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能否打名誉权官司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分享法律案例简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原材料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 双方应如何处理纠纷?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合同、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乙公司收货单等证据,以证明乙公司收到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则提交了原材料入库检验报告、生产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已尽到检验义务,原材料质量合格。
2. 争议焦点分析(1)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应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经鉴定,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在收货时,未对原材料进行充分检验,导致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对收到的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因此,乙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
(3)双方应如何处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乙公司在收货时未充分检验,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况,法院判决:1. 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公司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 双方应就原材料质量问题达成和解,继续履行合同。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履行检验义务,确保产品质量;3.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避免诉讼风险。
法律小知识:生活中常见的9类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知识:⽣活中常见的9类法律纠纷案件法律纠纷案件类型是很多的,在此详细说明常见的9类案件:(1)建设⼯程合同纠纷(2)民间借贷纠纷(3)名誉权纠纷(4)离婚纠纷(5)交通事故纠纷(6)⼈⾝侵权纠纷(7)合同纠纷(租赁款、货款)(8)房屋买卖合同纠纷(9)劳动争议案件以上9类案件属于每年接案率最多的,承办的案件⼤⼩标的额的均有,从总体结果来看,审判程序的结果属于满意,不过有些案件在执⾏阶段会因为被执⾏⼈的实际情况不同⽽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不管是对于法院执⾏局还是代理⼈来讲,执⾏问题⾄今都是⼀个难题,在案件执⾏过程中,如果被执⾏⼈有履⾏债务的能⼒和财产,那么执⾏只是时间的花费,最终结果还是能执⾏回来款项的,但是有些商场⽼⼿提前转移了资产或者债务⼈就是⼀个⽼赖,其名下⽆任何财产可供执⾏,在限制其⾼消费也⽆济于事的情况下,债权⼈的合法权益往往会落空,只能在后续时间⾥及时关注被执⾏⼈动态,有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
作为律师来讲,不同的案件阶段所要达到的⽬的不同,但最终审判阶段的胜利还是要落实到执⾏回款项才能算这个案⼦的结果最终圆满,当然,执⾏阶段不再代理的除外。
任何案件,诉讼主体、时效、证据都是必不可缺的三⼤要素,诉讼主体决定着启动的案⼦主体是否适格,其最终能否承担相应责任;时效决定了案件是否能被法院⽀持;证据则决定了案件的输赢。
第⼀类: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件⾸先,从第⼀类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件开始梳理,在建设⼯程施⼯合同中,要注意的问题如下:1、先审查双⽅签订的建设施⼯合同,审查时,考虑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施⼯资质,然后审查合同的施⼯范围、⾯积及单价总价是否约定清楚,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2、看施⼯⼯程是否竣⼯验收,有⽆结算单据,结算单是双⽅认可还是单⽅制作,其证明效⼒如何,能否直接证明已完⼯⼯程量及单价。
3、看双⽅是否有⼯程进度报表、⼯程进度款领取单据、往来联系单据等。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程⼤半已完⼯,剩余⼩部分未完⼯,⼯程已结算的,⼀般会出现对于未完⼯部分扣除款项不认可的现象,没有结算的,⼀般也是因为对于未完⼯部分扣款不认可导致未能办理结算。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法律领域不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案例,本文将对近期法律热点案例进行汇总,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1.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2018年2月,张扣扣故意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和继父,随后投案自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主要争议点在于张扣扣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王某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2019年,王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李某涉嫌违法的信息,导致李某名誉受损。
李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3. 郭某鹏涉嫌侮辱国旗案2019年,郭某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国旗的言论,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国旗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4.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2019年,王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高额抚养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离婚抚养费问题的争议。
5. 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年,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传销活动打击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争议。
6.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2019年,杨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了自己的妻子。
此案引发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7. 刘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刘某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被依法起诉。
此案引发了关于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版权问题的关注。
8. 胡某涉嫌污染环境案2019年,胡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排放工业废水,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问题的关注。
9. 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9年,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注。
10. 陈某某涉嫌诈骗案2019年,陈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打击电信诈骗的关注。
三、案例问题分析1. 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的争议。
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名誉侵权
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名誉侵权我想⼤家在⽣活中经常会听到别⼈说你侵犯我的名誉权,那么这是真的被侵犯了名誉权吗?名誉权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它到底包括了那些,怎样才会被认定侵犯了名誉权?下⾯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名誉权的解释。
什么情况下算名誉侵权如何认定名誉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个重要问题。
侵害名誉权作为的⼀种,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个⽅⾯的要件:⾏为⼈实施了侵权⾏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有过错。
但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其⾃⾝特点。
(1)⾏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名誉权的⾏为。
这种⾏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
认定侵害名誉权⾏为的违法性,并不以⾏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但如果⾏为⼈故意陈述他⼈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的评价的⽬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
例如,赵某和李某同为某单位⼲部,因职称评定在两⼈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明争暗⽃。
赵某为了超过李某,评上职称,雇⼈跟踪李某,掌握了李某与某⼥⼠有私情的证据,并⼤肆公布。
造成李某的名誉受到极⼤损害,不仅没有评上职称,⽽且婚姻也出现危机,李某因此遭受了巨⼤的痛苦。
赵某的⾏为不仅是侵害他⼈隐私权的⾏为,同时也是侵害他⼈名誉权的⾏为。
(2)发⽣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名誉的损害、和由此产⽣的财产损失。
