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1•【字号】闽政办[1998]248号•【施行日期】1998.1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1998〕24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所有市县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和安全运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委会)是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制度与政策,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省房委会办公室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定期向省房委会汇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5•【字号】闽政[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机构: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委会)负责制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地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省房委会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
二、各设区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所属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县(市),应按规定于2001年底前经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房委会批准。
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累计归集余额达4500万元以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二)住房公积金的平均归集率和使用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没有发生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经批准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其房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方面接受所属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导。
福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闽建〔2012〕1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6日- 1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规定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四条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提取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第六条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 2 -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提交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提交完税发票或免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公积金办事流程的通知-榕公积业[2013]22号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公积金办事流程的通
知
正文:
----------------------------------------------------------------------------------------------------------------------------------------------------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公积金办事流程的通知
(榕公积业〔2013〕22号)
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
根据中心2013年第一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3〕32号文)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规范业务办理,简化程序,自2014年1月1日起,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预留印鉴的程序,职工在提取凭证和转移凭证上只须加盖单位公章就可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27日
——结束——。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范文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营,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个人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等各项业务。
第三条公积金归集业务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归集单位和个人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条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办理要以便民、快捷、高效为原则,优化服务流程,确保参保人享受便利的公积金服务。
第二章归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归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归集单位应按照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缴存公积金,确保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归集单位应定期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数据和文件,确保公积金归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归集单位应配合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宣传工作,提高参保人对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三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归集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参保人的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保证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五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的研究和优化,提高公积金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参保人的权益与义务第十六条参保人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存公积金,并按规定的条件申请提取。
第十七条参保人要按照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榕政综[2006]323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323号)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福州市住房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稳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一)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实施对象及补贴条件1、实施对象:(1)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符合补贴条件,1998年12月1日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退休职工;(2)1998年12月1日以前经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整体改制、关闭、破产被解除劳动关系(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整体置换身份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符合补贴条件,在企业被批准改制、关闭、破产之日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退休职工。
2、补贴条件:上述对象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住房工龄补贴(1)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
含无房户和居住自有私房者。
居住自有私房者,指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私有住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但不含解困房、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福州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福州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福州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保障福州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福州市政府制定了《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年底正式实施。
以下是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缴存对象和比例。
1. 缴存对象,所有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
2. 缴存比例,职工个人月缴存比例为8%,单位月缴存比例为12%,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月缴存比例为8%。
二、缴存基数和上下限。
1. 缴存基数,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2. 缴存上下限,职工月缴存额的上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三、提取条件和用途。
1. 提取条件,职工在购买首套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 提取用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包括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四、贷款条件和利率。
1. 贷款条件,职工在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其账户存款余额的50%。
2.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市场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1.1倍。
五、账户管理和监督。
1. 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和单位的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缴存和提取的公平、公正。
2.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监督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和服务。
1. 宣传推广,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推广,提高职工和单位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 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服务体系,提供便捷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服务,为职工和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
以上就是福州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职工和单位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公积金归集执法实施方案
公积金归集执法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加强公积金归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积金管理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执法实施方案。
一、归集主体责任。
1.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归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个人按规定缴存公积金。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存职工公积金,并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3.个人要按规定缴存公积金,并配合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二、归集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监督制度,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加强对公积金归集信息的核实和比对,确保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准确无误。
3.建立公积金归集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归集违法行为处理。
1.对单位拖欠公积金的,要依法责令限期缴存,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示曝光等方式进行惩戒。
2.对个人拖欠公积金的,要依法责令限期缴存,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限制其购买房产等方式进行惩戒。
3.对伪造、篡改、隐匿、拒绝提供公积金缴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归集宣传教育。
1.加强公积金政策宣传,提高单位和个人对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重视和认识。
2.定期开展公积金归集政策法规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3.利用各种宣传途径,普及公积金归集政策法规知识,引导和规范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缴存行为。
五、归集工作考核评估。
1.建立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对公积金归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确保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规范运行。
3.对公积金归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
六、结语。
公积金归集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公积金归集执法实施方案
公积金归集执法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加强公积金归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公积金归集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将职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为。
公积金归集执法实施方案是用人单位在公积金归集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是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公积金归集义务的依据。
二、归集责任。
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归集手续,确保每月按时足额地将职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资金上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制度,明确归集责任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三、监督检查。
1. 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公积金归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抽查公积金缴存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
2. 对于发现的公积金归集违法行为,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处罚措施。
1. 对于拒不履行公积金归集义务的用人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
2.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用人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惩机制。
1. 对于公积金归集工作出色、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其继续遵守公积金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 对于多次违法违规、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采取停止其公积金归集资格等惩罚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六、其他规定。
1.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按照要求落实到位。
2. 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加大对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对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公积金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公积金归集执法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认真遵守,确保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共同维护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住房公积金归集措施
住房公积金归集措施1. 引言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而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居民住房需求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归集措施是指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存款项进行归集、管理和运用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探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措施以及其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义。
2.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措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根据规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工资、福利津贴等收入的最低限额。
不同地区和单位的缴纳基数可能不同,一般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生活水平来确定的。
2.2 缴纳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向公积金账户中缴纳款项的比例。
一般来说,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纳比例是相等的,可以是固定比例,也可以是根据职工工资水平来确定的分级比例。
2.3 缴纳方式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将职工的公积金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二是职工自行缴纳,由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公积金账户缴纳款项。
2.4 缴纳期限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期限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缴纳款项的义务。
一般来说,缴纳期限是按月计算的,即每个月的工资发放日后一定时间内完成缴纳。
