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问题(DOC)
“恶意欠薪罪”
刍议“恶意欠薪罪”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曾经酿成”集体跳楼”和群众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次刑法修改,将其作为新罪名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恶意欠薪罪主体的思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问题在于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否限于与劳动者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者。
若不限于的情况下共犯成立问题。
劳动法律关系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劳资派遣关系,工程承包、分包关系等。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有直接劳动合同的用工者欠薪,此时,第三方是不是这里的犯罪主体,笔者以为应该包括在内。
目的是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弱势一方的权益。
以劳资派遣关系为例,若劳务派遣方恶意欠薪,自然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劳务派遣方因实际用工方未给付相关款项而欠薪,而实际用工方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因有两个,一是,实际用工方与劳动者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其二,实际用工方拖欠相关款项势必影响到劳务派遣方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在第二种情况下,可能涉及共犯的范围问题。
直接用工方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而劳务派遣方的行为不符合,则直接用工方为间接正犯,劳务派遣方无犯罪意思,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两者的行为均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下,理论上两者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
二、关于恶意欠薪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化1、劳动报酬的认定。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报酬的确定并不明晰。
2009年修订的劳动法共五条提到了劳动报酬,其中两条将保险、福利待遇规定在劳动报酬之外,其他三条笼统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对于福利性待遇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是不是劳动报酬呢?笔者认为,应当出台相关解释细化劳动报酬的范围。
可将劳动报酬界定为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工资,薪水及其他应得报酬,具体包括工资、各种津贴、奖金、加班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因未缴纳保险而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因工伤事故赔偿而应支付的赔偿金等。
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
笔者 认 为是 经济 利益 的 巨大 驱使 力 , 一些 地方 是 例 , 和 国际接 轨 ; 应 四是 , 问题 引起 的 民愤 很大 , 此 不启 动刑 法不 厉 吗 ?都 不是 ,
和 发 足 以平 民愤 。 但是 对于 是否 应该 增 设新罪 , 用刑 罚来 惩 罚严重 政府 的不 作为 和监 管不 力造 成 的 , 刑法 无 关 , 动刑 罚只 是最 动
工钱 , 迅速 引起 了社会 各界 的关注 ; 政府 有关部 门发 出文件 , 各地 用 的非 刑 罚手段 还没 有 穷尽 , 民法 、 在 劳动法 等 很多 领域 都还 有
劳 动监 察机 构倾 巢而 出, 设 的举报 电话 热得 “ 手 : 闻记者 继 续进 行法律 完 善 的可 能。 开 烫” 新
罚权 发动 的合 理性 根 据是 什么 ? 其二 , 罚是 否是 最有 效 的社 会 属 的安抚 作用 。 刑 但是 按照 受 害者 的意 愿用 刑法 把该 关 的关 了 , 该
控 制手 段 , 它能 从根源 上解 决 问题 吗 ?在其 他手段 能遏 制和解 决 罚的 罚了就 真能解 决欠 薪 的问题 吗 ?其 实 , 欠薪 工人 追讨 欠薪 就
欠 薪 能否 纳入 刑法 规制 范 围。
第三, 民法 、 劳动法 对 被欠 薪者 保护 不 力情 况 的 出现 并不 是 缺 少 了刑 法 的最后 一道 保 护而 是 民法和 劳动 法本 身对 此 规定 的
首先 , 恶意欠 薪 的社会 危害性 有 多大 ?这 是我 们思考 刑 罚权 过 于抽 象 , 乏可 操 作性 , 乏 对劳 动者 的倾 向性 的保护 。比如 缺 缺
问题 的情 况下 , 否有 必要 动用 刑罚这 一社会 控 制的最 后手段 ? 是 的动机 来看 , 更多 的是为 了弥 补 自己的 损失 而不是 为 了使恶 意欠
拖欠工资法律规定
拖欠工资法律规定
拖欠工资是指雇主未按合同约定或者依法规定的期限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中国,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办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如果雇主未按时支付或者不全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拖欠工资受到监督检查机关的立案调查,监督检查机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
如情况严重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暂支费用。
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权对劳动者请求支付暂支费用的,一律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雇主及其负责人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而言,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拖欠工资的违法性,对雇主拖欠工资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和保护权益的措施。
劳动者可以通
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投诉,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恶意欠薪罪”
二、 恶意 欠薪 的行为应 当入刑
1对 于恶意 欠薪的行 为, . 目前 已有 相关的法条 进行规制 。 劳 重, 《 数额不 巨大 , 没有 严重危害 到社会 , 民法足 以保护被侵 害的法
动 合 同法》 第三十 条第二 款规定 : 人单 位拖 欠或者未足 额支付 益 , 用 但是一旦超 出这个 界限 , 民法无法进行调 整, 只能 由刑 法进行
有造成 受 害者 重伤 . 亡, 由刑 法进行 规制 。 死 才 关键 词 恶 意欠 薪 法益 刑法调 整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9(0 00.2-2 10.522 1)6020 性, 先行 的 民法 、 行政法 已经不足 以调整该行为 , 究当事人 的刑 追 中图 分类号 : 90 D 2. 4
