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原则、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行为方式、方法等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确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法定形式要求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法定形式即可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限制条件对行政行为
所作的划分。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加了特定条件的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附加任何特定条件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公法上的行为,二者在主体方面都是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代表该组织的个人所为的行政行为。
但是它们在行为的客观方面、法律效果方面和主观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
首先,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针对公法上的具体事件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但包括行为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日常的建设和维持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其次,法律效果要件不同。
法律效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没有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则在所不问,都不影响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
有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如记者招待会等,有的行政事实行为由于外界的因素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国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政指导等。
也就是说,法律效果要件并非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因素。
最后,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来完成的),否则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
行政事实行为也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是这种意志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并不要求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通知行政相对方。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上述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法律效果要件、主观方面要件才能有效成立,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则没有那么严格。
2、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力;再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最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但其不具有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效力。
第05讲_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行为。
【案例】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如气象报告)等,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3.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
【案例】为了修建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有关共同投资建设的行政合同,在订立合同前的协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行为或相关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指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作出的事实行为。
【案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殴打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三、救济途径
行政主体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四、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
1.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2.作出行政指导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3.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受行政法治原则制约(有法律依据、在职权范围内实施、遵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1、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请求行政行为。前者指行政主体依职权行使行政职 权的行为,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下作出的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 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行为,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 定,结合具体情况作出的行为。
在未来的研究中,学者们可以进一步拓展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研究范畴和应用 领域。例如,可以结合新时代背景下的治理理念和政策导向,深入探讨多元化治 理模式下行政行为的变革和创新;可以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行政行为进行比较分析,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行为理论和实践经验;此 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1、立法确认。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以法律形式确 立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2、学理归纳。通过对行政法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归纳总结 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
3、案例分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深入探讨行政行为的实践应 用及其对公共管理的影响。
在界定行政行为时,学者们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职务行为界定标准的重要性及应 用
职务行为是组织内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行为。职务行为界定标 准不仅关系到员工个人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还对组织的管理和运营至关重要。本 次演示将探讨职务行为界定标准的重要性和应用场景,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最后提出讨论和结论。
一、职务行为的定义与重要性
职务行为是指员工在组织内履行工作职责时所表现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执行任务、管理资源、做出决策等。职务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和权威性,代表 着组织的意志和利益。职务行为界定标准的确立,有助于明确员工职责范围和工 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组织风险。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 1、对象 • 2、反复适用 •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 4、是否可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 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Βιβλιοθήκη 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 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06年第88题 •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
大损失的
• 撤销的后果
•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专题复习——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专题复习——具体行政行为专题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具体行为的特征;具体行为的成立;具体行为的效力。
核心考点:具体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表-10)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看谁能启动行政行为。
如果是依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就可以直接启动,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启动。
谁可以启动,就直接决定了这个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自己启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
所以,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分类,目的主要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什么。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区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违反了法律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违法。
对于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判空间,违反了这个裁判空间的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不合理、不适当。
超出这个裁判空间以外,才构成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行政法课件:事实行政行为
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如没收非法违禁物品后的 销毁违禁品的行为。 (二)阶段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一些阶 段行为,这些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 而存在,如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调查行为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为了实现这种部署和安排,行政主体还需要 再作出具体的行为。
三、行政规划的性质
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性 质,而“确定规划裁决”性质取决于其所能够产 生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法 律规范对行政规划的“规划确定裁决”进行规定, 因此,其能否产生“权利形成效果”也是不确定 的。在目前,行政规划只能被认定为行政事实行 为,也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 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实施或不要 实施某种行为的忠告、建议等。 (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公布统计数据、道 路养护 。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 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 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一种非强制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多样性 (三)自愿性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在目前,行政指导不适用法律救济。
第三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而作 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某一范围之事务的部 署与安排。
$宪法与行政法名词解释$
1.象征性言论:象征性言论是英美法系在判例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概念,具有抽象性与模糊性。
一般认为,它是纯粹言论的对称(“带有足够交流成分的行为”)。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其解释为“对某一问题表达意见或思想的行为”。
它“包括非语言的但有交流作用的行为”。
从形式上看,象征性言论是一种行为而非纯言论;从内容上看,象征性言论是一种思想或观念的表达,行为只是一个载体;从效果上看,象征性言论使表达者与接受者之间实现了交流,不论接受者事实上是否赞同表达者的意见。
从表达自由的角度看,象征性言论与纯粹言论在内容、效果上均无本质区别,只是在形式上:象征性言论是以行为的方式进行的,而纯粹的言论是以语言或文字的方式实施的。
2.共和制:又称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体形式。
这种形式萌芽于16世纪,到18世纪末叶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正式确立。
其与君主制相对,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因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这种制度又可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的国家,立法权归议会,行政权归政府,政府以总理为首脑并对议会负责,所设总统的职责是礼仪性和象征性的。
在总统共和制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集外交、内政大权于一身。
总统定期选举产生,政府部长由总统任命。
总统要向议会报告工作,无权解散议会,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行使否决权。
国、法国等国实行的是总统共和制,德国、印度等国实行的是议会共和制。
3.行政契约:又称行政合同、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共同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权利和义务,且具有较多特殊性的履行机制的协议。
