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

合集下载

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
选举审查所,除口头辩论外,其诉讼程序,由联邦大总统所任命之联邦委员一人主持之。此外一切程序,由选举审查所规定之。
第三十二条联邦国会之表决,除宪法规定其他投票比例外,应以过半数行之。
但联邦国会内所行之选举,得依照议事细则为例外之规定。
决议能力,由议事细则规定之。
第三十三条联邦国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联邦行政院长及各部部长出席。联邦行政院长,各部部长及其所委托之人员,均得出席于联邦国会及其委员会之会议,各部亦得派遣全权代表出席此会议,以陈述各该邦政府对于某议案意见。
5.埋葬制度。
第十一条联邦对于各邦赋税之征收与征收之种类,如认为必要时,得以立法手续,以章则规定其性质及征收方法,使得保持重要之社会利益及免除下列弊病。
1.有害于联邦税源或联邦商业者。
2.两重赋税。
3.苛税,或使用公共交通孔道,及足以增加运输负担之不应有捐税。
4.各邦间或同邦各地间贸易之捐税,其足以使输入货较土制货物难销售者。
第三条联邦旗色为黑红金三色,商旗为黑白红三色,其上内角镶国旗。
第四条已公认之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德意志联邦法律,有裁制力。
第五条国权之关于联邦事务者,由联邦之机关,依照联邦宪法行使之。
关于各邦事务者,由各邦机关,依照各邦宪法行使之。
第六条下列各立法权为联邦所专有:
1.外交。
2.殖民制度。
3.国籍,自由移住移民,引渡。
第十四条联邦法律无其他特别规定时,由各邦官署执行之。
第十五条联邦政府对于联邦有立法权事项,行使监督权。联邦法律,由各邦官署执行时,联邦政府得发布通命,联邦政府为监督各邦中央官署及其下级官署,执行联邦法律起见,有派遣委员于各邦中央官署之权,并在取得各邦中央官署同意时得派遣委员于各邦下级官署。

魏玛宪法名词解释

魏玛宪法名词解释

魏玛宪法名词解释魏玛宪法是德国在1919年制定的宪法,得名于其制定地魏玛。

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普选国民制定的宪法,也是魏玛共和国的宪法。

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组织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国会的职能等。

下面对其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进行解释:1. 帝国总统(Reichspräsident):魏玛宪法规定德国的元首为帝国总统,帝国总统由全体公民普选产生。

帝国总统负责行使一部分的行政权力、最高指挥权和外交权。

2. 联邦制(Föderalismus):魏玛宪法采用了联邦制,将德国划分为若干个州(Länder),每个州都保留了部分自治权。

这种分权体制旨在满足各州的利益差异,保障地方的自治。

3. 国会(Reichstag):国会是德国共和国的立法机关,由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

国会行使立法权,并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

4. 社会民主党(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简称SPD):这是德国最大的政党之一,是魏玛宪法制定的重要力量。

SPD主张社会主义和民主制度,并在魏玛宪法中推动了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

5. 摄政(Reichsverweser):魏玛宪法规定,如果帝国总统因故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摄政将代为行使总统职权。

摄政由国家元老会(Reichsrat)成员中选举产生。

6. 国家元老会(Reichsrat):这是魏玛宪法设立的高级政治机构,由各州政府代表组成。

国家元老会行使对行政和立法事务的监督权。

7. 军队放权(Entmilitarisierung):魏玛宪法规定,德国的武装力量必须服从民主国家的控制。

宪法规定了军队的组织架构、任务和权力限制,旨在避免武装力量对政治局势产生过大影响。

魏玛宪法是德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尽管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限制,但它为德国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后来的宪法奠定了基础。

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

一、魏玛宪法(节录)德国资产阶级在镇压柏林工人一月起义后,便开始建立资产阶级国家政权。

1919年1月19日举行了立宪会议选举。

2月6日,在魏玛召开立宪会议。

2月11日,选举艾伯特为总统。

2月13日组成了以谢德曼为首的政府。

7月31日,会议通过了宪法。

8月11日正式生效。

魏玛宪法宣布德国为共和国,标志着德国历史进入了魏玛共和国时期。

第20条德国国会1由代表德国人民之议员组成。

第21条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

彼等仅服从其良心,而不受其他请托之约束。

第22条议员由年满20岁以上之男女,依照比例代表选举制,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投票选出之。

选举应予星期日或公共休息日举行。

……第25条德国总统得解散国会,但出于同一原因,仅得解散一次。

新选举最迟应于国会解散之第60日举行之。

第41条德国总统由全体德国人民选举之。

凡年满35岁以上之德意志人,均有当选权。

……第43条德国总统任期为7年,连选得连任。

……第47条德国总统掌握德国全部武装部队之最高统帅权。

第48条如某一邦2不履行其依照德国宪法或德国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德国总统得使用武力强制之。

如德国境内之公共安宁和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危害时,德国总统为恢复公共1原文为Reichstag Reich一字,很难找到确切的中译名。

