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本土化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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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目前随着大多数国家将该制度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该制度的意义已被大多数国家认同。

而该制度不仅在立法与司法上会体现法律的完善,也会在实务中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对比他国法律规定和本国各地区试点工作的经验,来简述我国该制度的合理性。

因此通过对我国法律的了解以及我国的国情发展,未成年人要想被培养成国家的栋梁人才,不只是要求未成年人自身的努力发展,也要求家人和社会对其的关爱与帮助。

因此要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让未成年人可以在以后的生活里健康成长。

标签: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消灭制度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述(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概念前科,是指人们曾犯过罪,且有犯罪记录作为证据,也有刑事污点的说法。

虽然前科制度的观念早已被人们所认知,但在法律、具体国情和人们思想的不同因素下,每个国家对前科的理解都不尽相同。

当前,国际上在前科的定义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分析,具体归纳起来如下: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是被判处了有罪就是属于拥有前科,但是另外一批人群认为不仅要被判处有罪,还需要承担了一定的量刑处罚才能够属于是拥有前科的范畴。

虽然前科制度的观念早已被人们所认知,但在法律、具体国情和人们思想的不同因素下,每个国家对前科的理解都不尽相同。

当前,国际上在前科的定义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分析,具体归纳起来如下: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是被判处了有罪就是属于拥有前科,但是另外一批人群认为不仅要被判处有罪,还需要承担了一定的量刑处罚才能够属于是拥有前科的范畴。

我们国家,理论界的学者对于前科的概念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但又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的大批研究人员在这些定义方面同样存在着分歧。

鉴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对其制度明确以下几点:一,消灭主体应为法院,只有让法院代表国家帮助未成年人完成消灭前科的任务,才会产生的法律效力;二,消灭的对象应是法院宣告的法律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无关。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提出有条件地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探索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和武断性,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作出非理智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和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塑性强,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容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

(二)现行的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地 承受 犯 罪 历 史 所 带 来 的 不利 法 律 后 果 。有 违法 律 的公 正 价
论 界 与实 务 界 的 激烈 争 论 ,这 场 博 弈 背后 的实 质 是 当今 刑 法
学 界存 在 的实 质 刑 法观 与形 式 刑 法 观 之龃 龉 。 成 方认 为 , 赞 刑
法 既 然 确定 了对 未 成 年 人保 护 的理 念 ,现 在推 行 的前 科 消灭
界趋 势 .未 成 年人 刑 事 司 法 制度 已然 表 现 为 非 刑 罚化 以及 适
( ) 一 体现 了法的正义价值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 曾形象地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
的脸 。正 义 之所 以具 有 如 此 强 劲 的 生命 力 , 于“ 予每 个人 在 给 以其 应 得 的 东西 的意 愿 乃 是 正 义 概 念 的一 个 重 要 的和 普 遍 的
制度完全符合刑法的实质价值追求 ,可以从一些原则性规定 中推定 出来 。 反对方认为 , 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在实在法的框 架下 , 任何超越其范畴的行为都有 违法 的嫌疑 , 都应 当予 以制 止, 故前科 消灭制度 没有存在 的基础。 笔者对当下中国未成年
人前 科 消灭 制度 出现 的 不 同 观点 进 行 剖 析 , 寻 其 改 革 之路 。 探
21 0 2年 1 O月
湖 北 经 济学 院学 报 ( 文 社会 科 学 版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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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科 消 灭 制 度 的应 然 性 分 析 前
值。 因此 , 未成年人前 科消灭制度 的提出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 ) 二 符合我 国未成年 人刑事政策的精神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的概念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以下简称前科记录消灭)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经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将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对外公开,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报告的除外。

二、建立“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前科是一个人不光彩的历史纪录,永远保留前科会使一个人因为一时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惩罚,这对于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人道的。

XX学者Siegel将其称为“犯罪标签理论”。

这种标签化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尤为突出,表现在:其一,前科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权利歧视,未成年人一旦被标有“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升学、就业、劳动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其二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我人格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若因一时无知而被贴上“犯罪人” 的永久性标签,一成不变甚至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将犯罪人锁在永远是犯罪人的历史阴影中,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2、是保证未成年人发展社会化的首要前提。

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都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

