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日期:2015-06-11 11:33 编辑: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信息来源: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贵州省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量化测评打分。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测评结果、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督查情况及服务对象民意测评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每次考核随机抽3名窗口首席代表参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业务二处,负责日常督查、组织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含首席代表、前台和后台工作人员)考核实行月度考评、年度考核相结合。
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领导小组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考核程序(一)月度考评于次月上旬进行,年度考核根据省直目标绩效办统一安排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二)评分结果公示7天。
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六条考评结果评定(一)按窗口工作人员月度考评得分排名情况,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人员总数的20%比例内授予“月度服务之星”称号(得分相同按考勤和业务规范得分决定);按年度考核得分(全年月度考评加权平均值)排名情况,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人员总数的20%比例内授予“年度服务之星”称号;月度、年度“服务之星”量化考评得分需在90分以上;(二)窗口月度考评得分排名前6名为流动“红旗窗口”(得分相同按窗口首席代表得分排名),年度考核得分(全年月度考评加权平均值)排名前6名为“优秀窗口”;“红旗窗口”、“优秀窗口”量化考评得分需在90分以上。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综合服务窗口的设立要与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相匹配,根据办事群众的需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服务种类,并按照规划设立。
第四条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本窗口所办理的各项业务,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六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尊重办事群众,礼貌待人,做到服务热情、耐心细致,不得有不准确、敷衍、懈怠等行为。
第八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守办事群众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二章综合服务窗口的职责第九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办理行政服务中心所负责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登记备案、证件办理等。
第十条综合服务窗口要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提供舒适的环境给办事群众,设置合理的排队系统,确保效率和顺畅。
第十一条综合服务窗口要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确保办事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服务。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及时更新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向办事群众提供最新的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定期向办事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熟悉所负责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咨询知识。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帮助办事群众解答疑问,提供准确的办理意见和信息,并耐心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精神饱满、面带微笑,不得有躲避、推诿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私自外出或私聊,不得接受办事群众的礼品、请托等。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使窗口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考核更具可操作性,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某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平政办发[2001]154号)的规定和市效能建设的要求,按照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
二、考核内容:(一)、窗口工作人员考核(100分)1、行为举止(25分)(1)有不文明言行,每次视情扣1―2分;没有佩证上岗,每次扣1分;不服从管理,视情扣3--5分。
(2)有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经查实每次视情扣1―3分,情节严重的,视情扣10―20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吃零食、嘻笑打闹、经常串岗等,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扣1-3分。
(4)自行车、摩托车乱停放,发现一次扣1分。
2、业绩技能(45分)(1)业务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每起扣1分;因个人原因受理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每件次视情扣1―4分。
(2)应受理而未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需补件或退件,不能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的,每件次分别扣2分。
(3)受理、办理过程中不按ISO规程操作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4)办理结果有差错的,每件次视情扣1―5分。
(5)办件有关数据不及时输入电脑网络的,每次扣1分。
(6)有投诉反映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经查实,扣2-3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出勤值勤(20分) (7)上下班实行一天四次刷卡,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每次扣1分,代刷卡双方各扣2分;学习、培训、会议,无故缺席每次扣1分;双休日不按规定到岗扣2分。
(8)临时离岗外出半天以内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填写《告知单》告知综合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预先告知的,可在事后半日内告知),未告知,经查实每人扣1分。
(9)因公外出、门诊看病、事假病假、正常休假和原单位安排的疗休养等,离岗半天以上,填写《请假表》送综合科,按规定审批,未经同意而离岗的,视情扣1-2分。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应当根据政务大厅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1. 服务态度考核:考核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能够保持礼貌、耐心、亲切的服务态度,对待群众是否热情友好、尊重等。
2. 业务能力考核:考核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政务大厅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是否能够正确、快速地办理业务。
3. 工作效率考核:考核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能够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是否能够做到办理业务及时、顺利,是否能够合理安排时间,避免长时间等待和排队现象的发生。
4. 纪律执行考核:考核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包括准时上班、遵守政务大厅相关规章制度等。
5. 问题处理能力考核:考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困难,是否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并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6. 信息记录准确性考核:考核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能够准确地记录信息,避免信息错误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
7. 自我提升能力考核:考核工作人员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是否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以上是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此外,在考核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工作表现:评估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包括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沟通能力等方面。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技能、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估。
