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新)执行中中科园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四条并购支持资金重点支持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的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开展横向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鼓励企业通过开展纵向并购进行产业链的整合。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并购支持资金:(一)中关村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二)中关村在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六条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
国内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
跨境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70%,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每家企业获得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5]2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27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第10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20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首都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向第四条支持对象在中关村政策范围内开展生态园区、科技新城、特色产业基地和创新社区建设的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中关村科学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各分园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以及持有型厂房、楼宇建设等相关单位;开展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支持方向(一)推进绿色生态型园区建设。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2至3个具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641”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工程”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以及应用中关村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联合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替代进口、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研发产业化和系统应用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与“641”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市场化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促进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中关村转化和产业化。
每家成果转化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设立“641”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和激励机制,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一批海内外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创业,依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主要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认定条件的雏鹰人才。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雏鹰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二)支持雏鹰人才创业基地建设;(三)支持雏鹰人才创办企业统筹社会资源借智,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四)为雏鹰人才成功引入大额社会创投资金提供政府股权投资配套;(五)其他雏鹰人才创业的活动支持。
第五条鼓励各园对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章雏鹰人才认定及支持资金第六条雏鹰人才的认定采取市场化方式,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推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机构已投资雏鹰人才创办企业,且投资额所占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创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承诺对所推荐的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进行投资,且承诺投资额所占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创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2.雏鹰人才应于近2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初次注册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及以上;3.雏鹰人才认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正式教学或科研工作的经历;2(2)曾在世界知名企业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4)带资金、带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来中关村创业,项目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助于提升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水平。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知局[2010]1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3.03【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知局﹝2010﹞13号)中关村各园管委会、共建基地管委会、各园(基地)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三月三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关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中关村知识产权环境建设,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会决定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文件要求,坚持知识产权工作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坚持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推动中关村知识产权环境建设,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推动首都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工作目标围绕中关村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依托重点产业联盟,引导示范区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大幅提升示范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企业,形成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集群。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支持资金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申请国际商标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 首要原则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推动科技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件的制定基于以下首要原则:•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高效性和效益导向: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以提高科技园区发展效益为导向。
•合规性和合法性: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风险可控,监督管理有效。
2. 资金申请与审批2.1 项目资金申请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中关村科技园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所属单位、申请人、项目概述等。
•资金需求及用途:申请资金金额和使用用途的明细。
•预期效益分析:预计项目能够带来的经济、社会和创新效益。
•其他支持文件: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必要支持文件。
2.2 资金审批程序•初步评估:科技园管委会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包括项目的可行性、一致性等方面的评估。
•专家评审:对初步评估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科技含量、创新性、市场前景等。
•审批决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科技园管委会组织会议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3. 资金使用与管理3.1 资金划拨和使用•划拨程序:资金划拨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由科技园管委会发起划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划拨。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仅用于申请项目的相关支出,包括研发费用、设备购置、人员薪酬等。
•资金监管:科技园管委会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定期组织项目验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2 资金使用报告对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要按规定向科技园管委会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项目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资金使用明细:详细列出项目期间资金的支出情况,包括各项支出的金额和用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京政发[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2月26日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自2000年至2002年三年内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5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二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亦庄科技园和电子城科技园等五个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用于五个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改善园区软环境。
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一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引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改善园区软环境。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体现宏观导向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园区管委会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编制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审批。
编制预算工作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组织。
第六条市财政局将经批准的预算方案编入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园区管委会每年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7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5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载体作用,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构建开放、协同和全球布局的创新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创新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是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一节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和国际商标。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6]3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10.01【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通知(中科园发〔2016〕3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构建良好政策环境,现将修订后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国制造2025》和《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有效实施《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6〕37号),科学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和海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成立,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应用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企业。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新产品批量验证的流片和掩膜版制作。
