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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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改增”的三大原理、两大策略

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改增”的三大原理、两大策略

税务合规管理
01
确保企业税务合规,及时申报和缴纳增值税,避免因违规操作
导致的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
02
合理规划增值税税负,通过合法手段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
效益。
发票管理
03
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增值税发票的正确开具、保管
和认证。
企业财务管理策略
会计处理优化
规范企业会计处理,准确核算增值税相关业务,提高 会计信息质量。
信息系统升级
企业应升级信息系统,特别是财务和税务管理系统,以适应增值税政策的变化。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数据处理能力和 信息管理水平,降低人为错误和信息失真的风险。
合同管理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特别是与增值税相关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税务责任和义务, 防止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同时,企业应定期审查和更新合同模板,以适应增值税政 策的变化。
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财务管理培训,根据实际情 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培训效果评估
企业应对财务管理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了解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政策的掌握程度和实务操 作能力,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优化经营管理流程
流程优化
企业应优化经营管理流程,特别是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流程。这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方面的流程优化,以 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
增值税的征收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 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增值税特点
普遍性是指增值税对所有商品和 服务的增值额征收,覆盖面广。
连续性是指增值税在商品或服务 的流转过程中,对每个环节的增 值额进行征收,确保税款不流失。
公平性是指增值税按照增值额的 比例征收,实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下是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 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 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 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运输费用11%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日期】2015-12-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楼部长2016年两会期间答记者: 知道有问题,但必须得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 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 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 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 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 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发票方面几个典型的违 法问题
1、虚开 2、代开 3、转让

浅议“营改增”政策影响及应对策略

浅议“营改增”政策影响及应对策略
I 、性质及税基的变化。营业税是价内税 , 改为增值税是价外税; 企业的收 ^ 结构发生了变化, 2 、税率的变化。营业税税率珊 Ⅱ 5  ̄ / o , 增值税标准税率是l 晰 日 低 税率1 3 %, 此次试点城市 E 海营改增在现行增 6 l 【 税的基础 E , 新增l l ' /  ̄ 低税率。 3 、计税方式的变化。营业税多采用简易计税法 , 当期企业收 人 乘 以适用税率就是应交税额; 增值税( —般纳税人) 多采用差额计税法, 当 期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才是应交税额。 E 海是首个试点城市, 自2 0 1 2 年1 月1 日 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的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根据 E 述企业的年销售额大小和 会计核算规范程度, 分为—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 按3 o / 0 的征收率简易计税。专家分析 及试点企业的实际运作f 青 况显示 , 核定为小规售 晚人 企业税负下降明显, 而{ ^ 定为—般纳税 人 的企业 税负有增有减。笔者仅就—般纳税 ^ 营改增后企业面I 临的问题进行探
二、营改增初期企 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1 、收入确认时间改变 , 引发重复征税。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收入 确认方法—般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营改增实施后 , 接受劳务方付前期 欠款并要求开票, 这时提供劳务方开出增值税发票 , 就要在原已交营业 税的基础上, 再次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 虽然一项业务开一次发票, 但发 生于营改增初期, 可能重复征税。此外 , 已经开具了营业税发票而没有 回款的客户, 如果在实施 了营改增后, 客户可能会出于抵扣进项税的考 虑, 要求退回原已开据的营业税发票而重开增值税发票 , 对于 以署 封 空 秽 l 的增值税发票企业又要承担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也是不合理的。 2 、存量资产进项税抵扣不合理 , 企业税负增加。营改增实施后 , 交通运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可以按票面注明的 进项税款抵扣企业当期应交销项税款,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款还可 以留 着抵扣以后的销项税款。但—个成熟期的企业, 购置车辆等固定资产 有限, 据数据统计 , 车辆等固定资产每年折旧的成本费用率 成本 费用 占总成本费用的比率) 是1 5 % _ 2 。营改增实施前购置的固定资 产, 如果都不能抵扣进 税款, 营改增初期企业的税负得不到合理的减 少。 3 、增值税发票管理手续繁琐 , 企业准备不充分。增值税发票的管 理和监督都比营业税发票严格 , 而且税控发票严格监控开票是计提销 项税额的依据。企 业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需在规 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发 票的冲红、作废 、遗失的手续都很复杂繁琐 , 增值税的虚开还会受到 法律的制裁。所以, 从发票的开具到传递 , 从采购人员到销售及财务人 员都要普及增值税发票正规使用的知识, 了解其重要性。营改增后, 财 务人员要建立增值税明细帐, 正确核算企业的税负。 4 、试 点行业和范围有限, 企业成本费用上升。交通运输企业的成 本费用主要是人工费用、 燃料、 车辆路桥通行费、 年审费、 维修费、 保 险费用等。现行制度下, 燃料和车辆维修大部分可以取得增值税发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房地产营改增细则

