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培训资料(DOC 53页)【全实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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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国库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凭证、库款支拨凭证、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国债凭证等。

(一)收入缴库凭证。

国库收入缴库凭证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含以上凭证对应的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二)收入退库凭证。

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收入退还书(含电子退库清单),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三)更正凭证。

第二章会计科目与账户第一节会计科目一、资产类科目(一)中央预算支出(总库专用)。

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办理的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支出。

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预算支出资金缴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国库总库本期办理的中央预算支出总额。

(二)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本科目核算本单位代财政部支付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分支机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分支机构上划或总行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本单位代财政部支付尚未与其清算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余额。

二、负债类科目(一)中央预算收入(总库专用)。

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给地方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

本科目按收入种类等分设账户。

收入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退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财政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资料

财政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资料

应急预案
制定应对风险的应急预案 ,包括应对措施、资源和 时间安排等。
风险转移
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将 部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风险监控与报告
监控机制
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对国库 集中支付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
控。
报告制度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和应对措
施。
改进措施
根据风险监控和报告结果,及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整和改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
03
风险识别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 ,识别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进行 量化和定性评估,确定风 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
风险分类
根据风险性质和影响程度 ,将风险分为低风险、中 等风险和高风险。
风险应对措施
预防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 取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发 生的概率。
03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指南
支付申请与审核
支付申请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支付申请 书,包括收款人信息、支付金额、支 付事由等内容,并提交至支付系统。
审核流程
审核人员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核实 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确保资金安全。
支付指令下达与复核
支付指令下达
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支付指令,下达至代理银行进行 支付。

客户端
提供用户界面,方便用户进行操作 和查询。
网络连接
确保系统各部分之间的数据传输和 通信。
系统功能模块
01
02
03
04
支付管理模块
负责处理和记录所有的支付交 易,包括支付申请、审批、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

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业务管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业务管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业务管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国库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凭证、库款支拨凭证、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国债凭证等。

(一)收入缴库凭证。

国库收入缴库凭证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含以上凭证对应的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二)收入退库凭证。

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收入退还书(含电子退库清单),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三)更正凭证。

更正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含电子更正清单),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四)库款支拨凭证。

库款支拨凭证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含以上凭证对应的电子拨款清单)等。

预算拨款凭证是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实拨资金的拨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是办理各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办理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的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退回已清算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五)资金结算专用凭证。

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包括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等。

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是全国国库业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收支付系统来账业务的凭证;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是中心与核算主体之间办理资金汇划的来账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是核算主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办理资金汇划的凭证。

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细则

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细则

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细则1、()负责组织管理本核算主体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

[单选题]*A.会计主管(正确答案)B.系统管理员C.部门负责人D.分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2、负责审核确认本核算主体用户信息、有关代码参数,审批下一级核算主体的系统管理员和会计主管的用户信息。

[单选题]*A.会计主管(正确答案)B.系统管理员C.部门负责人D.业务操作员3、()负责审批会计重要事项;处理、报告国库会计核算中的问题等。

[单选题]*A.会计主管(正确答案)B.系统管理员C.部门负责人D.分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4、()负责设置维护本级和下一级核算主体有关用户信息和权限;负责设置维护有关代码参数等。

[单选题]*A.会计主管C.部门负责人D.业务操作员5、()负责本核算主体登录和签退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负责各类原始凭证和所附文件资料的审查、录入(导入)、复核、重要要素审核,负责登记相关账簿等。

[单选题]*A.会计主管B.系统管理员C.业务操作员(正确答案)6、()负责对上一工作日已处理完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和检验;负责装订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负责保管国库会计档案等。

[单选题]*A.系统管理员B.业务操作员C.事后监督员(正确答案)D.会计主管7、()在坚持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等主要原则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办理各类查询、查复、对账,打印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清单,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

[单选题]*A.国库会计主管(正确答案)B.系统管理员C.国库部门负责人D.分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8、国库部门加盖的所有印章应使用()。

[单选题]*A.红色印泥(正确答案)B.蓝色印泥C.红蓝均可9、需加盖业务转讫章的凭证有()。

[单选题]*A.原始凭证B.记账凭证(正确答案)C.大小额来账清单D.大小额往账清单10、国库账务核对要坚持逐日进行,月、年度收入对账在财政、征收机关收到月、年度对账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我国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范

