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
2020年【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
2020年【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附件6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二、资料受理部门 1三、三、资料基本要求 1 (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程序审查要点 2(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2(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2(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3(五)其他提示 5五、受理审查决定 6(一)受理 6(二)补正 6(三)不予受理 6(四)受理流程图 6六、其他7七、附件71.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8 2.参考目录11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一、用范围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注: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内诊断试剂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受理审查指南要求。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情况自查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在境内完成临床试验后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申请人申请沟通交流后并获得回复意见的,应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流编号、沟通交流回复意见,并就回复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指导原则编号: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二O一七年八月目录一、概述 (2)二、基本原则 (3)三、变更分类 (7)四、原液/原料药变更 (9)五、制剂变更 (32)六、按药品管理体外诊断试剂变更 (58)七、适应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说明书变更 (60)参考文献 (64)名词解释 (68)著者 (73)一、概述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变更研究。
变更是指已获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和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发生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法规制度的完善、市场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生产条件的改变等,生物制品上市后进行各种变更往往不可避免。
变更是维持产品生产工艺和控制的先进性、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更新产品相关信息(即产品说明书、标签信息)的重要手段。
但应该认识到,任何变更都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可控性、安全性和/或疗效;任何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变更都可能会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使用。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结合目前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有关技术性指导文件起草,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生物制品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可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
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年度报告;必要时,由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现场检查,并抽样进行样本复核检验。
本指导原则暂不涉及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
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国内外生物制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变更事项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生物制品注册阶段研究以及实际生产中的积累为基础,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1.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6月29日,《疫苗管理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科学、严格的疫苗药品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管理法》有效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2月17日前反馈,公众可以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一、引言生物制品是一类由生物技术生产的药品,其研究和开发涉及到众多的技术和过程。
为了保证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制定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起草《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旨在确保生物制品在变更后能够保持其质量和效果,并对其变更研究提出明确的要求和方法。
二、主要内容1.引言部分介绍了生物制品的定义、分类和特点,并强调了变更研究的重要性。
2.变更分类:将变更分为级别I和级别II两类,并对这两类变更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举例。
3.变更研究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变更研究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变更对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影响,并要求变更研究应具备可靠的数据和充分的科学依据。
4.变更研究的方法和技术:提出了变更研究应采用的一系列技术和方法,包括生物制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分析、无菌检验、药效学评价等。
5.结果解读和评估:强调了对变更研究结果的正确解读和评估的重要性,要求结果具备可重复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6.变更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变更报告应包括详细的变更信息、研究方案、实验数据和结果,对报告的要求和格式进行了规范。
三、起草说明本文参照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并结合国内生物制品研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起草。
在起草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步骤:1.文献回顾:对已有的国内外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文献回顾,并参考了相关机构的指导文件和规范。
2.专家讨论:组织了一次专家讨论会,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和讨论,确保起草内容科学、准确。
3.征求意见: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将其向广大相关行业和专家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收集了各方的反馈和建议。
4.修改和完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起草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确保技术指导原则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通过以上步骤,我们相信本文起草出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能够为生物制品变更研究提供明确的指导,并促进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
附件7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3)(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3)(四)其他提示 (7)五、受理审查决定 (8)(一)受理 (8)(二)补正 (8)(三)不予受理 (8)(四)受理流程图 (8)六、其他 (9)七、附件 (9)1.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 (10)2.参考目录 (13)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生物制品补充申请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境外生产生物制品适用)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事项。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生物制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均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1.对于已上市生物制品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变更事项。
2.变更分类应根据实际变更内容以及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变更分类申请有误需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当按新变更分类重新申报。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
为便于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三类。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预防人类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的生物制品,如细菌性疫苗、病毒性疫苗等。
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从人或者动物组织提取的单组分的内源性蛋白;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由人或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血液制品和多组份制品等。
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管理。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
生物制品按新药程序申报注册;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肌肉注射的普通或者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按规定免做临床试验的,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请。
注册分类应根据申报注册时制品所处的成熟程度进行界定,审评过程中不再更改。
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按照产品成熟度的不同,将预防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疫苗)分为以下三类:1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1.1新抗原制备的疫苗。
1.2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
1.3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