房地产营改增细则

房地产营改增细则背景介绍2016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宣布实施营改增改革,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房地产业也是其中之一,这一改革对房地产业的影响非常大。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营改增细则。

营改增的意义营改增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减少企业税负,推动经济发展。

增值税的主要税基是价值增加额,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能够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推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同时,营改增改革也能够提高财政的透明度,在税制上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国家税务改革和财政收支结构调整,实现优化税制,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等多重作用。

因此,营改增改革对地方税收、企业发展、国家财政等方面都有积极影响。

房地产营改增细则基本原则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以不动产的销售、转让、出租为纳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纳税方式进行。

不动产的买受人、承租人、受让人等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二手房的交易在营改增过渡期内使用差价换取的方式向税务部门纳税。

在这一期间内,购买新房聚超过5年再出售的东来说缴纳房产业务税,而在营改增正式实施后,此类交易也将纳入增值税范围,由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纳税方式计算税金。

税率设置房地产营改增的税率是多种税率并存的:销售自用房,增值税税率为11%;销售贸易、金融、资本大厦等商业用房和办公楼,增值税税率为17%;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1%。

需要注意的是,自用房出售属于房地产业中比较特殊的纳税方式,它的装修和设施设备成本不计入开发成本,而增值税税率也比商用房低,是为了鼓励普通工薪居民购买自用房以改善住房条件。

纳税申报房地产企业在执行房地产营改增后,需要按照纳税申报周期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

营改增过渡期为两年,房地产企业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营改增政策,及时申报纳税。

在过渡期结束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申报将采用通用增值税申报系统,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纳税。

总结房地产营改增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推动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个税收政策。

政策解读最新营改增重要文件!财税【2016】140号

政策解读最新营改增重要文件!财税【2016】140号

之处是将原主语的“金融企业”具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本条现在的样
子。)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 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注:不错 不错~就是相当于“代扣代缴”了~既避免了税款流 失,有免除了投资人原本可能比较复杂的增值税缴纳 过程。
因为资管人的收益来源于手续费或叫管理费,应 该只对这部分缴税。而资管产品相关收益属于投资 人,那么本条要求资管人对运营过程中的应税行为缴
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
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 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 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 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 用真实性的材料。(注:协议、收据一定要留好~)
财税【2016】14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 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
一旦出险,那么应确认的赔偿是不是应该抛除掉这所
谓的“本金”后从损失中扣掉呢?只是我认为,呵 呵)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 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 (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注:到期赎
回,相当于自己的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 户,并未交易。持有期间的交易行为、获利行为等产 生的应税行为已由资管方缴纳,见第四条。不得不说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范围(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营改增政策的措施

营改增政策的措施

营改增政策的措施引言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

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税费负担,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本文将介绍营改增政策的主要措施。

措施一:税制范围扩大营改增政策的第一项措施是将增值税纳入到更广泛的范围内。

原来,营业税只针对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征收,如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