这些特点说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

加拿大副检察长鲍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说:虽然少年罪犯要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负责,但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后果却不能像一般法庭对成年犯所施的那样严厉,因此,一个少年罪犯如果已经结束处罚,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未再犯罪,其档案就得销毁。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土化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的利益,他们的福祉也就是国家、社会、家庭的福祉所在。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在我国处于用而不宣的状态。

前科的存在使未成年犯犹如贴上犯罪标签,难以以融入社会,并可能被推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

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早日走出前科的阴影,健康成长,回归社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一)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

[1]前科消灭的后果从宏观方面来分析,包括:①法律评价的改变。

罪刑记录并注销后,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任何人不得对其加以歧视;②合法权益的恢复。

消灭前科以后,应当立即恢复当事人因犯罪和存在前科而丧失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③社会生活的保障。

消灭前科以后,当事人在就业、就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从本质上讲,前科消灭制度所抹消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前科消灭在于承认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遵纪守法事实、真诚悔过的态度,并以此为基础推定对行为人前罪的刑罚裁定在量上是足够的,是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的,因而抹消其犯罪记录。

[3](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1.符合保障人权的刑法理念如果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救济,长此以往,前科者困厄的境遇只会使人们由对罪犯的憎恶变成对刑罚适用者的憎恶,从而使对“犯罪的耻辱”变成“法律的耻辱”。

果真如此,刑法便会失去人们对它的尊敬和忠诚,造成自身的生存危机。

[4]2.体现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已不是适用于刑法某一部分的原理,而是贯穿全部刑事法领域的基本理念”。

[4]通过消灭未成年犯前科,使失足者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刑法的谦抑性和宽容性的体现。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无论是家长,还是社会其它各方面人士都应该关注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然而,当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其刑罚记录依旧存在,这不仅影响着在社会中重新获得尊重和机会的难度,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自信心和心理健康。

针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律专家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一旦判罚,其相关的记录将被记入个人档案,即所谓的“前科记录”。

这个记录包含了一些敏感信息,比如罪行和受到的判决,会被社会机构用于各种用途,无形中影响未成年人的求职和生活。

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后长期被影响,甚至可能会被社会疏远和歧视。

然而,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角色的行为轻易地将他们划归为“有前科”的人,更不能轻易将未成年人剥夺了未来改过的机会。

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1.是否应该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减轻他们的负面影响,适度地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同时可以有效地操作未成年人犯罪后教育改造的策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2.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性:(1)无辜权益受到保护。

对于那些曾经在未成年时期侵权的孩子来说,不能一直被一个印在个人档案上的标签和罪名所困扰。

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是保护无辜儿童权益的应有之义。

(2)全社会获益。

通过消除前科记录,社会上所有的人士都可以获得更高水平的生活质量,一个清白的背景将带给人们更多并且更有利的机会。

(3)有利于教育改造。

消除前科记录使得教育改造的意义更为明显,作为全面的深入改变的一部分,可以带来更长久的影响,更好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3. 如何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对于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几个方面:(1)将犯罪记录转化为教育记录。

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长期而且有必要的任务。

未成年人以其生命阶段的特殊性质而成为一项独特的社会群体。

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陷阱,比如社交问题、学校问题、家庭问题等。

不幸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从而留下前科记录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这种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是给他们诉讼或者刑事惩罚,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如果未成年人从犯罪中得到了重要的教训并有改变自己的意愿,那么他们的前科记录应该被抹去,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开始。

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以下是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点:一、对犯罪的认证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将认证过程作为其中的必要步骤。

具体来说,需要确保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还需要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帮助未成年人克服潜在的问题。

这个认证过程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以便未成年人重新开始。

二、给予辅导和其他帮助与成年犯罪不同的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的辅导和支持。

需要为他们提供改变不良行为的机会,并帮助他们在其他问题上寻求帮助。

这种支持可能包括心理治疗,成长辅导,家庭关系进行咨询等等,确保未成年人有足够的资源来克服犯罪行为。

三、制定具体的前科消灭计划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计划应该是具体化的,并考虑到未成年人当前面临的问题。

这需要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计划,并根据他们的行为历史和未来需求做出相应决策。

在制定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的因素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历史犯罪记录、社会关系、特殊需要等。

四、制定可行的前科消灭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和公众安全的因素,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锁定条件和期限等标准。

这样,就可以确保前科消灭制度不会对社会环境造成任何隐患或负面影响。

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健全的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降低儿童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从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与安全。

