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劳资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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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劳动关系法》的人文主义关怀与法律细化

澳门《劳动关系法》的人文主义关怀与法律细化

1月 1日正 式生效 。该 法 涉及 社会 各个行 业领 域 、 不 同阶层 , 是 出现 的 , 这于澳 门多年受 到西 方法 律体 系的 影响 不无关 系 。 该法
其 中提到 了雇主 必须 澳 门特 区政府 极 为重 视 的法律 , 也是 社会 关注 的焦 点 , 更 是构 建 第九 条和第 十条涉 及雇主 对于雇 员 的义务 ,
公 众 自我价 值 的有 力保 障 , 法律 的制 定应 以人 为 中心 , 考 虑社 会 与 其他相 关雇主 在 内地属于 劳动 派遣 , 虽 然《 劳动 合同法》 载 明在 个 体 的幸福 生活 。 西方 法律 中 的天赋 人权 、 自由平等 思想 正体 现 部分情 况下 , 该 行为是 合法 的 , 但这 对于 员工 的来 说, 无论 从个人
了这一 点 , 如美 国的 《 独 立宣 言》 、 法 国 的《 人 权宣 言》 等等 。而 法 利 益角 度还 是人 格尊 严 角度都 有 或多或 少 的伤 害 。而强迫 员工 律 上的人 文关 怀与 我 国的儒家 思想也 不谋 而合 , 儒 家思想 倡 导人 取 得或使 用 由雇 主直接 提供 或间接 提供 的财货或 服务 , 按 照 内地 们有 “ 仁心” 、 施“ 仁 政” 、 “ 民贵君 轻” 、 德法 并 举 , 这 无 不体现 了人 劳动 法规 来说不属 于违 法范畴 , 内地 只规 定了雇主 不得强 迫员工 文 主义 关怀 。 澳 门作 为 曾经 的西方 殖 民地 , 受 到西 方 思想 和儒 家 劳 动 。在 这种 情况 下 , 有可 能 导致 员工 受到上 司 的无理骚 扰 , 甚
律的层 面上 充分保护 了雇 员的人 格尊严 和个人 安全 , 内地 的 劳动

澳 门新 《 劳动 关系法 》 中的人 文关怀

劳资关系法案征询稿(doc 78页)

劳资关系法案征询稿(doc 78页)

劳资关系法案征询稿(doc 78页)碍对轮班工作、夜班工作和连续性工作制度的特别规定。

二、如雇主与雇员并无协议劳动关系的条件﹐则本法规订定双方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但不影响在单行法规中已订定或将订定的其它标准。

第二条概念除另有规定外﹐为适用本法规的规定﹐下列各词的定义为﹕(一)雇主系指所有及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根据与雇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直接支配雇员提供劳务并给予报酬﹐而不论合同形式和计算报酬的标准如何;(二)雇员系指透过合同方式﹐在雇主的支配和领导下﹐向其提供劳务的人士﹐而不论合同形式和计算报酬的标准如何;(三)劳动合同系指一人为获取报酬而有义务在他人的支配和领导下﹐向该人提供期限为确定或不确定的智力或劳力服务的合同;(四)全职工作制度系指一雇员每周实际工作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制度;(五)非全职工作制度系指一雇员每周实际工作二十四小时或少于二十四小时且连续工作最多六日的制度;(六)季节性工作系指基于工作的性质或情况﹐而应在一年中的某个季节或时期进行的任何类型的工作;(七)偶然工作系指在雇主的正常业务以外的任何类型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偶然工作的合同期间不得超过六过月;(八)工作条件系指不论在劳动关系上或在提供劳务的地点方面﹐与雇主及雇员的行为和表现有关的所有及任何权利、义务或情况;(九)超时工作系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务;(十)正常工作时间系指雇员有义务提供劳务的时数;(十一)工作时间系指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起止和休息时间的订定;(十二)具期限劳动合同系指为合同的持续时间设定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当该期限届满时则合同失效;(十三)休息时间是指雇员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工作﹐而可以自由自主地支配的时间。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法规所定的制度﹐适用于所有业务领域﹐包括公共企业和公共资本企业的一切劳动关系。