而增值税则涵盖了所有企业的销售环节,包括生产、流通和服务业等。

这样一来,几乎所有的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基更广。

措施二:税制结构调整营改增的第二项措施是对税制结构进行调整。

营改增政策将原先的三档税率调整为两档税率。

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通过减少税率档次,能够有效简化纳税人的申报程序,降低纳税负担。

措施三: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的第三项措施是进项税额抵扣。

在原有的税制中,企业需要将支付的进项税额纳入到成本中,最后由消费者承担。

而在营改增政策下,企业可以将之前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的增值税中抵扣。

这样一来,企业每期应交的税额就减少了,可以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

措施四:完善退税机制营改增政策的第四项措施是完善退税机制。

在原来的政策中,一些出口型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而营改增后,这一政策被保留并进一步完善。

出口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支付的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增加了出口竞争力。

措施五:简化征收环节营改增政策的最后一项措施是简化征收环节。

在原有的营业税制度中,征收过程复杂,涉及到营业税的核定、清算、缴款等多个环节。

而在营改增政策下,征收过程更加简化。

企业只需要按照固定比例缴纳增值税即可,大大减少了税费征收的程序。

总结营改增政策的措施包括税制范围扩大、税制结构调整、进项税额抵扣、完善退税机制以及简化征收环节。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费负担,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要充分了解和适应这些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变化。

营改增解读

营改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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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改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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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 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 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 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 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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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 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解读:
1)“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 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 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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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 做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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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 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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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 此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而施工企业本身在 取得不动产发票时相关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 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允许一次全额抵扣。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终于正式出台了,当然任何政策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纵观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的内容,很多政策既熟悉又陌生,现将营改增前后的差异运用对比的方法为大家展示这些政策的“前世今生”,帮助税务从业人员更快的将原营业税政策和新的增值税规定对应起来,更好的掌握增值税新政策的核心,以应对此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
二、不动产
三、建筑业服务
四、金融服务
五、生活服务业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建筑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和相关涉税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对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进行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如下。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改增”政策解读

比, 从而导致重复征税 。对一些 中间环节偏多 的行业 ,
因每一道环 节都征 收营业税 。会 增加企业 的税 负 , 为
切实有效 地减轻企 业税负 , 国家决定对 部分行 业先期
试点“ 营改增 ” 。 源自答: 从 试 点 的情 况 来看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基 本
二问 : “ 营 改增 ” 从 何 时开 始 ? 试 点 省 区 有哪 些 变化 ?
能消除重 复征 税 的现 象 。 从而减轻社会 整体 的税 负压 力 。对于试 点范 围内的小规 模纳税人来说 。 税负 下降
明显 , 而 交通 运 输 业 可 用 于 作 为 成 本 抵 扣 的 商 品 税 额
答: 2 0 1 1 年 1 1月 1 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下
发 了《 关 于 在 上 海 市 开 展 运 输 业 和 部 分现 代 服 务 业 营
答: 试 点期 间保持现 行财 政体 制基 本稳定 . 原 归 属试 点地 区的营 业税 改征增 值税 后 由国税部 门 负责 征收 , 收 入仍归 属试点地区。税款入库等 问题按照《 关 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 点有关预算管理 问题 的通 知》
有 关规 定 执行 。
六问 : “ 营改增” 后。 对 企 业税 负有 什 么 影 响 ?
2 0 1 3年 5月 2 7日,财政部和 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
三问: 2 0 1 3 年 8月 1日开 始 的 全 国“ 营改增” 试 点
行业范围是什么?
印发《 关于在全 国开展 交通 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 务业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试点税收政 策 的通知》 ,进 一步明
确了 自 2 0 1 3年 8月 1日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相

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公共政策分析院系:班级:课程:公共政策学目录一、“营改增”政策问题和议程 (2)(一)、何为“营改增” (2)(二)、“营改增”政策背景及政策问题 (2)(三)、“营改增”政策议程 (5)二、“营改增”政策规划及决策 (5)(一)、“营改增”政策目标和规划 (5)(二)、政策内容 (6)三、“营改增”试点改革执行情况与政策评估 (9)(一)试点地区改革相关情况 (9)(二)、“营改增”政策的评估 (11)四、“营改增”政策调研的心得..................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参考文献 (17)一、“营改增”政策问题和议程(一)、何为“营改增”“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顾名思义,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增值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而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动,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

