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流转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流转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林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环境保护意识等。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提交流转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林木产权证等。
2. 流转方与流出方协商确定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流转租金等。
3. 流出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将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转让给流转方。
4. 流转方支付流转租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包括保护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等。
5.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应及时返还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给流出方,完成流转事务的结算。
四、流转管理
1. 流出方应监督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流转方应定期向流出方提交流转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林木生长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
3. 流转方应按照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林地和林木的健康生长。
五、监督与执法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和处罚。
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流转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较差的流转主体进行限制和警示。
3. 流出方和流转方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粤府办[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九日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
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
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换发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或山权林权证、山林权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
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前款所称林地上的林木,包括乔木、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和竹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挖移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树林的采挖移植、采伐和采摘,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粤府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2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省林业局)为加快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在认真总结我省前一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如下:一、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山林。
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依法依规,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稳妥调解处理。
对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已发放的全国新林权证,经核实准确无误的,要维持不变;如发现错误、重漏登记,或者四至范围、面积精度误差较大的,或者遗失、损坏的,要进行纠正、更正或补办,重新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10月27日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第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粤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244号《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10月27日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第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粤林[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保障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与期限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三)林地已纳入国家建设拟征收、征用范围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流转程序与管理第十条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广东省林长制条例
广东省林长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广东省林长制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林长制条例(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和促进林长制的实施,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各级林长领导、组织、协调责任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林长制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第四条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林长体系,综合考虑行政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因素科学划定林长责任区域。
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县级设立林长、副林长,镇级、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林长、副林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绿化、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协同合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粤林函〔2016〕323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粤林函〔2016〕323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林地,根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设项目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的审核批准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国有林场林地转为非林地,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使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按以下有关规定办理:(一)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应当符合选址唯一性。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
市级以上能源交通等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使用国有林场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省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项目,可以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由国有林场行文申请,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
1.县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级以上市、省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2.市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省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县属、市属国有林场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厅审核时,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还需要提交本级政府审查意见。
3.省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申请提交材料。
1.占用林地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选址唯一性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生态影响分析。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粤林[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08年9月16日以粤林〔2008〕107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审核、批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广东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三)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12-31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林改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推动了林业规模化经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
为使集体林权流转既顺畅,又切实避免“乱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 )坚 持 农 村 基 本 经 营 制 度 ,维 护 农 民 的林 地 承包 经 营 权 ; 一 (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依 法 审 核 登 记 办 理 ; 二
( )坚 持 依 法 、 自愿 、有 偿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 三 ( )保 护 、培 育 和 合 理 利 用 森 林 资 源 ,提 高 森 林 质 量 和 经 营 效 益 ,保 护 和 改 善 四
通过家庭 承包取 得 的林地 林木 可 以依 法 采取转 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等方式 流
转 ;通 过 招 标 、拍 卖 、公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承 包 的林 地林 木 ,经 依 法 登 记 取 得 林 权 证 的 ,
可 以依法采取转让 、出租 、抵押等方式流转 。 已依法流转 的林地林 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 ,依法保障农 民的合法权益 。
本 办法所 称林 地林 木 流转 ,是 指林地 的使 用权 和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所 有权 、使用 权 ,依法
有 偿 由一方 转 移 给 另 一 方 的行 为 。
依法 征 收 、征 用 或 者 占用 林 地 进 行 非 林 业 建 设 的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 三条 林 地林 木 流 转 应 当遵 循 以下 原 则 :
第五条
作。
县 级 以上 林 业 主 管 部 门依 法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林 地 林 木 流 转 的 管 理 工
第六条 依法取得 的林地 使用权 或者 林木所 有权 受法 律保 护 ,任 何组 织 和个人
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 木流转 。
第二 章
流 转 范 围