赋予 劳动者 快捷进 入司法 救济程 序 的途 径 。《 劳动合 同法》 第八 下 的有期徒 刑 。该条 文体现 了刑 法的独立 性 。刑法兼 具两种属
十五 条规定 : 人单 位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用 由劳动行 政部 门责令 性 , 那么 刑法 的调整 的范 围也包括两 种 : 一类是 只有刑 法进行规
的行 为应 当由民法 、 行政 法进行规 制 , 不属 于刑 法调整 的范畴 。本文认 为 , 否应 当入 刑 , 当具体 问题 具体分析 , 是 应 首先要
分 清, 哪些 法益是 由民 法予以保护 , 哪些 法益应 当由刑 法保护 , 民法和刑 法有 各 自的职 能和任 务 , 对于 恶意欠薪 的行 为, 只
第 二种观 点认为 , 法是维护 正义的最后 一道底线 , 恶意欠薪 、 保 护 。第 二种 ,刑法 从属 性” 即认为 刑法具 有补充 的、 次的、 刑 而 “ , 二
克扣 工资等行 为 已经被 经济法和 民法等规 范所 调整 , 论上运用 制裁 的性质 , 理 只有 当其他 的法律 制裁不足 以保护法 益时 , 才适用
最新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全文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全文遭遇恶意欠薪是每一位劳动者都不愿意碰到的事情,但在我国恶意欠薪行为仍然比比皆是。
恶意欠薪入罪也成为了大家热议的焦点,不过现在我国已经将恶意欠薪罪更改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对具体的犯罪行为、量刑处罚等内容是没有做出变更的。
下面赢了网小编带来相关司法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我国法律对欠薪行为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法律对欠薪行为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欠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我国劳动法虽然对其有相关规定,但实际操作性不强,刑法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也显然存在治标不治的缺陷,2013年1月23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虽明确了恶意欠薪罪的相关适用标准,但仍不能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只有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制欠薪行为的相关制度,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才能有效解决欠薪问题,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字:欠薪现状原因劳动法刑法司法解释对策一、我国目前欠薪现状及原因欠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及时足额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①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件经常发生,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涉及人员也越来越多,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的统计数据,2004年至2005年在其监察的4600多家企业中,有409家欠薪企业,涉及员工28万多人。
②欠薪问题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经酿成了严重的社会事件,影响比较大的如大理南国城欠千万工程款,引发50多位农民工讨薪,引来人们的广泛关注。
欠薪现象的发生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主要原因如下:第一,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供过于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失衡,许多企业克扣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缺失,许多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在追逐利益中逐渐丧失;第三,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支持,经营风险比较大,经济不景气时易导致经营困难和破产;第四,政府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商、建设、税务等部门未能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第五,劳动者的法律知识贫乏、维权意识不足;③第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对欠薪行为的规制在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存在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对欠薪行为的规制(一)劳动法对欠薪行为的规制与不足1、相关法律对欠薪行为的规制《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它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后,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在处理该罪行时,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本文将就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能力支付问题展开讨论。
一、劳动报酬的基本概念与价值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应得的经济待遇,它体现了劳动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并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予以肯定和回报。
劳动报酬既是经济利益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表现。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具备用人单位身份:被告必须是一个法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自然人。
2.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关系。
3.有能力支付:被告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或财务能力,即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故意拒绝支付:被告明知有支付义务却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
