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规划,遵守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兼顾国防和民用需要,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提高工程性能和防护能力。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保障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合理使用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划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二)未按照标准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三)未对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未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的;(五)未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的;(六)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七)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使用用途的。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事机关确定。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制定防空袭方案,组织必要的城市防空袭演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在预定疏散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疏散地域建设。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根据防空袭方案,指导有关部门拟制保障计划。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和管理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
第八条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修建的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属国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地建设,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本条例公布前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未建防护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平战转换措施。
贵州人民防空条例
贵州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作为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我国人民防空法律体系对于依法建设国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事机关确定。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制定防空袭方案,组织必要的城市防空袭演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在预定疏散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疏散地域建设。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根据防空袭方案,指导有关部门拟制保障计划。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和管理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
第八条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修建的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属国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地建设,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本条例公布前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未建防护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平战转换措施。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重要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的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国防事务【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事机关确定。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制定防空袭方案,组织必要的城市防空袭演练。
贵阳市人防工程工作手册
贵阳市人防工程工作手册贵阳市人防工程工作手册第一章绪论1.1 工作手册的目的和作用贵阳市人防工程工作手册旨在规范贵阳市各级人防部门的工作,提供操作指导,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贵阳市各级人防部门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人防工程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人防工程设计2.1 设计原则人防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注重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功能,兼顾人性化、美观化。
2.2 设计要求(1)人防工程的平面布局应合理,便于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2)人防工程的逃生通道应满足人流密度要求,并配备明确的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3)人防工程的供电、供水、通风、排水等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4)人防工程的防护设施应能有效抵御各类自然灾害和恶劣环境;(5)人防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要求;(6)人防工程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及时掌握人防设施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人防工程建设3.1 建设管理贵阳市人防部门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加强资金、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监督。
3.2 施工安全人防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人员应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3.3 环保要求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严禁污染环境、占用耕地和破坏生态。
第四章人防工程使用4.1 使用管理贵阳市人防部门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人防工程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安全管理措施。
4.2 检查维护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备查。
4.3 应急准备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和提供紧急救援。
第五章人防工程维修5.1 维修管理贵阳市人防部门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处理人防工程的各类维修问题。
贵州省人民防空
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手册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0月目录一、法规政策及部分条款二、审批流程和要点三、相关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积极配合,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措施。
改革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变化较大,为落实改革要求,顺利开展人防工作,根据我省人防系统实际情况,我办编制《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手册》,请各位同事认真学习,及时关注新政策新文件,熟悉掌握,以便工作开展。
若有新文件请遵照新规定执行。
一、法规政策及部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筑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
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家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家的战略安全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1. 国家机构:负责对全国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地方政府:负责对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进行组织和实施。
3. 相关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专业领域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工程规划1.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规模。
2. 地方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保工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对于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需考虑人口密集区、重要机构和基础设施的布局和保护。
五、工程设计1.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环境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避免工程设计的盲点和漏洞。
3. 对于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需满足通风、排水、疏散和应急救援等功能要求。
六、工程建设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需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的按时完工。
3.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七、工程管理1. 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证工程的长期运行和维护。
2. 要对工程设施进行保护和监测,确保工程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3. 对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工程应急1. 在发生突发事件或战争威胁时,人民防空工程应能及时发挥作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要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人们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3. 对于工程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要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保证工程的持续有效性。
九、工程评估1. 对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要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总则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结合。
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计划管理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施。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7修正)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市人大字〔2017〕10号【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29【实施日期】2017.06.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13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黔人防通〔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黔人防通〔2020〕51号各市(州)人防办:现将《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防系统直属人防工程出租管理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人防系统直属人防工程出租管理指导意见3.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略)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9月11日附件1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平时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人防工程在国防建设中具体重要的意义,在人防工程施工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分配计划进度,进行人防工程施工,保证人防工程能够顺利完工。
贵州省制定的《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下面小编为您就《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四章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人防战备部门主管。
第五条公安、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防战备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人防战备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备需要按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黔府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坚持应建必建、质量第一、平战结合、合理利用原则。
第四条平时,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平时使用人有义务腾空移交,由本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依规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可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并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许可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有关规划的编审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黔府[1981]14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3日黔府〔1981〕141号)人民防空工程是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御敌人侵略的重要战备设施。
为了确保我省人防工程的安全,使之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人防工程是国家重要的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各单位要对广大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保护人防工程重大意义的教育,杜绝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行为的发生,使各类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加强已有人防工事的管理,单位修建的工事由单位负责管理,公共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管理。
