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1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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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其应对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其应对
2.强化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手段,规定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他们进行监管谈话;在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时还可 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
在强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的同时,新保险法还对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之四)
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
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 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新增)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之二)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之二)
新法首次提出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并允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也会约定保单生效的条件或期限,如人 身保险条款中常约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一)
(一)组织形式衔接公司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新保险法: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 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公 司法,既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 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属 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厅发[2009]31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13【实施日期】2009.04.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3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保险法》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成果的结晶,是我国保险业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升华,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

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为做好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新《保险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强新《保险法》学习宣传,确保新《保险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制化水平,有利于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增强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有利于深化保险业改革,继续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周密部署,精心策划,行业动员,上下联动,稳步推进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宣传新《保险法》,是当前保险业的一项。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能有效帮助各机构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和重点解读。

第一部分、《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一)《保险法》修订回顾《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

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

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

第二部分、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保险法》修改五大重点

《保险法》修改五大重点

重点内容三:监管者职责强化
• • 作出专章规定(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共有24条 , 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 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 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
重点内容五:强化投保人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新《保险法》修改五大重点
邵甲凯
前言
• 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已正式生 效实施,与旧法相比,新法有“重大变脸”: 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 护,以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 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重点内容五:强化投保人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 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 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09年《保险法》的重要修改

2009年《保险法》的重要修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作了如下重要修改:
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09年《保险法》的重要修改
双击自动滚屏 2009-12-24 10:45 发布人:lzh 来源:天策 阅读:113次
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进行了修订。10月1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这次共修改了现行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比如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合同看不懂、保险标转让纠纷等问题,新的《保险法》对这些都作出了妥善的修改,使得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五、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
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二)保险价值能否任意约定的问题
法条链接:1、《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 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 计算标准。” 2、《海商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 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肯定说认为: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 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且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应当允许。

பைடு நூலகம்
我们建议: (1)事先《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不得双方代理”,并告知双方 代理法律后果(双方代理行为无效);

(2)事中加强日常教育和检查; (3)事后追究法律责任。
5、保单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部分债务人通过购买人身保险转移财产,以此来逃避 履行债务,法院可否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或者直接强制执行该保单? 我们认为:在投保人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原则上 不能自行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价值,法院不能对保单进行强制执行。 (1)原则上:因强制执行标的是不存在的,强制执行无从谈起。 (2)例外情形:若保单投保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时,由于不会损害 第三人的利益,该保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我们建议:保险公司首先要对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 议。
(一)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问题
: (1)财产保险中设立受益人并未实质违反“禁止得利原则”。只是将 对被保险人的受益补偿,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合理的分配到了不同主体,并未 发生额外的得利,且顺应了多样化的投保需求。 (2)财产保险中设立受益人回应了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例如在“ 车贷险”、“房贷险”中指定银行为受益人,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保障 了交易的安全。 (3)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存在死于保险事故前或保险事故中的可能, 保险金归属的不确定性显然违背被保险人当初投保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能为特定的人提供保障的初衷。 2、财产保险中设立受益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分析 我们认为,财产保险中设立受益人,既有理论依据,也符合现实需求

2009保险法解读

2009保险法解读

2009保险法解读陈晓云一、2009保险法解读——概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2009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保险法目前仍为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共处一法的框架,共8章187条,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增加了29条。

不过,在结构体例上,2009保险法则有所变动。

一是调整了现行保险法的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依次规定保险直接业务、保险中介业务、保险业监管;二是调整了现行保险法保险合同章节的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按先后顺序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从而2009保险法的整体结构更趋合理、也更符合逻辑。

2009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均进行了修订。

不过,保险合同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且是保险实施之基础,更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有鉴于此,以下将着重侧重解读2009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修改部分。

二、2009保险法解读——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一)法律依据现行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2009保险法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二)法律解读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009保险法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删除,并增加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删除现行保险法规定的“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更符合合同订立方式。

