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中的要点探讨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中的要
点探讨
摘要自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50859-2018发布以来,新建、改造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成为了设计工
作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是针对既有建筑改造,管路复杂、空间紧张,甚至无条件设置排放口,不得已取消餐饮业态。寻找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中疑难杂症的实用解决办法,让
餐饮业排油烟系统正常运行,成为设计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排油烟环保
0.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家门消费,餐饮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新建工程餐饮比例越来越大,既有建筑也想方设
法改造餐饮条件。餐饮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此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问题也日益严重。数据显示,重庆市渝北区2021年环境污染投诉情况中,大气
污染投诉量占环境污染总投诉量的25.64%,其中油烟污染投诉量占大气污染总投
诉量的55.03%。由此可见,重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面对如此严重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控制
措施。《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八十九条对餐饮烟道、油烟净化、建设地点作了要求,并对违反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等措施。《餐饮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DB 50_859-2018更是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作
了详细规定。《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也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各项指标和实施细则作了
关于餐饮油烟管理与处罚相关法律汇编
关于餐饮油烟管理与处罚相关法律汇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第四十九条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
厨房烟道及锅炉烟道排放位置
关于厨房烟道及锅炉烟道排放位置的知识点汇总
厨房烟道
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6.2.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
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2.3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
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2.《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排烟排放)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5.1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
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14.4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
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
3.0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
0.6m;
3.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与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厨房空气污染的控制:应采取有效的机械排风控制措施,如安装抽油烟机,热水热风机等,并定期清洗维护;。
2、垃圾污染的控制:在厨房中,应设置垃圾桶,并定期处理厨房产生的各种垃圾;。
3、废水污染的控制:应设置有效的油水分离器、污水池等设施,并定期检查清理;。
4、有机废气排放的控制: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类别的废气处理设施,如排放到中央空调系统、局部烟囱系统等。。
5、噪声污染的控制:应设置有效的隔音设施,如隔音门、隔音墙、隔音垫等,严格执行餐饮业环境的基本标准。
仅有餐饮面积如何估算餐饮用水量
仅有餐饮面积如何估算餐饮用水量
仅有餐饮面积如何估算餐饮用水量
2012-09-11 18:25:05| 分类:环评实战 |字号订阅
在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环评中,由于餐饮还未具体到招商阶段,建设方一般只给出了餐饮的总面积,环评文件如何估算用水量呢这里提供两种方法进行估算。
第一种方法:
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规定:“:当就餐人数不确定时,排水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每天排水量可按~计算”。上述系数可根据具体地点,取不同的值,取中位数和最大值都可以。由排水量可以反推用水量。
上述的餐厅建筑面积并不是餐饮的总面积。餐饮面积至少包括餐厅建筑面积和厨房建筑面积,如何据餐饮面积估算餐厅面积
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中的第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
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食堂餐厨比宜为1∶1”(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餐馆的总面积为,则餐厅的面积为1 m2,厨房的面积为 m2。由此,可以从餐饮的总面积估算餐厅的建筑面积。
第二种方法:
第二种方法是根据餐位来估算用水量。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08年)、《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2007年)中针对正餐和快餐服务的不同情况给出一个用水定额,但都是按“升/餐位·日”进行估算的。餐位如何估算房地产开发项目还没到具体的餐馆建设阶段,餐位很难让开发商告之。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发布《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发布《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0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4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54号)
关于发布《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2010);
二、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
以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九日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厨房排风设计要点
厨房排风
问:公共厨房的通风怎么做?如果有外窗,是否必须做机械通风。
答:首先厨房的排风分为平时排风、炒菜时排风(排油烟)、消防排烟、事故排风、平时送风,炒菜时补风。
先看看规范怎么说的吧。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4.2.3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6.3.5公共厨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热量大且散发大量油烟和蒸汽的厨房设备应设排气罩等局部机械排风设施;其他区域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采用机械排风的区域,当自然补风满足不了要求时,应采用机械补风。厨房相对于其他区域应保持负压,补风量应与排风量相匹配,且宜为排风量的80%~90%。严寒和寒冷地区宜对机械补风采取加热措施;
3、产生油烟设备的排风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浓度及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排风口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18条的规定;
4、厨房排油烟风道不应与防火排烟风道共用;
5、排风罩、排油烟风道及排风机设置安装应便于油、水的收集和油污清理,且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外溢的措施。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6.2.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
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6.2.3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HJ 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标准解析
HJ 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标准解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防治饮食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强制性标准HJ 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该标准界定了饮食业、饮食业单位、油烟、环境敏感目标、保护建筑、饮食中心、井道等名词术语,规定了饮食业单位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等要求。标准已于2010年1月13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4月1日实施。
在选址方面,标准要求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在总平面布置方面,标准要求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饮食业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饮食业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在环境保护设计总体要求方面,标准要求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
食业单位其厨房净高应符合JGJ 64的有关要求,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包括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隔油设施、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专用井道,饮食中心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饮食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餐饮饭店餐厨油烟排放及烟道清洁管理规范
餐饮饭店餐厨油烟排放及烟道清洁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厨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油烟净化设施的管理、油烟排放、排烟设施清洁、油烟排放的检测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阳光公司所涉及到的餐饮项目的餐厨油烟排放及烟道清洁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油烟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油烟净化设施的管理
4.1.1厨房炉灶、蒸箱、烤炉等加工设施上方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分别设置。
4.1.2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要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应在
1.8~1.9m,罩口面风速小于O.6m∕s o
4.1.3油烟排风量以及设备配套空间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具体参见HJ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4.1.4油烟净化装置要安装在油烟排风机之前。
4.1.5烟罩为不锈钢罩子,安装于排油烟管道下方端口,应每日用洗洁精等除油洗剂对表面进行擦洗。
4.1.6烟罩表面擦洗后不应留有油渍,手摸时应光滑顺畅。
4.L7烟罩宜每日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所有凹凸面、接缝无油渍。
