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西宁市城中区仓门街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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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青人社厅发〔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及医用耗材目录,强化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377号)。

据此,省人社厅组织医疗、医保专家对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医用耗材进行了评审、论证,确定了医保支付类别,编制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诊疗项目目录》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医用耗材目录两个部分,为我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临床诊疗服务费用的标准。

三、《诊疗项目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按规定报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按规定报付;使用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报付。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地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及省市医改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5月30日附件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27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按照“基层就医、适度保障,因病施治”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满足适度保障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就医需求,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参加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三、实施办法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实行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签约人头逐级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后,取消原新农合家庭账户制度,历年家庭账户结余继续使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传染病防控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全力避免人员聚集及交叉感染风险,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开展非必要见面办理业务进行线上办理的通知》,即日起暂停省本级人社服务窗口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

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附件1.docx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2.docx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开展非必要见面办理业务进行线上办理的通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1.青海省就业服务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就业服务局:为全面贯彻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32次会议精神,落实省人社厅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安排,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开展线下服务。

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复杂,各级就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将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劳动者以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暂时取消各类线下现场招聘、职业指导活动,待疫情趋缓后,在当地疫情指挥部安排部署下,适时恢复相关线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二、加强线上业务办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我们全面组织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力求公平、公正、规范。

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一、评审对象范围
今年的职称评审对象为青海省范围内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评审程序与要求
1. 符合条件人员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按时参加面试或答辩环节。

2. 评审工作将分为初评、复评两个环节,通过专家评审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量个人的业绩和综合素质。

3. 评审要求严格,评委将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确保每位申请者的权益。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员需提前了解相关评审规定,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2. 对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疑虑,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和申诉。

3. 评审结果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并公示于部门官网上,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查看。

四、终审与公示
最终评审结果将在公示期届满后正式发布,获得职称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关证书和聘书,未获得者可根据评审反馈做出相应调整。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本着为广大职称申请者提供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为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的宗旨,坚持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积极组织职称评审工作,为推动各行各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壮大贡献力量。

愿广大申请者珍惜此次机会,认真准备,为提高自身素质和职称水平而努力奋斗。

祝愿大家评审顺利,早日实现职称的梦想!。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的公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0号)精神,经全省各级人社部门逐级审核推荐、人社部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初审等程序,10月18日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西宁市人社局等3个集体作为全国人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含1个备选对象)、格尔木市就业局局长周华等3名个人作为全国人社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含1名备选对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现将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月19日至10月25日。

公示期间,如对推荐对象有异议,请以来电或书面形式反映。

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监督电话:************8258266177****6267153****7197传真:8258260来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6号330办公室附件:1.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名单2.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主要事迹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18日附件1、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名单(一)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1.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黄南藏族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选推荐对象)(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1.周华,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就业服务局局长2.王海峰,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队管理七级职员3.吕刚(备选推荐对象),男,回族,中共党员,现任海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工伤失业部部长2、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主要事迹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要事迹材料西宁市是青藏高原的东方门户,常住人口246.8万人,就业人口133.2万人,分别占全省总量的42%、41%,是青海省人口最多也是就业需求、就业规模最大、民生保障任务最重的城市。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省级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医改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精神,经专家评审、论证,调整了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二、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三、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

层流洁净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60元,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其他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四、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6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五、血制品和吸氧费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5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六、有关要求(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重要性。

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前提和基础,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政策。

医保经办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项目不得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管理方式(一)参保范围。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

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二)参保方式。

全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除青海省农村家庭的学生外,其余大中专、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其他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到居住地参保缴费。

(三)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年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为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

二、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省、市(州)级财政补助按8:2比例承担,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具体筹资标准由省政府于上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一)统一新生儿政策。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536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工作(一)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度1.全面完成2020年职称改革任务。

今年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全省职称改革重点工作专题会议,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9号),对重点改革任务进行安排和明确。

9月,再次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办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448号),对加快推动落实提出要求。

