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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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而需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形成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具有明确的要件。

本文将围绕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展开讨论。

第一要件:主体
在侵权责任构成中,主体指的是行为人。

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个人或单位。

在法律上,主体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仅当主体具备适格性时,侵权行为才能被确认为有效行为。

第二要件:客体
侵权责任的客体是指被侵犯的权利或利益。

客体涉及到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两类。

保护客体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第三要件: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

过错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或合同规定,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要求在侵权行为中存在主观或客观过失,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形成责任。

第四要件: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第四要件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被侵权行为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在法律上,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侵权人权益的损失,从而建立起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过错和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构成了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益,以免触犯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可得利益应获得救济,如何认定可得利益? 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可以预见为标准、 为限制。行为人不能预见的,不承担责任。
(三)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含义 哲学意义上: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物、现象的前
因后果的关联性。 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客观联系。 (1)客观性:不受人的意志影响 (2)社会性:与人的活动有关 (3)相对性:特定行为与特定损害 (4)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5)逆推性:已知结果,顺藤摸瓜找原因
– 现代各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上都倾向于对过失的判断采取客 观标准,即所谓的“过失的客观化”。这种过失推定的做 法显然是从违法结果的发生来推定过失的存在,从而不再 追究行为人之注意能力能否预见该损害,亦即不考虑行为 人之主观个别特性,专以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判 断标准。这被称为过失的客观化。
(2)过失的等级划分:
4、过错形态及程度的认定对责任承担的影 响
在以下情形下,行为人或称致害人过错的形态和程度, 则可能对责任的承担有重要影响:
– (1)共同侵权或数人侵权情形下的责任分担问题(如 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
– (2)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情形下,致害人的过失与受 害人的过失之比较,决定着其责任减轻的程度(第26 条)。
(二)损害事实:
1、损害事实的含义
损害事实,是指不法行为致使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
害并造成的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或损害的客 观事实。
损害包括:(1)权利受到侵害。
(2)权利被侵害造成了利益受损的客观事实。
2、特点: 客观确定性
不利益性(发生损害)
可救济性
3、损害的种类: (1)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是指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对方受到了损失或者影响。

在法律上,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侵权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够作为侵权主体。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则不能构成侵权。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指的是受到侵害的客体。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够作为受害客体。

如果没有具备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侵权。

三、过错要件过错要件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者故意。

如果没有过失或者故意,则不能构成侵权。

四、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侵权。

五、损害要件损害要件指的是受害客体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虚拟损失。

在法律上,只有存在实际损失或者虚拟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侵权。

六、法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在法律上,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责任和过错责任。

法定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主体不需要证明其存在过错,只需要证明其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则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者故意,才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不可抗力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侵权行为发生,此时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例如,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无法预测和避免,因此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八、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受害客体承担。

受害客体需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主体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以及实际损失或者虚拟损失等。

如果无法充分证明,则不能构成侵权。

总结: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需要满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损害要件等构成要件。

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承担法定责任或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而其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产生后果的必备条件。要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构成,需要依据一定的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或明知应知地造成损害的行为,而过失是指因疏忽或不注意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2.
•违法性: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通常,违法性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判断的,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导致了损害结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损害结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法定情形:一些特定的侵权行为,比如表露个人隐私、诽谤他人等,在法律中被预先规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还包含了法定情形。
在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的因素。只有当主观、客观、条件方面的构成要件全部具备时,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同时,不同的侵权行为所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对侵权行为所需具备的主观、客观和条件方面要素的综合规定,只有在这些要素齐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某一方主体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时,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主体
首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体。

主体即侵权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只有经过一定的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主体,才能构成侵权责任的主体。

过错
其次,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主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基础。

在确定过错时,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不符合一般社会行为标准。

损害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第三个要素是损害。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或潜在损害。

损害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人身伤害等,只有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才能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因果关系
最后,构成侵权责任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损害,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要根据上述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只有当侵权行为人具备了主体、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要件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关键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内容提要:在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针对这两种学说法学界有不同愈见,笔者认为四要件说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

行为人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而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学界在定义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念后,通过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关系的论述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之债的区别的论述,从而使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内涵更加清晰。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要件。

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之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及自己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是指因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了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

从狭义上理解,损害专指财产损失。

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指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确定损害与边际类型损害。

