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滁政[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滁政〔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五)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七)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局法制信访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信访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法制信访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局法制信访科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局法制信访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滁政[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滁政〔2011〕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市局综合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本局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除外);(四)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九)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市局各相关科室(单位)(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在调(审)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送市局综合科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内容是哪些?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内容是哪些?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开展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五)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6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9日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执行,并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扩大审核范围或者对审核程序进行细化。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运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制作行政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等;局法制科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支队内部运转完毕后,送局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执法支队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案件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3、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2、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4、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监通知】滁州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安监通知】滁州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滁州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和提升依法治安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安全监管政策制度(一)落实安全监管政策。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落实“去产能”和“调转促”要求,落实安全监管政策和相应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
(二)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隐患排查治理、行业安全准入、职业健康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推进行政许可改革。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清理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既简政放权,又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实施部分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措施,确保跟得上、接得住、管得好。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上级政府安委会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重叠和执法缺位。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或局领导签发前,由备案审查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的;(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价值数额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S)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四)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执法承办科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S)相关证据;(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基本事实;(S)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执法承办科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XX市即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执法承办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执法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相关科室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的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从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核业务。
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孙元鹏副组长:王心亮组员:李年启(住建局法律顾问)、具有执法证的各科科长等。
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作出决定:(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五)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八)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日照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再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科室不再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报请法制分管负责人作处理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结案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程序由执法科室自行制定。
法制审核科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四)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七)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八)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适用情形、事实依据等。
第七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调查取证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滁政办[2017]27号【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7【实施日期】2017.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7日滁州市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工作方案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安徽省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2017〕22号)和《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滁政办〔2016〕64号)等要求,为做好我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安徽省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审核主体。
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
各地、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尚未建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
安全生产重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安全生产重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安全生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由内设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查封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的程序阶段和材料要求:(一)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程序结束之后,将下列材料交法制机构审核:1.立案审批表;2.案件处理呈批表;3.案件调查报告;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原件);5.其他材料。
(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承办机构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其他材料。
第四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但必须在法定结案时限前审核完毕。
第五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调查清楚;(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行政处罚案件。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决定及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案件承办处室撤销案件;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4.对定性不准、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5.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6.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7.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8.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9.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抱歉,作为AI语言模型,我无法为您提供流程图,但我可以为
您描述一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流程。
1. 执法机关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等。
2. 决定报经领导批准
制定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报经执法机关领导审批批准,
确保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法制审核
执法机关需要将制定好的决定提交给法制机关进行审核,确保
决定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正当事由,是否
符合法律定罪量刑标准等。
4. 修改或完善决定
根据法制机关的审核结果,执法机关需要修正或完善相关的行
政执法决定,确保决定合法、合理。
5. 重新报经领导批准
修改或完善后的行政执法决定再次提交给执法机关领导进行批准。
6. 生效和执行
经过法制审核和领导批准的决定生效并执行。
必要时,执法机关还需要公开决定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滁政〔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滁政〔2017〕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6日滁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和《滁州市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滁政〔2015〕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二)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五)报请市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六)滁政〔2015〕78文件所列的市政府重大事项;(七)市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下列不涉及决策内容、不对外产生约束力的事项,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总结、报告;(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公函;(三)人事管理、财政资金使用;(四)情况汇报、工作部署、操作流程;(五)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工作考核;(六)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七)仅涉及专业技术范畴的相关规范、规划和标准;(八)其他不涉及合法性问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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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7〕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发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水平,优化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规范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通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组织领导
为推进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组织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
具体如下:
组长:孔祥宁
副组长:朱伟、刘泽斌、刘树人
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局各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要对照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工作要求,有序推进,形成主要领导总体抓、班子成员具体抓、有关人员分头直接抓的责任体系。
(二)强化统筹协调。
局法规和行政审批科针对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协助的事项,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形成合力,有序推进。
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开展宣传、专题报道,多渠道、全方位、多角度报道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氛围。
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和行政审批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许可包括:
(一)直接涉及公共安全或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
(二)可能产生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强制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设施致其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扣押许可证致其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三)取缔、关闭等致其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四)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局执法科室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局法制和行政审批科进行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裁量权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局法制和行政审批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局法制和行政审批科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法制审核,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局执法科室。
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第九条局法制和行政审批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主体资格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局法制和行政审批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适当,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行政裁量权运用明显不适当的,提出修改建议;
(六)超出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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