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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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诉 1、概念 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 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 2、条件 (1)原告明确表示撤销起诉或由于其消极的诉讼不作 为推定其撤销起诉; (2)法院的审查同意。 3、种类 (1)原告申请撤诉; (2)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 意,原告同意撤诉; (3)视为申请撤诉。
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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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1.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 管辖; 2.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 系的规定。 3.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1)直接起诉: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个月内。 (2)经复议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 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期满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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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开庭审理是诉讼的一个 核心环节。行政案件的 结案方式虽有多种,但 从实际来看,绝大部分 经过了开庭审理的程序。 没有什么比开庭审理中 的明显不公对司法公正 的伤害更强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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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前的准备
1. 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副本,并告知被告在法定期限 内提出答辩; 2.审判组织 由行政庭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审判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 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 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实践中,绝大多数是三人。 3. 审查诉讼材料 4. 调查收集证据 5. 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6. 确定开庭的地点、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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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 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 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 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 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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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撤诉情形的有:
(1)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 处理。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 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 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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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行政案件原则上公开审理,除非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6个月)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1.预备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评议阶段 5.宣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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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 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 予以立案;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作 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 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决定立案;登记立案制。 2. 裁定不予立案; 3. 告知原告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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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念
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 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依据现有规定,再审的提起有三种渠道:当 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主动再审。这 三种渠道相互联系又有不同,错综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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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 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 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外,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 决、裁定,都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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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 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均有权提起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 2、提起上诉应当采用书面上诉状。上诉既可通过 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 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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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审期间特殊情况的处理
1. 追加当事人。二审期间不应追加新的当事人。原审判 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 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 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可以变更其上诉请 求,但不应增加或者变更其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当 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 补充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 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 接纳。 4. 撤回上诉。 在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或者裁定前,上诉 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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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 活动,采取不告不理原 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 动开始行政诉讼,而必 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提出诉讼。 起诉是行政诉讼程序 开始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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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 权给予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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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二)再审审判程序 1.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 3.原审是二审、上级法院提审、由上级法院指令再 审的,均依二审程序进行。原审法院审理再审行政 案件,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人员不应参 加新的合议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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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
(1)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超过2年。
(2)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一般5年;不动产20年。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履职期限届满;立即;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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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席判决 1、概念:缺席判决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 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 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2、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是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 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二是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若原 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的效力同于对席判决的效力,原告、被告、第 三人均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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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审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
1、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 诉案件。 2、开庭审理。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 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等情形。(原则,3个月)
(二)审查对象
全面审查原则:(1)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 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审查;(2)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 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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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法院提起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 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 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 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 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 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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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 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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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予执行
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 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 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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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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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 单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适用于事 实清楚、权利义务管辖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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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诉讼、撤诉、缺席判决与先予执行
(一)共同诉讼 1、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 2、意义 (1)简化诉讼程序; (2))避免法院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不同的或互相抵触的 裁判。 3、条件 (1)主体条件: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一方或 各方为二人以上。 (2)客体条件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的具体行政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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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当事人提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应当再审的情形: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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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诉 1、概念 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 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 2、条件 (1)原告明确表示撤销起诉或由于其消极的诉讼不作 为推定其撤销起诉; (2)法院的审查同意。 3、种类 (1)原告申请撤诉; (2)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 意,原告同意撤诉; (3)视为申请撤诉。
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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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1.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 管辖; 2.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 系的规定。 3.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1)直接起诉: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个月内。 (2)经复议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 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期满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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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开庭审理是诉讼的一个 核心环节。行政案件的 结案方式虽有多种,但 从实际来看,绝大部分 经过了开庭审理的程序。 没有什么比开庭审理中 的明显不公对司法公正 的伤害更强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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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前的准备
1. 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副本,并告知被告在法定期限 内提出答辩; 2.审判组织 由行政庭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审判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 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 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实践中,绝大多数是三人。 3. 审查诉讼材料 4. 调查收集证据 5. 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6. 确定开庭的地点、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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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 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 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 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 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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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撤诉情形的有:
(1)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 处理。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 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 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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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行政案件原则上公开审理,除非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6个月)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1.预备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评议阶段 5.宣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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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 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 予以立案;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作 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 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决定立案;登记立案制。 2. 裁定不予立案; 3. 告知原告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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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念
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 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依据现有规定,再审的提起有三种渠道:当 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主动再审。这 三种渠道相互联系又有不同,错综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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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 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 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外,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 决、裁定,都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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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 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均有权提起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 2、提起上诉应当采用书面上诉状。上诉既可通过 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 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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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审期间特殊情况的处理
1. 追加当事人。二审期间不应追加新的当事人。原审判 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 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 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可以变更其上诉请 求,但不应增加或者变更其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当 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 补充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 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 接纳。 4. 撤回上诉。 在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或者裁定前,上诉 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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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 活动,采取不告不理原 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 动开始行政诉讼,而必 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提出诉讼。 起诉是行政诉讼程序 开始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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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 权给予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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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二)再审审判程序 1.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 3.原审是二审、上级法院提审、由上级法院指令再 审的,均依二审程序进行。原审法院审理再审行政 案件,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人员不应参 加新的合议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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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
(1)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超过2年。
(2)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一般5年;不动产20年。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履职期限届满;立即;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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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席判决 1、概念:缺席判决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 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 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2、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是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 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二是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若原 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的效力同于对席判决的效力,原告、被告、第 三人均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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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审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
1、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 诉案件。 2、开庭审理。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 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等情形。(原则,3个月)
(二)审查对象
全面审查原则:(1)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 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审查;(2)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 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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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法院提起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 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 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 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 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 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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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 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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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予执行
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 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 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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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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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 单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适用于事 实清楚、权利义务管辖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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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诉讼、撤诉、缺席判决与先予执行
(一)共同诉讼 1、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 2、意义 (1)简化诉讼程序; (2))避免法院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不同的或互相抵触的 裁判。 3、条件 (1)主体条件: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一方或 各方为二人以上。 (2)客体条件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的具体行政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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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当事人提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应当再审的情形: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