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程序的构想

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程序的构想
【 收藕 日期 】 0 1 4 8 2 1- -1
【 者 简 介】 作 牛传 勇, 东省青 岛市 中级 人 民法院刑 事 审判 第一庭 法官。 山
“ 有条 件 地 建立未 成年人 轻 罪犯 罪记 录 消灭制度 , 明确 其条 件 、 限 、 序 和 法律后 果” 是 中央 《 期 程 , 关于深 化 司法 体制 和 工作机 制改 革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 的明确 规 定 , 是人 民 法院 《 也 第三个五 年改 革纲要 》中一 项重要 改革 项 目。自 0 3 以来 , 20年 河北 、 北京 、 海 、 上 重庆、 宁波、 四川 、 山东等地 法 院 、 察 院等 司法机 关 。 后对 未成 年人 犯 罪 轻 罪记 录 消灭制度 , 行 了 检 先 进 各 种有 益 的探 索。然 而, 修正案 八 出台前, 在 由于 《 法》第一百条规 定 “ 法 受过 刑 事处罚 的人 , 刑 依 在入 伍 、 业 的时候 , 当如 就 应 实向有关单 位 报 告 自己曾受 过 刑事 处罚 , 不得 隐瞒 。 ”即通 常所说 的前 科报 告 制 度 的存在 , 成年人 轻 罪犯 罪记 录 消灭制度 未 在 实践探 索 中一直有 “ 法 改革” 违 之嫌 , 行 中遇 到 了 , 的 阻力, - 推 不 J 、 且- 定范 围内存 在 此项 改革 “ - 有无 必要 ” 之争。 1条 规 定 ,“ 9 所有 报告 包括 法律 记 录 、 医疗记 录 和 纪 律 程 序 记 录 以及 与待 遇 的 形式 、内容 和 细节 有关的所 有 其他 文 件, 均应 放 入保 密的个人 档案 内… …非特 许人 员不 得 查 阅…… 释 放 时, 少年 的记 录应 封存 , 并在 适 当时候 加 以销 毁 。 参 见 陆 ” 志谦 等主 编 :《 当代 中国未 成年人 违 法犯 罪问题研 究》,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学出版  ̄ 2 o 年 版 , 8 页。  ̄ o5 第3 3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出现了“未成年人可不报告前科”这一亮点条文,尽管没有对是否可以消除前科记录作出明确规定,但仍是前科消灭制度构建历程上的巨大进步。

前科制度的存在具有其合理的一面,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承认前科制度,但“前科”作为一项潜在的制度发挥着实际作用。

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为巨大,不光是阻碍了他们的回归社会的通道,更容易造成一种现象,有犯罪记录的人选择和有类似身份的人交往,并形成了犯罪人群这一亚文化群体,大大增加了他们的再犯几率。

前科制度带来如此消极的影响,有其深层次原因:1、法律规定成为前科者的枷锁。

《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我国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前科人员之资格与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和剥夺。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未成年犯很难以一种正常的姿态融入社会。

2、户籍制度成为“泄密”平台。

户籍作为中国居民的一种身份证明,记载着居民的出生,上学等基本信息。

但当法院将判决书送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时,那么户籍将成为前科登记的载体。

在我国,入学,求职都需要对户籍进行登记查询,现有的户籍制度无疑扩大了前科披露的范围,使得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无处遁形。

3、社会文化与舆论的不利影响。

在现今社会中,人们对犯罪者带有歧视的心理,未成年犯同样承受前科带来的各种规范内与规范外的不利的影响,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文化观念,需要我们做出相当大的努力。

前科的存在无形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整个人生轨迹,使其未来变得异常艰难。

未成年犯走上犯罪道路,一定经历了艰难的心路历程,也已经受到相应的惩罚。

如何对待未成年罪犯,如何避免更多的未成年人滑向犯罪的泥潭,需要我们审慎思考。

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仅避免了未成年人“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更符合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构建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成长。

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但需要设定实质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制条件,并且需要对前科消灭的程序和前科消灭的效⼒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前科消灭未成年⼈犯罪制度构建 ⽬前,我国刑事⽴法和其它民事、⾏政法律法规存在⼤量的前科规定,这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成长、就业、⽣活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了他们重新做⼈的信⼼,延缓了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并且由此派⽣出许多更深的社会问题,这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以⼈为本的社会管理理论不协调。

为此,本⽂希望我国应着眼于有利未成年犯罪⼈的改造、成长和发展的⾓度,寻求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配合和执⾏,有条件有秩序地消灭未成⼈前科制度。

