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
2006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答:首先,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省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占全省林地面积85%的集体山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其次,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全心全意为广大林区群众谋利益,从根本上保护林农的权益,维护林农的利益,减轻林农的负担。
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明晰林农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确保其处置权、收益权,减轻林农负担。
第三,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推进“山上办绿色银行”的重大举措。
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提高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山区,希望和潜力也在山区。
省委、省政府提出“山上办绿色银行,山下建优质粮仓”,突破口在哪里?从我省的优势和潜力来看,就是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的同时,放活商品林经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而这正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之一。
第四,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福建、广东、浙江等省已先行一步,率先改革,取得了不少经验。
为了搞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2004年4月前后,我省派出专人赴省外学习考察,在省内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并在2004年9月选择了铜鼓、崇义、遂川、德兴、浮梁、武宁、黎川等7个县(市)开展了试点,目前试点进展顺利,为全面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19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199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3.11
•【文号】国税发[1999]41号
•【施行日期】1999.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
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1号1999年3月11
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
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
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结束——。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0年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
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今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遭遇难题
农村税费改革遭遇难题一、公共收入(财权)关系未澄清1、公共收入的形式。
(1)涉农税收。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屠宰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调整并逐步取消农业税牧业税。
耕地占用税是在占用耕地时一次性收取,它本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不是税。
因此,按这种趋势,现在的农业将基本不存在什么税收。
但是,农业到底是走向一个“免税区”,还是一个“税收优惠区”,抑或是应该建立与城区相统一的税制,理论上没有说清楚,实践中更是存而不论,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2)涉农收费。
农村税费改革对涉农收费项目如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等,实行公示、明码标价,统一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是,取消“三提”,代之以农业税附加,并实行村财乡管,尽管强化了管理,却违反了“费”的经济属性,因为村集体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其管理及提取的标准应当由村民大会民主决定。
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范围内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尽管回归了其经济属性,但在操作管理上存在问题。
2、公共收入的归属与管理。
(1)各级次政府间收入权限的划分。
部分地区进行“省直管县”的试点,部分地区推行“乡财县管乡用”。
这些改革措施有其效果,但仍只是一种行政性的的调整,从法制角度看,税收与税权的划分基本没有变化,并没有根本触动财政收入体制。
(2)乡镇政府与集体间收入权限的划分。
通过“乡管村财”等方式理顺乡镇政府与村集体的财政关系,但同时带来的问题是,逐步取消农业税意味着同时逐步取消依附在农业税上农业税附加的“村财乡管”的机制,这其实是要求提高农业税附加的自治成分。
但不继续理顺农村公共分配关系,乡镇政府与集体间收入权限的划分将面临新的问题。
二、公共支出责任(事权)未理顺1、政府与市场的支出责任。
改革后,行政单位依然没能提供更好、更多的地方公共商品,如维持农村社会治安、制定城镇发展规划、进行乡村基本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农民和乡镇企业的生产提供咨询培训服务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式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内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根据《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其他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1)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各项财政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3)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基本形成,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建立。
国库管理制度基本完善。
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1999年1月6日)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好1999年各项农业税收工作。
为了了解掌握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情况和1999年农业税收计划安排,请将你地区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1999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及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为中心,以完善农业税制度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切实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做好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安排和组织收入工作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税收政策和农业生产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持中央核定的实物(细粮)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农业税计税价格与粮食定购价格相一致原则,合理安排1999年农业税收入计划;执行中粮食收购价格发生变化,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切实做到稳定负担和合理负担。
农村金融课程作业
一、请结合江西省(或某某市、县)实际,论述农村财政改革与发展。
(50分)要求:1.必须联系实际论述2.2000字以上江西省农村财政改革与发展——兼论农村财税与干群关系的变化随着公共财政理念的推行和国家宏观分配政策的调整,农村财政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国家对农村、农业、农民(“三农”)的税费改革(如进一步减免)等问题;国家对农村地区基础建设的投资问题;国家对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的扶持问题;国家对“三农”的各种补贴;国家对“三农”保险与保障的各种投入与补贴等。
财政支持农业则可以追溯到建国初,为减少时间跨度,提高分析的针对性,这一部分主要针对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年新农村建设开展以来财政支持江西农业状况进行分析。
江西省自改革开放以来,是经济发展活力最强、财政增长最快、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
(一)江西省农村财政改革重要节点简单的"放权让利"措施指导下的临时性包干都终究是不可持续的,彻底的改革必然也必须转向体制创新。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简称《分税制决定》),从1994年起施行,这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在划分财权上进行的体制性安排。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特征是"分税、分征、分管"。
