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对华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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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对华不锈钢水槽反倾销反补贴案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7月25日,应Franke Kitchen Systems(Pty)Ltd.的申请,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水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9年1月30日,由于申诉方撤诉,委员会撤销了对华不锈钢水槽的反补贴调查。
2009年3月16日,南非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不锈钢水槽作出反倾销初裁,其中,对涉案的中国企业征收10.84%~62.41%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241000。
二、本案相关调查程序
1.关于国内产业
根据申诉书,本案中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不锈钢水槽生产企业详情如表1所示。
表1 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内生产不锈钢水槽的生产商列表
国内产业在递交申诉书前12个月内生产涉案产品的全部企业
生产商产量—
申诉企
业
所占比例—申
诉企业(%)
产量—
反对企
业
产量—中立企业
Franke
Kitchen
Systems
—88 ——
PABAR —12 ——
SACU内全部
企业
—100 ——
2.对于倾销的认定
(1)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在委员会与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BOFT)签署的《备忘录》(ROU)中指出,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可以提供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价格以及生产成本。委员会将核实这些数据,看其是否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获得。委员会在确定正常的贸易条件时,主要考虑了企业的以下因素,即所有权,竞争、广告和市场,以及人力资源。委员会最终确认,3家涉案企业的产品销售都是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进行的。
(2)佛山泰景创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①正常价值
在调查期内,该企业共向SACU市场出口了7种不同类型的不锈钢水槽。其中,1种类型的不锈钢水槽的正常价值是以调查期内该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量为基础得出的。该企业还提供了其向第三国,即卡塔尔销售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参考,但委员会认为,该企业向卡塔尔出口的涉案产品数量根本无法与其向SACU出口的产品数量相比。该企业向
SACU市场出口的其他6种不锈钢水槽的正常价值是在其结构成本的基础之上,并就销售量、一般行政管理费用、利润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这6种不锈钢水槽并没有在中国境内销售。
②出口价格
该企业的出口价格是根据调查期内其向SACU市场的产品销售量为基础得出的。该企业共向SACU市场出口了7种不同类型的不锈钢水槽。委员会最终对该企业的出口价格进行了以下调整:内陆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③倾销幅度
委员会对于该企业出口至SACU市场的每一类型的产品,在调整了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后,分别计算了其倾销幅度。委员会最终计算出的该企业所生产的不锈钢水槽在SACU 市场上的平均倾销幅度为负。
(3)珠海市大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①正常价值
在调查期内,该企业共向SACU市场出口了17种不同类型的不锈钢水槽。在调查期内,该企业并没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这些类型的产品。为确定该企业所生产的不锈钢水槽的正常价值,该企业提供了其中10种类型水槽在第三国的销售量作为参考。其他7种类型的不锈钢水槽则是以其销售价格为基础得出。委员会对该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了以下调整:内陆运输费用、包装成本、附件成本、港口费等。
②出口价格
该企业所生产的不锈钢水槽的出口价格是根据调查期内其向SACU市场的产品销售量为基础得出的。该企业共向SACU市场出口了17种类型的不锈钢水槽。委员会最终对该企业的出口价格进行了以下调整:内陆运输费用、包装成本、港口费。
③倾销幅度
委员会对于该企业出口至SACU市场的每一类型的产品,在调整了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后,分别确定了每一种产品在SACU市场上的倾销幅度。委员会最终计算出的该企业所生产的不锈钢水槽在SACU市场上的平均倾销幅度为20.72%。
(4)惠州莱茵厨卫制品有限公司
①正常价值
在调查期内,该企业生产并向全球出口多种类型的不锈钢水槽,包括SACU市场在内。在调查期内,该企业并没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本案中的涉案产品。委员会最终证实,在调查期内,该企业共向SACU市场出口了11种不同类型的不锈钢水槽。为确定该企业在SACU市场上的倾销幅度,委员会依据其出口成本和出口价格确定了其产品的正常价值。
②出口价格
该企业的出口价格是根据调查期内其向SACU市场出口的11种类型产品的实际销量为基础得出的。委员会最终对该企业的出口价格进行了以下调整:国内/内陆运输费用、国际
货运费用、支付费用。
③倾销幅度
委员会对于该企业出口至SACU市场的每一类型的产品,在调整了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后,分别确定了每一种产品在SACU市场上的倾销幅度,委员会最终计算出的该企业所生产的不锈钢水槽在SACU市场上的平均倾销幅度为10.94%。
5)其他涉案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
在本案中,部分中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并未应诉,因此委员会无法确定其国内的交易行为是否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进行。委员会最终采用了第三国——马来西亚作为确定这些未应诉企业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委员会最终裁定,中国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2.41%。
(6)倾销结论
在听取了来自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后,委员会最终确定了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不锈钢水槽对SACU的倾销幅度(表2)。
表2 涉案的不锈钢水槽对SACU的倾销幅度
国
家
生产/出口企业倾销幅度(%)
中国佛山泰景创尔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
负
珠海市大励金属制品有
限公司
20.72 惠州莱茵厨卫制品有限
公司
10.94 其他未应诉的涉案企业62.41
马来西亚
Central Aluminum
Manufactory
11.11
其他未应诉的涉案企业95.86
3.对于损害的认定
(1)国内产业——生产比例
在本案中,申诉企业即Franke Kitchen Systems(Pty)Ltd.生产的不锈钢水槽占SACU
市场该产品总产量的88%,因此其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2)原产于涉案国(地区)的涉案产品进口量和进口价格所带来的影响
①进口量
表3 2005~2007年SACU的不锈钢水槽的进口情况
(单位:千克)
国家2005年占总进口量的
比例(%)
2006年
占总进口量的
比例(%)
2007年
占总进口量的
比例(%)
中国199129 32.21 481354 50.60 673571 62.73 马来西亚138552 22.41 192492 20.23 154843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