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论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亟需完善。
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作证真实性难以保障等。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证人权益,必须完善该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制、加强证人出庭义务等。
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其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问题意识、必要性、具体措施、司法保护、完善意义、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中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中,法官才能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证人虚假作证、拒绝出庭作证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势在必行。
只有通过进一步改进制度、强化涉案证人的责任意识,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
接下来,本文将深入探讨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希望引起社会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和思考。
1.2 问题意识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明事实的重要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言往往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也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定和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的,包括证人出庭的通知、出庭的证明等。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程序和要求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和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合法、规范、顺畅,使得证人的证言更加可信。
我国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压力,例如可能会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干扰、威胁等。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使得证人愿意并且敢于出庭作证,为案件的真相和公正作出贡献。
我国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例如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上,可以允许证人通过视频、书面或者其他方式作证,以便更加方便证人的出庭作证。
也可以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障。
我国应当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和内容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对于作伪证的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和要求、加强法律保护、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其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证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者,其作证内容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为了提高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明白事实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这样的规定不仅扩大了证人的范围,还为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对于一些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可以委托专门的人员或者组织出庭作证,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证人在出庭作证前要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可以请求庭审的保密处理,以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也要对证人进行必要的告知,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开展完备的询问程序,以确保证人的作证内容真实可信。
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的规定,证人有权利拒绝作证或者回答某些问题,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关系密切等情况下,可以强制证人作证。
证人也有义务对于自己所知道的事实进行真实、完整的陈述,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证了证人作证内容的真实性。
我国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力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的规定,证人的陈述是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但并非唯一的证据。
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证据的证明力,并进行充分的交叉审查,以确定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信。
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证人作证的重要性,又保留了法院自由酌定证据的权力,使证人作证成为案件审理的一个有效参考。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扩大了证人的范围,规范了证人作证的程序,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了证人作证的证据力。
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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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需要进一步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权益。
证人作为法庭的参与者,其出庭作证是法庭审理案件的必要环节。
证人应当承担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
我国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证人作证过程中,法庭应该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比如隐藏证人身份,防止其受到恶意威胁和报复。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身体残障人士等,法庭还应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护措施,确保他们能够顺利作证。
我国需要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证人作证的程序和要求直接关系到证人作证的效力和可信度。
当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和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提高证人作证的效力,我国应该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法庭应该确保证人能够充分陈述真实的情况,对证人进行适当的询问和追问,保证证人所作证言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对于证人给出的证言,法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审查,避免证人作证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我国需要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作证的过程涉及到法庭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所以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至关重要。
在目前的实践中,由于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法庭也应该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记录和监控,确保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与完善是司法体制重要内容之一,旨在提高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自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下文将从再审制度的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再审制度的意义。
再审制度是司法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司法公正、权威和可信赖的重要标志。
它有助于纠正被认定错误的判决,修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再审制度也是司法系统自我纠错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权威地行使职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我国当前的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力度不够,限制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条件过于严格。
目前,再审纠错制度只限于必须再审的情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十分严格,加大了再审申请的难度,导致很多合理的再审申请难以获得审查。
其次,再审审查标准不明确。
对于多数再审案件,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判实践不统一,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再次,再审机构的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