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2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有所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2.1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2 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细胞基质/生产工艺/剂型等的改进。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是什么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是什么附件6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目录一、适用范围 1 二、资料受理部门 1 三、资料基本要求 1 (一)申请表的整理 1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 四、形式审查要点 2 (一)申报程序审查要点 2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2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2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3 (五)其他提示 5 五、受理审查决定 6 (一)受理 6 (二)补正 6 (三)不予受理 6 (四)受理流程图 6 六、其他 7 七、附件 7 1.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8 2.参考目录 11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一、适用范围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注: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内诊断试剂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受理审查指南要求。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情况自查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在境内完成临床试验后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申请人申请沟通交流后并获得回复意见的,应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流编号、沟通交流回复意见,并就回复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 (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2(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3(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3(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5(五)其他提示10五、受理审查决定11(一)受理11(二)补正11(三)不予受理11(四)受理流程图11六、其他12七、附件12 1.八、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132.参考目录19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一、适用范围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应根据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1.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仅供参考)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指导原则编号: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二O一七年八月目录一、概述 (2)二、基本原则 (3)三、变更分类 (7)四、原液/原料药变更 (9)五、制剂变更 (32)六、按药品管理体外诊断试剂变更 (58)七、适应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说明书变更 (60)参考文献 (64)名词解释 (68)著者 (73)一、概述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变更研究。
变更是指已获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和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发生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法规制度的完善、市场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生产条件的改变等,生物制品上市后进行各种变更往往不可避免。
变更是维持产品生产工艺和控制的先进性、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更新产品相关信息(即产品说明书、标签信息)的重要手段。
但应该认识到,任何变更都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可控性、安全性和/或疗效;任何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变更都可能会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使用。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结合目前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有关技术性指导文件起草,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生物制品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可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
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年度报告;必要时,由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现场检查,并抽样进行样本复核检验。
本指导原则暂不涉及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
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国内外生物制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变更事项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生物制品注册阶段研究以及实际生产中的积累为基础,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对获得上市许可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批签发机构进行审核、检验的监督管理行为。
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免予批签发的产品除外。
第三条【基本要求】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授权其驻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批签发。
批签发产品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并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生产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加强偏差管理。
批签发资料应当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
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批签发申请人应当主动提出批签发申请,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保证申请批签发的产品质量可靠以及批签发申请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第四条【事权划分】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负责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确定批签发机构,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批签发申请人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检查;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现场核实,组织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风险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批签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签发机构的日常管理。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和修订说明
一、起草目的为进一步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支持生物制品产业发展,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药品审评中心起草本技术指导原则。
二、起草过程按照国家局工作部署,药品审评中心就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进行课题立项,成立指导原则起草小组。
经书面征求部分生物制品企业意见、就重大问题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征求专家意见、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定稿会,形成终稿。
三、起草思路本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借鉴了国内及ICH等国外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在遵循生物制品研发规律的基础上,针对生物制品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的特点、类型和具体阶段,从技术角度阐述在中国境内已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生物制品在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的思路、方法及阶段性要求,例举了影响安全性的重大药学变更。
本技术指导原则为便于申办者研究及上市申报,格式上将阶段性技术要求与生物制品CTD格式相衔接。
四、主要内容本技术指导原则分为七部分,包括前言、一般原则、药学研究阶段性要求、药学变更管理和影响安全性的重大变更示例、参考文献、名词解释、缩写词列表。
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指导原则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介绍了临床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研究的基本考量、药学变更风险评估和可比性研究以及沟通交流等内容。
第三部分详述了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的阶段性要求,包括原液及制剂等。
第四部分对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进行了概括,并例举了影响安全性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分别介绍了本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中主要的参考文献,以及指导原则中的名词解释、缩写词等。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为更好地理解本指导原则内容,需说明以下问题:1、本指导原则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制定,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
本指导原则属于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的一般性要求,对具体研究事项直接引荐参考已发布相关指导原则。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2020
附件6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资料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程序审查要点 (2)(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2)(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2)(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3)(五)其他提示 (5)五、受理审查决定 (6)(一)受理 (6)(二)补正 (6)(三)不予受理 (6)(四)受理流程图 (6)六、其他 (7)七、附件 (7)1.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8 2.参考目录 (11)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一、适用范围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注: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内诊断试剂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受理审查指南要求。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情况自查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1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在境内完成临床试验后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申请人申请沟通交流后并获得回复意见的,应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流编号、沟通交流回复意见,并就回复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附件 5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 )(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 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 二、受理部门 1 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 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2(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3(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3(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5(五)其他提示 10 五、受理审查决定 11(一)受理 11(二)补正 11(三)不予受理 11(四)受理流程图 11 六、其他 12 七、附件121.