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饮食业环保技术规范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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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2)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5)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6)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6)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7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7)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8)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8)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9)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0)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12)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3)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4)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6)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7)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17)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18)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18)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8)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19)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19)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0)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0)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1)5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1)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2)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3)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3)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3)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4)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4)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5)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25)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6)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6)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7)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7)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7)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8)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29)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1)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3)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33)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33)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35)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5)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35)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36)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8)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38)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39)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39)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40)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0)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40)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42)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3)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45)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45)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47)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pdf

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pdf
总平面布置
5.2.1 餐饮服务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种流线, 减少污染影响。 5.2.2 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3
DB 34/T XXXX—XXXX 5.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 9m。
I
前言
DB 34/T XXXX—XXXX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宾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宣城 市渔之味餐饮有限公司,宣城市渔家铺子餐饮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包琳琳、丁春、葛菁、顾群、钱靖、陈伟、计苏京、邹伟、蒯文玲、王金鑫、 王飞、胡志强、郭晓元、易建祥、吴俊、陶孝泽、凌兵。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1
规范标准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8483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cjt295餐饮废水隔油器cjj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184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hj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62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hcrj048饮食业油烟净化器认定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gb18483和hj5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关于餐饮卫生安全提案的答复函汇编

关于餐饮卫生安全提案的答复函汇编

关于餐饮卫生安全提案的答复函汇编
尊敬的提案人,
感谢您为我们关注餐饮卫生安全问题所做出的努力,并对我们提出建议。

我们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并理解您对餐饮卫生安全的关切。

在此我们向您表示诚挚的谢意,并向您提供我们的回复。

首先,我们已经注意到您提到的餐饮卫生安全问题,并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这个问题。

我们将加强对餐饮场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卫生标准得到全面执行。

我们会加强对餐饮从业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对卫生安全的意识和管理能力。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食品供应链的监管,确保从食品生产到餐桌的环节中卫生标准得到严格遵守。

另外,我们也非常重视公众对餐饮卫生安全的关注,我们将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并积极回应公众的反馈意见。

我们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餐饮卫生安全的监督中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我们将建立一个投诉渠道,使公众能够方便地向我们反映问题,并及时跟进解决。

最后,我们非常希望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努力提升餐饮卫生安全水平。

我们将持续改进我们的工作,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餐饮环境。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提议。

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好!
餐饮卫生安全改善计划实施部门。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三: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08年6月目录1 编制本规范的必要性 (1)1.1饮食业概况 (1)1.2污染治理状况 (4)1.3饮食业所引发的主要环境问题 (6)1.4制定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7)2 编制原则、方法和技术依据 (8)2.1编制原则 (8)2.2拟采用的方法 (8)2.3技术依据 (9)2.4相关标准、规范调查结果 (10)3 主要技术内容确定依据 (20)3.1适用范围 (20)3.2规范引用文件 (20)3.3总体设计 (20)3.4单体设计 (22)3.5油烟净化及通风空调设计 (24)3.6排水设计 (26)3.7噪声及振动控制 (27)3.8固体废物控制 (28)4 与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关系,与其他现行标准的关系 (30)4.1与本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30)4.2与其他现行标准的关系 (33)5 有关的调研报告 (34)5.1国内外饮食业环境保护情况 (34)5.2我国饮食行业发展情况 (34)5.3我国饮食业主要环境问题 (34)6 现场监测结果分析及结论 (35)6.1油烟净化器 (35)6.2油烟味 (36)6.3噪声现场监测 (39)6.4废水隔油处理效果监测 (41)7 实施本规范的管理措施 (43)8 规范制定工作过程 (44)1 编制本规范的必要性1.1 饮食业概况1.1.1 发展概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增长,城市区域功能和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三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1995年国内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613.8亿元,其中饮食业零售额1614.7亿元,比上年增长29.9%,增长幅度居各行业之首。

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183084.8亿元,比上年增长14.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饮食业零售额8886.8亿元,增长21.6%,位于零售额增长之最。