二、本法规不适用于公共行政﹐以及有关劳动关系受公务员通则规范的企业或实体。

三、本法规的规定亦不适用于下列劳动关系:(一)在法律或实际上具有亲属关系且同膳宿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源自为提供具体确定服务而订定的合同的劳动关系;该合同规定执行工作的人在提供服务时﹐拥有完全的支配和自主权﹐且系透过一整体订定的价格订立。

澳门劳动法和内地解雇制度的区别

澳门劳动法和内地解雇制度的区别

澳门劳动法和内地解雇制度的区别生活中总会遇见一些困难,在职场生活中遇到最大的问题是辞退,今天店铺为你们整理了澳门劳动法和内地解雇制度的比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澳门劳动法和内地解雇制度的区别在澳门《劳动关系法》中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无论是否有合理理由,雇主或雇员均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的在内地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两地区的条款均明确表示了,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表示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是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完成。

本文主要研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两地不同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同的解雇制度。

以及其中优劣的对比与探讨。

从简单的法规中不难看出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即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和无合理理由的前提下。

一、雇主(用人单位)以合理理由解雇雇员(劳动者)(一) 澳门雇主以合理理由解雇雇员:一个劳动关系的建立基础,是在雇员与雇主的互信的前提条件下而形成的。

当雇员或者雇主对对方失去了最基本的原则,那么必将导致合同的解除。

在澳门《劳动关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规定:任何导致不可能维持劳动关系的严重事实或情况,一般均构成解除劳动和同的合理理由。

在澳门《劳动关系法》中第六十九条就名列规定了,雇主可以在哪些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该法条的第一款中也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必要条件:如雇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须在知悉有关事实之日起计三十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有关雇员,并需对归责于雇员的事实作出简述。

如果没有做出书面的通知或者所应用的理由缺乏根据的情况下,就触犯了第四款的规定,即雇员有权像雇主索赔双倍的金额。

而雇主在有合理的理由解雇雇员的情况下也就无须对雇员支付任何的补偿性赔偿。

该六十九条的第三款中有相关规定。

(二) 内地用人单位以合理理由解雇劳动者在内地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罗列出解雇劳动者的合理理由。

澳门劳动关系法

澳门劳动关系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一、在任何時候,僱主得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而僱員則有權收取以下數額的賠償:(一)勞動關係的期間超過試用期至一年,七日的基本報酬;(二)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一年以上至三年,每一年獲十日的基本報酬;(三)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三年以上至五年,每一年獲十三日的基本報酬;(四)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五年以上至七年,每一年獲十五日的基本報酬;(五)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七年以上至八年,每一年獲十六日的基本報酬;(六)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八年以上至九年,每一年獲十七日的基本報酬;(七)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九年以上至十年,每一年獲十八日的基本報酬;(八)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十年以上,每一年獲二十日的基本報酬。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僱員於勞動關係終止的年度的年資按月數計算,每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但足十五日計算十二分之一。

三、無論勞動關係的期間多長,第一款所指賠償的最高金額以在解除合同之月僱員的基本報酬的十二倍為限。

四、為適用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壹萬肆仟元($14,000.00);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

五、如僱主於合同期限屆滿前,並非以合理理由解除具確定期限合同,須向僱員支付一項賠償,該賠償按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須支付相應於三日的基本報酬。

六、自通知勞工事務局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的降低基本報酬的協議起計兩年內,如僱主並非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則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條第四款所規定的賠償按有關僱員在簽署該協議書之前所收取的基本報酬金額計算。

第七十一條僱員解除合同一、如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在知悉有關事實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將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通知僱主,並須對歸責於僱主的事實作出簡述。

二、下列情況尤其構成僱員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一)屢次不按時以雙方協定或法定的形式支付報酬;(二)因過錯而違反對僱員的權利及保障;(三)因過錯而違反工作上的衛生及安全規定;(四)因過錯而侵害僱員的財產利益;(五)僱主或其正當代理人作出法律所處罰的侵犯僱員的身體完整性、自由、名譽及尊嚴的行為;(六)轉讓公司;(七)對合同訂定的勞動條件作重大的更改。

澳门《劳动关系法》

澳门《劳动关系法》

澳门《劳动关系法》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标的本法律订定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