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确定的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全面完成制定实施方案、修订评价标准等工作,确保全省2020年度职称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以实际行动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让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的要求。

凡未按时出台实施方案、修订或制定新评价条件标准的系列(专业)一律暂停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

因未完成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而导致2020年度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省级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解释说明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全部责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健委,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确定2023年度青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合格线的函》(青卫健函〔2023〕302号),现将我省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标准(一)国家通用合格标准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的各科目国家通用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按此标准,我省有2583名考生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二)省级合格标准为调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经研究,2023年省内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各科目、各地区合格标准为:1.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天峻县、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除外)、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均为50分。

2.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天峻县、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均为45分。

省内合格成绩不得滚动,一次考试同时通过所有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藏(蒙)医(药)专业考试各级别、各科目省内合格标准按照上述地区标准执行。

二、资格证书办理须知证书统一由省卫健委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和发放,请省卫健委及时安排证书办理事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8月30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省直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00〕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16〕37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15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以下19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4.糖尿病,5.高血压Ⅲ期,6.肝硬化,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系统性红斑狼疮,9.类风湿性关节炎,10.重性精神病,11.慢性支气管及肺气肿,1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3.冠心病,14.慢性风湿性心脏病,15.慢性乙型肝炎,16.慢性肾炎,17.中风后遗症,18.帕金森病,19.丙型肝炎。

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报付。

(一)10%缴费待遇标准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报付90%,个人负担1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累计支付限额为10万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祁玲等478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祁玲等478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祁玲等478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23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祁玲等478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健委,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结果,批准祁玲等85名同志主任医(药、技、护)师任职资格,赵顺程等393名同志副主任医(药、技、护)师任职资格。

