游路线 , 根据顾客需 求 , 开发 出真正的文化 旅游产 品 , 避 免竞争 当于温州市 2 0 1 2 年全年 G D P的 2 . 7倍之多 。 如此多的民间资金 性旅游增长模式 , 与周边景区合作 , 实现共赢 。 如果不加监管 , 势必会影响金融市场 的稳定 , 《 条 例》 草案制定则 为民间融 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间融资 的有法可依 为温州实现
它 没 能彻 底 解 决我 国金 融行 了产学研一体 和课 程“ 工学结合 ” 改革步伐 。但 也遇到 了诸 如管 中介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但 从 内容 上 看 , 理 资金过重 , 资 源利用不 高 , 社会 影响不 广 , 对外宣称 不够等 方 政 管理 体 制 与 非 法 集 资界 定 的 冲 突 及 民 间 融 资 利 率 上 限规 定 的 面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题 ,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 建议做好以下五个方 面。 难 题 。 建议 设 立 温 州 市 民 间借 贷 利 率 上 限 、 增 设 涉温 地 区登 记 备
前景 , 考虑到学院宠物科技专业 ( 群) 学生实习的需要 , 建设 了宠 物( 藏獒 ) 繁育 中心。繁育中心内收集了国 内外优 良的犬种近 3 O
个, 主要 开展犬 的选 育与训 导 , 利用研究 , 不 断满足城 市居 民的 需求 , 为都市畜牧业发展提供服务 。 4 . 农业观光旅游区。农业 观光旅游区以绿色为主线 , 古朴为
温州民间融资规范问题研究
于D E A方法 的民间金融资本运用效率研究——对温州市民间金融的实证分析》 中认为 , 民间融资不
受 正 规金 融部 门监 管 , 如 不加 以规 范 和引 导 , 容 易 冲击 金融 市 场秩 序 , 不 仅会 抵 消宏 观调 控 效果 , 也会
给社会 稳定 带 来潜 在威 胁 。 ( 二) 民 间融资 规范 化 需要 采取综 合 化手段
蓬勃发展 , 适应并满足 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 ,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应尝试走一条由民间
金 融发 展带 动 的“ 自下 而上 ” 诱 致 性 的制度 变革 之路 。
3 2 I J o u r n a I I J f c h a l l g c h u n F i n a n c e c 。 l l e
的2 0 . 4 6 %一 路下 滑 至 2 0 1 6 年6 月的 1 3 . 7 3 %, 较 高峰 时期下 降 近 7 个 百分点 , 回归 2 0 1 0 年之 前 的水平 。 ( 二) 传统 民间融 资机构 经 营失 去活 力
1 . 融 资性担保 公 司经 营 困难
截至 2 0 1 6 年6 月末 , 全市共有 3 0 家担保公司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较2 0 1 1 年减少 了 1 0 家, 其 中正常营业的2 7 家, 歇业或半歇业 的3 家, 注册资本 l 8 . 4 1 亿元。近年来 , 全市融资陛担保公 司业务量萎缩 , 担保代偿额上升较快 , 亏损严重 。2 0 1 6 年6 月末 , 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贷款 余额 5 2 . 5 2 亿元 , 比2 0 1 1 年降低 4 5 . 5 0 %; 担保代偿余额 2 . 2 6 亿元 , 比2 0 1 1 年上升2 5 1 . 6 2 %。2 0 1 3 年, 全 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首次出现亏损 5 0 4 万元 的情况 , 2 0 1 4 年达到亏损 9 9 5 万元的峰值 , 2 0 1 5 年负利润有 所收窄 , 但2 0 1 6 年又有上升趋势 , 2 0 1 6 年上半年已亏损 5 0 4 万元 。
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实施——兼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实施——兼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
理条例》
李炜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综合版》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民间融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其作用功不可没。
但是,由于民间融资法规体系不完善,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推介该条例的基础上,借鉴其成功经验,认为我国应加速民间融资立法进程,科学设计民间融资利率上限,尽快建立民间借贷报价系统和信用记录系统,改变监管理念,多部门协作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总页数】4页(P21-24)
【作者】李炜
【作者单位】广东白云学院财务管理系,广州5104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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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备案制度浅析--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之规定 [J], 胡兵;林承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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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鉴 [J], 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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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2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22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六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
击鼓传花,民间借贷遭遇“跑路”危机
击鼓传花,民间借贷遭遇“跑路”危机作者:李宇来源:《新城乡》2014年第12期成都市东大街因众多理财公司云集,被称为民间金融一条街。
如今,走在这条大街上,曾经随处可见、总是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向过往路人发放传单的理财顾问已不见踪影。
即便你主动走入这些理财公司的店面,三三两两的公司员工无精打采地坐在电脑旁,对走进来的投资者已提不起热情。
随着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爆发民间借贷危机,“无法兑付”、“跑路”等像传染病一样开始在西部省份蔓延。
民间借贷无序地野蛮生长,在经历市场洗礼后终究会回归“新常态”。
回报“打水漂”民间借贷的繁荣,源于企业“钱荒”和民间投资渠道窄两者的一拍即合。
鄂尔多斯是典型。
作为资源型重镇,当地人因煤炭资源和拆迁补偿手握大量富余资金,当信贷紧缩让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款时,恰好与丰富的民间资本形成了供求“默契”。
据当时媒体报道,鄂尔多斯民间信贷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多亿元,借贷月息大都在2分至3分之间,折算年息24%至36%。
而中小企业毛利能达到10%已属不易,必然无力长期承担民间借贷的高息成本,民间借贷崩盘是迟早的事。
实际上,民间借贷食利者的获利源头来自于实体产业,若企业因无法消化高企的财务成本而倒闭,那么预期中的高利息回报必然会“打水漂”。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民间借贷的参与者似乎被美梦迷住了双眼,满脑子充斥着“邻家老太发财了”的故事,没有人关心钱去了何处,只盯着上家承诺的利率。
其结果是民间借贷逐渐异化成一场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
更让人担忧的是,前期高利贷的获利示范效应,还吸引了许多实体资金转道加盟,产业空心化日趋严重,民间借贷越来越像一座空中楼阁。
多米诺效应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高额回报背后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风险就会如多米诺骨牌般迅速扩散,给当地经济与社会安定形成重创。
房地产行业降温,是民间金融市场倒下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民间借贷谋求合法化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出炉
为一个 好 的配套 措施 。
温州民间借贷细则的出台,首次在执行层面上 为民间借贷正名 , 承认其合法地位。然而 , 此举对解 决 民间金融的实际问题效果甚微 , 合法民间贷款与
非 法 集 资 的界 限 亟待 厘 清 , 对 于实 际利率 的规 定 亦
有待明确。民间借贷 的健康发展需要政策与法律给 予适当空间,而利率市场化是温州金改试验区取得
民间借贷谋求合法化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出炉
全 国首 部金 融地 方 性法 规 《 温 州 市 民 间融 资管 个 中典 型 。 2 0 1 1 年 7月 , 中国人 民银行 温 州市 中心 支行 发
理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及《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将于 3 月 1
规定 , 可能会导致部分民间借贷继续潜伏
于地 下 , 逃 避报 备 。 事 实上 , 民间借贷 的健
康发展需要 的是一套严格的信用机制以 及完善的法律保障, 双方认为在可承担的 风险范围内即可进行借贷 , 而不是死板地
规定 一个 名义 利率 的倍 数 。 据 闻 ,温 州 中院 正 探 索 民 间借 贷 的 “ 温州 指数 ” , 欲 以此作 为 超 过法 定 利率 4 倍 时 民间借 贷利 率 的 自由裁量 依据 , 若 可实 现 , 不 失
全面合法化 直面两 大问题
然而 ,此举并不等同于民间借贷 的全面合法 化。 以目前可知的资讯来看 , 《 实施细则》 只规定了需 报备 的情况 ,却未对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给予明确 界限。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一向都十分模糊,
官方 并未 有 明确说 法 。而 以往央 行 的表态 是 , 保 护
已成金改 试验 区但 无甚 作 为 ) 。
让民间融资走在阳光下
让民间融资走到阳光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施带来极大的正向引导作用,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只要符合条例,都可以正大光明放贷,值得向全国推广。
本刊记者 徐豪温州2011年开始爆发的“跑路事件”,将民间融资推上了风口浪尖。
回想起“那个时候”,李钰(化名)还心有余悸。
