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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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只跑一次”改革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只跑一次”改革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只跑一次”改革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吉市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只跑一次”改革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市办发〔2018〕15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吉林市“只跑一次”改革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5日吉林市“只跑一次”改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只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健全改革考核机制,强化改革主体责任,推动改革任务落实,根据《吉林省“只跑一次”改革成效打分排序通报暂行办法》和《吉林市加快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只跑一次”改革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跑改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法制办负责全市“只跑一次”改革考核工作,由市跑改办具体组织实施,各综合窗口牵头部门参与相关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改革任务目标、把权力放在该放的层面、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率先实现项目审批时间减半)、加强便民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健全保障机制七个方面。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2007]6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24
【实施日期】2007.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暗补改明
补后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实施细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建设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明补待遇的范围
(一)企业范围的界定
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的企业按下述原则界定:
1.经市政府授权机关批准实施完成改制、经法院裁定破产或公告破产正在履行法律程序过程中的原市属国有企业。

但在改制破产时从企业资产中预留了退休人员采暖费用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区分预留物的差异(资产或货币资金、一次性预留或分期支付),对改制或破产后企业进行收缴。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制发的文件;(二)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机构名义制发的文件;(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四)垂直管理部门制发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文件。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技术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辖区内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发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起草工作。

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一个所属机构负责起草工作。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由一个部门负责起草,其他部门配合。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吉市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8日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证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政府用于保障吉林市主城区居民短期口粮(油)需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属于市政府。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和权属安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吉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作为吉林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表市政府行使所有者职能和管理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切实做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促进县域突破战略的实施,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现行省对市、同时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延边州仍实行州管县的体制、前郭县暂实行财政计划在省单列)。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原则(一)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收支范围不变。

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为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收支范围划分不变。

即现行分税制体制确定的省、市州、县(市)的财政收支范围不作调整,现行省与市州、县(市)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仍维持不变。

(二)现行省、市州、县(市)既得财力不变。

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为确保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现行省与市州、县(市)之间的财力分配不作重新调整;现行市州与所属县(市)之间的财力暂不重新划分。

(三)现行收入预算级次和缴库渠道不变。

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中央、省、市州、县(市)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和省与市州、县(市)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其入库级次和缴库渠道不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一)税收返还。

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省对市州的税收返还基数以1999年省对市州及其所属县(市)的税收返还数为基数确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央“两税”收入和省共享收入的返还,实行省对市州、市州对所属县(市)的返还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6•【字号】吉林市政府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一一七号)现发布《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照环2000年9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

这些规章和文件对我市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各方面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今年上半年,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对我市现行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一些不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规章、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这些规章、文件的原因是,其中有的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目前的社会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发生了变化,有的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内容和规范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有的文件设定的审批、收费、处罚等内容不尽合理,管理项目过细,手续繁琐,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还有的是部门之间管理权限交叉,重叠、不协调等等。

经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6件,部门文件28件;第二批废止行政规章20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42件,部门文件4件。