德意志德国的德文原名是Das Deutsche Reich。

魏玛共和国建立后,帝制虽然取消,但德国的国名仍为Das Deutsche Reich,对Reich一字,此处译作德国,下同。

——编者2原文为Land.德意志帝国时,共有二十五邦(Staat)。

魏玛共和国成立后,Staat改称Land,Land的权力较Staat为小。

Land很难找到合适的中译名,暂仍译为邦。

——编者安宁和秩序,得采取必要之措施,需要时并得使用武力。

为此目的,德国总统得临时将本法第114、115、117、118、123、124和153各条所规定之基本权利全部或部分停止之。

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
5.输出奖励金。
第十二条对于联邦有立法权之事、在联邦不行使其立法权时,各邦得保留之。但对于联邦专有立法权之事,不在此例。
关于第七条第十三项各事,如各邦法律有损害联邦全体利益时,联邦有抗议权。
第十三条联邦法律得废止各部法律。
各邦法律与联邦法律发生疑义或有冲突时,联邦或各邦之中央主管官署得依照联邦法律之详细规定,请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之。
足以限制人身自由,至使议员不能行使其职权者,须得各该议员所属之议会之许可,始得为之。对于联邦国会或各邦议会议员之一切刑事诉讼或拘留及其余一切足以限制个人自由之拘束,如得其所属议会之要求时,应完全予以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联邦国会及各邦议会议员以议员资格受人委托,或因执行议员职务而以事委托他人时,对于该人及该事,有拒绝作证之权。关于没收书证,法律上允许某人有拒绝作证之权者,议员亦如之。
第九条在有发布统一法规之必要限度内,联邦对于下列各项有立法权:
1.公共福利之维护。
2.公共秩序及安宁之保护。
第十条联邦对于下列各事项,得以立法手续规定其章则:
1.宗教团体之权利及义务。
2.学校制度,包括高等学校制度及学术图书馆制度。
3.各种公共团体之公务员法规。
4.土地法,土地分配,居住地及家园制度,土地所有权之限制,住宅制度及人口分配。
民意以投票方法征求。如行将划分区域之居民,其有联邦国会选举权者1/3以上要求时,联邦政府应即下令举行人民投票。
对于领土变更或组织新部之决议,应有3/5之投票并代表有选举权者之过半数之赞同,始得决定之。其仅关于普鲁士行政区之一部分巴威亚邦之一部分或其他各邦相当行政区之一部分之划分,亦须征求各该区全部人民意见。划分之区域若与全区域不相关联者,得依照特别联邦法律,根据划分区域居民之意见行之。

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简介: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

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

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

全文共181条,分两编。

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7章。

规定德国为联邦,主权在民。

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

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

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

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津。

于是《魏玛宪法》名存实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德国,《魏玛宪法》为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所代替。

该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140条里规定,把《魏玛宪法》中有关宗教的5条(136~139,141)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

《魏玛宪法》是现代宪法的源头。

特色:宪法学理,魏玛宪法是一部近代史上重要的宪法,它有以下的几个特点,其中或多或少被后来的他国宪法继承:1、第一部有半总统制风格的宪法,总统可自由任免总理,国会可以对总统投不信任票;不过总统也可以因此解散国会。

2、总统有相当大的权限,特别是可以宣布停止适用宪法的紧急状态全,而且任期达七年之多。

3、首部规定司法二元化的宪法,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

4、军队为总统直接指挥调度。

5、第一部明文规定公投机制的宪法。

6、明文规定,在魏玛共和体制内,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较同期宪政国家多了许多,体现了国家对人民也有一定照顾义务的概念。

7、首先将基本国策入宪的宪法。

魏玛宪法第48条

魏玛宪法第48条

魏玛宪法第48条魏玛宪法第48条是德国魏玛共和国宪法中的一条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该条款的内容涵盖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多个方面,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权利保障。

首先,魏玛宪法第48条确立了言论自由的原则。

它规定:“德国人享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这意味着德国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无论是通过口头表达还是通过书面形式。

这一条款的确立,为德国社会提供了一个开放、包容的环境,使得不同的声音和观点都能够被听到和尊重。

其次,魏玛宪法第48条还规定了新闻自由的原则。

它明确规定:“新闻的自由和报刊的自由不受限制。

”这意味着德国公民有权利自由获取和传播新闻信息,无论是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还是互联网等媒体形式。

这一条款的确立,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新闻选择权,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动态和参与公共事务。

此外,魏玛宪法第48条还规定了集会自由的原则。

它规定:“集会的自由是保证的。

”这意味着德国公民有权利自由组织和参加各种集会活动,无论是政治集会、宗教集会还是社会集会。

这一条款的确立,为德国公民提供了一个表达意见和诉求的平台,使得他们能够通过集会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和改变社会现状。

最后,魏玛宪法第48条还规定了结社自由的原则。

它规定:“结社的自由是保证的。

”这意味着德国公民有权利自由组织各种社团、协会和组织,无论是政治组织、职业组织还是兴趣爱好组织。

这一条款的确立,为德国公民提供了一个自由组织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平台,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影响社会发展。

总之,魏玛宪法第48条是德国魏玛共和国宪法中的一条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一条款的确立,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权利保障,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为德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其他国家的宪法制定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

结合实际论述《魏玛宪法》行管1003-张爽-2012070087通过学习德国的历史,在网上查询资料和图书馆收集资料,参考《德国政府与政治》这本书,结合实际论述《魏玛宪法》并谈自己的体会与感想如下。

首先,《魏玛宪法》制定的背景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危机严重、民主运动爆发、苏维埃政权建立、受美国因素影响和政党之间的妥协等因素建立的。

选择魏玛的原因是:柏林为工人运动中心,为避免受到冲击和影响。

柏林为普鲁士中心,象征普鲁士霸权,而魏玛则是象征德国的古典人文主义传统。

宪法的内容是:受《人权宣言》的影响,康德哲学思想中对人以及人权的尊重。

篇章结构:首先是规定中央和地方权利的划分,其次是三权分立,再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魏玛宪法》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国宪法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征。

其主要纲领是:“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爱制兹宪法。

”具体结构:于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

全文共181条,分两编。

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7章。

规定德国为联邦,主权在民。

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

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

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

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魏玛共和国时期:(1)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2)政体:实行总统共和制,按分权原则组织政府,总统被赋予广泛的权力,主权在民原则被第一次载入宪法。