名誉是⼀种社会评价,认定⾏为⼈对他⼈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的⾃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名誉损害的依据。
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某⼈名誉,但此⼈并不知晓这⼀侵害情况,或者虽然知道也不以为意,并没有为此⽽感到痛苦,但上述⾏为仍构成对他的名誉的损害。
名誉受损的后果有时可能很明显,例如亲戚朋友与其断绝往来,配偶与其离婚,周围的⼈对他轻视、嘲笑、怨恨、议论等。
离职证明争议案例分析:公司提供不实离职证明引发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争议案例分析:公司提供不实离职证明引发的法律后果离职证明是员工离职后获得的重要文件,它对于员工找到新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些公司在提供离职证明时可能会提供不实的信息,这将给员工带来困扰甚至造成法律纠纷。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个离职证明争议案例,详细讨论公司提供不实离职证明引发的法律后果。
案例:小明作为一家大型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优秀,但由于与上级产生矛盾,最终选择离职。
他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要求提供离职证明。
然而,公司在离职证明中提供了虚假信息,声称小明在工作中表现差劲,严重影响了他找到新工作的机会。
法律后果:1.名誉权侵权公司提供虚假离职证明严重侵犯了小明的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和荣誉权。
小明的离职证明虚假陈述对他的声誉产生了损害,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2.劳动争议公司提供虚假离职证明可能构成劳动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小明可以认为公司的虚假离职证明导致他在找工作过程中遭遇了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不正当竞争公司提供虚假离职证明也涉嫌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获取经济利益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关系的行为。
公司提供虚假离职证明可能是为了故意抹黑小明的形象,以阻止他在劳动市场上找到新工作,对他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小明可以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损失。
4.诬告罪公司提供虚假离职证明可能涉嫌诬告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对无辜人进行陷害,诬告成立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犯罪的行为,给被诬告人带来严重不良后果或影响。
公司诬告小明在工作中表现差劲,导致他在找工作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这涉嫌诬告罪。
王荣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荣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40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敏乔营李婷【审理法官】刘敏乔营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荣辉;杜荣荣【当事人】王荣辉杜荣荣【当事人-个人】王荣辉杜荣荣【代理律师/律所】张京娜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陈婉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盛德明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京娜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陈婉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盛德明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京娜陈婉君盛德明【代理律所】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荣辉【被告】杜荣荣【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杜荣荣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表涉案相关言论的行为是否侵害王荣辉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杜荣荣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表涉案相关言论的行为是否侵害王荣辉的名誉权。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王荣辉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BG11”微信群中相关言论系由杜荣荣发表,故王荣辉就“BG11”微信群中相关言论主张杜荣荣构成名誉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采纳。
同时,王荣辉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杜荣荣发表的涉案其他言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个人名誉受损,故杜荣荣的涉案行为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对王荣辉的名誉侵权。
王荣辉要求杜荣荣承担名誉侵权的相关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为民事关系发生的争议,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案件。
民事案件案由的分类主要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进行划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案件种类:1.合同纠纷: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修订等方面的争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贷合同等。
2.侵权纠纷:包括侵犯个人权益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如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3.离婚、继承纠纷: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割、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议,以及继承权的确认和分割等。
4.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以及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争议。
5.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债权关系的建立、转让、履行以及债务违约、债务清偿等方面的争议。
6.不当得利纠纷:包括通过误取、错付、遗失的不正当得利所引发的争议,如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计算等。
7.执行异议纠纷:包括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案件,如执行的有效性、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等。
8.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争议,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9.不当竞争纠纷: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不具备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引发的争议。
10.违约纠纷:包括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的争议。
11.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事故、误诊、治疗合理性等方面的争议。
12.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虚假广告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
13.不当得利纠纷: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不当利益所引发的争议,如非法占有、非法获取国家资产等。
14.财产保护纠纷:包括财产权益的保护,如物权纠纷、所有权归属等。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民事案件种类,实际上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和各个具体案情,可能还存在其他的民事案件种类。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
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
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
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
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
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
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
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
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
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第三类纠纷是指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
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试题与答案
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试题与答案单选题部分下载之后直接在本文档中搜索所遇到的考题就行了,我们单位的同志都是用的我整理的这份,很全面,没有意外的话保证满分嘿嘿,整了很长时间专门为参加考试的同志提供方便的。
1.按照甲的安排,乙为甲收集了若干资料。
而后,甲根据乙所收集的资料,创作出作品W。
作品W 的作者是(C)。
