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预防抢劫现款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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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京政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二〇〇八年六月)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综治办〔2007〕79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8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下同)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巩固本市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成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本市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示范建设更加规范,二手交易更加便捷,打击整治更加有效,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解决自行车丢失被盗问题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工作,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一)市公安局要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82号)要求,研究制定派出所备案登记自行车购销台帐具体办法;完善被盗自行车及其涉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严格的案件受理、登记、统计制度,如实将自行车被盗案件纳入治安、刑事案件统计范畴;要提高统计数据的使用效率,建立盗窃自行车警情动态定期分析制度;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取缔非法自行车交易市场,重点打击盗窃和收赃、销赃自行车团伙,重点整治非法自行车旧货交易市场,废旧收购站(点)和收赃、销赃、窝赃的自行车维修点、出租房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5•【字号】京政办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三月五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市公安局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本市城市建设已步入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消防工作是城市公共安全和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

为保证本市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设施配置和小城镇消防队站规划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各方参与、全力推进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努力提高城市抵御火险灾害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全市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区县政府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各区、县政府要把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明确工作目标,依法加强管理,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19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19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195号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首都公安执法制度体系,2017年,市局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执法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具体内容见附件)。

现将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本市开锁行业安全管理的通告2004年第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洗浴场所经营行为的通告2007年第3号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整顿规范旧货交易打击销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07年第9号4 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京公治字〔2011〕1750号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613号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10〕816号7 关于对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轻型越野车和部分旅行车行驶按小轿车进行管理的通告 2001年第5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日——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主渠道的作用,稳定繁荣市场,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市商委系统所属商业、服务业继续做好承包经营责任制、完善小型企业改革措施以及扶植发展商办工业等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下期承包工作。

全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本期承包1990年底到期后,要按照《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78号)的要求,继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认真做好下期续包工作。

1、承包形式。

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及现行超收返还,欠收自补的比例和上述《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两保一挂”承包、上交税利基数承包、上交税利定额承包、政策性亏损商品亏损总额承包或按商品计量单位亏损定额承包等形式进行承包。

各企业采取何种承包形式,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会同市商业主管局或区(县)商委(财办)、商业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2、承包期限。

除采取上交税利基数定额承包和政策性亏损商品亏损总额承包或按商品计量单位亏损定额承包形式的企业外,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均为5年。

3、“两保一挂”承包基数的确定。

下期承包基数,以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商业公司为计算单位,一般采取以1990年规定的承包任务数为基础加适当增长幅度,予以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京政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1日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正确处理稳增长、防风险、保稳定的关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积极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严格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国家及本市对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依法办理。

建立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会商机制,加强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但不限于“投资、资产、资本、控股、股权投资(基金)、财富(财务)管理、投资(财务、财税、融资、金融、金融服务、理财、贷款)咨询、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字样或类似字样的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做好金融风险的源头防范工作。

加强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

建立涉嫌非法集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将对此类主体的抽查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类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京政办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危险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筹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以加强基础工作和落实规章制度、技术保障有机整合为重点,把技术手段防范、人员值守、物理防护、看护犬看护和区域协助防范综合运用于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从依靠阶段性的集中整治向日常安全监管转变,努力建立健全符合首都特点,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管理相适应,设防、发现、延缓、处置、追踪相衔接的高效、务实的危险物品整体防控体系,努力探索建立危险物品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危险物品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生产需要。

严格控制危险物品实际存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生产提供服务。

(二)狠抓基础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抓好危险物品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危险物品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抓好硬件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抓好安全技防设施建设。

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17号)的要求,规范整合现有图像信息资源,落实建设经费,加大建设、改造和维护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号】京公法字〔2017〕1556号
•【施行日期】201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7〕1556号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全局侦审一体化改革、机构职责优化调整的新情况,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首都公安执法规范体系,保障执法规范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依,2017年,市局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2件,其中:决定保留66件,决定保留并拟修改9件,决定废止7件(具体内容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附件:4.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决定保留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4
决定保留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5
决定保留并拟修改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6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注:有效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本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监管责任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12.08•【字号】京政发[1992]73号•【施行日期】199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的批复(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政府批准,京政发<1992>73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你局发布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购买、运输、保管、佩带、配置、销售、使用、修理、销毁枪支(含枪支所使用的弹药),都必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枪支的制造和购买第三条未经国家指定或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制造、修理、装配或买卖枪支。