就是指对一般注意的违反。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客观过错并不是指过错因果关系也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部分,因果关系中存在普各种认定理论,其中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危险范围说。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少的争议性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思考,笔者得到了不少的启发,下面,笔者将重点针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采取几要件说更为合理作以下分析: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如果确立故意,能用主观标准判断而偏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的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四要件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权利,那么就必须有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
为包括:物权侵权,侵犯某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人身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身体、荣誉、名誉等人身权利;合法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合同权利等;民
事侵权,指侵犯某人从事有民事行为所衍生的权利。

第二,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备了一定的过错思考。

这里的过错有三种:(1)过失,指侵权行为人在判断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2)故意,指侵权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3)重大
过失,指侵权行为人执行过错行为时,对法律法规、基本准则、行业惯例等司法观念的极
端漠视,这种过失也称为重大过失。

第三,必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过失必须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确认这一关联性,这样权利人才可能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
为人索赔。

因此,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件:(1)侵权行为,也就是某人侵
犯权利人的权利;(2)过错,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有一定的过错思考;(3)必
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以使权利人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为人索赔。

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全
部满足,才能成立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是两个 密切联系的制度,具体表现在:一方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前提和 基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 任的一般规则,只有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归 责原则,才能运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正确分析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另一方 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 体体现。

3、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其基本规则是:原告证明因果关系要达到 盖然性标准,而盖然性就是可能性。

(二)英美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1、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2、近因理论




三、因果关系的检验(认定)方法 (一)时间上的顺序性 (二)原因现象的客观性 (三)逻辑上的必要性 (四)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三、分类 (一)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二)客观损害、主观损害和感情上的利益 损害 (三)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四)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

第三节 违法行为 一、概念 违法行为,又称加害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律的 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行为。 二、特征 (一)违法行为首先是人的行 (二)违法行为在客观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过错的两种状态 (一)故意 故意,是行为人遇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 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 态。 (二)过失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 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 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

三、分类 (一)自己的加害行为和他人的加害行为 (二)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三)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四、违法阻却 所谓“违法阻却”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 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但由于该行为 具有某种合法理由或其他事由而使其并不具 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违法性。

第三章_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章_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法
Linyi University
注意: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主 要 有 “ 四 要 件 ” 说 和 “ 三 要 件 ” 说 。 我们主张三要件说的理由: 即便某种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但 因为行为人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中,即便多数侵权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要件通常被过错要件所包括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增加违法性要件,加重 了受害人的举证困难,对受害人救济增加了更多 障碍
侵权法
Linyi University
五、因果关系的推定 所谓因果关系推定,就是指在损害发生以后,数个 行为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但是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行 为人,或者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时,法律从公平正义和 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推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其适用前提是: 第一,受害人就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举证面临障碍; 第二,受害人应当就初步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第四,原则上应当由法律规定。 六、损害的原因力 (一)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侵权法
Linyi University
四、因果关系的种类
(一)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1、事实因果关系:原因须是损害的条件,即原因与损 害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逻辑关系 (1)代替说:用合法行为代替非法行为,是否仍然发生 相同结果,发生则无,不发生则有。 (2)删除说(通说):如果没有A,B就不会发生,则A构 成B的原因。 例:火车超速致与汽车相撞,致汽车内乘客死亡,若火车不 超速,则不会与汽车相撞,也不会致乘客死亡,则有因果关系 2、法律因果关系:原因须“相当”,即该原因产生损 害是一般的、生活中可预见的、平常的情形,而不是特殊的、 极为异常的情形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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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一名公民,应当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假如在生活上遭遇伤害,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侵权在法律上是怎么样规定的?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各国民法对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无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可成立。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二、侵权责任承担契约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与契约责任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是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一般保护义务”),与契约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特别保护义务”)不同,因此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发展过程中,比起适用范围不断膨胀的契约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附随义务与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侵权责任做为一般保护义务一直以来都被严格限缩。

侵权行为法中义务人承担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契约法中由于当事人的接触因而其所承担的往往是积极的义务。

另外契约法中通常需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利益,而侵权法则无。

从现有的中国法律实践来看,二者的区别还在于,契约法所引起的违约责任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侵权可能会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十八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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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 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 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1、违反法定义务 (1)绝对权的义务人违反其不可侵义务。 (2)相对权的第三人违反其不可侵义务。


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任何人对法律保护的利益违反不可侵义务, 侵害他人享有的法益,也构成违法。 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
二、损害事实