(一)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签署的当年度该产品批量验证流片合同金额的20%或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额的20%予以研发资金支持,且合同须已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园区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要点》和《中关村科技园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市场拓展体系”、“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以及“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努力打造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不断提升园区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条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为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则及监管验收,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技术创新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第四条产业发展资金中“技术创新体系”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创新体系,整合区域创新要素资源,培育和形成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
第五条“技术创新体系”支持资金当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二)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三)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进标准制定工作专项资助资金;(四)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助资金。
第六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园区重点规划领域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产业聚集、整合资源、降低园区内中小企业孵化成本,对重大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服务;重点支持园区内专业园、专业孵化器以及以园区企业为主体,联合大学、科研机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及经营业绩;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示范园区专利创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示范园区专利创业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示范园区专利创业专项资金的通知各相关企业: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京财文〔2010〕241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申报2015年度示范园区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事宜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二、资助方向2015年专利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为:涉及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项目;产学研结合的专利项目;企业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引进或合作开发实施的专利项目。
三、资助要求1.近两年已获得过中关村示范园区专利创业专项或专利战略专项资助的企业不予以资助。
2.同一单位当年不得同时申报专利创业资助项目和专利战略资助项目。
四、资助额度拟资助项目原则上给予每项10万元的支持,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适度调整。
五、申报与受理(一)申报单位需符合的条件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需符合的条件1.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2.项目必须由申报单位匹配相应资金,且配套资金占总预算的比例不低于50%;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开支范围:专用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中劳务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其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4.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5.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须具备至少一项授权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属法律状态明晰,即专利权人为申请该项目的企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5]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20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第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开展国际合作,实施国际化战略,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国际化资金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单独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或组织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集体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发布日期】2016.04.12【实施日期】201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京财文〔2010〕2418号),现就申报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事宜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1.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保险试点单位企业、园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3.在往年已获得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二、资助内容对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在银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
三、申报时间项目申报起自2016年4月11日开始,至2016年5月31日结束。
四、资助额度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批复情况和项目申报情况,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拨付专项资金后遇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五、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需符合的条件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需符合的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需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申报项目已获得银行贷款;2.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包含一定数量有效授权发明专利;3.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4.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5.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2至3个具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641”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工程”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以及应用中关村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联合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替代进口、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研发产业化和系统应用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与“641”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市场化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促进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中关村转化和产业化。
每家成果转化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设立“641"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和激励机制,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
北京市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地区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关村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包括但不限于经费补助、项目资助、培训支持等。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第四条中关村地区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申请,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获得中关村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需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交使用专项资金计划书,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中关村地区将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评审标准应根据中关村地区的发展需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应按照使用专项资金计划书的内容进行资金使用,不得超出计划的范围和金额。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违反社会伦理的行为。
第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应按时提交使用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报告,详细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达到的效果。
第十一条中关村地区将组织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中关村地区有权要求其返还专项资金,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中关村地区将建立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评估机制,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四条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6]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10【实施日期】2016.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6]15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6年第10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10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以及中关村科学城体系内高校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等。
第三条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企业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围绕年度中关村重点促进的前沿技术领域,对上一年度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获得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支持,获得投资补贴支持的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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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2003】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
(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
(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
(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
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
(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
(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
(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
(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公布资助名单。
(四)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受资助企业签署相关协议。
(五)申请单位开具正式发票领取资助资金。
第八条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包括开展示范园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立专利创新检索机制、建立技术标准专利评价体系、建立自主知识产权评价体系等等;
(二)帮助示范园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三)开展知识产权理念传播活动,在示范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交流与培训活动,全面提升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四)资助示范园区具有一定专利战略研究基础的企业,开展行业领域内的企业专利战略研究;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企业专利战略研究申请资助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企业专利战略研究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实施方案;
(4)企业专利战略研究财务预算。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公布资助名单。
(四)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受资助企业签署相关协议。
(五)申请单位开具正式发票领取资助资金。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并确保专款专用,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半年汇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将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助资金不足时,采取择优资助和先后顺序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专项资金的工作人员,在申请资助项目公告之前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将每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联合共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