2. 办事效率:评估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效率和能力,包括办理业务的速度、准确性和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等。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平均办理时间、错误率、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3. 客户满意度:通过客户反馈、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工作人员对用户的服务满意度。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客户评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评估。
4. 业务培训及提升:考核工作人员在年度内参加业务培训和自我提升的情况,包括培训参与率、培训成绩等。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培训记录、培训成果等方面的评估。
5. 替班安排及工作负荷:评估工作人员在替班安排和工作负荷方面的表现,包括是否主动接替他人的工作、工作强度等。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替班记录、工作负荷调查等方面的评估。
6. 自我评估及改进:考核工作人员自我评估和改进的情况,包括自我反思、自我改进计划等。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自我评估报告、改进成果等方面的评估。
7. 团队合作精神:评估工作人员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包括与同事之间的协作能力、团队目标的达成情况等。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团队合作项目、团队评估等方面的评估。
以上是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
暂行办法
篇一: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一、对服务窗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窗口出勤(基础分25分)
1、窗口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单位派人顶岗不扣分;没有派人顶
岗的,事假每人每天扣2分,病假每人每天扣1分。
2、工作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发现一次扣2分。
3、工作人员旷工,每人每天扣5分。
4、迟到早退,每人每次扣1分。
(二)窗口办件(基础分40分)
1、应作收件处理而未作收件处理的,每件次扣2分。
2、已作收件处理并需要补件,而未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的,每
件次扣2分。
3、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
4、否定报备件的,不履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扣3分。
5、超过承诺时限的办结的,写书面说明,且每超一天每件扣3分。
6、办理结果出现差错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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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订“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形式与程序第三条为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专门成立由“中心”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和部门窗口负责人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效能监察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心”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中心”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总分分别为100分。
其中窗口考核包括:窗口人员考核35分,窗口业务考核40分,窗口服务考核15分,窗口互评10分;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考核20分,业务技能考核30分,纪律考勤考核20分,工作实绩考核30分。
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红旗窗口和优秀服务标兵。
第六条“中心”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和其它有关标准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窗口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优秀比例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
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窗口,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不称职窗口工作人员,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对连续三次在季度考核中处于后三名的窗口,向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所在部门年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连续两次考核为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退回所在单位。
第三章对窗口的考核第七条窗口人员考核(35分)一、纪律考核(20分,考核科室:效能监察科)1、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脱岗每人次扣1.5分;无故缺勤每人次扣2分;工作期间外出不到效能科登记的每次扣0.1分;窗口空岗一次扣1分;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不录入指纹或无故不签到签退的扣1分,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扣1分;2、除确因审批业务需要进行勘察、验收、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因正常公休假等原因请假外,每月人均请假超过2天的,每增加1天扣窗口0.2分;每月人均请假外出超过4次的,每增加1次扣窗口0.1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视为脱岗;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每超1天扣0.2分;例会、政治学习等“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除有业务的窗口留一名工作人员值班外,其余窗口人员要按时参加,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扣1.5分;3、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看视频、吃零食、串岗、喧哗、带孩子上班等非工作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发现一次扣2分;4、窗口不履行相关手续私自调整工作人员的,每次扣1分;5、窗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月按时到“中心”现场办公,不按规定时间现场办公的每次扣1分,每缺席一次扣2分,不是窗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现场办公的视为缺席。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保证政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争创一流政务中心,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第三条进驻部门应把政务中心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意见作为本部门对其年度考核以及推优、晋职、晋级、提薪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考核组织形式与考核方法第四条政务中心建立考核小组,由政务中心管理人员、区监察局派驻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小组组长组成,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政务中心按工作区域建立窗口工作人员小组,正、副小组长由该组全体人员推选,协助政务中心对本小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五条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月度督查通报和年终综合考核;第六条每月初,由政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确认并进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档案;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综合考核,采用个人自查总结,政务中心考核小组评议审定方式进行;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考评的要求,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报政务中心考核小组;政务中心考核小组根据全年督查考核情况,结合年终考核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绩效