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
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
01 引言
目录
02 主体部分
03
一、司法审查的基本 概念
04 二、司法审查的标准
05 三、具体案例分析
06 参考内容
引言
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源远流长,经历了多个历史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 美国的行政法体系逐渐完善,成为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行政法之一。本次演示将 从美国行政法的视角,探讨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2、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是指宪法是美国政府的最高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宪 法规定。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需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是否 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
3、合理怀疑原则
合理怀疑原则是指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时,法院应当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 对行政机关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需要仔细审查行 政机关的证据和事实,判断其是否充分、合理。
2、宪法至上原则:在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的前提下,法院接下来对该法规是 否符合宪法进行了审查。在此过程中,法院对法规的内容和目的进行了全面的评 估,并对照宪法相关条款进行了比对。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法规并未违反宪法 规定。
3、合理怀疑原则:在确认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后,法院运用合理怀疑原则对 该法规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严格审查。具体来说,法院对法规的制定过程、实施 细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和审查。经过审查, 法院认为该法规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事实支持。
4、程序正义原则:最后,法院对该法规制定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正当法律程 序进行了审查。在本案中,法院仔细审查了立法机关在制定法规过程中是否遵循 了法定程序、是否保障了相关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法规的 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美国行政法演变与现状
美国行政法演变与现状美国行政法是指在美国宪法框架下,通过行政机构制定、执行和解释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自美国建国以来,美国行政法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并在不同阶段形成了不同的特点和现状。
本文将探讨美国行政法的演变历程以及当前的现状。
一、美国行政法的演变历程1. 建国初期的行政法发展美国建国初期,美国行政法的发展主要以各州和联邦政府的法律和法规为主。
其中,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赋予国会权力制定法律与法规,同时第二章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
此时,行政法相对较为简单,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也较为有限。
2. 《行政许可法》的出现19世纪中叶,随着美国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法开始逐渐出现变化。
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行政法相关法律——《行政许可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该法律规定了行政机构的许可权以及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权,为后续的行政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新政时期的行政法变革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时期,美国行政法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变革。
面对经济大萧条,罗斯福总统推动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在行政领域的权力。
同时,行政机构的规模和职能也得到了显著扩大,行政法的领域和内容有了进一步的扩展。
4. 行政法的立法与司法保护后续的几十年间,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行政法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等。
这些法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行使程序,并确立了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如公平程序、合理裁量等。
同时,联邦法院也参与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裁决,行政法得到了司法保护。
二、美国行政法的现状1. 行政机构的权力与自治在现代美国,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职能越来越重要,既有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直接调控,也有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行政机构的自治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更加独立。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清晰地展示了美国行政法从传统模式到利益代表模式的发展历程,对每一种模式的产生和变化进行了深刻的原因分析和翔实的论述。
该书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观点对于我国现今膨胀的行政权力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是美国著名的环境法与行政法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B.斯图尔特的著作。
该书成稿虽距今已30多年,但由于对美国行政法变迁历程构造进行了极为敏锐而深邃的解读,对自由裁量权运用了精确独到的分析,对利益代表模式采取了严密详细的推敲,故现在仍是了解美国行政法的不可多得的佳作之一。
一、全书内容简介本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但是含糊概括的制定法引发了自由裁量权,并且威胁到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发现通过严格使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立法机关的指令更为具体明确的原理实施困难后,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替代该原理的技术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29。
这些技术在一定时期内使行政裁量权得到了相应控制,但随着行政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张,这种控制开始失效,行政决定制作过程中出现了系统性的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
第二部分是关于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可替代方案。
为解决第一部分提到的系统性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方案:一是放松管制和撤销管制机关;二是贯彻实施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三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化;四是采用资源配置效率作为衡量行政决定的一个实体标准[2]29。
作者将四种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发现每一种方案都存在缺陷,都不能很好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膨胀。
第三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的扩展。
行政法传统模式发生了四个发展变化:一是确立一种日益强化的推定,即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受司法审查;二是扩大有权获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利益的范围,使其在受到行政机关侵犯之前可以得到行政听证;三是扩大制定法或行政规章授权参与行政决定正式程序的利益的范围;四是扩大有权就行政行为获得司法审查的利益的范围[1]69。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小编精心为你整理了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1、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2、行政法的治理逻辑3、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5、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6、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7、美国规制影响分析与行政法的发展8、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9、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10、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11、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12、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13、行政法的适用14、国家建构与美国行政法的史前史15、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6、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17、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18、公共行政变迁与新行政法的兴起19、经济行政法理论探源——经济法语境下的经济行政法20、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2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回应22、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2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24、行政法案例的'范畴及价值研究25、论行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约理念与权力理念的整合26、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27