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

合集下载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兑现岗位设置工资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兑现岗位设置工资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兑现岗位设置工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兑现岗位设置工资工作的通知市直各事业单位:根据2012年3月8日市人社局会议纪要精神,凡2011年11月30日前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岗位聘任的单位,即日起可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对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的人员按2011年7月1日兑现并补发工资。

注意事项:一、必须在职称备案、行政职务任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核定以及合同鉴证完成的前提下进行兑现工资工作,否则不予办理。

二、办理兑现工资时,需携带岗位设置人员管理手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备案表、行政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表、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用表、聘用合同、工资变动情况表、工资变动审批表。

三、请认真阅读《岗位设置工资审批表》中的填表说明,填写完成后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电子版一并上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审批。

四、差额、定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填写《岗位设置工资审批表》时不需填写补发金额,只填写岗位设置变动情况即可。

五、办理业务时间为每月1日至19日。

附表:《岗位设置工资审批表》联系电话:5538051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表:注:1.2011年11月30日前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岗位聘任工作的单位,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可从从2011年7月起执行新聘岗位工资待遇;在补发工资时应补发2011年年终奖金(十三个月基本工资差)注:1.补发工资从2011年7月算起;在补发工资时应补发2011年年终奖金(十三个月基本工资差)2.2012年1月起公积金标准上调至12%,所以在补扣2012年公积金标准时应按12%补扣,2011年7--12月公积金标准为10%3.2011年7--8月按老税率基数2000补扣所得税,2011年9月起按新税率基数3500补扣所得税;4.补扣公积金和补扣所得税由各单位人事认真如实填写,公积金、所得税、失业保险需填写整数5.“职务(职称)级别”、“基础性绩效级别”项填写:普通工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技术员、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办事员、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局、正局;“职务属性”和“基础性绩效属性”项填写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6.奖励性绩效工资项按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填写7.岗位等级项填写:专业技术填“一级--十三级";行政管理填“一级--十级”;工勤技能填“二级--五级”8.任职时间按如下格式填写:年年年年-月月月月-日日日日,例如:2011-07-019.姓名、身份证号应与财务工资单保持一致;单位性质填写“全额、差额、自收自支”10.办理工资兑现时请将此表填好后用A3纸打印好后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电子版一同递交工资福利处审批。

鞍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鞍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鞍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11]90号)和《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鞍人社发[20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管理制度的转变,充分调动事业单位种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坚持平衡过渡与逐步完善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平衡入轨。

(三)坚持岗位设置与其它改革配套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三、现有人员及职务(岗位)聘用情况(略)四、单位规格和内设机构根据X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办公室)《XXX的通知》(X编[XXXX]XX号),本单位机构规格为名;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XX名。

核定单位领导正职X名,副职X名。

内设机构X个,分别是XXX、XXX,内设机构领导正职X名,副职X名。

五、拟设主体岗位和岗位数量(一)主体岗位单位岗位总量XX个,主体岗位是XX,占岗位数量的XX%。

其中:管理岗位X个,占单位岗位设置总量的X%,专业技术岗位X个,占单位岗位设置总量的X%,工勤技能岗位X个,占单位岗位设置总量的X%。

(二)三类岗位等级和数量1、管理岗位的等数量(1)单位领导管理岗位X个。

其中:X级X个,Y级Y个。

(2)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X个。

其中:X级X个,Y级Y 个。

(3)普通管理岗位X个。

其中:X级X 个,Y级Y个。

(4)政工职务人员的等级和数量。

高级政工师X个,政工师X个,助理政工师X个,政工员X 个,分别占政工职务X%、X%、X%、X%。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人事处关于调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人事处关于调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事处关于调整遗属⽣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学校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遗属⽣活补助⼯作,使学校已故教职员⼯的遗属基本⽣活得到保证,根据《四川省⼈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07]294号)⽂件精神,现将调整职⼯遗属⽣活补助标准的有关间题通知如下:
⼀、补助原则、补助对象、补助费计发系数按照《四川省⼈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07]294号)⽂件规定执⾏。

⼆、⽂件规定遗属⽣活补助费要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为计发基数。

为易于操作:
遗属户籍在成都市、直辖市、外省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计发基数按照成都市实际每⽉的最低⽣活保障标准执⾏。

遗属户籍在绵阳市和省内外其他地市州的,计发基数按照绵阳市实际每⽉的最低⽣活保障标准执⾏。

三、为⽅便统⼀管理,学校同时开展遗属⽣活补助的复检⼯作。

请各相关部门通知现享受遗属⽣活补助⼈员于2008年3⽉15⽇前携带户⼝本等相关材料到⼈事处⼈事科办理。

四、本通知从⼆○○六年七⽉⼀⽇起执⾏。

川⼈函〔1981〕053号、川⼈发〔1981〕033号、川⼈⼯〔1985〕42号、川⼈⼯〔1986〕15号、川⼈福〔1989〕3号、川⼈福函〔1990〕3号、川⼈福〔1994〕2号⽂件同时停⽌执⾏。