(二)、“营改增”政策背景及政策问题1.政策背景(1)国际背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1917年提出增值税概念,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从征税范围来看,增值税拥有充足的税源和广泛的纳税人,它的税基涉及各个行业和各类经济活动,覆盖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

从课征模式来看,增值税采取多环节征税、环环抵扣的方式,征收极为便利,使之具有很强的财政收入能力,能够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入。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摘要】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是中国税收改革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背景介绍、政策概述、影响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的变化、政策的优势和挑战、政府提出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在过渡期内,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将面临一系列变化,政府也提出了一些配套措施来减轻税负。

虽然新政策带来了一些挑战,但也有许多优势,如促进税收公平和提高税收效率。

文章总结了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分析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企业、个人纳税人、优势、挑战、配套措施、合理性、可持续性、总结、发展方向、经济发展、影响、税收政策、解读1. 引言1.1 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6年5月1日,我国正式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实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各方逐步适应和应对。

本文将对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分析其概述、影响、优势和挑战、配套措施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以期为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理解与应对策略。

通过总结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经验教训,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探讨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提供参考。

2. 正文2.1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概述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是指在税制改革过渡期内,逐步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税制改革,简化税制结构,优化税负分配,增强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结构升级。

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税制的简化和统一,税率的调整等。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由于增值税具有抵扣机制,可以减少税负的重复征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漏税现象。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过渡期的政策把握与衔接

“营改增”过渡期的政策把握与衔接

1. 跨期有形动产租赁
行试点但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单位,因某些原因未纳入的,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
应认可这种情形的存在,而不建议国税机关对已缴纳营业税 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
的行为来追征增值税,这样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2011]111 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日 ( 含 ) 前签订的尚
的不确定性 面,笔者归纳如下 :
现行增值税政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事项而对进项税额转出的பைடு நூலகம்
12 20 13年 第5期
The Certi ed Tax Agents 特别关注
处理,在“营改增”试点之后,能否再转回的可能,我们理 解这是政策的适用问题,不存在时间性的转回,选择简易办 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可行的方式,结合从承租方要求专用发 票的需求来进行双方的协调处理。
申请试点。据了解,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 [2012]53 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
范围的判定,上海地区相对考虑主体性质,如金融企业的咨 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
询业务不认为属于试点范围,而北京地区更多考虑业务内容, 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改增”试点纳税人解释的理由。从税法遵从角度出发,纳税 不可能因此而停滞,跨越过渡时点是非常普遍的事项,“营
人应具有主动遵照相关税法规定的义务,不遵从的法律风险 改增”试点政策对此并没有过多细节的说明,因此有可能带
应由纳税人来承担。不过从征管的角度,试点更多应从重大 来诸多的后续问题。
的方向进行把握,而不应拘泥于文字方面的细节,存在应进
纳税款
不得抵减增值税应税收入,向 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根据调查研究,并经反复座谈讨论、征求意见,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于2014年11月24日向住建部报送了《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一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建议(一)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问题所谓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建筑业,是对建筑产品进行加工制造、或提供建筑劳务的生产部门。

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但是,现实中的这种“单位”有多种形式,其中,按法人级别划分,就有一级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和三级法人单位等;按机构设置划分,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等总机构,有分公司、专业公司、工程处等分支机构;还有流动的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项目部或工程部等等。

在交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只要是法人单位,就是纳税人。

法人单位内部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独立的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都是在企业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企业法人在其注册地申报纳税。

说到底,最终纳税人还是法人单位。

所以,鉴于建筑业的这种实际情况,为了减少歧义,且便于理解和操作,我们建议,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它意味着从该时间点起,纳税人对国家就有了一种“债务”,纳税人有义务支付税款,偿清“债务”。

