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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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1999年7月2日)《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将上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原人事部门已经开展失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并积极做好向当地劳动部门清理移交等有关工作。

各地要督促事业单位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落实所需资金。

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

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由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告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要从统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中,按照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及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对于企业过去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制定追缴计划,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三、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操作细则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操作细则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操作细则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宁劳社失管[20 06]1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宁劳社征[2006]9号),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提出如下操作细则:一、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且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足额缴费的人员。

包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1号、宁财社[2006]370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帮扶就业的对象。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持《就业登记证》,凭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证明、经街道、社区帮扶从事灵活就业的证明、劳动报酬支付证明等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并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手续;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此类人员的灵活就业状态变更,在《就业登记证》上进行灵活就业记载,并在《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条件成熟后,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工作择时延伸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次月起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备案后,凭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署备案意见的《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于每月24日前,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失业保险。

五、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公布,缴费比例为3%。

六、灵活就业人员自申报参加失业保险当月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指定银行,逾期未缴纳的,不予补缴。

各统筹地区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各统筹地区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附件:各统筹地区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各统筹地区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元月元月
郑州市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市区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
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
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

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宝丰县、郏县叶县、鲁山县安阳市市区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内黄县
鹤壁市市区淇县浚县
新乡市市区辉县市、新乡县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市区、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市区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市区、长葛市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
漯河市市区舞阳县、临颍县三门峡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卢氏县
南阳市市区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
商丘市市区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市区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市区、项城市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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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浙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筹层次,更好地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统一规范、统调结合、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的原则,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全面实施以政策统一为核心、基金统收统支为基础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现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全省统一规范,均衡基金负担,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发挥失业保险“扩中提低”作用。

二、主要任务(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1.统一全省失业保险参保对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2.统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失业保险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3.统一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07]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07]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0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失业调控工作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从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紧密结合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城镇登记失业、企业裁员行为进行调控。

通过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合理确定失业调控目标,运用失业调控政策和措施,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对保障劳动者根本利益、稳定就业局势、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我市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调控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突出的位置,按照“统筹规划、依法操作、减少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目标任务:一是建立我市失业调控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失业率的宏观调控,将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尽量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的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五是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结合起来,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充分就业。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5•【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68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2002年2月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68号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市属及市属以下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第五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生产经营性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第七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关闭、解散、撤销,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一并缴纳。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登记及待遇核发等业务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渡期内,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负责对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两区两市应积极予以协助及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条两区两市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严密、规范、高效的审批、审核、经办工作制度。

具体包括:(一)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合理设置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检查。

对于核发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对应设立录入、复核两个工作环节。

录入、复核岗位应依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录入和复核,没有复核的业务无效。

(二)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

对于补缴当前费款所属期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需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对于补缴1998年7月前养老保险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补缴业务;退款金额超过50000元的业务,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审核后,由市基金中心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退款业务。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朝政办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3日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促进失业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省下达的任务指标,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

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持适度待遇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明确责任。

完善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防控风险。

实行基金市级集中统一管理,全市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全文《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通知单在每月2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不能由银行扣缴或者单位代扣的,由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七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二)不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财政补助费和事业收入中列支。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失业保险工作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失业保险工作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失业保险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黑人社函[2011]519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失业保险工作情况的通报(黑人社函[2011]51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初以来,全省各地加大失业保险工作力度,参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稳步增加,基金收入和结余保持较快增长,待遇标准进一步提高,同时,在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及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失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一)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情况根据黑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和省厅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抢先抓早,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把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推进小组,积极开展调研,结合本地实际,起草市级统筹方案,并多方征求意见,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推进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截至目前,哈尔滨、七台河等市以市政府名义正式下发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召开了由10县(市)失业保险主管局长和股长参加的市级统筹工作推进会,对市级统筹具体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提出了推进计划时间表,把所属五常市、通河县、方正县和巴彦县四县(市)作为2011年第一批市级统筹试点单位,并计划在2011年上半年全面实现市级统筹。

七台河已于10月份开始实行市级统筹。

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鹤岗和双鸭山5个市目前己完成市级统筹方案的起草沟通工作,方案已报市政府审批;鸡西、绥化、黑河己起草方案,目前正在与有关部门沟通;牡丹江目前正在起草方案和征求各方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7]190号【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06【实施日期】2007.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府办发〔2007〕190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2号)精神,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实现统一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预算管理和统一业务规程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一)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