其特殊性在于:(1)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2)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实施国家管理目标(4)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5)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先权(6)采取多种法律救济手段。
4.一级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行政法的领域中,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活动范畴,但在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上来看,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具有明确的法律拘束力,能够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业整顿,这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直接导致了该企业经营活动的受限。
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公民的态度恶劣、言语粗暴,这种行为虽然不直接改变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能会对公民的心理造成伤害。
其次,在构成要件方面,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主体、职权、内容、程序和形式等要素。
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权必须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能够确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必须合法,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形式一般要求书面形式。
相比之下,行政事实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它可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附带性行为,或者是一种基于服务、管理等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定行为。
再者,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也十分明显。
具体行政行为能够产生确定的、直接的法律效果,相对人可以依据该行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或不当,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如果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相对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等途径获得救济。
在可诉性上,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相对人对其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事实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诉的,比如当行政事实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时。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在行政法领域中,常常提到两个概念: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这两者在概念上相似,但在实际应用中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描述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概念区别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做出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并非通过法定程序或法规程序制定,但行政机关已经将其视为实际存在的现象。
例如,行政机关未正式出具通知书将某个人纳入黑名单,但该人在实际中已被列入黑名单。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或法规程序制定的行为。
例如,政府部门签署的批复、通知、决定等。
从概念上讲,这两种行为都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区别在于行政事实行为并不是经过正式程序制定的行政行为。
权利地位不同由于行政事实行为并没有经过正式程序制定,其法律效力并不像具体行政行为那样明确。
因此,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通常是暂时的,仅在一定时间内有效。
相比之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更加稳定。
例如,某个政府部门发布的正式通知,其效力会一直持续到通知的内容另行更改或撤销为止。
罚款机制不同在行政处罚中,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罚款机制也不同。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做出的行政行为仅是行政事实行为,其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罚款处罚是不太可能的。
因为行政事实行为缺乏经过正式程序制定的法律依据,法律上难以证明其违法性。
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程序或法规程序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并立即实施。
如果该行为被认为有违法性,行政机关有权将其进行罚款处罚。
救济渠道不同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救济渠道上也有所不同。
如果行政机关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救济途径。
例如,当某个行政机关做出一项决定后,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作出上诉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但如果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则找到行政救济的途径就会更加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和法人往往需要力求行政机关改变其立场。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在性质和特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本文将对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点1. 概念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实际行动的方式对特定事实进行处理的行为。
它通常发生在无法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例如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理、协查等。
2. 特点(1)非自由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的判断和处理,不受当事人的自愿影响。
(2)单方面行为:行政事实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当事人无法对其产生影响或参与决策过程。
(3)具有一定时效性:行政事实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变更。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1. 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行为。
它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具有明确的对象、目的和效果。
2. 特点(1)双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涉及到行政机关与特定对象之间的权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程序性: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环节。
(3)具有强制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履行或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四、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 自由与非自由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的非自由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需要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上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行为,双方行为。
2. 决策方式行政事实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判断处理的结果,而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3. 对象不同行政事实行为的对象通常是某一具体事件或情况,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则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事物。
4. 影响力行政事实行为的时效性较短,可以根据事实发展进行调整或变更;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其规定履行或承担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简答题1、行政行为的分类P153(一)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二)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三)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P191(一)行政权能的存在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拥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二)表示行为的存在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也称形式要件。
(关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无论是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可诉)(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也称权力要件。
(系争行为与公务员行为的界定)(四)法律效果的存在行为的功能要件,或称为法律要件、内容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范围P200(一)误写。
这是一种书面错误,包括错别字、笔误、漏字、多字。
(二)误算。
既有书面错误又有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三)表述不明。
主要是概念不明确、用语不当。
(四)机械故障。
4、明显轻微的瑕疵的三个标准.P203第一,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瑕疵.如果是该瑕疵是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内容上的瑕疵,则不属于明显轻微的瑕疵。
第二,该程序和形式瑕疵的存在,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第三,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5、重大而明显的瑕疵的类别。
P204(一)主体资格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二)权限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三)内容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四)程序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6、确定力的种类P211第一,形式确定力。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可能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行政行为。
具体来说,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下述特征:第一,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一词,虽然名称相同,但它在各国的涵义不同。
在法国,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
[33]《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规范公法领域的个别情况采取的具有直接对外效力的处分、决定或其他官方措施。
”[34]在日本,行政行为一词,不是法令上的用语,而是学者和判例构筑的学术概念。
[35]日本行政行为理论发展至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活动中,在具体场合具有直接法效果的行政权力行为。
”[36]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行政行为的涵义和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基本相同。
我国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法律上的术语,和德国、日本及法国的行政行为涵义基本相同。
[37]在我国,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位概念,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相当于台湾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处分的关系。
因此我国行政行为的概念必然与德国、日本、法国不同,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各种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第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目的就在于凭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
而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主体不能通过行政事实行为直接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
虽然行政事实行为也会对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只是事实上的影响、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
例如,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造成的影响是通过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接受而发生的,如果行政相对方不听从行政指导,行政主体不能强制相对方接受。
判断一个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不看该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相应的影响,而要看在客观上行政主体是否作出了相应的行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诉法精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确定标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诉法精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确定标准司法考试行诉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确定标准。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征程,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确定标准,这是指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活动的种类,也就是说,哪些行政活动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被人民法院审查。
