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法治教育巡回报告会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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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教育系统第二届读书节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教育系统第二届读书节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教育系统第二届读书节活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教德[2014]13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4.04.29
【实施日期】201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教育系统第二届读书节活动的通知
(甬教德〔2014〕13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各在甬高校,各直属学校: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努力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综合素质,经研究,决定开展宁波市教育系统第二届读书节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活动主题
阅读、提升、和谐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宁波市教育局
承办单位:宁波市教育局教研室、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宁波少年儿童图书馆、宁波东南商报教育周刊
四、活动时间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读书节活动时间为4-5月份,各地(校)自行组织的阅读活动贯穿全年。

五、活动项目
1.开展"我的阅读存折"发放活动。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推出2014年阅读存折,。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6号)《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4月12日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9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注重实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六)组织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七)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八)承办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事项。

巡回演讲活动实施方案Microsoft Word 文档

巡回演讲活动实施方案Microsoft Word 文档

隆兴镇“法治、责任、感恩”大型法制教育巡回演讲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当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六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建设“法治道真”的要求,加强全县领导干部、公职人员、青少年、农民朋友法制宣传教育。

根据道政发通【2014】10号文件要求,我镇定于2014年11月5日由隆兴镇党委政府承办、中心学校协助的“法治、责任、感恩”大型法制教育巡回报告会,特制定以下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法治道真”建设。

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解决干部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提高全镇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增强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领导小组为加强活动的协助领导工作,成立隆兴镇中心学校“法治、责任、感恩”大型法制教育巡回报告会协助领导小组:组长:罗来顺(中心学校校长)副组长:韩静(隆兴中学校长)冉继锋(隆兴小学校长)严小波(中心学校业务员)成员:韦德龙(中心学校业务员)冉崇宇(中心学校业务员)王加顺(中心学校业务员)卢逸颉(隆兴中学德育主任)赵小松(隆兴小学德育主任)活动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中心学校,由严小波同志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5720047)。

三、活动组织单位主办单位:中共道真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道真自治县司法局道真自治县教育局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隆兴镇党委、隆兴镇人民政府隆兴镇中心学校四、活动职责分工1、隆兴镇法委主要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2、隆兴中学、隆兴小学负责活动期间的课程调整安排,组织教师、学生(4-9年级)和学生家长参与活动并做好相关安全工作;五、活动安排(一)活动时间、地点时间:2014年11月5日下午(具体时间听候通知)地点:隆兴中学篮球场(二)会场设置演讲台、主席台、幕布、音响、标语等由隆兴镇法委负责,隆兴中学协助配合。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02年5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近期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近期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近期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教安体[2012]19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06.04
【实施日期】201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近期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教安体〔2012〕19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各直属学校:今年5月份以来,我市出现多起校园安全事件,有多人死亡,市领导对近期发生多起校园安全事件极为重视,要求举一反三,在学校中积极主动开展安全教育,遏制学生伤害事件的不断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当前实际,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全面加强校园防控,严密防范各类涉校涉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地各校要牢固树
立安全意识,扎实抓好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严防发生涉校涉生恶性案(事)件,坚决防止校园安全问题形成社会热点、影响社会稳定。

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学校周边不安定因素排查摸底,加强“三边”(校边、路边、家边)危险点排查。

重点掌握可能危害学生安全的重点人员,尤其是学校附近的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等;关注校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贫困生、学困生、过往病史学生和单亲学生,尤其是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关注校内教职员工可能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发生。

要重点检查学校“三防”落实情况。

看“人防”是否到位,尤。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教育领域信息安全检查行动的通知-甬教管[2013]286号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教育领域信息安全检查行动的通知-甬教管[2013]286号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教育领域信息安全检查行动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教育领域信息安全检查行动的通知(甬教管〔2013〕28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各直属学校(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要求,以及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县(市)区加快创建智慧城市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智慧办〔2013〕8号)和《关于对市级有关部门加快创建智慧城市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智慧办〔2013〕12号)中有关信息安全考核内容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教育领域信息安全检查行动,现将检查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教育领域信息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我市教育网络与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进一步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增强人员信息安全意识,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分析评估信息安全状况和防护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促进安全防范水平和安全可控能力的提升,预防并减少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二、检查范围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市、县(市)区教育局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三、检查方式此次检查以自查方式为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各单位要抽调具备信息安全知识、熟悉业务且技术能力较强的人员负责自查工作,也可委托服务机构协助开展自查工作。

2024年“法制教育第一课”活动方案范文

2024年“法制教育第一课”活动方案范文

2024年“法制教育第一课”活动方案范文一、活动目的法制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第一课”活动,旨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遵循法治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时间活动定于2024年9月1日,正值新学年开学前夕,为广大师生上好“法制教育第一课”。