我国目前的再审机构设置较为分散,专门的再审机构不多,导致再审工作和普通审判工作难以对等重视,影响了再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与完善。
首先,应当进一步调整再审制度的设置条件。
可以降低再审申请的门槛,简化再审申请的程序,扩大再审的范围,提高当事人的再审获得感。
其次,明确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建立起统一的法律分析框架,减少对审判员个人观点和主观意愿的过度依赖。
此外,应当加强对再审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再审机关的专业性和素质,保障再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再审程序的监督和透明度,确保再审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立健全的制度沟通机制,确保民主决策。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在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由于长期受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相关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极大地阻碍了其证据功能的发挥。
本文拟从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入手,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内容和司法经验,就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笔者的拙见:一、对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反思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证人拒不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是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出庭作证是证人作证的通常形式,也是庭审活动贯彻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具体的表现。
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往往在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时拒绝作证,或者以不出庭的方式拒证,或者虽然出庭但不提供有关证言。
据湖南省某基层法庭统计,1995年该庭审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88件,一共使用证人证言408份,只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①。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审判人员无法通过当庭质证判断证言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既影响了办案质量,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证人出庭作证出具虚假的证言。
证人必须对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客观、真实、全面的陈述,不作伪证,这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基本要求。
但审判实践中随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实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方式,使得证人出具伪证的现象层出不穷。
这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而且容易导致案件判决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
综合我国目前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限制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功能的发挥。
我国的司法制度受大陆法传统的巨大影响,倚重法官的职权,虽然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询问证人上则过分依靠法官的职能作用,使举证责任制度在询问证人这一证据方式上并未贯彻始终。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证人作证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案件的证据之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判决结果。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加大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力度。
证人作为诉讼的参与人,出庭作证时往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扰和压力,比如受到他人的威胁、被担心涉及个人利益等。
我们应当建立起涵盖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机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证人出庭作证时的顾虑和恐惧感,保证证人能够真实、客观地作证,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在证人出庭作证前,我们应当加强对证人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了解证人的情况,掌握证人的证言内容,以便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和辩论。
我们还应当加强对证人的心理抚慰和语言引导,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心理素质和责任感,减少证人出庭作证时的紧张感和困惑感,提高证人作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公开的程序,需要保证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我们应当建立起对证人作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证人能够真实地作证,减少证人出庭作证时的潜在压力和干扰。
我们还应当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证人作证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作证经验的总结和规范化建设。
证人作证是一个具有一定技巧和经验要求的过程,需要证人具备一定的证人作证经验和技巧。
我们应当加强对证人作证经验的总结和分享,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证人作证规范,确保证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证优势,提高证人作证的质量和效果。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们应当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证人作证经验的总结和规范化建设,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质量和效果,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浅析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开题报告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开题报告课题名称:浅析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教学部: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专业:法学年级:08级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教务部制2011 年 12 月 28日填写一、课题来源(选择其中一项填写:1.导师指定;2.自选)自选二、课题研究现状目前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在作证制度方面,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
孙长永教授认为,这种制度相对而言显得缺少灵活性和难以操作,弱化了证人作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发挥的作用。
而在证人资格认定方面,我国法律确立的是以证人对案情能否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为作证资格界定标准的。
中国人民大学毕海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难于确认最佳证人和最佳证据。
在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显得空洞,不成系统,周璐怡就认为,我国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配套制度,证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充分保障和履行。
相较于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严峻的立法与司法现实,汤维建教授研究国外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后认为,两大法系国家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息息相关的立法例有着明显的优势与先进之处,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带来了崭新的思路。
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传闻证据规则、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等,都是十分有特色的立法例。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拒证制度、经济补偿制度等也值得我国借鉴,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
三、课题的目标和意义目标:通过在大学本科四年的学习,将运用所学的相关法律知识再结合自身实践所学的内容,充分发挥个人的分析能力,将我囯目前证人制度的有关不足之处或者需要改进之处,借这篇论文,发表自己的一些想法。
希望同时也给我国法律界的相关人士,提出一些让他们采纳的观点。
意义:这篇关于我国如何完善证人制度的论文,是本人大学四年的毕业论文,也希望通过这次毕业论文,来表达我对我国证人制度完善的一些看法和意见,虽然我只是个普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但我希望这次论文涉及的内容,能够得多学校、老师和大多数同学们以及相关法律界的人士们的认同和采纳。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优化。
