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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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防止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的一种制度。

下文将从内幕消息知情人定义、知情人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首先,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定义是这一制度的基础。

内幕消息知情人是指在其工作、职务或职责所属范围内,因其职务或职责获得了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且该信息是具体而明确的,有可能对证券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

内幕消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高管、董事会成员、内部人员、会计师等具有内部信息的人。

其次,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机制是保持市场公平和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

首先,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数据库,以便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

其次,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责任制度,明确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其行为,包括禁止其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等。

同时,对于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还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的监控机制,通过监控内部通信、交易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和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最后,管理措施是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手段。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内幕交易的禁止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需要完善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的监管体制,加强对内幕消息知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合规。

此外,还需要加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增强其对市场公平的认知。

同时,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形成严厉的法律惩罚和舆论监督,有效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综上所述,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通过明确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管理措施和法律惩罚,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指的是尚未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计划、合并计划、新产品研发、财务状况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则是指掌握这些内幕信息的人员。

为了保护内幕信息的机密性和防止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情况发生,公司需要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首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准确掌握和合规管理,对公司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进行监督和管控。

登记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并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信息的登记、管理和监控。

其次,登记过程需规定必要的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作岗位、所属部门、接触的内幕信息内容等。

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后续的合规管理和监督非常重要,所以需要建立相应的检查和核实机制。

再次,制度需要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掌握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制度要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此外,登记管理制度还应指明应急处理措施。

例如,当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约、失职、离职或人员变动时,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最后,为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的内部审计、风险监控和内控评估等方式,评估制度的实施效果和风险控制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激励。

同时,还需要配备专门的内幕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综上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完善登记信息和权限管理、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内幕消息知情人的定义和义务1.知情人的定义:知情人是指在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东、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

2.知情人的义务:知情人有义务保持对其掌握的内幕消息的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得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在内幕消息公开前避免与他人讨论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三、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措施1.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机构和个人主动申报知情人身份,确保知情人的准确登记,及时更新。

2.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告知:登记后的知情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详细告知,并签署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与教育:公司、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加强其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

4.内幕消息知情人准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审查,防止潜在风险的存在。

5.内幕消息知情人限制交易: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应禁止进行任何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交易,并避免将内幕消息传递给他人,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内幕消息知情人交易限制期:内幕消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知情人仍应避免交易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以防止对市场公平、公开的原则造成损害。

7.内幕消息知情人投资申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知情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进行投资申报,及时公开其投资意图,增加市场透明度。

8.内幕消息知情人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内幕消息知情人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刑事拘留等。

四、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意义1.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内部员工和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2.具体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者;(2)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高管及其工作人员;(3)公司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服务机构的员工;(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人士。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得或者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上市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控股股东信息;(3)获知或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途径;(4)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数量及股权结构情况;(5)承诺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的声明。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内幕信息,不得私下泄露;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传递给他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人进行买卖;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内幕信息报告,如需要变更信息,应及时更新。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纪律处分,并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等。

七、附则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4.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信息是指与一些公司或者机构有关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该公司或者机构的证券价格、交易量以及其他投资者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公开性: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只有特定的人员或组织知晓。

2.需要实质上的确认:内幕信息需要确凿无疑地指向公司或机构在未来会有实质性改变的事件或行动。

3.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市场的不对称信息。

4.法律禁止交易:因为内幕信息非公开且具有重大影响力,法律禁止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知情人的定义和责任知情人是指掌握或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员或组织,包括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审计师、法律顾问等。

知情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守秘密: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非法交易禁止: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3.报告义务: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已知的内幕信息。

4.不得传递信息:知情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给他人,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

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市场运作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1.内幕信息辨识制度:建立一个能够快速识别内幕信息的机制,定期检查公司内部信息的敏感性,及时识别可能涵盖内幕信息的事件。

2.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要求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

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建立保密协议,对知情人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4.内幕信息交易禁止制度:明确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规定,并建立对违反规定者的追责机制。

5.内幕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的机制,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防止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股东利益。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1.1 背景介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

合法、公正、透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实施内控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登记管理制度设计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公司内幕信息有知情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核心技术人员等。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1)提出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审核与审批: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审核过程应严格保密。

(3)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部进行保密。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2)监督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监督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

第三部分:制度执行与监督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检查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访问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加强其对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的认识。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的区分公司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进行明确的区分,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违规操作。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监管,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上市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由上市公司相关部门依照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网络登记的相关人员。

(三)挂牌公司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
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范围、要求和登记管理要求。

2.挂牌公司定期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
1.上市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定期报告,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定期报告其交易状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2.上市公司可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期报告信息作为内部监控工具,以发现未履行内幕信息和交易义务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接受其交易义务时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其不得以转让、贷款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内幕信息。

