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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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041217

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041217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of catering tradeDGJ08-110-2004J10473-20042004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of catering tradeDGJ08-110-2004J10473-2004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2004 上海前言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会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研究》的课题基础上编制完成。

本规程为落实《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使饮食业的污染控制在设计阶段就落实到位,为饮食业主提供污染防治方法和手段,同时为环境保护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总体设计;4 单体设计;5 油烟净化及通风空调设计;6 排水设计;7 噪声及振动控制;8 固体废物控制。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在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和关心,得到有关单位和专家的大力支持,本规程积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和经验,经过多次反复的修改和充实,形成本稿。

在此向支持和帮助本规程制定的各单位和专家表示感谢。

限于经验和水平,本规程尚存在一些不足。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钦州路508号,邮政编码:200233),以使本规程逐步趋于完善。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净之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方翠贞曾一雄包子翰朱菀中姚焕清蔡治平李磊肖青王芸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00四年九月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总体设计 (3)3.1选址 (3)3.2总平面布置 (3)4 单体设计 (4)4.1一般规定 (4)4.2专用配套空间 (4)4.3风口 (5)5 油烟净化及通风空调设计 (6)5.1一般规定 (6)5.2通风设计 (6)5.3烹饪油烟净化设计 (6)5.4空调设计 (7)6 排水设计 (8)6.1一般规定 (8)6.2隔油处理设计 (8)7 噪声及振动控制 (9)7.1一般规定 (9)7.2噪声控制 (9)7.3振动控制 (9)8固体废物控制 (10)8.1一般规定 (10)8.2固体废物堆放 (10)附录A (11)附录B (12)1总则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提高饮食业环境保护水平,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使饮食业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4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4.1 选址 4.1.1 饮食业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 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4.1.2 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 单位。 4.1.3 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 4.1.4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2 总平面布置 4.2.1 饮食业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 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4.2.2 饮食业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饮食业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 置。 4.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 9m。 4.2.4 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 总体要求 5.1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厨房净高应符合 JGJ 64 的有关要求。 5.2 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5.3 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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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 小于 0.1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6.1.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风量以及设备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参见附录 A。 6.1.5 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 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 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45m。 6.1.6 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6.2 油烟排放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 GB/T16157 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 的要求。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m;经油烟净化和除 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m 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 于 15m 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m。 7 排水与隔油要求 7.1 排水设计 7.1.1 饮食业单位的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的规定,含油污水应与其他排水分流设计。 7.1.2 当就餐人数不确定时,排水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 每天排水量可按 0.040 ~0.120m3 计算。 7.1.3 饮食业单位含油污水水质,可参照表 1 确定。

餐饮业环保要求(5)

餐饮业环保要求(5)

餐饮业环保要求 (54)餐饮业环保要求 (56)餐饮业环保要求一.法规要求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5、餐饮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

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厨房空气污染的控制:应采取有效的机械排风控制措施,如安装抽油烟机,热水热风机等,并定期清洗维护;。

2、垃圾污染的控制:在厨房中,应设置垃圾桶,并定期处理厨房产生的各种垃圾;。

3、废水污染的控制:应设置有效的油水分离器、污水池等设施,并定期检查清理;。

4、有机废气排放的控制: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类别的废气处理设施,如排放到中央空调系统、局部烟囱系统等。

5、噪声污染的控制:应设置有效的隔音设施,如隔音门、隔音墙、隔音垫等,严格执行餐饮业环境的基本标准。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4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卫生、文化、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其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之前到市、区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影响和“三同时”审批手续,持批准的环境影响和“三同时”审查表,方可到文化、规划、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灶具应当采用燃油、燃气或固硫煤等清洁燃料燃烧,自1998年起禁止原煤散烧;(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相应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并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气烟囱;烟囱的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烟尘、废气、废渣;(三)兴办饮食娱乐企一和排放噪声的加工、修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其界外噪声应当符合本区域环境噪声准;(四)使用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干扰周围居民工作和休息;(五)不得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确需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的,必须高于路面二米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范本)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范本)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饮食服务场所的卫生标准,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的所有饮食服务场所和经营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饮食服务业经营者的行为,保护市民的饮食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促进饮食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定义1.饮食服务场所:指提供食品供应、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服务的场所,包括餐馆、饭店、快餐店、食堂、婚庆宴会场所等。

