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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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1 总 则1 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4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6 本技术规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执行。
1.7 市辖四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 大类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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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芜政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1号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
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
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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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精神,现将《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二、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2020年12月10日芜湖市市区(不含江北区域、湾沚区、繁昌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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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芜政办秘〔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升我市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提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为建设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目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
三、再开发利用范围本意见所指低效工业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工业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工业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三)落后于国家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产出水平(亩均税收)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用地;(四)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工业用地;(五)不符合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相关规定的工业用地;(六)其他根据规定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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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性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涵、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排水设施(含雨、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水闸、排涝泵站、雨水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排涝明渠,路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
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标准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应明确一个建设主体统一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时,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公交、绿化、环卫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道路的附属公共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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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现就大力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通知如下:一、明确发展目标我市处于长三角城市群,是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全省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地区。
我市要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创新建造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2017年为试点项目推进期,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为试点,引导骨干企业先行先试,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建设。
试点项目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0%,并实行全装修交付。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
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1.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工作。
在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建筑继续提高装配率的基础上,在2017年市区新出让土地中安排不低于2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建设。
通过试点项目运作,探索适合芜湖市地方特色的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2.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围绕装配式建筑的先进适用技术、工法工艺和产品开展科研攻关,集中力量攻克节点连接、防火、防腐、防水、抗震等核心技术。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0ff1f4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1f.png)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芜政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1日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企业是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必须始终坚持把规上工业培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壮大我市规上工业企业队伍,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奋力打造智造名城,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强化政策引导、深化梯度培育、优化服务举措、加大考核激励,全面实施规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数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到2023年底,累计净增规上工业企业800家以上,位居全省前列。
其中:2021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净增240家,总数达到2000家以上。
(详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目标任务分解表)二、重点任务(一)千方百计“双招双引”。
立足芜湖产业特色,谋划一批打基础、补短板、促升级、增动能的重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聚焦项目落地开工,建立完善的项目协调、推进和落实机制。
市与县级统计、经信部门和投促中心(局)加强沟通,超前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升规工作。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db90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6a.png)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正文:----------------------------------------------------------------------------------------------------------------------------------------------------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补偿所需专项资金证明;(五)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现场勘察、丈量调查表;(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提供一定数量供被拆迁人安置或购买的安置用房。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aed679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15.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苏政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号)各市、县(市)及有关区人民政府,省林业局、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2013年,是“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根据国家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确定全年新开工保障性住房23万套,基本建成18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万户,累计形成200万套以上保障能力。
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7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7万套,限价商品住房5万套,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8.3万套(户)。
现将《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重大的发展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立足于保障改善民生和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工程建设。
按照统筹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尽快将省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2013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新开工任务和基本建成任务。
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继续对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供应,确保满足新开工和基本建成项目建设需求。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
坚持多渠道、多方式、多主体筹集保障性住房,不断增强供给保障能力。
完善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配套,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混合建设,便利保障对象生产生活。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308f16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ea.png)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芜政办〔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目录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相关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35bf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7b.png)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02施行日期2005.12.10文号芜政[2005]8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控制老城区建设规模,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9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秘函〔2019〕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9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秘函〔20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fcf1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69.png)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9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9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我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经省住建厅审核确认,现将目标任务(见附件)分解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2019年4月3日2019年芜湖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表区域目标任务(套)棚户区名称计划改造套数(套)全市合计94549454镜湖区3588肉厂周边棚改地块500肉厂周边棚改二期650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2438弋江区22麻纺厂D级危房地块18澛港牌楼村和利民二村D级危房地块4鸠江区324二坝镇龙泉村杨碾等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35二坝镇中路村朱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150四褐山街道四山社区棚改一期80湾里街道石城社区小塘陡门村城中村改造59三山区370环龙窝湖周边一期370经济技术开发区230上闸黄家祠棚户区改造100中心社区棚户区改造130市区合计4534无为县1812无为县北门九亩冲及周边危房改造1397城南片棚户区改造55福渡社区,沙湾、公路村棚户区改造360芜湖县1596芜湖县中山路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999芜湖县永丰社区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226芜湖县芜宣机场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371繁昌县233马坝轧花厂宿舍28夫子庙地块庐剧团宿舍24孙村中学宿舍37城市老旧危房78马坝大阳张屋基宿舍66南陵县1279施村组棚户区63新三馆周边棚户区226王家花园棚户区364春谷市场周边棚户区142陵阳西路北侧棚户区278一米厂周边棚户区206四县合计4920——结束——。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c32c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a8.png)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30日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一日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鉴于国家、省先后取消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和强制收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由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