⼀、未成⼈前科消灭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在被告⼈尚未成年的阶段。

前科消灭,⼜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曾受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由于未成年⼈社会化程度的局限,⽂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特别是是⾮善恶及控制⾃⼰的⾏为能⼒较差,所以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强等特点,且未成年⼈⼼智尚未成熟,社会法律知识不健全,可塑性强,不应承担与成年犯罪⼈等同的刑事责任,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犯罪未成年⼈容易“改邪归正”,做⼀个健全⽂明的社会⼈,甚⾄成为精英。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本的《少年法》、澳⼤利亚的《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英国的《前科消灭法》、美国的《青少年教养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都明⽂规定了“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

因此,借鉴国外⽴法,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是⼤势所趋。

我国法律没有未成年⼈前科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由法院做出裁定注销未成人的轻罪记录的一项制度。

本文介绍了域外前科制度的演进以及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困境,并提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建设想。

标签:未成年人;轻犯罪;前科消灭一、国外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介绍前科消灭制度发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国,自1791年《法国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前科消灭制度的雏形-—“恢复原状”制度以来,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俄罗斯、意大利、瑞典、韩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我国台湾都设有类似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大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確认,给犯罪后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某些“资格”的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

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且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该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质上是要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平衡,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顺应世界法治社会进步潮流,体现宽的一个重要亮点。

同时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等外在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

我们不应把责任都归咎于未成年人,如果给未成年人犯罪者贴上犯罪的终身标签,将导致他们受到不公平待遇。

因此,未成年犯的刑罚应区别于成年犯。

(二)该制度能体现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教育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罪犯的一个基本功能,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

刑罚的实施不是为了追求犯罪人引起罪责受处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通过对其实施刑罚的特殊预防直至一般预防,降低整个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的前科消灭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及其意义。

首先,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常常因为好奇心和不成熟的判断力而犯下错误。

一旦未成年人犯罪被记录在案,将对他们的未来产生长期且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让未成年人在改过自新后重新开始,避免了前科记录对其人生发展的不利影响。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有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犯罪记录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伤害,也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消灭,他们可以有更多机会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融入,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成本。

再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可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应遵循法治的原则。

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能恰当地处理他们的犯罪行为。

这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对法治的尊重和遵守,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多部门的合作与共同努力。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司法机关、教育机构等多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协同合作。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和程序;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进行前科消灭的审查和决定;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面对自己的错误,帮助他们实现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促进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同时有助于培养法治意识和建设法治社会。

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以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各种刑事犯罪的厌恶和追责愈发严格。

然而,在刑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却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这既是社会失范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漏洞的体现。

在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整治工作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制度落地的意义出发,介绍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概念,并深入探究其本土化构建方案。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前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犯罪时被判定有过前科记录的情况。

就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而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因犯罪活动而留下的前科记录予以撤销,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赦免等一系列法律救济措施。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其不成熟和认知能力低下导致的,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可塑性和改变的可能,前科消灭制度为他们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可能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如阻碍其求职、升学、参军等正当途径的通行,甚至影响其人身安全,而前科消灭制度则为他们排除了这些障碍。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1.基本原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是罪罚相适应原则和帮教救助原则。

前者是指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应该与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律后果相适应,不过度惩罚,也不过度宽容,保证刑罚制度与社会正义价值相一致。

后者是指刑事诉讼的重点应放在预防和整治犯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采取帮教救助措施,协助他们尽早与犯罪行为切割,重回社会。

2.概念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撤销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

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将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予以撤销,不对其构成任何影响。