(3)立法机关:联邦国会和联邦参政会。

(4)行政权:联邦总统与政府行使。

(5)司法权: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

在宪法学中,魏玛宪法是近代史上一部重要的宪法,通过学习,它的特点总结为以下8点。

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
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1918年制定 ,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7章。规定德国为联邦 ,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津。于是《魏玛宪法》名存实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德国,《魏玛宪法》为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所代替。该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140条里规定,把《魏玛宪法》中有关宗教的5条(136~139,141)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魏玛宪法》是现代宪法的源头。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得规定。宪法第二篇以相当大的篇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宣布德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废除因出生和阶级带来的不平等待遇。
(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第一,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和经济权利;第二,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垄断的发展相一致,宪法不再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根据“社会化”原则,规定了对私有制的限制。第三,根据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宪法规定了“劳动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名词解释

魏玛宪法名词解释

魏玛宪法名词解释
1. 国家元首:指德国总统,拥有象征性的国家代表权力和一定的行政权力。

2. 德意志国议会: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国民代表组成,是德国联邦立法机关的核心。

3. 国会大厦:德国国会所在地,也是德国重要的政治象征之一。

4. 联邦理事会:德国联邦原则下的立法机关,负责协调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

5.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多个部长组成,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

6. 法律优先原则:指对任何决策和行动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法律优先于个人意志和政府行政。

7. 社会福利国家:提倡由政府对社会成员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以体现公平和正义。

8. 市民权利和人权保障: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组织自由等。

9. 宪法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最高法院,主要职责是宪法解释和监督各级法院的司法裁判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10. 中央银行独立: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中央银行,其独立性
保证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政治干预。

11. 联邦州权利:联邦各州享有一定的政治自治权力,包括教育、文化、警察、司法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12. 经济自由市场经济:维护私有财产权,允许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以刺激经济发展。

13. 民主原则:民主是德国政治体系的基础,包括普选权、言论自由、组织自由和多党制等基本民主原则。

14. 平等原则:德国政治体系的另一基本原则,要求对所有公民平等对待,不受性别、种族、宗教、国籍和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干扰。

15. 基本权利:德国宪法规定了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教育自由、聚会自由、媒体自由等在内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德国魏玛宪法

德国魏玛宪法

德国魏玛宪法
德国魏玛宪法于1919年颁布,成为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它的诞生,是为了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内乱不堪的境况,建立
一个稳定的政治体系。

这部宪法涉及到德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
面面的问题,对整个德国社会的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

一、政治体制
魏玛宪法规定德国为联邦共和制国家,由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
组成。

联邦政府由总统、总理、内阁等组成,主要负责国家大政方针
的制定和执行。

各州政府则根据宪法规定,具有自治权和一定的立法权。

此外,魏玛宪法还规定了一个类似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条款,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

二、选举制度
魏玛宪法规定了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制度。

这一规定,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行真正民主选举制度,有利于确保政治体制的
稳定和民众的参与度。

魏玛宪法还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成为议
会议员,这一规定在当时极具意义,代表了进步的思想。

三、社会制度
魏玛宪法明确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

宪法规定,每个劳动者都有
权利加入工会、罢工和集体谈判等,这一规定保障了德国工人阶级的
权益,也为后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外,魏玛宪法还规定
了国民教育义务制,规定了政府应该为教育发展承担的责任,这一规
定保障了人民的文化权利。

总之,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彰显了一个民主、自由、平等的政
治体制的优越性,也为后来的欧洲宪政国家奠定了基础。

虽然在德国
历史上,它起到的作用不是那么完美,但是,它为德国民主化进程的
推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魏玛宪法详述

魏玛宪法详述

第二阶段: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1月,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宣布自己为德意志帝国皇帝,4月通过对 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修改,制定通过了该部新宪法,实现了德国 的统一。1871年宪法全文共14章78条。其主要特点如下: 1、宪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但与其他联邦国家相比,具有更加高 度集中的中央权力; 2、确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但实际上权力集中在皇帝和首相手中,议 会不过是粉饰门面的机构。宪法规定世袭皇帝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 首脑; 3、宪法确定了普鲁士邦在整个帝国中的领导地位; 4、国家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推行普鲁士的军国主义。
魏玛宪法
Weimarer Republik
小组成员: 李兵玉(151927015) 李金桥(151927017) 赖培源(151927014) 讲解:李兵玉
德国宪法的发展延续
第一阶段: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前的宪法
德意志是公元9世纪从法兰克帝国分裂出来的一部分,10世纪时形成为包括300 多个
大小封建领地的“神圣罗马帝国”,这是一个仅保留统一外貌的封建割据国家,1806~1814年
• 对1871年宪法的评价: • • 正面:该部宪法作为德国第一部得到真正实施的、统一的资产阶级宪法, 对促进和巩固国家统一,发张生产力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负面:1871年宪法是混杂着封建残余,具有浓厚军国主义色彩的资产阶级 宪法。
第三阶段:魏玛宪法
德国统治集团发动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德国陷入了深重的政治经济危 机之中。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给德国人民以极大的鼓舞,在阶级矛盾空前 尖锐的情况下,1918年11月爆发了以工人士兵为主力军的革命,推翻了帝国 政府,但由于种种原因,无产阶级失败了,政权仍然落到资产阶级手中,革 命力量受到很大催残。1919年1月举行了立宪会议选举,2月会议在远离革命 中心柏林的魏玛城召开,经长期争论,于同年7月31日通过了宪法,正式名称 为《德意志联邦 宪法结构