我国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国库局2005-10-30 16:12:00银发〔2005〕 305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电算化、网络化进展的需要,配合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规程》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参加2005年小额支付系统试点的,在2006年1月1日往常参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同时废止。

《规程》是依照《国库会计治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的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差不多操作规程。

请各级国库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觉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同时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方法。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程》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附件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依照《国库会计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国库会计核算岗位及职责各级国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复核岗、同城票据交换岗、系统维护岗等。

由国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一般要求是:综合核算、明细核算记账和资金清算记账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复核、检查及对账;事后监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维护、会计主管(含其授权人员)岗位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岗位人员不得参与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维护。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培训资料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培训资料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培训资料一、系统概述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是国家财政部门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的重要工具,主要用于财政收支的数据录入、数据处理和数据查询。

系统采用客户端-服务器架构,数据的录入和处理在客户端进行,存储在服务器上。

二、系统登录1. 打开电脑,启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客户端。

2.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

3. 根据系统要求进行双因素认证。

4. 登录成功后,进入系统主界面。

三、业务操作1. 收入业务(1)录入收入数据:点击系统主界面的“收入录入”按钮,按照要求填写收入数据的相关信息,包括预算单位、收入项目、收入金额等,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录入。

(2)审核收入数据:点击系统主界面的“收入审核”按钮,按照要求选择需要审核的收入数据,点击“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按钮完成审核。

(3)查询收入数据:点击系统主界面的“收入查询”按钮,按照要求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完成查询。

2. 支出业务(1)录入支出数据:点击系统主界面的“支出录入”按钮,按照要求填写支出数据的相关信息,包括预算单位、支出项目、支出金额等,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录入。

(2)审核支出数据:点击系统主界面的“支出审核”按钮,按照要求选择需要审核的支出数据,点击“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按钮完成审核。

(3)查询支出数据:点击系统主界面的“支出查询”按钮,按照要求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完成查询。

3. 会计凭证(1)录入会计凭证:点击系统主界面的“凭证录入”按钮,按照要求填写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凭证日期、摘要、凭证号等,通过“添加分录”按钮添加借方和贷方分录,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录入。

(2)审核会计凭证:点击系统主界面的“凭证审核”按钮,按照要求选择需要审核的会计凭证,点击“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按钮完成审核。

(3)查询会计凭证:点击系统主界面的“凭证查询”按钮,按照要求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完成查询。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

几类账户相互联系,构成财政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

1.国库单一账户。

这是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用于财政性资金的存储、支付以及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的清算。

2.零余额账户。

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以及与清算银行的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以及与清算银行的清算。

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清算银行清算(授权支付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

由于该账户无余额过夜,故称之为零余额账户。

3.财政专户。

这是用于记录、核算有关非税收入和支出的专用存款账户。

4.特设专户。

用于核算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需要进行专门管理的特殊专项支出,如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中央和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各级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等。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规定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与预算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是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在管理方面有如下规定: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填写《预算单位开设(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按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独立核算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3.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独立核算的异地非法人机构等,确有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也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首先要有事前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才能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1. 引言本业务操作规程是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指南,旨在规范系统的日常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所有参与系统操作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要求。

2. 系统登录与退出2.1 登录系统在浏览器中输入系统的网址,打开系统登录界面。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成功登录系统。

2.2 退出系统在系统界面右上角找到退出按钮,点击即可退出系统。

3. 系统界面与功能介绍3.1 导航栏系统界面的顶部是导航栏,包含了系统的各个功能模块的链接。

通过导航栏可以快速切换到不同的功能模块。

3.2 左侧菜单栏系统界面的左侧是菜单栏,包含了当前所在功能模块的子菜单。

通过菜单栏可以快速访问当前功能模块的各个子功能。

3.3 数据展示区系统界面的中间是数据展示区,用于展示系统中的数据。

数据展示区的内容会根据当前选择的功能模块和子功能而变化。

4. 系统业务操作流程4.1 新增数据1.在左侧菜单栏选择“新增数据”子菜单。

2.在数据展示区点击“新增”按钮。

3.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应的字段信息。

4.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数据的新增操作。

4.2 查询数据1.在左侧菜单栏选择“查询数据”子菜单。

2.在数据展示区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3.系统将根据查询条件从数据库中检索数据,并在数据展示区显示查询结果。