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调查证明手段,其作用在于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公正裁决案件。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完善和规范。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证据的认定、证人证言的价值、证人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在实践中,我国各级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实施方式,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证人的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力和公正性。
1. 证人作证前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在我国现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证人进入旁听室的时间通常较早,但是在此之前,证人通常并不知情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程序,这可能会导致证人质证和陈述证言时遇到困难和阻碍。
出于这样的考虑,未来我们建议规定证人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允许证人进入庭审现场之前,先行查阅本案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节目表、庭审程序以及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等。
这样有利于提高证人陈述证言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效。
2. 对证人作证进行更为细致的管理和监督为了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效力,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而言,需要建立起证人作证的详细记录和归档系统,统计和分析证人作证的结果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证人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此外,应当坚决禁止利用伪造证人、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违法行为,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个人信息保护应成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面临着加强涉案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建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当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完善证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措施,规定在调取证人个人信息时应征得证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现象的出现。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院之间有关案件的移送管辖 。 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虽然 其 立 法 目的是 基 于 对 某些 案 件 特 殊性 的考 虑 , 是 实 际运 用 的 结果 , 但 不仅剥夺 了当事人应 当享有的审级利益, 而且为一些地区的法院实行 地 方 保护 主 义 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 因此 , 当 取 消 这一 规 定 。 应 ( ) 三 重新界定最 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 的最高的审判机关 , 其根本职能就是保证 动: 法律在全 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 , 因此其审判权 限应 当仅限于法律审。 1废除人民法 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 . 这不仅可以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在事实问题上犯错误 的可能性, 也大大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l7条规定: 第 l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 减轻 了最高法院的工作负担 。 此外 , 最高法院还可 以根据 自己的能力 会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最高人民法 院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生效的裁 选择审理案件 的数量 , 以此保证对每一个 案件都能进行全面 、 开庭审 判, 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生效的裁判均可以发动再审。 该 理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只 能通过审理具体 的案件 的 规 定 在理 论 上 与 国际通 行 的 民事诉 讼 原理 发 生冲 突 , 实 践 中产 生 的 方 式 来 实现 , 应 建 立 相应 的判 例 制度 。 与此 同时 , 高人 民法 院本 在 并 最 负面影响也非常大, 体现在 : 第一 ,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 身也必须受到 自己已经做出的判例中的有关法律解释 的约束, 以确立 事诉讼 “ 不告不理” 的原则。 是对 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第二, 人民法 法律解释 的可预期性。 总之 , 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在明确其作为终审法 院发动 再审违背了判 决效力 的基本理论。 第三 , 人民法 院发动再审导 院的地位之后才能真正树立起 自身的权威, 并实现其保障法律统一适 致了再 审程序中的诸 多无序现象。 用的功能。 2 限制人民检察 院发动再审程序 的范围 . 参考文献 : 目前我国关于人 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 中难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吴子宇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在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够保证国家有长效持久的发展。
虽然我国十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是对于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定的仍然不够完善。
如今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这就造成了诉讼中书面言辞泛滥的情况,导致法庭质证的虚化,这种情况对于整个案件的正常审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国家应该就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改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4-0212-02作者简介:吴子宇(1997-),男,汉族,河南濮阳人,本科,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公安法制。
当发生民事诉讼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证人简单的来说就是知晓整个案件事实的人,证人的证词能够帮助法庭做出更加公平合理的判决。
在一些案件中证人的证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从如今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并不是非常重视,因此导致了法庭质证虚化的情况。
部分证人应为个人愿不愿意出庭作证。
这都会给案件的正确的裁决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些证人并没有正当的理解就选择拒绝出庭作证,对于这种情况,我国也没有指定相应的制裁制度,因此导致很少有人愿意出庭作证。
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危害(一)书面证言横行,直接证词落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庭审直接言辞原则的重要要求是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公诉人员必须要直接参与到法庭审判过程中,简单的来说就是必须要到场。
这样才能够对证人进行询问,从而最大程度保证证词和真实性。
法庭质证作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直接体现出了法庭庭审直接言词的原则。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从而直接导致很多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官就无法直接对其进行询问,势必会影响案件证据的真实性,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会出现伪证。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深化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深化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不可是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而且是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一直是审判工作的核心与关键。
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已取得冲破性进展,并起到推动整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作用。
可是,随着改革的深切进展,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又暴露出很多问题和矛盾,成为改革向纵深进展的重大课题。
为此,笔者试就当前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要紧问题,及其如何改革完善等问题,作如下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一当前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其存在的要紧问题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已有十连年的实践与尝试,取得了令人注视的成效和体会。
其特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点:一是先范性。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证据制度改的最先,动的最快,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二是冲破性。