五、判断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和依据认定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要根据其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1.用人单位经济状况的证据(1)财务会计报表:用人单位的财务报表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其经济状况。
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表格可以揭示用人单位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及净利润等情况。
(2)银行流水账户:银行流水账户是用人单位经济活动的直接证据,可以清晰地展示其收入、支出和资金流动情况。
(3)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用人单位是否按时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也能反映其财务状况。
2.用人单位财务能力的评估(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等。
通过评估用人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情况可以对其财务能力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恶意欠薪”入罪化对解决劳资纠纷的实用性探讨
当 事 人 因妨 碍 行 为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等 。 只 有 建 立 完 备 的 取 证 制度 , 可 杜绝或 减少证明妨碍 行为 的发生 。 方
( ) 充对证 明妨 碍行 为实 行 私法 制 裁 的 种类 。将 证 2扩
法 制裁付之 阙如 。
大 或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行 为 。 2 1 ” 0 1年 2月 2 日 , 十 一 届 5 第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修 ( ) , 四 十 一 刑 八 》第 条 规 定 将 “ 意 欠 薪 ” 式 列 罪 : 以 转 移 财 产 、 匿 等 方 法 恶 正 “ 逃 逃避支付 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或 者有 能力支 付 而不 支付 劳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额 较 大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支 付 仍 不 支 数 经 付 的 , 3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处 并 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 , 3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处 并
为 发 生 的 最 为 有 效 措 施 , 证 明 妨 碍 行 为 范 围 的 大 小 则 直 [ ]江伟 , 荣 军.民 事 诉 讼 程 序 保 障 的 制 度 基 础 [ ] 国 法 学 , 而 3 刘 J .中 接 关 系 到 对 当 事 人 权 利 保 护 的 强 弱 。实 践 证 明 , 证 明 妨 对 l 9 ( ) 9 7. 3 . 碍 行 为 仅 予 以 公 法 制 裁 , 杜 绝 证 明 妨 碍 行 为 发 生 的 效 果 对
不 符 合 刑 法 的谦 抑 原 则 , 当今 轻 刑 主 义 的 刑 事 政 策 背 道 与 而 驰 。其 次 , 法 条没 有 把 政 府 列 为 违 法 的 主 体 之 一 , 没 该 也 有 把 拖 欠 的 其 他 标 的物 规 定 为 违 法 , 符 合 法 律 的 平 等 性 。 不 这些 因素 , 得 这一法条的合理性受 到怀疑 。 使 ( ) 薪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定 程 度 的 产 物 , 意 欠 薪 行 为 3欠 恶 2 2 经 济 背 景 . 不 恶 意 欠 薪 使 劳 资 关 系 日益 紧 张 , 响 了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人 罪 不 能 纠 正 经 济 体 制 上 的 不 足 , 能 彻 底 消 除 这 一 社 会 影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的 完 善 。 恶 意 欠 薪 的 行 为 会 影 响 市 场 正 常 的 现 象 。从 市 场 主 体 的 角 度 来 讲 , 通 的 拖 欠 薪 金 是 一 种 不 普 经济合 作 , 使社会 和企业 的公 信 力大 大降 低 , 导致现 代商业 诚 信 的 现象 , 有 在 双 方 签 订 法 律 合 同 以 后 , 构 成 违 法 犯 只 才 信 用 机 制 的 缺 失 , 接 增 加 了 经 济 发 展 的 社 会 成 本 和 经 济 罪 。对 于 当 前 阶 段 普 遍 不 成 熟 的 市 场 经 济 及 其 主 体 而 言 , 直 成 本 。 如 果 任 其 发 展 , 然 会 影 响 到 我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 除 仅 仅 用 法 律 手 段 , 不 足 以彻 底 解 决 这 一 问题 。 必 还 此 之 外 . 意欠 薪行 为 严 重 侵 犯 了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人 单 恶 用 ( ) 意 欠 薪 入 罪 化 降 低 解 决 问 题 的 效 率 。在 实 践 中 , 4恶 位 拖 欠 工 资 的 行 为 在 性 质 上 不 仅 仅 是 一 种 违 约 行 为 , 重 欠 薪 问题 一 旦 进 入 法 律 诉 讼 程 序 , 有 可 能 会 由 于 其 他 因 更 将 要 的 是 一 种 侵 犯 人 身 权 的 不 法 行 为 , 有 的违 法 性 具 素 的影 响 而 被 人 为地 延 长 解 决 进 程 。 复 杂 的 恶 意 欠 薪 案 件 2 3 社 会 背 景 . 需要经 过政府责令 、 民事 或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 能 进 入 到 刑 事 才 恶 意 欠 薪 劣 化 社 会 整 体 道 德 水 平 , 害 了 社 会 整 体 秩 诉 讼 程 序 之 中 。并 不 是 只 要 被 欠 薪 者 向 有 关 司 法 机 关 报 侵 序 。 目前 我 国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仍 不 完 善 , 动 报 酬 几 乎 是 案 , 事 诉 讼 程 序 就 会 被 启 动 。 劳 刑 劳动者维持生计 的唯 一保 障 。因 此 , 恶意 欠 薪定 性为 一 4 对“ 将 恶意 欠薪” 入罪化 解决 劳资 纠纷不 足 的统筹 种 变 相 剥 夺 劳 动 者 生 存 权 的 行 为 并 不 为 过 , 旦 劳 动 者 生 一 总 体 而 言 ,恶 意 欠 薪 ” 罪 化 对 解 决 劳 资 关 系 纠 纷 是 “ 人 存 权 得 不 到 保 障 时 , 易 滋 演 出 违 法 乃 至 恶 性 刑 事 案 件 。 有 作 用 的 ,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 足 ” 该 法 条 在 制 定 极 它 不 是 轰 动 全 国的 王 斌 余 案 便 是 公 众 所 熟 知 的 一 例 恶 意 欠 薪 行 过 程 中 的 操 作 失 误 或 者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一 些 固有 矛 盾 无 法 用 为 不 仅 严 重 侵 害 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且 容 易 激 化 社 会 法 律 措 施 解 决 , 不 是 该 法 条 自 身 的 “ 陷 ” 更 不 能 当 作 否 而 并 缺 , 矛 盾 , 胁 社 会 整 体 秩 序 , 有 刑 法 当罚 性 。 威 具 定 它 存 在 的 理 由 。