三、活动主题“尊法守法、遵循法治,共建法治社会”。

四、活动内容1. 主题演讲邀请法律专家、知名律师等相关领域人士进行主题演讲。

演讲内容包括法治的重要性、法律的作用、法制教育的意义等。

通过生动有趣的演讲形式,为参与者传授法律知识,激发其对法治的兴趣和热爱。

2. 法治知识竞赛针对不同年龄段群体,组织法治知识竞赛。

分别设置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生和社会群体等组别。

选手通过答题形式检验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法律素养。

同时,通过竞赛的方式,培养参与者的团队合作意识和竞争意识。

3. 法律文化展览组织参观法律文化展览,展示法律体系、法律文化、名人名言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图文结合、场景模拟等形式,让参观者全面了解法律的起源、发展和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

4. 学生演讲比赛面向学生举办法律主题演讲比赛,鼓励学生通过演讲的形式发表自己对法治的理解与认识。

通过演讲比赛,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引导他们关注社会问题,提高法律素养。

5. 律师进校园邀请知名律师走进学校,开展法律讲座和交流活动。

律师将向学生介绍法律职业,分享自己的经验和见解,回答学生的法律问题。

通过与律师的面对面交流,让学生了解法律行业的真实情况,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6. 家庭法制教育鼓励家长参与法制教育活动。

组织家长培训班,邀请专业人士为家长讲解家庭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方法,提供家庭法制教育指导手册等资料。

同时,鼓励家长与孩子共同参与法制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家庭法治氛围。

7. 社区法治宣传借助社区平台,组织法治宣传活动。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普法办关于命名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普法办关于命名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普法办关于命名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11.12.15
•【字号】甬普办[2011]21号
•【施行日期】2011.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普法办关于命名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的通知
(甬普办〔2011〕21号)
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六五”普法规划和市普法办《关于开展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甬普办〔2009〕6号)要求,2011年我市继续组织开展了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

在各单位创建申报,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办的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决定命名慈溪市图书馆、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手段,积极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努力为建设“法治宁波”、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基地的工
作举措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基地面向社会公众和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作用,不断促进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普法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通知公告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通知

通知公告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通知

通知公告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我校决定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

特此通知相关事项如下:一、活动目的法制教育是培养学生合法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通过此次法制教育活动,旨在增强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提高学生在法律情景下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活动内容1. 法治知识讲座:安排专业律师团队来校开展法制知识讲座,内容包括宪法和法律基本原理、未成年人保护法、交通安全法等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2. 法制宣传展览:在学校的公共区域设立法制宣传展板,介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常识、案例分析等,激发学生对法制的兴趣和好奇心。

3. 模拟法庭实践: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通过角色扮演、辩论和法律问题解决等方式,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辩论能力,提高法律实践操作技能。

4. 律师进课堂:邀请专业律师来校授课,与学生分享实际案例和法律经验,引导学生思考法律问题,增强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5. 主题班会:各班级开展主题班会,组织学生讨论相关法律问题,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身边的法律事务,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三、活动安排本次法制教育活动将于下周一开始,为期一个月。

具体安排如下:1. 第一周:法治知识讲座,每天上午第一节课。

2. 第二周:法制宣传展览,展览时间为每天中午休息时间和下午放学时间。

3. 第三周:模拟法庭实践,分批次在学校法庭举行。

4. 第四周:律师进课堂,每天下午最后一节课。

5. 整个月份:各班级安排主题班会,具体时间由班主任统一安排。

四、活动总结和评比活动结束后,将对各班级的活动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比。

评比内容包括学生参与度、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级、班级活动的创新和实效等。

评比结果将作为学生日常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之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甬教〔2021〕242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教〔2021〕242号各教育社会团体、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市教育局下属教育社会团体管理,经研究,市教育局办公室制定了《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2021年10月26日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的建设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任职管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下属教育社会团体管理,保障社团有序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宁波市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教育局为业务主管单位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团。

第三条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市教育局主管的社会团体由局办公室牵头管理,实行市教育局业务处室与社会团体联系制度,根据工作业务联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市教育局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作为社团联系处室(单位),负责对教育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主要履行下列管理监督职责:(一)负责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四)对社团开展违纪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2008年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2008年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2008年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甬教基[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2008年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教基〔2008〕39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在甬高校,各直属学校(单位):《宁波市教育局2008年学校安全工作意见》已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08年宁波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意见2.宁波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处室分解表宁波市教育局二○○八年二月十五日附件1:2008年宁波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着眼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强化安全教育,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专项整治,立足防范引导,完善长效机制,积极实施和谐校园建设行动计划,为宁波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事业基础。