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已经修建起来的人防工事,要加以充分利用,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长期坚持不用的,人防部门有权安排调用。
三、城市建设,凡有涉及人防工程安全的,须事先经省、地(州、市)人防办公室同意,未经人防部门许可而损坏人防工程的,应由施工单位修复或赔偿损失。
四、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事先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拆除。
大、中型项目由人防领导小组批准,大型项目报大军区和全国人防办备案;小型和零星项目由地、州(市)人防领导小组批准,报省人防办备案。
五、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按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建。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应追究领导责任,并予以补建。
工程补建地点,由拆除单位同当地人防部门协商解决。
六、不准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建房、采石、取土或进行其他有损工事的作业。
个别确需建房的,应事先取得人防部门同意,但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口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物高度的二分之一。
贵阳市人防工程工作指引
贵阳市人防工程工作指引平战结合,是人防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
贯彻这一方针,就是要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这一方针充分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特色是人民防空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及人民群众对人民防空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增强人民防空的自身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负担。
一、什么是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韵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等;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旅馆、影剧院(会堂)等等;从工程构筑方式划分,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工程两大类。
二、人防工程建设原则: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按抗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级:1、2、2B、3、4、4B、5、6。
四、人防工程安全保护:1、严禁侵占、损毁人防工程及期设施,严禁覆盖和破坏人防工程水准点、导线点等测量标志。
2、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3、不得在人防工程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开渠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不得占用、堵塞和破坏人防工程出入口,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垃圾。
4、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确需调整使用的,须经规划、土地和人防战备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5、人防工程用作公共娱乐场所及营业性场所的,市人防办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其符合消防要求,雨季,各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要积极准备防洪,确保人防工程不能遭淹。
五、人防工程拆除补建规定:《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经市人防战备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按现行工程造价赔偿。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防办:人防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也是平时服务和应急支援的基础性工程,其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防护效能发挥和服务功能体现。
近年来,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多年来形成的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现象,造成一些人防工程处于年久失修状态。
为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黔府办发〔2020〕38号文的贯彻落实(一)认真学习贯彻。
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0〕38号),此办法出台将有力促进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下属人防工程维管机构认真学习,把握精神,熟悉内容,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市(州)人防主管部门要抓好本级的具体实施和对县级实施的指导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长效联动机制,有效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推进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积极组织宣传。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辖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大力营造良好氛围,为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提供有利的舆论基础。
二、积极推进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工作(一)明确目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贵阳市交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贵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0]147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1【实施日期】2010.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贵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贵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贵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贵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人民防空、国防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制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监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人民防空事项;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四)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开展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拟订和实施全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和指导城市防空袭演练;负责市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口疏散地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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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人防工程建筑和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侵占、损毁人防工程及其设施,禁止覆盖和破坏人防工程水准点、导线点等测量标志。
第十八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地下统筹兼顾的原则。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分区规划以及专业规划、小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应当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人防指挥工程,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修建。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
人防工程的口部用地手续,由工程建设单位凭规划定点意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新建7层以上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单个口部的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物高度的1/2;7层以下的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单个口部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的距离,因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口部应当修建防倒塌棚架。
第六条 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备需要按照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贵阳市人大网站(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使用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和结构,不得损坏防护结构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保证战时迅速投入使用。一旦战备需要,使用人必须无条件搬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许可证。对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许可证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除责令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外,可以并处应建地下室总造价1‰至10‰的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其送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确需调整使用的,应当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修、设备设施保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做到工程结构完好,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道路畅通。工程内部整洁,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扇启动灵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单位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方与使用方应当签订使用合同。人防公用工程使用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单位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单位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贪污受贿,挪用易地建设费和使用费,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专款专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罚款上缴财政。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117(颁布时间)
20110117(实施时间)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8月13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九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开渠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不得占用、堵塞和破坏人防工程出入口,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垃圾。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者按照现行工程造价赔偿。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等级标准和建设程序修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人防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
第五条 公安、发展和改革、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十一条 城镇私有住宅按照原房原面积维修改造和农村修建私有住宅,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口部的数量和位置的确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规划、土地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防工程口部的必须用地,保证人防工程道路畅通及修建口部设施。指挥所等重要人防工程口部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其他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6%。
(一)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不足规定的;
(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不够一个防护单元的;
(四)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该建筑首层建设面积的;
(五)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情况。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列支,没有收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无法解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工程外,平时应当尽量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人防公用工程的开发利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优先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不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整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用作公共娱乐场所及营业性场所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通风技术要求。地处河边湖岸的人防工程,要完善防洪设施,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列支。
人防公用工程的维护管理费,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列支,没有收入的,从人防工程费中列支。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列支,没有收入的,由本单位负责解决。企业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计入成本开支。
结合民用建筑(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
第十条 10层以上、基础埋深3米以上或者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以及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