原因在于,要约承诺为合同订立方式,保险合同也不例外,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同意承保的,就已经表明双方就保险条款已经达成协议,无须再另行就合同条款协商。

2009保险法还增加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一规定主要涉及保险实践中的“零时起保制”。

“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一、保护被保险人,解决理赔难1、增设不可抗辩规则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

而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解读:按规定,如果一名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了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

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情况的条件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而新法中,对此作出进一步限制,增设了不可抗辩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订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外,新法还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理赔有期限原则申请30天内必须核定新法23条指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解读:理赔难是消费者对保险望而却步的原因之一。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新法对理赔期限首次“有法可依”,做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收益人)在双方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如果未及时履行上述规定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这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个极大保护。

3、特殊情况也能获赔解读: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

而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3、续约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分两种情况: ① 原合同是否有“自动续约条款” ② 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询问(“询问告知主义”)
4、体检程序的介入能否减轻或者免除投保人 的如实告知义务
本人认为:不构成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和 减轻,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已发现体检结果与告知情形 不符仍予以承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得解除合同。
5、“不可抗辩条款”没有适用例外之规定
本人认为:新保险法之规定有“矫枉过正”
之嫌,建议保险公司将重点放在不断完善核保
的内控机制以及加强行业内信息共享上。
三、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几个问题
◆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 围仍不明确
理论上,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 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实质说”。 本人认为,保险公司自身应该从严要求,以免 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2、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
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尽 量做到以下几点: A.“附格式条款” B.“明显的提示” C.“明确的解释”(特殊情形下可减轻) D.“投保人确认”(举证问题)
谢 谢 大 家!
六和所简介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11月,是浙江省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系全 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位于杭城顶级写字楼 ——公元大厦,并在舟山、义乌设有分所。 2005年、2008年连续两度获得中国律师业的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界权威的法律杂志ALB提名为“浙江律 师事务所年度大奖”,并入选ALB评出的“2010年度中国发展最迅速的十家律师事务 所”以及“2010年度中国最大的二十家律师事务所”;被浙江省金融办评为2006年 度、2007年度、2008年度 “优秀证券中介机构”。六和所现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 160多名,分别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其中半数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拥有 会计师、税务师、工程师、经济师、专利代理人、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 迄今为止,六和所已与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系统的 1000多家客户建立了稳定的法律服务关系,并力争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高效、规 范的法律服务。

《保险法》的重要修改及对策

《保险法》的重要修改及对策

二、保险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3、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明确说明义务 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
条文 第17条 条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 送审稿)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送审稿) 第七条: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第七条: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投保人就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签署了特别声明的,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签署了特别声明的,可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 明义务。 明义务。
二、保险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
解读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规定,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1)删除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规定,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 ) 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合同成立的程序更加清晰, 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合同成立的程序更加清晰,更体 现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签发保险单是合同义务; 现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签发保险单是合同义务;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内容的证明和载体;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内容的证明和载体; (3)只要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对核保期提出挑战。但也有回旋余地, )只要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对核保期提出挑战。但也有回旋余地, 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条文 第13条 条
二、保险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3、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明确说明义务 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
条文 第17条 条
对策
1、分散性业务、小额保费业务、撕票业务如何履行“明确说明” 1、分散性业务、小额保费业务、撕票业务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 务是个难点,可在权衡成本与风险后,做出合理选择。 务是个难点,可在权衡成本与风险后,做出合理选择。 2、多次反复投保的,可对投保人进行归集。 、多次反复投保的举证责 、增强“ 任”的意识,至少做到投保告知、投保单本人签字。 的意识,至少做到投保告知、投保单本人签字。