一、主任医(药、技、护)师(85名)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主任护师:祁玲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韩芸刘明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主任医师:赵国廷延晓伟韩为清主任技师:刘洋青海省中医院主任医师:白焕强张海涛高东王福祖主任药师:刘海兰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主任医师:尹慧娟王强主任护师:邬美琴尹德荣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主任医师:魏晓明徐昕青海省藏医院主任医师:太果桑吉才让斗周才让索南卓玛主任药师:多杰才让青海红十字医院主任医师:赵广珍康宏李万瑀王德元李永川苏伟主任技师:扎洛主任护师:梁燕青海省交通医院主任医师:黄宁庆林建寿青海省康复医院主任技师:杜建梅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主任药师:韩晓萍青海仁济医院主任医师:华勇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陈秀清阿选德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朱继平马生君西宁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医师:李梅琴青海东大肛肠医院主任医师:张志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吴成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任大钊湟源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党福林主任技师: 王震湟源县中医院主任医师: 闫国平海东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李寿龙主任护师:田种青潘海梅海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星桂琴海东市平安区中医医院主任医师:王成龙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徐兰芳主任护师:王晓红海东市乐都区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马玉莲李莲顺海东市乐都区中医院主任医师: 张占英海东市乐都区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李秀兰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张晓君互助土族自治县东和中心卫生院主任医师:师延仓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卫生院主任医师:胡成莲化隆回族自治县中医院主任医师:司马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祁维琛刘涛彭珍兴海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杨虎祥海南藏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护师:尕日毛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孔繁玲黄南藏族自治州藏医院主任医师:杨杰才让海西自治州人民医院主任医师:侯青平马文成王文生海西州疾病预防保健中心主任医师:周学赟格尔木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拉元红格尔木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药师:杜青格尔木市药品管理中心主任技师:王胜玉青海油田医院主任医师: 张有建贾志勇闫新社邓朝东久治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卓玛措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扎西桑毛主任药师:保才仁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院主任医师:日洒玉树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达哇卓玛二、副主任医(药、技、护)师(393名)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赵顺程马显明董翔杨峰副主任技师:任啟霞副主任护师:葛玉花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赟孔德元徐尚胜魏胜泰丁瑞花刘积庆副主任药师:雷琼副主任护师:赵瑞云魏霞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武青生马贞秀韩文林李薇汪学昌巴正武副主任技师:江胜娟副主任护师:安海霞青海省中医院副主任医师:王学智方靖韩斌邢风雷张玉兰马嘉蓉董海成吴勇张文副主任药师:渭秀平副主任技师:王敏副主任护师:林琴索广琴吴娟鸽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金仁波魏凯宁伟霍建霞徐境苹马元凤温晋青副主任药师:宋文静副主任护师:晋秀芳张锦萍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副主任医师:李娟刘颖曹静李莲梅孙雨葳海长娥韩淑娟王克军安铮副主任护师:韩小平李林清孙晓红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副主任医师:赵忠智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朵雪莲副主任护师:赵丽萍青海省藏医院副主任医师:更太措当增才让毕文忠普化才让副主任药师:夏若吉副主任技师:王德元毛成荣副主任护师:裴红英王倩张玮青海红十字医院副主任医师:张海燕李富秀卜志锋王晓张翠翠张利亮程艳春康燕张栋邦熊成龙曾玉英汪鲁青马祯完玛南杰周庆张琼陈果副主任技师:刘成花副主任护师:顾凌燕敏车董嫩娟韩晶青海省交通医院副主任医师:肖玉福戴福兴马文良刘文博朱璞太石国强冶永清赵存玲董海英王生昭何香梅副主任药师:骆天功副主任护师:于晓莉姚占英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副主任药师:张炜范莹莹青海仁济医院副主任医师:李修荣邢成文苏雪副主任护师:赵永英青海久美藏医院副主任医师:卡吉青海省三江源民族中学副主任医师:牟德羊吉青海省康乐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海涛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柱海康延寿马世俊王茜阿海常彩莲陈修宁张云霞贺元牛洁杨生琴杨君慧李长福朱斌沈军冶秀花赵琳琳副主任技师:罗秀梅副主任护师:宋晓薇黄风玉杨海红周元芬李静提红霞卢苏琳赵生菊张国梅陈霞马艳芳韩莉王娟张聪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北川分院副主任医师:丁莺副主任技师:卜少卫副主任护师:XXX玲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吴长青孙永全苏更生马新军马小军王渊文王万伟刘晔副主任技师:刘书磊副主任护师:喻国风梁秀青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连钰副主任护师:孙玉卢彩兰张晓婷李淑梅西宁市口腔医院副主任医师:杨卫红宋晓琳副主任技师:刘建明西宁市中医院副主任医师:赵永峰副主任护师:李景莉西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孙妍兰陶宜新副主任技师:耿海杰西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药师:李维业西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李新琴刘海玲王文慧副主任护师:寇文婕西宁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医师:姜瑞副主任药师:高永民刘萍西宁市城中区南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护师:李桂仙西宁市城中区仓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黄仁柱青海美莱馨怡整形美容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副主任医师:王娜西宁市城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祁云清西宁市城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马小丽西宁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副主任医师:陈婷孙礼华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毓强副主任护师:王彩霞湟中县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耿生新严洪湟中县群加藏族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霍杰湟中县海子沟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宋长财湟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技师:何育燕湟源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马永海副主任药师: 郭秀英副主任护师: 李顺兰湟源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 岳顺湟源县申中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陈有山湟源县塔湾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张永存湟源县日月藏族乡中心卫生院副主任护师: 年琴湟源县日月藏族乡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 