二、工作目标全市100%的平安学校通过“平安校园”复查评估,50%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30%的等级幼儿园通过“平安校园”评估认定。

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事故预防预警应对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考核与监管行为,加强安全基层基础建设。

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力争各项指标控制在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对我局的考核范围内。

三、工作重点(一)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1.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具体抓,各线分管领导负分管范围内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落实《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把学校安全责任落到班级与基层各个职能处室,务必做到100%与下属单位(部门、班级、处室)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普法办,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拓展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公众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根据“五五”普法规划和省、市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及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全市组织开展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及申报对象各类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主题文化公园等社会公共文化和青少年活动场所;学校、青少年宫、少年军校、夏令营(永久性)等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军营、法庭、监狱、劳教所等单位,以及其他适合面向社会公众和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单位、机构和场馆、场所。

二、创建及申报条件(一)具有丰富的面向社会公众或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载体,宣传教育方式灵活多样。

(二)领导和工作部门职责明确,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创建方案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和落实基地建设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活动有记录、工作有总结,台帐资料健全,有一定经费投入和保障。

(三)建立和落实与宣传、司法行政(普法)、教育、民政、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的联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创建做法经验。

(四)具有可容纳100人以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场所,场所安全,设施齐全,环境整洁,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浓厚;配有1名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固定讲解员(专兼职均可),具有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解能力;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教材、教案或讲解词;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000人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接受法制宣传教育不少于500人次;建立共建或固定联系关系的单位、学校、社区和社团组织等不少于5个,坚持经常沟通联系,交流情况信息;三、申报程序与方法(一)自愿申报。

法制报告会活动策划方案

法制报告会活动策划方案

法制报告会活动策划方案一、项目背景法制教育是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我们计划举办一场法制报告会活动。

本次报告会旨在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演讲,向参与者介绍基本的法律概念、常识,并与参与者进行互动交流,让他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二、活动目标1. 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2. 增强参与者的法治观念,培养合法合规的行为意识;3. 增进社区法律服务中心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合作。

三、活动内容1. 主题演讲- 邀请法律专家或律师进行主题演讲,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法治观念等;- 如有可能,选择与当前社会热点或法律热议相关的主题进行演讲;- 演讲时间约为60分钟,包含互动环节。

2. 互动环节- 设计法律知识问答环节,参与者可以通过抢答或团队竞赛的方式回答问题;- 发放小奖品以鼓励参与者积极参与;- 鼓励参与者提问,主讲人进行现场解答。

3. 法律咨询服务- 在现场安排专门的法律咨询师,提供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咨询服务;- 为了方便参与者在咨询过程中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准备法律常识宣传手册等资料。

4. 互动体验活动- 安排小组互动游戏,以培养参与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同时巩固所学的法律知识;- 设计法律应对场景的角色扮演活动,让参与者在模拟情境中学习法律应对策略。

5. 社区合作- 邀请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参与活动,并对参与者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借助活动平台,加强社区法律服务中心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了解居民的法律需求和问题。

四、活动时间和地点1. 时间:本次活动计划于2022年11月举办,具体日期根据参与者的可用性来确定。

2. 地点:选择社区文化中心作为活动的场所,确保参与者的便利性,同时提供相关设施和场地支持。

五、宣传推广1. 制作宣传海报、宣传视频等物料,在社区内进行张贴和宣传;2. 利用社区公告栏、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活动信息;3. 与社区媒体合作,发布活动消息和报道。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甬教组[2008]159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教组〔2008〕159号)各在甬高校,各直属学校(单位):现将《宁波市教育局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教育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教育局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增强教育系统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指导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提高群众生活品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宁波市创建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要求和教育工作实际,现制订市教育局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方案具体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为民”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紧抓重点,攻克难点,提升亮点,充分调动全市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确保我市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内容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新一轮创建方案,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测评内容包括一级测评指标8项,二级测评指标33个。

其中,八大测评项目是: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特色指标等。

宁波市教育局作为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1.思想道德建设。

重点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宣传、道德实践、市民教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等。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全省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全省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全省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浙教办函〔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全省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1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宪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在青少年学生中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1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第六届全省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国家宪法日(12月4日)。

二、参与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含本专科学生)。

三、活动内容(一)组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省教育系统要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的重要任务,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贯穿学讲宪法活动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2.将学讲宪法活动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紧密结合。

聚焦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主题,重点宣传“四史”中的法治人物、法治故事和法治案例,引导青少年学生在学史中“明理、增信、崇德、力行”,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