证据制度改革率先打破了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使我国的民事审判模式发生了全然性的改变。
三是带动性。
不但自身改革有独到的地方,而且直接带动了其它各项制度的改革与进展。
其突出成效可归纳为三条:一是举证责任制的推行,使审判方式的模式结构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方向进展。
二是当庭举证、质证、辩证的改革,使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转化,使公布审判制度由形式化,表面化向制度化、标准化转变。
三是当庭核证、认证的试行,使审判职责由集体负责向法官及合议庭负责转变,使审判人员的责任与水平普遍取得提高。
可是,应当看到,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切开展,证据制度的改革又暴露出许多疑点、难点问题,而且有些问题直接阻碍到审判方式的纵深进展。
这些问题纳起来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举证制度尚不健全,举证责任无法落实。
突出表现有三点:一是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性工作熟悉不足,重视不够,未形成制度。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司法说明《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假设干规定》中对“导引”工作作了原那么性的规定,但对导引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职责要求未作明确统一的标准,更未作出必需贯彻实施的要求,致使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执行,有的法院不执行。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认定事实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伪证现象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严峻阻碍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从分析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立法缺点入手,从证人的主体范围、证人爱惜、证人的权利义务、伪证的惩戒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杜绝伪证现象的产生,保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伪证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不管英美法系仍是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其核心都在证据。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之一,乃至有“无证人、无诉讼”一说。
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初步规定了证人在民事诉讼进程中作证的条款,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假设干规定》对证人参加民事诉讼有了进一步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对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那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对证人的询问规那么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框架,但总的来讲现行法律对证人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点和不足。
因此,为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深切开展,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立法缺点一、我国的诉讼结构与证人出庭的方式存在结构性错位1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尽管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却未规定由谁负责证人的到庭问题。
实践中常采纳一般法系的做法,当事人及律师为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踊跃寻觅证人,并在庭审时直接带到法庭。
证人作为“当事人的证人”,证人不出庭致使无法证明的风险由当事人承担。
因此法官在大多数情形下事前并非明白当事人是不是提出证人,证人是谁,要证明什么。
而我国民事诉讼结构属大陆法系,证人作证是对国家的义务,证人被定位于“法院的证人”,因此在对证人的询问和审查方面通常由法官直接进行,当事人及律师询问证人须经法官许可。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近年来,随着民事方式的改革,证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原因,尤其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包括证人主体资格不科学:证人权利义务内容严重失衡;特殊il|:人的权益保障措施的匮乏;惩罚措施不力;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刷问机序制度不完善等。
致使,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以及证言反复等现象普遍存在。
本文分析目前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比较法研究各国的证人制度的不同,借鉴外国立法例,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建议,包括建立证人适格制度;增设证人拒证权制度;明确证人拒不作证的责任;增设证人宣誓制度;完善我国证人询问制度;重视对证人的权益保障等。
关键词:证人???证人证言???证人制度???出庭作证???宣誓制度???询问制度???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前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
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的特征。
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使民事诉讼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
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普遍重视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
证人证言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人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二是证人证言为正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提供有力手段。
【11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对证人制度→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加上证人本身具有的容易受客观、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各种人为因素影响的特点,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证人作伪证或证言反复(假证)等现象普遍存在。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呼吁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以下简称《规定》〉。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保障公正审判,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权威性,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全部民事诉讼案件,包含对内和对外的诉讼。
第三条证人的定义本制度中的证人指在我公司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供应与案件有关事实的目击者或者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员。
第二章证人的选拔和聘任第四条选拔原则我公司在选择证人时,应当遵从公正、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证人的真实可信性。
第五条证人的来源1.证人重要从案件相关当事人及其雇员、专业人士、第三方机构等渠道选择;2.为保证证人的中立性,在选择证人时,应尽量避开选择与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有利益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证人的聘任1.在诉讼案件开始前,我公司应向证人发出聘请通知书,并明确聘请证人的具体职责和要求;2.证人在接到聘请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是否接受聘请,并按要求出席庭审或其他证人询问活动;3.若证人因故无法出席庭审或其他证人询问活动,应当及时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证人的权利1.证人有权拒绝供应与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有关的证言;2.证人有权依法要求保护其安全和人身权益;3.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证人费用、交通费用和留宿费用弥补;4.证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供应增补证言。
第八条证人的义务1.证人应依照事实供应真实、准确的证言;2.证人有义务出席庭审或其他证人询问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前向我公司申请;3.证人应对本身的证言进行准备和调查,以确保证言的可信度;4.证人应保守案件信息,不得泄露涉及案件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四章证人证言的采用和审查第九条证人证言的采用1.证人出席庭审或其他证人询问活动,应依照规定进行宣誓或者宣读誓词;2.证人的证言应当由法官或审判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和记录。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法庭认定事实的基础。
证据制度的完善是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证据查证难、证明负担不明确等问题。