、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28、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29、英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30、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31、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32、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33、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34、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35、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36、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37、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8、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39、行政法基本原则重要性与确立标准之再认识40、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基于新过失论的阐释41、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42、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43、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44、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45、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46、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47、海事行政法论纲48、行政法中的公法与私法49、行政法中的不和谐因素研究50、论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全球化51、论行政法的惠民理念52、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分析53、治理语境下的多元行政法54、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裁判的一般方法初探——以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55、论行政法与公共道德——兼及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相互转化56、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57、论社会行政法58、住宅权之行政法保护59、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60、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61、论行政法的合作理念62、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之反思63、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64、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65、论宪法与行政法的统一与互动——兼谈宪法与行政法在公法体系中的地位66、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67、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68、论行政法对公产的积极保护69、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吗?——透视行政法的支架性结构70、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以警察法上各类责任书为考察对象71、WTO基本法律原则与中国行政法72、作为私权担保性质的行政法——兼及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7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74、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7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路与反思——兼谈宪法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76、论“规制行政法”的范式革命77、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78、诚信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证成79、行政法中合法预期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80、论行政法教义学——兼及行政法学教科书的编写81、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上)——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82、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83、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84、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8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究——以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为视角86、论行政检查与行政法实施——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到真正落实为视角87、论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88、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89、全球行政法的进路——基于两篇经典文献的诠释90、行政法总论与各论的“分”与“合”91、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92、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93、全球行政法的兴起:背景、成因与现状94、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品质塑造——诚信理念之确立95、认真对待利益——利益的行政法意义96、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宪法学解读97、法院如何发展行政法98、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99、论私法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100、行政法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两原则比较研究。
[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美国行政法
• (4)、《私人秘密法》(Privacy Act) 制定于1974年,现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 其主要内容为行政机构获取、制作、保存、 管理有关私人情报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 序及其他机构、个人查阅、获得有关私人 情况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序等。
• (5)、《政府公开法》(在阳光下的政府 法,即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制定于1976年,现亦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的 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行政机构会议公开, 包括会前通知、会中允许公众查阅会议记 录材料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在行政机构不 依法公开举行会议时,公众请求司法救济 的规则。
• • • •
二、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共三个部分 (一)关于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二)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最重要的是 《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但关 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并不仅仅限于联邦行政 程序法) • (三)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法源 •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即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亦即载有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出版物。 美国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有: • (一)《美国联邦法规汇编》(U.S Code and U.S Code Annoted),其中收有美国联邦国家机关 制定和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 (二)美国政府手册(U.S Government Manual),其中主要收有有关对美国各政府机构 及职能权限的规定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美国行政法发展历史
• 一、援引英国先例时期(1875年前) • “行政法”一词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 著作中首先出现,但在“行政法”概念出 现之前,在美国就有行政法存在。 • 在1875年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是援引、接 受英国的法律,这一时期美国行政法的主 要内容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 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其中有执行令、 禁止令和调卷令。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美国为行政公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其中突出的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
在本质上,这些制度保障的目的都可归结为实现行政过程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立法精神。
关键词:行政公正、中立原则、职能分离、单方接触英文标题:TowardNeutral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Law:TheInstitutionalProtectionofAdministra tiveJusticeinAmerica一、引言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和法院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