第二条定义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下列各词的定义为:(一)“雇主”是指透过合同,支配及领导雇员工作,并向雇员支付报酬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无法律人格之社团或特别委员会;(二)“雇员”是指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自然人;(三)“工作条件”是指不论是在劳动关系或工作地点方面,与雇主及雇员的行为及表现有关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情况;(四)“基本报酬”是指雇员因提供工作而应获得的,由雇主与雇员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所有定期金钱给付,而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式;(五)“浮动报酬”是指由雇主酌情给予的所有非定期给付,尤指属赏赠性质的津贴、奖金、佣金,以及雇主无法控制的小费等;(六)“正常工作时间”是指雇员有义务在每日及每周提供工作的时间;(七)“缺勤”是指雇员在正常工作时间未上班;(八)“超时工作”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九)“季节性工作”是指基于工作的性质或情况,而须在一年中的某个季节或时期进行的工作;(十)“家务工作”是指旨在满足一家团或等同者及其成员本身及特别需要的工作;(十一)“具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随着具确定或不确定期限的期满而终止的合同。

第三条范围一、本法律适用于所有业务领域的一切劳动关系,但不影响以下数款的规定。

二、本法律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赋予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身份的公职雇佣法律关系;(二)配偶或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三)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的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四)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的关系。

三、下列事宜由特别法例规范:(一)与外地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二)与海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三)非全职工作。

第四条工作条件一、劳动关系中的工作条件由一般或有关行业特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企业规章及劳动合同订定。

澳门劳资关系管理法

澳门劳资关系管理法

澳门劳资关系管理法澳门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回归中国以来,经济发展迅猛,尤其是旅游业和娱乐业的蓬勃发展,吸引了大批国内外投资。

而这些投资所带来的劳动力也日益增加,因此澳门如何管理劳资关系就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于是,“澳门劳资关系管理法”就应运而生。

澳门劳资关系管理法分为四章,共十九条。

它的目的是通过防范和解决劳资纠纷,推进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规定了法律的通用条款和适用范围。

其中,最重要的是“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法律及其他规定”,这是一项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法律实施顺利的关键。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劳动合同是劳资关系的基础,它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方式,合同内容的约定和变更要求,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和程序等,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三章主要是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和保障。

规定雇主必须按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在劳动者提出要求时,应向其提供有关支付的书面证明。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劳动报酬支付要求的雇主应承担的处罚和责任。

第四章是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在劳资关系中,难免会发生劳动纠纷,为了保障劳用的合法权益,必须有科学的解决办法。

这就是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和方式。

澳门劳资关系管理法规定了适用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和理由。

总之,澳门劳资关系管理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这项法律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劳资纠纷,遏制非法用工和恶性竞争,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澳门未来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劳资关系管理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应积极推广和执行这项法律,加强对劳资关系的管理,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持续繁荣做出贡献。

澳门地区劳资关系法

澳门地区劳资关系法

澳门劳资关系法法令第24/89/M号四月三日澳门劳资关系一、澳门地区劳资关系法律制度由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号法令核准,该法令第七二条二款规定,其所订定制度经过一年后必须由行政当局及劳双方社团代表共同审议。

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经由六月一日第31/87/M 号法令设立,其宗旨是为行政当局与社会伙伴间之对话及协调提供方便。

鉴于该委员会之咨询性质及由三方面组成,政府因而认为,由该委员会研究劳资关系法尤为适宜。

鉴于该委员会已展开运作,政府建议该委员会在年度活动计划内,将八月廿五日101/84/M 号法令的检讨列为优先项目,藉此对合理要求作出响应及对尤其是劳方在该方面屡次显示的期望予以满足。

检讨的工作已由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付诸实行,并以一致通过现时所核准修订建议作为工作的完结,而该建议代表了在本地区社会力量间所取得的广泛共识。

本法令草案设法引进了有助理解有关规定的适当修订;解决了从经验所得出的疑问和遗漏,使理解上出现困难的规定变为浅白,并改变了关于与工作者的期望不符的情况。

关于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号法令之革新与改善,值得强调的有以下几点:a) 在周假日工作订明倘工作者在周假日提供工作,该日收受双倍的平常报酬;b) 强制性假日增加由于民间或教节日而强制性中止工作合约的日数,而工作者在该等日数内中止工作之同时有权收受相应的报酬;c) 年假订定原则,倘工作者被阻止享受年假,将获偿三倍于所无享受时间的相应报酬的回报;d) 由雇主主动取消合约的充分理由减少藉词理由充分而撤消合约的理由,并订定原则,凡提出被认为不当的理由者付双倍赔偿;e) 单方解约实质性增加给与遭无理解雇工作者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经听取咨询会的意见;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一三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总督合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法令的对象)一、关于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区工作者之间工作关系的合约,系自由者,但不妨碍法定最低条件的遵守。