张君劢、施米特与魏玛宪法

张君劢、施米特与魏玛宪法
下 二 人 的 宪 法 解 释 , 看 是 不 是 那 么 一 回事 。 看 “ 民 的 喝 彩 ”: 国 基 础 与 政 体 构 造 人 建
压根就 没有 注意 到 “ 法 大 家 ” 米 特 的 宪 法学 公 施 说 , 更 不消说 其大 名鼎鼎 的“ 治决 断论 ” , 就 政 自 然也 无从 领 会 立法者 “ 见 卓识 、 性超 迈 、 敢 胆 德 果
张君劢 、 施米特与魏玛宪法
王 本存
内容提要
张君劢 - 9施米特对魏玛 宪法几乎 同时进行 阐释 , 却没有直接面对对 方, 而是 隐秘的 交谈。他
们均认为魂玛 宪法最终依赖于人 的德性。 因此, 张君劢对施米特 的宪 法学说的忽略才是合理 的, 因为张君劢
是 在 理 性 的抉 择 , 不 是武 断 的 拒 绝 。 而 关 键 词 张 君 劢 施 米特 宪法 解 释 政 治 见 识 政 治德 性
据刘 小 枫教 授 言 , 君劢 先 生 在德 国读 书期 张 间 “ 不 在 焉 ” 整 天 忙 于 人 生 观 哲 学 的 学 习 , 脑 心 , 满
子是 为“ 华 共 和 国” 定 民 主 的 国民道 德 基础 , 中 奠
米特根本 就 没有 视域 融 合 , 么倒 是 可 以 比较一 那
清 楚 谁 在 制 定 宪 法 。 因此 , 君 劢 首 先 论 及 的 就 张
据 说 , 米 特 的 《 法 学 说 》 是 因 应 现 代 民 施 宪 既
丰政 治 问 题 而 另 立 的 “ 法 学 说 ” 更 是 “ 魏 玛 宪 宪 , 对
是 “ 国 建 国基 础 之 改造 ” 德 。这 与 《 法 学 说 》 先 宪 首 讨 论 “ 对 宪 法 概 念 ” 有 几 分 相 似 。 11 绝 颇 9 9年 的 德 意 志 已 经 不 再 是 17 8 1年 的 德 意 志 了 。 但 它 一

魏玛宪法名词解释考研

魏玛宪法名词解释考研

魏玛宪法名词解释考研1. 嘿,你知道魏玛宪法吗?那可是德国历史上超级重要的一部宪法呢!就好比是一座大厦的基石,奠定了德国当时的政治框架。

比如说,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像给每个人发了一本生活指南嘛!2. 魏玛宪法呀,可别小瞧它!它就像是一场革命后的新起点,引领着德国走向新的道路。

想想看,它对政府权力的划分,不就像给一个团队明确分工一样嘛!3. 哇塞,魏玛宪法真的很关键呢!它就如同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给德国指明了方向。

比如它确立的议会制度,不就是大家一起商量怎么把国家建设得更好嘛!4. 嘿呀,魏玛宪法可是考研的重要知识点呢!它简直就是历史长河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就好比一场精彩的比赛,魏玛宪法就是那个决定胜负的关键规则!5. 哎呀,魏玛宪法可是很有分量的哦!它就像一个精密的仪器,各个部分相互配合。

比如它对总统权力的规定,不就是在调整这个仪器的关键旋钮嘛!6. 魏玛宪法,你得好好了解一下呀!它像是一本厚厚的故事书,里面充满了各种情节。

像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不就是故事中最吸引人的部分嘛!7. 哇哦,魏玛宪法很值得研究呢!它好比是一艘大船的航行图,指引着国家的前进。

比如它对司法制度的构建,不就是在为公平正义铺设道路嘛!8. 嘿,可别小看了魏玛宪法哦!它就像一个强大的磁场,影响着德国的方方面面。

想想它规定的选举制度,不就是在挑选最合适的人来驾驶这艘大船嘛!9. 魏玛宪法呀,真的太重要啦!它如同一个宝藏,等待着我们去挖掘。

例如它对社会福利的涉及,不就是给人们带来福祉的宝藏嘛!10. 哎呀呀,魏玛宪法可是考研的重点呀!它就像一座高峰,等着我们去攀登。

而我们就是勇敢的攀登者,努力去征服它!我的观点结论:魏玛宪法在德国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于考研来说更是必须要掌握的关键知识点,深入理解它能让我们更好地把握历史和政治的发展脉络。

德国《魏玛宪法》评析

德国《魏玛宪法》评析

德国《魏玛宪法》评析德国《魏玛宪法》评析引言:德国《魏玛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它于1919年由魏玛国民议会通过并正式生效。

该宪法对德国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基本法律原则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魏玛宪法》的结构和内容的评析,探讨该宪法在德国历史中的地位和意义。

一、宪法的结构和基本原则:《魏玛宪法》共有181条,分为七个章节,涵盖了国家组织、权力机构、公民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它确立了民主制度,并规定了大选和选举制度。

宪法第一章规定了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自治州组成,并确立了各州和联邦领导的权力分配关系。

宪法还规定了总统、国会、内阁和宪法法院等国家机构的职责权力,确保了领导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

二、权力分配与平衡:《魏玛宪法》的重要特点是权力的分配和平衡。

宪法第44条规定了总统的职责和权力,并为总统赋予了比较广泛的行政权力。

宪法规定总统由选举产生,担任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总统有权任命内阁并解散国会。

然而,宪法对总统权力也有一定限制,例如第25条规定总统不能同时担任总理职务,以确保权力不过度集中。

宪法还规定了国会的组成和职责,确保了立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平衡。

三、公民权利和社会法制:《魏玛宪法》在公民权利和社会法制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规定。