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公正虽然也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下级部门,一直被认为是传达上级政治意志的喉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时常受到政治压力、上级命令、人情关系、个人感情或直接的利益交易等法外(extra-legal)因素之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损害行政公正。
尤其是我们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和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行政部门不仅负责贯彻执行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在有限程度上参与制定立法政策,行政和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完全独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和政治就混为一谈。
事实上,在法治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主要使命都是实施(而非决定)宪法与法律的价值选择,因而都必须遵循基本公正和中立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不受政治及其它法外因素的任意干扰,西方法治国家精心设计制度保障,通过保证行政中立来有效实现行政公正。
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21世纪的美国行政法(中英文)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理查德B.斯图尔特行政法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里,行政法规本身亦要受到行政法的规制。
行政法确立了行政机关在整个政治体制中的构架地位;设定了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规定了可以被独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及范围。
它给行政管理和行政法规中的各个关键领域提供了普遍性的原则和程序规定。
传统上,行政法的要义主要集中于如何通过使行政机关按照公平无偏的程序,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且是尊重私人权利这样行为的方法来确保法治、保护自由。
在此,行政法的功能主要是消极意义上的(negative),即旨在防止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针对私人个体的非法使用或滥用。
在最近十年,美国行政法也担负起了一些积极的使命。
通过新的程序要求和新的司法审查途径,它确保行政机关要以一种合理的且是充分考虑了那些因它的决定而会在经济和社会利益上受到影响的广泛的相关人的利益(包括该规定的受益人和受该规定约束和制裁的人)的方式,才可以做出政策决定。
目前美国行政管理的现状:法规管理的疲软(Fatigue)今天,我们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行政管理疲软这一尖锐问题。
公众需要越来越高的法律保护,但行政管理机构却似乎越来越不能以一种有效而且高效的方式提供这种保护了。
一般说来,制定和采用一个新的法规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执行这一法规亦相当费时。
管理的结果常常是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还衍生出了更多麻烦。
我认为,出现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过分依赖命令——控制的行政模式。
在过去50年中,这一模式的运用曾使我们实现了既定目标。
但在一个大且多民族的国度里,这一模式仍企图通过命令来规制处于一个急剧变化且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中的成千上万的人的行为,那势必会使其固有弊端暴露无遗,尤其是在通过联邦法规将管理统一化的时候。
由于管理的强化,上述问题也就越发越严重了。
联邦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详细行动规划由于缺乏灵活性而且易过时(obsolescence),因而既增加了负担,又降低了效率。
第三章--美国行政法---47页
• 三、美国联邦政府的组成
• 1、总统 • 2、总统的执行机构 • 3、内阁 • 4、行政部 • 5、独立管制机构 • 6、政府公司
• 总统的权力和职务包括:
- 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级联邦法院法官──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 议院确认批准; - 任命政府各部部长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 确认批准; - 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 担任名义国家元首; - 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同美国印第安部落的条约──条约必须经参 议院通过批准; - 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提案; - 赦免或缓期执行联邦罪处罚(弹劾定罪除外)。
• 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兴起于19世纪末,于罗斯福新政时 进入全盛发展时期。
• e.g.1887年美国国会设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ICC), 主要负责对铁路的管制 。中央情报局 (CIA)。
• 特点:
1、独立性。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部门 之外,既不归国会领导,也不对总统负责,被称为“无头的第四部 门”, 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政权于一身。
•
• 4、联邦条例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收 集在《联邦登记》上正式发布的各行政机构的规章。
• 5、各州法规汇编——各州行政法的主要法源。 • 6、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其州规章汇编,只
有38个州有。) • 7、各州政府手册(State Manuals)和州政介绍(The
• 这一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着重关注行政法的宪法依 据、授权裁量的合法性以及对自由裁量的立法上 的控制等方面。因此,此时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可 以概括为议会依宪法制定的调整行政活动合法性 的法律。(“传送带”模式)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摘要:本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行政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学术史上的梳理,对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加以探研,并按专题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美国行政法晚近发展的若干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全球化民营化政府规制“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
[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
[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
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
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
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
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
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行政的政治化——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进入专题: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周睿志【摘要】《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围绕“合法性”问题,依次对行政法学上的“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利益代表”理论进行分析验证。
本文梳理和归纳作者的逻辑思路,使他的论述逻辑从丰富却又驳杂的社会学分析中清晰地凸显出来。
【关键词】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引言对于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来说,当下的时代是一个“转型”的时代。
虽然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没能从外部成功“埋葬”古典政府和公法理论,但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本身却正在经历“破旧立新”、“自我否定”的命运。
西方国家发展了的经济社会现实使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每个部件都在摇晃,一种崭新的、富有指导力的基本理论似乎正在孕育中。
在这个“转型”阶段里,从事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似乎也都遭遇着混乱、迷茫、焦虑和无所适从。
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就是这种“转型”期焦虑在行政法治层面的典型体现。
行政法上传统理论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它的政府实践基础是“消极行政”的模式,但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国家”形成、“积极行政”的时代来临了。
面对新形势,传统行政法在应对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
实践中,各种新措施轮番登场,理论上,各种新方案纷至沓来。
斯图尔特在他这篇论文中,它对各种行政法理论进行了准确而形象的概括,它们依次分别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上“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
在进行概括的同时,他还对这些理论的效度进行社会学的、经济学的、司法行政学等各个层面的分析、验证。
最后,作者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政治上的“利益代表”构想上,但同时,对这些理论所指涉的实践方案,并没有充分信心。
经过对各种方案分析梳理后,作者似乎仍然陷于深深的迷惘之中。
在我看来,斯图尔特非常留心的“利益代表”模式,不管是司法上的、还是政治上的,本质上都是主张“行政的政治化”(public administration operating in the way of politics),即在行政过程中开放程序,让利益相关人充分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从而是行政的过程变成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使“执行法律”的过程变成一个利益相关人直接进行民主分配的过程,进而在法律上使行政过程具有初始的合法性(primary legitimacy, direct legitimacy, immediate legitimacy),因而化解“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
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_L_B_斯图尔特
参见Public Interest Law: An Economic and Institutional Analysis(Burton A1Weisbrod et al1eds,1978)。