澳门外地雇佣辞退制度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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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会遇见一些困难,在职场生活中遇到最大的问题是辞退,今天店铺为你们整理了澳门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澳门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1、澳门公司解雇员工按劳动法可以赔偿,澳门的劳动法称之:澳门劳资关系法律制度,赔偿条款如下:
2、澳门劳资关系法律制度
一、每当雇主主动解约时,除遵守二款所指预先通知期限外,应给与工作者一项解雇赔偿,其金额以五款所定之最高额为限,并按下列方式订定:
(1) 倘工作关系介乎三个月至一年者,相等於七天的工资;
(2)倘工作关系介乎一年至三年者、按每年服务相等於十天的工资;
(3)倘工作关系介乎三年至五年者,按每年服务相等十三天的工资;
(4)倘工作关系介乎五年至七年者,相等於十五天的工资;
(5)倘工作关系介乎七年至八年者,相等於十六天的工资;
(6)倘工作关系介乎八年至九年者,相等於十七天的工资;
(7)倘工作关系介乎九年至十年者,相等於十八天的工资;
(8)倘工作关系介乎十年以上者,相等於二十天的工资。

二、由雇主主动的单方解除工作合约,赔偿最高数值除下条规定外,以在解约日工作者月薪的十二倍数值为限,而不论有关工作关系时间的多寡。

三、为著四及五款所指赔偿之计算之目的,月薪数值不得超过澳门一万二千元,而该数值可每年由总督视乎届时经济发展情况而以训令调整。

劳资关系一般制度(法案徵询稿).doc

劳资关系一般制度(法案徵询稿).doc

第二條概念除另有規定外﹐為適用本法規的規定﹐下列各詞的定義為﹕(一)僱主係指所有及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根據與僱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直接支配僱員提供勞務並給予報酬﹐而不論合同形式和計算報酬的標準如何;(二)僱員係指透過合同方式﹐在僱主的支配和領導下﹐向其提供勞務的人士﹐而不論合同形式和計算報酬的標準如何;(三)勞動合同係指一人為獲取報酬而有義務在他人的支配和領導下﹐向該人提供期限為確定或不確定的智力或勞力服務的合同;(四)全職工作制度係指一僱員每周實際工作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制度;(五)非全職工作制度係指一僱員每周實際工作二十四小時或少於二十四小時且連續工作最多六日的制度;(六)季節性工作係指基於工作的性質或情況﹐而應在一年中的某個季節或時期進行的任何類型的工作;(七)偶然工作係指在僱主的正常業務以外的任何類型的工作﹐在任何情況下﹐偶然工作的合同期間不得超過六過月;(八)工作條件係指不論在勞動關係上或在提供勞務的地點方面﹐與僱主及僱員的行為和表現有關的所有及任何權利、義務或情況;(九)超時工作係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勞務;(十)正常工作時間係指僱員有義務提供勞務的時數;(十一)工作時間係指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起止和休息時間的訂定;(十二)具期限勞動合同係指為合同的持續時間設定確定或不確定的期限﹐當該期限屆滿時則合同失效;(十三)休息時間是指僱員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工作﹐而可以自由自主地支配的時間。

第三條適用範圍一、本法規所定的制度﹐適用於所有業務領域﹐包括公共企業和公共資本企業的一切勞動關係。

二、本法規不適用於公共行政﹐以及有關勞動關係受公務員通則規範的企業或實體。

三、本法規的規定亦不適用於下列勞動關係:(一)在法律或實際上具有親屬關係且同膳宿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二)源自為提供具體確定服務而訂定的合同的勞動關係;該合同規定執行工作的人在提供服務時﹐擁有完全的支配和自主權﹐且係透過一整體訂定的價格訂立。

四、第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僱員在住所提供服務的勞動關係。

澳门劳动合同到期

澳门劳动合同到期

澳门劳动合同到期澳门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劳动关系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当澳门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雇主和雇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澳门劳动合同到期时的相关事宜。