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等。

宪法同时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禁止歧视。

宪法还强调了社会福利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宪法第15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组织工会,并规定了工人休假、劳动条件和工资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四、宪法的意义和影响:《魏玛宪法》在德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该宪法标志着德国实现了从君主制到民主制度的转变,确立了德国的共和国地位。

它为德国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并改变了德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和社会法制保障了德国公民的基本权益,为德国社会带来了法治和秩序。

宪法中规定的联邦制和领导机构的分立和制衡体系,为德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

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

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
《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
嘿,咱今天就来聊聊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

咱先从这宪法的那些重要部分讲起啊。

它规定了德国是个共和国,这可就跟以前不一样啦,这意味着权力不再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啦。

然后呢,公民有了一系列的权利,比如选举权啊,言论自由啊等等,听起来就很厉害吧。

就说选举权这事儿,你能想象吗,以前好多人根本就没机会参与决定国家大事,现在不一样了,大家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选出自己觉得能为大家办事的人。

这就好比你家要选个当家的,每个人都能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

还有关于政府的架构呀,什么总统、议会,分工明确,相互制约。

这就像是一个公司里有不同部门,大家各自负责一块,但又要相互配合,不然事情可就没法好好干下去。

再说说言论自由。

以前可能有人想说点啥还得担心被抓起来,现在可好了,可以畅所欲言啦。

就像有一次我在大街上看到有人在那大声讨论政治,要是在以前说不定就惹麻烦了,但在有了魏玛宪法保障后,这都不是事儿啦。

总之,魏玛宪法的这些主要内容就像给德国整个社会搭建起了一个新的框架,让一切变得更有序、更民主、更有活力。

它让德国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虽然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波折,但不可否认它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咱了解它,才能更好地理解德国的那段历史,也能从中学到不少东西呢。

简述宪法的发展史

简述宪法的发展史

简述宪法的发展史
宪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希腊城邦时期,一些城邦开始制定一些书面的宪法规定。

然而,正式的宪法发展始于近代。

以下是宪法发展史的主要里程碑:
1. 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民主原则为基础的宪法文件,它宣布美国独立,并确立了自由和人权的原则。

2.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这是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一部重要文件,强调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原则,并对公民自由、财产权和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 德国《魏玛宪法》(1919年):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制定的宪法,被视为世界上第一个民主宪法。

4.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年):这是联合国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人权文件,确立了普遍适用的人权原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公平审判的权利。

5. 欧洲《罗马条约》(1957年):这是欧洲共同体成立的基础文件,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开始。

6.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7. 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宪法》(1977年):这
是苏联的宪法,强调了苏维埃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原则。

总的来说,宪法的发展史是一个不断演进和适应变化的过程,各国在制定宪法时都会根据自身国情、政治体制和价值观进行调整和创新。

浅析《魏玛宪法》的制定背景

浅析《魏玛宪法》的制定背景

浅析《魏玛宪法》的制定背景《魏玛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处于重要地位,国内外学术界都十分重视《魏玛宪法》的研究,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笔者主要依据国内的文献资料,浅析《魏玛宪法》制定的背景。

《魏玛宪法》草案于1919年7月由国民议会对其进行表决,最终以262票对75票获得通过,同年8月11日公布,8月14日生效。

宪法正式命名为《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习惯上称为《魏玛宪法》。

其制定深受国内政治环境、德意志历史文化及国外宪政的影响,下面笔者将试着一一分析。

一、国内政治环境影响1918年“十一月革命”的结果是工人阶级推翻了君主统治,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务,并建立了巴伐利亚苏维埃共和政府。

但这个共和党大多是由一些激进的工人所组成,所带来的必将是俄国式的暴力革命。

在这刻不容缓的时刻,社会民主党党魁艾伯特当机立断决定成立临时政府,并对巴伐利亚苏维埃共和国进行镇压。

而这个临时政府,其中三人来自社会民主党,另三人来自独立社会民主党,虽然六人临时政府相安无事和睦相处了两个月,但其政见却彼此很不一样。

究竟是走立宪会议还是走苏维埃政权,新生的临时政府对于革命后的德国未来不知如何选择。

组成临时政府的政党之一社会民主党,是当时的最大政党,其次是民主党和中央党。

社会民主党的观点是专心致力于社会改革而不致力于革命,主张议会道路,反对布尔什维克道路。

但是因为社会民主党在国民议会中未超过半数,不能单独组织政府,只好与民主党和中央党联合组织政府,但这些党竭力维护的是旧德国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

临时政府的各党派由于政见的不同,并且彼此之间势力相当,大家互不相让。

在这种情势下,唯一的解决之道只有妥协。

正是在这个妥协的基础上,尽管新生的魏玛德国内部矛盾重重、外部压力巨大,但它总算还是以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之面貌出现了,而《魏玛宪法》的诞生也受制于制定时的国内政治状况,成为各政党妥协的产物。

二、德意志民族传统文化以及历史的影响《魏玛宪法》的宪政思想的来源与德意志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是紧密联系的。

法硕考试分析魏玛宪法

法硕考试分析魏玛宪法

法硕考试分析魏玛宪法1919年8月11日,《魏玛宪法》问世。

新宪法在颁布时的正式名称是“德意志国家宪法”(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

不久,著名学者恩斯特·特勒尔奇发现,在大多数法学家的笔下,“国家宪法”(Reichsverfassung)是最为常用的词汇。

直到1929年8月11日宪法颁布纪念仪式上,“魏玛”一词才最终同新宪法联系起来,出现了“魏玛国家宪法”(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和“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的表述。