通 过 对 其 做 出 一 些 合 理 调 整 , 以 发 挥 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恶意欠薪行为仅仅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而处理欠薪的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用工单位的恶意拖欠,造成劳动者无法追索其应得的工资,久拖不决造成有些人员做出过激的行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至此,恶意欠薪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但并不是所有的欠薪行为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必须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如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因此,对于一般欠薪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文主要从无罪案例中整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裁判要旨,提炼相应的无罪辩点,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思路和方向,不足之处,望请指正。
无罪案例一:1.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大刑初字第1129号3.裁判要旨:证人证言存在疑点,重要书证缺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1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证人证言存在疑点,重要书证缺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范×1关于其无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二:1.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案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吉01刑终327号3.裁判要旨:行为人对款项没有实际支配权,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4.裁判理由:……即使雷某某实际超额支付了工程款,但根据雷某某、工人的证言及孙某某的供述均证实雷某某直接给工人开工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某某对工程款有实际支配权,公诉机关亦无法提供证实孙某某有足额财产足以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孙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
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私力救 济不 足的前提 下 , 要
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博弈更具公平 性 , 公法 的介入就 显得非常必要。 由于行政法律救济存在着处 罚力度有 限 、 程
刑法谦抑 主义并非仅指在是否适用 刑法上要 采慎重态度 , 其
意 义也包含 刑法 规制 的量 和程 度上 的谨慎 。为了预防 、 控制 恶 意欠 薪行 为的发生 , 刑法在保持最为严厉 的威慑力 的前提
的前提下 , 政机 关 必须 对恶 意欠 薪 行 为作 出强 有力 的 反 行 应, 由此就必须突破 现行 法律 对此类 现象进 行调 整 的限制 。 为了既解决现行法 律对 恶意欠薪行为规制的“ 疲软” 问题 , 又
、
刑 法规 制恶 意欠 薪行 为 的必要 性
1现有立 法对 欠薪 行为 规制 的疲软 及对行 政权 能 的约 .
束需 要使 刑法介入 规制 恶意欠 薪行 为成 为必然 。依 法行 政
是行 政权 运作的基本原则 , 它要求行 政机关对恶 意欠薪行 为
理 。 刑法 给予用人单位 或 自然人 的本体 性惩罚 及连 带性 ” 功能剥夺 将 使 责任 人 的生 产经 营 能 力 面 临尽 数 丧失 的危
王 玉 杰
摘
要: 恶意拖欠工资是对 劳动者合 法权 益的侵犯 , 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 的 因素之 一。《 刑法修 正案( ) 关于恶 八 》
意欠薪罪犯罪主体 的规定存在缺陷 , 需要通过 立法或 司法解释对各种 事实用 工关系 中的用工 者及其他 责任 人的刑
事 责任进行 明确规定。未 来刑事立法应 当进一步 明确 恶意欠薪 罪的构成 要件 ; 刑事 责任 的担 当上 , 在 要重视 刑罚 体 系及 刑罚免除、 运作制度 的革新 ; 要深度关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意欠 薪犯罪发 生机理 的多样性 , 重视 多种调 整手段 的协 同运作 ,
浅议刑法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
浅议刑法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摘要]长久以来,很多学者认为欠薪本质是民事纠纷,不应作为犯罪来处理,否则就是刑法的“触须”延伸过长,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且如此立法也缺乏可执行性。
一批民法专家建议从民事立法的角度,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的“债权”的保护,也有法学家强调应加强劳动部门的行政作为。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老大难”问题,保护社会最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刑法的强力介入。
[关键词]恶意欠薪;必要性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肯定的是,“恶意欠薪”列罪,是顺应民意的大好事。
乐观地推断,该刑罚若能切实实施,定会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减少已经蔓延多年的欠薪现象。
下面,笔者就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调节,行政民事法律方面存在缺陷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以前主要由行政民事方面的法律调节。
如《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预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浅析恶意欠薪罪的适用与困境
中图分类号 : 94 D 2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 2 8 2 1 )4— 0 8— 4 17 5 4 (0 2 0 0 6 0
劳 动关 系作 为最 基 本 的社 会 关 系 , 其状 况 是 社 会是 否 和谐 的晴雨 表 。我 国在构建 和谐 社会 的 过程 中 , 和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劳动 者 的合 法权 益 是 党 否得 到 有 效 的保 护 。2 1 0 1年 2月 2 日出 台 的 5
,
恶意欠 薪行 为容 易激化 社会 矛盾 , 胁社 会 秩 威
性 。“ 恶意” 是一种价值要 素, 可能出现完全不同 的评 价 。 另 外 , 欠 他人 工 资 薪酬 , 拖 只是 一 种不
序。从表面上看 , 恶意欠薪行为的侵 害的法益仅 是劳 动者 的财 产 权 , 进 一 步 分 析 , 们 不 难 看 但 我
第2 2卷第 4期
Vo . 2 No 4 12 .