第七条 公 民、法人 和其 他组 织依 法取得 的权 属 明确 的下列林 地林 木 依法可 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粤府办[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一日广东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林业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根据《林业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政策1. 林地的流转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不能违背环保和生态保护的原则;2. 林地流转的价格必须经过合理评估,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3. 林地流转的期限默认为不超过50年,超出期限需要重新评估和审批。
三、流转程序1. 流转方需向当地林业部门递交流转申请,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2. 林业部门将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估流转的林地和林木价值;3. 审核通过后,流转方需签订林地流转协议,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4. 流转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林地流转手续,包括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5. 流转方需按照协议履行流转责任,保护和管理好流转的林地和林木;6.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需将林地和林木交还给原来的所有权人或继续流转的合法人。
四、责任与监管1. 流转方负责对流转的林地和林木进行保护和管理;2. 林业部门负责对流转方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评估流转效果;3. 流转方需按照要求定期向林业部门汇报流转情况和经营状况。
五、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流转的行为,林业部门将追究相应责任;2. 对流转方违规使用、破坏林地和林木的行为,林业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3.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受损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林业部门负责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
以上是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的和概述,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流程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随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现将《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生态保护修复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局2022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作业设计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六章抚育管护第七章检查验收第八章信息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提高我省造林成效,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在无林地、疏林地、迹地或林冠下通过人工或天然方式营建森林的过程。
包括无林地造林、迹地更新、退化林修复(补植套种、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或补助的造林项目;其他部门或其他投入主体的造林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做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国土绿化宣传,形成全社会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管理,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林木品种,维护良种选育、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申请国家级审(认)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林业种苗与基地管理总站,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申报和审定范围第七条根据现阶段本省林木良种选育的进展情况,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一)通过多年、多点试验,证明有增产实效的优良种源。
(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的母树林、种子园生产的具有一定遗传增益的繁殖材料。
(三)从国内外引种并经过多年试验、多点试种,能正常生长发育且目标性状优良的树种。
(四)经多年选育,已通过行业鉴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和优良无性系。
(五)在产量、抗性或品质方面有一项以上显着优于对照品种,能适用于特殊环境种植或具有特殊工业用途的品系或类型。
(六)野生乡土树种经多年驯化,证明具有推广价值的优良树种。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定的林木材料,必须是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品种:(一)按照林木育种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选育;(二)在产量或抗逆性、品质等方面的遗传表现显着优于对照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三)有一定的试验面积,能稳定地生产出一定数量的繁殖材料,种子的播种品质较好或无性繁殖后生长良好;(四)基本上确定了适生范围、繁殖与栽培技术要点;(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当地生产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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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12-31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国有单位或镇(乡)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鼓励林地林木到林业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人到林业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流转委托书;(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流转林地范围地形图;(三)流转的林地林木现状及用途说明;(四)林地林木流转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流转国有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文件。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同意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效决议、镇(乡)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意见书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股权,还应当提交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采取拍卖、招标形式流转林地林木的,依照拍卖、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协议流转应依法协商。
集体经营山林流转收益使用,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并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
国有林地林木流转收益使用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流转林地林木必须签订流转合同。
林地林木的流转合同,必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转出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流转林地林木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五)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六)合同期满后林地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流转合同式样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林地林木流转期限应根据林种、树种、树龄以及经营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鼓励短期限流转林地林木。
承包经营林地林木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次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告知或征得原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同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不得损害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时,转出、受让双方达成意初步意向后,转出方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提交以下材料:(一)转出、受让双方达成的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方资信、林业经营能力情况资料;(三)受让方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流转后的迹地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确保造林质量。
流转后采伐林木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向该受让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至其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为止。
第十九条因林地林木流转发生争议纠纷的,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先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流转登记第二十条林地林木发生流转后,林地林木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权属变更材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受让人会同转出人共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下列林地林木流转无需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第二十二条办理林地林木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时,受让方与转出方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流转合同;(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附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三)除林木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四)原林权证书;(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资产评估第二十三条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二十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涉及省级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委托核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不涉及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核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非国有森林资源可以由持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流转过程中实物量核查、价值评估等发生的费用,由林地林木转出和受让双方协商承担。
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林地林木流转登记和未经批准流转国有或集体林地林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已取得的权属变更登记、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未进行评估的,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
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地林木流转登记、变更登记、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流转条件的林地林木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符合办理林权登记或补办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