(一)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 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 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 观事实。
2、特征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它要求 是对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所产生的后果。其次,损 害是指对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侵害而产生的后果。 (2)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首先,从法律 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要对该损害进行补救。其 次,法律上补救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包括两个 方面:一是法律是否将这一损害事实列入可以补 救的范围;二是补救方法的可能性。



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该种行为 能够引起该种结果 小前提:在现实中,该行为确实引起了该 损害结果 结论:该行为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 件,因而,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大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类行为能够造 成这类损害 小前提: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 结论: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行为造成的。
第二十八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民法》-侵权责任-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民法》-侵权责任-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2. 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 虽然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故 意还是过失,或者过错程度的大小,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影响不大。只要行 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 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范围由损害结果决定,并非由过错决定。需要注意的是, 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会影响其侵权责任的范围。例如,在共同过错 的情况下,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其内部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 相应比例的责任。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含义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又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侵权人得以主张免除 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法律事实。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原 因。
1. 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但该行为是正当的、合 法的,因而行为人可以免除侵权责任,如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等。 2. 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据此可以免 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等。
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具体情形
(一)依法执行职务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授权,在必要时因行使 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的行为。依法执行职务是一种合法行为, 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执行职务不合法、不正当而造成他人损害 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要件是:
4.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恐惧、悲伤、怨 恨、羞辱等精神痛苦和不安。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定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权益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各项法律要素。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1. 主体要素•侵权行为人: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害人:指遭受侵权行为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观要素•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结果: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或损失。

3. 主观要素•过错:要求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

•故意:要求侵权行为人以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1. 侵权行为的要件•违法性: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或引发违法后果。

•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必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 结果的要件•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实际损害:损害结果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损害或损失。

3. 过错的要件•过失程度:侵权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轻过失、重过失等。

•防范义务: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法律、合同或特定关系中的防范义务。

4. 故意的要件•主观故意: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

•正当行使权利排除意图:在正当行使权利时,排除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意图。

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如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侵权、合同违约等。

同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也适用于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侵权案件,如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等。

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具体案例1.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侵权行为:A驾驶汽车时违反交通规则与B相撞。

•结果:B因此遭受轻伤并医疗费用增加。

•过错:A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失。

•故意:A并无伤害B的故意行为存在。

2.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侵权行为:C未经D的许可使用D的商标进行销售。

•结果:D的商标价值受到贬值。

•过错:C明知D拥有该商标却侵犯了D的权益。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具备时, 如果被告的侵害行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介入而被免 除赔偿责任时,其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原因。只有在被认为 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原告才能获得赔偿。
(五)相当因果关系说
1.相当因果关系说概述。始于1888年,创始人是德 国弗莱堡大学的生理学家Von Kries教授,他在 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 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 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因素。“某项事件与损害之 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①该 事件为损害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②该事件实 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该说由 “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要素构成。
(四)英美法中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若非公式”。
假 如没有被告的行为,这种损害结果本来不会发生,那么, 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实质要素公式。即在引起损害 结果是多个条件的合力时,则由法官考察被告的行为是否 为损害发生的实质性要素,如果是,则证明有因果关系, 反之,则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医学上流行病学的原理来认定因果关系。 依该学说,在判定公害案件中某种因素与某种
疾病的因果关系时,须证明:在该因素导致该疾病 发生与生物学上的说明不矛盾的情况下,该因素在 发病前发生作用;该因素作用提高(数量增多、浓 度加大等),患病者增多或病情加重,反之,则减 少或减轻,则说明该因素为损害的原因。
疫学因果关系说对处理公害案件有重要的意义。
有不同观点。在我国主要是所谓“三要件”和“四 要件”
之争。三要件说以法国法中确认的损害事实、因果 关系和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则以德国法 为代表,主张责任的构成应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 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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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绪论张新宝一、作为思维工具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从某种意义来看,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一方(加害人或者对准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法律。

前者,我们称之为“加害人一方”或者“赔偿义务人”,后者我们称之为“受害人一方”或者“赔偿权利人”。

加害人一方对受害人一方遭受的损害承担诸如赔偿一类的法律责任,需要存在某些主观上和客观上的条件,以证明这种对他人之损害承担责任的公正合理性。

这些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即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观条件与人的行为(及“准行为”)、行为人的内心状态有关,客观条件则与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相联系。