自此,“魏玛宪法”才成为通行的历史概念。

魏玛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完善的民主宪法。

在共和国的短暂历史中,这种宪法概念的转换仅仅是众多社会政治语言系统变迁的现象之一。

它虽然最终达到了艾伯特建议国民会议迁址魏玛时的目标“建设一个新的德意志国家来同魏玛精神建立联系”,但这种意义建构的速度实在太慢,以至于耗费了10年的时间。

更为不幸的是,在《魏玛宪法》的理念接近尘埃落定之时,正值共和国面临倾覆灾难之际,在短短4年间所有的民主努力都化为乌有。

正因如此,对于《魏玛宪法》的历史评价一直存在着明显的负面取向。

在1919年7月31日的国民会议投票中,“魏玛联盟”政党的67名议员便用缺席或投弃权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同看法。

而在反对派的阵营中,《魏玛宪法》或被代表会体制的思想家们批判为“专制国家思想的产物”,或被斥责为一种“以不切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制度的理论为根据的‘幻想政策’”。

几年后,作为右翼法学家的卡尔·施密特则用更为学术化的方式指责《魏玛宪法》的落后性:“伯克、边沁、基佐和密尔在今天已经过时了……仅仅引用瑙曼、普罗伊斯和韦伯是不够的。

对于这些人来说,今天已经没有人还抱着他们的愿望,即仅凭议会就能保证培养出政治精英。

这些信念其实已经动摇,只要议会制把自己囿于辩论和公开性,它今天便只能作为理想主义的信念而存在。

魏玛宪法第48条

魏玛宪法第48条

魏玛宪法第48条: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法条魏玛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宪法,于1919年制定并在历经多次修订后于1949年废止。

魏玛宪法第48条被视为该宪法中最为重要的法条之一,其重要性在于其对于人民的权利保障和社会秩序维护方面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解读魏玛宪法第48条,从法律角度探讨其实质和影响。

魏玛宪法第48条表明:“所有德国人在法律面前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法条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它不仅具有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还强调了人民在其他权利方面的均等地位。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在德国国内任何地方,无论是身份、职业、性别、种族等因素,所有德国人都将受到公正对待,并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魏玛宪法第48条还规定:“公民在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职责稍逊于具体法律和法规的限制之下。

”这一表述意味着人民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受到具体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以确保人民的权利行使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因此,这一条款既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又对其权利行使做出了适度的限制,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值得一提的是,魏玛宪法第48条并不只是简单地强调了人民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它还进一步规定了违反这一法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这一法条规定:“任何违反审判、刑事、或行政当局给予公民权利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法规违背了魏玛宪法第48条所规定的人民平等原则,这些法律和法规就会被视为无效。

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的权利,并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魏玛宪法第48条的确立为当时的德国社会带来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它体现了民主、平等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并对当时德国社会的和谐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其他政治因素的干扰,魏玛宪法最终以失败告终。

然而,魏玛宪法第48条被广泛认为是现代宪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具有深远的影响。

总之,魏玛宪法第48条作为德国宪法中的重要法条,对于人民的权利保障和社会秩序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谈魏玛宪政文化及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浅谈魏玛宪政文化及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浅谈魏玛宪政文化及对近代中国的影响有着魏玛宪法之父之称的马克思韦伯认为,德国因该实行人民直选总统制,因为在德国只有直接选举出来的人才能代表人民的民意,而且,国家由人民专政就应该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总统。

其次,由于德国人民历来受君主制度的压迫,需要直选制度来确定民选官员,从而消灭帝制以来的专制统治。

再次,直接民选总统有利于让总统和议会抗衡,防止议会专断。

再其次,对于大多数德国民众而言,一个直选的总统相对容易受到社会各种势力的接受。

马克思韦伯还认为,在德国这块缺乏“有组织的民主”土地上,代议制民主明显不切实际。

标签:魏玛宪政;德国;民国立宪一、魏玛共和国及“魏玛宪法”1.魏玛共和国虽然德国没有中国及印度那样悠久的历史,但德国作为后起之秀,一直是世界上一颗耀眼的新星,而德国政治、经济、文化在世界范围内也都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

德国自19世纪后期统一以后,各种法律思潮的涌入也对德国本国法律文化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不得不说的是,虽然一战后所产生的魏玛共和国是在德国的历史上建立民主共和国的一次努力,但是,魏玛政府自一开始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为后来的魏玛政府失败奠定了基础。

此外可以毫不忌讳地说,魏玛共和国只是由覆灭帝国的残余势力相互妥协组建的国家,魏玛共和国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勇气去清除旧帝国的残余力量,魏玛政府推翻的只是君主制度的外壳,覆灭的帝国的保守势力和政治力量依旧统治着德国,也正因为这些保守势力的存在,他们构成了魏玛共和国被颠覆的不稳定因素。

2、《魏玛宪法》产生的背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后,出现了两部历史上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宪法,分别是《魏玛宪法》和《苏俄宪法》。

《魏玛宪法》非常注重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分割了世界宪法史,它的制定划分了近代宪法,促进了消极国家向积极国家之转变。

这部宪法与美国1787年颁布的《美国宪法》以及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都是时代的潮流与标志。

但是,由于人民完全没有准备好接受议会制共和的到来,这部宪法即使在制度上保证了政治民主,仍然在没有取得群众的支持,而后在纳粹的践踏下,《魏玛宪法》也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魏玛宪法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爱制兹宪法。

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第一章联邦及各邦第一条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