四川文理 学院 学报
Sc u n Un v riy o t n ce c o r a ih a ie st fArsa d S in eJ u n l
21 0 2年 7 月
J 12 1 u.0 2
浅 析 恶 意 欠 薪 罪 的适 用 与 困境
的关注 。
一
就成立犯罪。另一 种观点认为增 加该罪确有 必 要 。3理 由包 括 : 一 ) 类 行 为 具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 ( 这
危 害性 , 重 侵犯 劳动者 的合 法权 益 , 严 常常 导致 群 体 事件 的发 生 , 会 影 响极 坏 。 ( ) 社 二 该行 为是 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为社会付出的经济回馈,一直是维护社会和谐、公平的基石。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企业或个人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劣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事实、支付劳动报酬的约定、以及行为人存在主观上拒绝支付的故意。
其中,拒不支付的客观行为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三、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一)关于客观行为表现的问题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二是部分支付是否属于“拒不支付”的行为表现;三是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拒不支付”行为,如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
针对这些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部分支付或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拒不支付”。
(二)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在证明标准方面,如何认定“劳动者付出劳动”和“拖欠事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有观点认为,需要严格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付出劳动和拖欠事实的存在;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只要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即可推定其主张成立。
此外,对于证明“主观上拒绝支付的故意”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四、争议问题解决建议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明确“拒不支付”的客观行为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拖欠时间、拖欠金额、拖欠次数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拒不支付”。
同时,对于部分支付和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其次,应建立科学的证明标准。
浅议恶意欠薪罪
浅议恶意欠薪罪作者:张娜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新增设的“恶意欠薪罪”就引起了学术界的热议。
本文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别从恶意欠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实际意义这三个方面来论证其正当性、合理性。
【关键词】社会问题;恶意欠薪;刑法规制;谦抑性一、前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的劳动力涌入了城市,也就形成当今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
农民工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建筑业、低端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体系对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规定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随之而来的引发了大量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①近几年,相继出现了杭州讨薪女工被辱事件、宁夏民工王斌余讨薪被殴后激愤杀人事件、大运会期间深圳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事件、深圳农民工“裸体讨薪”事件等事件,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恶意欠薪罪。
二、恶意欠薪罪的法理分析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正式将恶意欠薪罪写入了我国刑法,但是在学术界,诸多学者对恶意欠薪是否应该入罪却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反对将恶意欠薪入罪的理由概括起来有:其一,恶意欠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还不至于需要发动刑罚权来规制;其二,发动刑罚——这种社会控制的最后手段并不能有效控制恶意欠薪的发生;其三,民法、劳动法对被欠薪者保护不力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缺少了刑法的最后一道保护而是民法和劳动法本身对此规定的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对劳动者的倾向性的保护。
②笔者认为,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恶意欠薪罪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恶意欠薪罪的规定有哪些
恶意⽋薪罪的规定有哪些
讨薪难是劳动者最头痛的问题,这个问题基本是由于我国有关⼯资⽀付的法律制度不够明确,缺乏⼀定的约束⼒导致的。
那就⽬前来看,我国都有哪些有关恶意⽋薪罪的规定呢?在这⾥,店铺⼩编就结合⼤家的问题,在下⽂中说明。
恶意⽋薪罪的规定
《刑法》第⼆百七⼗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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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利弊之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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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薪 J 欠 恶●
弊 之 管 窥
摘 要 :“ 恶意 欠薪 ” 已成 为社会 关注 的热 点 问题 ,严重 侵 害劳 动者 的合 法权 益 。《 刑法 修正 案 ( ) 将 “ 八 》 恶意欠 薪 ”纳入 刑法 规 制 —— “ 拒不 支付 劳 动报 酬罪 ” 是 法 律公 平正 义的 体现 ,有 利于 保护 劳动 者的 合法 权益 。对 于存 在 的 “ 意欠薪 ”中的法 律弊 端 , 恶 问题 ,我 们在 讨论 研究 的 基础上 应 尽快 出台 “ 意欠 薪 罪” 的法 律解 释 ,完善相 关 配套立 法 。 。 恶 关键 词 : 恶 意欠薪 ;刑法 规制 ;利 弊 ;完善 立法
“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经 是 构 成 “ 意 欠 薪 罪 ”的一 个 要 件 。此 规 定 恶 实 际 上 增 加 了 处理 劳 动 纠 纷 的 时 间 , 观 上 客 使欠薪者有更多的时间来转移、隐匿财产 ,
