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6〕3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7日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推进规章制定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编制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规章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工作;(三)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四)审查、论证和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五)承办规章备案和解释工作;(六)组织规章清理、后评估工作;(七)与规章制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咸政办函〔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咸政办函〔2018〕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切实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构建文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提升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能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研究制定加强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地方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文新广局牵头协调,市发改委、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文新广局(市文物局)、市旅游委、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市发改委:指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基本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审批,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违规的项目进行核查处理。
市民宗局:指导和督促各地相关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的安全检查。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督办地方公安机关做好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盗捞、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文物单位内保工作并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指导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工作,对文物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进出境文物的监管,打击走私文物行动;会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对进出境文物监管的政策规定,加强出入境支队一线人员进出境文物执法能力建设。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咸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政府的法定权限内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五)产业发展重大战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旧城改造、“菜篮子工程”等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重大事项;(七)国有企业改革、市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八)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九)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十)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十一)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咸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切实做好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政府立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对于起草、审查过程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事项的,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履行向市委请示报告程序。
二、严格执行立法计划。
各项目起草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建由业务骨干、一线执法人员和合法性审查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时间节点,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项目起草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共同做好草案起草工作。
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起草工作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推进政府立法工作有序开展。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各项立法原则,认真落实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各项制度,突出问题导向,科学设计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10
•【字号】咸政办发[2013]37号
•【施行日期】2013.05.1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
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镇方松副市长
副组长:
袁国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潘华市文体新局局长
成员:
徐志甫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傅宏市档案局副局长
史文市科协纪检组长
孙道远市发改委副主任
袁慎彬市教育局副局长
蔡保青市民宗局副县级纪检员
李柱清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张丽华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田时学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章化市文体新局副局长
袁忧民市国资委副主任
谢平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郑艺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体新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章化同志兼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5〕11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45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的作用,使地方志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地方志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手段。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永不断章的千秋大业。
做好全市地方志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咸宁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重视并加强地方志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地方志事业,为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实现绿色崛起提供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
二、明确重点,积极推进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一)全力推进地方志书编纂工作。
一是高质量完成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出版发行工作。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在“十二五”时期全面完成全市第二轮县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出版发行任务。
二是积极开展第三轮地方志书编纂的准备工作。
认真总结首轮、二轮修志经验教训,为开展第三轮地方志书编纂做好理论准备;做好第三轮地方志书编纂启动前的方案策划、理论研讨、队伍培训等准备工作;开展优秀志书评选和修志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08
•【字号】咸政办函〔2018〕92号
•【施行日期】2018.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录的通
知
咸政办函〔201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古民居是我市重要文物资源,其数量、规模、价值在省内首屈一指,在全国也有相当影响。
保护利用这些珍贵的文物资源,有利于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彰显地域特色,对推动文化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古民居保护,根据《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录(共计85处)(非文物保护单位类古民居)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协同联
动,切实做好古民居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附件: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附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咸宁市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管理、政务督查、综合协调、政务值守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贯彻落实金融工作政策法规;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工作动态,了解掌握全市地方金融业的运行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18
•【字号】咸政发〔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的通知
咸政发〔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2项)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1项)予以公布。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决议》,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咸宁市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咸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1
附件2。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批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
录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06
•【字号】咸政办函〔2019〕64号
•【施行日期】2019.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批
复
咸政办函〔2019〕64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请示》(咸自然资规文〔2019〕149号)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咸宁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完善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体系,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传承城市记忆,增强城市特色,助推咸宁建优建美长江流域公园城市,根据《湖北省历史建筑确定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确定将中国工农红军红三师革命旧址等62处建筑列入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
二、请你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咸安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设立保护标识,切实做好历史建筑的公布、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附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咸政办函〔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湖北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法办〔2016〕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4日咸宁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湖北省委十届四次、五次会议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法办〔2016〕4号)要求,现就开展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湖北省委十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法制办试点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进一步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提高审查能力,探索形成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切实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为咸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咸政办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编纂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撰稿、编辑工作,确保《咸宁年鉴(2024)》按时限、高质量出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5日《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咸宁年鉴》是市人民政府主持编纂的大型资料性市情年刊和资料性工具书,是全面、系统记录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权威资料。