全国饮食业零售额在2005年已经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4.8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2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13
•【文号】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施行日期】2011.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5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环函[2006]39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环函[2006]39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
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环函〔2006〕395号)
天津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请示》(津环保固〔2006〕19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关于“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规定,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行业的活动属于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其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其处理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7.15
•【文号】
•【施行日期】2002.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年7月15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试行〈饮食业油烟现场监测分析方法〉的请示》(京环保科字[2002]18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控制饮食业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我局于2000年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因饮食业污染源具有数量多、分布广、间歇性排放油烟、监测难度大等特点,该标准规定安装并运行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视同排放达标,可不进行监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浓度进行监督监测。

该标准规定采用颗粒物等速采样,红外线分光光度法测定,主要适用于对油烟净化设施效率的测定,程序较为繁琐。

用该方法实施现场监督监测难度较大。

你局组织研究开发的饮食业油烟检测管目视比色法,操作程序简便,比较适合现场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需要,可在你市试行。

请你局在试行期间,注意如下问题:
一、在对采用试行方法的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应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复测,以标准规定方法的监测结果为准:
二、请在使用试行方法的过程中,总结经验,于2002年底前将试行情况报告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餐饮等服务企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餐饮等服务企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餐饮等服务企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9•【文号】环函[2003]355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餐饮等服务企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355号)你局《关于对餐饮等服务型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是否包括停止营业的请示》(闽环保法[2003]1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兴办饮食等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1995年2月21日,环监[1995]100号)第5条规定,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对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饮食等服务企业,可以责令停止营业,违反“三同时”制度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由于其营业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营业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针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特征,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投入营业,作出“责令停止营业”的处罚决定。

另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3条、第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对未依法取得环保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如何对餐具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如何对餐具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如何对餐具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苏卫监督[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如何对餐具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的复函(苏卫监督〔2007〕29号)常州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对餐具消毒服务单位是否需要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请示》(常卫监控〔2007〕108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餐用具是极易成为经口传播传染病的传播媒介。

鉴于餐饮业就餐人数多,就餐人员的流动性大且其健康状况复杂等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都对餐用具清洗消毒作了明确规定,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卫生要求之一,凡达不到这些规定要求的,将不得从事餐饮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各类餐饮单位的餐用具清洗消毒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严格卫生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并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

省卫生厅依法制定的《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监督〔2006〕30号),对我省境内需要卫生许可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也作了具体规定。

你局来函提及的为餐具消毒服务单位不在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之中,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行政许可职能不涉及餐具消毒服务单位。

此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环函[2010]33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执行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0〕19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是我部为从源头防治饮食业污染、规范饮食业单位环保工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该标准适用于新、扩、改建饮食业单位。

二、为防止饮食业单位污染扰民,该标准中4.1.2条规定: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同时,标准中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排放口的设置要求和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

为达到较好的污染防治效果,标准中6.2.2和6.2.3的要求都应达到。

三、该标准6.2.2中所指的油烟排放口周边敏感环境目标,应包括饮食业单位边界以外的各个需要保护的对象,包括油烟排放口所在建筑物内的住宅。

四、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相关方遵守标准的义务、违反标准的责任和强制措施,则该标准可强制执行;否则,该标准应由相关方自愿采用。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结束——。

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相关复函批复文件汇总

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相关复函批复文件汇总

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相关复函批复文件汇总国家卫计委(包括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相关复函批复文件,主要涉及保健食品、食品标签标示、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这些复函批复文件大部分是主动公开发布的,也有一些是地方监管机构转发的和没有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文件,表格的分类是根据复函批复内容进行的简要概括,供参考。

友情提示:在使用参考这些复函批复文件时,不能生搬硬套,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目前最新标准是GB 2760-2014,但一些复函批复是在此之前发布的,可能已经不适用了,或者此前是可以用的原料,后来又批复不让用。

还有些是因为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如食品生产许可已经归属食药总局管理,保健食品主要职能也在食药总局,涉及的一些复函就可能无效。