而随后的诉讼程序又要占用一定的时间 , 即 使 最 终 欠 薪 被 追 回 了 , 间所 经 历 的 时 间也 中
一
法 一 沌
“ 重 后 果 ”可 能 是 因 “ 薪 ”造 成 的 人 员 严 讨
伤亡或破坏社会秩序等情况 , 但具体包括哪
些 情 况 ?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另 外 ,不 支 付 劳 需
( )“ 一 、 恶意欠薪”具有严重 的社会 危
Hale Waihona Puke 害性。 动 报 酬 的 “ 间 ”未 予 规 定 ,欠 薪 多 长 时 间 时 没 有 一 个 明 确 、 一 的 时 间 界 定 , 规 定 恐 统 该 怕 很 难 切 实 有 效 的 得 到 执 行 。因 此 , 意 欠 恶 薪 罪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缺 乏 可 操 作性 的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是立案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系故意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用人单位明知应支付劳动报酬而故意拒不支付。
因此,公安机关在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需要充分调查取证,证明用人单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系故意行为。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较大损失。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因此,劳动者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遭受较大损失也是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系故意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较大损失等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办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
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这
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明确知道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存在争议,或者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用人
单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性。
比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或者多次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等,都可以构成情节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立案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过程中,应当对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以便形成对犯罪行为的全面、公正的处罚。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针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
一项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严格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思考
赵 琳
( 广西师 范大学法学院 ( 非0 )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8 0 4 — 2 1 0 — 2 X2 1 o — 0 6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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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处 理 。”l 【 】
( ) 一 从现行 法律的局 限性看 , 需要将 “ 恶意欠 薪” 为犯 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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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表面 上看 .恶 意欠 薪” 为人 违反的是 民事法律义务 . “ 行 应 当追究其 民事责任 。但是 由于 民事责任本身的性质 和特征 . 劳动 法对“ 恶意欠薪” 行为 的规制软弱无力 。【 : 】 实际上 , 国《 我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就有相关规定 :用人单 位有 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 益情形之一 的 , 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支付 劳动 者的工资报酬 、 经 济补偿 。 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并可 然而问题是 .我 国现行法 律虽然对保护劳动者 的工 资权做 了规定 。但往往在抽象 的“ 该保护 ”“ 应 、必须支付” 上加 以描述 , 旦在现实 中遇 到责任追究就 极易出现问题 。政府虽 为劳动者 预设 了劳动 监察机构 等维权渠 道 , 它们 没有强制执行权 . 但 一旦 遇 到纠纷只能与用工方 “ 协商”或向司法机关 申请解 决。而这一 , 过程少说也 得几个月 . 别说劳动者维权成本 高“ ” 拖 不起 . 劳动监 督机构也会 “ 心俱疲 ” 身 。而对资方来 说 , 就算输 掉一场 欠薪 官 司. 在还本付息之外其额外输掉 的金额并不大。只要输官司和判 决执行的可能性不是 10 那 “ 0 %. 欠账不赖账 ” 就是老板们一种成 本很低 的选择 综上, 在对拖欠工工 资的追偿方面 , 论是行政制裁还是 劳 无 动诉讼 的手段 , 都存在缺 陷 。 民不告 , 即“ 官不 纠”“ ,就事论事 ” 。 [ 由此可见 , 3 】 劳动法在规制“ 恶意 欠薪 ” 行为上显得 捉襟 见肘 。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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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问题一、聚焦争议: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是否合理之争(一)反对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者的观点1、以“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角度出发的反对观点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欠薪行为犯罪化无助于欠薪问题的解决,欠薪问题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只有通过管理机制的完善来加以解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认为,将“恶意拖欠他人劳动报酬薪酬”的行为独立定罪缺乏合理性。
他认为,这只是一种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拖欠劳动报酬本质上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用民事手段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拖欠劳动报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还上升不到危害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的高度。