4.3 修改数据1.在左侧菜单栏选择“查询数据”子菜单。

2.在数据展示区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找到需要修改的数据。

3.点击需要修改数据行对应的“修改”按钮。

4.根据页面提示,修改相应的字段信息。

5.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数据的修改操作。

4.4 删除数据1.在左侧菜单栏选择“查询数据”子菜单。

2.在数据展示区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找到需要删除的数据。

3.点击需要删除数据行对应的“删除”按钮。

4.系统会提示确认删除操作,点击确认按钮即可完成数据的删除操作。

国库集中支付培训班资料-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业务操作

国库集中支付培训班资料-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业务操作
1000万元的。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 湖南 省 2022 年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即政府采购限 额标准 〉 的通知》(湘财购 [2022]14 号) 的规定: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 品、工程和服务时,其金额达到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或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 以内的,都应实行政府采购。
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申请用款 —— 支付局审核 (初审、复审) —— 支付局开具支付令 —— 支付 (商业银行垫付) —— 清算(人民银行); 授权支付 :单位 自行开具支付令 —— 支付(商业 银行垫付) —— 清算(人民银行)。
四、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要求
(一)确保系统运行和资金支付的安全 (二)确保资金支付符合预算 (三)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确保按项目进度和合同条款申请支付
2、实行付款人登记制度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便于支付业务联系, 支付局对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实行付款人登记制 度,要求各单位支持配合,如实填写《预算单位财 政直接支付申请付款人登记表》,并报送支付局登 记备案。非经登记的经办人、审核人和财务负责人 的请款,支付局将不予受理。单位若因工作等原因, 更换了请款经办人、审核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需及 时以单位公函的形式报支付局。
(2) 经省财政厅专项批准的其他紧急支 出。
(二)规范申请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 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具体支付事项的通知 》(湘财办[2022]16号)要求, 办理财政直接支 付相关手续。
1、工资性支出
新进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必须要对工资账户进 行维护,经我局审核后才能申报工资性支出。工 资账户共有13个账户类型,分别为:个人与单位 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等8个账户类型,个人所得税、统发工资过渡 户、实发工资过渡户、其他账户类型、防洪. 等5个账户类型。 其中:统发工资过渡户仅用于 单位工资统发部分,其名称须含有“省财政工资 统发”字样。实发工资过渡户用于非工资统发单 位和统发单位非统发工资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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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7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理办法》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删除国库部门负责人岗位,其职责全部交由国库会计主管履行。

二、在《处理办法》中对同城票据交换岗位及其职责相关内容不作表述。

该岗位设置与否,由各分库研究确定。

三、将第十二条中系统管理岗的职责修改为“负责设置维护本级和下一级核算主体有关用户信息和权限;负责设置维护有关代码参数”的内容;将业务操作岗的职责修改为“负责本核算主体登录和签退数据集中系统;负责各类原始凭证和所附文件资料的审查、录入(导入)、复核、重要要素审核;负责登记相关账簿”的内容;在“事后监督岗”的职责之后增加“国库会计主管在坚持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等主要原则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办理各类查询、查复、对账,打印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清单,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的内容。

四、在第十三条中增加“系统用户个人电子认证证书及口令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安全规定的要求”的内容。

五、在第十四条中增加“录入、复核业务操作员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对账”的内容。

国库清算流程培训计划

国库清算流程培训计划

国库清算流程培训计划一、培训目的国库清算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其准确、高效的执行直接影响着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为了加强国库清算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国库清算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国库清算流程培训计划,旨在全面了解国库清算流程、熟悉国库清算操作规程,提高国库清算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培训对象本次培训的对象为国库清算工作人员,包括国库清算主管、国库清算操作员等,共计30名。

三、培训内容(一)国库清算概述1. 国库清算的定义和作用2. 国库清算的基本要求3. 国库清算的主要内容(二)国库清算流程1. 国库清算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规定2. 国库清算操作步骤3. 国库清算相关软件使用(三)国库清算操作规程1. 国库清算的操作规程及要点2. 国库清算的注意事项3. 国库清算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四)国库清算案例分析1. 国库清算实际案例分析2. 国库清算流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五)国库清算知识测试1. 对国库清算流程知识进行测试2. 分析测试结果,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四、培训时间和地点本次培训计划将于2022年5月20日至5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培训时间为三天。

