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穗残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1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下称“社会力量”)举办,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家政、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具体实施。
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设立残疾人服务资助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监察。
评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残联。
第二章对服务机构运营的资助第四条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所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的资助。
(一)居家家政服务:为有居家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2010.5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57号)
稿件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9-30字体大小:【大】【中】【小】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为9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元/小时。
三、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
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线同步调整为880元/月。
四、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10年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公示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
付的监察执法力度,并重点查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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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14]118号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14〕118号)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为维护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养老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我市养老机构依照出资来源、登记类型、经营性质分为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
二、养老机构为符合入住条件的社会自费寄养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
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养老机构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兴建、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
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向本市户籍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优先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保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发挥托底作用。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穗民规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9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232号),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新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下发的按照差额进行补发。
具体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金标准(见附件1),提高残疾军人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残疾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8.9%,提高上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各区财政负担(见附件2)。
三、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717元的基础上增加64元,达到每人每月781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1元。
四、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见附件2)。
广州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办法
广州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办法【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穗民[2014]33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11.20【实施日期】2014.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办法(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穗民[2014]336号 2014年11月20日)根据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和《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办法如下:一、救助对象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患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的以下人员:(一)本市户籍居民;(二)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二、救助范围下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纳入救助范围:(一)感染性发热(二)单纯疱疹,带状疱疹(三)感染性腹泻(四)口腔/食道念珠菌病(五)结核病、播散性非结核分枝杆菌病(六)败血症(七)细菌性肺炎(八)肺孢子虫肺炎(九)马尔尼菲青霉菌感染(十)巨细胞病毒性视网膜炎(十一)脑弓形虫病(十二)隐球菌脑膜炎三、救助医疗机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救助医疗机构,其中,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协议救治机构。
四、救助标准(一)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和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下称“困难群众”)按我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二)其他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1.确诊艾滋病及首次机会性感染治疗前的相关检查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最高限额1,000元,不计入年度累计;2.需住院治疗的,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穗民[2011]16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穗民〔2011〕162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起扩大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广州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同时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
为做好发放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一)发放对象。
具有广州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年满70周岁以上的长者;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以上长者。
(二)发放标准。
70至7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50元提高到100元,90至9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100元提高到200元,100周岁及以上长者每人每月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二、发放时间和形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从2011年7月起开始实施。
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老龄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划账,每月25日前将长者长寿保健金直接划入长者的个人账户。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办法。
2011年7月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从今年5月20日起至6月30日统一在长者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
办理时需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格可在居、村委会领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http://“老人优待”栏目下载)一式两份,同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长者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两份。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困难学生参加医疗保险
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48号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关于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以及《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 (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困难学生的医疗救助(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学生。
2.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
以上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
(二)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
二、关于困难学生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的流程困难学生由所在大中专学校统一到校本部所在区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办理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其资助参保流程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学生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困难学生在提供参保所需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居民医保参保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资助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参保申请。
(二)学校审核、收集学生申请资料并汇总填写相关表格,将有关资料统一送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穗府办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9日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
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穗人社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99号)等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月29日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99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为主题,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为核心,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通过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教育培训、诚信制度建设、诚信评比和诚信典型宣传示范等诚信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
二、目标任务2013年6月底前,所有服务机构必须完成诚信状况评估,建立完善诚信档案。