(4)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政府的监管政策,采取其他措施或实施其他制度来保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私秘性,禁止未经批准的披露。

(五)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纳入其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定期开展检查,以确保上市公司依法依规进行登记管理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内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的内部知情人登记和管理制度,有效保护和管理内部知情人的信息,防范内幕交易和信息泄露风险,维护公司内部知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内部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合作伙伴及其家属等。

三、内部知情人的定义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具有内幕信息的人员;2. 公司员工及其家属,拥有或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3. 公司合作伙伴及其相关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四、内部知情人登记管理程序1. 内部知情人登记(1)公司将建立内部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公司内部知情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记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关联关系等。

(2)公司每年定期进行内部知情人的统一登记,确认并更新内部知情人名单。

2. 内部知情人管理(1)公司将根据内部知情人的不同身份和业务关系,对内部知情人进行分类管理。

(2)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建立专门的内部知情人管理团队,全面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3)对于公司员工和合作伙伴,建立相应的内部知情人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3. 内部知情人保密协议(1)公司将要求所有内部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公司将对内部知情人的保密协议进行定期更新和培训,确保内部知情人清楚了解保密义务和责任。

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知情人管理责任,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个人交易或传播内幕信息。

2. 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合作伙伴等内部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3.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内部知情人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的内部知情人,公司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开除、暂停合作、调查追责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412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公司内部运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公司应该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如何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性质和重要性,以及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内幕信息指的是未公开的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那么,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部工作或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具备了获取和了解内幕信息的能力和机会。

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审计师、证券投资顾问、研究员、公司律师等。

二、内幕信息的性质和重要性内幕信息的性质是指该信息具有未公开性、重要性和非公众所知性。

未公开性是指信息尚未向市场公布;重要性是指该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非公众所知性是指信息只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才能获得。

内幕信息的重要性在于,其公开前,只有少数人掌握信息,而这些掌握信息的人可能会通过利用其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公司应定期邀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对内幕信息的认知和管理意识。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记录和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信息和职责范围。

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承诺不私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3.双重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法务或合规部门报告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并在提交前经过严格审查。

公司法务或合规部门要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同时根据情况向相关内部部门汇报。

4.内幕信息防控措施:公司应采取技术手段,通过加密、权限设置等方式限制内幕信息的传播和访问范围,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5.处理内幕信息的程序: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内幕信息处理程序,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审查、报告等环节。

同时,还应设立严密的内幕信息审查制度,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董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紧要技术人员等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获得或知悉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公司高管、关联方员工、大股东、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其他获得内幕信息的雇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登记要求1.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需依照公司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登记表,并在每个财务年度对其进行更新确认;2.内幕信息登记表中必需准确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联系方式等;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动向公司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确保公司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有更改,须及时通知公司进行登记更新。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秘密保管获知的内幕信息,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而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或泄露给他人;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时向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报告和登记;3.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证券投资或泄露给他人,不得传递给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人;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搭配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的披露和相关调查工作。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1.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需诚实守信,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任何发现的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规定的情况;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发现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乐观搭配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规处理1.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2.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或泄露给他人,公司将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案,并搭配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订立目的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安全性,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公平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上市公司的关联方;4.拥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该信息进行非法交易;2.向上市公司法务部门自动申报,如发现本身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3.搭配公司内部对内幕信息的调查、审计等工作;4.遵守公司的相关内控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1. 登记内容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登记责任部门上市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信息更新1. 内幕信息知情人更改的登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更改时,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2. 登记信息的保密性上市公司应严格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

第七条登记的查询与统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定期进行查询和统计,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登记信息的保管上市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保管至少五年,以备查阅和审计。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冻结涉案人员的交易账户,并帮助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调查;2.停止涉案人员的董事、职务等;3.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4.撤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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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遵循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吉证监发(2011)246号《关于吉林辖区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吉证监发(2013)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及违背本制度的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经办人或其他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与安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公司定期报告;(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为公司重大事项提供服务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七)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相关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八)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八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根据情势的变换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送交公司证券部备案。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资料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内幕信息报告义务和责任,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于内幕信息发生的第一时间(当日或当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审查、管理、归档、报告、组织、实施、披露等相关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实施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局吉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送证券部备案;证券部应确认公司是否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内幕信息自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自查制度,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全权负责对内幕信息自查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自查分为日常自查和重大事项自查。

第二十五条日常自查由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重点对当季定期报告发布情况涉及的内幕信息及其内幕知情人的报备登记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当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内幕信息情况或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对重大事项进行自查,对涉及内幕知情人报备登记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根据自查情况决定将自查报告送交公司证券部备案、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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