五、培训方式本次培训将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天上午进行理论培训,下午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和案例分析,通过模拟国库清算操作场景,加深学员对国库清算流程的理解和掌握。

六、培训师资1. 主讲教师:具有丰富国库清算实务经验的财务专家,负责国库清算流程的讲解和案例分析。

2. 实操教师:公司内部国库清算操作熟练的员工,负责现场指导学员实际操作和解答问题。

七、培训效果评估为了检验本次培训效果,将在培训结束后进行一次测试,测试包括国库清算流程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根据测试结果,对学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评定,达到合格标准的学员将颁发国库清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八、培训后续为了巩固学员的培训成果,公司将定期组织国库清算知识学习和操作演练,确保学员对国库清算流程的掌握和熟练程度。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凭证影像审核规范 (9)1.基本审核要素 (9)2.通用审核规范 (10)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11)3.1支票转账 (11)3.2普通转账 (12)3.3借记业务 (13)3.4代理转汇 (13)3.5通用账务调整 (14)3.5.2补记 (14)3.5.3冲正补记 (15)3.5.4红字记账 (15)3.5.5表外冲正 (15)3.5.6表外补记 (16)3.5.7蓝字反方 (16)3.6再贷款 (17)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17)3.6.3再贷款展期 (18)3.6.4再贷款归还本金 (18)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 (18)3.6.6再贷款归还欠息 (19)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 (19)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 (19)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 (19)3.6.8再贷款停息挂账 (20)3.6.9再贷款账务调整 (20)3.6.10再贷款核销 (21)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 (21)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 (21)3.7再贴现 (22)3.7.2再贴现还款 (23)3.7.3再贴现主动扣收 (23)3.7.4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23)3.8现金及发行基金 (24)3.8.1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 (24)3.8.2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 (24)3.9同城票据交换 (25)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 (25)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 (26)3.9.3同城提入借方票据 (26)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 (27)3.9.5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 (28)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 (28)3.9.7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 (28)3.10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9)3.11表外业务 (29)3.13准备金管理 (31)3.13.1一般存款余额采集 (31)3.13.2一般存款余额采集更正 (32)3.13.3特种准备金管理 (32)3.13.4特种准备金更正 (33)3.13.5差别准备金管理 (33)3.13.6差别准备金更正 (34)3.13.7批准动用准备金管理 (34)3.13.8批准动用准备金更正 (35)3.14财政性存款交存 (35)3.15特种存款 (36)3.15.1特种存款办理 (36)3.15.2特种存款支取 (36)3.15.3特种存款账务调整 (37)3.16开销户处理 (37)4.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 (38)5.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 (39)第二部分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40)1.支付往账操作规范 (40)1.1业务描述 (40)1.2业务操作 (40)1.2.1往账补录 (40)1.2.2确认录入 (41)1.2.3补录认证 (41)1.3特殊处理 (42)2.支付来账操作规范 (43)2.1业务描述 (43)2.2业务操作 (43)2.2.1来账处理 (43)2.2.2来账主管审核 (45)2.3业务处理 (45)2.3.1一般支付来账处理 (45)2.3.2支付来账归还再贴现处理 (46)2.3.3支付来账归还再贷款处理 (48)2.3.4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来账处理 (49)2.3.5特殊处理 (50)3.查询、查复操作规范 (50)3.1业务描述 (50)3.2业务操作 (51)3.2.1发出查询处理 (51)3.2.2接收查复处理 (51)3.2.3接收查询处理 (52)3.2.4发出查复处理 (52)为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凭证影像审核操作和支付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国库管理相关业务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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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背景
2、温家宝讲话 (3) 5月31日,中央国家机关厉行节约工作会议上, 提出“建设一个廉洁、节俭的政府是我们的目标。要 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公务接待三项经费支出。要注重制度改革和建设,加 强监督检查,务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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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背景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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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的内容
(5)账务处理 (b)会计分录 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行政单位)
事业支出、材料等(事业单位)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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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的内容