1.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市级统一,县级不得自行出台或变相出台政策。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一征收基金、统一支付待遇、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资金和统一管理结余基金。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数据由市集中管理。

(二)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措施。

1.检查县级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政策情况,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整改规范。

2.清理县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规定,按照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社保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
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正>现将《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失业保险管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陕西省咬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贯彻中国制造2025实施意见的通知[J], ;
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贯彻中国制造2025实施意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J],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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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大人社发〔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标任务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X省失业保险规定》(X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和《X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X〕11号)精神,在已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自X年1月1日起施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范围(一)统筹原则。

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基金统筹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征缴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使用管理、统一待遇标准和业务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目标管理考核、统一失业保险信息化系统。

(二)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任务(一)统一征缴基数和费率。

1.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职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缴费费率。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同步征收。

(二)统一基金使用管理。

1.账户设置。

市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统筹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县区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基金支出户”)。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实施日期】201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扬府发[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为了健全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我市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 [2006]40号)以及扬州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市区统筹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工作目标: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2006年底市辖区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统一核算管理、区不再作为独立统筹单位”的要求,我市从今年9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原市本级(含广陵区、开发区)、维扬区、邗江区三个统筹地区提升为市区统一的一个统筹地区。

同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

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区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的原则和办法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分级落实,统一预算、分级考核,统一征缴、分级申报,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5•【字号】沪府发〔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失业人口逐渐增加,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市级统筹实施失业保险方案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二、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重要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市级统筹实施失业保险方案,能够有效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减少因失业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 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

市级统筹实施失业保险方案,能够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难关,减轻社会救助的压力。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市级统筹实施失业保险方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三、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1.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制定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发放机制。

2.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3. 完善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

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4. 加强对企业的失业保险责任监督。

加强对企业失业保险责任的监督,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路径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失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市级统筹实施失业保险方案提供法律依据。

2. 完善政策措施。

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市级统筹实施失业保险方案,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3.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五、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预期效果1. 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1]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1]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
案的通知(晋政发[2021]41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2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
【总页数】4页(P6-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1;D62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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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02
•【字号】晋政办发[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地区930元,二类地区860元,三类地区790元,四类地区720元。

其中,已经实行市级统筹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日附件
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表
月失业保险
适用区域
类别
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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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X省失业保险规定》、《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X人社秘〔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X政办〔X〕X号)精神和要求,在已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
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基金统筹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征缴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使用管理、统一待遇标准和业务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目标管理考核、统一失业保险信息化系统。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征缴基数和费率。

1.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职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缴费费率。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使用管理。

1.账户设置。

市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统筹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县区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基金支出户”)。

2.基金归集。

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上缴市统筹专户。

所有滚存结余基金全市统一使用。

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和各县区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各县区财政部门对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应于当月月底前全额上解至市统筹专户,市本级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级国库直接划入市统筹专户。

3.基金支出。

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统筹专户核拨至市本级基金支出户。

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由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每月5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统筹专户拨付至各县区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将基金及时核拨至同级基金支出户。

(三)统一待遇标准和业务流程。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按市级标准执行。

失业登记和待遇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落实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市级统筹后,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四)统一基金预算决算管理。

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以市为单位进行编制。

年度终了前,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按照社保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审批后,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失业保险基金决算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保基金决算规定编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审批后的决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分别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统一目标管理考核。

市政府每年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行考评,并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的,缺口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解决,没完成当
年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六)统一失业保险信息化系统。

进一步加强全市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

依托“金保工程”专网开发建设融入全省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统一格式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记录,对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实时录入数据库,实现统一标准和统一数据格式的信息化管理,失业保险各项待遇逐步实现社保卡发放全覆盖。

三、市级统筹的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定期不定期研究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各县区政府也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基础管理。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相抵触、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令畅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对历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对暂存款、暂付款和欠费等进行全面清理,确保账目资料完整、数据真实无误,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表相符。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基金监管,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历年的基金收入、支出、结存等进行内部审计
和自查自纠,确保基金运行质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依法开展基金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在县区必须及时整改。

(四)严肃工作纪律。

对因在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中工作不力或违反规定动用失业保险基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X政办〔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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