肖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刘凯李玉珍廖喜红岳宏涛赵秀娟马忠义副主任护师:韩杰魏玉清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刘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姜占梅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后子河卫生院副主任药师:傅中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杨得凯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阿俊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马玉青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峡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陈德忠崔连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藏族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张桂玲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杨得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富贵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夏亚龙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亭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刘玉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核桃庄乡卫生院副主任护师:王燕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周海亮李积倩薛秀珍郑有麒袁月德何芙蓉邵有春全长春李成兰副主任药师:胡明保副主任技师:刘金涛副主任护师:虎永清贺晓梅芦志琼互助土族自治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朱安军副主任药师:胡秀景互助土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郑有元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卫生院副主任医师:贲成芳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中心卫生院副主任护师:丁慧邦海东市平安区中医医院副主任医师:祝顺甲赵文忠文永仓副主任药师:张生堂祁之刚副主任护师:杨海弘海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李淑英副主任护师:魏青海东市中心血站副主任技师:王海彬海东市乐都区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何树雄王生美李英雪赵英生副主任药师:马生仓副主任护师:胡成清海东市乐都区中医院副主任护师:罗蓉海东市乐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技师:李华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朱玉芬海东市乐都区达拉土族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保长荣化隆回族自治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郭永霞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马晓东陈源化隆回族自治县藏医院副主任医师:完么措化隆回族自治县巴燕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赵恒梅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中心卫生院副主任技师:刘彩虹马智强海东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世锋芦志梅郭玉英副主任护师:郭琴花莫莉萍刘艳霞循化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XXX姣循化县清水乡卫生院副主任药师:吉毛加循化县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副主任护师:开毛吉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玉娟杨占银贵南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何明录兴海县藏医院副主任医师:周拉太兴海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才让卓玛贵德县新街乡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魏斌贵德县河阴镇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金雯同德县尕巴松多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完玛土旦同德县秀麻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索南多杰同德县巴沟乡中心卫生院副主任药师:拉日卓玛同德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蒲莲兄海南州第一民族高级中学副主任药师:周毛吉海北州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贺占财副主任技师:乔滨海北州中心血站副主任护师:王永玲刚察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伟山海北州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永梅副主任护师:董建萍门源县中医院副主任护师:钟倩海西州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高萍朱寿虎李雪玲王朝云阿煜梅副主任技师:王春霞副主任护师:张建兰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陈江副主任技师:万玉兰张雅萍刘晖雷占荣刘彦霞副主任护师:马庆花陈海霞耿海芹习明娟杨雯格尔木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马莉花王亚鸽副主任护师:黄晓荣路克辉宋中冕格尔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祁永军格尔木市金峰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何满儒格尔木市河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张刚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何世杰乌兰县蒙医医院副主任医师:东金花副主任护师:许正年都兰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赵冬晓胡婧英副主任护师:许萍都兰县宗加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张辉天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松西副主任护师:杨海燕天峻县藏医医院副主任医师:才德吉天峻县织合玛乡卫生院副主任医师:李晓琳大柴旦行政委员会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斯日吉美德格海西州茫崖行委人民医院副主任药师:王珺钗青海油田医院副主任医师:王金良董金叶马惠芳李国成黄伟刘战强杨素娟李永兴魏青峰刘璟文国良郭坤霞副主任药师:唐浩志副主任护师: 马珍兰怀爱萍马艳红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辛海宏李善梅黄南藏族自治州藏医院副主任药师:吉先才让索南本热措黄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保健中心副主任医师:李紫蔚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心血站副主任护师:李敏尖扎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朱尽秀尖扎县藏医院副主任药师:索南措肉毛措泽库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李保罗泽库县藏医院副主任医师:三措泽库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护师:杨措吉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吉毛加副主任护师:看着措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蒙藏医院副主任医师:扎西屯珠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文燕副主任护师:祁明青果洛州藏医院副主任医师:才旦多杰卓玛措玛沁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朱莉萍玛多县花石峡镇中心卫生院副主任护师:朝拉毛达日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张川萍达日县上红科乡中心卫生院副主任医师:项智久治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仁增拉毛索南尖措副主任护师:卓玛吉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索南格勒副主任药师:看着才吉副主任技师:徐海峰多杰丁达更尕松宝玉树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黄长珠玉树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尕松永措义西求措副主任护师:康赵吉称多县珍秦镇中心卫生院副主任护师:袁秀丽以上同志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9年12月起计算,请各有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晋升、变更等相关事宜。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转发《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现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2016]66号)(以下简称准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准入办法》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并填写附件1规定的样表,于每年3月20日-25日,6月20-25日,9月20日-25日,12月20日-25日向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提交资料。