(2)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赦免等法律救济措施。

具体举措包括:对已定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缓刑、宽大处理、特赦等救济,或者通过种类和时效等条件限制前科的保存和使用,降低其影响力。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研究
的招生工 作规 定, 几无 例外 。 事实上 , 国涉罪 未成年 人的犯罪 记录 已实质 性 的阻碍他们 我
三、 未成年 人轻 罪记录 有条 件消 灭之条 件
( ) 间条件 一 时 未成年 人轻罪 记录 必须 经过特 定 的期 限才 能被 消灭 。考 察
顺 利回 归社会 。即便 想进 入一 般的 学校学 习或寻 一份 普通 的工 各 国的立法 , 虽然期 限的长短 有所 不同 , 但有 一点是一 致的 , 就是
在于预防犯罪, 并非是让犯罪记录成为涉罪人的终身 ‘ 枷锁 .未成年人承载着国家的未来, 且人生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犯
罪后更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护和宽容.鉴于此 , 本文认为, 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纪录有条件消灭制度 , 于一定范 围内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是刑法乃至刑罚本身价值之使然, 也是当前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
艰。
作了一般规 定, 而对 于未成 年人 , 在该法 第 9 条规定 :对年满 则 5 “ l 岁之前 实施犯 罪的人 , 8 本法 典第 8 条第 3 6 款规 定的消 灭前科 的期 限应予缩短 , 别为 : , 分 l因轻 罪 或中等严 重 的犯 罪而服 剥夺 自由刑 的, 刑期满 后经过 一年 : . 服 2 因严重犯 罪或特 别严重 犯罪 而服 剥夺 自由刑的 , 服刑 期满 后经过三 年 。俄 罗斯联邦刑 法中未 ”
作, 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知晓, 大多机会渺茫。法律的规 对 于未 成年人犯 罪记录 消灭 期 限的规 定 , 成年人 更为 宽缓 。 较之
定, 民众 的歧视 , 使得涉 罪未 成年 人在回 归社会 的道 路上步 履维 例 如 《 罗斯联邦刑法 典》 8 俄 第 6条对成 年人犯 罪记录消 灭的期 限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宽严相济视角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已经超过了十万人。

未成年人前科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削弱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未来的发展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宽严相济的视角出发,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一、宽严相济策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既要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又要关爱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

在制定前科制度时,必须采取宽严相济的策略。

宽可以依法给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一个宽容的机会,鼓励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及时进行自我教育和改正。

可以采用社区矫正、家庭辅导等方式,引导他们回归社会。

如果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可以考虑清除前科记录。

这种宽容政策有利于化解未成年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

同样重要的是严。

对于重犯,不应采取宽容的方式,而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加以惩罚,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也应保证其公正性和透明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前科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其对未成年人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二、清除前科记录机制建立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中,清除前科记录机制是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处理方式是: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过户、注销等处理。

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在职场和社会交往中的自由和机会,因此需要深化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清除前科记录机制。

清除前科记录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1、“自动清零”机制。

在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应自动清除前科记录。

2、“有条件清零”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比较严重,或者累犯的情况,可以考虑采取有条件清除前科记录的方式。

例如,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认真反思、进行社区矫正或者进行一定的公益劳动等。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正当性根据研究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正当性根据研究
( ) 刑法 根 据 三
般理论
( )人 性 根 据 一
古 代刑 法 曾经 是以残酷形象矗立 于世,现代刑法讲 究以 人 为本 ,讲究宽容 和轻缓 。比较两 者的区别,现代刑法 在使 用刑 罚时把 以惩 治人为 中心转变 为保护人 ,因 为刑法 的存在
给犯罪 人带来 的仅有 痛苦和折 磨,而现 代刑法最为进步 的一 面 就是遵守 了人道 。刑法 的人道性 是基础人性而言 的。而人
法本应 具有宽容的态度 和行刑时所具有 的人道主义精神 ,所
个 新事物 的产 生,且 日益得到人们 的认可 ,其背 后定
有合理 和可信之处 ,末成年人轻罪记录消 除制 度也不外 乎与
此 。有 关 理 论 根 据 ,主 要 有 以下 几 种 分 析 :
以,这 样就要求人 们要 以善 良的心面对那 些走过弯路 的未成
讲 ,犯罪人 的犯罪 思维或者说是其 自身独有的犯罪个性 。从
实质上看 ,其 自身独有的犯罪个性不 能简单的说是来至 于犯 罪人本身,也不能说是先天固有的 ,更不 能说 是来 至于遗 传, 应 当是来源 于社 会。 因此 ,只使用刑罚来惩处犯罪人并不能 防止犯罪的再发 生。刑罚虽是处 罚犯罪人 的手段 ,但 不应成 为 目的 ,并且 ,对 犯罪人科处刑 罚已经让其承担 了应有 的刑
国 目前 的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就 体现 这一 点 。而坚持提 f t 一  ̄ 法 , j
笔 者认为 ,刑法 根据应 当落 脚在刑法 的谦抑 性上 。何 为 谦抑 ?它是指谦让 和抑制 。刑法 的谦 抑性则是要求 当权者尽
宽容性时 ,另一 侧面 则要求刑 罚在运行和适用 中的轻缓性 ,
两 者均 体现 刑法 人性 要求 。 时至今 日,我国建立未 成年人 轻罪记录消 除制 度同样是 基 于对 人性的思考与衡量而作出的决策 。犯罪 人被课以惩罚,