附件:一、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部门文件目录(54件)二、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部门文件目录(266件)附件一: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26件)┌─┬─────────────────┬──────────┬──────┐│序│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号│││││1│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国营合作商业│吉市政发[1991]14号│市政府│││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2│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市工交系│吉市政发[1991]21号│市政府│││统“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指标分解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工│吉市政发[1991]12号│市政府│││业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吉林化工交易│吉市政发[1992]59号│市政府│││市场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吉林化│吉市政发[1992]60号│市政府│││工交易市场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6│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实施《吉│吉市政发[1992]73号│市政府│││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7│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资企业审│吉市政发[1993]41号│市政府│││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有线电│吉市政发[1994]7号│市政府│││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吉市政发[1994]4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吉林(左家)高效农业星火密│││││集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0│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吉│吉市政发[1994]43号│市政府│││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通知││││11│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吉市政发[1997]17号│市政府│││业若干规定》的通知││││12│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控制人│吉市政发[1997]32号│市政府│││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1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非农建设用│吉市政发[1997]38号│市政府│││地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14│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税收缴库│吉市政发[1997]50号│市政府│││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1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高新技│吉市政发[1998]13号│市政府│││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6│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市场民│吉市政办发[1991]83号│市政府办公厅│││用煤价差补贴办法的通知││││17│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吉市政办发[1992]9号│市政府办公厅│││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18│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清理涉及《全民│1993年办无号(4)│市政府办公厅│││所有制工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企业权利的法规、规章工作情况报告││││19│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吉市政办发[1995]21号│市政府办公厅│││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20│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吉市政办发[1995]40号│市政府办公厅│││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1│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吉市政办发[1995]59号│市政府办公厅│││区牌匾用字问题的通知││││22│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民用液│吉市政办发[1996]40号│市政府办公厅│││化石油气销售及补贴标准的通知││││2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药品市│吉市政办发[1997]9号│市政府办公厅│││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宗│吉市政办发[1997]53号│市政府办公厅│││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方案的通知││││2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布《吉林市│吉市政函[1993]25号│市政府办公厅│││地方工业品准产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6│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非法│吉市政办电[1999]55号│市政府办公厅│││转让抄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部门文件(28件)┌─┬─────────────────┬────────────┬────┐│序│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号│││││1│关于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中对涉及房地│吉市土字[1997]5号│土地局│││产开发企业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关于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中对涉及各类│吉市土字[1997]15号│土地局│││经营性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3│吉林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复检换│吉市土联发[1998]1号│土地局│││发新版土地使用证的通告││││4│关于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质量、计│吉市技监字[1997]35号│技术│││量管理的通知││监督局││5│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卫生单位收费专│吉市财综联字[1997]31号│预算外资│││用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金管理局││6│关于加强城区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局发[1997]41号│城建局││7│关于办理《开户卡》《现金许可证》收│吉市人银发字[1991]1号│人民银行│││取工本费的函││││8│关于清理托欠贷款和支援农业的措施│吉市人银发字[1991]4号│人民银行││9│关于派驻员制度和信用代办站设立、撤│吉市人银发字[1991]56号│人民银行│││销的暂行办法││││10│关于储蓄的批复和管理│吉市人银发字[1991]73号│人民银行││11│关于粮食经营体制改革试点的贷款划转│吉市人银发字[1991]103号│人民银行│││和贷款管理意见││││12│关于印发《加强结算监督严格结算管理│吉市人银发字[1991]106号│人民银行│││会议纪要》的通知││││13│关于加强重要凭证印签密押和提取现金│吉市人银发字[1991]144号│人民银行│││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14│关于首批股份制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吉市人银发字[1992]1号│人民银行││15│关于三角债工作管理的几点意见│吉市人银发字[1992]39号│人民银行││16│关于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年│吉市人银发字[1993]57号│人民银行│││检及未经批准各种形式集资进行登记的│││││通知││││17│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及有关存贷款利率方│吉市人银发字[1993]61号│人民银行│││面的通知││││18│关于加强保险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市人银发字[1994]2号│人民银行││19│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管理的紧急│吉市人银发字[1994]8号│人民银行│││通知││││20│关于加强保险市场管理的意见│吉市人银发字[1994]23号│人民银行││21│关于金融机构代理企业发行债券有关问│吉市人银发字[1994]42号│人民银行│││题的通知││││22│关于我市代办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并核准│吉市人银发字[1994]66号│人民银行│││颁发《代办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23│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吉市人银发字[1995]89号│人民银行││24│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吉市人银发字[1995]97号│人民银行│││实施意见││││25│关于印发加强现金管理、严控现金支出│吉市人银发字[1996]144号│人民银行│││、增加货币回笼几点措施的通知││││26│关于对商业银行联代办储蓄机构进行整│吉市人银发字[1996]154号│人民银行│││顿规范的通知││││27│关于清理整顿基金工作实施方案│吉市人银发字[1997]155号│人民银行││28│关于开展公用枪整治的通知│吉市人银发字[1998]197号│人民银行│└─┴─────────────────┴────────────┴────┘附件二: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0件)┌─┬─────────────────────┬────────┬────┐│序│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号│││││1│吉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市政府第9号令│市政府││2│吉林市人才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号令│市政府││3│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市政府││4│吉林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令│市政府││5│吉林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市政府││6│吉林市社区