李钰是温州人,同丈夫在温州和东北一个城市的城市之间奔波做生意,女儿在东北上大学,“要是人跑了,我找谁要钱?从哪里要?” 李钰告诉本刊记者,三年前“一个月八分的利很正常,高的时候一毛四五都有”,而现在比较理性了,“一个月不到两分”。
也正是温州老板的“跑路”,让民间融资的风险曝于阳光下,如何让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成为所有城市都在探讨的问题。
2012年3月底,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落地,两年以后,试验区的经验探索了多少?共建信用体系“温州危机所带来的损失远不止伤害经济,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温州信用体系。
企业与融资机构之间的信用度越来越低,银行不相信企业,企业也同样不相信银行。
不仅银行与企业互不信任,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基础,也在不断削弱。
”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对本刊记者表示。
3月1日起,《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规定30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强制备案。
在此之前,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温州征信分中心以及民资征信公司先后落地。
4月10日,温州市政府出台《2014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部署了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助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加强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30项信用建设任务。
周德文说,《条例》带来了极大的正向引导作用,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可以正大光明放贷,只要不非法吸储就行。
这样的阳光化引导,让不少人少了顾虑,同时,也更受到法律的保护。
温州市金融办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27日,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598笔,10.76亿元。
其中单笔300万元以上应强制备案的121笔,总金额7.56亿元。
民间借贷与其奉“堵” 不如制度“疏”
投融贷分析:民间借贷与其奉“堵” 不如制度“疏”民间借贷是一个具有顽强生命力的古老市场、一个政策初放,新春重焕,十万亿的紧缺市场,一列盛载财富神话的高速列车,邀您搭载!慧眼识金,商机等你抢占!而对于民间借贷究竟该如何管理和引导,一直是困扰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于此温州给出的回答是“堵不如疏”。
3月1日我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正式实施。
对于此《条例》,专业人士给出的解释是对于民间借贷与其奉“堵” 不如制度“疏”《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民间借贷,需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设定诸如这样的数据上限有何依据《条例》并不是更多地站在让借贷双方意识到备案有好处这个视角去设置,我们更注重能够引导借贷双方去备案,而不是去处罚。
这个条款从数额上来说确实不高,但并不影响备案制的推进。
因为备案制更多的是需要借贷双方自觉地接受这个制度,自觉地去备案。
政府已经在激励制度上做了大量的规定,连法院审理案件都与是否备案挂钩,包括公证、担保物权等方面也都给予便利;而如果不备案,除了经济上的奉,还有其他声誉的影响,我们认为这可能比罚钱更有效果。
金融市场是信用市场,如果应该备案的人没有备案,我们认为他的信用是缺省的。
如果你不备案而出借人备案了,他自然会对你的声誉及各方面情况产生怀疑。
这体现了我们针对民间借贷行为不是重罚的态度。
因为重罚不完全能起作用,一定要通过制度引导。
虽然针对小额资金可以豁免备案,但我们也支持自愿备案制度。
有时出借人不愿备案是怕露富,或者是不愿为相关收益去纳税,但备案制度对出借人来说好处更大,因为可以对借款方的情况有更全面的认识,增加资金的安全程度。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地方金融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地方金融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温政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地方金融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3〕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地方金融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3日温州市地方金融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金融审计工作,保障地方金融安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地方金融机构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地方金融机构、其他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组织的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其他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或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活动,但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直接监管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地方金融审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二)服务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三)防范区域经济金融风险;(四)促进地方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权限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可以对下列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一)市、县(市、区)级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二)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承担其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的金融机构;(三)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最终风险处置责任的金融机构;(四)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其他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发文字号】温政发[2005]32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2【实施日期】2005.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5〕32号)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传统的、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互助解困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广、运作尚不规范,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
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意见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民间融资管理的紧迫感我市民间融资有个人借贷、债权性或股本性的企业内部集资、各种形式的“做会”、民间票据融资、企业间借贷等多种形式。
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和外部监管,民间融资基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极易导致社会投资的盲目性,使一部分民间融资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或项目,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同时,由于民间融资的趋利性,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加上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为诱惑从事非法集资、集股诈骗等活动,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极易形成较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
近年来,我市曾发生民间“倒会”、典当商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企业集资倒闭等事件,社会影响很大。
目前我市民间融资市场更趋活跃,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堵疏结合,切实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打击非法融资活动,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民间融资的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承担”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民间融资管理。
(一)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设立银行业、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认定,发布取缔公告;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取缔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温州市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结果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温州市金融机构业绩考
核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5]13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温州市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结果的通报