在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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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作者:王瑛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6期
【摘要】2016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随后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

鉴于此,笔者围绕建筑业与房地产业,针对“营改增”的一系列实施细则试展开分析,着重研究了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政策,希望能够为两行业的“营改增”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建筑;房地产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背景
我国自2008年11月9日正式提出“营改增”,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要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政策。

我国自实施“营改增”试点政策以来,虽然始终并未真正展开,但是“营改增”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016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对外下发了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出要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

3月24日,两部委正式对外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同时公布的还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政策》”)。

外界一直期盼和议论的“营改增”政策和实施细则悉数亮相。

随着这些政策和细则的出台,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生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各行业全部由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转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二、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政策解析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如下:“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并着重提出,该类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行为不同或者营业范围不同,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

《新政策》规定,我国建筑服务业与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简易方法下适用3%税率。

此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11%的税率实际是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名义税负”,换算成实际税负则为:11%/
(1+11%)=9.91%,或者:3%/(1+3%)=2.91%。

相较于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之前3%的营业税率,单从税率来看,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税率有所上浮,且上
浮幅度较大。

但是,在增值税制下,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可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所以,不能简单从税率高低的层面来看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利弊。

三、“过渡期”内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该“何去何从”
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不仅资金占用额较大,而且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常常跨越数月,甚至数年。

而“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的分水岭是201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充分考虑到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这一特点,针对在该日期之前便已发生的工程项目专门设立了“过渡政策”。

1.建筑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倘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则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

其中,建筑工程的老项目是指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采用“简易方法”计税时,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工程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

2.房地产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还提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5%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中,房地产老项目是指施工许可证或建造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企业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价格或评估价格之后的余额,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倘若所销售的不动产是房地产自建取得,则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纳税销售额。

倘若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需上交的受让土地价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纳税销售额。

四、“过渡期”内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对“简易征收法”的应用
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

笔者依据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分别而议。

1.一般纳税人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提供建筑服务时选择以“清包工”方式,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

“清包工”方式是指建筑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和辅助材料全部由委托方或其他方提供,施工方不进行采购,施工方只收取管理费、人工费等费用的建筑服务方式。

(2)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提供的服务是为“甲供工程”所提供,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

“甲供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均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

(3)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提供的服务是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所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

(4)特殊说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与房地产企业,满足上述任意一种,则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此外,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计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第一年可抵扣60%进项税额;第二年可抵扣40%进项税额。

但是,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因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临时修建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不适用上述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在销售非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户销售购买所得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时,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资产购置原价或评估价格后的余额,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五、“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应对策略
1.顺应政策要求,积极研究新政策,培养税务“专才”
目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已全部落地,改革已是必然。

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应顺应政策要求,仔细研究新政策,培养税务“专才”。

总之,在5月1日之前力争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

同时,企业应积极根据新政策开展专门的会议培训或税务知识讲座,对企业财务、审计、采购、销售等人员培训增值税知识,尤其要重点培训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争取在改革中做好顺利衔接。

2.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工作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我国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选购材料、设备时,更倾向于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因为其价格更优。

而“营改增”之后,为了更好的利用进行税额抵扣,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势必会首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

在建设项目固定的情况下,建筑与房地产企业究竟需缴纳多少增值税,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获得多少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能获得的专用发票数目越多,企业所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越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

因此,我国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应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尤其要注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与保管。

此外,“营改增”处于实施初期,很多具体细则可能还会进一步完善。

同时,在实施中也会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对此,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唯有不断加强自身管理,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打好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鸣.试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5(10)
[2]王禹.“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探析[J].中国市场.2015(13).
[3]刘珊珊.营改增税务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5(02).
[4]陈素芳.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财务影响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02).
[5]李玉霞.国家税改如何促进企业经济成长研究——以建筑企业为例[J].商业文化.2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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