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0号令│市政府││7│吉林市城市除“四害”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35号令│市政府││8│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政府39号令│市政府││9│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市政府49号令│市政府│││行规定││││10│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第53号令│市政府││11│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市政府││12│吉林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市政府││13│吉林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市政府││14│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9号令│市政府││1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市政府第70号令│市政府│││定││││16│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市政府││17│吉林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90号令│市政府││18│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意外伤害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93号令│市政府││19│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5号令│市政府││20│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市政府│└─┴─────────────────────┴────────┴────┘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24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关于提请审议“三个条例”的报告│吉市政发[1980]18号│市政府││2│关于颁发《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吉市政发[1980]27号│市政府│││法》的通知││││3│关于颁发《吉林市计量管理暂行实施办│吉市政发[1980]28号│市政府│││法》的通知││││4│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放宽财贸政│吉市政发[1980]90号│市政府│││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公布《关于收取排污费的暂行规定》的│吉市政发[1980]95号│市政府│││通知││││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在粮食│吉市政发[1980]103号│市政府│││征购期间加强粮食、油料市场管理的指│││││令》的紧急通知││││7│关于试行吉林市农村人民公社敬老院暂│吉市政发[1980]109号│市政府│││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关于试行《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吉市政发[1980]112号│市政府│││理办法》的通知││││9│批转市外贸局、供销社、工商局《关于│吉市政发[1981]12号│市政府│││加强畜产品经营管理的报告》││││10│转发市经委、财政局、支行《关于加强│吉市政发[1981]21号│市政府│││工交企业更新发行资金和利润分成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11│转发市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吉市政发[1981]64号│市政府│││理暂行办法》││││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社会科学专│吉市政发[1981]92号│市政府│││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13│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招用退休、退职│吉市政发[1981]96号│市政府│││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14│印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几│吉市政发[1981]100号│市政府│││项规定》││││15│关于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安排城镇│吉市政发[1981]108号│市政府│││待业青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6│批转市科委、经贸、建委、财政局制定│吉市政发[1981]118号│市政府│││的《吉林市地方工业企业办科研的暂行│││││办法》││││17│关于颁发《吉林市个体兽医开业和办兽│吉市政发[1981]142号│市政府│││医联合诊所管理办法》的通知││││18│关于颁布《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吉市政发[1981]144号│市政府│││的通知││││19│关于批转市经委等五个部门制订的《吉│吉市政发[1981]150号│市政府│││林市企事业单位治安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关于加强运输石油液化气槽车管理几项│吉市政发[1981]162号│市政府│││规定的通知││││21│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1981]251号文件│吉市政发[1981]179号│市政府│││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22│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吉林市社会办学│吉市政发[1982]10号│市政府│││暂行管理办法》││││23│关于发布《吉林市统建卖房暂行办法》│吉市政发[1982]61号│市政府│││的通知││││24│关于发布《吉林市城市建设义务劳动暂│吉市政发[1982]64号│市政府│││行办法》的通知││││25│批转市社队企业局《社队企业整顿方案│吉市政发[1982]77号│市政府│││》的通知││││26│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征收│吉市政发[1982]111号│市政府│││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27│批转《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吉市政发[1982]112号│市政府│││行条例》的通知││││28│关于小汽车定编和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发[1982]154号│市政府││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私心政策的通知│吉市政发[1982]162号│市政府││30│关于居民住宅收取供暖费办法的补充通│吉市政发[1982]174号│市政府│││知││││31│关于颁发《吉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吉市政发[1982]181号│市政府│││行规定》的通知││││32│关于颁发《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暂行规│吉市政发[1982]183号│市政府│││定》的通知││││33│关于提请批准吉林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吉市政发[1982]192号│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报告││││34│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小│吉市政发[1983]2号│市政府│││商品实行企业定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5│关于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进一步扭亏增盈│吉市政发[1983]13号│市政府│││的决定││││36│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拖欠房屋租金情况及│吉市政发[1983]20号│市政府│││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37│关于加强蚕场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发[1983]44号│市政府││38│关于发布结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吉市政发[1983]58号│市政府│││补充通知││││39│关于全民义务植树有关问题的规定│吉市政发[1983]64号│市政府││40│关于发布试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组织技│吉市政发[1983]67号│市政府│││术协作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1│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公民义务献血工作若│吉市政发[1983]74号│市政府│││干规定的报告││││42│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大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吉市政发[1983]83号│市政府│││办法的通知││││43│关于批转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吉市政发[1983]87号│市政府│││办法的通知││││44│关于进一步改善知识分子待遇的几项规│吉市政发[1983]97号│市政府│││定││││45│关于批转市支行驻厂信贷员管理暂行办│吉市政发[1983]98号│市政府│││法的通知││││46│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吉市政发[1983]121号│市政府││47│关于贯彻经济合同法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吉市政发[1983]125号│市政府│││的几项规定││││48│批转市教育局关于改革中学招生办法的│吉市政发[1983]126号│市政府│││请示的通知││││49│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吉林市联合运输工│吉市政发[1983]139号│市政府│││作办法》的通知││││50│关于改革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工制度的通│吉市政发[1983]142号│市政府│││知││││51│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吉市政发[1983]146号│市政府│││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52│关于公布试行《吉林市殡葬管理试行条│吉市政发[1983]151号│市政府│││例》的通知││││53│印发《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暂行办法》│吉市政发[1983]158号│市政府│││的通知││││54│关于加强卷烟散白酒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市政发[1983]182号│市政府││55│关于公布施行《吉林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吉市政发[1983]199号│市政府│││定》的通知││││56│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吉市政发[1983]212号│市政府│││充规定》的通知││││57│《关于对社队企业贷款管理意见的报告│吉市政发[1983]214号│市政府│││》的通知││││58│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制定的《吉林市祭英│吉市政发[1983]216号│市政府│││堂管