量化评分,评出窗口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并向派出部门通报考核情况;第七条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80分;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予以加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照章扣分;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实得分=基础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第八条政务中心优秀窗口工作人员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其考核分值不得低于80分,评优比例控制在30%以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直接退回所在部门,并抄报区人事局备案;第九条年度考评出的优秀工作人员,由政务中心予以通报表扬;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一是否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对外办公用语规范;二是否自觉保持窗口工作环境整洁,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三是否有在大厅内抽烟、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等行为;四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中途外出,是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五是否服从政务中心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政务中心及小组长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六是否遵守政务中心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无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打游戏等行为;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熟悉岗位业务知识,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一是否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无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二是否有虚报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三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全部录入政务中心接办件系统;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一办理咨询、受理业务时,是否有推诿敷衍、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的现象;有无因与群众争吵或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群众投诉、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情况;二是否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有无因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情况;三是否有上班时间搁挂电话,对群众电话咨询不认真答复的情况;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第四章加分办法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一围绕行政审批改革、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分;二窗口工作人员受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群众点名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1、受到区政府表扬的每件项加分,省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分;国家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分;2、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加分,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加分,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加分;3、受到区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分,省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分;国家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分;4、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或书面表扬的,每件次加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三窗口工作人员对政务中心交办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积极支持参与,表现突出的,视情况加分;四窗口工作人员一年内无迟到、早退、旷工行为,无违纪行为和投诉记录的,加分;在窗口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窗口工作人员,加分;五窗口工作人员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受理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视情况加分;第五章扣分办法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一未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的,每次扣分;二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每次扣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分;三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资料等摆放凌乱无序,窗口不整洁的,每次扣分;四在大厅内抽烟、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的,每次扣分;五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的,每次扣分;六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的,每次扣分;七随意搁挂电话的,每次扣分;八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外出,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扣分;九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分;十旷工每次半天扣5分;十一无故不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的,每次扣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分;十二不服从窗口首席代表或政务中心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特别严重者,退回本部门;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遵守政务中心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情况;一不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损坏或影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每次扣2分;二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分;三工作时间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分;工作时间用电脑打游戏的,每次扣2分;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一不依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二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分;三有虚报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每项扣1分;四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全部录入区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的,扣分;当月所有数据未录入的,扣1分;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的,每次扣分;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及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一办理咨询、受理业务时与群众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每次扣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分;二因一次性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多跑路的,每次扣分;三因服务态度、质量不好或违反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做遵纪守法的典范;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退回所在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一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二无故缺席二天以上含二天的;三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四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年度绩效考核全过程中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级审批部门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办理、反馈等综合性服务的实体平台。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