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132.参考目录 19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一、适用范围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 /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应根据现行版《 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 CTD)》(以下简称 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2 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 1 套为原件)+1 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1.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附件2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基本要求(一)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变更的责任主体,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自身产品特点进行变更的研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保证和持续提升药品质量。
(二)对于涉及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等问题的变更,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相关研究和评估,根据研究评估的内容报送相关材料。
对于行政管理类变更,不涉及技术评价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性文件。
(三)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与申请人的沟通机制。
申请人可在申报前申请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就药品变更类别进行沟通确认,必要时可提请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协助确定变更类别。
(四)变更分类应根据实际变更内容以及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变更分类申请有误需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当按新变更分类重新申报。
(五)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变更分类争议解决机制。
申请人对变更分类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药品审评部门申请裁决。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函请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协助明确变更分类。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 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属于重大变更和中等A类变更的事项。
2. 按《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属于重大变更及中等变更的事项。
3. 平台标记为I的辅料、药包材作为辅包来源的变更或增加。
4. 申请人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研究事项等,按照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以补充申请方式提交结果的。
5. 申请使用药品商品名。
6.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境外生产药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1. 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属于中等变更的事项。
2. 按《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
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附件4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 二、受理部门 1 三、资料基本要求 1 (一)申请表的1 (二)申报资料的 1 四、形式审查要点 2 (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2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2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3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5 (五)其他提示 10 五、受理审查决定11 (一)受理 11 (二)补正 11 (三)不予受理 12 (四)受理流程图 12 六、其他 13 七、附件 13 1.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14 2.参考目录 25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一、适用范围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
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
本处所指预防用生物制品,统称为疫苗。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一)申请表的疫苗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 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1.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2.疫苗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12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3变更技术指导原则4(征求意见稿)567891011121314151617二O二O年九月1819目录12一、前言 (3)3二、一般原则 (4)4(一)主体责任及合规性 (4)5(二)基本考量 (4)6(三)临床期间药学变更可比性研究 (7)7三、临床期间药学研究阶段性要求 (9)8(一)原液 (9)9(二)制剂 (21)10四、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 (27)11(一)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 (27)12(二)临床试验期间影响安全性的变更示例 (29)13五、沟通与交流 (31)14六、参考文献 (32)15七、名词解释 (34)16八、缩写词列表 (35)1718一、前言1为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及变更,满足阶段性临2床试验用样品的基本要求,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协调并加快生物3制品临床试验及上市进程,实现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局27号令)的规定及要求,特制定6本技术指导原则。
7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具有阶段性、渐进性特征,研8究的深度和广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临床试验的阶段,并与后续拟9开展临床试验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的相关要求相衔接。
遵循生10物制品研发规律,适时推进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保证临床试11验期间各个阶段获得充分的药学研究数据支持,是临床试验期间生12物制品药学研发所必须面对的课题。
本指导原则与生物制品临床试13验申报技术要求相衔接,并以上市许可的技术要求为目标,旨从技14术角度阐述临床试验期间持续开展生物制品药学研究的思路、方法15及研究内容的阶段性要求,指导、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16变更管理,例举了较为常见的临床试验期间可能影响生物制品安全17性的重大变更示例。
涉及生物制品临床开发期间发生的生产用原材18料、原液和制剂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质量研究、稳定性、辅料及19包材等各方面的更新内容。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2020
附件7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3)(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3)(四)其他提示 (7)五、受理审查决定 (8)(一)受理 (8)(二)补正 (8)(三)不予受理 (8)(四)受理流程图 (8)六、其他 (9)七、附件 (9)1.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 (10)2.参考目录 (13)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生物制品补充申请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境外生产生物制品适用)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事项。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生物制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均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1.对于已上市生物制品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变更事项。
2.变更分类应根据实际变更内容以及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变更分类申请有误需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当按新变更分类重新申报。
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5.08.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在征求有关专家、企业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并通过E—mail 或传真反馈。
征询截止日期:2005年8月31日。
联系人:李迎宾陈朱勇电话:(010)64191650,64192729E—mail:****************.cn传真:(010)64192735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农业部公布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第七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生产,保证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和产量。
第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关于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管理政策,并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将上一年的生产、销售情况向农业部报告。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
第四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使用者,也可授权其经销商销售。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自主确定、调整授权经销商,并与授权经销商签订授权书,明确授权产品名称、授权有效期限以及授权经销商等级等事项。
经销商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
一级经销商可将获得授权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使用者,也可销售给获得相应兽用生物制品授权的二级经销商。