一、劳动合同的续约根据澳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雇主和雇员可以选择续约。

续约的程序和条件如下:1. 续约通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雇主应当向雇员发出书面续约通知。

如果雇主没有发出通知,那么雇员可以视为自动续约。

2. 续约条件雇主和雇员在续约时可以自由商定合同条款,但必须遵守澳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

雇主不能降低雇员的工作条件,否则续约条款将被视为不存在,并以法律规定的工作条件为准。

3. 续约合同的签订如果雇主和雇员达成续约协议,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续约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澳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如果雇主和雇员决定不再续约,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来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的程序和条件如下:1. 终止通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雇主应当向雇员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如果雇主没有发出通知,那么雇员可以视为自动续约。

2. 终止补偿根据澳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雇主在终止合同时需要支付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的金额根据雇员的工龄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3. 终止证明雇主在终止合同时应当向雇员提供书面终止证明。

终止证明应当包括合同的起止日期、终止原因等信息。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权益保护当劳动合同到期时,雇员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根据澳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雇员在合同到期后享有以下权益:1. 继续工作如果雇主未能在合同到期前与雇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雇员可以要求继续工作,并享有与原合同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 经济补偿如果雇主未能在合同到期前与雇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未能提供合理的续约理由,雇主应当按照澳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支付雇员经济补偿。

3. 重新就业的权利如果雇员在合同到期后未能找到新的工作,雇主应当协助雇员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

澳门工伤法

澳门工伤法

澳门工伤法澳门工伤法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适当补偿工伤造成的损失。

澳门工伤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工作伤害的认定标准、劳动者的权益与义务、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首先,澳门工伤法规定了工作伤害的认定标准。

根据该法,工作伤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伤害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的劳动者身体上的伤害或疾病。

当劳动者受到伤害或患病时,需要经过澳门工伤认定机构的审批,通过对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工作环境和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进行评估,来认定是否符合工伤的条件。

其次,澳门工伤法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与义务。

根据该法,一旦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他们将享受到一系列权益,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补偿、康复治疗、丧失劳动能力补偿等。

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积极配合治疗,遵守医生的医嘱,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等。

再次,澳门工伤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用人单位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和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教育。

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立即通知澳门工伤认定机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澳门工伤法还将工伤保险列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该法,所有在澳门工作的劳动者都需要参加工伤保险,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以弥补因工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澳门工伤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这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工作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澳门与中国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澳门与中国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澳门与中国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毕业论文澳门与中国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澳门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澳门来内地投资的商人越来越多,去往澳门务工的内地工人也在增多,了解彼此的劳动法规显得非常有必要,特别是澳门在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法律,与之前的相比变动较大。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地的政治、经济体制差距较大。

目前对两地劳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者并不多,完全不能够满足两地人们往来的需要。

对两地的劳工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澳门与内地的法律制度虽然同属于大陆法系,但是在立法上的差距还是挺大,对澳门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也是有理论必要的。

本文从各自劳工法律制度沿革开始,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双方的不同点与相同点,并指出各自的优点,以期以后在两地劳动立法过程中能够互相借鉴,共同完善,造福两地劳动者。

关键词:澳门;内地;劳工法;比较研究AbstractMacao and the mainland's economic increasingly interlinked, Macau businessman come to invest in the mainland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the number of workers from mainland go to Macao work is also rising. To get to know each other's 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 appear very necessary, especially the Macao issued the new labor law in 2008, and there are a lot of changes in that law. Because of historical reasons, there is a big gap in their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ystems. Currently the scholars who are able to research the labor legal systems of both is not much, completely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people. It’s very realistic to compare their labor law systems. Although Macao and the mainland’s legal systems are both belong to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This paper began with their own labor law systemevolution,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and the similarities by the way of comparative research, and points out their advantages. Hope that both labor legislation can draw from each other in order to process and perfect together, then benefit both laborers. Key words: Macao; mainland; labor law; comparative research 目录引言 (1)一、澳门与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概述 (1)二、两地在劳工法律上的差异之比较 (3)(一)关于试用期的不同规定 (3)(二)保守企业秘密与竟业禁止上的不同规定 (4)(三)在限制外劳上的规定不同规定 (5)(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差异 (6)(五)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同 (7)(六)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的差异 (8)三.澳门与内地在劳工法律制度上的相似之研究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引言澳门于2008年通过了新的《劳动关系法》,这对于澳门劳资双方关系的调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内地的学者对这部的法律的研究比较少,尤其是与内地的劳动法律制度一起进行比较研究。

