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市场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鼓励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依法取得开发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合同,质量合格交付房屋。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和维修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工作,保障开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从业。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履行中介服务,不得夸大房屋信息和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违法违规费用,并应当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第十四条房地产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登记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的登记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房地产信息泄露。
第五章行政监管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中介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惩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研究和市场分析,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27•【文号】建设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共有业主1000余户。
小区建设于2005年,2008年交付使用。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导致部分配套设施未能按期完成。
2010年,业主们开始陆续入住,发现小区内部分配套设施缺失,如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
随后,业主们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们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
业主购买了住宅,依法取得了住宅的所有权,开发商应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同时有权参与小区的共有部分管理。
(3)开发商对小区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作为小区建设的主体,对小区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焦点(1)配套设施缺失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完成配套设施,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物业费收取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等。
(3)开发商违约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延期交房、配套设施未按期完成等。
三、法律制度分析1. 物权法相关制度(1)所有权制度。
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应依法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共有部分管理制度。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应配合业主进行共有部分的管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下面从三个方面展开,分别是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意义、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和登记房地产权属,可以确保各方在买卖、租赁等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其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才能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市场投机和泡沫的风险。
再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可以及时掌握房地产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防止房地产领域腐败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主体、登记流程以及登记结果的公示和保护等方面。
首先,登记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权属人以及其他与房地产权属有关的主体,如购买房屋的买受人、房屋租赁的承租人等。
登记主体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登记。
其次,登记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和公告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书,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登记结果。
最后,登记结果需要进行公示和保护。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结果及时公示,公示期满后,登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人对登记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进行处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概述房地产开发建设涉及到建筑、土地、产权等多个方面,为确保房地产业的有序发展,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
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的意义房地产开发建设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和立法问题,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房地产业的发展。
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的建立,将以法律及其落实的各种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房地产权利,有效预防和解决房地产市场的秩序问题,提高行业的规范化程度。
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是一种土地使用权凭证,是占有农村土地的形式证明,用来证明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谁。
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规定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令制定的。
房产证房产证是物权的一种形式,是对住宅、办公室、商铺等不动产权证明,用来证明不动产的权属人是谁。
房产证的颁发有严格的规定,颁发工作需要严谨的审批流程和审核标准。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是在优化现有的房地产供应体系中实施的重要举措,是保留房地产法律规定、出售人士、所有人、买主、债权等方面资产的重要手段。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个与社会保障平行的立法程序,通过该制度可以建立各类住房、店铺、写字楼等不动产的登记档案,由此即可建立不动产管理体系,实现对各类不动产权利和财产关系的认定和保护。
不动产估价制度不动产估价制度是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
现行房地产市场交易体系缺乏足够的公正性、不透明度、中介费用高等问题,通过不动产估价制度的实施,可以让不动产市场逐步放开、增加透明度,为房地产的稳定企业提供合理的定价和评估服务。
结语建立房地产权属管理制度,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的规范化和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执法检查,督促房地产企业规范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 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 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 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 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 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 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不作实质性的审查;登记只 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 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 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 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的经常性工作。在 全国性房地产总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主要的经常性任务就 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 权属的转让、变更、他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