分类标题颁发部门发布日期依申请公开保健食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生部2012-08-14保健食品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卫生部2011-05-04保健食品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18号)卫生部标签关于食品配料胶原蛋白肠衣标示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285号)国家卫计委2013-04-12标签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国家2013-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 9号)卫计委05-22标签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国家卫计委2013-05-03标签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3-05-15标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国家卫计委2014-10-11标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5-04-01标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国家卫计委2014-10-13标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5-12-03依申请公开标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有关预包装食品内调料包标签标示等问题回复的函国家卫计委2014-11-14依申请公开标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548号)卫生部2010-07-08标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卫生部2011-11-01标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卫生2013-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部01-15标签卫生部关于甜菊糖苷和甜菊糖甙名称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300号)卫生部2011-09-22标签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卫生部2009-07-01标签卫生部食品与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标注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549号)卫生部2012-12-07标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卫生部2012-09-20标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卫生部2012-05-23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卫生部农业部2013-02-16标签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月饼标签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298号)卫生部2012-06-06餐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餐饮环节生肉类食材微生物检测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71号)国家卫计委2014-08-19餐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卫生部2008-06-19008〕398号)检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硫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291号)卫生部2012-03-30进出口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国家卫计委2014-11-17进出口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口食品检验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4-05-28依申请公开经营许可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饼店行业申办生产经营许可意见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1048号)卫生部2009-11-30其他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卫生部2009-08-11其他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生部2004-06-14其他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产品有效期等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12号)卫生部2008-12-11其他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4号)卫生部2009-01-22其他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生部2009-09-18其他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提供未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质名单的复函卫生部2009-12-14依申请公开食品安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国家2016-全标准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卫生计生委01-12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计委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有关问题的信访回复国家卫计委2014-10-08食品安全标准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咨询答复等工作的函国家卫计委2013-05-14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469号)国家卫计委2015-05-27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食品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6-03-30依申请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中铬限量等五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5-05-21依申请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干酪素、苦荞油、苦荞黄酮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50号)卫生部2011-05-17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卫生部2010-05-27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卫生部2012-01-20食品安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卫生2010-全标准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18号)部01-15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号)卫生部2010-02-24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监督局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标准实施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327号)卫生部2011-07-19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245 号)卫生部2010-04-06食品标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113号)国家卫计委2013-05-03食品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风味鱼干制熟食适用标准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5号)国家卫计委2013-07-01食品标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卫生部2012-04-16食品标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卫生部2011-06-07食品标准卫生部关于低浓度维生素C适用标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237号)卫生部2011-08-03食品标准卫生部关于青稞干酒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卫生部2010-11-25食品标准卫生部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40号)卫生部2012-05-16食品生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中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5-07-24依申请公开食品生产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卫生部2009-03-13食品生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淀粉生产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150号)卫生部2010-03-04食品生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卫生部2011-03-24食品生产卫生部关于不得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136号)卫生部2009-04-13食品生产卫生部关于淀粉磷酸酯等变性淀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56号)卫生部2011-03-03食品生产卫生部关于对固体饮料中使用胭脂红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394号)卫生部2006-09-28食品生产卫生部关于糕点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63号)卫生部2009-06-16食品生产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440号)卫生部2005-11-15食品生产卫生部关于禁止用硫磺熏蒸干辣椒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10号)卫生部2003-01-10食品生产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卫生部2004-09-17食品生产卫生部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44号)卫生部2008-12-22食品生产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酶制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0]298号)卫生部2010-08-18食品生产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用酶制剂允许在焙烤食品专用面粉中存留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183号)卫生部2009-06-15食品生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卫生部2012-04-24食品生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950号)卫生部2012-10-19食品生产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允许硬脂酰乳酸钠用于发酵冷冻米面制品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0〕61号)卫生部2010-03-03食品生产经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卫生部2011-03-22食品添加剂卫计委关于糕点使用添加剂的复函、关于粽子标签回复函国家卫计委2015-05-15依申请公开食品添加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5-03-31依申请公开食品添加剂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4号)卫生部2004-09-22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