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指的是针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一系列建议或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它不仅在注册地享有声誉,而且在较广泛的区域内被公众所熟知和认可。
由于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辨识度,驰名商标需要得到额外的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滥用或侵害。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主要国际文件包括《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
这些文件为成员国提供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框架和原则。
例如,《巴黎公约》第6bis条规定,驰名商标即使未在某成员国注册,该成员国也应拒绝或取消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后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这种商标,以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非常重要。
中国《商标法》设有专门的条款,对驰名商标给予额外的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但如果该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广为人知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或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通常会强调以下几个核心要点: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持续使用时间、推广力度、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等。
2. 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通常能够跨越其注册类别获得保护,防止其他类别中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对其构成混淆。
3. 防止不正当利用:禁止他人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如通过注册相似的域名或企业名称等方式。
4. 禁止商标稀释:保护驰名商标不受其他商标的稀释,即使新的使用不会导致混淆,也不能削弱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力。
5. 法律救济手段: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和司法途径。
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各国在实施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驰名商标的独特价值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被破坏。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6.11法制与社会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任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这个崇尚品牌的现代社会里,知名度往往与一个企业的销售量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众多国际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之际,我国的企业是否也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学习国外和国内知名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经验,积极打响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使中国创造出更多的驰名海内外的商标。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1-02在浩瀚的商品海洋中,我们选什么?答案只有两个字:品牌。
不可否认,品牌的魅力是难以抵挡的。
一个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拥有一个著名的商标是分不开的。
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就是无形的经济资产,就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与体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
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哪一个不是响当当的?令人高兴的是,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海尔、长虹、联想这样的在国内外都享有很好声誉的驰名商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及拥有较完善保护驰名商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是太少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为一体,中国在世界经济交流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
有了这么好的环境,一方面我国企业完全应当提高创造驰名商标的意识,看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与驰名中外的商标;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保护分析《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所得,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为它只是反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即它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范围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标识符号,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的企业来说,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而驰名商标则是商标价值的顶峰,是企业品牌的最高荣誉。
本文将重点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认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声誉,并已广泛知名的商标。
其地位高于一般知名商标,也被称为“万众瞩目的名牌”。
驰名商标的声誉比普通商标更加杀伤力,是企业品牌溢价的重要来源。
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顶峰,其认定和保护是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建立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2.在公众中的知名度极为广泛,包括普通消费者及有关公众。
3.企业使用期间较长,并在市场上保持稳定的使用。
4.商标在综合素质上得到了市场认可,质优价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信力。
5.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被有效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高标准性与松散性的特点。
同时,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具有政府网站公示、行业评审、消费者评价等多方评估,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1.专有使用权驰名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表现。
在商标法层面,对于一些与驰名商标相近似或者近似于主体商标的商标,不仅可以被视为侵权,而且可能会被禁止注册或注销。
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相比普通商标要更加广泛,可以在不同领域授权使用,提高商标的价值。
2.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非常高,因此其他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冒充或者模仿驰名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或者制造,这样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寻求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