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李兆杰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摘要】我国未成年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制度已经载入刑法,同时新修订的刑诉法也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不论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制度,还是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均不意味着未成年犯的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因此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研究,加快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构建一、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概述犯罪记录,即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

未成年人轻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危害社会性、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较为轻缓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前科消灭,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所谓社会危害不严重的轻罪不被记录在档案、户籍资料、社会信息查询系统,其犯罪记录因被注销而不复存在的制度,未成年犯就业、入学等均不受影响,未成年犯也将被视为未曾犯罪的人。

我国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本条建立了犯罪记录报告制度。

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明确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了未成年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制度和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这两种制度并不等同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还应当更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的研究,积极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从而实现保护未成年犯利益的最大化,便于其回归社会。

[法律资料]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法律资料]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论文提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中国法学界、司法界近年来一直关注、调研的问题。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司法改革精神,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如何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文笔者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特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设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权益保障方面进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阐述,以期对折射着人性光辉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有所补益及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所贡献。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特征未成年人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生在被告人尚未成年的阶段。

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前科曾经存在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

对于前科的构成是否要求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罚执行与否,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2、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均规定前科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常见的前科消灭条件,包括罪质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条件等3、前科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方式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类型来看,前科消灭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方式。

4、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法律后果是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他们因为种种原因而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然而,未成年人的罪行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成长环境的限制,他们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安全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强调教育和改造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而导致的,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意识到罪行对自身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这一制度应该包括个人辅导和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认清自己的错误,并通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他们的自我认知和行为能力。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未成年人个性和道德品质的主要塑造者,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构建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加大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帮助力度,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家长正确引导孩子的行为,增强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此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还应该重视社会环境的改善。

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往往发生在社会脆弱和不稳定的地区,这些地区存在着经济困难、教育资源匮乏、犯罪率高等问题。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社会资助,改善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教育条件,减少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机会。

最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还应该强调法律保护的尺度。

就像成年人一样,未成年人也应当承担自己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在制度的构建中,应注重与其年龄、成长环境和犯罪情况相适应的法律处理方式。

对于初犯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轻判、缓刑或教育改造等方式,通过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需要从教育和改造、家庭教育、社会环境改善和法律保护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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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第 三 ,规 定严格 的适 用 条件 ,并且不 限 于未成 年人个 体 情况 ,还 涉及监 护人 能力 和职 责 ,以及帮
各 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时 至今 E,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 ,未成年人 t 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已然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一 道风景线。德国 、日本 、俄罗斯 、瑞士 、法国等国
均 在有 关 法律 中 明确规 定 了少年 犯罪 “ 科消 灭 ” 前
教问题 。第四 ,规定 了严格的适用程序 ,具体分6 个环节 ,须进行3 层审批。第五关于法律效力的规 定, 《 瓮安县 “ . ”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 68 2 罚犯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 》 ( 以下简称 《 试行办 法 》 ) 条规定 , “ 第5 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
第一 , “ 瓮安试点”使用了 “ 未成年人违法及 轻罪记录消除”这一概念 ,其适用范围不限于 “ 轻
罪 ” ,还 明确包 括 了 “ 到治 安行 政处罚 、少 年管 受
教 、劳动教养 、不起诉 ”4 种情形 。第二 ,适用对 啊 象并未绝对限于未成年人 , “ 瓮安试点”对适用对 象的年龄予以适 当放宽 ,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政
继 开展 了丰 富多样 的实践 探 索 。
是 ,这一问题得到 了中央有关部 门的高度重 视 , 中央政策文件和最高人 民法院 《 三五纲要 》都明 确 提 及要 “ 建立 未成 年 人轻 罪犯 罪 记录 消灭制 度 ” ,① 理论纷争和实践探索多年 ,这一制度的构
建 事 宜终 于被 提上 日程 ,最 新 的刑法 修 订活 动 中 , 构 建未 成 年人 犯罪 记 录消灭 制度 已经 开始 。
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㈣ 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 ,瓮
安试 点 的特色 在于 以下几 个方 面 :
国际公约 ,倡导各国采取有效的措施 ,保护未成年
人的权益 ,其中明确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
制 度 的 内容 。 “ 罪 标签 ”l 论 的诞 生 和 盛 行 , 犯 3 理 “ 国家 亲权 主 义 ” 的提 出和兴 起 ,极 大 地 推 动 了