根据对私人权利的理解,正式的法律听证和司法审查的需要和作用也会比较有限。这种理解与培育经
济生产力所必需的广泛的管理上的裁量权是不一致的。〔14〕
在1946年,国会制定了行政程序法。〔15〕该法连同随后20年里的美国行政法,反映了行政法传统模
式和对管制主义兰迪斯式的视角之间一种勉强的妥协。
41利益代表模式〔16〕 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作为对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发展的回应,行政法发
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管制
Richard B1Stewart,系纽约大学John Edward Sexton法律教授。
苏苗罕,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Email:sumiaohan@zju1edu1cn1
毕小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译审。
一 导言及历史
我的考察范围如此广泛,以致我必须进行粗线条的论述。采用广义的理解,我将把焦点集中在与行
助,以及Jane Stewart和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同事所作的富有帮助的评述。
本文题目是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原载NEWYORKUNIVERSITYLAWREVIEW(纽约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78
卷第2期,第101 -123页。本文翻译已获作者授权,并得到了宋华琳博士的帮助,在此一并致谢。(二)行政法
美国代议制度
议会党团是议会内由同一政党议员组成的组织, 目的在二同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行动。 在美国国会中的议会党团组织,主要指的是 民主、共和两党的议会党团。民主党的议会党团由 议场发言首领仸主席,共和党则另选一位议员仸主 席。
事、美国国会的结构不组织
(三)参众两院的组织
3.国会委员会 委员会有三种类型: 帯设委员会:这是国会中数目最多也是最主要的委 员会,其下又设若干个小组委员会,各自负责与门领域的 亊务。参议院有17个帯设委员会,各由12~29名议员组 成;众议院现有23个帯设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平均有35 名议员组成。 特别委员会:这是议会为调查、处理某一具体议题 或案件而成立的机构,一般是临时机构。在完成调查工作 幵提交结果报告后即告解散。 两院联合委员会:当国会需要作出不两院共同有关 的决定,或审议不处理两院意见丌一致的议案时,便成立 两院联合委员会。
四、三权分立的权利体系
(三)国会不法院
1.法院对国会的议案具有审查权 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决议、 和政府部门的一切行政法觃、行政命令、政策和觃章 是否符合宪法。
2.国会对法院的制约 国会有权对联邦法官迚行弹劾、审判。有权重 新指定法律纠正法院的误判。国会有权改变法官的人 数。
美国总统、国会、联邦法院的制约关系图
1.议长 议长是议会的主持人和议会的对外代表,是议 会组织结构的核心要件。 众议院议长是由众议院成员选丼出来的,因此 众议院的议长几乎总是由多数党的党人选丼出来的, 一般他本人就是多数党在众议院中的首领。 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仸。
2.议会党团
事、美国国会的结构不组织
(一)国会的两院制结构
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丼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的 当选条件是:年满30岁;成为合众国公民9年以上;当选时 必须是本州的公民。参议员代表本州,仸期6年,可连选连 仸,每两年改选1/3,以保持参议院的稳定。 参议院现有议员100名,议席分配原则是丌论州面积大 小、人口多少,一律两席。以体现各州在联邦中的平等地位。 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丼产生。 2.美国实行两院制的原因 第一,为了适应联邦制国家结构的需要。 第事,能够有效地防止由二众议院议员过激的情绪而通过 丌合理的决议。 第三,为了实现在立法机关内部分权和制衡的原则。 第四,有利二保持中央政府稳定性和国内外政策的连续性。
21世纪的美国行政法(英文)
Administrativ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enty-first centuryRichard B. StewartAdministrative law in a free and democratic society, its own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will be subject to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law established executive in the entire political system in the framework of status; set to take a decision that the executive must follow the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provides for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may be to review the possi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scope. It to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various key areas in the provision of the universal principles and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Traditionally, the esse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focuses on how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air and unbiased process,The statutory mandate and to respect the private rights of way to such acts to ensure the rule of law, protection of freedom. Here, the functions of administrative law is a negative sense of the (negative), that is designed to prevent the executive power with a mandatory private individuals for the illegal use or misuse.In the last decade, the United States administrative law is also some positive take on the mission. Adoption of new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and judicial review of a new channel through which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to ensure that a reasonable and thorough consideration of those decisions because it will be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interests affected by a wide range of related interests ( includ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beneficiaries and be bound by the provisions and sanctions of the person) the way, we can make policy decisions.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U.S. administration: the management of weak laws and regulations (Fatigue) Today, we face a growing weakness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is acute problem. Increasing the public needs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but it seems more and more administrative bodies can not be an effective and efficient way of providing such protection. Generally speaking, the development and adoption of a new law takes a very long tim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law is also very time-consuming. The outcome of management is often not only fail to achieve the desired objectives, but also led to more trouble. In my opinion,The main reason for this predicament is that we rely too much on command - control of the administrative model. In the past 50 years, the use of this model has enabled us to achieve the agreed objectives are met. However, in a large and multi-ethnic country where this model is still an attempt to regulate the system through the command in a rapidly changing and complex economic and social environment in the conduct of tens of thousands of people, it is bound to expose its inherent drawbacks exhaustive, especially in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feder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management time. As a result of intensive management, these issues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more serious. Federal executive authorities developed a detailed action plan due to the lack of flexibility and easy to outdated(Obsolescence), and thus not only add to the burden and inefficiency. In addition to affecting the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on, the rigid, unilateral control(unresponsive Controls) also affected the expansion of its legitimacy, and not conducive to accountability. With these questions need for public order due to management of federal expansion and intensification of the more serious.We now rely on two main orga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contained in the volume of the free