澳门打工劳务合同

澳门打工劳务合同

甲方(劳务公司):乙方(劳务人员):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从事劳务工作的机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派遣1. 甲方根据与澳门雇主签订的《外地雇员输入/续期申请之提供劳务合同》,负责为乙方办理前往澳门从事劳务工作的有关手续。

2.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派遣,前往澳门从事劳务工作,并同意甲方对乙方进行管理、指导。

二、劳务关系1. 乙方与澳门雇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关系。

乙方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合同。

2. 乙方应具备受雇于雇主所要求的合格技术条件,身体健康,并经过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女性劳务人员临赴澳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三、工作期限1. 乙方赴澳从事劳务工作,工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 如需延长工作期限,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四、工资标准、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1. 乙方与澳门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

从事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薪金为:每月(澳门元)或每天(澳门元)、或件工(澳门元)。

2. 乙方的工作报酬由雇主每月或每半月向乙方进行支付。

3. 除上述薪酬外,乙方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

4. 乙方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超时工作,甲方须督促雇主按澳门现行劳工法及当地同等标准支付加班费。

五、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期内的劳务服务费。

3. 甲方在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澳门劳动工伤保险条例

澳门劳动工伤保险条例

澳门劳动工伤保险条例澳门劳动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险制度,促进劳动者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澳门劳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者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在本条例中,对于工伤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内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本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

在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医疗和康复待遇,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这些待遇的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受伤劳动者的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其尽快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

另外,本条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应当加强对劳动安全和健康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劳动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提高安全意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最后,本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要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帮助和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澳门劳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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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劳资关系法法令第24/89/M號四月三日澳門勞資關係一、澳門地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由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號法令核准,該法令第七二條二款規定,其所訂定制度經過一年後必須由行政當局及勞雙方社團代表共同審議。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經由六月一日第31/87/M 號法令設立,其宗旨是為行政當局與社會夥伴間之對話及協調提供方便。

鑑于該委員會之諮詢性質及由三方面組成,政府因而認為,由該委員會研究勞資關係法尤為適宜。

鑑于該委員會已展開運作,政府建議該委員會在年度活動計劃內,將八月廿五日101/84/M 號法令的檢討列為優先項目,藉此對合理要求作出回應及對尤其是勞方在該方面屢次顯示的期望予以滿足。

檢討的工作已由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付諸實行,并以一致通過現時所核准修訂建議作為工作的完結,而該建議代表了在本地區社會力量間所取得的廣泛共識。

本法令草案設法引進了有助理解有關規定的適當修訂;解決了從經驗所得出的疑問和遺漏,使理解上出現困難的規定變為淺白,并改變了關于與工作者的期望不符的情況。

關于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號法令之革新與改善,值得強調的有以下幾點:a) 在周假日工作訂明倘工作者在周假日提供工作,該日收受雙倍的平常報酬;b) 強制性假日增加由于民間或教節日而強制性中止工作合約的日數,而工作者在該等日數內中止工作之同時有權收受相應的報酬;c) 年假訂定原則,倘工作者被阻止享受年假,將獲償三倍于所無享受時間的相應報酬的回報;d) 由僱主主動取消合約的充分理由減少藉詞理由充分而撤消合約的理由,并訂定原則,凡提出被認為不當的理由者付雙倍賠償;e) 單方解約實質性增加給與遭無理解僱工作者的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一三條一款之規定,澳門總督合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法令的對象)一、關於直接僱主與居住本地區工作者之間工作關係的合約,係自由者,但不妨礙法定最低條件的遵守。

工作關係或由有關團體代表自由接納慣例而產生,或由機構管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風俗習慣產生。

二、除散見經訂定或將來訂定的其他條件外,本法令訂定直接僱主與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間合約應遵守的最低條件。

第二條(定義)為本法令的效力起見,除另有不同之規定外,定義如下:a) 「僱主」係指所有及任何個人或集體按照與工作者簽訂的工作合約直接使用一個工作者的工作活動,而不論合約形式及報酬的計算標準。