卫生部2011-11-24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卫生部2011-09-30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722号)卫生部2008-11-04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己二酸、油酸和二氧化氯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问题的复函卫生部2011-12-21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硫酸亚铁使用问题的复函卫生部2008-11-26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卫生部2012-02-25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卫生部2011-04-19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卫生部2012-06-05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5号)卫生部2012-07-26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卫生部2012-07-26食品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2011-加剂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部04-13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61号)卫生部2012-06-01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关于柠檬黄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406号)卫生部2008-10-09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225号)卫生部2011-07-22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关于天然碳酸钙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447号)卫生部2006-11-16食品添加剂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添加食品配料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154号)卫生部2009-06-01食品添加剂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质量规格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276号)卫生部2012-05-30食品添加剂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卫生部2011-06-21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卫生部2009-06-16食品添加剂关于对月饼、食品馅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一便函[2008]129号)卫生部2008-07-22食品添加剂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528号)卫生部2011-12-02食品原料关于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86号)国家卫计委2013-04-10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滨海白首乌”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27号)国家卫计委2014-05-19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华西银腊梅(药王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国家卫计委2014-11-19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国家卫计委2013-08-01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国家卫计委2014-06-30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酪蛋白酸钾(钙、镁、钠)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897号)国家卫计委2014-10-09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酪蛋白酸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517号)国家卫计委2013-12-20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国家卫计委2014-05-29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国家卫计委2014-05-09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国家卫计2014-03-13014〕205号)委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国家卫计委2014-04-14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中链甘油三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514号)国家卫计委2013-12-20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60号)国家卫计委2014-06-03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国家卫计委2013-08-28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4-12-12依申请公开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蔬菜、水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4-07-22依申请公开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聚葡萄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委2014-11-28依申请公开食品原料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卫生部2007-10-12食品原料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卫生部2008-08-11食品原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倍他环糊精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85卫生部号)食品原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卫生部2006-09-21食品原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柑橘纤维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2012〕262号)卫生部2012-03-26食品原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卫生部2009-03-16食品原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聚丙烯酰胺可用于制糖工业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801号)卫生部2009-09-18食品原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 ]858号)卫生部2008-12-23食品原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绿茶籽油和南瓜籽油管理问题的函卫生部2008-01-21食品原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卫生部2011-05-17食品原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生部2008-11-04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γ-氨基丁酸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349号)卫生部2011-11-02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对以“肌酸”为原料的食品发放卫生许可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3号)卫生部食品原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卫生2007-料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部09-20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308号)卫生部2002-12-17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卫生部2009-07-22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4号)卫生部2004-05-13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调整“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18号)卫生部2008-08-07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169号)卫生部2007-07-18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同意将小麦苗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13]17号)卫生部2013-01-22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同意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为普通食品的批复(卫监督函〔2011〕428号)卫生部2011-12-28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69号)卫生部2005-04-25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80号)卫生部2009-06-26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391号)卫生部2010-11-18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卫生部2012-01-10〔2012〕8号)食品原料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306号)卫生部2012-10-18食品原料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已获批准新资源食品调查情况的函卫生部2008-08-20食品原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蛋清粉使用问题的复函卫生部2012-03-12限量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花菜中镉限量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77号)国家卫计委2014-05-04限量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生食水产品中致病菌限量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821号)国家卫计委2014-09-11限量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生部2011-06-13限量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7号)卫生部2005-04-04限量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生部2012-02-28限量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生部2011-08-29限量卫生部食品与监督局关于方便面中苯并芘限量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536号)卫生部2012-11-29香精香料关于食品用香精等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计2014-09-05委营养强化剂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11号)卫生部2006-06-07营养强化剂关于乳铁蛋白等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使用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313号)卫生部2011-07-11。