A.甲B.乙C.甲乙共同所有D.甲乙各自所有2.按照法律规定,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宽展期为()6个月3.按照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C)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人民政府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D.武警部队4.(C)不是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法律原则。
A.按劳分配原则B.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C.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D.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原则5.(B)不属于职工福利的范围。
A.生活福利设施B.文化娱乐设施C.福利补贴D.困难救济6.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为(B)。
A.1年B.2年C.3年D.6个月4、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D)A.合同期限B.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C.劳动纪律D.试用期限7.(D)不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中。
A.加班加点工资B.奖金和津贴C.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D.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8.(B)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A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B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C 推行集体合同制度D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9.出现纠纷和争议,孰是孰非,谁该享有这项权益,要以(D)为判断根据进行处理。
D.法律相关规定10.从事专业技术职业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人学会、仿效自己的专业技艺,采用(D)等措施,以维护自己对某种领域专业技术的独占效益。
D.自我采取保密措施11.出现纠纷和争议,孰是孰非,谁改享有这项权益,要以(D)为判断根据进行处理D法律相关规定12.从事专业技术职业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人学会、仿效自己的专业技艺,采用(C)等措施,以维护自己对某种领域专业技术的独占效益A成立特定职业行会、制定行规B尽力限制传C以上都是D自我采取保密措施13.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C)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
一、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1、当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与侵权者协商;②找劳动人事部门裁处;③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④向新闻媒体求助;⑤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⑥上诉人民法院。
2、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及时制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②向有关部门申诉;③向新闻媒体求助;④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⑤上诉人民法院。
3、当自己遇到有人落水时怎么办一边大声呼救,一边找救人工具,也可以立即报警。
4、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①与侵权人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指出这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②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上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5、当同学取你绰号怎么办①告诫取你绰号的同学,这种行为是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②适当的时候也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
6、当高年级的学生打你时怎么办①报告老师,在老师的帮助下,通过学校解决问题;②告诉家长,让父母找高年级同学的家长,在家长们的协商下给予解决;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聘请律师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讨回公道,获得赔偿,捍卫权益。
7、当父母擅自拆看子女的信件时,你如何评价这件事又会如何处理这件事(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评价:这是不合法的。
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父母在没有得到子女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拆看其信件是侵犯其通信秘密的行为。
父母了解、关心子女应该与子女进行沟通与交流,而不能通过偷看子女的信件来掌握其思想和行为。
处理方法:首先我会主动与父母沟通,说明他们的这一行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同时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相信父母会理解我、尊重我的。
如果父母固执己见的话,我可以求助于老师(校长),甚至找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8、当父母擅自翻阅子女日记时,你如何评价这件事又会如何处理这件事(老师翻阅学生的日记等)评价: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援助档案案件类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档案是记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载体,对案件进行分类整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
本文将对法律援助档案案件类别进行详细梳理,以期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参考。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类别1.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报酬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
这类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法律援助有助于受害者获得合理赔偿,减轻其生活负担。
3.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问题。
法律援助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因离婚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4.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家庭暴力、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法律援助有助于当事人解决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5. 房地产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纠纷、租赁纠纷等。
法律援助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纠纷。
法律援助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类别1. 被告人刑事辩护案件被告人刑事辩护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法律援助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法律援助有助于被害人获得合理赔偿,减轻其生活负担。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法律援助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公正待遇,减少冤假错案。
四、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类别1. 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对于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都是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医院随便向其他有关单位擅自公开患者的病情,从而导致患者名誉受损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消费者随意诋毁企业产品质量的也构成名誉侵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1、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6、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纠纷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The greatest joy in life is that everyone says you can’t do it, but you have done 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名誉权纠纷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2、行为人行为违法3、存在损害后果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每个人对于自身名誉都是非常关注的,甚至毫不夸张的说有些人可以完全不顾及生命的也要维护到属于自己清白的名誉。
实际上,有些人生活中因为和他人产生了矛盾,就不顾后果的散播一些不存在的事实去侵犯别人的名誉,这样是属于侵犯别人名誉权的做法。
那么,名誉权纠纷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名誉权纠纷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