2、以“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角度出发的反对观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认为,将欠薪行为独立定罪,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非重刑化、非刑事化的基本趋势和基本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室主任韩玉胜教授认为,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比较复杂,单纯将其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不一定必要,也不一定可行。
云南大学的曾粤兴教授认为,刑事制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不到国家与社会迫不得已时不能轻易动用。
随便采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劳动领域的纠纷是不公平的。
(二)赞成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者的观点1、赞成适用现有刑法规定者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增设新罪名多此一举,因为刑法的现有规定就能为用刑罚打击“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找到依据。
这里又有四种主张,一种认为“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
另一种认为“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如果企业方的确是在恶意欺诈劳动者,比如不停地试工、不停地解雇,以这种方式免费榨取劳动力,这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对于这种诈骗行为,《刑法》中已有规定,专门增加一条“拖欠劳动报酬罪”似乎也没有必要。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反了《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有规定。
第四种观点认为违反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2、赞成增加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新罪名者的观点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七点建议,其中建议之一是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2009年3月的两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委员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增加欠薪逃匿罪的提案》,总工会原副主席苏立清委员提交了《关于设立“拖欠劳动报酬罪”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行为的提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称,劳动报酬是一个人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应该得到刑法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说认为,“在任何市场完备的国家,这种恶意欠薪的行为都会受到打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认为,对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侯国云认为,恶意欠薪早就应该入罪。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认为,要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有效手段是在刑法中设立欠薪罪。
笔者认为,故意拖欠劳动报酬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对者的意见是不可取的,应该对故意拖欠劳动报酬行为进行刑事规制。
二、理念分析:简单修补抑或立法变革(一)争论背后的刑事立法理念冲突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
言下之意,法典不过是一种法律理念的载体。
同理,故意拖欠劳动报酬刑法规制能否建构以及如何建构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理念。
从故意拖欠劳动报酬刑法规制问题的种种观点背后,凸显的实质是刑事立法理念的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实质是犯罪化与体现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的立法理念的冲突。
1、犯罪化和体现刑法谦抑性的非犯罪化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关系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世界刑法演进中永恒的主题,科学的刑法制度遵循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思路。
认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一种选择关系的观点,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对立起来,因此推断出对故意拖欠劳动报酬行为不应该用刑法进行规制的结论。
实际上,非犯罪化虽然代表着刑法制度发展的趋势,但这并非意味着犯罪化就可以被忽视。
因为刑罚的轻重取决于多方面因素,诸如已然之罪的回顾、未然之罪的展望,而有一点更为重要的是要符合时代的文明。
正如贝卡利亚所指出的,“刑罚的规模应该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
”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将拖欠劳动报酬进行刑事规制与当今社会的犯罪化趋势是不相矛盾的。
2、侵害劳动法益犯罪化是当今各国的立法理念趋势近代以来,与西方学界非犯罪化思想相反,在基本劳动权利的刑法保护方面没有减弱,反而有所加强。
对此,德、日、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成熟的交叉刑法学科——劳动刑法。
一些国家如日本、法国、美国等,先后运用基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加强对劳动犯罪的制裁。
劳动法益是近代劳动刑法的精髓和核心所在。
劳动利益的核心是实现劳动上的“公平”。
而且,这里的公平往往与要求实质法治而不是与形式法治联系在一起,重视利益分配的均衡。
正如台湾劳动法学者黄越钦所说:“传统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之非难,系基于传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为保护法益之衡量,然而时至今日,由于劳动关系的发展,已调整了劳使(资)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有关劳动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之非难性的判断上,自无法仍然固守传统的刑法规范。
换言之,在劳动行为的犯罪判断上,对于刑法所保护之法益的衡量,应予适度调整,尤其是考量对于资方法益之保护时,应同时衡量劳方法益之保护所具有的社会化意义。
”(二)劳动报酬权等劳动法益刑事立法保护的应然理念转变对劳动法益进行刑事规制是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融合的产物。