国权出自人民。

第二条联邦领土,由德意志各邦构成之。

其他地方,如其人民照自决原则愿归属者,得依联邦法律接受,使归入于联邦版图。

第三条联邦旗色为黑红金三色,商旗为黑白红三色,其上内角镶国旗。

第四条已公认之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德意志联邦法律,有裁制力。

第五条国权之关于联邦事务者,由联邦之机关,依照联邦宪法行使之。

关于各邦事务者,由各邦机关,依照联邦宪法行使之。

第六条下列各立法权为联邦所专有:一、外交。

二、殖民制度。

三、国籍,自由移住移民,引渡。

四、兵役法。

五、货币制度。

六、关税制度,并税及贸易区域之划一,以及货物流通之自由。

七、邮政、电报及电话制度。

第七条联邦对于下列各项,有立法权:一、民法。

二、刑法。

三、诉讼法及刑罚执行,及官署间之互助法。

四、护照制度及外事警察。

五、救贫制度及游民之救护。

六、出版、结社、集会制度。

七、人口政策,孕妇、婴儿、幼童及青年之保护。

八、公众卫生制度,兽医制度及对于植物之病害及摧残之保护。

九、劳工法,工人及佣工之保险与职业介绍。

十、全国职业代表机关之设立。

十一、军职人员及其家属之保护。

十二、公用征收法。

十三、天然宝藏,经济企业之社会化,及公共经济货物之生产、供给、分配、定价,与其按照集体主义之组织。

十四、商业,度量衡制度,发行纸币,及银行与交易所制度。

十五、饮食品,享乐品及日用必需品之交易。

十六、营业法及矿业法。

十七、保险制度。

十八、航海法,大海及沿海之渔业法。

十九、铁路,内河航业,陆上水上空中自动机交,及关于国防道路之建筑。

二十、戏院及电影制度。

第八条联邦除上述之立法权外,对于租税以及其他之全部或一部为充实国库而取得之收入,有立法权。

如联邦欲将以前归各邦受辖之赋税及其余收入归诸自用时,对于各邦之生存能力,应先予考虑。

第九条在有发布统一法规之必要限度内,联邦对于下列各项有立法权:一、公共福利之维护。

二、公共秩序及安宁之保护。

第十条联邦对于下列各事项,得以立法手续规定其章则:一、宗教团体之权利及义务。

二、学校制度,包括高等学校制度及学术图书馆制度。

三、各种公共团体之公务员法规。

四、土地法,土地分配,居住地及家园制度,土地所有权之限制,住宅制度及人口分配。

五、埋葬制度。

第十一条联邦对于各邦赋税之征收与征收之种类,如认为必要时,得以立法手续,以章则规定其性质及征收方法,使得保持重要之社会利益及免除下列弊病。

一、有害于联邦税源或联邦商业者。

二、两重赋税。

三、苛税,或使用公共交通孔道,及足以增加运输负担之不应有捐税。

四、各邦间或同邦各地间贸易之捐税,其足以使输入货较土制货物难销售者。

五、输出奖励金。

第十二条对于联邦有立法权之事,在联邦不行使其立法权时,各邦得保留之。

但对于联邦专有立法权之事,不在此例。

关于第七条第十三项各事,如各邦法律有损害联邦全体利益时,联邦有抗议权。

第十三条联邦法律得废止各邦法律。

各邦法律与联邦法律发生疑义或有冲突时,联邦或各邦之中央主管官署得依照联邦法律之详细规定,请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之。

第十四条联邦法律无其他特别规定时,由各邦官署执行之。

第十五条联邦政府对于联邦有立法权事项,行使监督权。

联邦法律,由各邦官署执行时,联邦政府得发布通令,联邦政府为监督各邦中央官署及其下级官署,执行联邦法律起见,有派遣委员于各邦中央官署之权,并在取得各邦中央官署同意时得派遣委员于各邦下级官署。

各邦政府对于执行联邦法律有缺点时,经联邦政府之请求,有除去此缺点之义务。

彼此意见不同时,不论联邦或各邦,除联邦法律已特效指定由其他法院判决外,得要求高等法院判决之。

第十六条在各邦内执行直接联邦任务之行政官吏,应以该邦人民充任之。

联邦行政上之官吏,雇员,工役,在可能范围内,并与此等人员之教员及职务上所需条件不相冲突时,应依照各人志愿,留在本籍服务。

第十七条各邦须有自由邦之宪法,其人民代表应以有德国国籍之人民,不分男女,依照比例选举之原则,用普遍、平等、直接、秘密选举方法选出之。

各邦政府应得人民代表之信任。

人民代表之选举章程得适用于地方团体选举。

但各邦法律得以居住本地方一年以上为条件,以限制选举权。

第十八条联邦区分各邦应顾虑各该地人民之意见,以求发展其最高经济及文化能力为目的。

在联邦内变更各邦领土及组织新邦,应依照联邦法律修正宪法之手续行之。

如直接有关系之各邦均同意时,得依照极简单之联邦法律行之。

如有关系之一邦,对于各邦领土变更或组织新邦不同意时,得由民意之要求,或因对于联邦有极大利益,仍得依照极简单之法律行之。

民事以投票方法征求。

如行将划分区域之居民,其有联邦国会选举权者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时,联邦政府应即下令举行人民投票。

对于领土变更或组织新邦之决议,应有五分之三之投票并代表有选举权者之过半数之赞同,始得决定之。

其仅关于普鲁士行政区之一部分巴威亚邦之一部分或其他各邦相当行政区之一部分之划分,亦须征求各该区全部人民意见。

划分之区域若与全区域不相关联者,得依照特别联邦法律,根据划分区域居民之意见行之。

人民表决之后,联邦政府应提出各该法律案于联邦国会解决。

领土之合并或分裂,对于财产分割有争执时,得由当事者一方之动议请求德意志联邦高等法院裁判之。

第十九条在任何一邦内,有宪法上之争议而该邦无该管辖法院足以解决此争议者,又各邦间或联邦与某一邦问争议时,除关于非私法问题外,得由当事者一方请求联邦高等法院判决之,但以不归其他联邦法院管辖者为限,高等法院之判决,由联邦大总统以命令执行之。