某一案件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加害人一方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任何一个或数个构成要件,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发达的过程中,人们认识到某些恒定的要素对侵权责任之构成起着支配作用。

首先发现并被确认的这些恒定要素包括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加害行为。

古代早期法律规定由加害人一方承担“私犯”的责任,大致需要这样一些构成要件。

这样的侵权责任被称为“结果责任”、“原因责任”或“客观责任”。

公元前286年的《阿奎利亚法》之所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于它确认过错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对于多数案件而言,加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有过错。

此后,尽管经过不断的修正与调整,过错作为大多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地位或者说过错责任原则并没有动摇。

但是对过错的表述或者说对过错与加害行为(尤其是狭义的侵权行为即“自己的加害行为”)的关系之认识,在法国法和德国法上却产生了明显的分歧:法国法将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作为一个统一的要件加以考虑。

德国法则将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分别对待:过错指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心理状态;行为要求有违法性,“违法性”是客观的,指行为本身或者行为导致的结果与法律之间的对立关系。

法国法与德国法这种理论认识的分野,导致了侵权责任之“三要件”与“四要件”构成学说两立的局面。

无论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都给我们分析侵权案件提供了思维的工具。

我们可以以此工具来分析某一具体案件,通过对案件的主客观方面条件的全面考察,得出加害人一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说受害人一方是否应当得到救济的结论。

全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一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缺乏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加害人一方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仅是证明侵权责任构成的工具,而且也是证明侵权责任不构成的工具。

原告和被告都需要运用这一工具。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文文献对构成要件的讨论,分歧不仅聚焦于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而且还在一个更上位的概念上发生争议:构成要件者,到底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还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如果认为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处的“侵权行为”是否包括自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以降的“准侵权行为”。

各种论证语焉不详。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无论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其所构成的不是“行为”或“侵权行为”,而是侵权责任。

行为和“准行为”不可能包括结果本身,也无需由结果来构成。

这里存在一个显然的逻辑问题:如果构成要件是行为方面的而不是责任方面的,那么(侵权)行为难道还需要侵权行为本身作为构成要件吗?此外,即使构成了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又如何呢?过去的侵权法理论过多关注于行为方面,如“侵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等。

其实,法律所关注的主要不是行为而是责任:加害人一方是否应当对受害人一方的损害承担责任。

通过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实现责任的承担,达到填补受害人一方损害乃至一定程度上惩罚加害人一方的效果。

此乃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之所在。

如果我们能够就此目的达成共识,则无需绕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直奔“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可避免无意中遗漏了赔偿义务人并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而是存在“准侵权行为”)的情况。

于是乎,法律的名称不再是“侵权行为法”,而是“侵权责任法”或者“契约外的责任法”、“民事责任法”,云云。

三、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传统的构成要件理论,通常是在一般意义上研究侵权责任之构成。

质言之,其所关注的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不涉猎所谓的“特殊侵权行为”,或者说不涉猎诸如“准侵权行为”的责任以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之责任构成问题。

这是一个误区。

在笔者看来,就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必须纳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的视野:(1)“特殊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以及“准侵权行为”中的行为,需要进行抽象的研究,以使其与一定的结果、因果关系相联系,共同组成某个特殊侵权责任或准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

不可设想的是,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不考虑因果关系问题;如果考虑因果关系,那原因又是什么呢?(2)尽管大陆法的理论习惯于讨论一般性原则,并试图通过这样的一般性原则解决所有特殊问题,但是用此等思维方式探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会遇到麻烦,我们会发现无论多么细致的一般构成要件理论,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即使在典型的自己过错侵权如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情况也如此。

因此,需要关注具体侵权案件中的特殊责任构成要件。

出于上述认识,笔者试图在对狭义侵权行为之违法性等问题进行中规中矩的研究的同时,也对“准侵权行为”的两种主要类型之一般性问题以及“准侵权行为”与狭义侵权行为之同质性进行讨论:在笔者看来,它们都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它们都是负面意义地作用于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特定民事权益,它们都与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一定财产和人身关系(社会秩序)相悖。

我们也认识到,即使是像本书这样的专门研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成果,它也只是为人们分析具体侵权案件提供一个一般性的工具,而得出结论则还需要考虑法律对该类案件的特别规定。

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曾极力主张一般条款+列举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模式。