新保险法解读--陈科

新保险法解读--陈科
单位/雇主为员工 投保人身保险, 须经员工本人签 字确认,对于单 对于单 位/雇主将自己指 雇主将自己指 定为受益人无限 制。
保险法》 新《保险法》
单位/雇主可以直接 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 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 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受益人”,也就是说, 单位/雇主不能再被指定 单位 雇主不能再被指定 为受益人。 为受益人
八章152条 条 新中国成立以来 八章 的 第一部保险基 本法 八章158条 条 履行加入世贸组 八章 织承诺, 织承诺 , 进行第 一次修正
八章187条 条 对已严重滞后的 八章 保险法进行系统 增加 条;删除 增加49条 修改和完善 20 条 , 修改 123 不变15条பைடு நூலகம்条,不变 条。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投保环节——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 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 投保环节 保险法》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首次明确—— 保险法》首次明确 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 保险法》 新 《 保险法 》 明确了雇主 对雇员具有保险利益。 对雇员具有保险利益。 第31条:首次增加“与投 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 目,首次明确雇主可以成为雇 员的投保人; 第39条:“投保人为与其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 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 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0天——材料齐全后,30天内作出 天 材料齐全后, 天内作出 材料齐全后 核定,将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核定, 将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10天——属于保险责任的,赔付协议 天 属于保险责任的, 属于保险责任的 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天内支付赔款; 达成后 天内支付赔款; 3天——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 天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定之日起3天内 天内, 定之日起 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并说明理由。

保监会解读新保险法三大变化 突出保护被保险人

保监会解读新保险法三大变化 突出保护被保险人
突出保护被保险人
《21世纪》:原《保险法》中存在哪些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杨华柏:现行《保险法》存在着诸如新型保险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制度安排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行政处罚手段薄弱、保险合同存在不足等问题。
《21世纪》: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新《保险法》有哪些特别的条款?
杨华柏:需要特别提到的是,所谓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此外,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21世纪》:“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屡遭诟病的话题,新《保险法》能在这一领域有所监管吗?
杨华柏:《保险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具体表现为: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其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同时,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突出保护被保险人亮点一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新《保险法》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

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解读:新《保险法》实施后,旧保单客户能否适用新法呢?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不过,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亮点二新增不可抗辩规则解读:新《保险法》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

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

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案例:客户在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营销后,故意隐瞒患癌症的经历,投保了健康险,结果两年后出险身故,其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派出专人到保户所在地的医院调查,结果发现他投保前有多次治病经历。

由于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赔付。

这种情况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要赔付,因为虽然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主要内容与保险公司应对之策

新保险法主要内容与保险公司应对之策
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第 七 次会 议 审议 通 过并 予 以 公 布 。此 次修 订 较 为 全 面 、 统 , 一 步 明 确 了 系 进
相 关 法 律责 任 ,在 规 则完 善 和 制 度设 计 上 更 加 注 重 对 广 大投 保 人 、被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利 益 的 保 护 ,有 利 于 避 免 或者 减 少 可 能 出现 的矛 盾 或 纠纷 。 同时 , 次 修 订 内容还 具 有 前 瞻性 , 保 此 为 险公 司业 务 创新 预 留 了空 间 ,从 而 减 少 了对 保 险业 发展 的束 缚 。 二、 新保 险法的 主要 内容 新保 险 法共 17条 , 总则 、 险合 同 、 险 8 分 保 保 公 司 、 险 经 营规 则 等八 章 , 原 保 险 法 内容 有 保 较
确说 明 ” 如 “ , 未作 提示 或 者 明确 说 明 的 , 条 款 该
不产 生 效 力 ” 这 为 投保 人 事 先 能知 悉 保 险合 同 内容 提供 了制 度保 障。
( ) 善理 赔制 度 , 五 完 杜绝理 赔 过程 中 出现 “ 拉
锯战 ”
保 险要 求 , 经保 险人 同意 承保 , 险合 同成 立 。依 保
原 保 险 法 一 概 要 求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应 当 具 有保 险 利益 , 否则 , 险合 同无 效 。对 此 , 保 保 新 险 法 作 了重 大 修 改 和 突 破 。人 身 保 险 的保 险 利 益 主 体 为投 保 人 , 在 时 间 为保 险 合 同 订立 时 。 存 如 合 同订 立 时 投 保 人对 被 保险 人 不 具 有 保 险利 益, 则合 同无效 。而 财产 保 险 的保 险利 益 主体 为 被保 险人 , 在时 间 为保 险事 故 发 生时 。如保 险 存 事 故发 生 时 被 保 险人 对 保 险 标 的 不 具 有 保 险利 益 , 不得 向保 险人 请 求 赔偿 保 险金 , 则 但保 险合