3. 住房公积金归集措施的意义住房公积金归集措施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有重要的意义:3.1 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措施可以帮助职工积累一定的住房资金,提供购房、装修、租房等方面的支持,有效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
通过缴纳公积金,职工可以在需要时便利地使用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解决住房方面的问题。
3.2 促进经济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措施可以提高职工的消费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缴纳公积金,职工的收入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从而提高其消费能力,刺激市场需求的增长,对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3.3 增强用人单位的吸引力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措施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增加其吸引人才的竞争力。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
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积金归集业务是指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将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单位的缴纳部分汇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及相关的业务操作及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指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机构,是统一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落实政府关于住房和社会保障的政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指职工按照规定,将其自身和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缴。
第九条职工可通过单位或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额度。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缴存制度,明确缴存责任,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
第三章公积金缴存的申报和汇缴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填写公积金缴存申报表,并将职工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相关信息报送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积金缴存信息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公积金缴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职工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相关信息汇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缴存信息的核查和核对机制,对单位汇缴的公积金进行审核,确保汇缴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闽政办[2010]307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利益,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民生工程。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扩大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部委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工作。
坚持全面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摸清应建应缴单位底数,制定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目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分阶段逐步推进。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按照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针对不同性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推得动、铺得开,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总体要求(一)分类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员工(含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一步到位存在困难的,允许按照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再逐年提高配缴到位,并确保在3年内实现本单位不同用工性质的职工按同一缴存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榕政办[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08〕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纠风办、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金管〔2008〕8号)的要求,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了《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福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二○○八年六月)一、指导思想开展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要以2008年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保〔2008〕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金管〔2008〕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福州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8〕100号)等法规、文件及国家、省、市政府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理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合理利用公积金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职工的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归集是指银行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旨在为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养老金,同时也可以用于购房、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公积金归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保障公积金的安全、稳健使用。
第二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积金归集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积金归集应与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挂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归集。
第八条公积金归集应建立科学的账务管理系统,保障公积金的安全。
第九条公积金归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确定归集比例和上限。
第十条公积金归集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职工公积金。
第三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银行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定期对公积金账户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公积金归集,也可以选择自愿退出公积金归集。
第十三条公积金归集金额应当及时安全到账,避免资金风险。
第十四条公积金归集应按月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
第十五条公积金归集年度结算应在年底进行,对账清零。
第四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监管机制,定期对公积金归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银行或职工,应当进行严厉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问题的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处置,维护职工权益。
第五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于公积金归集工作出色的银行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或管理不当的银行和职工,应当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奖惩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银行应全面落实,确保公积金归集管理的顺利进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榕政办[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实施意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计划编制以及宣传、跟踪、督促、协调、落实等工作。
马尾区及各县(市)政府相应成立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具体工作。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榕公积业[2013]23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30日
——结束——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12.30
施行日期
2013.12.30
文号
榕公积业[2013]23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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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榕公积业〔2013〕2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因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年度结转工作需要,2013年12月31日下午4:00-6:00,福州房公积金业务。对此给各单位及职工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1995年7月1日)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变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
第三条凡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具有城镇户口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离退休职工、一年期以内短期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暂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政策,使用计划由房改办会同财政拟定报市政府审批,财务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积金使用计划,审核、发放和回收贷款;并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中心”和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同时向“中心”报送交割凭证,接受“中心”和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13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结合福州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其中,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应从交款发票或交款
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三)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
结清贷款的,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除销户类提取以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二、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关于连续缴存时间的认定
职工因工作变动变更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1、原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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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试行办法
榕房公积综〔2007〕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委托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市本级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介绍信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薪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连同单位缴存部分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
特殊行业或单位因故不能按月缴存需提前或延长缴存期限的,应报管理中心审批,提前或延期缴存一经确认不得擅自改变。
提前或延长缴存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高于12%。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福州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不超过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6月10日至7月15日,各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一年一调。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查工作,确保按规定标准缴存。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单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管理中心和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执行。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单位缴存人员因新增、减少较上月有变化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并根据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同等数额的支票,经受托银行审核后缴存。
第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中解决。
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按补缴程序办理。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单位因名称、地址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
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职工因姓名、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携带以下材料分别到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职工身份证发生重错号需更正的,需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信息更正函、户口簿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二、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第十六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终止前,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填写并签章的《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审批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
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同进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单位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中心代管户委托管理。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
第十八条职工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或新单位的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应携带以下凭证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出或调入相关证明,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二、经办人身份证;
三、调入单位公积金开户行及账号。
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受托银行按审核意见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单位。
第十九条职工集体调入同一个单位的,原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转移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提供集体工作变动证明,到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受托银行按审核意见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单位。
第二十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无新的工作单位或新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又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在与原单位终止关系30日内,由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经职工签名,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代管户委托管理。
第二十一条代管户中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应携带身份证,新单位工作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启封转移审批,经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受托银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单位。
第二十二条单位因内部调整或职工因病、事假等原因暂不在岗,临时停止缴存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员应在停止或恢复缴存当月,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或启封手续。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的结息
第二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每年的6月30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日。
由受托银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结息。
结息后,受托银行应向单位和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职工可使用有效凭证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不慎将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遗失、损坏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受托银行申请补办。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