各审批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并承担对本部门进驻的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进驻事项管理第六条本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部门适合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也可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办事指南,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条件、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职责规范试行
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职责规范试行一、前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便利的行政服务。
二、职责规范1. 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为市民提供友善、高效、准确的服务。
2. 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行政业务知识,并能够娴熟操作办公设备和系统。
3. 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市民介绍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提供指导和帮助。
4.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护市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5. 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受理市民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结果。
6. 窗口工作人员应耐心解答市民的疑问和质疑,处理好突发问题和纠纷。
7. 窗口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
8.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保证工作环境整齐有序。
9.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10. 窗口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研究,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三、试行期限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监督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执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查统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五、附则本规定所称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包括一线窗口服务人员和其他相关职务人员。
六、关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所制定的"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职责规范试行"的内容。
如需更多信息,请与市政务服务大厅相关部门联系。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细则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细则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细则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强化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窗口工作人员和服务窗口。
第三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窗口工作人员管理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好;(二)品行端正,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廉洁奉公;(三)具有良好的工作状态和较好的敬业精神;(四)懂电脑操作,精通审批办证、收费业务,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五)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一般一定两年,由窗口单位推荐。
因特殊原因中途需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或临时派员顶岗的,须先征得中心同意。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窗口工作,其它工作与原单位脱钩。
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不转,工作性质不变,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七条新任窗口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派出单位应及时更换人员。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出现严重违反中心管理制度,中心有权退回派出单位,派出单位应及时重新配备窗口工作人员。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中心和派出单位双重领导,业务工作由派出单位负责并承担责任,日常工作接受中心领导和管理。
窗口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中心领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中心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外出考察学习、开展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水平,为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创业、创新、创优的平台,并尽力为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十条中心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
因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内容与标准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为劳动纪律、服务质量、廉洁自律、文明创建四个方面。
2024年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3篇)
2024年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一、禁止行为(一)禁止旷工或窗口缺位。
(二)禁止在电脑上打游戏、看股市、看娱乐视频、网上聊天、听音乐、看小说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禁止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
(四)禁止迟到早退。
(五)禁止在大厅吵架。
(六)禁止工作时间在窗口讲粗话、脏话、大声喧哗、嬉闹、串岗、扎堆聊天。
(七)禁止工作时间在窗口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等。
(八)禁止窗口工作人员不挂牌上岗。
(九)禁止在服务大厅内吸烟、用餐、吃零食。
(十)禁止带小孩或无关人员上岗。
(十一)禁止窗口内会客、干私活。
(十二)禁止打闲聊电话。
二、仪容仪表(一)穿着服饰庄重、大方。
女工作人员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穿过分暴露的服装,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或剃光头、蓄胡须。
(二)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三)姿态文雅、自然。
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四)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
(五)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自然真诚。
三、服务规范(一)要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咨询有关事项或递交申报材料时,应站立回答或接件。
(二)对待服务对象,必须做到“五个一样”,即: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接待时做到“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三)服务对象来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解释,禁止厌烦、冷落、刁难、歧视。
(四)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持欢迎态度,耐心听讲,不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五)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争吵、争辩,复杂问题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或中心督查科汇报。