从业人员接受诚信教育培训和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均达100%的“双百”目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穗府办[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穗府办[2008]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二、市政府工作部门(40个)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食盐专卖局、卖局、市酒类专卖管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经贸委、市食盐专理局)广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广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广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广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广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交委)广州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广州市畜牧兽医局)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广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广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市市容环卫局)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广州市版权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广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广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广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广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侨办)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府研究室)(广州市监察局与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穗府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24〕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修订本级、本部门(单位)相配套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指导督促镇(街)、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修订相应预案。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4日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2.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3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2.4 专家库2.5 扑火指挥官库2.6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2.7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2.7.1 机构设置2.7.2 指挥原则2.7.3 指挥关系3 应急处置力量3.1 救援力量编成3.2 增援力量组成3.3 增援力量调动3.4 跨市支援调动4 森林火险预警和响应措施4.1 森林火险级别划分4.2 森林火险预警发布4.3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4.3.1 黄色预警响应4.3.2 橙色预警响应4.3.3 红色预警响应5 森林火情监测和报告5.1 森林火情监测5.2 森林火情报告5.2.1 接报核查5.2.2 报告要求5.2.3 报告时限5.2.4 报告内容6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6.1 主要任务6.1.1 扑救火灾6.1.2 转移安置人员6.1.3 救治伤病员6.1.4 保护重要目标6.1.5 维护社会治安6.1.6 发布信息6.1.7 火场清理看守6.2 应急响应6.2.1 先期处置6.2.2 Ⅳ级应急响应6.2.3 Ⅲ级应急响应6.2.4 Ⅱ级应急响应6.2.5 Ⅰ级应急响应6.2.6 启动条件调整7 应急响应终止8 保障措施8.1 通信保障8.2 队伍保障8.3 物资保障8.4 经费保障8.5 技术保障9 后期处置9.1 案件查处9.2 火灾调查9.3 事故善后9.4 工作总结9.5 灾后恢复9.6 奖惩追责10 预案管理10.1 预案演练10.2 预案更新11 附则12 处置流程图13 附件13.1 ×××火灾扑救指挥部组成表(样表)13.2 ×××火灾扑救保障清单(样表)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和省有关实施意见,以及2023年市委十二届第104次常委会会议部署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科学、高效、有序处置森林火灾,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穗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6日(承办处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83390879)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用外国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二)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区做好全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各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
(三)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穗人社函[2010]228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82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国资局(公资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有关精神,为扶持本市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申请享受援企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参保时间及参保人数企业2008年1月或之前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2009年10月企业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
(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企业保持增员或不减员与金融危机发生前的2008年9月份相比,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持平或增加。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2009年1至10月,企业在本市无社保欠费。
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上月,企业应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利润总额出现下降1.企业2008年度盈利;2.企业201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累计利润总额(税前)与2008年同比下降幅度超过20%。
申请企业须提交经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利润表(损益表)、2010年6月及2008年6月利润表(损益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利润情况审计报告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3)。
广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各职能部门
广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各
职能部门
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
说明
根据中央文明办颁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1年版)》和我市大部制改革情况,现对《关于印发<广州市2009-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穗文明委〔2009〕3号)附件1《广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各职能部门)》进行了适当调整,为明确职责任务,便于操作落实,本表以“测评标准”划分相关单位的创建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栏排第一位的是该项工作的主办单位和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其牵头的工作达标升级和迎接上级测评时牵头提供“测评标准”要求的材料及考察地点;其他责任单位为协办单位。
各区、县级市是本表各相关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完成相关牵头单位交给的任务。
各牵头单位及市直责任单位要根据市下达各区、县级市的创建工作责任,对各区、县级市加强业务指导。
如果市领导分工有新的调整,则测评标准所对应的分管市领导也作相应调整。
责任分解表
特色指标
广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
(“窗口”行业)
说明
本表各工作项目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时均采用“实地考察”方式。
各责任单位在推进相关工作过程中,
涉及需要其他部门参与、支持和配合而又协调无果的,可向市文明办反映,由市文明办负责协调。
市文明办为全市“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的督办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窗口”行业的检查、考评,并将结果向全市通报。
“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修订本办法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广州市作为全国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首批试点城市,从2017 年8月开始在长护险的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切实减轻了失能群体经 济和事务性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7号),从国家层面对长护险制度试点在政策设计、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根 据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试点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前言
前言
为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 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文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 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参保筹资、待遇享受、管理及经办 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长护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长护险政策及管理工作;指导 长护险经办工作;监督长护险政策实施情况。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长护险的参保筹资、经办服务和协议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民政、卫生健康、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 第四条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保人员)、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同时参加长护险,由医保经办 机构为其建立长护险参保关系。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3.10•【字号】穗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穗民〔2012〕55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市老人院、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经市政府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不含孤儿)统一提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支出结构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现行每人每月6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00元。
提高供养标准后,市老人院的具体支出结构为:伙食费450元,衣、被服费150元,护理(含医疗康复)费120元,水电燃料费120元,零用金20元,日杂用品费(如尿片等)40元。
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的支出结构为:伙食费450元,服装费170元,医疗费140元,水电燃料等杂费120元,零用金20元。
区、县级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支出结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确定。
二、资金分担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即市属福利事业单位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三、建立供养标准调整联动机制为积极应对物价上涨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保障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后,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市已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联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穗残联[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残联[2005]158号)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起,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扩大到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四级贫困残疾人。
现将《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实施专项补助,2001年1月起,实施范围扩大至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对改善一、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目前,我市仍有相当数量的三、四级残疾人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市府办公厅政保[2005]251号文的批复精神,现提出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的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和标准凡具有市辖十区、两个县级市户籍,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三、四级残疾人,每月可申请领取50元专项补助金。
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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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穗民规字[2017]1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5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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