零售药店按照《准入办法》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并填写附件2规定的样表,于每年6月20-25日,12月20日-25日向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提交资料。

申请单位可到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相关资料。

网址:二、审核评估。

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纳入评估范围,并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组,开展准入评估工作。

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实地查看,依据医药机构级别和类别,综合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医药机构服务能力、特色及信息系统建设,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专家依据考查情况,按照《青海省医疗机构申报定点资格评分标准》、《青海省零售药店申报定点资格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三、公开公示。

评分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确认,将医药机构得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序,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按60%比例纳入准入范围。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圈发俊等10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圈发俊等10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圈发俊等10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1.03
•【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圈发俊等10名同志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0〕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残联,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盲人医疗按摩系列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研究,批准圈发俊等10名同志盲人医疗按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中级主治按摩医师(1名)
湟中县第二人员医院圈发俊
二、初级按摩医师(5名)
贾家兴盲人按摩服务部贾家兴
西宁得健盲人按摩店焦世维马乙四夫
一生源保健按摩服务部李得明
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韩东辉
三、初级按摩医士(4名)
青海仁和按摩康复医院李海奇朱发鹏
海东平安区建海按摩诊所王亚莉张宁
以上同志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9年12月起计算。

请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晋升、变更等相关事宜,其它单位根据岗位情况自主决定聘任事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3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审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卫妇社[2009]1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6.03【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审标准》的通知(青卫妇社[2009]10号)西宁市、海西州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省城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定工作,并制定了《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妇社处。

二○○八年六月三日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定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青政〔2006〕41号)精神,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基层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使居民享有高质量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一、工作目的通过星级服务评定,进一步促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社区居民享有更好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城市居民的健康水平。

根据星级服务评定结果,将达到一星级以上服务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对达不到一星级服务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清理,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

二、评定对象西宁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依法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计报送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计报送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计报送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的紧急通知正文:----------------------------------------------------------------------------------------------------------------------------------------------------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计报送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的紧急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详细了解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状况,现对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量及编外聘用人员情况进行统计,请各州(市、地)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统计编制部门新核定的县级公立医院名称、人员配备总量,编外聘用人员情况。

各州(市、地)卫生局汇总填写《县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县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名册》,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后务于4月19日前将纸质版及电子版报省卫生厅人事处。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附件:1. 县级公立医院聘用人员统计表2. 县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名册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4月12日附件1县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数据截止时间:2013年3月31日填报单位:(盖章)负责人:填表人及电话:填表时间:2013年月日序号单位名称新核定人员配备总量现有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编外聘用人员按决定单位分按工资发放分按聘用岗位分按实际已聘用期限分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备注聘用总数其中由政府或人社部门决定聘用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决定聘用的人员由单位决定聘用的人员由财政发放工资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人员半年及以下的人员半年以上及1年以下的人员1-2年的人员2-3年的人员3年及以上的人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大学生见习岗位人员4045公益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卫生局盖章:人社局盖章:附件2县级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名册填表单位(盖章):负责人:填表人:填表人电话:填表时间:2013年月日序号姓名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现从事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组织编外聘用部门聘用时间是否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部门签订合同期限政策性聘用编外人员类别取得医师或护士执业证名称有效身份证号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卫生局盖章人社局盖章——结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面试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面试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面试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0.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面试通知经研究,现就2012年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面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时间:2012年10月28日(星期日)。

二、面试地点:青海师范大学北校区理科楼(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

三、有关要求
1、请考生在早上8:00前到达考场,逾时不到场的,取消面试资格。

2、考生参加面试时须携带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无身份证的须开具带照片的户籍证明),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面试考场。