证工作,以及房地产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
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二)产权登记制(续1)
1、权利登记制: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 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 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 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 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 义,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 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范围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体包括房地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他项权利等相关权利的登记。
第三章登记流程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符合以下流程:
(一)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
(二)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材料;
(三)进行登记数据录入和核实;
(四)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书。
第四章登记申请材料
第五条权利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应提交联系明、购房合同、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应提交法人联系明、公司章程、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登记数据管理
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登记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及时更新、维护登记数据,并通过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登记申请表格;2、登记证书样本。
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指合法获取房地产权利的个人或企业。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指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行政机构。
3、他项权利:指对不动产权利的抵押、租赁等权利。
第九章全文结束。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一、房地产基本制度1.房屋权属房屋权属是指房屋的所属权和使用权。
在我国,房屋权属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房屋权属的来源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合同•继承•赠与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法律程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2.房屋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制度是指通过规约制度和登记制度,将房屋权属方面的权利、义务及事实予以明确、确定的制度。
在我国,房屋登记制度分别由两个主要部门完成: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国土资源分局。
房地产管理机关主要负责规范房产中介的管理和工作方式,规范房屋交易行为;国土资源分局则主要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进行登记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政策1.房地产税房地产税,简称房税,是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征收的税收。
我国对房地产税的政策实行了“试点先行”的方式,目前正在深圳、上海、重庆、南京、成都等地进行试点。
2.限购政策限购政策是指严格限制购房人的购房资格,主要是针对投机、炒房等行为。
限购政策的细节和办法则因各地的房地产市场情况而有所不同。
3.限贷政策限贷政策是指限制购房人的贷款额度,主要是为了抑制房价上涨而制定的。
和限购政策一样,限贷政策的具体执行细节也因各地不同而有所不同。
4.存量房交易税存量房交易税是指按照存量房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征收的税收。
根据国家要求,各地制定不同标准的存量房交易税率,并在税率的基础上,对房屋交易双方进行收费。
5.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政策旨在通过降低房贷利率,缓解购房者的购房压力。
在2018年,国家银行将优惠贷款的补贴升级为设立中长期贷款额度,以实现稳定房贷利率的目的。
6.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针对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屋等对象所采取的政策。
在我国,通过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等制度,来实现住房保障。
结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解决住房问题,国家不断制定和完善房地产基本制度和政策。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一)2024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一)引言概述: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法律规范和保护的制度。
它涉及到国家法律的制定、产权的设立与变动、登记和保护等方面,对于维护公平合法的房地产交易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与转让1. 对房屋所有权的基本概念和要素进行介绍2.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合法性的认定3.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与登记流程4. 房屋所有权的限制与权益保护5. 对于共有财产中房屋所有权的处理和衡平原则的运用二、房屋使用权的设立与保护1. 房屋使用权的定义和种类2. 房屋使用权的设立条件和程序3. 房屋使用权的时效性及终止方式4. 国家对房屋使用权的保护措施5. 房屋使用权的投资与价值评估三、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管理1.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目的2. 房地产登记的主体和程序3. 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4. 房地产登记的异议处理机制5. 房地产登记信息共享和管理机构的角色和职责四、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机制1. 房地产权属纠纷的类型和特点2. 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3. 房地产权属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机构4. 房地产权属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5. 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案例分析和法律借鉴五、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的革新与展望1.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2.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的改革动因和方向3.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路径4. 房地产市场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和影响5. 展望未来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和建议总结: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是维护房地产交易公平和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了解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与转让、房屋使用权的设立与保护、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管理、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的革新与展望,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行业的正常发展。
关于房子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
关于房⼦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
房⼦与我们的⽣活息息相关,关于房⼦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
店铺⼩编这就给⼤家解析⼀下,弄清楚了,买房的时候才能弄懂房⼦的归属!