自创刊以来,坚持一年一鉴,已连续编纂出版23卷。
为做好《咸宁年鉴(2024)》编纂出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客观系统记录2023年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就,为社会各界了解咸宁、研究咸宁提供科学依据,为编史修志积累资料,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二、编纂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咸宁年鉴(2024)》撰稿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认真抓好撰稿工作任务落实。
各供稿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固定人员担任年鉴撰稿人,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保密关、文字关、出版关,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撰稿工作任务。
(二)提高供稿质量。
1.稿件采用说明、记叙为主的条目体,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者新闻报道等。
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按照时序排列。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
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工作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记事时间、内容等基本要素齐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宗族祠堂建设与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宗族祠堂建设与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20
•【字号】咸政办函〔2018〕71号
•【施行日期】201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宗族祠堂建设与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全市宗族祠堂专项整治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宗族祠堂建设与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汪凡非副市长
副组长:廖森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红卫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周天勤市维稳办副主任
程赤卫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柯建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李祖习市教育局副局长
廖时学市民宗局副调研员
周洪恩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江振辉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汪曙东市住建委副主任
章化市文新广局副局长
黄军市城管执法委副主任
陈建平市房产局副局长
张高峰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副局长黄志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已由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与规划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资金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民居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民居,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以及祠堂、牌坊、亭、台、楼、阁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古民居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古民居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咸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
现通知如下: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王远鹤市长常务副主任:刘复兴副市长副主任:陈建华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华平市卫计委主任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黄小洪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委员:王胜弘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欧阳为林市编办副主任陈艳萍市统筹办专职副主任唐宁市环保局总工程师何永志市发改委副主任宋长松市经信委副主任王丽君市教育局副局长黎正刚市公安局副局长阚远全市卫计委副主任卢超明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廖白龙市人社局副局长曾国之市农业局副局长徐学利市水务局副局长黎青山市粮食局副调研员李少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余智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任刘国庆市旅游委副主任胡卫平市文新广局副局长王富建市体育局副调研员商飞市贸易促进会会长徐亚明市工商局副局长周晓玲市供销社副主任杜先龙咸宁日报社副总编冯斌市广播电视台副总编陆有山咸宁军分区副团职助理员王清飞武警咸宁支队副政委陈先汉市总工会副主席刘珈团市委副书记张德英市妇联副主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李治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王远鹤市长副主任:熊征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刚副市长公务委员:夏福卿市政府秘书长葛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善猛市发改委主任皮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陈跃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中英市水务局局长王槐生市林业局局长李光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黄小洪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李旭东市教育局局长鲁恩旺市财政局局长郑华成市旅游委主任魏朝东市环保局局长潘华市文新广局局长孙金波市体育局局长叶艺市人防办主任黄汉强市园林局局长林彬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易绿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非公务委员:陈志湖北科技学院教授彭劲湖北科技学院教授曾学礼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永红市交通运输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马跃进市城乡规划局注册城市规划师柯雄斌市规划设计院高级城市规划师钱远斌市项目建设管理局高级工程师毛雄辉市联合水务公司高级工程师柯传训市国土资源局副研究员胡广益市园林局高级工程师曾征市供电公司高级工程师袁瑛武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副高级工程师张建华市勘察建筑设计院高级建筑师何靖市发改委博士张廷洲市环境监测站注册环评工程师许进刚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工程师祖文普市人大代表高级工程师陈细电市人大代表高级工程师陈文刚市政协委员副教授曾昭富市政协委员高级工程师范敏华市城乡规划局高级规划师黄继先市政协委员副教授陈小玲咸安区人大代表饶俊咸安区政协委员高级工程师饶坤亮市民代表唐政市民代表委员会下设规划与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李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9日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2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市审改办(市编办)对市直45个部门10大类行政权力进行了清理审核,保留职权事项3013项,其中:行政许可200项、行政处罚1937项、行政强制129项、行政征收26项、行政给付30项、行政检查192项、行政确认100项、行政奖励8项、行政裁决9项、其他类382项,并对应每项行政权力编制了责任清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政府办公室要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权力事项”专栏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单位要在部门网站开辟权责清单公开专栏,做好本单位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布工作,供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各部门要建立市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等情况,对本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有关调整和更新的内容报经市审改办(市编办)研究同意后,由各单位在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
附件:1.《咸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版)》2.《咸宁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版)》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6日——结束——。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咸政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等不可移动文物(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
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组织编制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日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出资人;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采用其他融资模式的项目,通过招标确定的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的投资人。
第四条咸宁市人民政府成立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政府公益性项目,并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建设用地,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申请实施环境影响测评,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申请实施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测评,市地震局组织实施并审批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23
•【字号】咸政发〔2015〕13号
•【施行日期】2015.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咸政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高新区: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1项)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我市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非物
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良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附件: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清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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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1]35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3
【实施日期】2011.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
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
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
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