2.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指从事饮食服务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不引起食品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风险。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饮食服务场所的选址要求1.饮食服务场所应选择在环境良好、空气流通、面积适中的地方,远离污染源和噪音源。

2.饮食服务场所应远离厕所、垃圾处理区、污水处理区和工业废水排放口等污染源。

第四条饮食服务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1.饮食服务场所的墙壁、天花板、地面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霉变、污渍等污染。

2.饮食服务场所的操作区和食品存放区应保持干净整洁,禁止乱堆乱放、杂物堆积。

3.饮食服务场所应配备洗手设施,并设立明显标识,工作人员应经常洗手,保持手部卫生。

4.饮食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洁,保持食品加工和存储环境的卫生状态。

5.饮食服务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避免产生异味和传播病菌。

第五条饮食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要求1.餐厅、食堂等饮食服务场所应配备合理数量和规格的餐桌、椅子和餐具,以满足顾客的就餐需求。

2.饮食服务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加工设备和仪器,保证食品的加工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3.饮食服务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供水、供气和供电设施,保证正常运营所需。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六条饮食服务场所的人员管理1.饮食服务场所应配备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餐饮企业环保规章制度

餐饮企业环保规章制度

餐饮企业环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员工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包括餐馆、餐厅、快餐店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

第三条餐饮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绿色餐饮,做好环保工作,树立绿色、低碳、健康的经营理念。

第四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本规章制度,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保管理,提高环保水平。

第二章环保管理第五条餐饮企业应当设立环保部门或环保专职负责人,负责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包括环保目标、责任分工、措施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对环保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餐饮企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推广环保知识,培养绿色生活习惯。

第三章餐厨垃圾处理第九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将餐厨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条餐饮企业应当使用环保袋、环保餐具等可降解材料,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应当定期清理厨房油污,防止油污外溢,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节能减排第十二条餐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合理使用电力、水资源等能源,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餐饮企业应当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清洁产品,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章废物处理第十五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废物分类收集处理机制,将可回收废物、有害废物、厨余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应当与环保部门合作,合法处置废物,杜绝乱倒乱堆现象。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环保工作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餐饮企业应当定期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环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环保宣传教育,提供环保技术支持和指导,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餐饮环境保护制度

餐饮环境保护制度

餐饮环境保护制度在城市繁华街区,餐饮业是常见的商业形式。

而随着人们对饮食环境要求的提高,餐饮业也需要相应的环境保护制度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餐饮环境现状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餐饮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

城市中不规范的餐饮行为,包括用餐垃圾的处理、油烟排放、噪音等,对城市的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

肆意排放油烟传统的餐饮方式中,烹饪过程必然会产生油烟,这是餐饮业难以避免的问题。

而在不规范的经营环境中,油烟排放得到的不是正确的处理,就会直接排入空气,影响周围环境和市民的健康。

用餐垃圾的处理餐厅用餐后产生的垃圾必须得到规范的处理,否则容易造成垃圾积存和造成环境污染。

噪音污染一些繁华的餐饮街区常常有着人头攒动、声音嘈杂的环境,这带来的噪音对周围住民造成困扰也是不可避免的。

餐饮环境保护制度的意义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制定餐饮环境保护规定急迫而重要。

这不仅仅是对餐饮业经营者的引导,也是对消费者生态环保意识的提醒。

同时也将间接推动城市饮食环境的改变。

餐饮环境保护规定餐饮业环境保护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油烟排放的抑制可以在规范的地点设置油烟处理的设施,并要求餐饮品牌投入更多资金改进油烟净化设备的研发,以减轻油烟对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