1.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标准,有关的条文是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1款。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在将行政行为作为受案范围确立标准时采取了理论上通行的分类。
因此,在把握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核心线索的基础上,需要明确行政行为的分类。
(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第2条),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5条)(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只受理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公务员任免、奖惩等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
(3)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与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
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对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实行为、公务员管理行为、法定最终裁决行为。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三种行为不属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这三种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事实行为(第3条第24项)的行政赔偿程序(第9-12条)其次,公务员管理行为本是内部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是,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排除其国家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公务员管理行为违法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同样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法上的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篇一: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主体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1、形式行政是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他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的活动。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2、实质行政是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哪个国家机关实施的活动。
(所有国家机关的执行活动)形式意义上,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行政”。
实质意义上,立法、司法机关也有“行政”。
两者是交叉而非重叠关系行政权的特征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如《人民警察法》中的相关规定)5.不可处分性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内容上形式上调整对象的确定性没有统一的法典内容的广泛性形式渊源种类不一、数量繁多内容的相对易变性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管理论——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工具。
控权论——控制行政权平衡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地实施,以达到行政目的;同时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民主、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P48(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区、州、县)(6)行政规章:中央政府所属部委及有关地方政府(7)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8)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二)合理行政(三)程序正当(四)高效便民(五)诚实守信(六)权责统一(一)合法行政原则1、行政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优先:指所有的行政活动不能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其主观上不是和犯罪嫌疑犯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二)特征:1、行政性。
行政事实行为尽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仍是借助职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事实行为:A、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如发布勿食用某种蔬菜的警告消息,可由卫生或环保机关发布,公安或教育机关所发,则逾越权限。
B、必须具有法定依据,或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
C、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应提供必要的行政救济途径。
2、不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
如警察队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主管上并不是为了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3、可致相对人权益受损性(并非毫无意义,会造成一定的事实效果)。
损害可能明显,执行性行为(对被行政拘留人的关押),也可能是潜在的,建议性行为(质检行政机关向社会警告某品牌的白酒含有超标的工业酒精)。
4、多样性。
行政事实行为在功能上可以看作是行政行为达成目的的一种补充性行为。
种类繁多,无法以统一的形式来规范,因而一般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典都未将行政事实行为规定在内。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四种)1、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被执行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为,如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捕杀居民区内未经许可的养犬或野犬的行为。
被执行的行政行为也可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拘留的关押行为。
被拘留人不服只能对该处罚决定——而不是关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在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
作为最强力的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必须经过告诫、送达等行政程序。
而执行此已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行为才是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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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公法上的行为,二者在主体方面都是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代表该组织的个人所为的行政行为。
但是它们在行为的客观方面、法律效果方面和主观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
首先,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针对公法上的具体事件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但包括行为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日常的建设和维持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其次,法律效果要件不同。
法律效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没有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则在所不问,都不影响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
有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如记者招待会等,有的行政事实行为由于外界的因素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国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政指导等。
也就是说,法律效果要件并非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因素。
最后,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来完成的),否则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
行政事实行为也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是这种意志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并不要求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通知行政相对方。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上述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法律效果要件、主观方面要件才能有效成立,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则没有那么严格。
2、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力;再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最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但其不具有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效力。
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也有可能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的影响,但是这是
由于其它因素造成的,并非是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凭借其法律效力直接对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影响。
3、裁判方式不同。
虽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但这并不表明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
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违法而被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撤销。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可以使用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等判决形式。
而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是否有效的问题,因此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等判决形式对于行政事实行为是不适用的。
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只能采用确认判决来确定其合法性问题,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侵权机关是否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4、行为的程序不同。
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虽然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是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为具体行政行为设定了法定的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违法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
我国正在进行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工作,随着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要求。
而行政事实行为在程序方面,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大的不同,一部分行政事实行为没有法定的程序可以遵从。
虽然为了增强行政事实行为的公正性、科学性、透明度,有些行政事实行为须遵从一定的程序,行政法学界也正在加强行政事实行为程序问题的研究,但从整体而言,法律对行政事实行为程序的要求远远比不上对具体行政行为要求的那么严格。
5、受法律的拘束程度不同。
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但要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还要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
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也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事实行为都要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
行政事实行为由于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直接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权利、义务。
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日常的建设和维持行为,是为行政相对方提供服务的积极行政行为,可以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
虽然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行政权在不断的扩大,依法行政原则的含
义也在被不断的修正,但作为法律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上要比行政事实行为严格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