⼀、关于房⼦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
1、国家实⾏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使占有、使⽤、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3、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范围内的⼟地使⽤权权利主体⼀致的原则。
4、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房⼦抵押贷款需要满⾜什么条件
1、抵押物房屋应该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物房屋必须产权清晰。
2、借款⼈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能做抵押登记。
3、抵押⼈必须将抵押物房屋价值全额⽤于抵押贷款。
4、房屋可以合法上市交易,容易变现。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房产纠纷律师#。
2023修正版房地产权属法律制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房地产权属法律制1. 引言房地产权属法律制是指对于房地产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房地产权属法律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保护了个人和组织对房地产的合法所有权,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房地产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房地产的完全控制权和使用权。
在房地产权属法律制中,所有者享有以下权利:- 使用权:所有者有权使用房地产,包括自住、出租或出售等。
- 收益权:所有者有权享受房地产所产生的利益,如租金收入或房屋增值等。
- 处分权:所有者有权自主决定对房地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或抵押等。
3.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通过登记的方式确认和记录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确保房地产所有权得到合法认可和保护。
一般来说,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政府部门或特定机构。
- 登记事项:记录房地产的所有者、面积、位置等相关信息。
- 登记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审核、公示等环节。
- 登记证书: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 变更和注销:房地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和注销登记。
4. 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机制在房地产交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房地产权属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确保房地产权益的合法和公正,需要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常见的房地产权属纠纷解决机制包括:- 诉讼解决: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例如提起诉讼。
-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由仲裁庭作出最终解决方案。
-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
5. 房地产权属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房地产权属法律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房地产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房地产往往是重要的财产和投资。
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房地产的权属进行登记,确保权属的真实性、稳定性和有序流转。
它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
本文将从产权登记的意义、登记流程和登记制度的优势等方面,探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产权登记的意义产权登记是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确保权属真实性:产权登记能够记录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确保权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能够明确房屋归属人,减少产权争议的发生。
2. 维护权益稳定性:产权登记可以维护产权人的权益稳定。
产权登记记录了权益人的姓名、权属面积、使用权期限等信息,防止他人侵占或篡改房产权益。
3. 促进交易流转:产权登记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凭证之一。
有明确的产权登记证明,能够提高交易的信任度,促进房产的流转和投资。
二、登记流程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登记: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产权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登记申请表。
2. 权属调查:登记机关进行权属调查,核实相关权证、证明文件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示告知:登记机关会将产权登记申请公告,并在一定时间内接受公众对登记申请的异议。
4. 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 发证放号:如果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登记机关将发放产权证书,并予以编号。
三、登记制度的优势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法律保护: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法律对产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之一。
产权登记有法律效力,可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 交易便利:产权登记制度提供了权属证明,使得房地产交易更加清晰、方便。
购房者可以通过产权证书了解房屋的权益归属情况,降低交易风险。
3. 风险防控:产权登记制度可以有效防范房地产领域的假证、假借等风险。
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会严格核实申请人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减少不法分子的作案空间。
房地产产权制度
房地产产权制度房地产产权制度1. 产权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产权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针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组织体系。
房地产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以法律为基础确立房地产所有权的归属及其行使、转让、继承等权益,保护房地产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房地产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产权制度能够激发投资者对于房地产领域的信心,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房地产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2.1 公有制阶段在社会主义公有制阶段,房地产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的房屋只是使用权,但并非所有权。
这个阶段,个人无法通过产权转移获得经济利益,房地产市场功能较为有限,资源分配效率也不高。
2.2 私有制阶段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房地产产权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产权从单一的国家或集体所有转变为多元化的产权形式,实现了房屋所有权的个体化和私有化。
3. 房地产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房地产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房地产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制度:确保个人或单位拥有的房地产产权得以确认并进行登记,建立权益清晰、稳定的产权关系,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 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机制:确保房地产所有权人能够依法行使其所有权,享有产权所带来的一系列权益,同时对抗非法侵害,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法律保护、法律救济等。
- 产权转让和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实现产权的自由买卖和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 产权继承和遗产税:规定房地产产权的继承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遗产征收相应的税收。
房地产产权制度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房地产产权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相关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建立房地产登记机构、产权交易市场等机构,负责登记、监管和审批等工作,保障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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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继承权