該標準得係依確實取得之結果;b) 「工作者」係指享有在澳門居住身份之人士將其工作活動通過合約提供予一直接僱主且受後者管轄及指揮,而不論合約形式及報酬的計算標準。

該標準得係依確實取得之結果;c) 「工作關係」係指僱主與為其服務的工作者所定或應有的,與經提供或應提供的服務/工作活動,及該提供應進行之方式有關的行為、權利與義務的整體;d) 「工作條件」係指與僱主及工作者在有關工作,或在提供服務場所之行為及做法有關的所有及任何權利、義務或情況;e) 「超時工作」係指在平常工作時間外所提供的一切服務;f) 「長期性工作者」係指與同一僱主有連續工作關係一年或以上的工作者;g) 「平常工作時間」係指工作者有責任提供的小時數;h) 「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平常時間起止及工間休息時間的訂定。

第三條(實施範圍)一、本法令所定制度,可實施於所有活動方面的一切工作關係,包括公共機構及公共資本機構。

二、本法令不實施於公共行政方面,以及在有關工作關係上受公務員章程所管制的機構或人士。

三、本法令的規定亦不包括下列的工作關係體系:a) 家庭工作關係;b) 法律或實際上具有家庭關係及同膳宿者之間的工作關係;c) 為具體訂定服務者全部提供服務及有自主權,並透過整體定價所立合約而產生的工作關係;d) 由僱主與非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間的工作關係由現時實施的特別規則管制。

四、第二、第三及第四章的規定,不實施於工作者在其住所提供服務的工作關係。

第四條(平等原則)所有工作者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以及在就業及提供服務上的同等待遇,作為承認所有人有此權利的效果,而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信仰、所屬組織、政見、社會階層或社會背景。

第五條(較有利原則)一、本法令之規定並不影響任何僱主與為其服務之工作者間已遵守及實行的較有利的工作條件,而不論該等較有利條件的始源。

二、對本法令絕對不得意味或理解作為將僱主與工作者所定或遵守的工作條件減少或撤消,而係出於慣例、機構章程或風俗習慣而訂立遵守者,但該等工作條件須係與本法令所定者較有利而言。

第六條(傳統制度的優先)僱主與工作者之間,或有關組織代表之間所訂的一切協議或協定,原則上係被接納者,即使其規定與本法令之規定有異;但其施行對工作者引致之工作條件,較諸本法令所引致者更為有利便可。

第二章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保障第七條(僱主的義務)一、僱主應:a) 尊重及以禮對待工作者;b) 在共益要求範圍,給與工作者合理的及與其工作相符的工資;c) 給與工作者不論在體質及精神方面良好的工作條件;d) 為工作者生產水平的提高作出貢獻;e) 對工作者因工作意外及/或因提供服務導致患病所產生的損害給與賠償;f) 遵守由工作關係及其管制規則所產生的其他義務。

二、僱主必須在一月及二月份內將有關工作時間、提供方式、周假及年假、必遵假日、職業病、工資、婦女及兒童的工作,以及外籍及無國籍人士的工作等,以適當時所提供的表格,經填妥後送交勞工事務室。

第八條(工作者的義務)一、工作者應:a) 尊重和以禮及忠誠對待僱主、及其上級、同事及與機構有關的其他人士;b) 勤謹返工,並熱心及努力工作;c) 在所有涉及工作的施行及紀律方面服從僱主,但僱主的命令及指示顯示與其權利及義務有抵觸者除外;d) 對僱主保持忠心,例如不以本人或他人名義與僱主競爭作業,亦不將有關其組織、生產方式或業務的資料外傳;e) 對由僱主所給與保管的與其工作有關的資財予以照顧其保養及良好使用;f) 促進或施行為改善機構生產的一切行為;g) 對有關工作衛生與安全事宜,通過適當途徑與僱主合作;h) 遵守由工作關係及其管制規則所產生的其他義務。

二、上款C項所指服從義務,不但涉及由僱主直接給與的規則及指示,亦涉及由工作者的上級在僱主賦予職權範圍內給與者。

第九條(工作者的保障)一、僱主係被禁止:a) 強迫工作者購買或使用由僱主或其指定人所供應的服務;b) 強迫工作者使用任何餐室、食堂、包伙食或其他直接以工作有關之場所作為向工作者供應物品或提供服務;c) 以任何方式反對工作者行使其權利,以及因提出有歧見情況作出申駁理由而終止工作關係、予以處分或損害工作者;d) 減低工作者的報酬,但獲得工作者的同意且經取得勞工事務室的同意後除外。