3、藏医学专业的考生参加面试时须用汉语回答问题。

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附件:1、2012年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面试人员名单
2、2012年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空缺岗位二次报名面试人员名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张汉青等121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张汉青等121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张汉青等121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146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张汉青等121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146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农业农村厅,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农业、畜牧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青海省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高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结果,经研究,批准张汉青等121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农业、畜牧系列(100名)(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9名)1.高级兽医师(19名)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张汉青省大通种牛场保广才大通县桥头镇家畜病院李丽丽湟中县田家寨镇畜牧兽医站蔡延忠海东市高原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李积善乐都区高店镇畜牧兽医站巨晓青互助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王世贵共和县塘格木镇畜牧兽医站窦国钧同德县畜牧兽医站黄文明门源县北山乡兽医站马文瑞刚察县沙柳河镇兽医站余海霞格尔木市动植物检疫站田小龙天峻县新源镇兽医站颜廷胜都兰县查汗乌苏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张靖维都兰县宗加镇畜牧兽医站祁世荣乌兰县希里沟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李呈明河南县畜牧兽医站张晶李永钦玛多县畜牧兽医工作站马春兰2.高级畜牧师(8名)西宁野生动物园张得良齐新章省大通种牛场王伟平安区小峡镇畜牧兽医站李金元互助县五十镇畜牧兽医站张延生格尔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站王烈煜都兰县香日德地区动物卫生检疫站杨志刚茫崖行委畜牧兽医工作站王春英3.高级畜牧(草原)师(7名)省地理国情监测院陆阿飞省草原总站于红妍大通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赵恒军尖扎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罗斗拉太格尔木市草原工作站王永槐祁连县草原监理工作站陈生翠澜沧江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站索南江才4.高级农艺师(20名)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龚贞慧西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靳芙蓉西宁市种子站宋月奎湟中县李家山镇经济发展中心李成龙海东市高原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刘化龙贾永虎平安区平安镇政府杨桂琪互助县南门峡镇政府吉占甲互助县新能源推广服务中心张得平民和县满坪镇政府喇忠孝民和县北山乡综合服务中心杨有仓循化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冯哲循化县查汉都斯乡政府韩勇贵德县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米红芸门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生莲黄南州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任海萍尖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李文辉囊谦县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吴亨祺称多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江永卓玛刚察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李克伦(转评)5.高级农经师(5名)平安区高原富硒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赵玉香平安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陈婷婷互助县威远镇政府杨淑英何建梅互助县塘川镇政府李世永(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4名)1.兽医师(3名)省种子管理站刘永才省乡镇企业技术推广站尚月军省草原改良试验站王浩善2.畜牧师(3名)青海省农业项目咨询中心蔡文媚省大通种牛场陈清文省畜牧总站马艳圆(转评)3.畜牧(草原)师(4名)省草原总站刘华杨晓慧省林业碳汇服务中心卢成保省草原改良试验站祁星民4.农艺师(3名)青海省农业项目咨询中心王斐卢敏省农业技术推广站杨生伟5.工程师(1名)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李耀鹏(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7人)1.助理兽医师(6名)省大通种牛场吴国庆李国良哈京军白俊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黄龙魏梦君2.助理畜牧师(6名)省大通种牛场张元兴吉春花刘晓梅省家畜改良中心张博浩李明亮省贵南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永吉3.助理畜牧(草原)师(7名)省草原总站王海春王九峦连欢欢刘凯省牧草良种繁殖场李明选贾科索玉霞4.助理农艺师(5名)省农业技术推广站马源金小川秦建芳李云龙罗生寿5.助理工程师(3名)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殷显彪张秀茜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安长珍二、高教系列(21名)(一)中级讲师(10名)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盛庭岩徐莹杨晓龙徐少南童燕华汪正英赵廷明逯登伟马文静王建磊(二)初级助理讲师(11名)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马晶晶王宾娥霍漫漫武学纲周雪平金丽刘娜孙娜杨婕李亚倩张国龙以上同志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9年12月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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