房地产法
房屋继承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权
相邻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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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概述 ? 最重要的房地产权利 ? 概念:土地所有权人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在法律规定
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 特征:
? 客体具有特定性 ? 主体பைடு நூலகம்有限定性 ? 交易具有禁止性 ? 权能具有分离性
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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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义
? 房地产权属制度有利于明晰权利主体,是房地产经济活动 开展的基本前提,否则主体缺位,产权不清,将使经济活 动陷入混乱
? 房地产权属能够反映现实经济状况及政府结构
房地产是一国财富的基础,其权利归属反映了一国的 财富分配占有情况,进而体现一国的经济制度、政治结构
? 房地产权属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 关键作用
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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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关系 情形一:房屋等建筑物附属于土地,建筑物不是独立的不动产,
建筑物权利与土地权利不可分离 情形二:房屋等建筑物与土地分别是独立的不动产,建筑物权
利与土地权利分离,单独存在 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为了
缓解住宅紧张以及维护住户的权利,房屋等建筑物脱离土地, 独立存在,并享有单独权利正成为一种趋势,其中,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确认就是有力表现。
? 内容
房地产法
第一章 房地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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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实际支配与控制土地的权利,可与所有权重合也可分离 ? 使用——有效利用土地的权利,关注土地的使用价值;由于土地
使用权直接于土地上行使,必须以占有土地为前提 ? 收益——在土地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标志 ? 处分——处置土地的权利,表现为土地权利的转让,是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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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房地产权利与权属 (一)我国的房地产权利
房地产权利属于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8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于是《物权法》的出 台整理了之前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权利内容,构建了我国 不动产物权体系,包括: ? 不动产所有权 ? 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 不动产担保物权 ? 不动产债权 ? 不动产继承权
房地产法
6
二、房地产权属概述 (一)概念
房地产权属,即房地产产权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 房地产权属与房地产权利的区别: ? 房地产权利为各方主体利益而创设
土地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每个人的需求,为了定分止争, 法律创设了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本源之权。随着对土地 的不断利用,逐渐产生了可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相邻关系利益等。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律重土地所有权权属静态规 定,轻动态规定;强调权利归属国家集体的单一性,忽视 多元性、流动性;忽视权利主体地位的明确和保护。因此 ,土地资源未能有效流通利用实现优化配置,进而阻碍了 房地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建立房地产权属制度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房地产业的内在需求。
房地产法
一、房地产权利概述 房地产权利,指以房地产为标的民事财产权利,是权利
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房地产权属,指房地产权利主体上的归属,是将房地产 权利与一定的权利主体相联系。
房地产权利是房地产权属的前提和基础。 房地产活动的开展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关键要明 晰房地产权利体系的设定及其归属。
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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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 认为物权是核心,其中又以不动产——土地的权利制度
为核心,强调“一物一权”。大陆法系设立了六种土地权利: 土地所有权、地上权、役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
? 英美法系 认为房地产属于财产法范畴,强调“一物多权”,包括
下列权利: 所有权、地产权、衡平法的地产权、地役权与用益权、
抵押权、
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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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房地产权属框架 房地产权属包含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权属多元化,即某一项权利能否归属不同主体所有 第二,权利分离化,即不同权利能否归属不同主体所有,以
使资源有效利用 我国实行的土地公有制,归全民或集体所有,实现土
地权利分离和多元主体是我国发展房地产业的前提。我国 房地产权属框架如下:
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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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两大法系:
?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 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 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 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 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 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 ? 了解房地产权利与权属框架 ? 掌握我国房地产权利和权属制度 ? 正确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地产共有权和房
地产相邻关系
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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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房地产权利与权属 ? 土地所有权 ? 房屋所有权 ? 房地产共有权 ? 房地产相邻关系
房地产法
2
第一节 房地产权利与权属
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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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权属为确定各方主体关系而设置
权利的意义在于权利归属的主体,为了保障房地产各 主体享有各自的一定权利,
? 首先,需要确定各主体行使权利的范围途径等相互关系 ? 其次,需要均衡分配个主体享有权利的多寡 ? 再次,避免不同权利之间发生以强凌弱的压迫
因此,房地产权属规定了相关房地产权利归属主体应 具备的特定资格,以及相关权利的取得途径、行使方法, 并要求权属变动进行登记,以使法律上权利体系能彼此协 调稳定运行,为房地产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率的制度基础。
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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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 —国家、集体
房地产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普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房地产共有产权
我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 房
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地产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相邻关系
地
地役权
产
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属 房地产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
体 系
房地产债权
房屋抵押权 房地产租赁权 房地产借用权
权的核心。不过,由于土地权属的可分离,使得处分权可以由所 有人行使,也可由其他权利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