(温政办〔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我市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努力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业务,全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温政办〔2014〕92号),对27家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46家市级保险金融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经市金融考评小组考评,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2014年度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结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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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
监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
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条例和
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民间融资公共
服务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二)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
(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四)将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进行投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
(四)泄露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违规收取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民间借贷
第九条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民间借贷。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之间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且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也可以自行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报送备案的民间借贷,发生于条例施行之前的,可以不予报送备案,但在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未能履约完成的,应当予以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已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的民间借贷合同,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鼓励民间借贷当事人将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履约信息将纳入民间融资信用系统。
第十五条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查询自身备案信息。
查询他人备案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查询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民间借贷当事人认为备案信息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的,有权向接受备案的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第十七条对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给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非金融企业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对具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民间借贷,法定登记机构在办理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
对不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法定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事实移交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查处。
第四章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定向债券,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定向债券。
第二十一条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可以作为发行与转让服务平台,为定向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可以自行发行债券,也可以委托具有承销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发行。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委托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作为定向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托管机构依照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与债券持有人约定规则,该规则作为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完全偿还本金与利息之前,股东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与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由托管人托管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八条向集合资金托管人应当将受托管理的定向集合资金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各期不同的定向集合资金分别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定向集合资金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于
短期民间借贷的,单户最高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短期民间借贷限额的百分之五。
第三十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对外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以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承销机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第三十二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
以采取担保和商业保险等增信措施。
鼓励采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期权等创新性工具和产品。
第五章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指
定专人负责民间融资监督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流等事务。
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民间融资活动中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监管等环节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构。
成员单位不得泄露知悉的保密信息。
第三十四条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民间融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对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民间融资活动,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关应当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
者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
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移送的民间融资涉嫌犯罪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书面反馈审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
工作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公众举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
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托事项的履行
情况进行核查。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同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撤销其受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经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经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是指经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提供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民间融资相关公共服务的机构。
合会,是指一般由合会邀会人根据一定目的邀集,以参会人在一定期间内、以约定的资金数量、以互相融通为条件,分期聚集一定资金,首先供邀会人使用,其后根据制定的办法,在邀会人主持下轮流由参会人收取,直至到期结会的一种互助组织形式。
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之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