、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一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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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本次汇报将对我公司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总结和分析。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的态势,我公司高度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加强了内外部协调,全面增加了保护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完善,不断提高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一、驰名商标概况我公司注册商标数量众多,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有数十个,涉及多个行业领域。
其中,有一些驰名商标是我公司在多年发展过程中打造的知名品牌,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被广泛认可和喜爱。
二、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精神财富和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对外传播的重要标识。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是对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的维护,更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只有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才能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成效1. 加强知识产权团队建设近年来,我公司加强了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引进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才,形成了一支专业的保护队伍。
团队成员结构合理,能够全面、高效地推动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2. 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和流程我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保护制度和流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
3. 开展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针对一些恶意侵权行为,我公司积极开展了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
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采取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打击侵权行为,捍卫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4. 提升宣传和培训力度我公司加大了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了全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了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 取得一定的成果通过以上努力,我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2.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3.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的法律保护4.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限制5.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实施情况篇1正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于 1883 年在巴黎签订,1884 年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公众中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这些商标不仅在申请注册时受到保护,而且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也会得到保护。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些商标在其原注册国已被撤销或失效,也不会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保护。
在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中,如果发现他人抢注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在 5 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此外,《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设有一些限制,例如禁止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似的标识等。
我国在 1984 年加入《巴黎公约》,并在国内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驰名商标。
在我国,驰名商标不仅受到行政保护,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总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驰名商标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各成员国都应遵守公约规定,保护驰名商标。
篇2 目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篇2正文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商标 认 定中所 存在 的 问题 在一 定程 度 上使之 改进 或 完善 : ( ) 对驰 名 商标 的滥用和 异 化现 象加 以 限制 一 应 由于 一些地 方政 府对 1政 绩考核 等需 求的盲 目追 求 , 很多 二 及 企业使 用不 正 当的手段 一味 追逐 名利 的做法 , 导致 当今 驰名 商标 的 认定 已被参 杂 了越 来越 多 的水分 , 使其 权 威性 人扣‘ 1 因此 折{ 。 l 要扼 这 股不 正之 风 , 就得 从 引发 该 问题 的 根本 诱因 抓起 。 如一 其“ 名商 标” 行为 , 驰 的 因为“ 驰名 商标 ” 仅具 有其 对抗 侵权 行为 应 发展 的小』 当竞 争行 为; l 三 另一 方面 可取 消地 方政府 实施 重金奖 励
二、 驰名 商标 认 定中存 在 的问题
随 着我 国对 驰 名商标 的保护 力度渐 渐 7 大 , J 在现 行驰 名商 标 I J
保 护制 度体 系下 , 国在 赋予 国家行 政机 关 ,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方 面可 规范 驰名 商标 的使用 和宣 传 , 禁企业 在广 告宣 传中宣 示 我 即 严
三、 驰名 商标 认 定之 完善 建议
引刘 以上 情 形, 笔者 认为 , 以采 用 以下方 式对 于上 述驰 名 可
会在《 商标 法》 2次修 订 中 , 《 第 将 商标法 》 第十三 条规 定修 改 为 : 就 相 I或 者类似 商 品中 请注 册 的商标是 复制 、 司 摹仿 或者翻 译他 人 为在 中国注 册 的驰名 商标 , 易 导致 混淆 的 , 容 不予 注册 并 禁止 使