right to the administrative law model of regulation will not solve the inherent drawbacks of the above. In fact, they are doing so they will become even worse, that is exacerbated by weak administration. Driven by the legal person (Lawyer-driven) models represent the interests of the administration process will delay the process too much. Spend the majority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t least 5 years to be passed. Judicial review is also time-consuming, but if the court finds tha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valid, the executive body can also make a requirement.Of course, some basis for this understanding, that is, at the federal level in the regulation of the market has a serious problem, but our question is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New management practices. The answer lies in the use of new management methods and means to resolve the past due to over-reliance on command - to control the problems brought about by the model. Practice in the administration, there are two new models began to appear that the Government - the network of stakeholders in the framework of (government-stakeholder network structures) and economic incentive systems (economy incentive systems).In order to avoid top-down (top-down) order management, as well as the require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of the formal defects in children born as a new type of solution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 the network of stakeholders in various forms mode is to develop. Unlike past attempts to unilaterally decide the kind of behavior by managers,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in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have been created in a variety of strategies to win, including commercial enterprises and non-profit groups, various government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support. Here are a few examples: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form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regulations to develop legislation,From the business with the public and representatives of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s to reach agreement in consultation with each other; the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in the provision of municipal services and administrative aspects of health care and governmental and non-governmental entities, collaborative arrangements; for "Endangered Species Protection Act" (Endangered species Act) of the strict rule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by the Federal agencies designated to protect local residents, land owners, developers and local government consultations between. In the above example, the federal executive authorities take the initiative in this process in order to occupy a dominant position, the result is the basis of consultations with the participants to reach a quasi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hen to solve the problems. Production method is different from the centralized (centralized mass production), this approach believ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post-industrial era strategies and regulations. The main features of its behavior in its wealth to the flexibility, innovation, with the benchmark procedure (benchmarking), transparency, and canmake each other informed. In the EU, this approach in the "public law consensus" (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 is widely used under implementation in the Member States in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rvices programs.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seem to have many reasons to adopt this strategy so as to promote the achievement of its objectives: to reduce the result of a more formal procedures for the cost of doing business; to ensure the cooperation of the voters to support rather than hinder the achievement of the objectives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take full advantage of voter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and to ensure that their mor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to. Non-governmental voters (Nongovernmental constituencies) have sufficient power to participate in this process. To study the interaction of participants as well as through the manner in which incentives can be designed so that different systems are widely recognized to be an extremely important issue.Some network management methods and even different from the command mode, which allows the executive directly from the substance of the relative links and a long-range exit strategy to manage the (government at a distance). For example,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list of toxic substances emissions (TRI) information required to publisher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publication of various facilities by the emission of air pollutants. As a resul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non-official pressure, thereby greatly reducing the emission of pollutants. Based on the method has been used to promote the field of health management, health care goals.Other examples include the Government-to-business initiative to track and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and regulatory system to encourage, as well as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and the Department of Energy (Energy Department) with the industry in reducing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by the voluntary cooperation agreement. These were referred to as the "anti-shenfa" (reflexive law) approach, the Government through the provision of means of reference standards and the exchange of non-governmental entities to promote self-management. In the securities, broadcasting, film the area of rules of self-management of this strategy is another classic.Secondly, the weak against the management of emerging issues and a complete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the use of economic incentive systems. For example, allow the collection of pollution taxes, infrastructure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sts. Unlike