学校⼈事处
⼆○○⼋年⼀⽉⼗六⽇。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鞍人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省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各单位应对现有遗属认真复查,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要认真清理;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而未享受的,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落实。

2、鞍山地区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根据鞍政办发[2006]105号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高于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执行。

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县(市)、区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财政局2008年1月30日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024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

2024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

2024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2024年,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的生活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的补助标准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其生活需求。

一、补助标准的调整2024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的补助标准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状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补助标准的调整应充分考虑退休人员遗属的实际生活需求,确保其基本生活费用得到覆盖,对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也应有所考虑,以提高其生活质量。

二、补助标准的执行为确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的补助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对补助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助金落实到位,并杜绝滥用和挪用的现象,保障退休人员遗属的合法权益。

三、补助标准的保障2024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的补助标准应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应对补助标准的具体金额、发放标准等进行规定,确保其合理合法。

同时,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让退休人员遗属有权利对补助标准提出异议和申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补助标准的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24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的补助标准也应逐步提高。

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退休人员遗属的帮助,提高其生活质量,让他们享受到应有的尊严和关爱。

综上所述,2024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的调整和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确保退休人员遗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这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

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其遗属提供更好的福利和服务。

鞍山事业编工资待遇表

鞍山事业编工资待遇表

鞍山事业编工资待遇表一、引言鞍山作为中国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拥有着丰富的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鞍山的事业编制岗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鞍山事业编工资待遇表,让大家更好地了解鞍山事业编制岗位的薪资情况。

二、鞍山事业编工资待遇表内容1. 岗位分类根据鞍山市事业单位岗位分类规定,事业编制岗位主要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办事岗位和工勤岗位四大类。

每个岗位类别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2. 薪资构成鞍山事业编制岗位的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等多个方面。

其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岗位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的固定金额,岗位工资是根据岗位的难度和特殊性确定的额外报酬,绩效工资是根据个人工作业绩确定的奖励,津贴是根据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确定的补贴。

3. 薪资级别鞍山事业编工资待遇表中规定了不同岗位的薪资级别,从一级到十六级,级别越高,薪资水平越高。

每个薪资级别对应不同的薪资档次和工资范围。

4. 工龄工资鞍山事业编制岗位中,工龄工资是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的额外报酬。

工龄工资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提高,激励员工在同一岗位上不断成长和进步。

5. 奖金和福利除了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外,鞍山事业编制岗位还享有丰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

奖金包括年终奖、节日福利等,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这些福利待遇为员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福利。

6. 其他补贴根据鞍山市事业单位规定,事业编制岗位还可享受其他补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等。

这些补贴的金额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7. 薪资保障和调整鞍山市事业单位对事业编制岗位的薪资保障和调整非常重视。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鞍山市会及时调整和提高事业编制岗位的薪资水平,确保员工的收入水平与时俱进。

三、结论通过本文对鞍山事业编工资待遇表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鞍山事业编制岗位的薪资待遇丰厚,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等多个方面。

鞍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鞍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鞍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8【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鞍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10月8日)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人报[1997]15号)和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文件精神,以现行工资、福利、退休政策为依据,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列入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计划管理范围的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均纳入本暂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下简称本保险范围)。

中、省直驻鞍机关、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本暂行规定。

上述单位的全民职工、集体职工、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含停薪留职和放长假职工)以及计划内城镇临时工,均参加养老保险。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凡列入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计划管理范围的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均纳入本暂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下简称本保险范围)。

中、省直驻鞍机关、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本暂行规定。

上述单位的全民职工、集体职工、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含停薪留职和放长假职工)以及计划内城镇临时工,均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计划和政策;协调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依据单位人员总数、工资总额审定应缴及支出养老保险基金额度;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及保值、增值情况;检查各单位的投保情况;组织养老保险的宣传、培训工作。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11.09
•【字号】辽劳社发[2007]104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7]10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辽民函[2007]42号)文件精神,及物价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的时间、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三、列支渠道和其它问题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通知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差额部分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2023年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一)为做好公司离退休人员的治丧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治丧工作管理办法如下:一、工作原则离退休职工丧事的处理事宜由家属办理,单位工会及人力资源部协助配合。

二、有关部门职责(一)综合管理部:协调、安排公司领导出席悼念活动;协调安排所需车辆。

(二)人力资源部:办理离退休逝世者丧葬费等事宜。

(三)工会: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及时上门慰问并发放慰问金。

三、悼念规格(一)离休和退休公司老领导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公司领导、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出席。

(二)其他退休人员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出席。

四、家属慰问金的标准(一)离休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去世,慰问金3000元。

(二)离休处级以下干部及退休公司老领导去世,慰问金元。

(三)其他退休人员去世,慰问金1000元。

五、其他规定(一)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离退休干部在外地逝世,一般不前往参加悼念活动,可发唁电;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猜你感兴趣:1.离退休工作总结2023年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二)第一条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第二条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第三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职责任务第四条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2、配合教工党总支部组织指导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根据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我市开始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