之一, 只有 不断 的审视 和反 思我 们 的现 有制 度 , 然后研 究探 索 出更好 的发展 道路 。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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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有 注册 和 未 注册 之 分 。 《 商标 法 》 对 注册 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 范围 扩大 到 不类 似 的商 品和 服 务上 。 依 据 法 律规 定 ,无 论 是相 同或 相 似还 是 不相 同或 不相 识 的商 品 , 都 不 能进 行 容 易让 公众 混淆 的注 册 , 并禁 止 使 用 , 这符 合 Tis r p 关键词 驰名商标 _ 。 _ j _ | { 定毒保毫 _曼 — J0 协 议 的精 神 。然 而对 未 注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护 却 艰 制 在类 似 商 一中图分类号 D 2 誊 93 文献标识码: : A _ 品和服 务 上 , 正如有 些 学 者所 言 , 如果 对 未注 册 的和 注 册 的驰 l√ l — 舞 j 0 名商 标都 赋 予跨 行 业保 护 , 失 去了注 册的 意 义 。但笔 者 认 为 相对 于 商标 使用 获 得制 度 , 注册 取 得制 度 的盛 行 在于 其可 以让 驰 名商标 的概念 商标 使用 和 管理 更 有确 定性 , 能 适应 时 代变 化 的 需求 , 在 更 且 驰名 商 标 的概 念 在各 国及 各 国 际条 约 中部 不同 , 依据 我 国 防止 商 标 淡化 方 面 发挥 着 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驰 名商 标 无 论 是 20 0 3年颁 布 的 《 名 商标 认 定和保 护规 定》 驰 名商 标是 在中 国 驰 , 否注 册 , 都有 被 人在 非 类似 的商 品销 售 中“ 便 车 ” 可 能 。因 搭 的 为相 关 公众 广 为 知晓 并 享有 较 高 声誉 的商 标 。从此 定义 上看 , 此从 保护 商标 所 有者 正 当利 益 的角 度看 , 此 区 分注 册与 非 注 如 驰 名 商标 既 要 有广 泛 的 知名 度 , 要有 质 量和 服 务上 的 保障 。 还 册 商标 的保 护有 失 偏颇 。 摘 l l 要 目前 , 国对 驰名 商标的 保 护越 来越 重视 , 我 本 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保 i 嚣 护制度进行 了讨论, _ 并提出相关一 建议- 舞 鹫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驰名商标,听起来就很牛对吧?这可是个大事儿!它不仅是个名字,更是一种信任的象征。
大家一提到某些品牌,心里那种感觉就像喝了一口冰凉的饮料,瞬间清爽无比。
想想你最喜欢的品牌,没错,就是那种一听到就让你心花怒放的名字。
说到驰名商标,它的特殊保护制度可真是个让人津津乐道的话题。
咱们先说说,什么是驰名商标?这可是法律上的“明星”,是那些在行业内外都广为人知的品牌。
举个例子,你一提“可口可乐”,就能想到那瓶红色的饮料,脑海中浮现出快乐的时光。
驰名商标就是那种让你心中一亮、绝对记得住的品牌。
它们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仿佛是个闪闪发光的明星,走到哪里都能引起轰动。
特殊保护制度,这又是个什么鬼?简单来说,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名字,它的保护就像为它穿上了金光闪闪的铠甲。
法律对它的保护可不是马虎,普通商标可能只是有个小小的盾牌,结果就是别的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用类似的名字。
但驰名商标可就不同了,法律对它们可谓是“重拳出击”。
如果有人试图抄袭或模仿,法律就会像个忠实的保镖,立刻站出来保护它。
这保护措施可不只是在名字上,甚至连商标的形状、颜色、包装等等,统统在保护之列。
这就像给一个明星的专属粉丝团,任何人都不能随便来捣乱。
大家想想,要是有个新品牌,搞个差不多的名字或者商标,那可真是要引发一场“明星与伪粉”的大战啊!保护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确保那些正牌的、知名的品牌不受侵犯,让消费者不被误导,能安心地购买他们喜欢的产品。
再说说为什么要有这样的保护,大家都知道,品牌的价值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的。
一个驰名商标的背后,是无数个日夜的努力和心血。
想想那些广告、推广、营销,都是为了让大家记住它的名字。
你说这辛苦的成果,能让别人随便拿来用吗?所以法律就站出来,守护这些努力成果,确保它们不会被随意践踏。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就是因为信任这些驰名商标,才愿意掏腰包。
谁会愿意买个陌生的东西,心里没底,买回来可能是个山寨货,气得想撞墙?这保护制度就是为了让消费者心里有底,买东西的时候能放心大胆,知道自己花的钱是值的,心里踏实得很。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同类或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
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历程及反思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历程及反思## 引言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保护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更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驰名商标的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回顾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进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并对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和反思。
##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 1. 初步探索阶段(1980年代至1990年代)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当时我国开始探索从法律上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承担国际公约下的驰名商标保护义务。
随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积极采取措施,推动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 2. 制度构建阶段(19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专门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该规定还确立了“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推动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践探索。
### 3. 立法规范阶段(2000年代至今)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
2001年,我国修订了《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制度纳入立法范畴,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保护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后,随着《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不断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逐渐成熟。
##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与反思### 1. 现状概述当前,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均积极参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浅议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名商 标认 定 和 管理 暂 行规 定 》 驰 中规 定驰 名 商 标
上 的 注册 受 阻 , 大地 阻碍 了 “ 凯 ” 片进 入 美 国市 极 乐 胶
场 ,9 9年初 ,商标 局应 该公 司请 求 及 时认 定 “ 凯 、 19 乐 LC Y ( U K ” 胶卷 、胶 片 )为 中 国驰 名商 标 。现 在 ,乐 凯 “ LK ” U Y 商标在 美 国的注 册 已获成 功 。 2在商 标注 册 的审查 程 序 中 , 标局 针 对驰 名商 标 . 商 本身 的独 创性 和显 著性 的强弱 , 别确定 其跨 类保 护 的 分 范 围。如对 “ 台” “ 茅 、 五粮 液 ” “ 尔” “ 、海 、全聚德 ” 显著 等 性很 强 的商标 ,基 本上确 定 了在所 有类 别予 以保护 ; 而 对“ 东风 ” “ 极 星 ” “ 城 ” “ 、北 、长 、 中华 ” “ 凰 ” 显著 性 、凤 等 较弱 的商 标 , 确定 在相 关类 别上 予 以保 护 。商标 审查 则 员根 据 此 范 围 , 以个 案原 则 , 他 人将 与这 些 驰名 商 标 对 相 同或 近 似 的商标 申请 注 册 的 , 以驳 回 , 回理 由是 予 驳 他人将 这些 驰名 商标 在非 类似 或相关 商 品上 申请 注 册 , 将会 导致 对该驰 名 商标 的淡化 , 而使驰 名 商标权 人 的 从 合法权益 受到损 害 , 容易在社 会上 产生不 良影 响 。 3在企业 名称 登记过 程 中 , . 要求各 级企业 登记部 门, 对他 人将驰 名 商标作 为企业 名称 申请 登记 , 易引起 误 容 认 的 , 予 核 准 。已经 核 准 的 , 驰 名商 标 所 有人 的请 不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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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对驰名矗标的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的过 程 。 因此 .驰 名 商标 及 其 附 着产 品刺 激 了本 行 业技 术 水平 普 遍 地 、更 快 地提 高 。 ( ) 与 国 际竞 争 的 需 要 。当今 世界 经 济发 达 的 美 、臼 德 4参 几 乎 包揽 了 国际 上所 有 最 驰 名 的商 标 .驰名 商 标 甚至 成 为 一 国经
() 2 大量 驰 名 商标 被 抢 注 。 由于 我 国驰 名 商标 制 度 不够 完 善 .