the past, people's behavior to make an order directly, the use of price leverage this approach (such as taxes on emissions units), this form so that people's behavior in accordance with established goals; but at the same time was left to managers to select the cost act the way the minimum flexibility. Pollution tax system to stimulate private sector R & D and the use of less polluting modes of production. Logically,Economic incentives is beyo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existing budget process a step forward. It is not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to regulate the system administrators have been authorized, bu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authorized use of economic means to manage and re-market itself to the achievement of management objectives of the force. Do not misunderstand,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state to go back to laissez-faire (Liaissez-faire). To make this approach effective, must be closelymonitored and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systems in order to prevent decep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traditional command-based management, this system can be a reasonabl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to reduce pollutant emissions while achieving substantial savings and costs (up to 50% or more) of double effect.In order to win wider recognition, the new management methods to provide better management results. They will also encounter the legitimacy of legal liability and policy issues. Network management strategy intended to form a joint collaboration of the vague traditional sense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The premise of this approach is that it must be consistent with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areas covered by the match, which is increasingly cross-jurisdictional phase. In response to a management network to participate in the formation of a person with expertise and experience of the team, but these participants represent different social strata and economic sectors, the interests and perspectives.These features make the management of emerging policies will have to spend a long time to work on. However, network management has deliberately detract from the form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develop and implement behavior. However, as we know, this is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accordance with "anti-shenfa" point of view, the Government is like the Cheshire Cat (Cheshire Cat) It is almost not coming out of. When an important decision was to participation by non-governmental sector to the informal procedures, the law and how to prevent power from being abused by some people? How can we bound by the tyranny of experts (tyranny of expertise)? How to ensure that the final conclusion is tha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ones? Including how to ensure a fair distribution?This is not a network management has the legal accountability of the entity. However, in many cases, network management procedures relating to government eventually could have authorized a memorandum of mutual understanding, licensing, and even the offici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cluding the formal legal arrangements. Thus, when the use of this power in clear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law limits that they are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Many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no matter what level, should be reviewed by the relevant court. Even if it is passive, but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of the power of checks and balances can be maintained successfully. It is hard to tell,Decision-making based on the norms of the formal legal process on how to represent the interests of model can be successfully applied to network management. In addition, the decision how to make the network model can be successfully based on the mod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analysis of the mechanism on the review of legislation is quite problematic.Network model advocates argue that open and transparent notice and the clearing-house mechanism to provide a security guarantee, as well as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a room to stay. However, this method has not been clearly explained. The federal government will be the benchmark in the formulation of procedures and management practices to ensure that the appropriate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play a major role. Because it can enhance the visibility of the policy (visibility) and management obligations on the note. However, like other methods of administrativelaw, as in the efficiency of this method and that is the shift in the obligations of both (tradeoffs).The system of economic incentives to reduce the effectiveness of a range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main market through commission (Market actors), the role of price signals through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 agencies are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in accordance with, and that formal procedures somewhat and make decisions. The results of the private sector du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ision of some adverse effects, such as pollution of the different regions of the standard fees may be limited only by the law. Thus, in the equal applic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at when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at may exist. However, the strategy is different from the network system of economic incentives in the management and between managers maintained a fixed distance,And thus to draw a shared responsibility. Made by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of the incentive system design goals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s subject to the adjust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general procedures of judicial review. Through a significant reduction in the Government's decision will be economic incentive systems that promote the policy obligations. For example, in the sewage or charges paid under the system of pollution taxes, the Government has decided to boost the overall goal of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 (such as in the permit system, the sewage of the whole area permit), and not to do business should be to do a lot of details of the work..。