二、經核准商法典之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r項廢止。

第三章提供服務第一節工作時間第一O條(工作時間)一、任何工作者正常不應每天提供服務超過八小時,每周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而平常工作時間應有不少於三十分鐘短休,以便工作者不作超過五小時連續性工作。

二、按照風俗習慣、工作方式或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訂定,上款所指限額得超出至每天十小時半,但每天工作八小時以外的提供服務,並無強制性質者。

三、因提供超時工作可容許每周超過四十八小時工作時間,超時工作係以第二條E項之規定理解之。

四、一款所定時間,並不包括為準備開始工作,及已開始而未完成的交易、活動及服務所需的時間,但合計每天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第一壹條(工作平常時間限額的例外)一、上條所指的限額,在下列情況將得超越,並毋須徵得工作者的同意:a) 倘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或出現不可抗拒的情況;b) 倘僱主須面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工作者亦不能應付的工作增加。

二、在提供超時工作情況,工作者將有權收取增加的工資,金額將由僱主與工作者協商。

三、除A項預料情況外,日工作時間超過十一小時的部分,中止其強制性。

第一二條(工商業及服務場所活動時間)工作時間所訂制度,不實施於工商業及服務場所的活動時間,亦不得視為該等場所活動時間之限制條件。

第二節提供服務方式第一三條(僱主的職權)一、一、在工作關係及其管制規範圍內,訂定應提供的工作規定屬僱主的職權,並得編製載有有關組織及紀律規則的內部章程。

二、僱主應將內部章程內容予以公佈,例如標貼在工作地點,以便工作者隨時及以明白方式完全獲知其內容。

第一四條(工作條件)一、服務應在良好衛生及安全條件下提供,工作場所應具法律或章程所規定之條件。

二、工作者及僱主應嚴格遵守法律及章程之規定,以及有關當局對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指示。

三、有關各方面活動的衛生及安全章程,將在特別法例內訂定。

第一五條(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一、工作者因提供服務而患病,以及在提供服務時遭受意外,應獲適當的援助、治療及賠償的保障。

二、本法令所訂制度,實施於所有工作情況,並不得透過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而背離。

三、僱主須關注受害者,並對其殷切及有效地提供所需之援助。

四、以上各款所預料的保障及負擔,得由僱主直接或通過保險予以確保。

五、僱主應在發生意外起至多四十八小時內,將在工作地點或在工作時間發生的工作意外通知勞工事務室。

第一六條(試用期)一、工作關係生效的首三個月視為試用期,任何一方得單方面結束工作關係而無須預先通知,亦無須提出充分理由,並無權收取任何因解約之賠償,但有相反的書面協議除外。

二、工作者之年資係由試用期開始起計。

第四章提供服務的暫停第一節周假及假日第一七條(周假)一、所有工作者在每七天期有權享受連續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時間,但不妨礙其收受按照第廿六條規定計算的回報。

二、每一工作者的周假,將按機構的活動需求,由僱主作適當的事先訂定。

三、享受周假的工作者,只限在下列情況方得被通知提供服務:a)倘僱主面臨重大的損失或出現不可抗拒的情況;b)倘僱主須面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工作者亦不能應付的工作的增加;c)倘提共服務對確保機構活動的持續係不可缺少及不可代替者。

四、在周假內提供服務時,工作者在提供服務後三十天期內,有權享受立即訂定的補假一天。

五、對一款所指權利的遵守,不妨礙工作者在每休息日提供自願服務的可能,但不得被強迫作出服務。

六、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應支付:a)平常報酬的雙倍予收取月薪的工作者;b)按照風俗習慣所定範圍而與僱主協定的金額,予收取按照實際生產結果或實際提供工作時間而定工資的工作者。

*第一八條(例外)凡因活動方面之性質,出現對上條一款之規定的遵守不可行時,將應對工作者在每四周或不足期內給予連續之四天休息,而係不少於平均每周廿四小時計算者。

第一九條(強制性假日)*一、強制性假日如下:一月一日農曆新年(三天)清明節五月一日中秋節翌日十月一日重陽節十二月二十日二、在強制性假日,完成試用期之工作者應被豁免提供服務。

三、上款所指之工作者有權收取一月一日、農曆新年(三天)、五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假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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