贵州警 富职业学院学报 … … … ・
JUH 【FUzO PLcO f 明VCT _LOLG OR ^OG l UOlI『l O^I ^CLEE H C O
年 人 犯 罪 记 录 消 灭 制 度 显 得 必 要 而迫 切 。所 幸 的
院首推 “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拉开我国未成 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实践探索的帷幕 以来 ,四川 省成都市彭州市 、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山西省太 原市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上海市等多个地 区相
① 正式提法是 “ 有条件 的建立 未成年人 轻罪犯罪记 录消灭制度”。参见 :李年 乐,马磊 ,罗莹: 《消灭前科开启光 明—— 未成年人 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专 家论证会综述 》,载 《 民法院报 》2 1 年7 1 人 0 0 月2 日,第6 版。 ⑦ 国家亲权主 义认 为 “ 国家是儿童 最高监 护人 ” ,因此 ,国家和社 会应对未成年人犯 罪 负责 ,强调 对未成年人 犯罪应宽容 待之 。参见魏虹 : 《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之理论基础探析 》,载 《 肃政 法学院学报 》20 年 第1期 ,第7 页。 甘 06 1 6 ③ 陈兴 良教授评论说 :我 国刑法 虽然未规 定前科制度 ,但在 法律 上 ,前科会给犯 罪人 带来两个方面的不利 后果 :一是刑事 上的 。在再犯 的情 况下 ,前科是一 个确 定从 重处罚的 事由;二 是民事 、行政法上 的,有 前科 的 ,不得 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 工作。 比如根据 法官法规定 ,曾因犯 罪受过刑事 处罚 的,不得 担任法官。在我 国没 有前科 消灭制 度的情况下 ,一个人一旦 因犯罪受过 处罚 。前 科将 伴其终 身。因此 ,我 国刑法无前科之 名而有前科之 实,由于无前科 消灭制度 而使 前科制度过于苛 刻 ,确有不利 于鼓励 犯罪人悔过 自新之 弊 ,尤其是 未成年人。参见 陈晓英 ,崔立伟 : 《 前科 消灭”能 不能实现 ?——社会 各方说 法不一 》,载 《 法制 日报 》2 0年 1 0 0 4 月3 日,第3 版。 ④ 以下 简称 “ 瓮安试 点 ”。借 此 契机 ,笔者 组织 了 “ 未成年 人轻 罪记 录 消灭”课 题调 查组 ,进行 了为期一年 的跟踪 调 研 ,获取 了第一 手调研 资料 。本部分论 述所及 的 内容 、数 据 、资料 皆以本课 题组调研 获取 的为准 ,调研 结束 时间为2 1 00
砸抢烧 “ 2 ”事件 ,直接参与打砸抢烧涉嫌违 6・ 8 法犯罪 的青少年有14 ,仅在校学生就有9 人 , 0人 6
其 中未 成 年 人8 名 。瓮 安 县 “ 2 ” 事件 善 后工 2 6・ 8
作中,为 了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涉案的未成年人 ,
贵州 省决 定 以瓮 安 县为试 点 开展 “ 未成年 人违 法和
罪记 录消 除后 ,违 法及轻 罪记 录不 载人本 人 档案 ,
制度 。I 4 正如陈兴 良教授所言 ,我 国刑法 “ 无前科
之名而有前科之实”,④ “ 前科 ”制度实际上处于 “ 用而不宣” … 的状态 , “ 前科 ”的影响广泛存 在 ,对于未成 年河北省石家庄长安 区人 民法 03

值得提及 的是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
瓮 安 县 “ 2 ” 事件 涉 案未 成 年人 违 法及 轻 罪记 6・ 8 录 消除 司法探 索活 动 。2 0 年 ,瓮 安县 发生 严重打 08

未成年 人 犯罪记 录 消灭 实践 探 索状况
未成 年人前科 问题 的特殊化 ,是 一个世界性 的趋势。[ 1 7 19 世纪法 国出现前科消灭 的萌芽以 1 自1 7 来, 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起各 自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 这已成为各国司法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联 合 国等 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先后通过了 《 联合国少 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 自由少年规则 》、 《 联合 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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