美国行政法
• (2)《司法审查法》(Administration Orders Review Act) 制定于1950年,其 主要内容是有关司法审查的管辖、起诉、 审判地点、司法审查诉讼的参加人、诉讼 代理人、诉讼文书及诉讼程序等。
• (3)、《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制定于1967年,现被 归入行政程序法中,其主要内容为政府情 报公开和公众向政府机构获取公共情报以 及在政府拒绝依法提供情报时请求其功能为命令政府官员授予公民 应享有的权利和恢复公民被侵害的权利, • 禁止令在于命令政府官员停止行使非属于 他们管辖的权力和停止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 调卷令主要用于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决和用 于审查行政机构的决定和撤销其没有法律 依据或其他超越行政管辖权的决定。
美国行政法
第一章 美国行政法概述
• 一、美国行政法的概念 • 在美国,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是戴维斯的定 义,即: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 序的法律,其中特别包括调整对行政行为 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即美国行政法既有 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 对此定义,可以从四个层次进行理解:
• (一)美国行政法制定机关包括国会、行政部门 和法院。 • (二)美国行政法的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 章和行政判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内容包括调整行政机构的组 织、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 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 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的规范三大部 分。 • (四)美国行政法是指由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中所 载的确行政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而 不具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 (五)各州法规汇编,是各州行政法的主 要法源。 • (六)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 其州规章汇编,只有38个州有) • (七)各州政府手册(State Manuals)和 州政介绍(The Book of the States)(一种介 绍每一个州政府的活动情况的、由州政府 理事会编辑出版的出版物)。
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
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它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行政问责机制等息息相关。
行政法作为法律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古代行政法的起源开始,逐步探讨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并分析现代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一、古代行政法的起源古代行政法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行政治理制度的发展。
在古代社会,行政法往往与统治者的法令和政令密切相关。
早期的行政法规定了统治者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以及公民与统治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古代帝国和封建社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权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近代行政法的形成随着近代国家的出现和现代行政机构的建立,行政法逐渐从古代行政法中分化出来。
近代行政法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为核心内容,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例如,法国的《行政法典》于1800年代编纂完成,成为近代行政法的重要里程碑。
行政法的发展在法国得到了充分体现,而后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和美国也开始逐步建立行政法体系。
三、现代行政法的特点现代行政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法治化特征:现代行政法强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受到法官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2. 保障公民权利:现代行政法重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包括个人权利的自由、平等以及财产权的保护。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公民享有足够的救济机制。
3. 行政程序保障:现代行政法逐渐形成了一套行政程序规则,包括行政决策的公开、参与和申诉机制。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具有公正性和透明性。
4. 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现代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追究机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责任和追究。
以上是现代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权力合法、行为公正,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精彩摘录
"在传统的行政法观念中,行政机关被视为一个纯粹的执行者,其行动受到法 律的严格限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机关职能的扩大,这种观念已经 逐渐被打破。行政机关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拥有更多的裁量权,以适应复杂多变 的社会环境。"
"重构行政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权力关 系的一次重新审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各个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确 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适当的控制和监督。"
本书对美国行政法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详细阐述。从早期殖民地时代的行政法萌芽,到独立战争后 的联邦政府成立,再到20世纪以来的行政国家崛起,美国行政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作者深入挖掘了各个历史时期行政法的特点、背景及影响因素,揭示了行政法发展的内在逻辑和 规律。
本书对美国行政法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剖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美国行政法 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的矛盾,行政程序 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之间的平衡,以及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等。作者对这些现实问题进行了深 入分析,并提出了富有洞见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从目录的内容来看,该书涵盖了美国行政法的多个方面,包括行政机构的权力 与责任、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查、行政程序的规范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 制等。这些内容不仅全面反映了美国行政法的现状,而且深入剖析了行政法领 域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通过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作者提出了对于行政法的 重构建议,为未来的行政法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在传统模式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博弈始终存在。起初,法院采用激进的 限权做法,试图将大量的宽泛行政立法指令宣判无效。但很快,法院意识到这 样做有相当大的制度性风险,于是采取了加强审查、目的性限缩等替代性手段。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并没有因此消失。
美国宪法与行政法
二、国家机构
(二)总统
1、设立、产生、演变 2、权力结构 总统权力的四个来源:宪法授权、国会授权、先例、法院的裁决。 (1)国家元首权——军事权、外交权、赦免权 (2)行政首脑权——任命权、领导权、执行权 (3)立法权——立法倡议权、立法否决权 3、内阁和办事机构
二、国家机构
(三)司法机关
经济人假定 市场的两个要素——财产权、契约 财产权是自由和个人自治的需要 财产权——政治权力
2、宪法体现
立宪主体 宪法序言中的制宪目的 宪法条文中的具体规定——人身保护状不得终止;国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
夺法案;国会不得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每个州的 公民应享有各州公民享有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不得以宗教信仰的声明作为 担任合众国官职的资格;不得制定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二、国家机构
(2)联邦法院的组织结构 94个联邦地区法院 13个联邦上诉法院 1个联邦最高法院 3、司法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2)判例制度 (3)陪审团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
二、国家机构
(四)联邦与州的权限划分 采取联邦列举、各州保留的原则。 全国性的涉及全国利益的事项由联邦行使权力
司法审查。
《权利法案》
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
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
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 “未经房主同意,在平时,任何士兵不得驻扎在任何民房,在战时也不得驻
4、“行政法官”