用餐垃圾的处理餐饮业需要实现共同的用餐垃圾集中处理,投放对应的处理设施中,以降低环境的垃圾负载。

同时,需要餐饮业者将垃圾分类归集。

噪音的控制为了增强城市的美好形象,餐饮品牌在宣传口号以及门头设计上,也需要保持在噪音环保的前提下。

健康环保意识的提高在城市餐饮氛围中,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宣传报道和教育讲座等方式,将红线在文化普及基础上连向环保意识,从而更好的引导市民生态餐饮,促进环保事业不断发展。

结语餐饮环境保护制度可以称为是全民创造美好生活的伟大行动。

通过规范化餐饮环境,利用高科技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问题时,餐饮环境保护无疑成为更加全面、即使、有效的解决方案。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6日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周围环境间接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宾馆、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加工)摊点、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厅、照相扩印社、理发店、洗染店、浴池、服装加工点、民用构件加工厂、机动车修理厂等营业场所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的营业地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一)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新建居民住宅楼底层不得从事有污染的餐饮业。

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在住宅楼底层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凡污染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责令搬迁;(二)禁止在距离居民住宅小区、住宅楼、医院、疗养院、党政机关100米区域内,学校200米区域内兴办产生较大异味、恶臭或高噪声、高振动的加工厂(点)和娱乐场点。

第六条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炉灶必须使用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

餐饮业环保要求

餐饮业环保要求

餐饮业环保要求一.法规要求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5、餐饮项目:(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

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

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1.13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5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该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HJ 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标准解析

HJ 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标准解析

HJ 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标准解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防治饮食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强制性标准HJ 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该标准界定了饮食业、饮食业单位、油烟、环境敏感目标、保护建筑、饮食中心、井道等名词术语,规定了饮食业单位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等要求。

标准已于2010年1月13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4月1日实施。

在选址方面,标准要求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在总平面布置方面,标准要求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饮食业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饮食业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在环境保护设计总体要求方面,标准要求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其厨房净高应符合JGJ 64的有关要求,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包括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隔油设施、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专用井道,饮食中心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饮食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在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方面,标准要求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m,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 m/s,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风量以及设备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m,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饮食业单位应按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环函[2010]33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执行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0〕19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是我部为从源头防治饮食业污染、规范饮食业单位环保工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该标准适用于新、扩、改建饮食业单位。

二、为防止饮食业单位污染扰民,该标准中4.1.2条规定: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同时,标准中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排放口的设置要求和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