4.2油烟排放
4.2.1
按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要符合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i
HJ 554—2010
目次
前 言................................................................................................................................................................. iv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 2 5 总体要求........................................................................................................................................................ 2 6 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 .................................................................................................................................... 2 7 排水与隔油要求 ............................................................................................................................................ 3 8 噪声及振动控制要求 .................................................................................................................................... 3 9 固体废物控制要求 ........................................................................................................................................ 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各类饮食业单位厨房油烟排风量及管道、净化设备占用面积........................... 5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环函[2010]33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执行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是我部为从源头防治饮食业污染、规范饮食业单位环保工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该标准适用于新、扩、改建饮食业单位。
二、为防止饮食业单位污染扰民,该标准中4.1.2条规定: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同时,标准中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排放口的设置要求和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为达到较好的污染防治效果,标准中6.2.2和6.2.3的要求都应达到。
三、该标准6.2.2中所指的油烟排放口周边敏感环境目标,应包括饮食业单位边界以外的各个需要保护的对象,包括油烟排放口所在建筑物内的住宅。
四、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相关方遵守标准的义务、违反标准的责任和强制措施,则该标准可强制执行;否则,该标准应由相关方自愿采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发布《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发布《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0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4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54号)
关于发布《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2010);
二、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
以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九日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554-2010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atering trade 本
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0-01-13发布 2010-04-01实施环境保
护部发布
目次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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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生化需氧 量 (BOD5)
化学需氧量 (CODCr)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动植物油
悬浮物 (SS)
阴离子表面 活性剂(LAS)
氨氮 (NH3-N)
平均浓度 400~600 800~1200 100~200 300~500
0~10
0~20
7.2 隔油设施 7.2.1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含油污水应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放。 7.2.2 隔油设施所需空间应根据隔油工艺、含油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存油部分应便 于清运和管理。 7.2.3 隔油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7.2.4 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送、排风机; b) 油烟净化设备; c) 隔油设施; d) 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 e) 专用井道。 5.4 饮食中心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 5.5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6 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 6.1 油烟净化 6.1.1 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 管道宜分别设置。 6.1.2 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 1.8~1.9m,罩口面风速 不应小于 0.6 m/s。
3.2 饮食业单位 catering unit
从事饮食业经营服务的单位。
3.3 油烟 cooking fume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4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
2
6.1.3 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 小于 0.1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6.1.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风量以及设备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参见附录 A。 6.1.5 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 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 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45m。 6.1.6 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6.2 油烟排放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 GB/T16157 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 的要求。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m;经油烟净化和除 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m 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 于 15m 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m。 7 排水与隔油要求 7.1 排水设计 7.1.1 饮食业单位的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的规定,含油污水应与其他排水分流设计。 7.1.2 当就餐人数不确定时,排水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 每天排水量可按 0.040 ~0.120m3 计算。 7.1.3 饮食业单位含油污水水质,可参照表 1 确定。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
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区域内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非营业性的
食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
CJJ 2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 环监[1995]10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食业 catering trade
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
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3.5 保护建筑 candidacy listing building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城市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
建(构)筑物。
1
3.6 饮食中心 catering centre 指集中设置饮食业单位的区域。
3.7 井道 air shaft 用建筑材料制成的用于设置输送空气、油烟气等管道的土建竖井。
于本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CJ/T 295
餐饮废水隔油器
a) 含油污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0.5h; b) 池内水流流速不宜大于 0.005m/s; c) 池内分格宜取二档三格; d)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容积不宜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 25%;隔油池出水管管 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宜小于 0.6m; e) 与隔油池相连的管道均应防酸碱、耐高温。
4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4.1 选址 4.1.1 饮食业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 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4.1.2 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 单位。 4.1.3 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 4.1.4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2 总平面布置 4.2.1 饮食业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 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4.2.2 饮食业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饮食业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 置。 4.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 9m。 4.2.4 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 总体要求 5.1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厨房净高应符合 JGJ 64 的有关要求。 5.2 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5.3 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