第二章联邦国会第二十条联邦国会,以代表德国人民之议员组成之。

第二十一条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惟服从其良心所主张,并不受其他请托之约束。

第二十二条议员由年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女,依照比例代表选举制,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法选出之。

选举日须为星期日或公共休息日。

其详细办法另以选举法定之。

第二十三条联邦国会以四年为任期。

每届任期满后,其新选举最迟应限于满期后之第六十日举行。

联邦国会第一次集会,最迟应限于选举后之第三十日行之。

第二十四条联邦国会于每年11月之第一星期三日,自行集会于联邦政府所在地,惟联邦大总统或联邦国会议员三分之一有所要求时,联邦国会议长应将联邦国会提前召集开会。

联邦国会决定其闭会及重行开会日期。

第二十五条联邦大总统得解散联邦国会,但出于同一之原因,仅得解散国会一次。

新选举最迟应限于联邦国会被解散后之第六十日行之。

第二十六条联邦国会自选议长副议长及秘书长,并自定议事细则。

第二十七条在休会或闭会时,由本次会期之议长及副议长继续执行其一切职务。

第二十八条国会之议场权及警察权,由议长行使之。

国会之内部行政,属于议长。

议长并掌管国会内依照预算之一切收支,并在其行政上之一切法律行为及诉讼事件代表联邦。

第二十九条联邦国会之议事,须公开之。

惟有议员五十人以上之动议并得三分之二之多数赞成时,可改为秘密会议。

第三十条凡联邦国会,各邦议会及其议会内之委员会,于公开议事中之言论、记录及正确报告,不发生责任问题。

第三十一条联邦国会内设置选举审查所。

议员资格之存在或丧失,由该法庭判决之。

选举审查所以联邦国会本届议员及由联邦大总统案据联邦行政法院院长呈请任命之。

联邦行政法院推事共同组织之。

选举审查所依照公开口头辩论原则,以联邦国会议员三人及法官人员两人宣告判决。

选举审查所,除口头辩论外,其诉讼程序,由联邦大总统所任命之联邦委员一人主持之。

此外一切程序,由选举审查所规定之。

第三十二条联邦国会之表决,除宪法规定其他投票比例外,应以过半数行之。

但联邦国会内所行之选举,得依照议事细则为例外之规定。

决议能力,由议事细则规定之。

第三十三条联邦国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联邦行政院长及各部部长出席。

联邦行政院长,各部部长及其所委托之人员,均得出席于联邦国会及其委员会之会议,各邦亦得派遣全权代表出席此会议,以陈述各该邦政府对于某议案意见。

各邦政府代表得于会议时请求发言。

联邦政府代表并得于议事日程以外之事要求发言,联邦及各邦政府代表应服从主席之秩序权。

第三十四条联邦国会有设置审查委员会之权。

有国会议员五分之一的动议时,有设置审查委员会之义务。

审查委员会及提议设置此委员会者所认为必要之证据,审查委员会应公开搜集之。

如审查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赞同时,得将公开辩论停止公开。

至于该委员会之审理程序及委员人数,由议事细则规定之。

法院及行政官署,对于此委员会所请求搜查之证据,有遵照办理之义务。

如委员会调档案,应即送交。

关于此委员会及受此委员会请求之官署,于其搜查证据时,得依照刑事诉诸法各规定得适用之。

但不得侵害书信、邮政、电报及电话之秘密。

第三十五条联邦国会设置常任外交委员会。

此委员会虽在国会闭会期间,或在国会任期届满,或国会被解散以至新国会集会之期间,仍照常执行职务。

此委员会之会议并不公开,但有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之多数决议时,准其公开。

联邦国会为保持人民代表机关对于联邦政府之权利起见,得在国会闭会期间及国会任满期间设置常任委员会。

此委员会有审查委员会所有之权。

第三十六条联邦国会及各邦议会议员,无论何时,不得因其投票或因行使其议员职权而发表之言论,受司法上或纪律上之惩处,并不得于议会以外使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邦国会及各邦议会议员,在开会期间,非得其所属之国会或议会之许可,不得以犯法行为而受审问或被逮捕。

惟现行犯当场拘捕或于犯事之翌日被捕者,不在此限。

足以限制人身自由,至使议员不能行使其职权者,须得各该议员所属之议会之许可,始得为之。

对于联邦国会或各邦议会议员之一切刑事诉讼或拘留及其余一切足以限制个人自由之拘束,如得其所属议会之要求时,应完全予以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联邦国会及各邦议会议员以议员资格受人委托,或因执行议员职务而以事委托他人时,对于该人及该事,有拒绝作证之权。

关于没收书证,法律上允许某人有拒绝作证之权者,议员亦如之。

凡欲在联邦国会或各邦议会,无论任何搜索或没收,非得议长之许可,不得行之。

第三十九条一切官吏及国防军人(或译作防御力所属员),因欲被选为议员时,为准务选举所需时期之假期,应照给之。

第四十条凡联邦国会议员,在德意志国所有铁路,有免费乘车之权,及依照联邦法律标准,领受损害赔偿,并得支领岁费。

岁费由联邦法律定之。

第三章联邦大总统及联邦政府第四十一条联邦大总统,由全体德意志人民选举之。

凡年满三十五岁以上之德意志人,皆有当选权。

其细则,另以联邦法律定之。

第四十二条联邦大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作下列之宣誓。

余誓竭余力,谋人民之幸福,增进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宪章大典,依照良心,尽忠义务,并用正义以临万民,谨誓。

宣誓时,得附加宗教宣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