的 经 济效 益 ,而 且 会给 国家 和 地 区 带来 源 源 不 断 的财 富 。美 国特 加 上 厂 商 的 商标 意 识 比较 淡致 使 近 年 来 我 国许 多 传统 名 牌 商
拉华公司 的 ” 口可 乐”是世界驰 名商标之一 . 可 其价值评估 16 标 被 外 商 抢 注或 被 抢 注 为域 名 .其 损 失不 得 而 知 。 7 9
经 i 与 ; 斋 去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 王翠 敏
[ 摘
为表现在 :“ 某某饮料 ,中国的可 口可乐 之类的宣传 。从规范
以 制止 。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出发 ,因其 行 为本 身是 在 利 用他 人 成 果 ,所 以应学院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在理 论 和 实 践 上 有缺 陷 ,随 着 经济 发 展 ,日益显 其 他 措 施赢 得 并 长 期巩 固 良好 的信 誉 ,才 能在 众 多 同类 角 逐 中脱
出不利于知识 产权 和商标 的保护 ,不利于市场经济 的健康发展 , 颖 而 出。这 场 角逐 本 身 就 是行 业 或 同 类商 品逐 渐 进化 .提 高档 次 因此 ,驰名商标制度亟待完善。
标为广大 交易者、消费者所熟知和信赖并被权威机关认定 享有 令难行 .禁不止。其结果是假 品泛滥 。毁坏了消费者对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一、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几种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驰名商标根据其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
在实际执行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有统一备案和公告。
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会主动不予核准注册。
而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会得到工商局的主动保护,只能在侵权情况发生时,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推进。
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焦点。
商标权恰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超出对普通商标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相对来说价值较大,具有巨大的吸金能力,很容易受到侵害。
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面对这种现实,十分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自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扩大保护。
时至今日,驰名商标的保护得到了飞快发展。
但是我们要看到,尽管2022年5月1日,新的商标法已经施行。
然而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侵权分析与保护实践等许多比较基本但也很关键的难题仍待解决。
这也看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一步步探索,不能一蹴而就。
上述我们叙说了驰名商标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本文将引用一个比较新颖的非驰名商标侵权案,然后举一反三,找到一些可以为此文所用的共存的观点,从普通但是新颖的商标侵权案来深入剖析驰名商标侵权。
2022年底,“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轰动了全国,这个案件属于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内容是:2022年2月16日,温州的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22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同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22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1]谭东丽.基于“非诚勿扰”商标案的两点思考[J].中华商标,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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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不禁要 问 ,口口 华伦 天奴” “ 这些 商 应 以该商标是否在 国际市场上驰名为 因此笔者认 为 ,我 国现行立法所 标与“ 华伦天 奴” 如此相似 , 其商业 意 准 。如果某 个商标在 国际上 驰名 , 即 确定 的驰名 商标有必要区分一般 的驰 图十分 明显 , 即使华 伦天奴 未 申请 驰 使在 某一特 定国 家没 有多少 知名度 , 名商标 和著名商 标 ,在此基础上再 给 名 商标 , 作为 普通 商 标受 保 护 , 关 该 国也应认定 该商标为 驰名商标 。显 予不同的保护。 有