为达到较好的污染防治效果,标准中6.2.2和6.2.3的要求都应达到。

三、该标准6.2.2中所指的油烟排放口周边敏感环境目标,应包括饮食业单位边界以外的各个需要保护的对象,包括油烟排放口所在建筑物内的住宅。

四、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相关方遵守标准的义务、违反标准的责任和强制措施,则该标准可强制执行;否则,该标准应由相关方自愿采用。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结束——。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7 排水与隔油要求
7.1 排水设计 7.1.1 饮食业单位的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的规定,含油污水应与其他排水分流设计。 7.1.2 当就餐人数不确定时,排水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每天排水 量可按 0.040~0.120 m3 计算。 7.1.3 饮食业单位含油污水水质,可参照表 1 确定。
字数 4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068 定价:15.00 元
HJ 554—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0 年 第 5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 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该标准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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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54—2010
的要求。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 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 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 m 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 15 m 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 m。
6 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
6.1 油烟净化 6.1.1 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 分别设置。 6.1.2 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 1.8~1.9 m,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 0.6 m/s。 6.1.3 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 0.1 m, 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6.1.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风量以及设备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参见附录 A。 6.1.5 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 1.5 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 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45 m。 6.1.6 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6.2 油烟排放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 GB/T 16157 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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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554-2010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atering trade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0-01-13发布 2010-04-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4>>.>.>.>.>.>.>.>.>.>.>.>.>.>.>.>.>.>.>.>.>.>.>.>.>.>.>.>.>.>.>.>.>. >.>.>.>.>.>.>.>.>.>.>.>.>.>.>.>.>.>.>.>.>.>.>.>.>.>.>.>.>.>.>.>.>.>.>.>. >.>.>.>.>.>.>.>.>.>.>.>.>.>.>.>.>.>.>.>.>.>.>.>.>.>.>.>.>.>.>.>.>.>.>.>. >.>.>.>.>.>.>.>.>.>.>.>.>.>.>.>.>.>.>.>.>.>.>.>.>.>.>.>.>.>.>.>.>.>.>.II 1 适用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 >.>.>.>.>.>.>.>.>.>.>.>.>.>.>.>.>.>.>.>.>.>.>.>.>.>.>.>.>.>.>.>.>.>.>.>. >.>.>.>.>.>.>.>.>.>.>.2 5 总体要求>.>.>.>.>.>.>.>.>.>.>.>.>.>.>.>.>.>.>.>.>.>.>.>.>.>.>.>.>.>.>.>.>.>.>.>. >.>.>.>.>.>.>.>.>.>.>.>.>.>.>.>.>.>.>.>.>.>.>.>.>.>.>.>.>.>.>.>.>.>.>.>. >.>.>.>.>.>.>.>.>.>.>.>.>.>.>.>.>.>.>.>.>.>.>.>.>.>.>.>.>.>.>.>.>.>.>.>. >.>.>.>.>.>.>.>.>.>.>.>.>.>.>.>.>.>.>.>.>.>.>.>.>.>.>.2 6 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 >.>.>.>.>.>.>.>.>.>.>.>.>.>.>.>.>.>.>.>.>.>.>.>.>.>.>.>.>.>.>.>.>.>.>.>. >.>.>.>.>.>.>.>.>.>.>.>.>.>.>.>.>.>.>.>.>.>.>.>.>.>.>.>.>.>.>.>.>.>.>.>. >.>.>.>.>.>.>.2 7 排水与隔油要求>.>.>.>.>.>.>.>.>.>.>.>.>.>.>.>.>.>.>.>.>.>.>.>.>.>.>.>.>.>.>.>.>.>.>.>.>.>.>.>.>.>.>.>.>.>.>.>.>.>.>.>.>.>.>.>.>.>.>.>.>.>.>.>.>.>.>.>.>.>.>.>. >.>.>.>.>.>.>.>.>.>.>.>.>.>.>.>.>.>.>.>.>.>.>.>.>.>.>.>.>.>.>.>.>.>.>.>. >.>.>.>.>.>.>.>.>.>.>.>.>.>.>.3 8 噪声及振动控制要求>.>.>.>.>.>.>.>.>.>.>.>.>.>.>.>.>.>.>.>.>.>.>.>.>.>.>.>.>.>.>.>.>.>.>.>. >.>.>.>.>.>.>.>.>.>.>.>.>.>.>.>.>.>.>.>.>.>.>.>.>.>.>.>.>.>.>.>.>.>.>.>. >.>.>.>.>.>.>.>.>.>.>.>.>.>.>.>.>.>.>.>.>.>.>.>.>.>.>.>.>.>.>.>.>.>.>.>. >.>.>.>.>.>.>.4 9 固体废物控制要求>.>.>.>.>.>.>.>.>.>.>.>.>.>.>.>.>.>.>.>.>.>.>.>.>.>.>.>.>.>.>.>.>.> .>.>.>.>.>.>.>.>.>.>.>.>.>.>.>.>.>.>.>.>.>.>.>.>.>.>.>.>.>.>.>.>.>.>.>.>.>.>.>.>.>.>.>.>.>.>.>.>.>.>.>.>.>.>.>.>.>.>.>.>.>.>.>.>.>.>.>.>.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类饮食业单位厨房油烟排风量及管道、净化设备占用面积>.>.>.>.>.>.>.>.>.>.>.>.5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防治饮食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ale Waihona Puke 用文件参考资料:实施建议
应在颁布并贯彻实施前及时在公众媒体、行业内部及主管部门相关信息平台上公开宣传,引起餐饮服务单位 及社会公众的了解与重视。使相关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标准、参加培训、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对标规范要求, 认真准备贯彻实施。
编制单位应对规范内容开展宣贯工作。 一、宣贯对象 二、宣贯目标 提升安徽省餐饮业相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使管理及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熟练使用该标准从事执法活动, 让餐饮和污染处理设施制造等企业学习了解规范内容,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到对规范应知 尽知、应学尽学、应训尽训。 三、宣贯步骤 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四、宣贯方式
地方标准《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 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规则起草。
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宾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渔之味餐 饮有限公司、宣城市渔家铺子餐饮有限公司。
地方标准《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 4139-2022)的编制任务来源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 《2020年第二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0〕341号,2020-2-122)和安徽省生态环 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清单的通知”(皖环函〔2019〕892号,序号: 9)。 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2020年9月22日,收到《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委托安徽省环科院负责牵头编制安徽省《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汇总、科 技文献查阅和餐饮业各类污染治理技术资料的收集工作。