理办法》的通知││││59│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副产品│吉市政发[1983]241号│市政府│││贩运情况的报告》与《农副产品和三类│││││工业品贩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0│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吉林市社会办学情│吉市政发[1983]254号│市政府│││况的报告》的通知││││61│关于印发《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吉市政发[1983]264号│市政府│││出管理规定》的通知││││62│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吉市政发[1983]265号│市政府││63│转发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吉市政发[1983]268号│市政府│││强标准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64│关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的补充规定│吉市政发[1984]8号│市政府││65│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奖惩问题暂行规定│吉市政发[1984]24号│市政府│││》的通知││││66│关于发布试行《吉林市厂矿企业劳动安│吉市政发[1984]50号│市政府│││全监察条例》和《吉林市厂矿企业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67│关于发布《吉林市城市私房交易管理办│吉市政发[1984]51号│市政府│││法》的通知││││68│关于印发《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暂行│吉市政发[1984]67号│市政府│││规定》的通知││││69│关于公布实行《吉林市单位自管房产暂│吉市政发[1984]86号│市政府│││行管理办法》的通知││││70│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吉市政发[1984]87号│市政府││71│关于发布《吉林市保护利用田鸡资源的│吉市政发[1984]98号│市政府│││规定》的通知││││72│关于发布《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吉市政发[1984]104号│市政府│││例》和《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批转市科委《吉林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吉市政发[1984]153号│市政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74│关于批转市城乡建委、工商局《吉林市│吉市政发[1984]174号│市政府│││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5│批转市经委《关于国营工交小型企业放│吉市政发[1984]175号│市政府│││开经营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76│关于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物│吉市政发[1984]176号│市政府│││价政策的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77│批转市经委、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进│吉市政发[1984]178号│市政府│││一步搞好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见》的│││││通知││││78│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在市、区│吉市政发[1984]184号│市政府│││医院实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的│││││通知││││79│关于印发《吉林市燃料统一管理办法》│吉市政发[1984]208号│市政府│││的通知││││80│批转市养老金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吉市政发[1984]209号│市政府│││扩大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点的报│││││告》的通知││││81│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吉市政发[1984]219号│市政府│││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82│关于加强罚没管理的通知│吉市政发[1984]222号│市政府││83│关于施行《吉林市城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吉市政发[1985]18号│市政府│││规定》的通知││││84│关于施行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吉市政发[1985]45号│市政府│││行办法的通知││││85│印发《关于放宽食品工业政策规定的试│吉市政发[1985]100号│市政府│││行办法》的通知││││86│关于发布《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吉市政发[1986]11号│市政府│││法》的通知││││87│关于发布《吉林市蔬菜生产销售暂行管│吉市政发[1986]34号│市政府│││理办法》的通知││││88│印发《吉林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技术进│吉市政发[1986]41号│市政府│││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89│批转《关于请批〈对出口生产的鼓励措│吉市政发[1986]52号│市政府│││施及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90│印发《关于保护猪源的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1986]62号│市政府││91│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市政发[1986]72号│市政府││92│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有│吉市政发[1986]73号│市政府│││关问题的通知││││93│发布《关于实行全民义务清除冬季冰雪│吉市政发[1986]76号│市政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关于发布《吉林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吉市政发[1986]77号│市政府│││暂行规定》的通知││││95│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吉市政发[1986]80号│市政府│││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6│发布《吉林市统建动迁户新房安置和收│吉市政发[1986]82号│市政府│││缴扩大面积建设费实施细则》《关于城│││││市建设动迁安置中补助、补偿费用的标│││││准》的通知││││97│发布《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吉市政发[1986]88号│市政府│││》的通知││││98│发布《关于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吉市政发[1986]94号│市政府│││知││││99│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吉市政发[1986]95号│市政府││100│关于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制定│吉市政发[1986]99号│市政府│││的《吉林市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01│发布《吉林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吉市政发[1987]3号│市政府│││实施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桥梁建设费的规定》│││││、《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旅馆、招待│││││所征收城市建设附加费的规定》的通知││││102│关于印发《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实施办│吉市政发[1987]11号│市政府│││法》和转发省政府吉政发[1987]2号文│││││件的通知││││103│关于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市│吉市政发[1987]18号│市政府│││财政局制定的《吉林市乡(镇)级国库│││││代办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关于发布城市建设拆迁房屋补偿费标准│吉市政发[1987]24号│市政府│││的通知││││105│印发《关于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几项规定│吉市政发[1987]25号│市政府│││》的通知││││106│关于发布《吉林市煤气工程市区输配管│吉市政发[1987]29号│市政府│││网建设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107│关于建立吉林市钢材市场的通知│吉市政发[1987]32号│市政府││108│关于批转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吉市政发[1987]33号│市政府│││施方案的通知││││109│关于发布《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吉市政发[1987]40号│市政府│││的通知││││110│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产销管理的报│吉市政发[1987]41号│市政府│││告的通知││││111│关于批转《吉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吉市政发[1987]42号│市政府│││施细则》的通知││││112│关于印发《吉林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吉市政发[1987]45号│市政府│││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3│关于批转《吉林市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吉市政发[1987]49号│市政府│││营试行办法》的通知││││114│关于发布《吉林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吉市政发[1987]50号│市政府│││实行经营警告暂行办法》的通知││││115│关于印发《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吉市政发[1987]58号│市政府│││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116│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持市场物价基本│吉市政发[1987]60号│市政府│││稳定的通知││││117│关于印发《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吉市政发[1987]66号│市政府│││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118│关于批转《吉林市黄金生产管理办法》│吉市政发[1987]70号│市政府│││的通知││││119│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吉市政发[1988]1号│市政府│││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下列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吉林市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2004年9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订)。

