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 行政复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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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 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 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问题:为什么需要一个复议范围呢? 确立标准:
1.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 违法和不当标准 3. 合法权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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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对除行政法规和规章/ 内部行政 行为/ 居间行为 以外的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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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 ➢ 定义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 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种类: 1.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3.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所属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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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 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 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 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的;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
1. 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自行管辖。
但依照复议法规定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也可 由国务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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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自行管辖。但依照复议 法规定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也可由国务院管 辖。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 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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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范围小结:
1.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 3. 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 行政确权行为 5. 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 变更和废止农村承包合同的行为 7. 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8.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 9.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10. 行政给付 11.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 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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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除前述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有: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 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 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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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 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 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 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谁复议? ➢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直接主管该组
织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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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 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 对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 有法律法规授权时,由所在行政机关管辖; 2. 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时,以所在行政机关的行为对 待。
➢ 对被撤销行政机关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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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作为复议主体,参加行政复议 程序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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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 基本原则
1. 合法原则(主体、依据和程序等) 2. 公正原则(主要针对裁量行为) 3. 公开原则 4. 及时原则 5. 便民原则
主要制度
1. 一级复议制度 2. 书面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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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Baidu Nhomakorabea概述
定义: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 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 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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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与目的
性质:
1. 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2.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3. 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目的: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
政复议法》
专题六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定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 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 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复议机关对该具 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 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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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2. 行政复议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 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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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 对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
1.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 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例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等机关)
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的复议管辖问题
(例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食品药品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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