“分税"是确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按照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对地方净减收部分,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重点是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以及民族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
2004年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业税。
江西省作为农业大省,其中受惠较多。
为江西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此后江西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有效地遏制住基层政府向农民乱收费的现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05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意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05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全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一年。
要抓住当前经济发展加快和各方面改革意识增强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省政府文件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文件)精神,2005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江西在中部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把深化改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力争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为构建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一、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
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思路,研究制订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抓紧组建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层层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形势与政策”重大问题解答
⼗六届四中全会专题1.⼗六届四中全会召开的时间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04年9⽉16⽇⾄19⽇在北京举⾏。
2.会议审议通过了哪些重要⽂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的决定》,全会审议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同意江泽民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调整充实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员的决定》。
3.我们党在新世纪⾯临的三⼤历史任务是什么?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历史任务。
4.为什么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我们党要带领全国各族⼈民全⾯建设⼩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历史任务,必须⼤⼒加强执政能⼒建设。
这是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战略课题。
5.党执政55年来的主要执政经验是什么?必须坚持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必须坚持推进社会主义的⾃我完善,增强社会主义的⽣机和活⼒;必须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要务,把发展作为解决中国⼀切问题的关键;必须坚持⽴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民群众的⾎⾁联系;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式和执政⽅式;必须坚持以改⾰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凝聚⼒、战⽃⼒。
这些主要经验,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
6.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7.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的总体⽬标是什么?总体⽬标是:通过全党共同努⼒,使党始终成为⽴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民幸福。
农业税取消是哪一年农业税取消意义是什么
农业税取消是哪⼀年农业税取消意义是什么1 从2006年1⽉1⽇起废⽌、是对农民的⼀种解放2、是改⾰开放带来的⼀项巨⼤成果3、对⼩区域经济中的财政税收结构的影响是最⼤的,特别是县域经济。
对于许多农业县、农业区域来说,财政税收中的农业税仍然是很⼤的⽐重。
在我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农业税都是在采取不同的形式进⾏征收的,在古代,甚⾄出现赋税过重,农民⽆法⽣存的情况。
新中国成⽴以来,在较长的时间内,农业税也是需要进⾏征收的,知道改⾰开放之后,国家相关部门才提出来取消农业税,具体来说农业税取消是哪⼀年?⼀、农业税取消是哪⼀年2005年12⽉29⽇,⼗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票通过决定,⾃2006年1⽉1⽇起废⽌《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进了历史博物馆。
⼆、农业税取消意义:1、取消农业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是以⼈为本,让全体城乡居民包括占⼈⼝⼤多数的农民群众共享改⾰发展成果。
取消农业税,促进城乡税制统⼀,让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到⼴⼤农村,有利于切实贯彻好“⼯业反哺农业、城市⽀持农村”的⽅针政策,改变农业、农村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利地位,建⽴起新型的⼯农关系、城乡关系,保证农民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现代化成果,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取消农业税是全⾯建设⼩康社会的重⼤举措我国是农业⼤国,农村⼈⼝占全国⼈⼝的三分之⼆以上。
实现全⾯建设⼩康社会的宏伟⽬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
如果农业问题解决不好,农村⾯貌得不到有效改变,农民⽣活得不到明显改善,全⾯建设⼩康社会就会成为空话。
取消农业税,将进⼀步规范、完善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彻底消除向农民“搭车”收费的载体,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改善农民的⽣产⽣活条件,把农业、农村发展纳⼊整个现代化进程,为实现全⾯⼩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4]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4]26号1994年5月6日)现将《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第143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1994]财农税字第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本条所指的纳税人包括:一、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经营承包户、其他个人等。
不含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和牧业税。
二、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收购本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精制茶不在其列)、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苗木等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笋及其他林木收入;(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收入;(七)特种养殖收入,包括水貂、蛇、蝎、牛蛙、蜗牛、海狸鼠、蜂蜜等收入;(八)其他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凡在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内而未列出农业特产品品目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凡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而需增加征税产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财政厅批准。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预[2004]386号•【施行日期】200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2004年7月23日财政部财预[2004]386号发出)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吉林、黑龙江两省全面取消农业税(含牧业税、农业税附加,下同),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区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同比例降低,下同),其余非粮食主产区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1个百分点。