关于进一步做好餐厨废弃物渣料处置闭环管理工作的提醒函如何回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餐厨废弃物渣料处置闭环管理工作的提醒函如何回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餐厨废弃物渣料处置闭环管理工作的提醒函回复关于进一步做好餐厨废弃物渣料处置闭环管理工作的提醒函已收悉,我们对此高度重视,现将相关回复汇报如下:一、加强餐厨废弃物来源管理我们深知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管理是闭环管理的第一步,因此我们将进一步严格管理,确保进入处置环节的餐厨废弃物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加强源头控制,防止非法倾倒行为的发生。

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上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二、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为了确保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过程规范有序,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密闭式运输工具,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滴漏和二次污染。

同时,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可靠。

我们还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运输行业的自律和规范,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

三、优化餐厨废弃物处理流程为了提高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效率和处理质量,我们将不断优化处理流程。

首先,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处理工艺的科技含量。

其次,加强设备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最后,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有效提升餐厨废弃物渣料处置的闭环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管力度和信息公示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餐厨废弃物渣料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

同时,加强信息公示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处置信息和监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提升公众对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五、促进资源化利用和产业链协同我们深知资源化利用和产业链协同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的重要方向之一。

因此,我们将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途径,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与沟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有效促进餐厨废弃物处置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完善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和风险,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意见的复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意见的复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9.09
•【字号】鲁环函〔2019〕296号
•【施行日期】2019.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
求意见稿)》审查意见的复函
鲁环函〔2019〕296号
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你院报送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标准未达到征求意见稿质量要求。

应进一步对标准中的指标、限值进行论证;修正标准文本中的错误,对语言进行规范;在标准编制说明中对达标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

二、你院未按期完成编制任务,应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向我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制定后续标准编制工作方案,保证标准编制进
度和质量。

三、延期2次仍不能完成标准编制,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

列入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的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22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22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2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锅店外排气体是否界定为饮食业油烟问题请示的函》(吉环函〔2005〕4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控制。

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及采样分析方法,适用于对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排放含油烟气体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排放,不需进行排放浓度监测。

二、饮食业油烟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方法是一种非特异性监测方法,该方法不宜作为判断气体成分中是否含有油烟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成分与其使用的汤料成分和加工食物的种类有直接关系。

火锅汤料的主要成分是水和调味料,火锅汤料沸腾时的温度接近水的沸点,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时的温度。

鉴此,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以水蒸气为主,并可能含有调味料和食物中的挥发性成分,与食物高温烹炒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烟气体成分有较大差别。

因此,若火锅店未采用烹炒、烧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则不宜将其排气定性为含油烟气体。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结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洗涤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洗涤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洗涤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0.20
•【文号】环办环评函〔2017〕1596号
•【施行日期】2017.10.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
衣物洗涤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复

环办环评函〔2017〕1596号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洗涤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的请示》(皖环〔2017〕9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近年来,部分地区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等洗涤的服务行业发展较快。

来函所述的此类项目具备一定规模,兴建生产厂房或租用工业用房,配备专业洗涤烘干整理车间,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较大,主要污染因子涉及COD、BOD5、SS 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同意将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等洗涤项目纳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

此类项目中涉及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工业废水处理等其他内
容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名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添加食品配料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添加食品配料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添加食品配料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1
•【文号】卫监督食便函[2009]154号
•【施行日期】2009.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
添加食品配料问题的复函
(卫监督食便函[2009]154号)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你协会《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允许添加公认安全食品配料的请示》(中食协[2009]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可以根据工艺需要使用食用油脂、乙醇、糖、糊精、淀粉等食品配料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载体,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识。

专此复函。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09.07
•【字号】京环函〔2017〕688号
•【施行日期】2017.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京环函〔2017〕688号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先后两次公开征求了意见。

我局对所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综合研究,形成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

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第三次公开征求该标准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7年9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

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
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三次征求意见稿)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7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卫生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卫生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卫生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年(卷),期】2007(19)6
【总页数】1页(P569-569)
【关键词】食品卫生标准;卫生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复函;产品卫生标准;发酵豆制品【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7.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J],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J],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J],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J], 王春娥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普通盐”是否允许用于腌制食品等相关问题意见的复函[J],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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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违
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8.12.16
•【字号】京环函[2008]783号
•【施行日期】2008.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京环函〔2008〕783号)
海淀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处罚餐饮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行为适用罚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第3.5条规定: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第5.1条规定:“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因此,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视同超标,该行为违反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局应当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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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环函[2010]336号)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0]336号
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执行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0〕19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是我部为从源头防治饮食业污染、规范饮食业单位环保工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该标准适用于新、扩、改建饮食业单位。

二、为防止饮食业单位污染扰民,该标准中4.1.2条规定: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同时,标准中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排放口的设置要求和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

为达到较好的污染防治效果,标准中6.2.2和6.2.3的要求都应达到。

三、该标准6.2.2中所指的油烟排放口周边敏感环境目标,应包括饮食业单位边界以外的各个需要保护的对象,包括油烟排放口所在建筑物内的住宅。

四、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相关方遵守标准的义务、违反标准的责任和强制措施,则该标准可强制执行;否则,该标准应由相关方自愿采用。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饮食业标准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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