第四条不符《办法》佩带和配置枪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准购买枪支。

符合《办法》佩带和配置枪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枪支,应提出申明购买枪支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的申请,按下列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一、购买军用枪支,报市公安局批准,由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指定的单位价拨。

二、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枪支,报经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并征得市公安局同意后,发给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单位购买。

三、购买猎枪,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单位购买。

个人购买猎枪,须提交本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四、购买注射枪,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发给购买证,到指定的单位购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京政办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营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加强了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了工作机构和队伍,成立了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保护工作制度和程序,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鼓励社会参与,努力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京政办发[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紧迫性近年来,多种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在北京地区时有发生,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危害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主动排查风险,果断处置,有效遏制北京地区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

二、准确识别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特点和主要形式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多数都涉嫌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主要特点:一是蔓延快、仿效性高。

由于采用招聘员工、推销分成等方式,容易在短时间内引发大范围蔓延。

二是隐蔽性强、周期短。

违法者经常以签订合同等方式伪装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迅速销毁证据、关闭公司、逃避打击。

三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被蒙蔽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阶层,经济损失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京政办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见今年以来,本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扭转这一势头,建立本市关闭矿山安全责任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坚决取缔非法矿山,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实现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仅适用于煤矿,下同)、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山,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矿山。

虽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矿山,属违法生产矿山。

(三)以下四类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二是依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三是经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山。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京政发[1996]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京政发[1996]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1996年5月17日京政发〔1996〕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障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于同级人民政府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层级之间,以划分执法岗位责任和完成工作目标为核心的工作考核制度。

通过实行执法责任制,建立以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促使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执法职责。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内容,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层级和每个执法人员,明确责任范围、任务、权限和执法目标,建立执法部门内部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并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认真实施。

实行执法责任制,要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和人事、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参加本级政府各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建立、组织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已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区、县和执法部门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远郊区、县暂不具备条件的今年要开展试点,明年全面实行。

二、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今年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3]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3]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3]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2003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截至3月23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5起,死亡619人(其中煤矿事故11起,死亡261人;道路交通事故15起,死亡226人),分别比2002年同期上升14%和23%。

上述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

为了贯彻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首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和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紧紧把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

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彻底排除,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迎奥运保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迎奥运保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迎奥运保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京政办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迎奥运保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迎奥运保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北京市迎奥运保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市公安局二00五年九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生命高于一切,落实工作责任制,预防为主,全面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提升首都消防工作水平和防控火灾能力,切实降低火灾起数、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坚持集中排查、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行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格局。

(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合力督办整改。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2.04.12•【字号】京检发[2002]57号•【施行日期】2002.04.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京检发[2002]57号2002年4月12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局属各总队、局、业务处、各分县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精神,及时解决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现就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加强联系与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原则上市公安和市检察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区县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急需或重大事项由一方提出也可以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双方中层领导负责具体实施,遇有重大事项、重要决策或必要时可召开主管检察长与主管局长联席会议。

会议内容主要是相互通报刑事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

二、立足服务全局,加强联系协调,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担负的共同任务。

为此,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重视批捕后的继续侦查,加大对逃犯的追捕力度。

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批捕条件和起诉标准,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法律监督。

同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从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大局出发;立足为刑事办案工作服务,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在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2•【字号】京政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3]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今年以来,本市发生多起安全事故,直接危及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做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关系到首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管理城市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全市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关系,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从组织领导、应急预案、长效机制、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针对当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在所辖地区和所属行业及系统内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

(一)市政基础设施安全。

要加强对各种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检查和监测。

特别是对要害部位、关键岗位、重要场所要立即组织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对本市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危(病)桥认真进行排查,制定维修改造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认真做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及其设施、设备、管线等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管理和调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87]7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87]7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
法制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87〕70号6月10日)
现将陈希同、韩伯平、邢军同志、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王世荣同志在本市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以及铁英同志《认真贯彻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本市政府法制工作,促进和保证各项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报告(摘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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