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地方财政减收额原则上以2002年为基期,按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实收数(含附加,下同)计算确定。
其中,2003年新试点的11个地区,农业特产税减收额在2002年实收数基础上,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政策予以调整;农业税减收额按2003年实收数计算确定。
中央财政补助系数分别为中西部粮食主产区100%、非粮食主产区80%,东部粮食主产区(含福建)50%。
按核定的减收额和中央财政补助系数,现下达你省(区、市)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__亿元。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省、市(地、州、盟)财政增加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连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规范的方法,重点分配到粮食主产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确保中央和省规定的各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03•【文号】财税[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2003年6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
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
二、2003年,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主决定。
条件成熟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具体品目各地可自行选择,选定品目后,税目的转换、税率的确定、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税目的转换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也不征收农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7.04
•【文号】财税字[1997]72号
•【施行日期】1997.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
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4日财税字〔199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者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范围。
二、为了鼓励发展我国远洋渔业,“九五”期间,对远洋渔业企业在上述海
域内自捕水产品,给予免征农业特产税照顾。
三、远洋渔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办理自捕水产品验放手续的,凭海关验放凭证,向当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有关手续。
四、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是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抄送:海关总署、农业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业特产农业税的几个问题
续交纳农业 特产税 收购环节缴纳产 品税的改为交 纳
,
农 业 特产税 同一品 目在生产 收购环节按适用税率
征税 这 样 既保持 了税收政策 的连 续性 也没 有 因 办 法改变而 使地方财政 收入减少 一块 第三 按 照 统 一
。 , 。 , ,
。
、
税政 分 级管理 的原则 省 一级可 以制定具 体 实施 办 法 在 国家规定 的应税 品 目以 外确定对其它农业 特产 收入按 s核定实际收
、
入 依率计算 应征税额 对 于落实合理 负 担 公 平税 负的政策是完全必要的
4
.
贵重食品 水产 品 原木 原竹 生漆 天然树脂 ( 不 含天然橡胶 )
。 . 、
。
牲畜产 品 的单 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农业
, .
农 业 特产农 业税 具 有更 多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尽管
收政 策 也有利 于 促进农业 特产的不断发展 其次 统 一征收 农 业特产税后 原有的征 收环节 不变 征收范 围
和税率基本不变 原在生产环节交纳农林特产税 的继
。
1 9 8 3年
起 国家决定把农林特产税从农业税 中分离 出来单 独 征收 十年 来 通过对农林特产收入征税 调 节 了农业 内部各业收入 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 同时 农林 特产税收入 留给地方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 也对促 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今年 按 照 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全 面推行财 税改革
。
、
一2
0%
的税率征税 ; 可 以依据 国家规定的原则
, 。
,
,
对纳税人应税产 品实际 收入确 定具 体核定方法 以 及 确定农业特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等等 当地 征收机 关也可 以在职权范 围内对 零 星分散的农业特 产收入 采取切实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12.24•【分类】正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一、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并施行的。
1983年,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牧业税。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农业税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
废止《农业税条例》,为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创造了条件。
(一)取消农业税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
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
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省已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统一改征农业税。
从2004年起,对去年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改征的农业税,按农业税相关政策继续征收农业税;对去年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的,取消征收农业税;对烟叶仍然按原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后减少的实际收入,由省财政按中央政策规定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方案待中央补助政策下达后由省财政厅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对文到之日前已收到2004年度在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的农业税,可以抵顶今年计税土地上的农业税任务,抵顶后多征的税款必须退还给纳税人。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19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省政府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决定对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进行调整,即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8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J], ;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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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查看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省已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统一改征农业税。
从2004年起,对去年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改征的农业税,按农业税相关政策继续征收农业税;对去年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的,取消征收农业税; 对烟叶仍然按原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后减少的实际收入,由省财政按中央政策规定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方案待中央补助政策下达后由省财政厅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对文到之日前已收到2004年度在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的农业税,可以抵顶今年计税土地上的农业税任务,抵顶后多征的税款必须退还给纳税人。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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