因此,本文拟就目前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旨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明确当前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和途径,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现状和基本原则。
2.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如证据查证难、证明负担不明确等。
3.采用何种方式和手段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如加强证据查证工作,规定证明负担等。
4.探讨如何通过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度和效率。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法和实证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等进行文献分析和归纳,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通过实证调查以及对案例分析,探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五、预期成果本文旨在通过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度和效率。
预期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并明确其基本原则,从而了解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体系。
2.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探讨其原因和缘由。
3.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如加强证据查证工作,规定证明负担等,以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
4.探讨如何通过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提高民事诉讼的司法公正度和效率。
六、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
介绍研究的背景、目的、内容、方法和预期成果。
第二部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现状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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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证人制度在证据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除了裁判者和当事人以外,其他的与诉讼有关的人员对案件的审理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民事案件的证人,在特定情况下,证人的证据会起到关键作用。
直接参与民事案件的第三人,间接干预案件的第三人,他们或多或少的参与案件,了解案情,他们的言词都具有极大的证明力,能够在整个案件里起到决定作用,由此可见,民事证人在民事案件是不可或缺的,缺少民事证人就会让民事案件少去一个有利的证据,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在英国等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中,非常注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当事人作用的发挥。
在这些判例法国家中,他们把判例归结起来,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英国证据学的著名学者罗伯特·克罗斯(Rupert Cross)的主张是,证据法中的证据包括以下种类:证人证言(Testi-mony)、传闻、书证(Documents)、实物证据(Things or RealEvidence)。
在这些证据中,证人证言又是核心,可以说,在英国民事诉讼中是把证人证言作为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他们十分重视证人制度的实施。
不只是英国如此,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日本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等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证人制度的规定,这些法律都详细的规定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民事证人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人,不能作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从这些规定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把证人作证当成是证人的一项义务,虽然是法律规定,但是在目前的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根据云南省某州法院提供的材料证实,1998年在该州的两级法院审结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总共7989件,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足15%,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0%;剑川、河源两县法院2000年1月份至5月份,在审结的196件民事、经济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1件都没有。
《工人日报》报道:北京市各法院审理的
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证人出庭率都只有10%多一点,约90%的证人没有到庭作证,只是提供了书面证言。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实行起来。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模式下,立法并没有过多的关注证人制度,关于证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十分重要的证人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在立法中体现出来,这也是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很大因素。
立法是一个方面的因素,民间的一些思想观念也是导致这一制度得不到很好实现的原因,现在大多数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因为怕受到打击报复,这一意识很大程度上阻碍民事证人制度的发展,我国《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活动,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的“妨害作证罪”和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的罪名都旨在消除证人的顾虑,但是这些立法的规定要在现实生活中实施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现实中的复杂的情况让司法机构无从下手,这样也就不能很好的做到对证人的保护。
在这样的现状下,构建和完善民事证人制度迫在眉睫,只有完善好民事证人制度,在证人履行证人作证义务的情况下维护好证人的权利,才能够真正的体现出证人制度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够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本文从多个角度阐述民事证人制度,从我国古今民事证人制度的比较、国内外的证人制度的比较,分析我国证人制度存在的一些制度上的不足和程序上的瑕疵,就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提纲:
一、民事证人制度的存在及其意义
(一)民事证人的范围及义务
(二)民事证人的权利
(三)民事证人制度的意义
二、不同民事证人制度的比较
(一)我国古代民事证人制度
(二)外国民事证人制度
三、我过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
(一)证人制度的比较分析
(二)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一)针对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率低的情况
(二)针对证人证言可信度低的情况
(三)吸取不同经验完善证人制度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
通过查找资料,了解我国古代的一些关于民事证人制度的规定,再和现阶段中国的民事证人制度相比较。
通过查找中外的关于民事证人制度的文献、立法以及具有权威的论文,了解外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再和中国的民事证人制度比较。
通过这种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得出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的不足之处和需要改进之处。
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理工科专业应在10篇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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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的整体方案与工作进度安排(内容、步骤、时间)
10月中旬:根据论文老师指导,查找论文资料。
11月上旬:根据自己查找的资料,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以及外文翻译。
11月中旬:对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以及外文翻译做中期检查。
11月下旬:上交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以及外文翻译。
11月下月——12月:完成论文初稿。
12月下旬——1月下旬:对论文进行检查,上交初稿。
六、研究的主要特点及创新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古代的民事证人制度的研究,和现阶段我国的民事制度进行纵向的比较,根据民事证人制度的发展,阐明民事证人制度的重要性,并且从古时候的民事证人制度中吸收可以吸取的制度和方法。
通过查阅外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相关文献,和现阶段的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进行横向的比较,从中得出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和国外的民事证人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并且比较两者之间的民事证人制度的优劣,有选择的吸收国外的民事证人制度,并从中得出我国现阶段民事证人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该如何构建并完善,使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