(5)账务处理 (b)会计分录 年终,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额度注销 通知单》时记账: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行政单位)
3、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发文 为深化推进行政经费管理改革,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 管理与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 意,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本市加快完 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设,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 实施意见》(沪财库[20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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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的内容
(3)公务卡日常管理-支付 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 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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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的内容
(3)公务卡日常管理-报销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 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 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及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卡 签购单),按照预算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 批。
国库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国库处 2012年7月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凭证影像审核规范6 1.差不多审核要素61719 192.通用审核规范 7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 3.1支票转账 3.2 一般转账3.3 借记业务 3.4 代理转汇 10103.5 通用账务调整 113.5.1冲正113.5.2补记113.5.3冲正补记3.5.4红字记账 3.5.5表外冲正 3.5.6表外补记 3.5.7蓝字反方 3.6 再贷款 143.6.1再贷款发放 1212131313143.6.2 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143.6.3 再贷款展期 153.6.4 再贷款归还本金 16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3.6.6 再贷款归还欠息 16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3.6.8 再贷款停息挂账 173.6.9 再贷款账务调整 183.6.10 再贷款核销 18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16 16 -转账凭证 17 -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3.9.5 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 26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263.9.7 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 263.10 重要空白凭证治理 273.11 表外业务 273.12 支付往账 283.13 预备金治理 293.13.1 一样存款余额采集 293.13.2 一样存款余额采集更正 303.13.3特种预备金治理 3.13.4特种预备金更正 3.13.5差别预备金治理 3.13.6 差别预备金更正 3.13.7 批准动用预备金治理 333.13.8 批准动用预备金更正 333.7 再贴现 203.7.1 再贴现发放 203.7.2 再贴现还款 213.7.3 再贴现主动扣收 213.7.4 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213.8 现金及发行基金 223.8.1 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 223.8.2 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 223.9 同城票据交换 23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 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 3.9.3 同城提入借方票据 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 23232425303132323.14财政性存款交存343.15 特种存款 343.15.1 特种存款办理 353.15.2 特种存款支取 353.15.3 特种存款账务调整 363.16 开销户处理 364.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 375.其他有关讲明和要求 38 第二部分 支付业务操作规范2.3.4 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来账处理 462.3.5 专门处理 463. 查询、查复操作规范 473.1 业务描述 47391.支付往账操作规范 1.1 业务描述 39391.2 业务操作 391.2.1往账补录 1.2.2确认录入 1.2.3补录认证 1.3 专门处理 40 3940402. 支付来账操作规范 2.1 业务描述 412.2 业务操作 41 412.2.1 来账处理 41 2.2.2来账主管审核 2.3 业务处理 432.3.1 一样支付来账处理 432.3.2支付来账归还再贴现处理 2.3.3支付来账归还再贷款处理 4344453.2 业务操作473.2.1发出查询处理3.2.2接收查复处理3.2.3接收查询处理3.2.4发出查复处理47 47 4748为进一步提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 ACS )业务 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凭证影像审核操作和支付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 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差不多制度》 、《支 付结算方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方法》及《大额 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方法》等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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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国库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凭证、库款支拨凭证、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国债凭证等。