在劳动法治之下,劳动刑法的基本理念应实现以下根本转变。
1、从形式法治理念到实质法治理念法治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区分,劳动刑法只能以实质法治为基础。
只有实质法治才能凸现“倾斜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理念,并成为劳动刑法制度的理念基础。
实质法治理念既能充分地利用公法促进和保障劳动者权利,又能兼顾社会利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凸现了劳动刑法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和谐和造就社会利益均衡的制度功能。
2、从强式公平理念到弱式公平理念公平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所在,存在强势公平和弱势公平的区分,“强势公平”是指任何人不论强弱都同等对待;而“弱势公平”则是根据人的强弱不同区别对待。
作为劳动刑法上的社会公平,其价值基础在于“弱势公平”, 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平衡,即劳动刑法要把握的平衡点绝不是中间点,而应当向劳动者适当倾斜(包括刑事责任部分)。
总之,这些理念转变不仅具有广阔的西方实践背景,而且也是中国劳动报酬权刑法保护的迫切需要。
在关于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事立法理念转变之后,其立法完善自然也就会随之逻辑展开。
三、逻辑论证:刑罚权介入劳动报酬权之合理性(一)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犯罪界定的积极标准:一种质与量上都值得处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在传统刑法学理论中被认为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刑事立法设立犯罪与刑罚规范的标准。
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实质就是一个如何把握犯罪“度”的问题。
作为“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犯罪危害性评价正是通过质与量的辩证统一来发挥作用的。
其中,犯罪危害性评价的质定性强调的是犯罪质的规定性,是整个犯罪危害性评价体系的首要环节。
犯罪危害性评价的量定性则突出了犯罪量的规定性,即行为的社会侵害性程度。
1、从劳动报酬权的价值看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犯罪的质定性条件立法是一种理性的活动,离开理性,法律将无理。
刑罚权介入(刑法创制)的合理性是指发动刑罚要遵循人类一般理性从而具有发动的正当理由。
理性要求立法者讲求法律的价值,因此刑罚权的介入应当在刑罚价值的指导下并体现刑罚价值,从而具有合理性。
而且,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
我国一位刑法学者在研究了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对刑法的实质性限制后也指出:从刑事惩罚的正当性来说,“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增设“故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罪”保护的是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的一种。
劳动报酬权是私权,也是人权,具有重要的生存价值、秩序价值。
(1)劳动报酬权的生存价值。
一是劳动报酬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提供了经济来源和物质基础。
二是劳动报酬权对社会具有生存价值。
因此正如学者所言:“概括而言,人类获得其生存所需之物质条件,非出于财产,即出于劳动,尤以‘劳动’之给付,为绝大多数不具有资本及生产工具者赖以维生之手段。
因此经由个人自由选择从事工作,以求得合理报酬,维持个人及其家属之生活,此一过程对整个社会产生重大意义。
”三是劳动报酬权对雇主页具有生存价值。
(2)劳动报酬权的秩序价值。
一是对企业生产秩序的价值。
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是威胁企业生产秩序的根源之一。
二是对社会秩序的价值。
常凯教授指出:“如果说今后中国可能会发生某种不稳定局面的话,那么,酿成这种不稳定局面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劳动问题的积累和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激化。
”因此,基于劳动报酬权的价值和性质,我们可以看出,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并非只是纯粹债权关系,还包括特殊的身份关系。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拖欠劳动报酬行为只是民法上的违约行为”, 当交易双方“不仅否定了特殊的法律,而且同时否定了普遍的范围,即否定了作为法那样的法”,即不只是单纯违背了双方的“共同意志”,而且违背了社会的共同意志时,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契约的范围,而是犯罪,刑法理所当然要予以介入。
2、从社会危害性程度看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犯罪的量定性条件正如俄罗斯学者所言,“形式上具有某种犯罪要件的行为应该具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解决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评价行为危害性的标准应该是法律要件在行为中的表现程度”。
而这里所说的“足够社会危害性”、“法律要件在行为中的表现程度”正是犯罪行为的定量表现。
(1)现实层面的分析从现实层面来看,恶性欠薪案件通常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其对劳动者财产权的损害常常比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近几年来,我们常从各种各样的媒体上,看到劳动者因讨要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各种极端之举和群体性矛盾激化案件。
据调查,广州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95%以上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劳动报酬引发的。
仅广东省2008年第四季度,就发生因企业倒闭、经营者欠薪逃匿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148宗,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05%,涉及劳动者26111人,欠薪金额10051.44万元。
因此,对故意拖欠劳动报酬行为进行刑事规制,是还被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公正,也是恢复因此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需要。
(2)法律层面的分析从法律层面来看,不设置欠薪罪无法实现刑法体系的平衡。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500—2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按《刑法》第27l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5000元—2万元以上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即构成犯罪;而用人单位拖欠员工数万、数十万、上百万、上千万的劳动报酬却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非常不公平合理的,暴露了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