四、语言规范(一)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应当使用普通话。
(二)接听服务对象电话应当使用“您好,政务大厅____窗口”,“您有什么事。
”,“我能转达吗。
2024年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二篇)
2024年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细则请假与替岗管理规定一、请假制度1. 请假流程(1) 若需请假二天及以上(含二天),需依次报请本部门领导及中心领导批准。
(2)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窗口带班班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需经窗口带班班长签字后,再报中心领导批准;请假三天及以上(含三天),则需在窗口带班班长签字后,再依次报请本部门领导及中心领导批准。
2. 请假单提交各类请假在获得批准后,请假人应在外出前将请假单提交至督查科存档。
3. 因公外出请假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开会等,需提交单位文件、通知等书面材料作为请假依据。
4. 替岗安排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导致窗口无人值守时,应由所在单位安排替岗人员,并确保替岗人员到位后方可批准请假。
5. 病假管理因病休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若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提供,应在销假时补交;未提供《病假证明》者,不得按病假处理。
病假期满需延长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6. 公休假安排符合公休假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7. 旷工界定以下情形视为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擅离岗位超过半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半小时亦视为旷工半天。
二、替岗制度1. 替岗情形(1) 独立窗口仅有一名工作人员时,需安排替岗人员后方可离岗;(2) 两人窗口,若一人请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需安排替岗;(3) 其他窗口工作人员请假超过五天,需安排替岗。
2. 替岗报备替岗安排需提前报中心督查科备案。
3. 替岗流程替岗人员上岗前应到督查科领取临时挂牌,并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替岗前需学习审批业务和服务规范,并遵守中心管理制度。
如有违规违纪或审批错误,将依据规定扣除窗口考核分值。
三、审批行为规范(一) 首问负责回答服务对象询问时应热情认真。
属本岗位范畴的问题应详细解答并负责;非本岗位范畴的问题,应告知正确窗口及位置。
效能评价体系建设情况汇报
效能评价体系建设情况汇报效能评价体系建设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近年来,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提高效率、规范行为、群众满意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不断创新,着力构建和健全切合本单位特点的效能评价体系,努力提升我市行政审批服务水平,现将我们的具体做法汇报如下:一、依托行政审批网络,全面实施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依托行政审批网络,市纪委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建立了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把各地各部门网上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电子监察范畴,对各审批单位的行政绩效进行评分,绩效考核较差的单位,系统发出警示并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考核结果纳入该审批部门年度绩效评估总,并报市领导。
对每一个办件的审批流程实施监控,改变过去审批权力运行监督上“人盯人管不住”的被动局面。
目前电子监察系统已经延伸到10个县(市)区。
在全市形成了一个对市本级、各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机构整体监督的网络体系,从而确保审批全过程“看得见”。
截止目前,系统共发出自动预警纠错信号500多次、黄红牌180件,电子监察通报11期,责令6个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二、制定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建立绩效考评体系。
为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服务监管工作,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增强公仆意识,中心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窗口服务行业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制订实施了《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绩效量化考核办法》、《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市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告诫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和办法,建立了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绩效考评体系。
由中心督察部按照审批业务办理情况、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结果、人员行为规范、人员被投诉情况和发布宣传报道情况等5个方面,对窗口部门和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实绩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每月评定一次,根据每月得分情况,确定每一季度窗口和工作人员的考核等级和评优依据,年度实行总评定,考核结果报中心党组审核确定后分别抄送市优化办和中心各窗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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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篇一: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一、对服务窗口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窗口出勤(基础分25分)1、窗口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单位派人顶岗不扣分;没有派人顶岗的,事假每人每天扣2分,病假每人每天扣1分。
2、工作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发现一次扣2分。
3、工作人员旷工,每人每天扣5分。
4、迟到早退,每人每次扣1分。
(二)窗口办件(基础分40分)1、应作收件处理而未作收件处理的,每件次扣2分。
2、已作收件处理并需要补件,而未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
3、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
4、否定报备件的,不履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扣3分。
5、超过承诺时限的办结的,写书面说明,且每超一天每件扣3分。
6、办理结果出现差错的,每件扣1分。
7、工作人员造成资料遗失的,每起扣2分。
8、造成服务对象在单位和窗口之间两头跑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9、月办件少于2件的扣3分,评议率低于90%的扣2分,评议率差的每发现1次扣1分。
(三)收费管理(基础分15分)1、擅自在窗口收取现金的,每次扣2分。
2、在服务窗口办件却在原单位收费的,每次扣3分。
3、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每次扣5分。
4、违反收费有关规定,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每次扣5分。
(四)档案管理和卫生保洁(基础分10分)1、该归档的没有归档,发现一件次扣1分。
2、档案资料摆放无序,发现一次扣2分。
3、窗口要保持办公桌面、微机表面、办事台面、窗口地面整洁明亮,违反规定,每次每件扣1分。
4、下班前要按顺序关闭微机、打印机电源,盖好防尘罩,摆放好桌椅、纸篓等物品,违反规定每次每件扣1分。
(五)民主评议(基础分10分)1、窗口互评:采取好中差三档互评,好的比例超过60%不扣分,好的比例达 31— 59%扣2分,好的比例低于30%扣4分。
2、服务对象评议:满意率每减少1%扣1分。
满意率以当月办件总量为基数。
3、群众办件评议卡不足办件总量的30%扣4分,满30%而不足50%扣2分,达50% 不扣分。
(六)加分1、受到服务对象书面感谢和表扬的,每次加2分。
2、受到新闻媒体宣传表扬的,每次另加分:“中心”简报表彰每次加1分,县级加 3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20分。
二、窗口服务工作的评定与奖惩(一)对服务窗口的月度考核得分采取百分倒扣(加)制取得。
其考核评定设红、黄循环旗,实施动态管理。
当月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上且为前4名的,为“红旗窗口”;连续两个月得分低于60分以下的为“黄旗窗口”;连续两次被评为“黄旗窗口”的窗口单位应立即进行整顿。
月度考评结果按得分高低在简报上公布,并报县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
(二)服务窗口年度评定总分为85分以上的为优秀窗口,70—84分的为合格窗口。
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窗口,(三)年度考评结果以“中心”简报送发有关单位。
三、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思想品德(基础分30分,扣完为止,下同)1、违反县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