这样的立法模式下之“列举”,多为对某一侵权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或者责任承担的规定,而不是在一般条款之外另立补充的诉因。

由于本书的局限,笔者未能对任何类型的侵权责任之特殊构成要件展开讨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特殊构成要件可以被忽视。

四、各个构成要件的相对独立与融合(替代)机械地进行观察,责任的各个构成要件是相互独立的:加害行为就是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就是损害后果,它们没有什么相似性,更不能相互取代。

这样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在法律和法学上是不可或缺的。

基于这样的思维方法,我们遇到任何一个侵权案件,都需要用责任构成要件这一工具来衡量:它是否符合全部一般构成要件以及是否符合全部特殊构成要件。

只有在这二者都具有肯定答案的时候,我们才能得出侵权责任成立的结论。

法律并不完全是也不应当完全是形式逻辑的产物。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及其司法运用再次证实了这一结论:我们在讨论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时候,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跑题”到过错,尽管我们主张自己的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与过错分别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我们在讨论过错的时候会用违法性作为客观标准,尽管我们主张过错的本质是主观的。

无怪乎有欧洲学者认为过错与不法性正在融合,归入一个更含糊的表述“不当性(wrongfulness)”。

至此,形式逻辑让位于辨正逻辑,形而上学让位于辩证法。

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文化的相对独立性与兼容性。

当然实用主义哲学、社会语言之表意能力的局限性也有助力。

不仅如此,即使是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在某些具体案件中也可能被“简化”甚至被另一个要件所替代。

比如,行为自身可诉的案件。

在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只要受害人一方证明了加害行为及其过错,法官即可以认定存在“名义上的损害”,进而判决“名义上的赔偿”。

这一名义上的损害是无需证明的,可以说对加害行为和过错的证明也就替代了对损害的证明。

此外,法律上的和裁判上的对某些案件中部分要件之存在的推定、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或多或少省略了对这些要件的证明。

由此看来,在运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工具分析具体的侵权责任案件时,首先要求从一般要件到特殊要件对案件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全面的检讨;其次,要求对要件之间的联系进行辩证分析;最后,要求进行经验法则、举证责任等方面的检验。

五、法律: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之间在法律领域,套用哲学上的主客观划分理论(即认为人的思维、意识是主观的,存在是客观的)是不妥当的。

主观要件无论是自己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还是过错都与加害人(赔偿义务人)有关,作为客观要件的损害后果则与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权益有关。

无论是受害人一方还是加害人一方,其年龄、职业、学历、经验等都是客观存在,但是都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主观”方面。

三要件说或四要件说都是人类思维的产物,但是它们都被法律所认可成为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构成的工具。

它们是主观的抑或客观的?它们是法律的。

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表面观察是或者应当是客观的,但是它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属性:通常具有不法性(动物和物件致人损害例外)、负面意义地作用于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财产、人身权益并且有悖于一定的法律秩序。

损害后果通常被认为是客观的,但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后果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种类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严重程度,甚至法律和法官可以推定某些损害的存在或不存在。

至于因果关系,其“法律性”则更为浓厚,否则为什么会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对于加害人一方或者受害人一方的个人(主观)因素,是否使其产生侵权责任法上的效果,则更取决于法律。

有的国家承认“侵权责任能力”,有的国家则不承认;受害人的“蛋壳脑袋”可能被认可也可能不被认可。

法律将当事人的个人因素与相关客观事实联系起来并加以认可和调整,使之成为“法律事实”,产生法律上的意义。

侵权责任的各个构成要件无论是本书讨论的一般构成要件还是某一类型侵权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均如是。

六、侵权责任法的趋势研究:对过去的总结与对未来的指引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在起草中,乐观的估计近年将会出台。

立法进程为学者提供了大则报效祖国小则成就功名的机遇。

当然,这对于持反对意见的人来说也是一样的。

“立法论”层面的研究会促使人们总结经验、把握趋势、指引未来。

何为趋势?事物发展的稳定的、主流的趋向和动力也。

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如何?笔者以为,对它的研究至少不是对一个世纪前乃至两个世纪前的立法与理论的描述,而是对近来状况的描述和分析,对将来发展方向的把握。

近来的状况是什么?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尤其需要注意:(1)1991年《荷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2)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3)1994年生效的《魁北克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4)1996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5)美国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侵权法重述整编;(6)欧洲民法典统一运动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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