DGJ_08-110-2004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DGJ_08-110-2004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 08-110-2004)前言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会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研究》的课题基础上编制完成。

本规程为落实《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使饮食业的污染控制在设计阶段就落实到位,为饮食业主提供污染防治方法和手段,同时为环境保护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总体设计;4 单体设计;5 油烟净化及通风空调设计;6 排水设计;7 噪声及振动控制;8 固体废物控制。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在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和关心,得到有关单位和专家的大力支持,本规程积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和经验,经过多次反复的修改和充实,形成本稿。

在此向支持和帮助本规程制定的各单位和专家表示感谢。

限于经验和水平,本规程尚存在一些不足。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钦州路508号,邮政编码:200233),以使本规程逐步趋于完善。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净之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方翠贞曾一雄包子翰朱菀中姚焕清蔡治平李磊肖青王芸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00四年九月1总则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提高饮食业环境保护水平,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使饮食业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在现有房屋内开办的饮食单位。

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饮食业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同时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餐饮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餐饮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餐饮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的环境卫生管理,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提高餐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环境。

第四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的卫生健康培训,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卫生素养。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餐饮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

第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处罚。

第二章餐饮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做好日常环境卫生管理,保持餐厅、厨房、餐具等的清洁整洁。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卫生清洁消毒,以确保环境的卫生和无菌。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设置合理的通风设施,确保空气流通,减少油烟、异味等对顾客的影响。

第十一条餐饮环境应当安装适当数量的消毒设备,确保餐具、餐垫等物品的消毒清洁。

第十二条餐饮环境应当设置垃圾处理装置,及时清理厨余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清洗擦拭桌椅、地面等设施设备,保持整洁干净。

第十四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制定餐厅布局和装修设计,保证餐厅通风、明亮、整洁、无异味。

第十五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设置合理的隔离设施,确保各个区域的卫生独立。

第十六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对餐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卫生。

第十七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卫生检测人员,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的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购买合格的食品原料,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等饮食服务业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饮食服务业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饮食服务业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确保餐厅、厨房、餐具等设施设备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五条饮食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六条饮食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空气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饮食服务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标准化操作规程,确保从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制作到销售过程的食品安全。

第八条饮食服务单位应当保证使用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并确保食品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饮食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第十条饮食服务单位应当对食品原材料、剩余物、废弃物等进行分类储存、处理,严禁随意倒放、堆放或随意倾倒。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饮食服务业违反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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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3.2.1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条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第3.3.1条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

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五、烧火间。

第3.3.2条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部分;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

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第3.3.5条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3.3.8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3.9条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

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辅助部分第3.4.1条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GBJ72-84)第3.4.2条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

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4.3条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条规定。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第3.4.4条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12㎡,其顶棚、墙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第3.4.5条更衣处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更衣柜,其尺寸为0.50×0.50×0.50m3。

第3.4.6条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

第3.4.7条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

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第四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第4.1.1条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条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第4.1.3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第4.1.4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

沟内阴角做成弧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

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第二节采暖、空调和通风第4.2.1条采暖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器。

第4.2.2条空调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二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二、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可采用局部空调系统。

第4.2.3条通风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m/s;三、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Pa。

第4.2.4条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压力宜为0.2MPa。

第4.2.5条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防火墙。

厨房水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应设防火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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