二级经销商只能将获得授权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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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附件7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 二、受理部门 1 三、资料基本要求 1 (一)申请表的 1 (二)申报资料的 1 四、形式审查要点 2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 (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3 (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3 (四)其他提示 7 五、受理审查决定 8 (一)受理 8 (二)补正 8 (三)不予受理 8 (四)受理流程图 8 六、其他 9 七、附件 9 1.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 10 2.参考目录 13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生物制品补充申请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境外生产生物制品适用)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事项。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一)申请表的生物制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均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 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 1.对于已上市生物制品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变更事项。
2.变更分类应根据实际变更内容以及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变更分类申请有误需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当按新变更分类重新申报。
3.对附条件批准的生物制品,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4.生物制品临床试验被责令暂停后,申办者拟继续开展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复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
5.临床试验期间,对于变更临床试验方案、重大药学变更、非临床研究重要安全性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申办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递交补充申请;若申办者同时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申办者提交补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7.多个变更事项可合并提出补充申请。
(二)申请表审查要点申请表应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性文件及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1.除提出变更的内容外,其余均应与生物制品批准证明文件保持一致,发生变更应填写变更后内容。
2.注册分类:按本品种原批准的注册分类属性选择相应的选项。
3.补充申请的内容:应简要填写本次补充申请所变更的各项具体内容,应与申请表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保持一致,并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变更内容。
4.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
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
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
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5.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所填报的信息应与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需缴费事项适用)。
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签字授权书原件)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1.具有有效的生物制品批准证明文件。
包括生物制品历来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如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标准修订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等。
2.证明性文件 2.1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2.1.1申请人及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及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上市后变更适用)。
2.1.2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对于境外已上市的境外生产的生物制品, 可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生物制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或提供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2.4改变境外生产场地或包装厂的,应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生物制品生产厂/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2.5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涉及变更时适用) 2.5.1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
2.5.2制剂选用已登记辅包关联审评时,还应提交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使用授权书复印件(如适用)。
如为供应商出具,需有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信。
2.6申请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的,境外持有人提交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如CPP证书、批准信或情况说明等;境内持有人提交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
2.7对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关规定的文件内容。
2.8境外生产生物制品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2.9委托研究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完整合同书复印件。
二次委托研究应提供申请人与中间机构,及中间机构与委托研究机构之间的完整的委托研究合同。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资质证明,临床试验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
3.修订的生物制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生物制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等相关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指导原则对相应变更事项的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不适用的予以说明。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指导原则对相应变更事项的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不适用的予以说明。
7.临床试验资料: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开展研究。
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
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
不适用的予以说明。
临床试验报告封面应符合临床试验报告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并应加盖临床研究机构有效公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如适用) 8.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声明对所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
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在中华人民 ___领域外形成的此文件,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四)其他提示 1.生物制品批准证明文件已失效的,相关品种的补充申请不予受理。
2.再注册申请尚未完成审批程序前申报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补充申请表》中列明相关再注册申请情况,同时提交相关再注册申请的受理通知单复印件。
3.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按公告要求执行。
4.境外生产的生物制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允许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为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5.符合 ___规定的小微企业,已按规定免收临床试验注册费的创新药,在临床试验期间提出的补充申请时,按要求提交《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及小微企业申报资料的,免收注册费。
6.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补正资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受理审查决定(一)受理 1.受理通知单: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入资料。
2.缴费通知书:需要缴费,备案事项不需要缴费。
依照《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xx年第53号)》、《关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告》(xx年第124号)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二)等文件要求缴费。
(二)补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流程图资料申报国家局药审中心签收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国家局药审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国家局药审中心技术审评审批及备案六、其他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有关要求执行。
七、附件 1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 2参考目录附1 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基本信息药品名称规格申请人申请事项分类适用范围备注变更分类□补充申请□备案□年报变更分类是否正确□是□否基本情况 1.申报品种状态□已上市□已批准临床□在审评审批中 2.是否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变更分类并提交资料□是□否 3.补充申请是否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完成研究□是/□不适用□否 4.是否属于需要递交新的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的重大变更□是□否 5.是否属于变更分类申请有误,申请人按新变更分类重新申报的情况。
□是□否 6.是否属于药物临床试验被责令暂停后,申办者重新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是□否 7.是否属于临床试验期间提出的补充申请□是□否 8.是否属于附条件批准的要求,按规定完成研究后申报补充申请□是□否 9.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申请表□是□否 11.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资料基本要求》□是□否申报资料自查 1.药品说明书样稿及详细修订说明□提供□不需要提供□未提供 2.药品标签样稿及详细修订说明□提供□不需要提供□未提供 3.药学研究资料□提供□不需要提供□未提供是否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提供□不需要提供□未提供 4.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提供□不需要提供□未提供是否按照药理毒理相关指导原则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提供□不需要提供□未提供 5.临床试验资料□提供□不需要提供□未提供是否按照《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临床试验报告封面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报告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并应加盖临床研究机构有效公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