这种 背景 下 , 究驰名 商标 的认定 与 晓的程 度。这条规定确定 了认 定驰 名 研
保护 ,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商 标的最基本的条件 ,就 是应考虑 有 关公众 对其知晓程度 。对于驰名商 标
、
何为驰名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可 以获得 比普 通商 认 定时应当考虑 的因素和应 当提供 的 标更 为周密 的法律保 护 , 而维护商 证 明材 料 , 标渤 第 1 从 ( 滴 4条和 定》 条 但是 , 认 标权人多年经 营的商业 成果 和商 业利 第 3 作了较为 明确 的规 定。 益 , 么样 的商 标可 以被确认 为驰名 什 定驰名 商标时并不需要所 有因素都 同 商标是一个极 其重要 的问题 。 0 3 2 0 年 时具备 , 只要其 中的几个能证 明“ 关 相 6月 1日起 实行的 婀 名商 标认定和 公众 广为知晓” 就可 以作 为认 定驰名 , 保护 规定 ( 以下 简称 《 规定》 第 2条 商 标的有力依据 。 ) 指 出 :驰名商标 是指在 中国为相 关公 “ ( 对“ 有较高声誉” 三) 享 的理解 “ 有较高声誉” 享 包含 对附加到商
谂驰名商标的保妒
名商标呢? 从这一事件我们不难看出 , 济 利益 , 是正 当合理 的 , 不违反 国际条
我 国于 2 0 年 l 01 1月 1 0日加人 定 , 确认某商标 是否 系驰名商标 , 顾 应 世界 贸易组 织 , 人世后 必须全 面承担 及 有关 公众 对其知晓程度 ,包括在 该 作 为世 贸组 织成 员国 的国际义务 , 在 成员地 域 内因宣传该商标 而使 公众 知
有明显 区别 , 更加符 合 国际条约 的基 认定为 驰名 商标 , “ 宁 ” 但 李 享有 的声
本精 神 , 顺应 了国际潮流 。 不 久前 的 南京 晨报 上刊登 了
一
誉 明显要高 于 “ 星” 但 “ 双 。 李宁 ” 和
“ 耐克” 比 , 相 无疑 又要逊色很多 。 多 许
( 驰名 商标的地域范围 一)
则题 为 “ 华伦天 奴彻底 败退南京 ”
的? 息 , 肖 引标题 为 “ 百多 个 ‘ 一 李鬼 ’
《 巴黎公 约1 ) ) 和与 贸易有关 的知识 国家在对驰名商 标的保护 中是根据商 产权协议 (RIS协议) 主张 , T P 都 商标 标 的知名度 大小 把驰名商标分为几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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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也应 当对如此之多浑水摸鱼 的商 然 , 这一观点有利于 少数发达国家 , 而
标 不予注册 或予 以撤 销 , 能任其在 广大发展 中国家 由于和 发达国家经济 怎
市场 上蔓 延 , 甚至 出现在一些 大商场 实力的差异 ,合弃商标权 的地 域性 会 的柜 台上 呢? 况且有如 此之 多的近似 损 害发展 中国家 的利益 ,使它 们在 国 商标 , 以证 明华伦 天奴这一 品牌 的 际竞争 中处于实质不公平 的地 位。我 足 知名 度 , 华伦 天奴为何 不 申请认 定驰 国的这 一规定亦是为 了维 护本 国的经 目前 国 内对 于商标权 的保 护 , 尤其是 约。 驰名 商 标 的保 护仍 存 在许 多 不 足之 处。 ( 为相关公众广为 知晓 二) T P RIS协 议 第 1 6条 第 2款 规
的销 售者 和相关人 员等 。” 规 定》 对 的一个裁量 因素 。 但是 , 有一点是应 当 于驰名商 标的界定 , 已废止 的 ( 名 关注的 ,驰名商标 也有等级之分 。例 与 码 也 在 “ 和 双 都可 以被 商 标认定 和管理 暂行规 定)中的定 义 如 , 国内 ,李宁” “ 星” )
打败 李逵 ,最 后一 护 的 ,如 德国就把驰名商标分
下” 。消息称 , 华伦天奴在 中国全面撤 认定是否在该 国驰名 。上述 舰 定》 明 为普通驰名商标 和高度著名 的驰名商
柜 , 中很大 一个原 因就是 国 内现 有 确规 定 驰名 商标 的 地域 范 围 是 “ 其 中 标 ,其 中对 高度 著名 的驰名商标给 予
的一百多 种各式各 样 的 “ 华伦 天奴 ” 国”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我 国国 跨类 的反淡 化保 护 ,日本 的反不正 当 。
扰乱 了市 场 ,大 大损 害 了其 品牌 形 情 的。近年 来 , 以美 国为首 的少数发 竞 争法 中也 是 这么 划 分 为两 类 保 护 象, 影响 了真 华伦天 奴的销 售 。但 人 达 国家强调判 断一个商标是否 “ 驰名 ” 的。
众 广 为 知 晓 并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的 商
文
\
标 。” 中“ 关公众 ” 其 相 包括“ 与使用商 标 中的商 品或服务 质量 的积极评 价 。 标所 标示 的某 类商 品或者服务有关的 它不是驰名商标 的充分条 件 ,但应 当
张 晓 涛
消费者 , 生产 前述商 品或者 提供 服务 是必要条件 。笔者 不赞成 有些观点主 的其他经营者 以及经销渠道 中所涉及 张“ 有较高声誉” 为认 定驰名商标 享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