一、执行时间2012年1月1日二、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省辖市、下同)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结果确定。

三、具体标准我市实行市、县(市)统一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433元;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866元。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631元;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7262元。

四、补发问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204元,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408元;2013年1月1日至目前,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198元;因工(公)死亡人员需要补发丧葬补助费396元。

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丧葬活动的通告-

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丧葬活动的通告-

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丧葬活动的通告正文:---------------------------------------------------------------------------------------------------------------------------------------------------- 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丧葬活动的通告为全面推行文明殡葬,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形象,有效杜绝丧葬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及封建迷信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丧葬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丧葬活动,以及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市公民死亡一律实行火化(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尸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二次葬。

三、城镇丧事办理中禁止在户外搭设灵棚、设灵堂;禁止抛撒纸钱、鸣放鞭炮、吹奏或者播放哀乐;禁止制作、摆放、焚烧纸牛、纸马、冥纸等封建迷信用品;禁止“报庙”、“送山”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殡仪馆等专用焚烧场所以外焚烧死者遗物。

四、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以及无照经营殡葬用品。

五、骨灰处理提倡多样化,推行海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骨灰可以选择存放在殡仪服务单位的骨灰堂或者安葬在经省民政厅批准建立的公墓内。

严禁私自修建公墓、对外出售(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或者将骨灰乱埋滥葬。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村以外公民提供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原则上不准外运。

确需外运的,应当经市、县(市)级民政部门批准。

尸体运送必须使用民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运尸车,禁止非专用运尸车辆运送尸体。

七、信教公民举行丧事宗教仪式,必须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八、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带头破除封建丧葬陋习,不得借丧事大操大办,趁机敛财,禁止用公车从事丧事活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02.14
•【文号】劳人薪[1986]13号
•【施行日期】1986.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劳人薪(1986)13
号)
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除按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考虑到殡葬工作条件特殊,为了鼓励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还可给他们加发特殊行业津贴。

津贴标准,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平均30元,最多不超过40元;市县还可以低一些。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在安排津贴标准时,应按接触尸体的程度划分档次,有所差别。

各地新定津贴标准,从本通知下达之月份起执行。

所需津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以后,原来实行的类似性质的岗位、
保健津贴予以取消。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殡葬职工守则》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办法,请抄送我们备案。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

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自然人缴费年限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自然人缴费年限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自然人缴费年
限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鞍人社发[2013]4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自然人缴费年限及相
关政策的通知
(鞍人社发【2013】4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自2002年8月《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鞍政发[2002] 25号)实施以来,通过“关于《鞍山市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劳社字[2003]2号)及“关于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劳社[2007]6号)两个文件的完善,有效的保障了广大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的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根据近些年来经办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本着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的原则,现就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做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1、调整《关于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调整》(鞍劳社[2007]6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的规定,调整后个体劳动者参保实际缴费不少于10年由连续缴纳10年调整为累计缴纳10年。

2、个体劳动者在原单位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含按困难企业单位缴费、个人
不缴费)、由外省市转入我市其认定的所在单位及个人缴费年限(不合视同缴费年限),均可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3、个体劳动者首次参保不再需要进行体检,可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辽宁省物价局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辽宁省物价局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辽宁省物价局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辽宁省物价局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各经济开发区发改局(物价局):为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辽价发〔2018〕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此次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工作开展的重大意义,逐层逐级传导压力,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以“钉钉子”的精神担当负责,切实把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等逐项落到实处。

此次专项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辖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监管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将成立督导组,督查各县(市)区殡葬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以及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物价局)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以全面排查和“双随机”检查的形式,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同步开展专项检查。

二、突出检查重点,全面组织实施检查的期限范围、重点内容、工作要求等事项按照省局要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市监价监〔2018〕78号)文件规定进行。

聚焦殡葬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热点,通过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未按规定实施惠民殡葬有关收费减免、优化措施;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捆绑服务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鞍发改发〔2017〕196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鞍发改发〔2017〕196号各县(市)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市殡仪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鞍山市殡仪管理服务中心新馆将投入运行,为丧户提供文明优质便捷的一条龙丧事服务,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大幅提升。

为规范我市殡葬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殡葬用户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我市殡葬改革和文明祭祀工作,促进殡葬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12〕9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包括遗体接运费、存放(冷藏)费、火化费和骨灰寄存费四项基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对未满十四周岁(含)或残肢遗体四十公斤以内的按半价收费;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冷藏、火化、收敛等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

骨灰寄存证及祭奠取放证等工本费列入基本殡葬服务成本,不得向丧户另行收取。

二、公墓价格公墓分为公益性墓地和其它经营性墓地。

公益性墓地价格按照非盈利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价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制定城乡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通知》(鞍价发〔2013〕115号)执行,免收公墓证工本费,遗失补办的收取每本10元公墓证工本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1.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和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我市开始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及办法。

一、执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
二、相关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市(省辖市、下同)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