新保险法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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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今,每个人都在谈论着创意,坦白讲,我害怕我们会假创意之名犯下一切过失。21.8.1623:25:1023:25Aug-2116-Aug-21

12、在购买时,你可以用任何语言;但在销售时,你必须使用购买者的语言。23:25:1023:25:1023:25Monday, August 16, 2021
变化三:没有“空白期”
• 解析:新法对此进行了修正:“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考 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法也规定:“投 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标准条款里明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 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 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
变化一: 带病投保可获赔
• 解析:依照新法,李明按时交纳保费超过两年,中途未出现任何协
议的违约情形,符合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李明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而解除合同。除非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李明是意图不轨,有诈骗倾 向才可提出拒赔。如果30日内,对此事件保险公司未作出反映,那么 拒赔自行解除,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 结合新法和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王芳只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临时保障协 议,那么王芳的车祸就能获得赔偿。

9、我们的市场行为主要的导向因素,第一个是市场需求的导向,第二个是技术进步的导向,第三大导向是竞争对手的行为导向。21.8.1621.8.16Monday, August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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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十)
(十三)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 旧保险法:未规定
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
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实告知义务(之二)
新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重大修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增)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增)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之一)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之一)
1、条文对比 旧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 的条款达成协议,(已删除)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 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已删除) 新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 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新增)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 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新增)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七)
(七)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
旧保险法: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手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难以 适应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 1.明确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执法措施,包括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要求其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封存有关资料;查询银行账 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涉案财产等。 2.强化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手段,规定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他们进行监管谈话;在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时还可 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 在强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的同时,新保险法还对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资金运用形式;此外,还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 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四)
(四)关于关联交易
旧保险法:未对保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的行为作出规定。 在新保险法之前,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 办法》。 新保险法: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 易 的管理制度;2.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此外,还明确规 定了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 付能力时,保监会可以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直至责令其转 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监管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3、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4、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案)》,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修改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一)
(一)组织形式衔接公司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新保险法: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 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公 司法,既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 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属 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九)
(十一)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旧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及时查勘定损,确定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实践 中,保险公司常常以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有的时候投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十一)
(十四)违法聘任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后果 旧保险法:未规定 新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 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 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其应对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姚利萍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目 录
一、保险法制定、修订之回顾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 四、律师建议
一、保险法制定、修订之回顾
一、保险法制定、修订之回顾
1、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八)
(八)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更加科学、人性化 旧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新保险法: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 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 旧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 新保险法:直接明确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可以直接为其投保。但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对未及时通知不
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剥夺其请求赔偿的权利太过严厉。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 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 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六)
(六)关于保险从业规范
旧保险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骗保、贿保等一些常 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新保险法:增加了一些新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1.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 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 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挪用、截留、侵占保 险费;4.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5.利用开展保险业 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6.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 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7.以捏 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 保险市场秩序;8.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此外,还 规定了兜底条款,以便对今后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管理。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三)
(三)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的运用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保证安全性 是首要原则。
旧保险法:保险资金的运用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 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新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二)
(二)业务范围有所拓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 新保险法:除上述业务外,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监 会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同时财产保险业务中 增加了保证保险。 (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 如从事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 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五)
(五)关于偿付能力监管
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如何保持偿付能力充足性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如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限制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 留额等;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规定了整顿、接管、破产清算 等程序;但是,对于保险公司虽然发生偿付能力不足,但不至于严重到需要 整顿、接管、破产清算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 新保险法之前,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新保险法:增加部分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当将 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2.限制业务范围;3.限制向股东分红;4. 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5.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6.限 制增设分支机构;7.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8.限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9.限制商业性广告;10.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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