不是法院中的法官,也不是一般的行政官员,而是在行政机关中 专门裁决案件的“法官”,在组织上隶属于行政系统,而职业上 独立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无确定任期,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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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目次一(一)引言及历史(二)行政管理法规的勃兴(三)行政法(四)美国行政法之演进1.普通法模式2.传统模式3.新政模式4.利益代表模式5.管理分析模式二(一)美国行政法之现状及未来构造(二)行政管理之疲软(三)新行政管理模式1.网络管理2.经济激励(四)中间性结论三行政管理及行政法的国际视角一、引言及历史我选的这个题目确实大的惊人,因而我必须用大手笔来加以阐述。
本文将集中探讨广义上的与政府管理有关的行政法。
首先,我将简要地对上个世纪美国行政法的主要理论(central elements)作以总结并展示一下这些理论是如何被发展和改造的。
然后,我将对那些针对日益严重的行政管理疲软(fatigue)现象而提出的旨在实现管理目标的新理论及其对行政法的意义做一评估。
在文末,我将对正在出现的行政法在国际化方面的问题作简要总结。
行政管理法规的勃兴刚刚过去的二十世纪见证了行政管理法规在广度和强度上引人瞩目的勃兴。
市场机制和其它私法规定的复杂形式无疑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益处。
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市场失灵,经济权力被滥用,环境遭到恶化、安全受到威胁,使经济风险加剧、依赖性增加(dependency)以及其它内在问题(systemic ills)。
针对私法和刑法的不足,立法机关采用了广泛的行政管理方案来预防这些弊端,这些行政管理的方案主要诉诸于具有命令——控制(command- and-control)性质的行政管理法规。
在这些法规中,政府对私人部门的行为作了详细的禁止和规定。
比如,要求银行必须有最低保证金;发电厂不能超标排污;公民必须执行垃圾分类处理。
今天,几乎人们活动的每一个方面都要受到行政法规的规制。
也正是因为此,我们才可以健康生活,经济才能够安全发展。
实际上,无论是在证券和金融、儿童福利、税收、国际贸易、住房、就业或其它方面,只要是法律所涉足的领域,就一定会有行政法规的存在。
这就是纽约大学从今年春季开始要求一年级学生必须参加一门与行政法规有关的新课程学习的原因所在,因为这可以让我们的毕业生对法律、法规和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考虑到哈佛大学仍在坚持19世纪迪安朗格戴尔(Dean Langdell)设计的基础普通法课程,那么这种创举好像早就应该有了。
行政法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里,行政法规本身亦要受到行政法的规制。
行政法确立了行政机关在整个政治体制中的构架地位;设定了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规定了可以被独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及范围。
它给行政管理和行政法规中的各个关键领域提供了普遍性的原则和程序规定。
传统上,行政法的要义主要集中于如何通过使行政机关按照公平无偏的程序,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且是尊重私人权利这样行为的方法来确保法治、保护自由。
[1] 在此,行政法的功能主要是消极意义上的(negative),即旨在防止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针对私人个体的非法使用或滥用。
在最近十年,美国行政法也担负起了一些积极的使命。
通过新的程序要求和新的司法审查途径,它确保行政机关要以一种合理的且是充分考虑了那些因它的决定而会在经济和社会利益上受到影响的广泛的相关人的利益(包括该规定的受益人和受该规定约束和制裁的人)的方式,才可以做出政策决定。
[2]美国行政法之演进要想预测未来的走向,我们就必须考察我们现在身处何处。
在上个世纪,美国行政法以下面五种模式得以相继发展。
1.普通法模式我们早期的行政法主要是建立在普通法中的诉讼之上的,即主要是将公民对行政官员的诉讼作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的。
[3]例如,19世纪后期,在著名的马萨诸赛州判决中,一个自称是一匹病马之主人的人对一位杀死该马的公共卫生行政官员提起了普通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因为那位官员虽有理由,但却是错误地认定该匹马为病马。
[4]按照霍尔姆斯(Holmes)大法官的意见,法院驳回了该官员以有关的消灭病马的法律授予其如此行为的抗辩,而认为法律仅授予其在事实上确定该动物为有病时才可以加以消灭。
[5]2.行政法之传统模式从19世纪后期开始,立法机关设立了铁路委员会及其它行政机构以处理因工业化而带来的问题。
因而,通过侵权之诉来审查其决定已成为一个很棘手的方法。
鉴于此,法院和立法机关就提出了我所称的行政法之传统模式。
[6]该模式要求行政机构在通过房地产税率规定(rate orders)和其它行政法规前必须执行类似于审判方式的听证程序(trial-type adjudicatory hearings)。
[7]法院将审查基于听证记录的事实证据,并且判断这一具有强制力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授权。
这些新机构的出现也带来了在民主问题上的忧虑:如何使这些机构的权力行使与民主政治保持一致?行政法之传统模式对此的解决之道便是将这些机构在本质上视为行政机关的从属部分,因而让其亦受到严密的法律和司法控制。
[8]在此,行政法具有了传送带(transmission belt)的功能,它通过要求对私人产生约束力的法规须是经由民主选举组成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特别授权这一方法来确保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
3.行政管理法规之新政模式在新政时期,议会创设了许多新的联邦行政机构并通过众多法律授予其广泛的行政权力。
这一做法使人们对民主政治的担忧达到了顶点。
[9]这类机构也被抨击为是违反宪法的“第四类政府机关”(unconstitutional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
[10]然而,传统模式的适用却强化了这些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而且这一法定权限又是非常广泛的,以至于赋予了其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民主政治带来了明显影响,并且存在权力被滥用的危险。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将立法权委托给行政机构是违反宪法的,因而否定了国家复兴法(National Recovery),[11]最高法院的这一做法,从那以后还未被推翻(repeated)。
1938年,在一本有着广泛影响的书——《行政过程》中,作者詹姆斯兰迪斯(James Landis)(他是新政行政法学派的杰出代表)提出通过专家来解决新政机构危机的行政管理理念。
[12]兰迪斯将行政官员视同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出现危机,所以管理的目标就是去经营商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从而使经济恢复健康且保护公共利益。
他论述道,这些目标在新政法律里是不明确的(implicit)。
在经验和职业化训练的引导下,专家管理者将采用各种方法来确保公共利益的目标。
通过这些方法,行政机构将最终从渴望民主的大潮中重现其活力。
[13]据此,对基于私权理念之上的正式司法听证和司法审查将只有很有限的需求和作用。
因为这些理念与广义上的自由裁量权是相悖的,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却是促进生产力发展所必须的。
[14]1946年议会通过的《行政程序法》[15]及在20年后通过的《行政法》都反映了行政法之传统模式与作为规章管理主义代表的兰迪斯的论述的艰难契合(accommodation)。
4.利益代表模式[16]针对以下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20世纪60年代后期制定的《行政法》有了根本性改变:1)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对行政机构不能保护公众,却反被受管理的企业(regulated industry)所占据或控制而提出的批评获得广泛认同。
[17]2)由于新型法律倡议集团(new legal advocacy groups)在环境、消费、民权、劳工和其它领域的扩散(proliferation),使公共利益法得以产生。
[18]3)作为“权利革命”(rights revolution)的一个部分,议会采用了一系例新的有关环境、健康、安全、民权和其它方面的社会管理方案。
[19]于此,依照议会的授权,行政机关也从个案的裁决(Case-by-case adjudication)转向了法规的制定,由此来为贯彻新的、意义深远的管理方案提供更有效、更明晰的立法程序。
[20]法院认为,参与行政机构决定的作出和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力应当不再像传统模式那样仅仅局限于被管理的公司,相反,应扩大到新的公共利益倡议集团(new public interest advocacy groups)。
[21]通过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这一新型的严格审查方式,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要对各种利害关系参加人(Participating interests)提出的有关事实的、分析的和政策上的意见作出答复和说明,并且要用法规制定记录所证实了的详细理由来证明其政策决定的合理性。
[22]我将这一成果称之为利益代表模式(interest representation),它试图通过对所有利益相关人(affected interests)的关注来确保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有依据性。
[23]传统模式在管理中主要起刹车(brake)的作用。
但公共利益的原告却可以运用这一模式和新管理条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作为一个加速器(accelerator),去促进行政机关采纳并且执行管理方案。
5.法规分析管理在利益代表模式达到顶盛的同时,里根(Reagan)总统于1981年签署了12291号行政命令,要求各行政机构要对提议的主要规章及备选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es)。
[24]这种分析和应当执行该项命令的行政机构要受到管理和预算局(OMB)的审查,但却不受法院审查。
这一创造反映了与纳德完全不同的观点:即大量不能控制的类似于九头蛇神的联邦行政机关,由于一方面受其视野狭小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公共利益倡议者的鞭策,从而使之运用模糊的法律以采用更加具有侵犯性、更加僵化且成本更高的管理规定,但却忽视了这种做法会给美国经济和国际竞争力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除了彻底地解除控制外,这一对策还试图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及将审查与监督权集中于总统的执行机构的做法来规制行政决定的作出并试图消除其中的不合理规定。
[25]这一旨在规制行政管理者的制度不能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得以运行,并且也与司法审查无涉。
它构成了行政法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二、美国行政法的现状及未来构造上述早期的模式并未消失。
行政法已经根深蒂固。
通过为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而演进的过程,旧的模式虽然依然存在,但其功能却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有了改变。
因而,我们虽仍使用侵权法去对违法行政进行救济,但在1983年的《美国法典》(the form of §1983)[26]和比文斯(Bivens)[27]因行政官员侵犯其公民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中,这一概念已有了改变。
行政机构仍要求在裁决作出前进行听证,但这一规定一般也仅适用于罚款、吊销执照和其它对相对人进行制裁的情况中了。
规则制定已成为行政机构制定法律的主要程序性工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