具体征收标准及依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现行保留由市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工程质量监督费5项;现行保留市财政直接征收预缴的专项基金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项,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退还条件,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退还手续。
三、我市保留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分行业差别征收政策。
1.工业项目(不包括办公用房)。
对符合市政府印发的《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芜政〔2004〕15号)的工业性项目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排查和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排查和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b70933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7e.png)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排查和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芜政办秘〔2018〕266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排查和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城管局:《芜湖市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排查和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26日芜湖市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排查和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3号)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第一巡视组巡视问题整改任务,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2377号)要求,以分流制区域雨污混接排查和整治为突破口,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切实改善水系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形成工作合力我市分流制区域存在一定的雨污混接现状,影响到水环境的综合治理。
推动建成区雨污混接排查整治工作,是有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的基本举措,是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的重要保障措施。
全市上下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推动分流制区域雨污混接排查整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凝聚起推动分流制区域雨污混接排查整治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雨污混接排查整治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标准高、要求严,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大局观,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雨污混接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道路、住宅小区、公共单位的雨污混接排查整治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污水管网建设及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工作,对雨污混接排查整治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城管局负责整治任务的下达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负责市管道路的雨污混接排查整治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2e93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24.png)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于 2009年 2月22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一日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证明给予补偿安置。
2.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本市城镇居民在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给予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
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15平方米,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
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自基准价格计算结构、成新等差价。
(1)结构差价。
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
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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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0日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统筹资金或融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业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
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芜湖市旧楼改造加装电梯项目公示
![芜湖市旧楼改造加装电梯项目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54df0cb3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9d.png)
芜湖市旧楼改造加装电梯项目公示芜湖市旧楼改造加装电梯项目公示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出,我市旧楼区域内缺乏电梯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满足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士的出行需求,芜湖市政府决定开展旧楼改造加装电梯项目。
二、项目目标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在旧楼区域内加装电梯,提高居民出行便利性和舒适度。
具体目标包括:1. 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垂直交通工具;2. 解决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士上下楼困难的问题;3. 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社区整体形象。
三、项目范围本次旧楼改造加装电梯项目涵盖芜湖市各个区域内的旧楼小区。
根据初步调研结果,预计需要改造的旧楼数量约为300座。
四、项目实施方案1. 选址评估:由专业团队对各个旧楼小区的选址进行评估,确定最佳加装电梯位置。
2. 技术设计:根据选址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技术设计方案,包括电梯尺寸、施工方案等。
3. 施工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实施。
4. 施工实施:由中标单位按照技术设计方案进行电梯加装施工。
5. 完成验收:完成施工后,由相关部门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验收,并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五、项目进展情况目前,芜湖市政府已经完成了旧楼改造加装电梯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具体进展情况如下:1. 选址评估:已经完成对部分旧楼小区的选址评估,并确定了首批50座旧楼小区作为试点项目。
2. 技术设计:正在制定试点项目的技术设计方案,并将于近期完成。
3. 施工招标:计划于下个月启动试点项目的施工招标程序。
4. 施工实施:预计在今年年底前开始试点项目的电梯加装施工。
5. 完成验收:试点项目的电梯加装施工完成后,将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工作。
六、项目资金来源旧楼改造加装电梯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和居民自筹。
具体资金使用情况如下:1. 政府投入:芜湖市政府将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旧楼改造加装电梯项目,用于选址评估、技术设计、施工招标等环节。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5246f2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41.png)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11.01
•【字号】财非税〔2018〕926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
市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根据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市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我市开发区和经济园区“零费制”政策,即对所有工业项目按规定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项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报建时间为准)。
二、为支持各区发展,所有工业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行缴入市级国库,再根据项目属地,按季调库至各区,由各区按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芜湖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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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
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8]121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09
【实施日期】201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8〕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是市委、市政府实施民生工程、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对统筹做好促消费、调结构、扩投资、防风险等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认芜湖市2018年棚改项目列入国家棚改年度计划的复函》及《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全市2018年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12670套。
现将2018年全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见附件)分解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全力以赴抓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工作,市征收办负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省政府将棚户区改造作为2018年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目标责任单位要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考核。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芜湖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表
2018年5月9日
附件
2018年芜湖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