(二)《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5年11月2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订)。

二、对《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予以修改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养犬、携犬外出等行为。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犬龄满90日的,在接受犬只免疫接种后,养犬人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首次登记。

”将第二款中的“应当当场发放养犬证和犬牌”修改为“应当发放登记凭证”。

将第三款修改为:“禁止买卖或者伪造、变造犬只免疫证明、登记凭证。

”将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养犬证”修改为“犬只登记”。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养犬实行年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养犬首次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年前15日内,携带登记凭证、犬只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登记。

”将第二款中的“年检”修改为“办理年度登记”。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持养犬证和犬牌”修改为“持犬只登记凭证”。

将第二款修改为:“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8•【字号】吉政办发[2000]25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经费预算管理问题(一)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下达前,省财政厅原则上按照现有机构和人员下达2000年省直部门、单位的正常经费预算;“三定”方案下达后,再根据实际机构、人员、职能等变动情况对预算进行调整或重新核定预算。

具体要求如下:1.保留和更改名称的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能、人员编制等变化情况,对年初下达的预算进行追减(追加)。

2.合并的部门、单位,根据合并后的职能、人员编制等情况对其总预算进行追减(追加)。

3.撤销的部门、单位,停止执行年初下达的预算,财政不再拨付经费,其帐户上的经费结余,全额缴回国库。

4.新设立的部门、单位,根据省直预算核定的原则和经费定额标准对其核定预算,并适当安排开办费用。

5.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部门、单位,其在职人员的正常经费可按原基数保留3年,从2003年7月1日起,财政停止核拨经费。

(二)保留的部门、单位,其离退休经费按原渠道领拨;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部门、单位,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按原渠道领拨,转制后新增加的退休人员,执行省政府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的部门、单位,由合并后组建的部门、单位负责离退休经费的领拨与发放;撤销的部门、单位,由接管离退休人员的机构负责经费的领拨与发放。

(三)各部门、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住房补贴随着人员的去向而相应划转。

(四)变更或撤销的部门、单位,已定项目的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为不影响工作,是正在执行中的项目,由相关单位向省财政厅按原预算申请拨款;未执行项目,待各单位“三定”方案确定后,按照新的职责分工和预算管理级次规定重新审核。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各种腐败滋生,推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省级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结合推进试点。