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
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
劳动争议包含哪些损失
劳动争议包含哪些损失
劳动争议中涉及的损失种类广泛,通常涵盖以下几类:
1.工资损失:未按时支付或少支付的工资、加班费、年终奖、季度奖金等。
未依法支付的试用期工资、病假工资、产假工资、哺乳假工资等特殊时期的工资待遇。
2.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计算。
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3.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损失: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应享受但未享受到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待遇。
4.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者因工受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应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工资。
5.职业病和工伤待遇:因职业病或工伤导致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
6.培训费用与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而应返还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而应获得的补偿金。
7.其他损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因单位侵权导致的名誉损失、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名誉权受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请注意,每一类损失的赔付都需要基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劳动者在主张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同时,部分损失项目在劳动法领域并非都可以直接获得赔偿,比如精神损失在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难以主张,但在特定的侵犯人格尊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律可能会有所例外。
8.
小马说法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案例一:李某某诽谤案事实经过李某某是某地一家知名企业的CEO,公司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某天,李某某发现某微博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责他利用职权腐败,侵吞公司资金。
这篇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某的声誉受到了严重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公民的名誉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恢复名誉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
建议1.尽快联系律师:请李某某尽快联系律师,提供相关证据,指定律师进行代理诉讼。
2.整理证据:律师建议李某某妥善保管与诽谤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截图、笔记等,以备诉讼需要。
案例二:张某某虚假损害评估案事实经过张某某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他投资了一处大型建筑项目。
某天,张某某发现一家媒体在报道中提到了他的项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造成巨大的损害。
张某某立刻找到一位评估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这一报道完全是虚假的。
律师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利自由选择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不实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实报道的发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1.评估报告:律师建议张某某妥善保存评估报告,并让其评估师出庭作证证明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2.获取证据:律师建议张某某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不实报道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案例三:王某某隐私泄露案事实经过王某某是一位知名的演员,享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声誉。
某天,王某某发现一位自称记者的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他与一名女性的亲密照片,并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造成了他形象的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023民事案件案由一览表
2023民事案件案由一览表2023年,各种民事案件将在法庭上得到审理和解决。
为了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各类案件,我们整理了2023年民事案件案由一览表,详细介绍了各类案由及其定义。
下面是详细的内容:一、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范围广泛,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各类合同的纠纷。
二、侵权责任案件侵权责任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侵权人提起的诉讼案件。
侵权责任案件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和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侵权纠纷。
三、婚姻家庭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是指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离婚纠纷、抚养、扶养、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家庭暴力纠纷等。
四、继承案件继承案件包括遗嘱继承纠纷、合法继承纠纷等,是指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的继承权的争议案件。
五、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方面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案件。
六、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争议解决案件。
七、房地产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是指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纠纷、产权归属纠纷等。
八、债权债务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法律规定等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案件。
九、消费者权益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是指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因商品、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案件。
十、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之间因关于业务合作、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案件。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在2023年,民事案件案由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
这些案件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房地产、债权债务、消费者权益和公司合同等。
民事案由最新规定
民事案由最新规定根据最新规定,民事案由是指民事争议的发生、解决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民事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首先,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案由之一。
合同纠纷主要指因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发生的法律争议,例如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
根据合同的类型和内容不同,合同纠纷可以涉及到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次,侵权纠纷也是常见的民事案由之一。
侵权纠纷主要指因个人或组织的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争议,例如人身权利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
侵权纠纷除了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认定,还可能需要考虑相关的损害赔偿和停止侵权等法律后果。
此外,婚姻家庭纠纷也是常见的民事案由之一。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指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例如离婚纠纷、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需要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
此外,继承与赠与纠纷、劳动争议、物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也是常见的民事案由。