(一)收入缴库凭证。

国库收入缴库凭证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含以上凭证对应的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二)收入退库凭证。

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收入退还书(含电子退库清单),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三)更正凭证。

更正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含电子更正清单),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四)库款支拨凭证。

库款支拨凭证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含以上凭证对应的电子拨款清单)等。

预算拨款凭证是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实拨资金的拨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是办理各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办理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的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退回已清算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五)资金结算专用凭证。

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包括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等。

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是全国国库业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收支付系统来账业务的凭证;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是中心与核算主体之间办理资金汇划的来账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是核算主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办理资金汇划的凭证。

(六)国债凭证。

国债凭证包括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无记名国债兑付清单等。

二、记账凭证国库记账凭证包括:转账凭证、表外科目凭证等,由系统自动生成。

表内业务采用复式凭证;表外业务和特殊事项采用单式凭证。

第二章会计科目与账户第一节会计科目一、资产类科目(一)中央预算支出(总库专用)。

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办理的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支出。

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预算支出资金缴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国库总库本期办理的中央预算支出总额。

(二)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本科目核算本单位代财政部支付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分支机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分支机构上划或总行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本单位代财政部支付尚未与其清算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余额。

二、负债类科目(一)中央预算收入(总库专用)。

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给地方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

本科目按收入种类等分设账户。

收入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退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国库总库收纳的中央级预算款项余额。

(二)地方财政库款。

本科目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本科目按与预算级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等分设账户。

库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国库分支库收纳的地方财政库款余额。

(三)财政预算专项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

本科目按存款类别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存款的余额。

(四)财政预算外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

本科目按存款单位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余额。

(五)国库待报解款项。

本科目核算运行数据集中系统的各级国库部门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收入款项。

收纳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报解、入库、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

年末余额原则上应为零。

(六)代收国家债券款(总库专用)。

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收到的国家债券发行款项。

本科目按发行机构、国债券种、发行年度、期次等分设账户。

收到国债发行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总库转入“中央预算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已收到尚未转入中央预算收入的国家债券发行款项余额。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一)大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

发起大额支付往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大额支付来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年末余额全额转入“大额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二)小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

发起小额支付往账贷记业务或接收小额支付来账借记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起小额支付往账借记业务或接收小额支付来账贷记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年末余额全额转入“小额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三)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本科目下设二级科目:1.大额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末,“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

2.小额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末,“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

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年度分设账户。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四)支付系统待清算资金。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待清算款项。

本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小额支付待清算资金。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待清算款项。

本科目按往、来账分设账户。

发起小额支付往账贷记业务未清算时或收到小额支付来账贷记业务待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小额支付来账借(贷)记业务未清算时,借(贷)记本科目,贷(借)记有关科目。

转出时,对本科目作反向处理。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年末余额为零。

(五)同城票据交换。

本科目核算本单位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的票据款项。

本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

本科目核算国库部门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的票据款项。

提出借方票据或提入贷方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入借方票据或提出贷方票据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余额为零。

(六)行库往来。

本科目核算本单位营业部门与国库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

营业部门与国库部门对开账户,金额相同,方向相反。

向对方划转借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贷记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向对方划转贷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借记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每日核对,并表后余额为零。

本科目经批准应急启用行库往来时使用。

(七)国库内部往来。

本科目核算各级国库之间的资金往来款项。

运行数据集中系统的各级国库部门与中心对开账户。

发起国库内部往来借记业务或收到贷记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发起贷记业务或收到借记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全部机构并表后每日余额为零。

(八)国库待结算款项。

本科目核算国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待划转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

本科目按待处理款项性质分设暂收户、暂付户、待缴库税款户、零余额户等。

收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划分处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四、表外科目(一)有价证券及收款单。

本科目核算本单位的有价证券及收款单。

本科目按种类、券别、年度等分设账户。

有价证券及收款单增加时,记收入;减少时,记付出。

余额为国债收款单的未兑本金金额合计数。

(二)已兑付国家债券。

本科目核算已兑付的国家债券。

本科目按种类、年度等分设账户。

收到商业银行缴来已兑付国家债券时,记收入;上缴、销毁已兑付国家债券时,记付出。

本科目按票面金额记账。

(三)国债质押(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办理中央国库定期存款业务向本单位质押的国债。

本科目按机构分设账户。

收到商业银行质押的国债时,记收入;归还到期定期存款解押国债时,记付出。

本科目按国债票面金额记账。

(四)重要空白凭证。

本科目核算国库保管、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本科目按种类分设保管、使用账户。

调入、收回或领入重要空白凭证时,记收入;使用、出售、调出、作废、销毁时,记付出。

重要空白凭证以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二节会计账户中心及各核算主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分户账,其中中心统一为各核算主体在国库内部往来、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下设置一个分户,在国库待报解款项科目下设置国库待报解款项户,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置暂收户、暂付户。

第三节登记簿一、预算收入登记簿。

按预算级次、征收机关、预算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二、预算支出登记簿。

按功能、经济分类的预算支出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三、调拨收入登记簿。

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四、调拨支出登记簿。

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五、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

按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六、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

按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七、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

按征收机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退库原因、退库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八、国债发行登记簿。

按债券种类、缴款单位、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本登记簿总库专用。

九、国债兑付登记簿。

按债券种类、兑付行、本金、利息等要素进行登记。

十、有价证券及收款单登记簿。

按收款单种类、号码、移交金额、兑付情况要素进行登记。

十一、已兑付国家债券登记簿。

按债券种类、年度、券别、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十二、业务量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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