各市州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试点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十五”期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省基本推开。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指导和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等有关要求,我市对2007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严格审查,依法确认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772件,其中有效419件、失效303件、废止50件,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的监督与管理,做好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衔接,落实好规范性文件的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制度;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职责,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公开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公XXX备案等各项工作。

今后,未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因制定程序和内容违法导致规范性文件被废止或者被确认无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吉林市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6月3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吉政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七)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对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批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审委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5]1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意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稳增长、惠民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的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从审计和财政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财政审计检查情况看,财政存量资金规模依然较大,部分项目资金连续结转两年甚至两年以上仍未使用完毕,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以及在新常态下支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定期清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上下联动、全面清理。

对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

核实总量、分类处理。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核实各级财政及其各预算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着力盘活现有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形成新的存量资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吉政办发[2002]2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2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规范退库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国家预算收入必须全额征缴入库,涉及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退库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征收机关审查批准。

省级预算固定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审查批准。

市(州)、县(市)预算固定收入退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预算收入的退库,按预算级次办理。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按入库比例分别从中央级国库库款和省、市(州)、县(市)国库库款中退付。

省与市(州)、县(市)共享收入的退库,按入库比例分别从省级国库库款和市(州)、县(市)国库库款中退付。

省、市(州)、县(市)固定收入的退库,分别从同级国库库款中退付。

第五条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36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36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公告”等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事后备案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后备案审查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确认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确认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管主任签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行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吉市政发[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发[20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本营运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现提出我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一、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坚持的原则(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资本营运责任,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形成高效、充满活力的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机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

通过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决策会议监管、营运机构营运、企业保值增值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

2、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

通过强化产权关系纽带,实现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产权管理模式的转变。

3、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

通过明确资产所有者行使出资人的职能,保证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坚持市场化、国际化原则。

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使企业切实转机建制,适应市场,并按国际惯例运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加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编制、人事、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机构改革财产验收移交小组,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并分设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负责撤并部门、单位财产的验收、监督,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手续及剩余资产的处置调剂工作。

二、在机构改革中,凡被决定撤销、合并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并将名单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被撤销、合并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后续工作,要在本部门、单位资产清理移交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全面负责资产移交前的清查核对、登记造册、监督封存及办理财产移交等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冻结财物。

自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之日起,凡被决定撤并的部门、单位,除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支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外,对其结余资金,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有价证券等予以冻结。

(二)盘点资产。

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备品及材料要逐件清理,借出的要全部收回,有损坏者要按价赔偿;出租资产合同期满的要全部收回,未到期的必须手续完备;对外投资和持有的股权也要进行登记。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2004年8月1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下列五部行政规章予以废止:《吉林市性病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第19号令)《吉林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第21号令)《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第3l号令)《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60号令)《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第115号令)二、下列二十五部行政规章予以修改:《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6号令)标题修改为: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使用单位所使用的拨用房产需翻建改造或因动迁需拆除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拨用关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修改为:使用单位需改变拨用房产的使用性质和用途时,原拨用关系即行终止,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公企用房进行管理,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条修改为:使用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时,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单位撤销的,其使用的拨用房产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变为企业的,拨用关系即行废止,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公企用房进行管理,建立租赁关系。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27号令)标题修改为: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社会福利企业申领营业执照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于设立后2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修改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迁移等,应在合并、分立、转让、迁移后15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0〕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0〕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0〕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4月23日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基准日、承接主体(一)划转范围。

将全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除外。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吉市政办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1日吉林市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

非税收入和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

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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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16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0
【实施日期】200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8〕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全面开展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各种腐败滋生,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吉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吉林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精神及省财政厅的工作部署,为在我市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加强财政监督,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充分认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财政性资金的收缴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层层分散进行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暴露出的弊端越来越突出:
(一)账户设置重复和分散。

非税收入通过执收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归集后定期汇缴财
政,收入收缴滞缓时效性差;财政支出通过各级预算单位账户层层拨付,流经环节过多,大量资金滞留在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

(二)预算收支活动缺少全过程有效监督。

财政资金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缺少事中控制和监督,执收执罚单位坐收坐支、乱收费、乱罚款和预算单位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纪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

(三)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

传统的预算收支执行管理方式信息化程度低,财税库银等部门收支信息不能共享使用,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因此,改革现行国库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对确保财政收入及时入库,支出严格按预算编制执行,强化收支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促进惩防体系建设将发挥更好的监督作用。

同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高度重视、财政部认真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省内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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