继承与赠与纠纷主要指因继承和赠与权益的分配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劳动争议主要指因劳动关系中的权益纠纷引发的法律争议;物权纠纷主要指因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债权债务纠纷主要指因借贷、欠款等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
总的来说,民事案由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与赠与纠纷、劳动争议、物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
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民事案由进行诉讼。
法院打官司的流程
法院打官司的流程法院打官司的流程有哪些呢?打官司的时候有一些流程是一定要注意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法院打官司的流程。
起诉,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告状,下面我们就告诉您一些起诉方面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受理。
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起诉呢?(一)起诉要找对人所谓找对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您要告状,您得首先成为合格的原告;另一方面,对方得是合格的被告。
案件中的原告、被告要符合那些条件呢?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如说:您父亲的私房长期被他人租住,而您要结婚急需住房,于是您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腾房,法院就不会受理,因为,您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不符合作当事人的条件,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其次,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
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单位不能作为当事人。
(二)起诉要找对门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产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
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此外还有人民调解、仲裁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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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能否打名誉权官司
案例
徐先生于1983年8月1日起在上海某冶金建设公司工作。
1996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录用徐先生,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起,若双方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解除或终止。
合同还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徐先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在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违约条款后,方可随时解除。
2001年1月4日,徐先生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1月8日,徐先生将工作移交给公司,公司副经理杨某当日同意了徐的辞职申请。
后徐先生一直未到公司上班。
2001年5月,公司以徐先生提出辞职后一直未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为由,与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出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上写明,因徐先生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将退工单中的一联存入当地劳动服务所,但未将退工通知单交给徐先生本人。
徐先生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求职过程中,多次遇到用人单位开始同意录用,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的情况。
2005年2月,徐先生至上海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聘时,该公司在面试合格后,却以徐先生曾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再次拒绝录用。
至此,徐先生方知原单位在他的退工单上注明的是因违纪被解除合同,致使其长期无法就业。
2006年2月,徐先生以上海某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辩称,原告应当向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并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决定是否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副经理无权同意原告的辞职请求。
被告在原告向公司副经理杨某提出辞职申请后,曾
2次发函通知原告前来办理有关手续,但原告未来办理,故被告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一直到2001年5月,被告因原告持续旷工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被告仍按规定支付了原告工资并为原告缴纳了养老金等。
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在递交了辞职报告后即不来上班,持续旷工,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故被告以原告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析法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辞职报告并移交了工作,公司副经理杨某亦同意了原告的辞职要求,杨某的行为应被视为被告冶金建设公司的行为。
原告认为杨某同意其辞职即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据此,该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月8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原告旷工违纪为由,再次单方面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并在退工单上写明原告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被告的行为有过错。
由于被告将退工单中的一联存入当地劳动服务所,致使包括上海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不特定对象误认为原告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以及原告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手段、场合及所造成的后果,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均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称2005年2月到上海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聘面试合格后,该公司以原告曾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不同意录用原告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以此要求被告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690元的标准赔偿8个月的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更正2001年5月30日开出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原因并向原告
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赔偿原告2005年间8个月的经济损失5520元。
答疑
本案被告上海某冶金建设公司的副经理杨某同意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即可视为被告同意?尽管被告辩称,根据公司规定,原告应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辞职报告,杨某无权同意原告的辞职申请,故杨某的签字不能视为被告同意。
法院认为,公司副经理是否有权同意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仅是公司领导成员的内部分工,不具有对外约束力。
本案中,杨某应当知道自己无权决定原告的辞职申请,但杨某并未告知原告应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辞职要求。
原告以此确认,杨某同意其辞职即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原告旷工违纪为由,再次单方面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并记载于退工单,致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损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提示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一些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劳动法。
徐先生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移交了工作,公司副经理杨某同意了徐先生的辞职要求,而公司领导的内部分工规定对徐先生来说没有约束力,所以杨某的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
公司理应对处理劳动关系时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还是名誉权纠纷曾在原、被告之间争论不休。
此案如果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原告的精神赔偿就可能得不到支持。
原告根据事实选择名誉权纠纷之诉,使自己的权益最大程度的得到了保护。
因此,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法院审判所适用的法律即不同,最终的诉讼结果亦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