2、不参加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党团组织生活、各种会议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3、由于服务态度问题而引起投诉的,每次扣5分。
4、与服务对象争吵的,每次扣5分;不听劝阻且情节严重的,每次加扣3分。
5、服务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行为的,每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
6、办件后不及时登记或输入微机的,每件次扣3分。
7、办件涉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不积极主动协调,而要服务对象来回奔波的,每件扣5分。
(二)业务技能(基础分40分)1、不能主动、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每次扣2分。
2、在本职范围内,因执行政策、协调处理出现偏差,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效果的,每次扣2分。
3、对答复件认定不当,每件扣3分。
4、办理服务项目出现差错,每件次扣3分;5、受理办件因窗口工作人员失职等原因导致超过办理承诺时限,每超一天扣3 分。
6、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个人和窗口单位的有关材料,超过规定时间的,每超一天扣2分。
(三)劳动纪律(基础分30分)1、旷工,每天扣5分,并通报到单位。
2、没有请假或外出未登记,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发现一次扣5分,并通报单位。
3、在上班时间内玩电脑游戏的,发现一次扣5分,并通报单位。
当月连续两次打游戏,定为不称职。
4、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
5、上下班代为签到的,每次双方各扣2分。
6、工作时间内,出现上岗不佩证、着装不规范(如穿短裤、拖鞋上班等)、行为不文明(如睡觉、吃东西、举止不雅观等)、在大厅内嬉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等,每次扣1分。
空调开放期间,工作人员禁止在大厅内吸烟。
发现工作人员在大厅内吸烟的,按违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一次扣5分。
7、窗口工作人员互评:实行好中差三档互评,好的比例达60%不扣分,31— 59%扣2 分,30%以下扣4分。
8、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
如确需请假必须按行政服务中心的请假规定和程序办理。
即:一天以内由本人写请假条报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本人写请假条,经单位分管以上领导同意签字后报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时窗口单位必须安排其他人员顶岗,以确保单位窗口业务的正常开展,否则不予批准。
请假者分别予以扣分:(1)事假有人顶岗不扣分,无人顶岗每天扣2分。
病假有人顶岗不扣分,无人顶岗每天扣1分。
(2)回单位参加有关活动每月累计超2日以上者(每次请假在2小时以上的视为半日),每超一日扣2分,有人顶岗不扣分。
(3)当月个人累计事假超3日以上者,每超一日加扣1分。
(四)加分1、受到服务对象书面感谢和表扬的,每次加2分。
2、受到新闻媒体宣传表扬的,每次另行加分:县级加3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 分、国家级加20分。
3、以书面形式积极向“中心”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5 分。
4、向“中心”和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刊投稿报道“中心”的工作动态、先进人物事迹等并被采纳的,每篇另行加分:“中心”加1分、县级加2分、市级加5 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20分。
5、节假日加班的,每日加1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评定与奖惩(一)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月度考核得分采取百分倒扣(加)制取得。
其考核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每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且为前10 名的为“优秀”;70—90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对月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给予批评,连续两次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实行通报批评,连续三次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将退回所在单位,并报县人事局督促其单位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待岗一年。
(二)实行通报制度。
对当月所有考勤中的打游戏、旷工、脱岗情况在中心简报(增刊)上公布,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
篇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关于肇庆市县级行政(便民)服务机构规范化运作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镇村三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2348号)精神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20232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县(市、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运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包含县级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规范、服务运作规范、日常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化内容。
第二章办公场所建设规范第三条县级服务中心要求设置在中心城区、位置显眼、交通便捷的临街建筑。
便民中心设置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位置显眼、交通便捷的临街建筑或一楼办公场所。
场地面积按照深入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满足全面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需求确定,县级中心一般不少于2500㎡。
便民中心一般不少于300㎡。
第四条服务大厅实行“开放式办公”、“柜台式服务” ,服务大厅应设置独立窗口和综合窗口,悬挂规格统一的标识牌,公告窗口部门和主要审批服务项目等有关内容。
服务大厅还应设置商务便民服务台、填写台,配备休息座椅、饮水机、评价器、投诉(意见)箱等设施,有条件的应配置LED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五条按照规范收费和便民原则,应引入银行机构设窗进行统一收费。
第三章服务运作规范第六条按照“应进必进”原则,除已设立完善的对外办事大厅的部门外,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进驻服务中心设立窗口;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其余所有涉民涉企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以多形式多渠道将服务事项名称、审批流程、资料清单、办理依据、承诺时限、办理结果和收费标准等全面公开。
要把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于审批服务的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派驻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部门(单位),按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要求,必须把保留的、非涉密的、涉民涉企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归并到新设立的行政审批股(科);行政审批股(科)之外的股科室不允许再单独行使审批职责。
行政审批股(科)要统一集中到服务中心窗口或部门自有窗口办公,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审批和送达;单位内部一律不允许再接办审批业务。
第九条各进驻单位要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刻制审批专用章等形式授予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
凡一般性的审批办证、收费、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一次受理,直接办结,不需要再请示单位领导同意。
对暂不具备授权办理条件且不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办理事项,实行一次受理,承诺办结。
第十条 AB岗位责任制。
窗口单位应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设置AB岗,A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由B岗责任人顶岗,确保窗口不出现空岗。
第十一条首问负责制。
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十二条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办事时限承诺制。
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要比法定时限提速50%以上,提速承诺提速承诺要在窗口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否定事项报备制。
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而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