3.深入开展青少年学生宪法法治教育。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试行稿)的通知-甬教办[2012]20号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试行稿)的通知-甬教办[2012]20号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试行稿)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试行稿)的通知(甬教办〔2012〕20号)机关各处(室):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宁波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试行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局长办公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1.传达学习上级党政有关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审议宁波市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方面的重要事项。

3.审议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需要局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召集1.局长办公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2.会议成员由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等局班子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审计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局长办公会原则上2-3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如有重大议题,可适时安排。

三、会议议题(一)会议议题类型1.决策型:在办公会议上形成决议决策。

2.建议型: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供局领导决策参考。

3.汇报型:汇报近期工作进展,供局领导研商参考。

(二)会议议题选定、提交程序1.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前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提出议题的处理建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议题,牵头领导或处(室)应提前会商并提出处理建议。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浙教办函〔2018〕334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33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二、活动安排(一)组织中小学“宪法晨读”活动。

12月4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我厅将设立浙江分会场(具体地点待定),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营造仪式感,让青少年感受宪法的尊严。

请各地设立分会场,通过普法网与主会场实现连接,同步参与活动。

同时请安排所属中小学校登录普法网,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

活动主要安排为:1.9:00—9:05,升旗仪式。

2.9:05—9:15,宪法晨读。

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s://,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跟随北京主会场唱响《宪法伴我们成长》。

4.9:20—9:45,欣赏第三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优秀学生现场展演。

5.9:45—10:00,教育部领导讲话。

(二)创新宪法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

12月2日至8日,各地各校要集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

法制报告心得体会300字3篇

法制报告心得体会300字3篇
四二班,黑板布置好,学生自己搜集材料,材料内容广泛,包括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的宣传。
一二班,主题是《从小要知法》,老师依据学生年龄小的特点,搜集了许多法制教育方面的儿歌、顺口溜等,一边讲一边读,一边读一边做动作,学生兴趣特别高。
这次法制教育宣传活动,由于学校和老师都特殊 重视,预备充分,参与的人多,受教育的人多,达到了法制宣传的目的。
二、制定方案,全面部署
为了使整个活动有序进行,我校依据教育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团结小学法制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全体老师学习了方案,对我校的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工,要求各班主任积极搜集资料,大力宣传我区法制建设的胜利经验,宣传推动依法治区建设的重大举措和成就,宣传行政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发展,宣传我区创建“法制未央”全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方面的重大发展。要结合贯彻落实“__普法”规划,将《宪法》、《义务教育法》、《老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管理规程》等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
今年以来我们对以前的各项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制定完善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公务员学法考核制度、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规范、流淌人口学法规范等各项学法制度,为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供应了保证。
四、形式多样,氛围浓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
1月份,要求各乡镇紧紧抓住春节期间流淌人口集中返乡之机,通过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司法、计生人员进村入户、召开大规模流淌人口迎春座谈会等手段多形式开展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2月初,联合地税局积极开展《营业税条例》的宣传活动。2月20日上午,参与“一书五长”巡回接访活动。活动重点围绕涉法涉诉和农村常见抵触纠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现场接待群众咨询500余人,解决、答复群众反映各类涉法问题83件,散发《劳动合同法》、《公证法》、《物权法》、《土地承包法》、《信访条例》、《国土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森林法》、《计划生育法》以及环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社会养老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资料8000余份,交办相关单位调查处理18件。积极组织参与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活动。3月15日,全区组织工商、国税、地税、司法等近20个部门在农工商超市门前举行3.15消费者权益日广场法制宣传活动,共接待咨询群众近百人,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解答群众涉法问题近20个,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4月份,大力开展《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宣传月活动,用版报、横幅以及电视、报纸等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条例》内容深化人心。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安全检查工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安全检查工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安
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教电[2015]20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5.06.05
【实施日期】2015.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甬教电〔2015〕20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公安分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公安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安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公安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公安分局,各在甬高校,各直属学校(单位):为确保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安全,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教育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教电〔2013〕430号)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将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在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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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法治教育巡回报告会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教政[2015]9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法治教育巡回报告会活动的通知
(甬教政〔2015〕9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直属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和“六五”普法规划等要求,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强化学校法治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预防违法犯罪,经研究,市教育局决定组织“教育法治讲师团”开展“法律进校园”法治教育巡回报告会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市教育局将邀请从事涉法教育和法治工作实践的教师、律师及普法工作者等组成“教育法治讲师团”(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讲师团成员将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增减),以巡回报告会的形式到市属及各县(市)区学校作法治教育报告。

通过相对集中的普法活动和广大师生的积极参与,增强师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进一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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